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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 旅游法课件 科目: 旅游法 授课人:许晨t 学习目的、内容及方法★学习目的 掌握旅游法基本理论及旅游法重点法条, 并能够熟练运用法条分析案例。 ★学习内容 1、《旅游法教程》中的基本法学理论。 2、《旅游法》及重要旅游法规中重点法条。 ★学习方法 掌握理论→理解法条→分析案例 一、旅游法的产生和发展“应运而生”
当旅游业的发展需要法律加以规范和制约 的时候,旅游法才有产生的基础。 我国旅游领域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 ↓ 《旅行社管理条例》 ↓ 《旅行社条例》废止 废止 现行旅 行 社 《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废止 导 ↓ 游 现行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里程碑 《旅游案件司法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我国法律体系层级划分宪法(全国人大制定) 效力 ↓ 高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 低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 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二、旅游法的特征1、专门法 专门用来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 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2、综合法 旅游法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到:行政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 劳动法、安全 法 3、调整的社会关系复杂旅游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三、旅游法的社会作用1、促进旅游业和社会的发展、促进就业 ①1350万 8000万 ②9万 155万 2800万 ③50万 2、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案例“三亚导游门” 3、完善法律制度,实现依法治旅 旅游法的颁布实施弥补了我国旅游领域在 法律上的空白,为实现依法治旅奠定了制度基 础。 《旅游法》立法进程1982年→ 1988年→ 1990年→ 2013年 在酝酿的30年过程中,我国旅游业经历了 一个让人惊诧的发展,2013年全国旅游业总收 入将近3万亿元,但与高速发展的旅游行业相 比,之前我国一直没有一个针对旅 游业的基本法,《旅游法》的出台将解决旅游 市场无法可依的难题,依法治旅,旅游行业有 望更加规范。 第1条 关于立法目的规定立法目的是指制定法律所要达到的目标。 立法目的作为法律存在之原因贯穿于法律 条文始终,并指引法律的适用,一部法律中每 一具体条款都应当围绕该法律的立法目的展开, 并为实现立法目的服务。 《旅游法》立法目的一、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 旅游市场秩序。 “零负团费”等破坏旅游市场经营秩序的 行为,不仅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给旅 游经营者的正当经营行为带来严重冲击,在旅 游业内甚至出现了“守法者吃亏、违法者生意 兴隆”的错误认识,为实现旅游业的健康持续 发展,也亟需通过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来维 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旅游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然资 源和人文资源,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是把这些 资源建设成可供人游览、参观、疗养、娱乐的 风景区或旅游地。旅游资源是旅游者进行旅游 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一些自然景观、文物 古迹一旦被破坏,便无法再生,从某种意义上 说,旅游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 三、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旅游业涉及的领域广、产业带动力强、创 造就业多、资源消耗低、综合效益好。发展旅 游业,可以有效拉动居民消费和社会投资,优 化产业结构,扩大劳动就业,增加居民收入, 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第9条 关于旅游者对旅游产品和 服务享有公平交易权利的规定背景: 在实践中,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 人员相比,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多种原因,导致 旅游者在特定情况下处于相对被动、弱势的地 位。同时,相当一部分旅游者不清楚自己的权 利,自我保护意思薄弱。 旅游者享有的主要权利一、自主选择权 1、自主选择价格合理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2、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二、知情权 1、有权要求宣传信息真实。 2、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作为合同一方主体的情 况真实。 3、有权获知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详情。 三、获得诚信服务权 1、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 务。 2、要求旅游经营者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和旅游行 程单的安排全面履行义务。 3、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第10条 关于旅游者享有受尊重权 的规定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一、旅游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 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都 有权参与与自身行为能力和健康状况相适应的 旅游活动。 二、来自各民族、各地区的旅游者要相互尊重、 和睦相处。 第11条 关于对特殊群体的旅游者 依法给予便利和优惠的规定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 高,一方面,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 殊群体有愿望、有条件参与旅游活动;另一方 面,为这些特殊群体提供旅游便利和优惠服务 是社会文明的基本体现和要求。 对法条中“等”字的理解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财力的增强,现实 生活中给予便利和优惠的对象可能不断扩大, 本法难以作出周延性规定,本条在给予便利和 优惠的对象上没有采取列举的方式,而用“等” 字予以概况,为更多群体享受便利和优惠留下 了发展空间。 本条属于倡导性规定。 1、允许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政府 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法规 和相关规定,扩大给予便利和优惠对象的适用 范围。 2、虽属于倡导性规定,并不意味着景区等相关 单位可以不执行本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特殊 群体给予便利和优惠的要求,缩小适用范围。 第12条 关于旅游者在人身和财产遇有 危险和受到损害时有要求救助和赔偿 的规定旅游活动多在户外进行,“游山玩水”中 的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一、人身 安全 财产 请求救助 遇有危险 请求保护 关于“危险” 1、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或者人为因 素都可能造成这种危险。 2、正在发生 or 能够预见 对旅游者 人身安全 构成 财产安全直接威胁 被请求的对象: 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相关机构 1、旅游经营者: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景区、 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 经营者。 当旅游者遇有危险时,旅游经营者应当及 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展开必要的救助,事 后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工作。 2、当地政府:乡镇、市县或者省级人民政府。 对于跨行政区域的地区发生的危险,相关的当 地政府要协调配合,共同援救。 3、相关机构:主要指负有法定职责的特定义务 人。如:《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 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为难 情形,应当立即救助。《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提 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 实践中,一些旅游者为了追求新奇、刺激, 无视当地“请勿入内”的安全警示,到一些尚 未开发的地方自行“探险”。一旦遇有危险时, 虽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但可能因为当地 不具备旅游的基本条件和安全设施,难以及时 锁定出事位置或者由于地形过于奇特等障碍, 不具备实施救援的条件,贻误救援时机。因此, 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也是旅游者自己的重要责 任。 二、人身安全 财产受到侵害 依法获得赔偿 地接社 or 由于 的原因 履行辅助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 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 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 追偿。 特别注意: 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 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承担 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 经营者索赔。 理由:与其他履行辅助人不同,旅行社对公共交 通经营者基本没有选择余地,更无控制能力, 所以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旅行社组 织旅游的特性,因此法律规定其有义务协助旅 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请求赔偿的途径一、协商。向对方当事人要求赔偿。 二、调解。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 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仲裁。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 请仲裁机构仲裁。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 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 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 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 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日是农历腊月二十八,58岁的曾淑珍大 妈正在家中用高压锅给打工回来的子女们准备晚饭。曾大 妈在高压锅里炖上羊肉后,就在厨房里忙别的事情,突然 “轰”的一声巨响,灶台上的高压锅爆炸了。炸飞的高压 锅限压阀子弹似的飞入曾大妈的眼里,顿时曾大妈的眼睛 血流如注,她当场昏死过去。 曾大妈被送入岳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因病情严重, 次日被转入长沙湘雅医院紧急救治,在湘雅医院住院10天 就花去医药费4.4万余元。由于无法支付巨额医药费,曾 大妈在病情没有好转的情况下就又回到岳阳治疗,住院36 天又花去医药费4.3万余元。 目前曾大妈是重度颅脑损伤,左眼球摘除,全身瘫痪, 法医鉴定为3级伤残。 发生爆炸的高压锅是沈阳双喜压力锅有限公司生产的 双喜牌高压锅,是曾大妈于日,在岳阳百货 大楼购买的。 如何安全使用高压锅 旅游经营《旅游法》第28---56条 第28条 关于旅行社设立条件和程序的规定旅行社业务的特殊性: 1、旅游是前往异地的活动,具有人身依附性, 涉及吃、住、行、游、购、娱等环节,旅游者 由于对环境陌生,甚至语言不通等,对旅行社 具有高度依赖性。 2、旅游产品和服务具有无形性,对旅游目的地 的相关信息掌握程度上,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 存在着不对称,需要可以保证诚信的条件。? 3、与实物消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特点相比较, 旅游服务消费的特点是先付费,后服务,旅游 者预先缴纳旅游团费,随后再接受旅行社安排 的相关服务。如果旅游者对旅行社提供的旅游 服务不满意,其讨回所交款项、维护自身权益 的难度较大。 4、相对于其他行业,旅行社所需的固定资本较 少,即旅行社的资产有限。旅行社经营中一旦 发生意外,如破产、交通事故等,旅行社资产 即使全部变现,也常常无法弥补旅游者的实际 损失。 一、旅行社及其业务内容旅行社概念 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 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 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 我国法人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 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一)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招徕:旅行社在旅游主管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 在境内外开展宣传推销业务、招揽游客。 组织:旅行社根据市场供应和需求的可能性,实 现自行或者按照旅游者的要求设计、编制或者 选定旅游路线和线路中观光、度假、休闲的旅 游项目,把此路线中为实现观光、度假、休闲 目的所涉及的交通、游览、住宿、餐饮等要素, 从其他服务提供者处分别采购来,加上自己所 提供的导游或者领队服务,形成服务产品。 接待:旅行社根据合同的约定,为旅游者实际提 供食宿、交通、组织游览等服务。 (二)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 以后的法条中会提到,这里不再赘述。 二、旅行社设立的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旅行社条例》规定,经营场所的要求为: 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租用的、租期不少 于1年的营业用房,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 要;营业设施要求有电话、传真机等必要设施 设备。 (二)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 《公司法》修改,取消了有限责 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 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旅行社条例》规定,申请设立从事境内旅 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至少需要有 3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 ★日颁布了《旅行社条例》同时 1996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废止。 《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注册资本由《旅 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150万元降低为30万元, 大大降低了入境旅游市场的准入门槛。促进了 我国旅游业的发展。(类似于2013年修改公司 法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数额的限制) (三)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亮点) 该条件是《旅游法》新提出的要求。 原因: 1、旅行社是劳动密集型服务企业,同时也是技 能、知识和信息等要素聚集的现代服务业,经 营管理人员对旅行社的经营服务和发展非常关 键。 2、要求旅行社有必要数量的专职导游,有利于 解决目前社会导游劳动报酬少甚至无报酬的问 题,更有利于保障旅游者的权益。 旅游行业人才需求目前,我国内地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合格导游 仅8万多名,高级导游仅有几百名,特级导游 也只有数十名。 ? 随着涉外旅游的发展,目前最需要的是有国际 知识视野、有涉外旅游文化底蕴、有与国际惯 例接轨的人性化服务理念、具备国际水准的经 营管理人才;此外,涉外导游、公关销售人才、 电子商务和旅游保险人才也供不应求;而受过 专业培训的旅游景观开发设计人才更是凤毛麟 角,可遇不可求。? 旅游行业最欠缺的三类人才第一类属“最抢手人才”:能熟练掌握出境游 业务的管理人才,从事境外游策划、项目开发 和组团调度及擅长同外国领事馆打交道,并有 在异国他乡迅速处理突发事件能力的导游; ? 第二类是“最急需人才”:宾馆酒店总经理、 旅行社副总经理及销售部、公关部、客户服务 部等部门经理; ? 第三类是“最大量需要人才”:中西餐厨师、 通讯技术维护、餐饮客房服务、日韩料理厨师、 前厅礼仪接待等技能型人才。? 我国台湾地区及国外相关规定: ★ 《日本旅行业法》规定了“旅游业务承办主 任”需经过考试。 ★ 《法国旅游法典》规定经理应具备职业资格, 包括经过职业培训且不少于4个月实习,或者 从事过相关业务至少1年,或者指定的专业毕 业。 ★ 我国台湾地区“发展观光条例”规定旅行 业经理人应经训练合格并领取结业证书后,始 得充任等。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是兜底条款。本法对旅行社设立条件的 规定比较原则,具体条件由行政法规来细化。★兜底条款: 作为一项立法技术,它将所有其他条款没 有包括的、或者难以包括的、或者目前预测不 到的,都包括在这个条款中。兜底条款是法律 文本中常见的法律表述,主要是为了防止法律 的不周严性,以及社会情势的变迁性。 案例分析2013年“五一”,一名陕西游客投诉陕西 省某运输公司,称他们一家三口参加了该公司 组织的“陕西-山西-绵山五日游”,交纳了 1000元费用。旅游过程中,一名游客意外受伤 并终生致残,运输公司虽然积极参与抢救,但 拒绝为他们的过失而理赔。 运输公司怎么能经营旅游业务呢? 这名游客在该公司的宣传海报中甚至发现 了这样荒唐的话:“为了拓宽公司收入渠道, 积极走向外部市场,我公司从1999年开始增加 旅游业务,先后推出16条长途和12条短途路线, 并成功运营,创收30万元”。 法律依据一、《旅游法》第28条 二、《旅行社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 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 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非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29条 关于旅行社业务范围的规定一、旅行社业务范围 境内、出境、边境、入境 《出境入境管理办法》 第89条: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 入境,相类比。 第90条对边境地区居民往来作出了特别规定, 即“经国务院批准,同毗邻国家接壤的省、自 治区可以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边界管理 协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两国 边境接壤地区的居民往来作出规定”。 二、出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的经营许可 本条对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旅 游业务设定了特别许可,不经许可不得经营出 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原因如下: 出境旅游、边境旅游环境陌生、语言不通, 发生危险可能性更大,旅行社需要具备更高的 应对能力和资金保障能力。 《旅行社条例》第八条规定,“旅行社取得 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 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 出境旅游业务”。 鉴于赴台游的特殊性,目前的《大陆居民 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规定附台旅游实行 特殊的许可。 第30条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和 非法转让许可本条规定是对行政许可法有关制度的衔接, 是对《旅行社条例》有关制度的延续。 《行政许可法》第9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 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 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旅行社条例》第47条也专门对旅行社转让、 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做出 了处罚规定。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 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 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一、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出租: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件租给他 们使用并收取租金的非法行为。 出借:无偿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行政许可证 件借给他人使用的非法行为。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既是市场主体合法 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凭证,也是国家对旅行社进 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抓手。 不得通过出租、出借的方式为自己牟利, 否则,国家设立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 将失去存在的基础与意义,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也将无法从制度、源头上得到保障。 二、不得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在实践中,非法转让主要表现为: 旅行社允许其他不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 的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 行社专属的业务经营活动。(案例:养生专家 西双版纳游丧命) 与出租、出借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相比并不 以许可证是否流转为标准,其隐蔽性和危害性 更大,逃避了国家的许可和监督制度。 案例2000年12月至2001年1月间,黎某、杜某 (湖南张家界人)等人,以北京中天旅行社接 待部名义,租用北京崇文门饭店203房间作为 经营场所,并以北京中天旅行社名义发布广告, 在收取游客大量旅游款或购票订金后携款潜逃, 此案共涉及游客355人,金额99万余元,堪称 旅游业大案。此案系中天旅行社内部管理混乱 将部门随意承包所造成,北京市旅游局在认定 责任后,依据有关规定对该社进行了停业整顿, 并动用了其10万元服务质量保证金对游客进行 补偿。 旅行社的随意承包挂靠,实质是非法转让 或变相转让行政许可的违规经营行为,北京中 天旅行社的行为就是终酿恶果的典型事件。法律依据 《旅游法》第30条 第31条 关于旅游服务保证金的规定一、国外的相关制度 法国、加拿大、俄罗斯、日本、新加坡、 澳大利亚、爱尔兰等许多旅游业发达国家均规 定了质量保证金制度,保障旅游者权益。 具体形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所有旅行社均缴纳确定数额的质量保证 金。如,意大利要求每家旅行社均交纳6万欧 元,约合50万元人民币。 俄罗斯要求经营出境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 行社交纳1000万卢布,约合3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交纳50万卢布,约 合15万元人民币。 第二、根据营业额交纳不同数额的质量保证金, 如匈牙利的质量保证金为年度利润的2%~10%。 第三、提供担保,如法国要求有专门的机构提 供担保。 二、我国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 1、关于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规定 (1)交纳标准 《旅行社条例》规定: 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资质的 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交纳标准统一为20万元, 每设立一个分社增存5万元;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需增存120万 元,即总额14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社增存30 万元。 质量保证金存期由旅行社确定,但不得少 于1年,利息归旅行社。 (2)交纳方法 《旅行社条例》规定了两种交纳方法。 第一,旅行社将规定数额的资产存入国务 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可的银行开设的质量保证金 专门账户。 取得业务经营许可→开设质量保证金专门账 户→存入保证金7个工作日内向旅游主管部门 提交证明文件 第二、由旅行社向作出许可的旅游主管部 门提交数额不低于质量保证金交纳标准的银行 担保。 从事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 社应向作出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 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 提交担保; 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作出许可的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担保。 (3)交纳期限 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交纳质 量保证金的期限,是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 许可证的日期以许可证上签注的日期为准。 ★工作日:国家法定假期之外的工作时间。如清 明4月5日、4月6日、4月7日放假,假如许可证 是4.4日取得的,那么3个工作日内,即4月4日、 4月8日、4月9日。 2、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用途 《旅游法》在《旅行社条例》的基础上增加 了一项用途,即: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 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1)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 (2)用于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 救助的费用 案例:同(上一个案例) 第35条(32~34自己课下看看)第35条的内容之前讲新法亮点以及案例的 时候已经涉及过,今天主要通过看一个视频案 例来加深大家的理解和认识,这是我们这学期 的重点法条。 游客经历 张小姐曾经为父母报名韩国游,结果每人在团费之 外另被收取3万元保证金。去韩国玩5天保证金被扣4 个月. 提起去年父母出国玩被收保证金的事情,张小姐 仍旧感觉非常疑惑和不满。她告诉记者,当时是夏天 出游旺季,因此想着要为父母选一个去韩国的旅游线 路,结果经过反复对比,发现有家旅行社的报价比其 他家都便宜不少,韩国5日游每人只需要一千多元的 团费。于是张小姐便带着父母去旅行社咨询,结果被 告知,除了一千多元的团费以外,还需要每人再交3 万元的保证金。 张小姐回忆说,旅行社当时告知他们保证金是必 须交的,是为了防止游客滞留在当地。鉴于之前没有 这方面的经历,张小姐只得按照旅行社的要求去照做, 父母二人一共又交了6万元保证金。“6月份报的名, 保证金和团费也是当时一块儿给的,7月父母跟着旅 行社去韩国玩了5天,回来后旅行社并没有马上把保 证金退还给我们,而是一直拖到了10月份才还。”张 小姐表示,父母回国后她也问过旅行社保证金什么时 候能退,但旅行社却一直找各种理由拖延时间,“虽 然钱最终还是拿了回来,但是只去韩国玩5天,就要 把几万块钱放在旅行社好几个月,这让我们游客心里 感觉特别没底,总觉得这笔钱的去向不透明,让父母 在外面玩的时候也不踏实。” 春秋国旅总经理杨洋取消送签权的处罚让旅行社不得不收 ? 从公民出境游开始,保证金就存在,现在大家都知道旅行社 收取保证金是为了防止游客发生滞留现象。其实,一旦有游客滞 留之后使馆对旅行社的处罚才是最让旅行社害怕的。以日本为例, 如果团里的游客有滞留现象,组团社会被使馆停3个月至一年期不 等的送签权,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对这家组团社采取永久停签的 处罚,这会对旅行社的业务造成很大影响。因此收取保证金确实 是一些旅行社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旅行社在这其中的地位很尴 尬,首先签证是相应国家的大使馆签发的,这表明这个国家是愿 意接受这名游客前来旅游,可最终一旦游客出现滞留,旅行社却 是唯一一个需要担责任的,中国现在这么多游客参加出境游,旅 行社承担的风险可想而知。当然,游客只要选择有品质保障的大 旅行社,保证金的资金安全不会有问题,但如果是一些中小旅行 社,管理不严、资金周转不灵等情况都会促使其挪用游客的保证 金。 环境国旅总裁钟晖有些旅行社是在拿保证金偷换概念 ? 目前旅行社收取游客保证金都是根据每个团的具体团 员资料情况而定,滞留风险的大小决定收取金额的多少。 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保证金并不是只要游客参加出境 游就一定要收取,对于那些滞留风险低的游客来说完全可 以不收。但现在市场上会有一些旅行社,他们把保证金变 成参加出境游的一个必要条件,强制游客交,而且由于保 证金一直没有明文规定,旅行社想收多少就收多少。同时, 一些旅行社还通过与银行合作的模式来获取游客的信任。 但是这里面有一个偷换概念的问题,就是本身很多游客根 本就不用交的保证金为什么还要专门找来一个第三方做资 金监管呢?而且旅行社一旦跟银行合作,虽然名义上是第 三方监管,但还是有挪用游客的大量保证金去做融资的嫌 疑。 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旅行社分会秘书长王岚市场行为协会无法给出指导意见 ? 旅行社收取游客的保证金是一个市场行为,它遵 循的是一种契约精神。游客和旅行社一旦签订了关于 保证金的协议,就要完全按协议来执行。这其中保证 金额度的大小也都是由旅行社自己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在这一点上,行业协会无法给出相应的指导意见。当 然,行业协会也希望在收取保证金的问题上,各家旅 行社能够越来越规范化。近期,已经有一些旅行社开 始和银行合作,采取第三方监管的模式收取保证金。 这种做法是一种创新,但是未来是否会在行业中进行 推广,还要再观察一下运行情况和效果后再定,行业 协会并不能强制各家旅行社都采取第三方监管的模式 操作。 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在银行的冻结存款不等于保证金 ? 目前旅行社办团队出国签证,使馆对参团游客要 求提供财产证明,这种存款证明是由银行开具的,证 明游客在银行有存款的单据,而且在出国期间,这部 分被证明的财产是被银行冻结的。但是在银行冻结的 存款和保证金不是一个概念,存款证明一般不能替代 保证金,因为保证金是交给旅行社做资金担保用的, 旅行社为了转嫁风险才会额外要求游客交。但是目前 有一部分银行,可以出具一个三方担保的协议,游客 将钱存在指定银行,银行提供确认担保书,来用作旅 行社保证金使用。 收取保证金一直是行业潜规则 ? 由于对保证金这块一直没有明文规定,所以旅行 社收取保证金可以说是行业的一个潜规则。他们为了 分担被使馆停签、被旅游部门处罚等风险不得已而为 之。当然游客在交给旅行社一大笔保证金之后确实是 存在被挪用的风险,因此只能尽量找有实力的大旅行 社报名。而一旦出现回国后保证金该还不还的情况, 这就需要诉诸法律来解决问题。不过《旅游法》对于 保证金的问题并未涉及,其实它和正常的买卖东西是 一个概念,因此只能属于《合同法》的范畴。此外, 旅行社收取游客保证金是民间的市场行为,签订协议 的双方也都是民事主体,所以也无法通过旅游部门来 监管。 复习思考题一、简单描述:招徕、组织、接待二、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二者的区别?三、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用途 第36条 关于旅行社为旅游团安排 全程领队或导游的规定一、领队或导游是旅游合同履行的监督者。 监督对象: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行为 二、领队或导游是旅游主体间关系的协调者。 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主体众多,旅 游关系复杂。 根据导游服务业务范围不同,导游 分为哪几类? 全陪、地陪、景区导游景区导游:接受景区委派,在景区内从事讲解 服务的人员 本法规定的导游,不包括景区导游。 导游和领队的区别?领队是指代表境内的组团社为出境旅游团 提供旅途全程陪同和有关服务,协同境外接待 旅行社完成旅游计划安排,协调处理旅游过程 中相关事务的人员。 区别:领队是出境旅游团的全陪,有特殊的语言 和境外旅游知识的要求。 相关旅游法规的规定《旅行社条例》第30条规定: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 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 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案例分析几名游客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15 日游,在临登机时游客发现,该团是由5家旅 行社共同组织的,并且这个旅游团没有领队。 旅游团在途中遇到了许多困难,在国外如何转 机,入境卡怎么填,怎样与境外旅行社接洽等 均无人过问。在新加坡入境时,因不熟悉情况, 旅游团被边检部门盘查一个半小时之久。旅游 过程中,因没有领队与境外社协调,原来的日 程被多次变更。旅游团在异国他乡,人生地不 熟,只好听从境外导游摆布。 法律责任如何适用法条?《旅行社条例》第56条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 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法律责任《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 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由旅游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37条 关于导游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背景: 我国的导游执业资格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 国务院1987年的《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和1999年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 了导游执业资格认可的条件和程序。 国家旅游局陆续颁布了《导游证管理办法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构建 了我国的导游执业资格制度。 一、取得执业资格的条件 导游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业务 (一)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3条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 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 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 游人员资格证书。 二、取得导游证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申领导游证 (两种情形)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 (一)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 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 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 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 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 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 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 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 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 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 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 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 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 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 工资标准。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 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案例案例一:李女士入职到一家公司上班,口头约定 试用期为两个月,等期满试用合格后,再签订 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两个月后,因李女士被 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遂要其走人。李女 士认为自己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而期间只按当 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领取了报酬,希望 公司给予一定补偿,但被公司拒绝。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其必须为李女士缴纳社会保 险费、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费。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 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 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申领导游证第一种情形:订立劳动合同。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由于在这种情形下,订立劳动合同是申领导 游证的条件: 1、导游与旅行社解除劳动关系后,再与其他旅 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变更换发导游证。 2、如果不再从事导游业务的,导游证自动失效, 应当交回导游证。 (二)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背景: 由于我国导游数量庞大,而旅行社的接纳 能力相对有限,如要求所有想从事导游工作的 人员都要通过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来取得导 游证也并不现实。 实践中,除成为旅行社正式员工外,也可 通过在专门的导游服务组织注册来获得导游证。 相关行业组织 导游协会、旅游协会的导游分会等 注册 加入其执业所在地的相关旅游协会,成为 其会员,享有该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该 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如果导游离开原执业所在地的市到其他市 执业的,则需变更、换发导游证。 二、不予取得导游证的情况 《旅游法》第103条的规定,导游证被吊销未逾三 年的,不得重新申领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颁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38条 关于旅行社支付导游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和服务费用的规定我国导游薪酬发展模式 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初期 导游是行政或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导游 的收入主要由“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奖金”组 成。 第二阶段:改革开放→20世界90年代中期 导游是企业职工,收入由“基本工资+出团 补助+小费+景点门票折扣+购物回扣”组成。 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 一部分导游成为“自有执业者”,导游收 入由“基本工资+带团津贴+佣金分成(回扣) +小费”组成。 大部分社会导游都没有基本工资,所谓的 带团津贴也非常低,与导游工作的辛苦程度和 劳动强度无法匹配,以至于一些导游纷纷变身 导购,逼迫游客参加自费项目等等。 一、旅行社应当与聘用的导游建立劳动关系 (一)订立劳动合同 (二)支付劳动报酬 旅行社可以根据导游工作的特点,确定导 游的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奖金等 合法收入组成。 但应坚决杜绝旅行社以购物或自费项目的 回扣等非法收入替代其应支付给导游的劳动报 酬。 (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 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 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五险。 其中的工伤和失业保险的费用全部由用人 单位缴纳,其他三种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各自按照规定比例缴纳。 ★“五险一金”中的五险 二、 旅行社应当为临时聘用导游支付 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确导游服 务费用,而且应当将该费用全额支付给临时聘 用的社会导游。 劳动保障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推出当 地导游服务费用的指导性标准,以供旅行社参 照执行。 三、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 用 何为“买团”?要求导游垫付团队接待费用或者向导游收 取“人头费”的现象,也被称为“买团”。是 当前旅游市场的乱象之一。 本条第三款禁止的行为有两种: 要求导游垫付费用 向导游收取费用《旅行社条例》第34条 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 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 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 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第39条 关于领队执业资格的规定我国出境旅游领队许可始于1996年。取得领队证的条件: 1、取得导游证 2、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从业经历 3、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第40条 关于导游和领队不得私自 承揽业务的规定背景: 旅行社业是先收费后服务的行业,旅游活 动具有异地性、群体性等特点,发生人身、财 产安全的风险较大。 如果允许导游直接与旅游团队或者旅游者 进行交易,一旦发生导游卷款私逃或者发生旅 游安全事故后,由于没有旅行社所特有的权益 保障制度(如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导游作 为个人是无力赔偿旅游者的,旅游者的利益难 以得到保障。 一、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 社委派 委派,是指旅行社明确导游、领队带团任 务,导游、领队按照旅行社的任务和指示,为 旅游者提供导游、领队服务。 具体情形: 全陪服务→接受组团社委派 地陪服务→接受地接社委派 领队服务→接受出境旅游组团社委派 二、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私自承揽:该行为是指导游或领队未经旅 行社委派而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注意: 持有导游证的人员为亲朋好友旅游作陪同、 提供讲解,或者在特定情形下作为志愿者,为 旅游者免费提供服务,都不属于“私自承揽”。 第41条 关于导游和领队从业行为规范的规定一、应当佩戴证件。 二、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 和宗教信仰。 三、应当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 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 的行为。 四、不得擅自变更行程,中止服务。 五、不得索取小费。 六、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 案例分析四川阿坝州导游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导游秦某,于 日经九寨沟光大旅行社委派带领来自北 京等地散客旅游团赴黄龙、九寨沟游览。该团在前往 黄龙景区途中,秦某以高山缺氧需要氧气以防高山反 应为由,在明知当地政府物价部门对氧气25元/听定价 的情况下,向旅游者以50元/听进行宣传动员购买,并 让旅游汽车开至松潘县川主寺安多高原供氧中心,让 该中心人员上车向游客销售氧气。当旅游者进入黄龙 景区发现当地的氧气销售点所销售的价格低于秦某所 宣传推销的价格,旅游者得知事实真相深感受骗,在 《人民日报上》披露了秦某欺骗旅游者消费的行为。 四川省旅游执法总队经调查取证后认为, 当事人秦某欺骗旅游者消费的行为,违反了相 关法律法规,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情节严重。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 做出吊销当事人秦某导游证的处罚。同时,责 令委派秦某的九寨沟光大旅行社停业整顿。 第42条 关于景区开放条件的规定景区开放接待旅游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这是核心要素) 2、便利性、舒适性 3、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景区开放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住宿接待设施及其服务、餐饮设施及其服 务、旅游购物设施及其服务、文化娱乐设施及 其服务、医疗设施及其服务、景区交通设施及 其服务。 具体如供水、排水、供电、停车场、通讯、 公厕、垃圾箱、无障碍设施,景区区域界限、 游览解说系统、通用指示标志、游客中心、救 助电话等 (二)必要的旅游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 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法律对安全条件有明确规定的,要符合相 关规定。 ↓ 有国家标准的或者行业标准的,要符合标准。 ↓ 没有标准的,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 景区要有旅游安全设施及制度,主要包括:1、场所的安全保障,如景区内道路交通、卫生 环境、山体、植被、物种或水域、雷电等自然 环境危害的防范设备等。 2、设施设备的安全保障,如工程管线、游乐设 施设备、消防设施、防灾设施设备等。 3、针对旅游者的安全保障制度,如治安保卫、 安全救护、安全警示标识、安全使用说明、紧 急救援配置、景区流量控制等安全制度和预案 情况、安全操作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状况及安 全培训等。 景区安全评估概念: 是指运用各相关领域的科学、专业方法和 手段,系统地分析景区本身及开放接待旅游者 可能面临的威胁及其存在的脆弱性,评估安全 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以及一旦发生可能造成的危 害程度,景区是否具有针对性的抵御威胁的防 护对策有效地保护旅游者。 安全风险评估的步骤:识别景区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危害 ↓ 评估危害的风险 ↓ 评估控制风险的措施及管理 (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背景: 资源的多样性、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满足 旅游者审美、体验旅游需求的重要基础,也是 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 景区依托: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 景区应根据其资源的特质和要求,采取相 关措施。 包括: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生态公厕、 旅游者容量的控制、植被及绿地的保护、噪声 的限制、空气质量的监控等。 43条、44条已讲过。 复习思考题一、简述取得导游执业资格的条件二、简述取得领队执业资格的条件三、简述导游和领队的区别 第45条 关于景区流量控制的规定故 宫 涌 入 八 万 多 人 九 寨 沟 上 千 游 客 滞 留 日,正值国庆黄金周期间, 四川九寨沟景区由于人太多,发生游客滞留事 件。部分游客因没有赶上公交车,导致交通线 路瘫痪,拥堵数公里长,下午15时20分,游客 开始进行疏散,部分游客滞留长达5小时。 同一天,故宫迎来全年客流高峰“大考” 据故宫测算,每天参观游客在3万人次左右时 是最佳游览状态,上限为8万人次,因此曾于 2011年尝试每天8万人次停止售票。结果,节 间到中午就突破8万限额,面对购票窗口外黑 压压一片情绪激动的游客,故宫“失守”了。 法条详解一、景区是流量控制的责任主体 主要承担以下几项责任: 1、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 的最大承载量。 2、景区应当在其收费处、入口处、网站,必要 时还要通过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公共媒体 等途径公布最大承载量,保障旅游者的知情权 和选择权。 3、景区应当制定并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 做好各项预案,在旅游旺季时提前增加人手, 配备力量,及时分析流量情况,采取各种手段 严格控制景区流量。 4、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应当 提前广而告之提醒旅游者,并同时向当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报告,根据旅游流量控制方案、 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疏导、分流等措施,保 障安全。 二、当地人民政府对景区流量控制负有统筹职责 当景区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 且旅游者仍然蜂拥而至时,必须依靠当地人民 政府的力量调动各方资源,与景区共同做好流 量控制工作。 为了做到应对从容,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 重点景区事先共同研究方案,做好各种应对预 案。 三、景区主管部门具有核定和监督景区承载量的 职责 核定最大承载量的两种方式: 1、在景区制定规划时核定游客容量。 2、在景区开放时核定。 景区进行改建、扩建、项目调整的,景区 主管部门应当依景区的申请或者主动根据景区 项目、空间布局等的调整,重新核定其最大承 载量。 四、景区采取流量控制的方式假如你是景区设计人 员,如何进行游客流量控制, 如何避免景区内游客拥堵? 主要方式:门票预约 其他方式: 1、合理设计景区内的游览线路,提高旅游者的 流动率。 2、设置明确、清晰的景区指示牌,避免误导旅 游者,造成不必要的拥堵。 3、提前、及时公布景区流量 4、合理设计旅游者排队的方式和途径 第46条 关于城镇和乡村居民从事 旅游经营的规定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 件从事旅游经营的活动蓬勃发展。 城镇: 2008年北京的“奥运人家”,是由政府出 面公开向社会招募北京市市民家庭,为奥运观 众和旅游客人提供住宿接待与服务。 2010年上海的“世博人家”,是上海推出 的以社区为组织单位,以市民住房、社区为场 所,为游客提供文化交流、餐饮、住宿、旅游 咨询等服务的都市旅游体验项目。 乡村: 截至去年年底,全国共有9万多个村开展乡 村旅游活动;乡村旅游经营单位达180多万家, 其中农家乐155万家、规模以上休闲农业园区 超过3.3万家、其他乡村旅游经营户21.7万家; 年接待游客7.92亿人次;乡村旅游年经营总收 入达2480亿元;乡村旅游全部从业人数达 2800万,占农村劳动力的6.9%。 法条详解一、 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 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 城镇居民从事旅游经营主要体现为家庭旅 馆。家庭旅馆早年流行于欧洲、盛行于美国, 是一种“自己管理自己”的小型家庭旅馆,有 农舍旅馆、青年旅馆、汽车旅馆、公寓式旅馆 等。一般是利用自己的住宅改造,成本低、价 格低、规模小。 由于家庭旅馆具有便宜、舒适、自助、灵 活、家居享受等优点,客源群体主要是自助旅 游者。但是,我国目前只有“奥运人家”、 “世博人家”等少数家庭旅馆由政府部门统一 引导和监管外,其他大多数家庭旅馆经营不规 范,存在一些消防、治安等安全隐患,有必要 规范。 乡村居民从事旅游经营主要体现为“农家、 渔家乐”等乡村旅游。由于目前我国农村的整 体环境与城市还有较大差距,而且乡村旅游的 过程几乎涉及了旅游各个环节,其农产品、食 品加工和环境卫生的安全性,自然环境、消防、 住宿设施、治安安全不容忽视。 “其他条件”主要指土地、农林渔牧等资源, 可为旅游者提供民俗体验、垂钓、采摘、饮食 等服务。“自有”主要指城镇居民拥有的住宅房屋 的产权或者使用权;乡村居民拥有宅基地、房 屋的产权,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等。 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本法规定地方由各省制定办法的原因是: 我国目前的城乡、区域发展状况还不均衡,由 本法设定统一经营要求的条件尚不成熟,由省 一级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进行管理,比较切合 实际。 第47条 关于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 许可的规定背景: 高风险旅游项目具有强烈的刺激性、挑战 性和体验性,对崇尚冒险、追求新奇的旅游者 具有强大的吸引力。但其安全系数低、风险性 大,产生安全事件的概率要高于普通旅游形式。 法条详解一、高风险旅游项目 本法首次正式提出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概念, 并将其概括为五类: 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 1、高空:滑翔伞、热气球、动力伞等项目 2、高速:轮滑、滑雪、卡丁车以及大型游乐设 施等速度类项目 (播放视频:游乐设施安全吗) 3、水上:摩托艇、游艇、水上飞伞以及水上游 乐设施等水域类项目 4、潜水:旅游者穿戴潜水服、氧气瓶等潜入水 下的观光、休闲项目,以及水下游艇等水下旅 游项目 5、探险:穿越高山、峡谷、暴走以及蹦极、攀 岩等项目。 二、国家对高风险旅游项目有许可规定的,有关 经营者应当取得许可 1、 高空旅游项目一般依照民用航空法的规定, 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地区民 用航空管理机构实施许可和监管。国家体育总 局的《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规定,滑翔机、 载人气球、飞艇等民用航空器由民用航空部门 审批和管理,降落伞、滑翔伞等航空运动器材 由体育部门审批。 2、高速旅游项目一般是依托游乐设备等特种设 备来实施的旅游项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 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 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专业 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 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 安全标志。 3、水上旅游项目包括水域和海域两种水上空间。 《海上交通安全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对快艇等水上高 危旅游项目作出了规制。交通部的《游艇安全 管理规定》对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 休闲娱乐等活动的游艇航行、停泊以及俱乐部 等进行了规范。 4、 探险旅游一般是依托山地环境所进行的高 风险活动。《国内登山管理办法》规定,对西 藏自治区5000米以上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 市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的登山活动进行审批; 攀登70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 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特批。 第48条 关于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 业务和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规定什么是“智慧旅游”? 智慧旅游,也被称为智能旅游。就是利用云 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 网,借助便携的终端上网设备,主动感知旅游 资源、旅游经济、旅游活动、旅游者等方面的 信息,及时发布,让人们能够及时了解这些信 息,及时安排和调整工作与旅游计划,从而达 到对各类旅游信息的智能感知、方便利用的效 果。 18个城市入选首批“国家智慧旅游试点 城市”,这18个城市分别是:北京、武汉、福 州、大连、厦门、洛阳、苏州、成都、南京、 黄山、温州、烟台、无锡、常州、南通、扬州、 镇江、武夷山。 目前,在线旅游服务提供商主要有以下五类: 1、 以携程为代表的OTA在线旅行社,最初提 供机票+酒店两种旅行者最核心需求的产品, 之后慢慢渗透到其他旅游产品,诸如度假旅游, 包括景区门票,所提供的产品虽然来自不同的 服务提供商,但由他们作为统一的交易平台, 与旅游者进行结算。 2、以“去哪儿”网为代表的旅游垂直搜索引擎, 所搜索到的交通、住宿、景区等产品来自不同 的在线旅游服务提供商,本身也具有交易结算 功能,但更多的是将消费者引导到产品提供商 的页面进行结算。 ★垂直搜索引擎是应用于某一个行业、专业的搜 索引擎,是搜索引擎的延伸和应用细分化。垂 直搜索引擎为用户提供的并不是上百甚至上千 万相关网页,而是范围极为缩小、极具针对性 的具体信息。 3、各传统旅行社自设线上平台进行旅行社服务 产品销售。 4、传统电子商务网站提供销售平台,假如旅游 产品销售,诸如淘宝旅行、团购网站等。 5、旅游要素提供商进行线上直销,包括各连锁 甚至单体酒店企业、各航空公司的机票、各旅 游景区的在线销售。(案例) 案例分析蔡先生在某网站上查询北京―广州的机票, 看到查询结果上明明显示有1.5折机票,但是 点击进入却发现最低只有6.4折(1095元), 而不是首页显示的1.5折(260元)。 如蔡先生的这种情况不在少数。近来,一 些机票搜索网站推出价格超低的特价机票,引 起了不少市民关注。但是真正买到特价票的人 微乎其微。业内人士透露,其实一些所谓的 “低价机票”的数量往往只有几张,有点网站 压根没有特价机票,却打出超低价的幌子招揽 客人。 遇到机票搜索网站特价机票忽悠人怎么办?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相关行政 部门或者网络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法律依据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 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 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 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 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当前一些在线旅游网站,均未在网页醒目 位置明示旅游经营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信息; 一些网站变相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发布非法 旅游信息。 本条有利于规范低价销售、网络欺诈、虚 假宣传等行为,解决追究违约责任难、维权成 本高、损害旅游市场秩序和损害旅游者利益的 问题。 法条详解一、对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要求 (一)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取得旅行 社业务经营许可 网络旅游经营只是经营者的经营模式,不 是经营的范围和性质。经营者不管是通过实体 门店还是通过网络在线经营旅行社专属业务, 都需要依照本法第28条和29条的规定取得业务 许可。 (二)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标明旅行 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是旅行社合法 经营的标志,是其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法定凭证。 标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是旅行社 的法定义务,这可以让旅游者识别旅行社身份, 方便旅游者与其交易、维权和监督,也有助于 旅游主管部门等进行监督管理。 旅行社应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发布许可证信息。 1、如果旅行社通过自建的独立网站经营旅行社 业务的,则应在其自建网站的主页面发布。 2、如果旅行社只是利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平台, 如淘宝网、团购网等发布旅行社线路、产品信 息的,则应在该旅行社线路、产品信息的主页 面发布。 二、网站发布的旅游经营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真实”是指发布的信息与客观事实相符 合,没有虚假成分和内容。“准确”是指发布的信息严格符合事实、标 准或真实情况,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49条一、交通经营者应遵守的主要法律、法规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服务的经营者主要包括 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水、陆、空”客 运经营者。与航空客运经营者相关的主要是民 用航空法,与铁路客运相关的主要是铁路法, 与陆上道路客运经营者相关的主要包括《道路 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与水路客 运经营者相关的主要是《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 例》。 二、住宿经营者应遵守的主要法律、法规 涉及治安管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涉及防火安全的《消防法》,涉及卫生的《食 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涉 及娱乐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涉及特种设 备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三、餐饮经营者应遵守的主要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四、娱乐经营者应遵守的主要法律、法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 动安全管理条例》等 ★社会热点:剖析“秦火火案”网络红人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 寻衅滋事一案,4月1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 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诽谤罪判处秦志晖 有期徒刑2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他是自去年 “两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来,首个获罪的 网络造谣者 。 谣言一:铁道部天价赔偿外籍旅客2011年温州动车事故后,“秦火火”发布 微博称:铁路交通事故后,意大利籍乘客获赔 3000万欧元,将开创中国对外个人意外最高赔 偿纪录。 “我看到微博上有这个相关的内容,数 额是2000万欧元,我觉得3000万欧元更顺口, 就把2000万欧元改成3000万欧元。”“秦火 火”在庭审现场说。 谣言二:罗援“当逃兵”“家人供职国际大公司” 2013年2月,“秦火火”发微博称:罗援将军, 又一个严肃问题了,您1977年底还在云南边境,当 时官至作战参谋,1978年底调回京。结果在1979年 春天,中越战争爆发,无数子弟兵由云南、广西边 境入越。第一,请问你为何会在中越战争爆发前调 回北京?第二,请问中越战争时,无数战士浴血奋 战,你又在哪里?难道你的命就比普通子弟兵金贵? “秦火火”还发微博造谣称,罗家老大罗抗和 老四罗振两个兄弟分别在德国和美国公司任高层等。 谣言三:张海迪、杨澜拥有外国国籍 在污蔑张海迪的微博中,“秦火火”捏 造说:曾经的一代偶像张海迪,请你回答以下 这几个问题:你的妹妹张海燕现在为何更名叫 张挪威?亿万富翁、山东瑞森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董事长张挪威,现在还是中国国籍吗?山东 瑞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承接过残联的工程 项目?请用事实证明你们不是白眼狼,我们不 想当年的爱心结果养了一头白眼狼。 除了张海迪,著名主持人杨澜也被造谣拥 有外国国籍及绿卡、使 用武警牌照、代言 “达芬奇家具”“诈捐”等。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 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 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 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 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 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 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 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 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 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 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 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 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 序严重混乱的。 秦志晖主观存在诽谤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 施了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其捏造事实 在网上发布信息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产 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经构成诽谤罪。 被告人秦志晖主观上具有起哄闹事发布虚假信 息的故意,客观上编造铁道部相关虚假信息并 在网上发布,影响网络舆论对铁道部的评价, 颠覆网民的想法,其行为引发公民对政府的不 满,造成了公共秩序极大的混乱,已构成寻衅 滋事罪。 第50条 关于旅游经营者商品和服 务安全及质量等级的规定背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的要求,但当前一些旅游经营者片面追求经济 效益,忽视生产经营安全方面的管理 ,不是依 靠努力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来提高自身的竞 争力,而是在质量等级、称谓上进行虚假宣传, 采取欺诈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极大损害了我 国旅游业的信誉并阻碍了我国旅游市场的健康 发展,因此本法有必要重申和规范。 法条详解一、商品和服务的安全性要求 (一)保证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的要求,是旅游经营者首要、基本的法定义务。 法定义务: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和旅游法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同时,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之间存在合同 关系,保障商品和服务的安全性也是约定义务, 如果侵害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要承担侵权责 任或违约责任。 (二)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商品和服务 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1、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如食品生产 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客运车 辆运营许可等; 2、应配备有资质的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 3、严格遵守食品、消防技术和设施、特种设备 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4、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经营和服务机制,加 强安全经营和服务培训,对危机人身、财产安 全的不合理危险因素有充分的预判和防范能力; 5、外购相关商品和服务提供给旅游者时,也应 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查验, 由于采购的商品和服务有瑕疵,对旅游者造成 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设施和服务的质量等级要求 质量等级标准主要包括:国家层面的《旅 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区质量等 级的划分与评定》、《内河旅游船星级的划分 与评定》等;地方层面如《大连市旅行社服务 质量信誉等级划分与评定》。 旅游经营者取得质量标准等级标明其产品 和服务质量达到了一定的美誉度和识别度,旅 游者往往据此加以选择。 已取得相应质量标准等级的旅游经营者, 就负有与等级认定相符的质量担保义务,否则 就是对旅游者的虚假承诺和欺骗。 如果达不到相关标准的,除相关认定机构 会作出取消或者降低等级的措施外,旅游经营 者还可能因为不诚信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质量等级称谓和标识的取得,经过一定程 序评定并具有社会公信力,任何以非法手段伪 造、使用或者冒充这些质量标识的行为,都是 对相关质量事实真相的隐瞒,属于对旅游者的 欺诈行为。除为本法明令禁止外,同时也是违 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的不 正当竞争行为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51条 关于禁止旅游经营者给予 或者收受商业贿赂的规定什么是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 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 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 者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 形式。 目的:排斥竞争对手,争取交易机会 手段:暗中给予对方财物或其他好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 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 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 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 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财物,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 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 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 以报销各种费用的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 人的财物。 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 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 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 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 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 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 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回扣和折扣的区别 折扣是合法的,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 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 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 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 式。 与回扣的区别: 1、折扣在公司依法设立的基本账户或者一般账户上明 示,这是本质区别。 2、折扣只能给交易对方单位,而不能给其他经办人员 或者其他单位,回扣既可能给交易对方单位,入单位 小金库,也可能给对方单位相关人员,个人私吞。 ?导游和领队收受或者给予贿赂的 后果由谁承担?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 三条规定:“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 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 为经营者的行为。” 单位犯商业贿赂罪的,实行双罚制,既罚 单位,又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第52条 关于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 个人信息保密义务的规定背景: 个人信息被誉为21世纪最有价值的资源, 不但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还可以被商业 利用并产生利润。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个 人信息的采集、储存和传播变得更加迅速快捷, 批量处理和传递大量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个 人信息遭到不当采集、恶意使用、篡改的隐患 也随之出现,滥用个人信息的情形屡见不鲜, 旅游行业也不例外。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旅 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 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 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 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 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 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法条详解一、关于旅游者个人信息 旅游者个人信息即直接或间接识别旅游者 本人身份的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性别、年 龄、血型、身高、健康状况、证件号码、工作 单位、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教育程度、家庭 状况等信息。比如,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包 价旅游合同时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旅游者 向住宿经营者和交通经营者提供的公民个人身 份证等信息,都是旅游者个人信息。 二、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保密旅游者个人信息 1、 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确保信息安 全,不得泄露,更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 供。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对收集的旅游者 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应当采取技术措施 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还应当规范 管理,加强对内部员工的管理和教育,防止从 业人员偷窃、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 2、 旅游经营者泄露个人信息给旅游者造成损 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管旅游经营 者无意泄露了旅游者个人信息,还是故意泄露、 出卖个人信息,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旅游经营者收集和使用旅游者个人信息, 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 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切实保护旅游 者合法权益。 第53条 关于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 经营规范的规定背景: 旅游交通安全是旅游安全的重要内容,近 年来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中,旅游交通事故位 居首位,成为影响旅游业健康发展、亟待全行 业高度重视的问题。为了更好地保障道路旅游 客运交通安全,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本条 作出相关规定。 法条详解一、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 目前,在国家层面,与道路客运安全管理 相关的安全制度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 管理规定》。 1、《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车辆和驾驶人、道 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等要求。 2、 《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了客运经营者应当 取得许可,经营规范包括:从事包车客运的, 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 路运输。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 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应当加强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执业道德教育,确保 道路运输安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 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 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了 客运经营的区域、方式、车辆技术、驾驶人员、 责任险等。 二、明示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相关信息 (一)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 识。 道路客运在我国实行经营许可,具备法律 规定条件的客运企业、客车、驾驶人员,取得 相关证书方可从事客运运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59条 规定,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在规定位置放置 客运标志牌。 目前,定线旅游客运按照普通班车客运管 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普通包车客运管理, 其客运标志牌的核发和摆放与普通客运的要求 一致。由于旅游客运以运送旅游者为目的,为 了与普通客运有较显著的区别,便于旅游者和 管理部门识别与监督,本条专门提出了明示旅 游客运专用标识的要求。 (二)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 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本法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要求客运车辆驾驶人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 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的基础上,进一 步要求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在车厢里显著位置公 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 督电话等事项,为旅游者搭乘、选择、识别具 备旅游客运资质运营遮提供信息,以便于旅游 者和执法部门进行监督。 第54条 关于景区、住宿经营者应对实 际经营者造成旅游者损失承担连带责 任的规定背景: 实践中,景区、住宿经营者常常以租赁或承包的 方式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 餐饮、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旅游者在接受 这些服务过程中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往往得不到有 效、及时的救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景区、住宿经 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互相推诿,均认为自己不是责任主 体,因此实践中权益受到侵害的旅游者常常奔波于二 者之间,得不到应有的赔偿。鉴于此,本法从保护旅 游者权益的角度作出该规定。 立法过程中,有意见提出,让景 区、住宿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不 合理,你认为呢? 立法者的考虑: 1、旅游者购买了景区门票,或者办理了入住手续,与 景区住宿经营者形成合同关系后,旅游者难以识别景 区、住宿经营场所内的实际经营人。景区、住宿经营 者通常将相关项目作为其整体一并向旅游者宣传、销 售,不会事先告知旅游者这些项目与己无关。 2、一般情况下,景区、住宿等经营者要比租赁或承包 其场地进行经营的实际经营者具有经济上的优势,承 担责任的能力更强,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防 止实际经营者推卸责任、缺乏经济赔偿能力等问题, 使责任的承担落到实处,保护旅游者权益。 3、本法的规定与经营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所要 承担的责任相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 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宾馆、商 场、娱乐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进入该场所的 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对承担侵权责任,作为住宿、 游览场所管理人的住宿、景区经营者,应对实 际经营者造成旅游者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详解一、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 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 营的理解和适用。 1、“交由”指租赁、承包等方式。 2、交由他人从事旅游相关经营活动。 如果交由他人从事其他项目经营,比如将 场地交由他们作为公寓、办公场所等与旅游活 动无关的活动则不属于本条所包含的范围。 二、景区、住宿经营者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解与适 用。 景区、住宿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承担的连 带责任是共同责任,具有整体性。旅游者可以 向景区、住宿经营者主张全部责任,也可以像 实际经营者主张全部责任,还可以同时向二者 主张全部责任。 某景区内有个卖拉面的小面馆, 小李在游览景区时又累又饿,于是在这个面馆 买了碗牛肉拉面,结果当天晚上就上吐下泻, 到医院检查是由于牛肉不新鲜导致急性肠胃炎。 (面馆是租赁景区的)假设牛肉的变质完全是 由于面馆没有妥善保存造成的。 问: 1、小李可以要求哪些主体赔偿呢? 2、小李要求景区予以赔偿,那么景区赔偿后是 否可以向面馆追偿呢? 3、假设这家面馆非常出名,景区为了引进这家 面馆便约定:即使是由于面馆的过错导致的责 任,景区也愿意承担20%的风险。如果小李要 求赔偿1000元,当小李要求面馆赔偿这1000 元时,面馆却说我只承担80%的责任,只赔偿 800元,其余200元你找景区吧,面馆的做法能 够得到支持吗? 对责任主体内部而言,经营者之间可以通 过约定或过错的比例来划分彼此的责任份额, 一方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超出的份额。 但其内部的约定不得对抗旅游者的损害赔偿请 求权。 本条的适用不需要考虑景区、住宿经营者 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实际经营者应当对 旅游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景区、住宿等经营 者就应当承担这种法定的连带责任。 第55条 关于旅游经营者发现旅游者从 事违法活动或者有非法滞留、分团、 脱团等情形时履行报告义务的规定一、本条规定报告义务的内容 (一)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 本条所说的旅游者,既包括出境旅游的中 国公民,也包括入境旅游者和参加边境旅游的 旅游者。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即在境内或者 境外从事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二)旅游者有非法滞留或者擅自分团、脱团的 行为 1、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 2、随团出境的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或者未经 允许分团、脱团 3、入境旅游者在境内非法滞留、 4、随团入境的旅游者非法滞留或者未经允许分 团、脱团 二、履行报告义务的主体是旅游经营者 对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从事违法 活动等行为履行报告义务的主体主要是旅行社 及其从业人员。 对入境旅游者在我国境内相关违法行为履 行报告义务的主体,除旅行社外,还包括其他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三、旅游经营者报告的对象和程序 报告的对象: 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我国驻外机构 报告的程序: 1、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 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名共和国驻 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并协助提供 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2、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非法滞留我 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主管部门、公安机 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 信息。 3、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及 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对在境外 发生的,还应当及时向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56条 关于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 和高风险旅游项目实施经营责任保险 制度立法目的: 1、有的经营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有的 经营活动风险程度较高,一旦发生群体性伤亡 事故,需要大量赔付资金。实行责任保险制有 利于旅游经营者转移风险,提高赔付能力,保 障旅游者的利益。 2、法定强制责任险有利于降低单个经营者投保 责任险的保费。责任保险费率的制订,通常根 据责任保险的风险大小、损失率的高低及投保 人的数量等来确定,一些住宿、景区、高风险 旅游项目经营者愿意投保责任险,但是由于投 保人基数过低,导致保费数额巨大,难以承受。 3、我国旅游者投保商业险的意识相对较低,规 定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经营者的风险 防范和保险意识。 法条详解一、关于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投保人)对第 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即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景区等)签 订保险合同,约定由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由保 险人承担投保人在生产、业务活动或日常生活 中,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 身伤亡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 偿保险金。 2、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 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 应当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3、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 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4、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 险人赔偿保险金。 二、本条规定旅行社、旅游交通经营者投保责任 险,是对现有制度的进一步确认 我国实行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已有多年, 特别是近年来在全国旅行社推广的责任险统保 示范项目得到了各方面的充分认可,有了丰富 的实践经验,本法进一步予以确认。我国目前 已经对客运经营者实行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 三、本条规定住宿、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投 保责任险,是新确立的制度 考虑到住宿场所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件, 一旦发生事故,住宿经营者难以赔偿对住宿客 人造成的损害,需要通过责任保险的方式转移 风险。同时,考虑到高风险旅游项目的风险程 度及发生事故的概率较高,本法规定住宿和高 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投保责任保险。 1、简述我国法律体系层级的划分。 2、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请求赔偿的途 径有哪些? 3、为什么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 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没有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 通经营者索赔? 4、简述旅行社设立的条件。 5、简单描述:招徕、组织、接待 6、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非法转让旅行 社业务经营许可二者的区别? 7、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用途 8、简述申领导游证的两种情形。 某景区内有个卖拉面的小面馆,小李在游览景区 时又累又饿,于是在这个面馆买了碗牛肉拉面,结果 当天晚上就上吐下泻,到医院检查是由于牛肉不新鲜 导致急性肠胃炎。(面馆是租赁景区的)假设牛肉的 变质完全是由于面馆没有妥善保存造成的。 问:1、小李可以要求哪些主体赔偿呢? 2、小李要求景区予以赔偿,那么景区赔偿后是否 可以向面馆追偿呢? 3、假设这家面馆非常出名,景区为了引进这家面 馆便约定:即使是由于面馆的过错导致的责任,景区 也愿意承担20%的风险。如果小李要求赔偿1000元, 当小李要求面馆赔偿这1000元时,面馆却说我只承担 80%的责任,只赔偿800元,其余200元你找景区吧, 面馆的做法能够得到支持吗? 包价旅游合同(旅游法57条―75条)一、合同的主体及订立 二、合同的形式及内容 三、合同的解除及转让 四、合同的委托及旅行社的提示、告知义务 旅游合同的主体及订立一、旅游合同的主体 旅游合同的主体:旅行社和旅游者。即旅 游合同双方当事人是旅行社及旅游者。 思考:我们学校组织全体老师去旅游,并 以历山学院的名义和青州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 合同,在旅游过程中,某位老师遭遇导游的强 制购物。 问:1、该旅游合同主体是谁?2、这位老 师可以以自己名义直接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吗? 二、旅游合同的订立 使用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国家旅 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2014版旅游合 同示范文本) 采用填空的方法。 关于旅游行程单(《旅游法》第59条) 旅游行程单形式上是独立于旅游合同的, 但实质是旅游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所使用的是旅游 合同示范文本。由于每个团队的行程虽属于变 量性的,但对团队中每一位旅游者是相同的, 且其内容较多,如订立合同时现场填写旅游行 程单,势必影响效率。因此,旅行社采用对每 一团队行程制作旅游行程单交给旅游者。 旅游合同的形式及内容一、旅游合同的形式(《旅游法》第58条) 必须是书面形式。 思考:在实践中,旅行社没有与旅游者签 订书面旅游合同,但已实际向旅游者提供了旅 游产品和旅游服务,这个时候怎么处理? 法律认定旅行社和旅游者存在旅游合同权 利义务关系。 二、合同的内容(《旅游法》58条)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旅游、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 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旅行社条例》第28条(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 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 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 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旅游合同的解除及转让一、合同的解除 1、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的情形 2、旅游者解除旅游合同的情形 3、由于不可抗力解除旅游合同的情形 1、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的情形 未达到成团人数 旅游者存在特殊情形(《旅游法》第66条) (1)未达到成团人数 境内旅游:至少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至少提前30日通知旅游者 未达到成团人数为什么不能出团?未达到成团人数,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之 后,应当将全部费用退还给旅游者。 (2)旅游者存在特殊情形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 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 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 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旅游者存在以上特殊情形,旅行社解 除旅游合同后,应当扣除必要费用以后将余款 退还给旅游者。 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必要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组团社已向 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二是旅游行程中已实际发生的费用。 2、旅游者解除旅游合同的情形(第65条) 《旅游法》赋予了旅游者任意解除权。 任意解除权:旅游者无须征得旅行社同意, 可以单方解除旅游合同。 旅行社扣除必要费用以后将余款退还旅游 者。 行使任意解除权要慎重! 被扣除的必要费用是一笔不小的数目,盲 目解除合同会给自己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 3、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旅游合同解除(67条)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 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包括地震、台风、洪水、 海啸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战争、骚乱、罢工等 社会突发事件。 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解除合同的,不 可归责于旅行社和履行辅助人,旅行团因此不 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组团社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 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针对旅游合同解除,《旅游法》作了一项 特别人性化的规定:《旅游法》第68条。 无论基于哪种情形导致旅游合同解除,旅 行社都有义务协助旅游者返程。(返回旅游出 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返程费用的承担: 由于旅游者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 旅游者承担 由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 旅行社承担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 双方合理分担 二、旅游合同的转让 1、旅行社转让旅游合同的情形 未达到成团人数时,旅行社将旅游合同转 让给其他旅行社,由其他旅行社继续履行该旅 游合同。 前提:必须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 2、旅游者转让旅游合同的情形 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行社提交书面转让申 请,将旅游合同转让于第三人。 旅行社可以拒绝旅游者的转让申请。 合同的委托及旅行社的提示、告 知义务一、合同的委托(《旅游法》第60条) 旅行社对其通过线路设计、服务组织而形 成的包价旅游服务,既可以自行向旅游者进行 宣传、招徕,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也 可以通过委托其他旅行社来完成。 旅行社通过委托代理机制,可以逐步实现 旅行社垂直分工体系的建立,既扩大旅行社收 客网络,也方便旅游者就近报名。 1、第一款: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 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 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 基本信息。 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旅游产品的旅行 社是委托社,接受委托为其他旅行社销售旅游 产品的旅行社为代理社。 思考:A旅行社将自己的旅游产品委托B旅行社 代理销售。哪个是委托社?哪个是代理社? 《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 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即委托社应当对代理社在代理权限内实施 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是由代理社直接向旅游 者承担责任,委托社认为代理社有过错的,可 以在向旅游者承担责任后,依据其与代理社达 成的委托合同依法追偿。 《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 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 代理社必须将《委托招徕授权书》与许可 证、营业执照一起放置于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要 位置。所有宣传招徕资料、广告、行程和线路 计划材料上,都必须标明为接受委托社委托的 代理招徕以及委托社的名称,还应当同时标明 委托社的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第二款: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 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 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基于旅游活动的跨地域性特性,旅行社为了 降低经营成本、发挥目的地旅行社在旅游接待 方面的优势,大多将旅游目的地的接待业务交 由目的地旅行社承担。既然组团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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