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定兴县最近杀人案肖振是不是杀过人

  上杭县公安局荒唐的办案理论:A控告B不成立,所以B控告C也不成立。  自从我到上杭县公安局报案以来,上杭县公安局经侦队的大队长江大富始终用这种不着边的荒唐观点来应付搪塞本人。江大富如是说:金矿的事当年别人控告你不成立,所以你控告杨奎章也不成立。不但是荒唐,简直就是法盲。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能扯到一起吗?江大队长啊!按你这种逻辑,中国所有的诈骗案都不成立了!跟法盲没什么好说的,说了也是对牛弹琴!  附《福建上杭县公安局无视国法党纪,包庇犯罪!》    编者:陈洪榕 福建籍 商者 因金矿事件数年与“集群腐败势力集团”搏斗,被兴趣为社会学尤其为腐败问题研究,现为自由研究员、反腐联盟成员,关注民生问题。  前言背景:福建上杭县公安局领导干部、党员杨奎章目无国法党纪在职期间违纪违法经商、虚构合同进行诈骗。证据确凿,铁证如山,但是上杭县公安局不顾受害人的感受、恶意包庇杨奎章犯罪,并伺机寻找借口为杨奎章开脱逃避法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 自日起施行)。此乃国之大法!神圣不可侵犯!  
杨奎章 上杭县人 1950年8月份出生 上杭县公安局领导干部,2007年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参与商业活动,且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进行诈骗。诈骗标的达470万,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对杨奎章这种无视社会公德、目无法纪的做法,我理性地向上杭县公安局举报,请求该局依法查处杨奎章违法违纪行为,惩治犯罪。但上杭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从一开始就抵触报案人、袒护违法分子,为杨奎章说话,经侦队长江大富还故意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混为一谈,对本人进行引诱性的问话。  
2011年4月中旬,我和律师到上杭县公安局,再次反映上杭县公安局干部杨奎章在职期间违纪违法经商、虚构合同诈骗的事实,经艰难交涉最终按照经侦大队长江大富的要求我重新作了补充笔录。对杨奎章的违法违纪行为,江大队承诺会尽快做出答复。  此后我和律师又多次致电上杭县公安局了解案件进展情况。但是,时至今日上杭县公安局对杨奎章违法犯罪仍就视而不见、袒护包庇,且用各种荒唐的借口搪塞本人——上杭局大队长江大富说:杨奎章经商是个人行为合法;承认杨奎章是上杭县公安局领导干部但是2005年55岁就按上杭县的某些规定退休了……。  上杭县公安局执法不知法的做法,让我异常疑惑。杨奎章没有疾病也不伤残,55岁怎么能退休,合法的手续在哪里?!除非当时杨奎章得了重大疾病威胁到生命,或者杨奎章因公致残,才有机会2005年55岁退休。但是,杨奎章2007年利用合同诈骗的时候,身体健康,没有任何异常。  这显然是上杭县公安局无视国法,为杨奎章逃脱法律惩罚创造条件。因为《公务员法》是日起施行,所以上杭县公安局才掩耳盗铃般的编造出杨奎章2005年55岁就退休了的谎言。此种伎俩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造假、护短!天真地想对抗国法。  杨奎章是公安领导干部、公务员,在职经商触犯了《公务员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属于严重地违法违纪。杨奎章又是中共党员,无视党纪虚构合同进行诈骗,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管理条例》也应该对杨奎章进行处罚。请问上杭县公安局的领导,杨奎章触犯国法党纪要不要处理?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触犯法律都要受到应有的制裁。但是上杭县公安局不顾受害人的感受、恶意包庇杨奎章犯罪,并伺机寻找借口为杨奎章开脱逃避法律处罚。  上杭县公安局这种无视国法党纪的渎职行为也构成犯罪,有损公安的良好形象且破坏社会和谐,制造不稳定因素。  为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及维护政府的公信力,恳请上级领导介入调查此案、依法查处上杭县公安局包庇责任及渎职行为,严惩犯罪分子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今年是我们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为了庆祝这来之不易的巨大胜利。对那些无视国法党纪的个人与单位更应重手出击严惩,维护我们和谐的社会环境!  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共同构建良好的司法环境。国法绝不容侵犯!    陈洪榕
电话:    最后跟那些说句:千万不要说联系不上我哦!执法会被别人当笑话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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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后谁要是去上杭县公安局报案的,请找我!我要在全国大力推广上杭县公安局的“A控告B不成立,所以B控告C也不成立”办案理论。  
  还是法盲有时候我真的有些分不清!
  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腐败是祸国殃民的,人民是这种权力腐败的最大的、最终的受害者,所以,必然会激起广大的人民反抗、暴动、起义(武装起义)等多种反抗形式。
  福建上杭县公安局无视国法党纪,包庇犯罪!
  hahaha   
  luoguo
  杨奎章甚至还天真的想把矿给处理了,上杭县公安局的杨奎章你有那能耐吗?哈哈哈,啊!
  总有某些人有问题
  上杭县公安局&八年获得全省县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优秀单位,九年获得全市执法质量优秀单位&,看了晕倒,绣花枕头一个,这些美丽的词语是怎么安上去的
  上杭县公安局每天晒你没商量!2009年的报案回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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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ongrong1892010
     发短消息
   发表于
#1   上杭县公安局不作为,涉嫌渎职 &点击复制本贴地址,推荐给朋友&       1、从日申请人陈洪榕到龙岩公安机关报杨奎章、林定盛等人涉嫌合同诈骗到日上杭警方没有联系过去申请人。为了解情况,申请人于日又亲自到上杭县公安局经侦队并作了询问笔录。此后申请人多次打电话到上杭公安局询问进展情况,但令人遗憾的是上杭公安局均未做答复。日申请人和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前往上杭县公安局了解相关情况。当时申请人问办案民警,杨奎章案进展如何,民警回答不予立案,于是申请人向民警要求领取《不予立案通知书》,办案民警先是回答找不到,后来又说领导不在。最终没拿到通知书,我们离开了上杭公安局。日我给上杭县公安局局长写信反映了这些情况并在信中附上了江西省南康市公安局对项秀华所作询问笔录(见附件清单,编号003),该询问笔录内容非常详细,真实地还原杨奎章、林定盛等人诈骗的经过,是一份十分重要的证据。尔后又是石沉大海,到日我打电话给上杭县公安局问答复情况,对方回答信已经收到(上杭收到信的时间为日见信回执邮戳)(见附件清单,编号007)并告诉我已经决定不予立案,叫我去拿通知书,当时我说在外地出差要求邮寄并给了地址。日(见附件清单,编号008)  我收到上杭县公安局经侦寄来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编号[杭公经不立通字(],落款时间为日(见附件清单,编号009)。那么对这些问题我就产生了诸多疑问:既然《不予立案通知书》日就出来了,那为什么日在该局的时候不给报案人呢,而要拖到日寄达。还有,上杭县公安局是在日收到申请人陈洪榕寄出的新证据(项秀华的询问笔录)而该局的通知书却又是日作出的,那申请人有理由肯定——上杭县公安局没有比对核实过材料,对案件没有进行初步侦查!我们日在上杭县公安局经侦队查档时发现没有对被控告人初查的资料。通过以上可以断定该《不予立案通知书》完全是为了应付申请人临时开出的。  2、日杨奎章利用关系网通过打招呼写条子的方式瞒骗上杭工商局(有证据在上杭工商局),在原法人陈洪榕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签名将定兴公司变更到他名下,这一行为已触犯法律。申请人陈洪榕于日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向上杭县公安局刑侦队报案,请求依法追究杨奎章、林定盛等刑事责任。可是该局刑侦队民警态度恶劣,申请人做完询问笔录要求给报案回执时,办案民警找种种理由不给,而且用语极度不文明(该刑警队办案民警认识杨奎章,从一开始就抵触排斥报案人)。没办法,我只好打当地110,把这情况反映给110并要求110录音作证。时间已经过去一年多了,上杭县公安局至今没有给我任何形式的答复。他们的所做所为就是当代警察的作为吗?他们不仅是不作为而且是滥作为啊。强烈请求检察机关对上杭县公安局立案调查!                   
  下次放屁、扯蛋要找对地方哦!
  哈哈哈
  郑州经八路派出所包庇打人凶手 让我们很愤怒!
       ——爆料郑州惠济区交通局最牛打人凶手魏子超
      阅读提示: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交通局地方海事处处长魏子超作为国家公务人员,知法犯法,与其妹夫、出租车司机和其单位三名工作人员动手暴力殴打平民百姓耿越萍、赵援越夫妻二人,而郑州经八路派出所以所长李雪(手机:)为首的干警们不仅不抓打人凶手魏子超等六人,却一而再,再而三威胁受害人,包庇凶手,并为嫌疑人魏子超伪造伤情、病情提供时间,同时反过来又以其伪造的轻伤来对受害人施压,以其伪造的病情为由拒不对其实施抓捕,致使犯罪分子一直逍遥法外,导致受害人苦不堪言。
      (本文投诉人赵援越电话:.)
      魏子超拒交房租 并施暴打人
      耿越萍(患精神分裂症病退),女,现年46岁,住郑州市棉纺西路114号楼副8号,爱人赵援越(企业倒闭下岗),住文化路21号院4号楼,现年46岁。因家庭困难且要供应学生上学,无奈之下将位于文化路21号院的自主房屋(四室)通过中介出租给了郑州市惠济区交通局海事处处长魏子超,耿越萍一家三口在外另租了小套房居住,靠每月二三百元的房租差价来补贴家用,虽艰难度日,一家人倒也其乐融融。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魏子超租了房屋后,与其女友、妹妹、妹夫肖振和一个出租车司机共同居住在该套房子内。租住期间,魏子超等人多次出现无故拖欠房租、用物品押金抵租金的现象。日(大年初八),我们夫妻二人按约到租房处收取其拖欠的房租,当时屋内有魏子超的女友、妹妹、妹夫和出租车司机。魏子超不但拒交房租,还对我们二人破口大骂,并叫来了自称为“黑社会”的三名其单位工作人员与其妹夫、出租车司机共计六人一起勒令并强按我二人跪在地上受其群殴打,耿越萍的鼻骨和眼眶被打骨折、面部和身上多处受伤,赵援越右侧第五、六、七肋骨被打骨折、头部和身上多处受伤。后郑州经八路派出所介入此案,经法医鉴定夫妻二人均构成轻伤。
    (以魏子超为首的六名打人凶手把耿越萍、赵援越打得伤痕累累)
      派出所行为反常 让人难以理解
      受害人拨打110报警后,在110指派的警官还没到场的情况下,经八路派出所的校凯警官就已“及时准确”的赶到案发现场。110在得知已有警方在场时,就要求来的警方接电话,校凯接电话时说:“我知道了,回头再解释。”就挂机了。耿越萍、赵援越夫妻二人由经八路派出所两名警官陪同到医院诊断,不但“全程陪护”还积极与医生交涉要求拍片验伤由他们来办理,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的诊断证明竟然同时出现了避重就轻(几处非常明显的轻伤居然都没被检查出来)的严重错误!在受害人家属发现之后并强烈要求下,才很不情愿的根据事实予以更正!
      经八路派出所办案警官校凯在对受害人做笔录时,强行篡改受害人所说的案件事实情况,多处对受害人有利的事实均不予记录,反而编造一些对嫌疑人有利的情况记了进去,并且多次恐吓受害人,受害人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在笔录上签了名字。
      不仅如此,经八路派出所还以各种借口,不让受害人接触自己诊断时拍摄的片子,并以种种理由拖延伤情鉴定,直到案发后三天才委托伤情鉴定,在伤情鉴定做出后仍不及时领取,在案发后近五十天后,才在被害人的多次上找区市公安局领导和热线催促下,4月6日正式立案。这一天也是打人凶手魏子超伤情鉴定书上的日期!他的鉴定书为什么这么晚,因为其中有猫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魏子超仍然在经八路派出所来去自如、谈笑风生,并没有羁押!且其他几个打人凶手也没有归案,而派出所相关领导对此的解释为:“人都跑了,连是谁都不知道,怎么找啊!”据调查了解,魏子超当时叫来的自称“黑社会打手”均为其单位职员,参与打人的出租车司机留在现场而没被带走。
      更为甚者,经八路派出所居然在案发已四、五十天,竟然凭空捏造出嫌疑人方也有人受轻伤和轻微伤!而且是我们造成的,并以要"上网"来要挟、恐吓受害人!因受害人被对方六名壮男突袭群殴,根本无力还手,也不可能敢于还手,其伤情显然纯属事后捏造!所以我们当时就对此提出异议,可至今仍无任何回音。4月23日在金水分局领导接待后,刘晓立副所长拿了一份表格,叫赵援越签字,谷说:看清内容。赵看后惊讶的说:这比校凯更恶,上面写的是双方在殴打中受伤,这是个圈套。谷问李雪所长:你刚才说魏叫来的是几个打人凶手,叫什么名字你都知道,为什么又叫我们钻这个圈套。李雪所长说:那不是没叫签字吗?让人听了,不禁哑然失笑。
      4月26日下午,我们在江山路与三全路交叉口向东200米左右路南惠济区运输违章处理室发现参与殴打我们逃走的其他凶手,随即给经八路派出所所长李雪打电话要求派人前来抓凶手,但李雪所长称他在外边没时间。我们又向分局督查办、控审科反映情况,近20分钟后,二名凶手乘豫AGQ273黑车扬长而去,至今没有追查。“州官可以放火,百姓不能点灯”的闹剧再一次得到了验证。
      派出所办案人员欺骗受害人已批准刑拘魏子超,但因其有肺传染病需要做手术被看守所拒收。但实际情况,大夫说魏子超4月20号在第六人民医院办了住院手续,但他从未在医院住过,魏子超及其它六个嫌疑人一直在正常上班,魏子超甚至还在6月7日在河南2电视台上露脸!6月24日在大河报上风光。如果魏子超有传染病,不在医院住院隔离治病,反而到处乱跑,就不怕传染单位同事和自己的家属吗?这其中显然存在问题!
      6月17日李雪说:“你的案我们重新整理再办。”
      6月25日李雪又说:“要找的打人凶手都躲了起来了,因我们学四严一创没时间,今天全部结束了,明天就不忙了。”结果又是个骗局!
      12月17日,警官刘晓立利用职权把受害人耿越萍办了个监视居住,六个嫌疑人反而逍遥法外.
      因此案件历经一年之久,久拖不决,对方租我们的房子至今未移交任何手续,现空到那里,导致我们无法正常生活。赵援越下岗后赖以维持生计的一个小店疲于奔波上诉也被迫停业关闭。耿越萍、赵援越夫妻二人被国家公务员魏子超等六人暴力殴打、侮辱,精神和身体受到创伤,事发后耿越萍精神病加重。万般无奈,只有跪求上级机关能够依法公平、公正的办理这起案件,监督办案机关依法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使作奸犯科者得到法律的严惩,还守法公民一个公道!
      最新进展,在耿越萍74岁的老母亲谷秀儒全权代理强烈反对要求下,金水路派出所下了很大功夫和力气,经省司法部门组织了11个单位(省市检察院法医都参加了),对魏子超的轻伤做了权威鉴定,不是受害人所造成的!魏子超的病经检验是阴性的.也不存在传染病。日公安机关被迫把魏子超收监,6月1日下午金水区检察院告之受害人,魏子超已被批捕.现受害人要求承办那五个打人凶手和合伙做伪证的王珂(魏子超情妇),其中肖振系19师94371部队现役军人,希按法律程序督办凶手.但这五个打人凶手至今仍逍遥法外!此案究竟如何定谳,郑州人民拭目以待!
  l龙岩上杭县公安局问题摆在面前,你们能会没问题吗?!如果你们没问题,就是中国的法律有问题了!想当老赖不容易,但是你们想当法盲就更不容易啊,因为你们连当法盲的资格都没有。    @反腐一号:再笨的驴被人踢了也会懂得转弯。作为堂堂的一个执法单位——公安局,被踢着屁股走,有意思吗?有脸吗?得好好反省反省了,当无赖也要有资本啊!龙岩上杭县公安局你们的资本多吗?!书面答复不给我,我能不踢你吗?!我说过只要有时间我天天跟着你,除非像企业一样倒闭了没得说,否则应缠也要捆死你! 原文转发(1)|原文评论    今天 10:08 来自新浪微博删除| 转发 | 收藏 | 评论 再笨的驴被人踢了也会懂得转弯。作为堂堂的一个执法单位——公安局,被踢着屁股走,有意思吗?有脸吗?得好好反省反省了,当无赖也要有资本啊!龙岩上杭县公安局你们的资本多吗?!书面答复不给我,我能不踢你吗?!我说过只要有时间我天天跟着你,除非像企业一样倒闭了没得说,否则应缠也要捆死你!    今天 10:02 来自新浪微博删除| 转发(1) | 收藏 | 评论
  作为一个无赖,你必须有超人的身手,聪明的脑袋,打不死的体质,捅不破的脸皮......总之你最好像一只蟑螂,把脑袋和身体分开脑袋和身体还能活好多天(我记得是三天,有个哥们说十天,更多的说九天,这属于学术问题,我......我去百度一下...).
  想当无赖不是谁都有资格的,不容易!哥是干嘛的
  剥开陈洪榕“贼喊捉贼”的真面目  
陈洪榕是个地地道道的骗子,其为达到诈骗他人钱财的目的,什么事情都敢干,不管是亲戚还是朋友。其惯用能骗则骗,能拐则拐的手法,已有不少的人上当受骗,下面事实可证明其真面目:  
2007年4月,陈洪榕在身无分文的情况下,邀集其老乡、好朋友陈石良等人,由陈石良开着自己的车一同到本公司在江西省南康市深坑里——赣县下湾地区的金矿普查区进行实地考察后,以共同开发该矿区金矿为由,骗取老乡加朋友杨田余,陈石良,杨建林等人的资金400多万元人民币,将此款用了340万人民币购买了本公司50%的股权。股权成交后,不但股权和相关手续没给他们,反而又用此股权想再次对外作诈骗资金,为此引起陈石良、张田余,杨建林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公司所在地上杭人民法院多次通知其参加诉讼,但其故意不到庭,上杭人民法院于2008年依法给予缺席公开审理后,于2008年作出了上杭人民法院(2008)杭民初字第643.64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从陈洪榕占有公司的50%股权中分割给他们三人45.288%的股权。另外陈洪榕应归还陈石良的原投资款计人民币42万元。在还款执行期间,陈洪榕剩下公司4.712%的股权也已被宁德市人民法院冻结。对以上判决陈洪榕不服,上诉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维持原判,对此,陈洪榕又伪造事实送至龙岩市检察院,检察院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抗诉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龙岩市检察院派员全程参与进行了公开开庭再审后,于2010年元月29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  
因本公司股东杨奎章,林定盛等人,实事求是地向当事人张田余,陈石良等人及司法机构提供了真实证据,造成了陈洪榕败诉,对此,陈洪榕为到达毁掉公司,把侵吞的资金占为己有的目的,采用了种种恶劣手段,事实如下:  
2007年9月陈洪榕从老家邀集了8名社会上的地痞流氓,手持铁棍,冲入公司驻南康市的办事处和南康市矿区对公司工作人员和生产工人欲行凶,在此情况下,公司工作人员和生产工人按照公司规定的职权和各自的职责,被迫带着公司印章和有关资料,离开了岗位回到公司所在地。离开后,陈洪榕组织这8名打手撬开公司驻地的保险柜,把财务账目、工作人员的生活物品(如衣服、棉被,床等)集中堆放在公司驻地的坪里全部烧毁。2007年12月,陈洪榕明知公司印章各种执照未遗失,却欺骗当地司法机关等部门,利用当时自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登报谎称:公司印章、执照已遗失。随后马上私刻了公司印章,把公司存在赣州市工商银行章江支行的流动资金18万多人民币全部取走,占为己有。还把公司所有的闽F35318皮卡工具车私下过户转售给他人。针对陈洪榕把公司资金占为己有的行为,公司曾向有关司法机关进行控告,但因公司所在地在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工作区域在江西省南康市,取款地是章贡区,目前该案件管辖权问题,仍在进一步协调理顺之中。
  针对陈洪榕的上述行为,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召开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罢免陈洪榕上杭县定兴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本公司以上行为均是得到法律保护的,陈洪榕在网上散布的事件,全部属于造谣,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  
上述列举的事实,足以证明陈洪榕是何种人?为对本公司和社会人事负责,本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在此特作如下声明:  (1)因陈洪榕违法私刻公司的假公章,并利用其私刻的公章与外界所产生的一切合同和经济往来均与本公司毫无关系,所产生的一起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陈洪榕一人自行承担,本公司对此行为一律不予认可。
  (2)陈洪榕在本公司所剩下的4.712%的股权,已被法院依法冻结,对于陈洪榕干扰本公司正常工作活动的一切言论和行为均属无效。  (3)本公司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的职权均受法律保护,陈洪榕在网上散布的种种言论,经司法机关查证均是谣言。  
希望广大网友不要亲信陈洪榕的此类谣言,关注其今后一举一动,请勿上当受骗,并揭穿其险恶嘴脸对其恶劣行径给予评击。      
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定兴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奎章  
  [color=#ff0000][b]作者声明:[/b]本帖为本人原创,未经本人和华声论坛许可,不得转载[/color]
  特大新闻爆料:犯罪嫌疑人杨奎章出来替上杭县公安局“辟谣”,天真、搞笑!!!                      友情提示福建上杭县公安局         杨奎章昨天在网上跟帖说“陈洪榕在网上散布的种种言论,经司法机关查证均是谣言。”不知你们看到否? 针对此论本人有提出如下看法:          一、是哪一家司法机关参与查证?是你们家吗?司法机关的查证结果应该由司法机构来公布,怎么由犯罪嫌疑人来发布呢?这个姓杨的无赖代表谁、代表你们吗?这些问题上杭县公安局能回答吗?!           二、如果司法查证是谣言,那么福建上杭县公安机关赶紧得站出来辟谣,给自已正身。辟谣方式是以造谣诽谤之名刑拘陈洪榕。         同时也可以为杨无赖摇旗呐喊:杨奎章是无辜的啊!杨奎章不是骗子啊!陈洪榕才是骗子!杨奎章是无罪的啊!     这一举多得不是很好吗?!这买卖你们可一定要做!!!         三、为体现司法公平、公正、公开,也为宣扬上杭县公安局办案和“司法机关查证”的严肃性,你们应该将查证的程序、结果公布于众,进一步维护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四、如果没有司法机关查证,那杨奎章撒布的“谣言”可都是经过严格查证的地地道道的无赖谣言——造“司法机关查证”之谣。杨奎章上次是借上杭人民法院法官之名行骗,这次可是以司法机关之威行令啦!真可谓旧伤未愈又添新伤,上杭县公安局应该追究造谣者的刑事责任啊。         上杭县公安局你们看这可行吗?          陈洪榕 日  
  杨无赖早就等着你了!不要脸的话说再多也用,用事实说话懂吗不要脸的无赖!去看看上杭县公安 上杭县人民法院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等是怎么被你这个无赖给利用和欺骗了,结果被拖在水里、吊在网上!  
跟你这种不要脸老流氓,能说什么呢?!虽然公安出身,结果却是个法盲!  
登报 检察院抗诉 司法机关查证 等等都需要严格的程序,明白了吗傻货!   不是像你这个无赖信口雌黄的那么简单,这个是假的,那个是假的,唉对的老家伙说了也是白说,不说了!吃饭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 自日起施行)。此乃国之大法!神圣不可侵犯!     杨奎章 上杭县人 1950年8月份出生 上杭县公安局领导干部,2007年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参与商业活动,且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进行诈骗。诈骗标的达470万,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对杨奎章这种无视社会公德、目无法纪的做法,我理性地向上杭县公安局举报,请求该局依法查处杨奎章违法违纪行为,惩治犯罪。但上杭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从一开始就抵触报案人、袒护违法分子,为杨奎章说话,经侦队长江大富还故意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混为一谈,对本人进行引诱性的问话。     2011年4月中旬,我和律师到上杭县公安局,再次反映上杭县公安局干部杨奎章在职期间违纪违法经商、虚构合同诈骗的事实,经艰难交涉最终按照经侦大队长江大富的要求我重新作了补充笔录。对杨奎章的违法违纪行为,江大队承诺会尽快做出答复。    此后我和律师又多次致电上杭县公安局了解案件进展情况。但是,时至今日上杭县公安局对杨奎章违法犯罪仍就视而不见、袒护包庇,且用各种荒唐的借口搪塞本人——上杭局大队长江大富说:杨奎章经商是个人行为合法;承认杨奎章是上杭县公安局领导干部但是2005年55岁就按上杭县的某些规定退休了……。    上杭县公安局执法不知法的做法,让我异常疑惑。杨奎章没有疾病也不伤残,55岁怎么能退休,合法的手续在哪里?!除非当时杨奎章得了重大疾病威胁到生命,或者杨奎章因公致残,才有机会2005年55岁退休。但是,杨奎章2007年利用合同诈骗的时候,身体健康,没有任何异常。    这显然是上杭县公安局无视国法,为杨奎章逃脱法律惩罚创造条件。因为《公务员法》是日起施行,所以上杭县公安局才掩耳盗铃般的编造出杨奎章2005年55岁就退休了的谎言。此种伎俩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造假、护短!天真地想对抗国法。    杨奎章是公安领导干部、公务员,在职经商触犯了《公务员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属于严重地违法违纪。杨奎章又是中共党员,无视党纪虚构合同进行诈骗,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管理条例》也应该对杨奎章进行处罚。请问上杭县公安局的领导,杨奎章触犯国法党纪要不要处理?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触犯法律都要受到应有的制裁。但是上杭县公安局不顾受害人的感受、恶意包庇杨奎章犯罪,并伺机寻找借口为杨奎章开脱逃避法律处罚。    上杭县公安局这种无视国法党纪的渎职行为也构成犯罪,有损公安的良好形象且破坏社会和谐,制造不稳定因素。    为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及维护政府的公信力,恳请上级领导介入调查此案、依法查处上杭县公安局包庇责任及渎职行为,严惩犯罪分子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今年是我们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为了庆祝这来之不易的巨大胜利。对那些无视国法党纪的个人与单位更应重手出击严惩,维护我们和谐的社会环境!    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共同构建良好的司法环境。国法绝不容侵犯!        陈洪榕 电话:        日      
  县公安局请自重,留点体面的尊严比无赖好(一)            “八年获得全省县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优秀单位,九年获得全市执法质量优秀单位。”太搞笑了,我晕了,就差那么一丁点我就倒地了。以上八九个“优秀单位”的金帽居然是套在福建龙岩上杭县公安局头上的。以我的亲身亲历去感受,两个字“滑稽”!如同顶着八九只尿桶一样。        荣誉与行为严重不协调,那是马尾丝栓饺----一提就露馅!        有必要认识一下无赖的概念,无赖可以算是流氓的一种,但是和传统定义上的流氓有着本质的区别,流氓也许最看重的就是所谓的面子,但是这点在无赖身上根本就没必要出现,无赖没有面子问题。          别小看无赖,无赖不好当,作为一个无赖,其中必需具备的一项要有捅不破的脸皮......总之就是不顾一切的,不要脸了!哥们,无赖容易吗?不容易啊!          现在俺们就不跟你兜圈子了上杭县公安局,没问题我不找你们,找你们也没好事!我是民,你是官,你们头顶国徽,我头顶青天白云。          面对现实先晒晒2009年到现在一直在发生中的事,发霉了有毒,对你们不好,影响你们健康、良好的形象。         本人2009年6月份在上杭县公安局刑侦队城区中队报案,报案内容为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请求依法追究杨奎章(上杭县公安局领导干部)、林定盛等刑事责任。    在做笔录过程刑侦队民警态度极端恶劣、而且用语极度不文明,如同审问犯人,我友善地提醒他们要对得起身上那张皮,做完询问笔录我要求开据报案回执单时,办案民警耍起泼皮无赖就是不给。        面对普法遗漏对象,我别无选择啊!我如果也像无赖一样大声的和他们吵,到时扰乱办公秩序的罪名会到扣到俺头上,估计划不来,我只好拨打龙岩110,把这情况反映给110并要求110录音作证。        从2009年报案到现在我给上杭县公安局纪检、刑侦办公室、经侦办公室、法制科等等,打过无数个电话索要回执单与处理情况的书面答复。但是这些爷们娘们出于对责任的逃避总是搞出一些荒唐又可笑的说辞,进行无耻的推诿,最后以无赖的形象玩踢皮球。你踢皮球我踢驴!看谁更受伤?        上杭县公安局啊你们是干嘛的,知道吗?!有本事就把中国的法律给改了,那我拿你没辙。要不我和你们一起上书给全国人大和公安部请求把相关法律规定给改了,改动内容如下请参考:第一,当事人报案公安机关不需要开据报案回执单,如果当事人一定要开据,拉出去毙了;第二,当事人报案后,公安局答复期限为三年,三年不够可以延长至五年十年。这样,你们就合理合法啦!!不用给我书面答复。         做梦吧!等着下辈子。        在维权过程中,本人见证了上杭县公安局种种无厘头、愚弄公众智商和情商的笑话,以下重温一段日发在『法律论坛』[实务案例]中《上杭县公安局的两个精彩回答》的内容:    日我打电话到上杭县公安局刑侦队办公室了解报案答复情况,一个不知姓什么的女警官接个电话,她跟我说具体情况她没办法跟我说。我就问那我应该找谁了解情况呢?她回答这个她不清楚。        但是她还是告知我两个问题:第一关于我报的案已经被移走了,第二当时接案的民警已经调走了。        针对女警官的回答的两个问题,我产生了两个疑问。        给女警官打完电话,我马上给上杭县公安局的纪检李书记去电话,想请教他关于我的两个疑问:        第一,女警官说案件移走了,那么我想了解一下案件移到哪去了,案件被移走,我作为举报人对案件的进展情况有没有知情权?!果真移走了,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应该享有这个知情权吧?!        第二,女警官说办案民警调走了,那我想问是不是公安人员调走了,公民报的案就可以不用查了?。或者说要等那个接案民警调回来了然后再继续查办呢?!再或者,是因为被举报者杨奎章(福建上杭人)原来就是上杭县公安局的民警......还有啊,那个不愿告诉我姓名的警察调走了可是上杭县公安局还在啊.....。    哇塞!还好上杭县公安局不是企业,要不然倒闭我去找谁啊?!不过注定也不能是企业,如果做企业按这种爷们似管理体制,外加倒灌式的售后服务,早就关门大吉啦!        万幸啊!佛祖、阿门、耶稣、太上老君还有真主。        纵然.,特权思想使某些人变得无知麻木;逃避法律惩罚心理,让一些人很无耻没有骨气。但是我还是得问问上杭县公安局,我的案件移给谁啊?给耶稣呢还是给太上老君?能回答得出来吗?能理直气壮地吭一声吗?!        女警官说当时接案的民警已经调走了,请问头顶八九个金帽的上杭县公安局领导们,那个接案民警调哪啦!调到佛祖身边了不会吧?!还是到阿门那去看门了?!我的事情没处理,走啦,卷宗都带走啦?想去干嘛?没门!        悲剧啊,到上杭县公安局举报杨奎章犯罪,现在变成同时检举上杭县公安局违法违纪、渎职。公安都成这样,你说老百姓还能活吗?!        奉劝上杭县公安局百般抵赖是没用的,该给我的还得给我,该处理还得处理。(待续)         陈洪榕 日星期二       
  上杭县公安局请自重,留点体面的尊严比无赖好(三)        前言:陈洪榕 福建籍 日企业法人代表被杨奎章非法变更,于日在上杭县公安局刑侦队城区中队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杨奎章的刑事责任。    因犯罪嫌疑人即被举报对象杨奎章(上杭人、男、1950年8月生)是上杭县公安局领导干部,至今福建上杭县公安局刑侦城区中队拒不开具《接受案件回执单》及案件书面处理意见给报案人陈洪榕。    依据《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第二条“接受案件的民警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以下统称报案人)问明案件的有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式样附后)一式四份,一份由受案单位存档,一份报主管部门(由县、市级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主管部门),一份交给案件主办部门,一份交报案人收执。回执中必须填明受案单位名称、受案民警姓名以及相关电话号码,以便报案人了解立案情况,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期间本人多次向该局纪检、督察、法制等部门举报投诉,但至杭县公安局对该案件处理情况未作任何答复。    显然福建上杭县公安局滥用公权力,弄虚作假,已经构成渎职涉嫌犯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最基本的法制精神,为了体现和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相关管辖机构应该认真严肃地处理福建上杭县公安局渎职行为。尽快尽早地消除社会影响,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安形象!,        (接 )《上杭县公安局请自重,留点体面的尊严比无赖好(二)》。在(二)重点提到上杭县公安局刑侦城区中队民警藐视法律,拒不开具《接受案件回执单》,对案件处理情况未作任何反应。于是本人向该局纪检举报投诉,请求督促接案民警完善法律程序,依法办案。结果上杭县公安局法制科却来电说经侦队已经给我答复了。    郁闷!雷人!上杭县公安局踢球水平果真一流。         网奔时代变化神速!上杭县公安局早已“龙王爷放火”——都改行踢球去啦!        上杭县公安局监督部门原来把本人请求追究上杭县公安局刑侦城区中队接案民警拒不开具《接受案件回执单》渎职行为的“球”都已踢进世界杯了,而我还蒙在鼓里。        于是乎,我又打电话到上杭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询问情况,经侦大队说已经给过《接受案件回执单》和答复了。晕乎!我以为大白天听到钟馗说鬼话!        这是我听到的最离奇的瞎话!        不过对他们的德性我已经习惯了,某些人的本性就是爱胡说八道,一时半会儿哪能改掉呢!为了推脱责任,无暇顾及事实,恣意黑白颠倒地说些不着边的神话,企图掩饰不可告人的意图——这恰恰暴露出他们做贼心虚、内心恐慌。        上杭公安局作为侦查机关更应该清楚证据的重要性,说话要有依有据,不能异想天开、无中生有地胡编乱造没门没脑的台词。        今天我有必要再一次义正言辞地声明,以警告上杭县公安局要维护中国公安的良好形象,不要耍那些令人鄙夷耻笑、有损尊严的小伎俩,玩弄偷梁换柱、张冠李戴的手段,这种恶意混淆是非的狡辩,纯粹是斧头劈水——白费力气!        你们那一套蒙三岁小孩的谬论,在事实面前已经被戳得支离破碎。现在本人耐着性子慢慢地将上杭县公安局不可告人的意图剥清楚。        本人在上杭县公安局报了两个案:        第一个是合同诈骗案:(本案是经济犯罪类案件,属经侦管辖范畴)。    2007年5月杨奎章伙同林定盛等人以制造假象、虚报价格、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签订合同诈骗本人,诈骗金额达470万元。    日,本人以合同诈骗罪在龙岩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该案被移送上杭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处理;龙岩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当日已开出《接受案件回执单》编号【(2009)年岩公经受字第04号】。        第二个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本案是刑事类案件,属刑侦管辖范畴)。    日杨奎章等人提供虚假材料,瞒骗上杭工商局,在原法人(即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签名将定兴公司变更到他名下。    日,本人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向上杭县公安局刑侦队报案,当日上杭县公安局刑侦城区中队接案民警态度恶劣拒不开具《接受案件回执单》,期间本人多次向该局纪检、督察、法制等部门举报投诉,但至杭县公安局对该案件处理情况未作任何答复。        请问上杭县公安局,第二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案的《接受案件回执单》何年何月何日给过我?答复在哪里?        再问上杭县公安局,这两个案件的性质一样吗?难道你们不知道这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案件吗?        三问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案件(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扯到经侦队的意图是什么?龙岩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开具的第一个合同诈骗案的《接受案件回执单》和请求追究上杭县公安局刑侦城区中队接案民警拒不开具第二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的《接受案件回执单》的渎职行为是一码事吗?能混为一谈吗?        显然上杭县公安局的荒唐说辞不是一种简单的推诿行为,更不是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而是经过认真思考后的一种故意狡辩。    事实证明他们把本人要求追究渎职行为责任的球踢到经侦队这种熟稔无耻的手法是有预谋和企图的。这种忽悠世人的表现未免也太侮辱公众的智商吧。        综上所述    上杭县公安局为了推脱责任,故意混淆两个性质不同的案件,以李代桃僵的方式试图扰乱公众视线,转移关注目标,继续弄虚作假蒙骗上级监督机构,完全是为了达到包庇犯罪、逃避法律惩罚之目的。        总书记曾经告诫各级官员:“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希望福建的有关部门能彻查此案,将涉案人杨奎章以及不作为的警察依法严肃处理。             陈洪榕  15#回复 作者:定兴工贸
回复日期: 12:13:00
  特大新闻爆料:犯罪嫌疑人杨奎章出来替上杭县公安局“辟谣”,天真、搞笑!!!                                          友情提示福建上杭县公安局                 杨奎章昨天在网上跟帖说“陈洪榕在网上散布的种种言论,经司法机关查证均是谣言。”不知你们看到否? 针对此论本人有提出如下看法:                  一、是哪一家司法机关参与查证?是你们家吗?司法机关的查证结果应该由司法机构来公布,怎么由犯罪嫌疑人来发布呢?这个姓杨的无赖代表谁、代表你们吗?这些问题上杭县公安局能回答吗?!                   二、如果司法查证是谣言,那么福建上杭县公安机关赶紧得站出来辟谣,给自已正身。辟谣方式是以造谣诽谤之名刑拘陈洪榕。                 同时也可以为杨无赖摇旗呐喊:杨奎章是无辜的啊!杨奎章不是骗子啊!陈洪榕才是骗子!杨奎章是无罪的啊!         这一举多得不是很好吗?!这买卖你们可一定要做!!!                 三、为体现司法公平、公正、公开,也为宣扬上杭县公安局办案和“司法机关查证”的严肃性,你们应该将查证的程序、结果公布于众,进一步维护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四、如果没有司法机关查证,那杨奎章撒布的“谣言”可都是经过严格查证的地地道道的无赖谣言——造“司法机关查证”之谣。杨奎章上次是借上杭人民法院法官之名行骗,这次可是以司法机关之威行令啦!真可谓旧伤未愈又添新伤,上杭县公安局应该追究造谣者的刑事责任啊。                 上杭县公安局你们看这可行吗?                  陈洪榕 日  
  『百姓声音』[百姓声音]不堪一击的无赖谎言!访问数:139
回复数:9  楼主回复 作者:hongrong1892010
发表日期: 13:38:04             福建龙岩上杭县公安局原领导干部杨奎章用他自家开办“司法机关”,在网上发布国际权威结论:陈洪榕在网上散布的种种言论,经司法机关查证均是谣言。请问上杭县公安局这家司法机关叫啥名啥在哪里注册的?如果可以,以后我们老百姓也都去注册一家,然后对外发布爆料新闻、特大奇事、怪事、荒唐事!         福建龙岩上杭县公安局原领导干部杨奎章用他自家开办“司法机关”在网上发布的国际权威结论中还有这么一句话:“陈洪榕又伪造事实送至龙岩市检察院,检察院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抗诉”。这么说龙岩市检察院采纳伪证为陈洪榕抗诉,那就是渎职啦!杨无赖,你应该马上控告龙岩市检察院啊!追究其渎职犯罪哦         请问龙岩上杭县公安局领导们请问以下内容,杨奎章自己开办的“司法机关”查证过吗?是“谣言”吗?1、http://t.cn/aW3j4N 2、 http://t.cn/aW3j4N 3、http://t.cn/aW3Jka 4、http://t.cn/aW3j4C          杨奎章诈骗事实过程:         林定盛、赖德良、游泰琼三人是福建省上杭县定兴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兴公司)的原始股东,江西省赣州市南康金矿是该公司的一个开发项目。因定兴公司林定盛等三股东要将定兴公司的股份(包括金矿项目)对外转让,由此引发杨奎章、林定盛互相勾结,用欺骗手段侵占本人的财物和本人所要收购的定兴公司的财物。          2007年3月,本人在北京、内蒙古从事房地产开发。2007年3月初,被控告人杨奎章通过其朋友项秀华将定兴公司股东林定盛等三人要对外转让股权的消息告知本人。日、27日,项秀华带本人到江西赣州宾馆与定兴公司原股东林定盛协商收购事宜,并到矿区实地察看、采样(包括被控告人杨奎章等共计八人在场)。          日,本人与项秀华把采到的样品送到福建省地质测试研究中心检测(见清单03);同日,本人还与定兴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定盛签订了南赣金矿《合作投资意向协议书》(见清单04),确定了本人要收购股权的投资意向。     日,本人在上海期间收到了福建省地质测试研究中心送来的“检测结果”,知道了该矿有开采价值。日,本人和项秀华到内蒙古,杨奎章、林定盛多次打电话催促本人到上杭县确定收购事宜。          日,本人与项秀华商定后从内蒙古坐飞机到福建厦门后到上杭县。日一早,杨奎章来宾馆告诉我们说:“情况有变,(定兴公司的)收购要公开招标,明码标价,还要(本人)先交30万元定金(参加)招标”。杨奎章还不让本人直接出面招标,认为“多一个人出场,价钱(标价)有可能会上升,要以杨奎章名义出场招标。”     本人因前期与杨奎章接触多次,且其系上杭县公安局领导干部,为人诚实,故本人同意以杨奎章的名义出场代替本人投标,同时,与出让方签署转让协议。本人还与杨奎章约定,不管最终中标价格多少,只要在本人能承受的范围内,本人会全部承认他所签署的合同,且本人将马上再行与其(杨奎章)签署转让协议,全盘接收该矿。     当天下午,杨奎章告诉本人,他以680万元价格中标,并拿出一份落款时间为日,有杨奎章和定兴公司林定盛、赖德良(邹华生代签)、游泰琼签字和加盖公司公章的《股权转让合同书》给本人看,同时还写一张“承诺书”(向本人“保证”协议书是真实的)。     见到该投标结果后,本人喜忧参半,喜的是杨奎章终于替本人拿下了该矿,忧的是680万元的收购款大大超出了本人的预算。杨奎章得知本人资金压力后,遂提出可以分一些股份给他和林定盛。     日,本人经与杨奎章、林定盛商议后,签订了一份《金矿探矿权股份协议书》(见清单05),对所收购的股份重新进行了分配:本人股份占50%(340万);杨奎章股份占25%(170万),林定盛股份占25%(170万)。此后,本人依照该协议,分期向杨奎章缴清了本人名下50%的股权收购金340万元。    以上事实经过,可参考龙回派出所在日对项秀华所作的“询问笔录”( 见清单06)。     2007年8月,本人偶然间从定兴公司的股东赖德良处获得一份签署同样时间是日,签署主体也同样是杨奎章、定兴公司三股东林定盛、赖德良、游泰琼签字的“股份转让合同书”( 见清单06),上面赫然写着,“转让价款为:人民币贰佰壹拾万整”。     至此,本人才知道杨奎章从原定兴公司三股东那里取的金矿转让价只有210万(并非680万),本人才知道上了杨奎章的当。2007年9月,本人向江西省南康市公安局报了案。日,南康市公安局龙回派出所因为本人的举报,依法传唤了证人项秀华并作了“询问笔录”。     证据:     证据四:《关于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市深坑里——赣县下湾地区金矿(以下称“南赣金矿”)普查的合作投资意向书》(04)    证明:1、日,福建省上杭县定兴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定兴公司”)与申请人陈洪榕签订南赣金矿合作投资意向书,约定:定兴公司保留20%股权,由陈洪榕投资80%股权。     2、陈洪榕在2007年4月份即开始介入投资及收购的谈判,为该投资项目唯一的主体。         证据五:《关于转让“南赣金矿”探矿权股份的协议书》(05)     证明:协议书开头一句话注明:“杨奎章于日以人民币680万元价格收购江西省南赣金矿100%的股权。”      该“680万”的收购款为虚构的数字         证据六:南康市公安局对项秀华所作询问笔录一份(06)     证明:1、日之前,申请人陈洪榕与定兴公司原股东多次协商,要收购的主体应为陈洪榕,杨奎章仅是陈洪榕的委托代理人,与定兴公司原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2、真实还原杨奎章等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进行合同诈骗的经过。         证据七:日,杨奎章代表申请人陈洪榕与原定兴公司三股东林定盛、赖德良、游泰琼签订的《“南赣金矿”普查项目股份转让合同书》(该证据来源于原股东赖德良)及两张“收条”(07)    证明:1、杨奎章代表申请人陈洪榕与原定兴公司三股东林定盛、赖德良、游泰琼签订的《“5.13”股份转让合同书》显示,杨奎章实际股权收购价只有210万,且定兴公司原股东赖德良也只按210万的比例收到最后一笔转让款。     2、杨奎章隐瞒真相,虚构股价,以210万收购价欺骗陈洪榕680万收购,杨奎章从中骗取470万差价款。     证据八:日杨奎章与林定盛“分账”对账单(08)     证明:1、杨奎章按680万的比例收到陈洪榕的股价款后与林定盛两人分账。     2、说明杨、林二人事先早有预谋,串通合谋欺诈申请人陈洪榕  
  证据九:《陈洪榕交的购买矿权首付款68万的收付情况》 (09)     证明:1、     2、杨奎章、林定盛、项秀华、孔令柱、等人按比例非法瓜分68万首付款。     3、说明杨奎章、林定盛、项秀华、孔令柱(林定盛妹夫)、黄河庆(林定盛外甥)等人系共同参与作案,属于团伙犯罪。     证据十:金矿所在地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回执单》、《证明》、《立案决定书》(010)     证明:1、部分证据被盗,以此要胁申请人陈洪榕,企图牵制、阻止申请人正常行使法律维权措施,足以彰显杨奎章等人掩盖犯罪事实的明显欲图。     2、说明杨奎章作案手段老道、毒辣,且极具反侦查能力,不惜一切手段,试图逃脱法律的惩罚。  
  福建上杭县公安局自身不正何以安天下!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曾经在公安部党委扩大会议上提出:“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公安机关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稳定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社会是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前提与条件。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和管理社会治安的重要职能部门和刑事司法的重要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承担着重要职责,特别是在构建民主法治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等方面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公安机关只有言行如一、竭尽忠信,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推进各项公安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以上是国家高层对中国公安神圣使命的定位与要求。  近年来,公安机关在转变执法理念,树立诚信公道、值得信赖的警察公众形象作出了很多努力,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在不断增强。  但是,距离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距离诚信公安机关的标准还有一定的差距。个别公安民警素质低下,一小部分民警“官本位、警本位”思想观念根深蒂固,背离“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法理念,以执法者、管理者自居,特权思想严重,对群众感情薄、敷衍多,漠视群众利益,甚至冷硬横拖,引发群众的反感情绪。  极少数民警经常接触社会阴暗面,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逐渐淡薄,出现了人民群众不满意的不正之风,极少数民警身上甚至存在违纪违法问题,极大影响了公安机关在群众中的诚信形象。  笔者所经历的福建上杭县公安局就是一个典型,个别经办民警“以执法者、管理者自居,特权思想严重,对群众感情薄、敷衍多,漠视群众利益,冷硬横拖”。  以下对发生在上杭县公安局的案例做具体介绍,希望引起组织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第一、2007年5月福建上杭县公安局领导干部杨奎章在职期间违纪违法经商、虚构合同诈骗。从当事人2009年报案至今,上杭县公安局无视国法、徇私舞弊,对杨奎章在职期间违纪违法行为拒不处理。  第二、2009年3月公安局领导干部杨奎章等人伪造法人签名,将定兴公司法人变更为他自己名下。原法人陈洪榕(笔者)向上杭县公安局刑侦城区中队报案,但接案民警态度恶劣,拒不开具《接受案件回执单》也不作任何答复。  对上述公安机关渎职、包庇犯罪的违法行为,笔者多次向上杭县公安局纪检、督察、法制等部门举报投诉,但上杭县公安局经办人员置事实与法律不顾,公然不尽职尽责,恶意包庇杨奎章犯罪,并伺机寻找借口为杨奎章开脱,以逃避法律处罚。  为维护中国公安的良好形象及政府的公信力,相关部门应该对当事人所阐述的事实进行调查,依法查处福建上杭县公安局包庇责任及渎职行为,严惩犯罪分子 ,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陈洪榕  
  陈洪榕就“杨奎章事件”给上杭县公安局的四点忠告:    
第一、认真学习、领会我党“为人民服务”和“依法治国”    的精神。    
第二、文明执法,依法接案,不要滥用私用公权力。    
第三、态度端正,严守诚信,切莫忽悠群众,小视百姓。    
第四、珍惜荣誉,对党和政府负责,注意社会影响。  
  证据的重要性在于它有效地还原了真相
  退役军人郑州海事处长魏子超声称被女受害人耿越萍掰手腕将其打成轻伤被河南十一位法医权威复验鉴定排除受害人造成的。而其妹夫现役军人19师肖振声称其被女受害人耿越萍打成轻微伤《其部队说他还有缝针》。真好笑。这两名受过专业格斗训练高大魁梧的军人在三名自称黑社会打手及一名开套牌出租车年轻司机的帮助下竟能被一个手无傅鸡之力的弱女徒手打伤。受害者一再要求专家复验肖振的伤,到现在肖振躲到部队里不敢验。事情为什么不能摊开桌面正大光明的说?女受害者是如何徒手将你打伤{缝有针}?难道女受害人练有传说中的九阴白骨爪?还是女受害人持凶器将你打伤{受害者可是在你们九人的控制下,直到警察到来未离房门一步}请将凶器拿出来让全国人民看看。  
  你这个这个还好点,我的摩托车被偷,我去公安报案,可是接待的我民警却说这个案子破不了,看你的运气好不好。这就是民警态度。  
  哈哈哈
  上杭公安局 哈哈哈 无赖的代表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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