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K 1 0 有 那 些 玩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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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小抄(已排版5号字)
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9 r4 O0 v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均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 40、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41、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42、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 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 为。 43、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 制执行措施。f1 Y0 ]6 H R ) N* D/2、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 R2 f6 P2现象或事实。3、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s9 [) ~, k0 f4 F8 `2 Y) z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h6 _3 F0 Q7 u7 g( m1 [( t6、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7、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9、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10、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 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 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 1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的组织。 12、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13、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 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行政职责的核 心是依法行政。 14、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 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a! g7 M0 I J44、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45、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 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R& f' T% R1 H46、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47、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 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48、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 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5 j) n4 q* W' q49、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 A' Z: C. n5 E4 V$ T4 M: w15、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A! q# ]) E% N! H) d- G; f6 _. \) U- u8 r/ m4 \0 h. g16、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50、被追偿人:是实施加害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D2 m2 r1 z3 o/ j ~17、委员会制: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委员会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负责制。 18、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纵向分为基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 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R( X T4 Z/ H$ A1 {/ O4 M51、行政法律关系: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2、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 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53、行政合同的变更:是指现存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满足公益的需要而行使一定的裁量权或其他 法律事实,如出现不可抗力,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条款作相 应的修改,补充或限制。* I: c* T3 y( ^$ \/ ~19、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 体相同。! X. z20、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 w. E: I6 NT作人员。Y; ?5 M21、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J) y54、行政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55、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所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 行政目的的主动管理行为。 56、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D& T6 a T$ ] ( V+ x7 t1 I522、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法 律行为。u8 2 K23、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24、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 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5 c I {2 Z3 J# x. E, b57、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谴责和 警戒。 58、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0 y: V0 ~+ O9 | ; u& {1 I* W,25、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 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行为所进行的监 督。2 t3 @1 ]. Z: z. {3 d' t59、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 60、财产罚: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 P$ L- S' X$ S; F26、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7、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5 e$ X9 A. b' E: d61、一般行政监督:又称一般职能的行政监督,是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 进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 62、行政监察: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 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 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63、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 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228、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29、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社会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 或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 M! U- |' W% ^5 D, E1 q30、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裁决行政争议的行为,行政司法中的法律关系是三方法律 关系,以行政机关的为一方,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2 R5 E W4 r7 J1 U# j31、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0 g l V6 ^8 t4 F! Q4 Y32、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 为。) P ^. k1 y7 g, N'c% w& e7 m! k' [+ _8 j( s33、抽象行政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64、审计监督:它是根据会计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核和稽查被 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议报告, 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谦政建设的活动。 65、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h / {3 Z6 Y4 ?$ F!3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35、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36、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限国家机关予以 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K t( G! D 4 k5 c. p-37、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某种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66、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 为合法但不合理。& y7 G o# y8 L38、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与行政立 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有 权向行政机关了解。 39、情报公开制度: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对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67、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 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1 @, Z( v5 k \/ q6 r68、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Y) k d( x, J) K$ W109、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69、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70、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 d- n) O; g# W% j71、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7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 76、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 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 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77、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78、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示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 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79、危险责任原则:该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了 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80、行政先行原则: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行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 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如果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则请求权人方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E- [# u. J 6 j$ z* V/ |1 ]/110、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 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 111、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 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 112、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113、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行争执,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 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星 114、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 害关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7 J9 t) S* g9 x3 r115、行政诉讼被告:是指作出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由人民 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V7 C4 c8 l& e3 l( K3 Z8 o* c116、司法机关的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 依照法定的市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 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 117、集权制与分权制:集权制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或有自主权,一切均需按照上级 机关的指示去办。分权制指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有自主决定权。上级机关对其权限内决定的事项不加 干涉。5 b6 U( h6 a) p81、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 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82、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 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_- o& ?! z& J0 V : c3 i: w+ `9118、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二、问答题 1、行政法的法源的形式有哪些?9 q4 E1 R! C: Y+ l+ g3 r7 Q3 V% \83、行政机关救济: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不当的 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o0 P. P* R! K' c% V3 n84、司法机关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 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答: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定和部门规 章、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2、行政法的作用是什么? 答: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F% ~# E; w3 k$ T85、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 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 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86、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 y0 s h! R/ W' r) ], N( D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 3、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 R+ _& d3 b7 A g: L2 s( G答: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起着保证行政法制统一、协调和稳定的重要作用,是行政法的灵魂。如与基本原则相抵触的行政法律条文87、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9 c9 Y2 e) V5 f3必须修改或撤消,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和制裁。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88、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 D& g5 X$ h& i4 X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行政法治原则,它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 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 律相抵触。行政合理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 (2)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 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 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5、行政主体的特征是什么?8 t! R0 g7 H' H6 j `$ m4 D2 q - u0 \0 ~ r* K1 O89、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90、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91、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 92、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涉外因 素是指行政案件的原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 {! c8 P y+ f/ Y1 b8 v2 x% r y93、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 体裁判。 94、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 95、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 96、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争议,作出的实体 裁判。; ?4 {2答: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是能够 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 与其它国家机关、组织区分开来。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不是唯一的行政主 体,一定的行政机构和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也可享有一部分行政权,从而成为行政主 体。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应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独 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采取行政措施等。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各种组成机构和 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区别开来。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 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一个组织能成为行政主体,还应看其是否能独立对外承担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即是否能独立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行政职权的特征是什么? 答:特征是:强制性;不可处分性;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有另外,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还享有 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 优先条件。行政优先权虽然不属于行政职权,但它与行政职权密切相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保障 条件。行政优先权主要包括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和推定有效权。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从国家 所享受到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为了保证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提高行政效率,国家必须向行政主体提 供各种物质条件,如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 7、国家行政机关有哪些特征?( h, R' q, } A: `2 h* I! l 5 J9 s2 C( U' | _5 Y3 a( u% l! K8 O n! \97、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的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9 x P: e# J8 z98、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 99、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居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背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 和宗旨。4 U' c5 U1 w G) f3 @) J8 j100、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 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101、诉讼阻却: 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2 q) B# L#105、执行阻却: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导致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或者根本不能进行的特殊情况。( A; r( h/ @+ {4 H7 D9 i106、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人民法院裁 判的顺利执行,对有妨碍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W J* g( |& z7 x107、执行回转:是指执行程序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依法被撤销,或者出现其他原因,又因执行 人员采取措施,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执行回转是纠正执行错误的一项补救制度。 108、再执行:执行程序结束后,因发生某些特殊情况需要再次执行的,称为再执行。; _9 c1 M4 S) h答: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 结构组织起来。国家行政机关有如下特征: (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它以国家 暴力为后盾,是为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完成统治阶级的国家任务而组织起来的,与其他组织相比,国家 行政机关具有高度权威性。 (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 机关。行政机关可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或采取具体行政措施等,均是属于执行性行为。 (3)为 了顺利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且执照科学方法依 法活动。 8、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法律依据、隶属关系、职责权限、任职期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9、行政职务关系产生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答:选任、委任、调任、聘任。A2 _4 R p0 l & l+ |& W. D7 b+ J, g8 J5 F& y2 b15、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包括哪些内容? 答: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2)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3)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4)国家机关体系 以外的公民、组织的监督。 16、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答: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 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抽象行政 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 ^$ s* |! L+ |. Z0 M8 c17、行政行为的内容有哪些? 答: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 (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赋予权 益是指行政相对方法律上权能、权利或利益。剥夺权益是指剥夺行政相对方已有的法律上的权能、权利或 利益。 (2)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科以义务是指行政主体使行政相对方承担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免除 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免除行政相对方原有的义务。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所谓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 主体依法对某个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予以确认。所谓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某个法 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予以确认。 18、确定行政立法程序的民主原则的意义何在? 答:民主原则在行政立法程序的民主原则的意义在于:一是能使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真正反映广大人 民群众的意志。二是这种程序上的民主原则,能够有效地约束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 19、行政立法的程序是什么?, \ R3 T7 N, P$ p' Q * g: {8 d+ M Z. i7 N1 f10、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答: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诉讼也规定,被授权组织所为行政行 为被提起诉讼时,由被授权的组织作被告应诉。o o3 w1 ( j1 ?$ f-答: 行政立法的程序,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 方式和顺序。 (1) 9、行政职务关系变更的情况有哪些?, P4 B; s# \9 z* N+ Q起草。是指列入规划的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由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分别草拟法案。 (2)征求意见。. t8 N: q/ z2 U. G& n) f! L7 z/ r& u答:罢免、撤职、辞去领导职务、免职、降职、转职、调职、升职。在起草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公民、社会各组织的意见。 (3)审查。是 指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拟定之后,送交政府主管机构进行审议,核查的制度。 (4)通过。是指法规、规章 在起草、审查完毕后,交由主管机关的正式会议讨论表决的制度。 (5)签署。行政法规、规章通过后,还 须经制定机关的行政首长签署。 (6)发布与备案。凡是未经发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都不能认为已发生 效力。备案是指将已发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上报法定的机关,使其知晓,并在必要时备查的程序。 20、行政许可的特征是什么? 答: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 利的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21、行政许可有哪些作用?5 D+ {5 L2 M- M) y* M0 l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职务关系的内容(职权、职责等)发生变化,此谓职务关 系的变更。主要发生于下列情况: (1)罢免。指按照法律规定,有罢免权的机关(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 对因违法失职,不宜继续担任原行政工作人员所实行的一种措施。 (2)撤职。是有权机关对违法失职公务 员作出的一种行政处分。 (3)辞去领导职务。指公务员因某种原因,出于本人意愿,向有决定权的机关请 求不再担任某种行政职务的行为。 (4)免职。指有任免权的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免去当事人的职务。 (5)降 级。指公务员从较高的职务被调至较低的职务。 (6)转职。指原职务不变,但变更职务关系的性质。 (7) 调职。也叫调动工作。即把公务员调到另一种岗位担任相同的职务。 (8)升职。公务员依法从低职位调到 高职位担任职务。有你更精彩& [0 f1 B. E& H9 e- }; C& `11、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是什么?7 {, B, `/ l( l- NL$ ` B# d答:1)有利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宏观管理,实现从直接命令的行政手段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的过渡; 2)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止不法经营,防止不正当竞争;3)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 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22、行政强制预防、行政强制制止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4 S2 A7 Z, M* A9 g' E答: (1)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具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 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被授权组织则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 (2) 产生的依据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主体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 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产生。 (3)行为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行使 委托权的行政主体承担,如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申请人或被告是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而不是 被委托组织。被授权组织则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12、行政相对方的权利是什么?. J+ u0 F- [% Z: P 4 C4 L( i# Z2 p' |! j E7 |答: (1)实施的条件不同。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方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为前提,而强制预防和强制制止是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和法规,为排除危害而采取的对相对方的强制力,人们称之为即时强制。 (2)实施的时 间和目的不同。强制预防和强制制止分别适用于危害发生之前和危害发生之中,用以预防危害的发生和制 止危害的继续;而行政强制执行一般在一行为结束后实施,以求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 (3)实施的机关不 同。行政强制执行可以由人民法院实施,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实施;而强制预防和强制制止只能由行政机关 实施。 (4)实施的程序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需要遵守一系列严格的法律程序。违反的程序,执行 则无效;而强制预防和强制制止由于是一种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即时强制措施,所以,一般情况下没有严 密的程序,只有不超越职权,就为有效。 23、什么是即时强制?h/ {. d+ B+ M0 \: ^0 x答: (1)提出申请的权利。行政相对方有依法提出申请的权利,如申请许可证、申请抚恤金、补助金等。 (2) 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行政相对方有权依法参与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行政政策、行政计划的制定,如听 证会、论证会等。 (3)听证的权利。在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方权益的行政行为之前,必须保障行政 相对方有听证的权利、应当告知行政相对方有关的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给予行政相对方以充 分的辩论的机会,查清事实,从而作出合法、公正的行政行为。 (4)了解情况的权利。行政相对方有权依 法了解有关的行政信息,包括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制度、规则、标准、程序,与行政相对方有关的档案 材料等。 (5)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行政相对方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当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侵犯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时,行政 相对方有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 13、行政相对方的义务是什么?f6 _7 m- d& b I' _' p% Y7 W6 t答: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 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星 24、行政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什么? 答: (1)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不能变更的或用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方法代 替合同的履行。 (2)自己履行原则。行政合同不仅要求实际履行,而且实行自己履行原则,即相对方必须 本身履行,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 (3)全面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 履行,在任何条款上都不得违反合同规定。 25、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法律后果会怎样?% v: o. @) v$ z5 e 5 `3 Z2 J/ s. p* g v答: (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这是行政相对主的首要义务,主要表现为一是遵守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法 规,行政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是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2)协助行政主体执 行公务的义务。当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行政相对方有主动予以协助的义务。 (3)遵循法定 程序要求的义务。行政相对方在请求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行政主体要求其为一定行为时,应遵循法定的 步骤、手续和时限等的要求,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答: (1)行政合同变更后,原合同不再履行,双方当事人按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履行。行政合同解除后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终止,彼此不再享有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因行政主体单方面变更和 解除合同的,应对相对方进行补偿。 26、行政指导的特征是什么? 答: (1)行政指导是非权力行政活动。 (2)行政指导是种事实行为。 (3)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14、行政法制监督是由哪几部分构成的?( E8 j4 b$ W/ v3 }! \% ]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 (4)行政指导是一种适用较大幅度的弹性的管理领域。 (5)行政指导适用法律优 先的原则。 (6)行政指导是一种外部行为。 27、行政指导与行政领导的区别是什么?. X+ ]4 U) f7 w) Z0 E答:行政法制监督是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总分组成的。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 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以及国家机关以外的公民、组织;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 其工作人员;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国家公务员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V+ b1 u, D9 _8 A: S5 c8 ]答: (1)主体不同。行政领导的主体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各级领导者,而行政指导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2)客体不同。行政领导是一种行政组织内部的活动,它作用的对象是行政组织中的被领导者。而行政指 导则是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政活动,它作用的对象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3)内 容不同。行政领导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级领导活动的总和。而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所在管辖的事 务范围内,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或政策,用非强制性的手段取得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而实施的管理 行为。 (4)效力不同。行政领导是行政组织内部的领导活动,它有严格的组织和纪律的要求,对行政领导 必须严格服从。而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的指导活动,不具有强制力,相对方可以服从,也可38、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 Z( f. o8 T* |2 }答: (1)合法性原则。是所有行政权行使都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使行政复 议权当然也要遵循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公正是一切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 行为,复议机关解决行政争议,应当将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与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放 在平等的位置上,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3)公开原则。是一个重要的程序原则,是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它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与相对方利益相关的行政行为时,要通过一定的程序让相对方参与和了解。 (4)及 时原则。是行政效率的具体原则要求。 (5)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便于行政相对人参加,在复议活动以不服从。K&中复议机关和复议人员要为申请人行使各项权利提供方便。 39、行政赔偿的特征是什么?6 ] [& D7 [5 i2 N7 B+ B答: (1)行政赔偿实质上是一种国家赔偿。行政职能属于国家职能,行政权也属于国家权力。行政主体及L2 {& C; L9 o2 `4 a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实施的职务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根本上是一种国家活动。因此行政赔偿是一 种国家赔偿。 (2)行政赔偿的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并损害了公民、 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行政赔偿的义务只能是侵权行政机关。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 机关和实施侵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 (4)行政赔偿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侵权 损害为限。依照我国法律规定,除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以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在国家 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之内。3 k# ]5 p( l! y- D28、罚款与罚金的区别是什么? 答: (1)性质不同。罚金属于刑罚处罚;罚款则属于行政处罚。 (2)处罚依据不同。罚金由刑法加以规定, 罚款则由行政法律规范加以规定。 (3)适用主体不同。罚金由人民法院判处,而罚款则由行政机关或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科处。 (4)适用的对象不同。罚金是对犯罪者的惩罚,而罚款则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者 的惩罚,其程度比罚金轻。' @/ X. U( S c# g9 R40、国家机关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M0 W% T# u1 B n9 ]' U29、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有哪些内容? 答: (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3)决定 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原则。( n6 e: o' L3 `. p- F4 n |答: (1)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支付了赔偿金,返还了财产或恢复了原 状。地赔偿称义务机关向受害人赔偿之前,追偿权是不存在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可以基于人民法院的 判决或调解,也可以据行政赔偿协议程序的协议书。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 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意是指致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时,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并可能造成相对30、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A、法律依据。是决定行政组织法是否合法的条件之一。B、隶属关系。指行政机关之间领导与被领导 以及它们之间的权责关系。C、职责权限。指行政机关的主管事项和行使权力的范围。D、任职期限。指对 行政首脑任职期间有明确的规定。E、机构设置。指行政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F、人员编制。指行政机关 的人员定额及各种人员结构。G、其他事项。如生效条件等。 31、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相同点是什么? 答: (1)监督的对象相同。都是以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为主要对象。 (2)监督的内容相同。都是行政机关 的行政行为,包括普遍的行政行为和个别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3)监督的目的相同。都是保障国家 法律、政策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T6 t v 6 O. N B4 L/ w9 N$ s5 ; }- K4 F! m* k$ W% O N7 S方合法权益的损害,却仍然一意孤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重大过失是相对于一般过失而言的,即行政人 员或受委托之人,不但没有注意到其身分或职务上的特别要求,而且未能预见和避免普通人均能预见或避 免的事情,即没有达到法律对一个公民的起码要求。41、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原告提起行政诉必32、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是什么? 答:报告工作;执法监督检查;审查批准;备案;行政复议;惩戒。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行政争议,以及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4)原告提起 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 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b9 @8 s( l, L. ?, j( q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目前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1)报告工作。听取、审查报告,是 上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各级政府监督其工作部门执行情况的主要方式。 (2)执法监督检查。执法检查大 致有三类:一是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二是单独检查和联合检查。三是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3)审查 批准。审查批准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的普遍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如对财政预算、决算、账册、报 表等进行审阅核对并加以确定的行为。 (4)备案。备案是根据法律规定或上级行政机关要求,监督对象将 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某些重大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报上级行政机关供其了解情况的行为。 (5)行政复议。行 政复议制度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法制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 (6)惩戒。惩戒处分分为两 种:一是对行政机关适用的。另一种是对违法机关的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33、行政违法有什么特征? 答: (1)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违法; (2)行政违法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 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即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中对其行使职权所要求的程序性与实体性义务的约束。 (3) 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 行政违法行为是一个主客观统一的过程。42、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是什么? 答: (1)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 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 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43、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有哪些?/ O0 X! ?, Y( w# o7 h& Q5 O! m答: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 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 12 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排除条款,即明确规定某些事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人民法 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供的诉讼。 (2)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 (3)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 (4)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即在客观上有违反行为法律规范的事实,在主观上有过错。 34、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s6 \# x4 Z; K* j# W3 l( ?! a$ r6 u9 \; LWw 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还列举了排除在人 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几种行为,即: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授权实施的行为; (2)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 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44、管辖权的转移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u( B' V* p/ x7 p1 u0 S4 j答: (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 (2)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 政不当; (3)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 (4)承担行政责任必须有主观上的故 意或过失。35、什么是行政救济? 答: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 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36、行政救济的特征是什么? 答: (1)行政救济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因为行政救济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对行政管理相对方 的合法权益予以救济和保护。 (2)行政救济以行政争议为基础。行政争议,也就是行政纠纷,是行政管理 相对方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对行政行为不服所形成的法律争议。 (3)行政救济的最终目的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行政救济的核心内容是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处理和裁决行 政争议。 37、哪些情况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答: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 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3)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也不能申请复议。T }( M9 q2 H* i ~, N: {( j答: (1)必须是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 (2)移交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3)移交的人民法院与接 受移交的人民法院是具有直接关系的上下级关系。 45、行政诉讼的被告有哪些特征? 答: (1)被告只能是行使行政管理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其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指控侵害合法权益。 (3)以自己名义应诉,并受有民法院裁判拘束。 46、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是什么? 答: (1)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相对于原告、被告而言,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 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在诉讼期参加诉讼; (4)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 知参加诉讼。0 ~! ~* N/ R Q& P Z* l) @ 2 h' Z7 F) ?5 w4 X) `47、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 答: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6 d& b651、开庭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分为几个阶段?/ R) E$ z/ ]2 ?5 w 答: (1)开庭前准备阶段; (2)出庭情况审理阶段; (3)法庭调查阶段; (4)法庭辩论阶段; (5)评议宣 判阶段。撤诉。 60、简述行政授权的特征 答:1)行政授权是依照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2)行政授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被授权48、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履行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2 A* _) r# h- ] c# M7 A# D的组织在接受职权的同时,也必须接受行政职责;3)被授权的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行 使行政职权。 61、简述在我国行政处罚的分类答:1)对行政诉讼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有争议的,如果被告举不出证据,应当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为 根据;2)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0 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 据;被告不能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人民法院撤销被诉 具体行政行为。答: (1)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2)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和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3) ; ; 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星 ;, B' w0 r X z8 P9 L+ P8 p: U! G; [' V49、法院不能采用的证据有哪些?答: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2)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其他证据; (3)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 (4)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 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5)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院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 二审法院撤消或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8 u5 r2 w9 _' w) B2 r62、简述行政案件的执行根据 答: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 调解书,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和调解书,决定书)(2)行政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 ; 依法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50、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r7 z' f9 x/ z w& m0 }6 m, q, V ~- G64、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 答: (1)适应需要原则 (2)精简原则 (3)高效率原则 (4)依法设置的原则B, V3 D2 g2 a.答: (1)提起的主体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检察院。而有权提起上诉的则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并且当事人的上 诉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 (2)提起的条件不同;只有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而只有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不论判决、裁定是否违反法 律、法规,即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第二审程序。 (3)有无期限制不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不受时间限制、63、简述行政法的作用 答: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有你更精 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 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判决、裁定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内都可提起;而上诉只能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 (4)审理的主体不同;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行政案件,既可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也可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而 适用二审程序的行政案件,只能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5)审理的对象不同;适用审 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判决、 裁定; 而适用二审程序审理的则是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 裁定。 (6) 程序的性质不同;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而设置的一种特殊程序,不具 有审级性质,是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一种事后监督和补救措施;而第二审程序是按照两审终审的司法原 则设置的,是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继续审理。Y$ l, E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h4 o# X- d$ @; s1 r1 d4 P5 D0 \2 D% Y- \65、公务员在法律地位上有下列特点:答:①他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同时履行宪法和法律要求公民履行的各种义务;②他可以 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个人行为,但不能以国家名义从事公务行为,否则就是另外一种身分了;③他的个人行 为只代表他个人,不具有强制性,而且行为效果归属于他自己。公务员首先是公民,因而享有自然人的法 律地位。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公民。当公务员依法代表国家从事公务时,他就具有了其作为公务员的法律 身分,从而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由于自然人和公务员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身分,二者所处的法律地位是 不同的。当其处于公务员法律地位时,便显示出其特点:免公务员有资格作为国家的代表,以公务机关的 名义从事公务行为;公务员享有行政职权,享有行政优益权,同时需要承担行政职责;& d) q, ], z. Z+ o5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实体法依据有哪些?答: (1)法律; (2)行政法规; (3)地主性法规;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答: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实体法依据有: (1)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的其他法律。 (2)行政法规。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 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其名称有条例、规定、办法。 (3)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仅适用 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与受理法院不在同一地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地 方性法规时,应当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所适用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4)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 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发生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的依据。 此外, 《行政诉讼法》第 53 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 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53、第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所作出的判决有哪些种类? 答: (1)维持原判; (2)撤销判决; (3)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 (4)限期履行判决; (5)变更判决; (6)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有你更精 54、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答: (1)适用行政诉讼法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 70 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同等原则。又称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外国人、无 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享有与我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同等的诉讼义务。 (3)对 等原则。又称相互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对待对方公民、组织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时相互对等。 (4)适 用有关国际条约原则。 (5)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55.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答: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 得与法律相抵触;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56.简述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 Y( N7 N- r$ i0 ?7 r / `; H0 W) G4 y5 e1 O y. B5 c / H- }0 ~/ [4 T$ R! k 9 ?# O: T) X: Y* ]( p1 l(1)行政相对方的权利①提出申请的权利 ②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 ③听证的权利 ④了解情况的权利 ⑤申 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有你(2)行政相对方的义务①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②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 义务 ③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 67、划分个人行为与机关行为的标准是什么? 答:(1)公务员的行为以所属机关名义作出的,属机关行为,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则属个人行为。(2)公务 员的行为是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属于机关行为,若超越职责范围,必须结合第一标准和第三标准综合 认定。(3)公务员的行为是执行机关的命令或委托,不管机关的命令或委托是否超越权限,概属机关行为。* }! x/ `/ V0 q, A; x- ]68、简述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律特征。 答: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 关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认为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 诉。 (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枸束。其中第 1 个特征,既是指原告的特征之一,也是对原告资格的规定。 69、确立行政立法程序的民主原则的意义何在? 答: (1)能使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因为行政法规、规章的各种草案,经过 公开的讨论、听证以后,更有利于公众包括利害关系人的理解和认同。别外各种途径的参与制度如书信、 磋商、座谈、调查、采访等,能使公众有足够的机会参与制定活动,充分表达意见和要求,使行政立法文 件真正做到集思广益。 (2)这种程序上的民主原则,能够有效地约束同级行政机关的权力。在行政机关没 有很好地遵循公开原则和制度,并有可能造成违法或侵权的后果时,能够及时地发现,从而有效地维护国 家机关及其所制定的规范的权威,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答:(1)立法的主体不同;(2)立法的来源不同;:::星魂社 (3)立法的内容不同;(4)所立之法的效力等级 不同;5)立法的程序不同;(6)立法的形式不同;:: 7)立法效果不同。星 57.简述行政复议的特点。 答:(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 3)行政复议是由 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 58、简述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2 ~/ e& |/ [0 d6 j , |% o) n( L$ X* E, \ * {% H( C0 d* \/ E70.行政许可的特点是什么? 答:行政许可的特点有: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一般都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 行政主体并不因行政相对方准备从事某项活动就主动地颁发行政许可证。 (2)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 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对行政相对方科以 义务的行为,而是免除相对方某种不作为义务使相对方可以行使某种权利。3)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并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不予批准和证明。# t$ g& v+ c% y' Z;答: (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 (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 (3)为了顺利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且按照科学 方法依法进行活动。 59、简述在行政诉讼中诉讼阻却有几种情形N0 K, I& M4 x9 {5 u. |e. S答: (1)延期审理; (2)缺席判决; (3)诉讼中止; (4)诉讼终结; (5)案件移送; (6)延长审限; (7)三、论述题7 G9 ~ @: d 1.论述行政法制监督的构成。 答:行政法制监督是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个部分构成。(1)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 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其中国家权力机关,国 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监督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属于权力性监督,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 组织所进行的监督属于汉利性监督.(2)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主体包括行政 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公务虽和被授权的组织中的行使行政 职权的工作人员。(3)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监督国家公务员及被 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2.论述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答:①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 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 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简言之,在我国,复议不是进行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是否经过复议, 由相对方自己选择。②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有可能对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2 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 能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认为抽象行政行为的元 宝影响、妨碍或者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 原则《行政诉讼法》第 44 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此与民事诉讼完全不同。 其根据是,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一旦作出即应推定其为 合法,亦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先定力.(4)不适用调解原则。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 则。在行政诉讼中不适用的根本原因在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 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其行使法定职权的表现,而对于这种法定职权,行政机关不得放弃或者让步, 否则即构成失职.因此,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合法,或者是违法,没有第三种可能。⑸司 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司法变更权涉及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因此,各国在规定法院所享有的变更权时都极为慎重.3 J* L) ]: v& d' A7.试述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基本依据. p: P2 M' ?/ F' x答: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 单方作出的,因此由行政机关举证证明其所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符合公平合理原则;2)依据法 治原则,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因此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 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行政机关应有责任证明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的;3) 被告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比原告强,被告因具备技术、人员等方面条件,举证较为容易;4)与原告相比, 被告行政机关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等有更充分的了解,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原告并不完全清 楚被告所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因。 8、试论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答: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应当符合的条件。h' U7 T. u0 N . w9 ]/第一,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所谓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 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1.行政机关合法:指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成立,并具有行政 主体资格。2.人员合法:行政行为总是通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具体实施,这些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方有效。3.委托合法:是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基于实施行政活动的需要,依法委 托社会团体或群众组织、 公民个人代表行政机关实施某种行政活动。 委任的合法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委托的行政机关必须具有合法的委托权限; (2)接受委托者必须具备从事行政活动的能力; (3)被委托者 必须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1 v6 w, b- {/ r( q4 @! h ]第二,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权限合法,是指行政行为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 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权限规则。行政职权的限制表现在几个方面: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行政地 域管理权的限制、时间管辖权的限制、手段上的限制、程度上的限制、条件上的限制、委托权限的限制。 3、论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答:(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无论有无成文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运用权力时必须符合法律目 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动机正当要求行政机关不能以执行法律的 名义,将自己的偏见、歧视、恶意等强加于公民和社会组织; qA(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如果在 具体处理案件时,重者轻处,轻者重处,显然违反常规和处罚要求,不符合行政合理性的要求。 4 试述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 l, Z0 W2 e5 v$ B9 {+ e b% } K, I L, s( I- ]/ O8 } 2 C#第三,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这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所 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包括几项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幅度、范围;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行政行为 的内容必须适当;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 第四,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程序是行政行为的 基本要素,因为任何行政行为的实施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行政程序而存在的行政行为。 有两项具体要求:其一,必须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其二,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 求。(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 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以及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⑷原告提起行政 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 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5、论述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作用 答:①行政权力接受监督可以防止政府权力失衡与变异。按照平衡论的观点,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权,必 须受到立法权、司法权、公民权的监督与控制,才能依法行政,为人民服务,否则就失去平衡。因此,必 须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②行政权力接受监督可以防止政府官员专制独裁。民主替代专制独裁的重要标 志就是行政权力接受监督,因此要加强政府官员的自律教育,同时要不断强化外部系统的监督,不断扩大 公众参与评价政府行为的层面,把评价方式、手段和步骤纳入法制化轨道。③行政权力接受监督可以扼制 腐败。为了扼制腐败,必须改革行政体制,控制个人专权,加强监督机制,适当提高薪金待遇,健全法制 强化反腐力度,严明法纪。力争做到使官员们不能腐化、不敢腐化、不愿腐化的反腐机制、行政体制与法 制。④行政权力接受监督可以防止政府官僚主义。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接受来自政府内部和外部的监督, 并为监督实施创造条件,实行行政公开,让人民群众对政府活动有充分的了解,为有权机关监督提供条件。 在阳光下的行政行为既可以接受监督,克服官僚主义;又可以克服办事拖拉,提高行政效率,实行勤政为 民的行政目标。 6.论述行政行为的特征1 f- O* e) K- f8 v! O7 a9、论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答:行政责任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责任和义务而应依法承 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一)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 (二)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 (三)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 种法律责任, 而且行政责任的内容和承担方式必须依法确定。 (四) 承担行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作为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之一的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通报批评、即由有权机关在一 定范围采取的一种书面形式的批评措施。 (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即由承担行政责任行政主体本身向相 对方采取的一种事后悔过措施。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即由承担行政责任行政主体或其他有权机关在 一定范围采取一定的方式对相对方采取的一种事后补救措施。 (4)返还权益,恢复原状。针对违法和不当 的剥夺权益、侵害财产的行为采取的恢复措施。 (5)停止违法行为。 (6)撤销违法决定。 (7)撤销违法的 抽象行政行为。 (8)履行职务。即针对行政主体不作为行为而采取的继续履行职责一种方式。 (9)纠正不 当。对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纠正。 (10)行政赔偿。由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给相对方造成损害 的要给予经济上的赔偿。$ e+ f4 s& ^6 \答: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依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 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 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 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既可依法自主作出;4)行政行为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 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案例题〗& x/ W' ~& l- N: R1、A 县乡镇企业局与 B 市公安局一起到黑龙江省购买木材。木材运回后,暂时存放在 A 县乡镇企业局院内。 后该乡镇企业局未与 B 市公安局商量,擅自将属于 B 市公安局的 48 立方米木材变卖。后 B 市公安局多次向 A 县乡镇企业局催要变卖货款未果。为要回货款,B 市公安局于 1998 年 5 月 18 日将到 B 市出差的 A 县乡镇 企业局工作人员孙某乘坐的轿车扣留,并发给孙某一份交通违章处罚通知书。A 县乡镇企业局对此处罚决 定不服,诉至法院。 现问: (1)本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4 P& h1 H/ d( ` N6 ^ 7 g( d&5、1993 年 3 月 28 日,李某和关某一起去河边钓鱼,后二人回家。路上没走多远,李某改变主意,对关(2)本案中 B 市公安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R0 G* CO+ U0 F* B, T; q某说,不如到主河去摸鱼,关某同意,二人折回主河流处。在经过一片树林时,二人进入玩耍。玩耍中二 人都吸了烟,并玩了弹火柴游戏。在走出树林时,关某见树林边有一队枯草,即划火柴将枯草点着。火苗 迅速升起,并向树林里蔓延。二人急忙扑打,但因火势越烧越大,未能扑灭,二人惊慌离开现场跑回家。 某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 ,授权某乡人民政府为原告,以李某与关某放火烧毁该乡 果园村的树林 50 亩, 造成经济损失达 4000 元为由, 1993 年 4 月 3 日作出处罚决定: 于 对关某罚款 500 元, 并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2500 元,令李某赔偿经济损失 1500 元。李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4 E _* y% B+ P2 h7 r答: (1)本案应由 B 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B 市公安局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公安局扣车的行为目的是为了追回木材款,但发出的却是交通违章 处罚决定书,这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v3 N! j) y3 f( ~4 K, E(3)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 B 市公安局的该具体行政行为。a6 h4、某大学学生李某到学生食堂买饭时,因来得太晚而排在队尾。此时正逢学生就餐的高峰期,食堂买饭问: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谁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 Z- B2 G& c5 r的学生拥挤,李某心中着急,便直接赶到前面插队,与在此排队的学生姜某发生口角,李某将姜某打伤。 大学公安处委托法定鉴定机关进行伤害鉴定,该鉴定机关认为姜某所受伤属于轻微伤,因此公安处决定给 予李某治安拘留 2 天的处罚,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请问: (1)大学公安处的处罚是否合法? (2)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X9 v6 D' M+ Z) d9 y W i: a6 T; a+ i5 O! C$ @答:乡人民政府是行政行为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 ,授权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 属于被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乡人民政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具有处罚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处罚权,能独立对外承担其 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行为的主体。7 ?#答: 、大学公安处的处罚不合法。因为该大学公安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无权以自己名义对李某实 (1) 施行政处罚。 (2)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大学公安处的行为违法。 (注:李某已经接受了 2 天拘留,故法院不能作出撤销判 决。2 ?:# X d: t6 Z! [- M%9、某甲一年前下岗后,在家门口经营一个烟酒副食门市部。一天早上某甲刚开门,工商所的一名工作人员 王某进来,说是要买一条高级香烟,这人拿了烟,某甲让他付款,王某却执意不肯。为此,二人撕打了起 来,最后双方都受伤,某甲伤的比较重。事后,工商所负责人主持调解,让王某付某甲烟款,医药费各自 承担。他们让某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某甲认为工商所在偏袒王某就未签字。谁知这事一拖就是两个月, 某甲去工商所,他们不是避而不见,就是说还没有协商好,某甲也不知道该如何办? 问题: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某甲是否可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答:工商所王某到某甲的烟酒副食门市部购买香烟不付款与某甲动手打架。王某的行为不是以工商所的名 义作出的,而是以个人名义与某甲发生冲突的。王某的行为与履行职责无关,王某买烟不付款与某甲产生 冲突,是民事纠纷与王某所在单位无关。所以说本案是民事案件。他们双方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 关系,不是行政案件,不可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T1 s! K7 l ! ^/ _% T% ~9 V2、2000 年 6 月 3 日,刘某雇车从某县某村张某家运输 5 吨“雪花”牌肠衣用盐,作为张某欠刘某钱款的 抵付,因未办理食盐准运证,途中被某县盐务局将 5 吨盐查扣。盐务局于 6 月 9 日对刘某做出处罚决定, 认为刘某无食盐准运证,违法《食盐专营办法》第 18 条,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 25 条做出处罚:没收 5 吨“雪花”牌肠衣用盐,罚款人民币 11500 元。并根据国务院制定的《食盐管理条例》第 33 条之规定告 知刘某相关救济权利 :“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某市盐务局申请行政 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盐务局于同日将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等执法文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邮寄给刘某,刘某于 6 月 10 日收 到。刘某不服,于 6 月 30 日向市盐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市盐务局撤销县盐务局的处罚决定。某县盐务 局则主张,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过期,市盐务局无权审查此事。 请回答下列问题:1)刘某申请行政复议是否超期限?为什么?4 J8 y) r+ ^6 E0 \9 U+ c% L% M( G/ c4 `8 e2 W% h* v& i(2)市盐务局对于此案应如何处理?(3)刘某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答: (1)刘某申请行政复议没有超过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 60 日,自 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起算,但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期限超过 60 日的除外。本案中国务院所颁布的 《食盐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复议期限无效,应适用 60 日期限,故刘某申请行政复议没有超过期限。 (2)市盐务局应当受理刘某的复议申请。 (3)刘某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z% t . h T% U U33、 1998 年 9 月李某偷渡到韩国打工, 2003 年年初被韩国遣返, 同年 3 月 25 日入境时在某边防口岸被查获, 边防检查机关在履行法定的处罚程序后,对其非法出境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李某认为, 《行政处罚法》 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李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 边防检查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问: (1)李某的理由能否成立? (2)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答: (1)李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李某的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对他的追诉时效应当从 2003 年 3 月 25 日开始计算。 (2)法院应当作出维持边防检查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因为边防检查机关对刘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 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有法定依据,程序合法,故应判决维持。 6、1996 年 5 月 15 日,吴某从常德市到韶关办事。次日凌晨二时许,吴某到其住在韶关的姑姑家,其姑姑 家与王某的住所分属前后相邻的两幢楼。黑夜中吴误将第 5 幢楼认为是第 4 幢楼,吴某上楼到王某家门口, 便用其姑姑给的钥匙开王的房门,开了约三分钟,门打不开。正在睡觉的王某夫妇被开门声吵醒,以为有 小偷,便拿了一把三角刮刀去开门。吴听到房内有动静后没出声,刘开门后发现吴穿着大衣站在门口,手 里拿着长条状物, (实为报纸)便用三角刮刀向吴刺去,致吴右肩受伤,被送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 996 元, 经韶关市公安局鉴定属轻微伤。在吴住院的第二天,刘某前往医院看望,并向吴道歉。九公里派出所经调 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后,越 5 月 25 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对刘殴伤他人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并 裁决刘某赔偿吴某 1000 元,负担医疗费 996 元。刘某不服上述两项裁决,向韶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韶关 市公安局经复议,作出裁决维持九公里派出所的原裁决,刘某仍不服,向韶关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某诉称,其行为并非故意殴打他人,吴某误开门也有过错,在当时特定环境下认为吴某是小偷而误伤, 可以给予民事赔偿,而不应受到治安处罚,被告的行政处罚裁决不公正。被告九公里派出所辩称,刘某持 刀伤人,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深夜错- N- n, l1 ?$ W. P 开原告的门,在听到屋内有动静时,又没有用正确的方法叫门,原告在心理极度紧张的情况下用防身的工 具刀误伤吴某,其行为虽造成吴某轻微伤,但主观上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故不能构成触犯治安管理 处罚条例的客体,被告对此作出处罚欠妥,故此判决:撤销九公里派出所治安管理处罚书和赔偿损失、负 担医药费用裁决书。, c g9 U3 z0 ^5 I7 V/ b, l( Q2 ^问题: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派出所在行政上的主体资格。1 c* i% k& p1 Z( Q5 Y+ A8、2000 年 4 月 29 日,某县的一个考场内,开考约 30 分钟后,监考老师发现一名来自公安系统的女考生 拿出资料抄袭。监考老师向其提醒不能抄袭。该考生仍然继续抄袭,无奈监考老师收缴了其资料。但不久 该考生又拿出一份资料抄袭,监考老师在几次提醒无效的情况下,没收了她的资料,并当场告诉她:“你 这门考试以零分处理”,该考生并无异议。考虑到该考生只差两们就拿到所学专业的文凭。因此考后县自 考办研究决定,只在要上报的考场情况登记表上登记该考生“夹带资料,并建议给予从轻处分”,所考科 目 为零分。该考生接到此处分决定后不服,6 月 6 日,向县政府写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 ,认为监考 老师是诬告,成绩应算作合格。要求自考办公开赔礼道歉,并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现政府经过调查认为, 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的舞弊行为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行为的处罚权应属省考委,县自考办对申请人 作零分处理的决定无法定职权。根据此,县政府撤销现自考办的处理决定,上报市自考办作出决定:根据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参考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该考生的应考应以零分计算,停考两年。 该考生仍不服,7 月 21 日向市政府提请行政复议,9 月 23 日,某市政府法制办经合议作出撤销某市自考办 的决定。* O0 H1 Y ~+ T6 o1 k- i5 B答:本案中派出所具有行政法上的行政资格。派出所有警告的权力。派出所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警告处罚。 派出所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综上,派出所具有行政法的主体资格。派出所属于派 出组织。在我国,派出组织有两种类型: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在行政法上,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而派出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这并不意味着派出机构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如果法律、法规授权 于派出机构,则派出机构可能因此而成为行政主体。就本案而言,九公里派出所虽然是韶关市公安局的派 出机构,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规定,派出所有警告和 50 元以下的罚款权,九公里派出所因此而具 有了行政主体资格,其作出的处罚是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之内,因而应当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由其 独立承担责任。% R6 ?问题: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本案应以哪个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 Q! s( x+ j, s' e+ o5 Q7 s答:行政复议法第 12 条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 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该条规 定,市自考办作出决定处罚考生,考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省自考委申请行政复议。, p, M#k2 G- q11、1999年黄某之母病逝后,黄某欲将其埋葬于本村翁某等人承包的耕地内,双方就此发生纠纷。村镇工作人员亦多次劝阻黄某,告知他在耕地内建坟墓是违法行为。但黄某认为其多年前过世的父亲也是 埋在这里的,将其母与其父合葬天经地义,遂于7月1日开始挖穴造墓。( \9 B5 M; m* x l- Y( @: j1 z8 d6 x黄某所在镇人民政府于1999年8月5日作出处理决定:黄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36 条关于禁止占用耕地建坟的规定,依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关于已占用耕地的坟墓,应限期迁出或就 地深埋的规定,要求黄某等人应在8月20日前将其母坟墓自行迁移至公墓区。逾期不迁移的,镇政府将 强制执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一切后果由黄某承担。 问题:1.镇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有哪些?% w# S2 | A: }6 U( R$ p% K7、1994 年 9 月,田某考入北京科技大学,取得本科学籍。1996 年 2 月 29 日,田某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 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并被发现。同年 3 月 5 日,北京科技大学认定田某的行为是考试 作弊,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并于 4 月 10 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 宣布处分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田某继续在北京科技大学以在校学生的身份参 加正常的学习及学校组织的其他各项活动,北京科技大学也每年都收取田某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某注册、 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其参加毕业设计等。田某在北京科技大学 4 年的学习中,成绩全部合格,并且 还获得优秀毕业论文。1998 年毕业之际,北京科技大学认为田某已被退学处理,其学籍已被取消,不具备 高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拒绝给田某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田某不服并向海淀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北京科技大学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一、办理派遣手续、赔偿经济损失 3000 元 及在校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1999 年 2 月 14 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科技大学 在 30 日内向原告田某颁发毕业证、60 日内召集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田某的学士学位资格,30 日内办 理派遣手续,驳回原告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北京科技大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上诉,1999 年 4 月 26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北京科技大学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问题:1、北京科技大学作出的退学处分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 w$ B8 x' D, R! N! Q2.现有法律中没有授予镇人民政府强制迁移坟墓的执行权,行政行为是否无效? 答:1、该行为的内容有两项:⑴黄某负有将其母的坟墓迁至公墓区的义务; (2)在前项内容无法实现的 情况下,镇人民政府将强制迁移。+ L1 r# }! k4 Z; h8 t2、有效。第二项内容仅仅是第一项内容的执行,即使将这一部分除去并不影响整个行政行为的成立,因 此该部分的无效不会导致整个行政行为的无效。0 I0 k k/ Y9 |* G$ |3 X+ [: K%2、法院判令被告在特定期限内履行一系列特定内容的义务是否侵犯了行政权? 3、原告田某的赔偿请求与赔礼道歉请求为何被驳回?; ^+ l8 Q( j- [0 p4 d$ i$ E7 r! s. b( N* q3 b6 J, I- S10、1998年5月,A县某H兽药门市部从外省一家J兽药厂购迸80万单位青霉素钾10万支。从外 表看,药品的质量合格,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J厂的代表人表示:保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如果 2年内出现质量问题,J厂愿负一切法律责任。H兽药门市部的工作人员信以为真,没有索要质量检验合 格证。5个月之后,A县农牧渔业局兽药监督员发现该批兽药质量不稳定,即取走50支送省兽药监察所 检验。检验结果是:该批青霉素钾含量为标示量的80%,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属劣质兽药。10月 20日,A县农牧渔业局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认H兽药门市部经销的10万支80万单位 的兽用青霉素钾为劣兽药,并作出处罚决定: (1)没收未出售的4.5万支兽用青霉素钾; (2)没收销售 劣兽药非法所得3万元; (3)罚款1万元。H兽药门市部不服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A县 农牧渔业局的处罚决定,理由是: (1)劣药是J兽药厂生产的,购买时J厂保证质量合格,并说2年内如 发现质量问题,J厂负一切责任。因此,应处罚生产厂家J。 (2)不处罚生产劣兽药的厂家,只处罚销售 劣兽药的门市部,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显失公平。 间有什么区别?7 I* {' y% K$ H! c s 9 F- Y5 ^& ]3 W# F8 V |答: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处罚程 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每年收取田某教育费等一系列行为,说明田某仍是在校大学生,成绩合格,符合 毕业条件。然而北京科技大学不履行法定职责,不给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的 11 条规定,应属于行政诉讼案件。 没有侵犯行政权。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 行。”本案中要求北京科技大学在一定期限内发毕业证、审核学士学位,办理派遣证,属于依法办事,没 有侵犯行政权。 要求获得行政赔偿,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即应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 本案不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所以田某的赔偿请求被驳回。$ K3 e& s) w) {& Y; g1 S问题: 1.在本案中有几种法律关系?它们之2.兽药门市部的理由能否成立?2 c4 X; I( m, G答:1.在本案中存在三种法律关系:一是 H 兽药门市部与A县农牧渔业局因行政处罚所产生的行政法律关 系。二是H兽药门市部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三是H兽药门市部与J兽药厂之间的民事法 律关系。2 N$ G2 J$ w7 h, H2.H兽药门币部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A县农牧渔业局所处罚的行为正是向顾客零售不合格兽药的行为, 而不是批量交易兽药的合同行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引起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引起了行政法律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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