诛仙服务器ip这个ip还会有人拍吗?

投资1亿的网大版《诛仙》未拍先撕?IP转让合同中的“坑”要这样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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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马陆
&版面编辑 | 谢小招
&图文编辑 | 于秋茳、徐温佳
3月8日,七娱世纪传媒发布了一条消息,“超级系列网络大电影《诛仙》演员招募”,宣布七娱乐影业将拍摄《诛仙》系列网络大电影,该网大将由欢瑞世纪、七娱乐、华谊兄弟联合出品,七娱乐影业独家宣发,总投资突破一个亿。此消息一出可以说是在网大从业者中炸开了锅。
虽说网大发展至今无论质量还是卡司都在不断升级,但像《诛仙》这样真正意味上的大IP仍可以说是绝无仅有的。不仅如此,此次的《诛仙》网大还将由七娱乐、欢瑞世纪以及华谊兄弟三大行业内的巨头们联合打造。这是否意味着网大市场将会迎来超级IP时代?而此次这些大公司们的加入或许也会将网大市场规模推上另一个档次。可以说诛仙网大若是操作成功,绝对能成为网大市场又一里程碑式的作品。
但改编的道路却并不是那么顺利。就在3月16日,《诛仙》的原作者张戬(笔名:萧鼎)便通过微博发布了对此次诛仙网大版权的个人声明。个人声明中义正言辞地讲到“并未授权给欢瑞世纪、七娱乐以及华谊兄弟中的任何第三方改编和拍摄网大的权利”。
紧接着,欢瑞在微博发布声明回应:欢瑞世纪独家拥有“电影电视剧改编权”。
作者张戬对此做出了回应,表示“没有授权欢瑞公司任何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版权”,“合同今年7月到期”认为是在毁掉IP,“挺失望的”。
或许看到这,各位看官已经一脸萌鼻了。
究竟是这三家公司“店大欺客”,还是原作者贪心不足,又想再捞一笔呢?娱影君很负责任地说,在没有看到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之前,娱影君也无法做出准确判断。但可以看出,二者的一个明显的分歧点就在于——网大算不算电影?网剧算不算电视剧?
业内人当然普遍认为——算!网大的本质就是电影,也是娱影君一贯的观点。最新实施的《电影产业促进法》中所指的电影也是包含网大的。但多数其他行业外的人却不这么认为,在他们看来,电影=院线电影,而网大并不在这个范畴之内。再加上早在双方在签署合同时,网大这一概念还并未出现,因此对于“电影”这一概念,行业内外、合同双方并未形成共识。因此也就造成了现在这种不得不撕的局面。
各位可能觉得这样咬文嚼字怪无聊的,但因为这“电影”两个字牵涉着真金白银、牵涉着一个超级IP的改编变现,让两方不得不嚼。
我们暂且不判断到底哪一方是对的,这还要留待法律的裁决。娱影君想借此事件来跟大家聊聊,IP转让合同中的那些“坑”,以及我们该怎么绕过去。
在之前的文章《【干货】小心这些深坑!这才是IP转让的正确姿势》中,娱影君就详细介绍了IP的概念以及各类IP转让的案例。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谈谈关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和防范。
★购买IP的受让方
在IP转让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两个大的方面:一是签合同前的谈判,制作方要据理力争获得最大利益。同时,在购买IP前应该对整个项目有一个成熟的策划或是开发计划,尽可能对所购IP的可能性进行多方面地挖掘以降低风险,不要随意跟风购买IP。否则很有可能囤积大量低价值IP在手中,等过热的市场退烧之后,可能不得不再次将其低价转手于人,造成精力、经济两方面的损失。
二是合同要严谨,不能留下供人利用的漏洞。比如像上面说到的例子,从合同期限到合同中具体的名词解释以及适用范围的列举,都需要详尽,不怕啰嗦就怕说不清楚,以免后续产生纷争。还要合理地核定签订的IP期权,到底是签订永久还是短期的。近几年IP被资本市场热炒,价格虚高,购买永久IP很容易亏损。而购买短期的就将风险大大的缩小了。不仅价格便宜,而且在限制期限内,购买方也会更加积极地进行项目实施。
购买时还需要尽量保证全版权购买(这样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掉上述的《诛仙》改编权的纷争问题)。尤其在互联网时代,新媒体的开发、周边产品的运作、全球的代理,对IP的购买方而言尤为重要,因为其产生的价值可能比单纯的影视内容本身更高。电影的运作时间可不仅仅只是上映那几周,后续的开发也不可忽视。
★出售IP的转让方
同样,作者也需要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尽可能的维护自身权益,将利益最大化。以免发生诸如《匆匆那年》、《鬼吹灯》以及《诛仙》等作品的作者与购买方频频对簿公堂的尴尬局面,这就是版权拥有者的著作人身权。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基于作者的创作而产生的,它永远受到保护,没有时间的限制,而且某些情况下可以和作者相分离,如法律规定电影作品中署名权义务的人身权由电影制片者享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四项人身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因为合同的拟定是作者与制作方的合作,也是双方之间的博弈。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的权利内容,主要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大部分,也称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人身权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只有作者才能享有,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享有。
★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转让IP应当采取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的方式,通过签订合同以尽量规避风险。作为IP的受让方,在与转让方签订IP转让合同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IP的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一般来说,作品应附着一定的载体,载体既是所有权领域的客体物,又包含着著作权领域的作品,比如图书、光盘等。作品载体的所有权发生变化不影响作品的著作权。比如某画家将自己一幅画卖给一个收藏家,那么该收藏家取得了这幅画的所有权,可以挂在家里、转手他人、甚至烧掉它。但是他却没有署名权、修改权等,更不能擅自授权出版该画。IP的转让所涉及到的是作品的著作权,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2.IP转让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受让人,就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财产权部分或全部的转让而达成的协议。IP合同转让的只能是著作财产权,而不能是著作人身权,且这种合同是诺成合同(指自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有偿合同(指当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3.在IP转让问题上,由于许多当事人对于IP的转让认识不够清楚,甚至有的认为聊聊天、交个朋友、简单拟一个合同就过去了,从而造成在IP转让合同签订过后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因此,合同的具体拟定应交由专业的影视法务人员处理,并且在签订前要对条款进行再次明确与核查。
现在,中国整个电影行业都笼罩在一种急功近利、逐利投机的氛围下,叫骂声此起彼伏,但国内市场对于IP的疯狂执念仍然没有消退。而这一切或许也是因为高质量内容的缺失。与国外的IP运营产业链相比,现在国内的IP
产业仍有很长的路要走。漫威用三十年才学会了IP的运营,我们也期待着国内电影市场能从中吸取经验、少走弯路,让更多的国产高质量IP物尽其用。也盼望电影行业的从业人员能够用更高的要求审视自我,拥有更高的文化素质以及更好的法律意识。娱影君也相信,国内的影视行业将会在不久的将来迎来版权交易的公开透明,让交易双方拥有更多的选择,更好的保障以及更加合理的费用。
▍附:著作权转让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包含下列主要条款:
1、作品的名称。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和期间。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转让其部分还是全部权利,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转让合同中必须明确转让的权利种类和转让的地域范围。转让的权利种类不明确,会导致著作权人限制受让人行使权利;转让的地域范围不清楚,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3、转让价金。转让价金是转让人因转让权利而应获得的报酬,也是受让人应承担的主要义务。当事人之间约定转让价金,可考虑转让权利种类的多少、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间、作品的质量、作品在社会上影响的程度等因素确定。现实生活中,一些权利人通过拍卖这种方式来选择合同的相对人,也可作为约定价金的一种方法。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交付转让价金是受让人应承担的主要义务。交付转让价金在什么时间交付、分期交付还是一次性交付,当事人都应在合同中约定。
5、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可避免或减少纠纷,同时也可为发生纠纷后的处理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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