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最新新闻英雄国际租金怎么算?

LPL新场馆?租金数百万壕无人性 _LOL英雄联盟_ 多玩LOL专区
LPL新场馆?租金数百万壕无人性
11:16:03 条 来源:网络 作者: ]
场馆一天的租金接近10万,虽然可能价格虚高,但确实价高。
  最近在贴吧有一位名叫&SSSSDDDD11123&的玩家在贴吧发帖,称自己在无意间见到了2017年的场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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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的LPL场馆是在虹桥天地演艺中心,当时是承包了三楼的多功能厅。而根据这位玩家的叙述,2017的场馆地址在陆家嘴的正大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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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大广场处于上海浦东陆家嘴地段,是由美国捷得国际建筑师事务所设计由泰国正大集团旗下的上海帝泰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兴建的大型国际化都会购物中心,总建筑面积接近25万平方米,地上10层、地下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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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如此高档的地方也是价格不菲,根据附近的物价和出租的公示,这个地方一天的租金接近10万,虽然可能价格虚高,但是一年的租金数百万还是没得跑了。具体是否真的如同玩家所说场馆在这个地方我们还不得而知,一切的答案只能等到新的LPL开始之后才能够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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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关县歌《英雄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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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只需一秒。精彩,尽在掌握!《英雄壶关》词解 该歌曲为省文联副主席、省音乐家协会副主席、秘书长李和平,省音乐家协会副主席、国家一级作曲吕欣荣,省委联...
《英雄壶关》词解
该歌曲为省文联副主席、省音乐家协会副主席、秘书长李和平,省音乐家协会副主席、国家一级作曲吕欣荣,省委联系的高级专家、国家一级编剧郭新顺所作。歌曲主题鲜明,健康向上,创意新颖,旋律优美,融思想性、艺术性和时代性于一体。能够反映我县的历史、文化和风土人情,体现壶关人民的现实生活与情感,展示壶关人民继往开来,再创辉煌的精神风貌。歌曲一开始,首先点明壶关从西北到东南一高一低的两座山峰“五龙山”和“打虎岭”,同时用“五龙山的草/打虎岭的松”来表明三层意象:一是象征壶关人“龙虎”般的精神气质;二是用“草”和“松”来寓意,壶关人民就像这险峻的地方生长的普通植物,平凡如草,但挺拔如松;“给一滴泉水根就生”体现我们壶关人就像“草”和“松”一样,只要有很少的养分,就能生长,有着顽强的生命力!不仅如此,我们壶关人都有“压不弯的腰/摔不散的魂”,这是千百年历练的品质和性格,这是壶关人坚韧厚道的“疙瘩”精神!因此,我们才能“掉一粒汗珠砸个坑”。沙窟遗址、北魏造像证明,壶关早在新石器时期就有人类繁衍生息;抗日战争时期,壶关的崇山峻岭到处是杀敌的战场,朱德、彭德怀、邓小平等老一辈革命家曾在这里运筹帷幄、指挥千军万马作战,留下了光辉的战斗足迹,特别是发生在1939年常行村著名的“窑洞保卫战”,更是打出了壶关民兵抗击日本侵略者的赫赫威名。因此,“沙窟垴有咱祖先的梦,窑洞战迎来东方红!坚韧厚道代代传/神州大地扬威名”!歌曲第二段一开始再次点明壶关的两大地理标识——满眼翠绿的“高山寨”和雄奇险峻的“大峡谷”。而“高山寨的雷/大峡谷的风”,则是通过“高”和“大”的对仗,“山寨”和“峡谷”的呼应,“雷”和“风”的借代,来象征壶关人“唱一曲秧歌添豪情”的宽广胸怀和“坚韧厚道”的“疙瘩”精神。壶关秧歌是我县的特色地方戏曲,“唱一曲秧歌”则把壶关人世代热爱的“秧歌”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壶关人的精神追求融为一体。“忘不了的义/报不尽的恩/喝一口羊汤暖三冬……”壶关人朴实厚道、重情重义、知恩图报的传统美德中,也无不渗透着“坚韧厚道”的“疙瘩”精神!特别是“喝一口羊汤暖三冬”这一夸张的句式,既是对山西名吃“壶关羊汤”的称颂,也是对壶关人真情大爱的赞美。“绿荫荫是咱子孙的命”,表现了壶关人视绿色为生命,尊重自然、与自然同存共荣的价值观。同时“石缝缝抠出万年青”,则展示出壶关人在矸石山区这样恶劣的生存环境中挑战自然极限而创造的绿色奇迹!“坚韧厚道代代传/热血儿女写光荣!”则用来表达一代代壶关人默默传承父老先辈坚韧不拔的顽强品质、不断创造辉煌历史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长按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每天给你不一样的精彩~~亲,官网订票更便宜哦!~~不会网上订票?请猛戳下方“阅读原文”,很方便滴呦,亲,快来体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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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太行第一峡---太行山大峡谷自然风光旅游区地处晋豫两省交界,位于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东南部;占地面积225平方公里.先后荣获“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中国最美十大峡谷、国家AAAA级景区、中国攀岩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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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委十二届二次全体会议暨经济工作会议为全县今年发展找准了方向、指明了路径,在全县掀起了突出一个重点、打好六场硬仗的热潮。近日,《壶关新闻》节目特开办《紧落实 &快行动》专栏,宣传各地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新思路,新举措。今天播出对桥上乡书记冯小红的专访。(视频建议在wifi情况下观看哦~)编辑&| &李 & &慧文字&|& 张&&& 艳视频&|& 焦国军更多详细内容请关注壶关县广播电视台或扫描下方二维码壶关县广播电视台(hgxgbdst)  查看原文  分享到微信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学网文章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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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关县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壶关县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加强廉租住房管理,严格廉租住房的准入、退出机制,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保〔2007〕162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县县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对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补贴或住房,以改善其居住条件的一种保障制度;所称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出资,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收购、改建等形式以及通过社会捐赠方式筹集的,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
&& &第四条 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统称&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县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全县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的实施。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县内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缴和维修、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常平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的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核准工作。
县发改(物价)、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人社、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保障方式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户籍满3年,且在县区实际居住;(其中申请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必须有城镇低保证)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上年度城镇低保家庭收入标准;
(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
(四)家庭成员内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结合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出售行为,且转让、出售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三)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
(四)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规定的。
&&&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的方式。
租赁补贴,是指县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以同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 租金核减,是指按相关规定,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给予以适当的租金减免。
  实物配租,是指县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章& 保障标准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财政能力、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
&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整并确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第八条 采取租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县发改(物价)主管部门根据市场平均租金水平、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情况等因素确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采取租金核减方式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或本单位自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当年公布的保障面积标准以下的,按当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年保障面积标准的,其超出部分的租金按当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30%标准收取。
第十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四章& 保障资金及来源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来源包括:
 &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 (二)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补助专项资金;
(三)省、市级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四)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资金;
(五)县财政预算外及有关专项资金;
(六)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比例不得低于20% ;
(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八)中央代地方发行的地方债券优先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保障性住房融资;
(九)银行贷款;
(十)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
(十一)清房补缴的超标价款;
(十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确定一定比例);
(十三)其它资金,包括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利息和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履行配建条件而缴纳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等。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补足。
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审计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廉租住房来源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
(二)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规定比例配建的廉租住房;
(三)在城市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区域,利用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存量闲置土地或新征土地集中建设部分廉租住房;
(四)政府出资购买符合标准的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五)利用现有的公有住房;
(六)社会捐赠的住房;&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十四条 新建廉租住房的基本标准为:
(一)房屋结构安全;
(二)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三)户型以一室一厅一厨一卫为主,室内普通地板砖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制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气四表出户,分户计量;
(四)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第十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10%配建廉租住房,在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5%配建廉租住房,并在规划条件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户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回购等事项。
第十六条 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土地出让和划拨前,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根据规划条件将配建廉租住房作为土地出让和划拨的前置条件。
&&& 第十七条 配建廉租住房项目审定(备案)程序,按照《壶关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实施办法》执行。
&& &第十八条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时,应统筹考虑集中新建廉租住房并安排一定数量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单列指标,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实行定点供应。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应按相关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
&&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和使用的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配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和轮候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壶关县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由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
(四)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低保证明;
(五)婚姻证明;
(六)相关部门出具的孤老、残疾、大病、烈士遗属及优抚等证明资料;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的收入认定按《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或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交材料,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15日内提出核查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有工作单位的在工作单位也要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及公示照片一并上报各乡镇(常平办事处);
(二)各乡镇(常平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各乡镇(常平办事处)公示,公示15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及公示照片经县民政部门和监察部门复查后一并报送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三)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准,提出核准意见,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办理相关廉租住房手续。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部门牵头,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协助进行复核,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具体进行调查取证。
&& &第二十四条 监察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乡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查阅房产档案、社会养老保险信息、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信息、车辆信息、工商企业注册登记、税务缴纳信息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七章 实物配租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申请、审核、公示、配租、轮候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实物配租的对象为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
第二十七条 申请实物配租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廉租住房房源和轮候情况,采取公开配租的方式,将廉租住房分配到符合条件的家庭,并将配租名单公示。
取得配租资格的家庭,因楼层、户型等原因拒绝配租,视为自动放弃。放弃配租的申请家庭,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两年内不再予以安排实物配租。
第二十八条 &廉租住户应与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壶关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物业服务费、水、电、暖、气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五)租赁期限;
 &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
&&&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 (九)其他约定。
第二十九条 已经确定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自签订租赁协议的下年度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八章 管理及退出
第三十条 县廉租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为县人民政府所有, 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租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 (一)对于承租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之内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按当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30%标准收取;
 & (二)租金标准执行时不考虑楼层系数、结构朝向、地段位置等因素;
 & (三)承租家庭按照《壶关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向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租金。逾期不缴的,支付违约金。对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并经催交无效的,可以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并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无工作单位的按本细则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缴和使用:
 & (一)廉租住房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应按物业管理规定缴存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维修资金不足时,续筹资金由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取的廉租住房租金中提取,仍不足的由本级财政补足;
(二)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拆改房屋结构;不得改动房屋的设施;不得擅自进行装修。租赁期间室内自用部分的维修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三)廉租住房在配租之前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和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纳入廉租住房的维修费用支出管理;
(四)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采暖费、有线电视费、物业服务费等使用费用均由廉租住户自己负担;
(五)如廉租住房小区有按规划建设的经营性用房,经营性用房只租不售,租金收入主要用于管理经费和房屋修缮的不足部分。
   第三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为1年,合同期满前1个月,廉租住户经个人申请、逐级复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与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下属机构续签合同。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于合同期满后30日内,向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家庭人口、资产和住房的变动情况,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退出所租赁的廉租住房。如合同期满后未按时限要求申报家庭基本情况或有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受理机关不予受理年度复核。
& &&第三十四条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实物配租资格、解除《壶关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 (一)未按规定时间入住的;
 &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六)利用租住的廉租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隐瞒家庭实际收入,不报或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年度复核资料的;
(八)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凡是取消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家庭,其承租的廉租住房从第2个月起按市场租金收取租金,并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如其能在6个月内主动退出的,可享受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优惠政策;如果逾期未退出的,当月租金按照上月租金的1.2倍核定计算,每月累加,同时在其所居住的小区及户口所在居委会进行公示,并计入廉租住房诚信档案,必要时由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承租户退出廉租住房时应结清相关费用,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对出租房屋进行验收,办理退房手续。
  第三十七条 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因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被取消保障资格的廉租住房承租人,能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清各项费用并腾退所租住廉租住房的,若其以后又具备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时,仍可纳入保障范围。
第三十八条 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因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被取消保障资格的廉租住房承租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腾退所租廉租住房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强制清退,并计入诚信档案,今后不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第三十九条 。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档案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严格申请、审核、审批、公示、轮候和退出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乡镇(常平办事处)对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动态管理。经查实,廉租住房申请人虚报、瞒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或不及时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变化的,应向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复核无误后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五年内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已获得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按市场平均租金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四十三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
&&& 第四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条件实行年度复核。被保障人应当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满1个年度后或在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受理机关如实申报。受理机关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照申报程序逐级上报。
经复核,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已发放租赁补贴的,停止发放;已实行租金核减的,不再进行租金核减;已实行实物配租的,收回廉租住房。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对各有关部门履行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四十六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含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执行廉租住房建设标准、工程建设质量及建设进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已竣工的廉租住房代县人民政府及时办理接收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逐月上报配建廉租住房建设的进展情况,未按合同约定建设和提供廉租住房的,按照规定收缴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第四十七条 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与管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设、配租和管理;确定住房困难的标准;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核准与登记;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信息档案; 廉租住房项目及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的规划审批;
县发改局负责廉租住房项目的立项和申报工作,积极争取中央、省、市补助资金。
县发改局(物价局)依法对廉租住房租金收取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对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依法进行查处;
&&& 县监察局对各部门履行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签署审核意见;
县财政局按规定筹集我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并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县审计局负责对我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租金收支以及新建廉租住房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做好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落实土地优惠政策;
县民政局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签署审核意见;
县公安局负责申请人的户籍、车辆所有情况的认定;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下岗、失业等困难家庭的认定;
县税务和金融部门负责落实廉租住房建设的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印发的《壶关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壶政发〔2007〕68号)同时废止。 
壶关县人民政府主办&壶关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协办&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府前街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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