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纳了就奖励,二十元5包奖励群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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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力电子采纳受限制股份奖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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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董事会采纳受限制股份奖励计划并已即时生效,据此,受托人将会购入股份(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支付),而该等股份将在计划规则之规限下为着选定人士而由信托持有,直至各归属期间结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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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制股份奖励计划
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董事会采纳受限制股份奖励计划并已即时生效。受限制股份奖励计划之主要条款及条件概述如下:
宗旨及目标
受限制股份奖励计划之宗旨和目的是表扬及鼓励若干员工作出的贡献,并激励彼等进一步推动本集团的营运及发展,以及吸引合适人才加入本集团。
除非发生以下终止计划事件,否则受限制股份奖励计划之有效期为采纳日期起计十年:
(i)董事会给予受托人及所有选定人士事先通知以终止受限制股份奖励计划;
(ii) 董事会授出并由受托人持有的全部奖励股份均已根据计划归属及转让予选定人士;或
(iii) 本公司接获清盘令或本公司自动清盘的决议案已获通过 (除因合并或重组及紧随合并或重组後,本公司的绝大部份事业、资产及负债转让予一家继承公司的情况则除外) 。
受限制股份奖励计划将由董事会及受托人根据计划规则及信托契据之条款管理。
董事会可挑选任何合资格人士参与受限制股份奖励计划,并厘定将授予各选定人士之奖励股份数目。
董事会有权在其认为合适之情况就选定人士所享有之奖励股份权利施加任何条件(包括於参考日期後在本集团内持续服务之期限) 。
购入奖励股份
董事会应於参考日期後在实际可行情况尽快从本公司之资源预拨参考金额存入账户,以便购买奖励股份。
受托人须在收到参考金额後20个交易日内 (或受托人与董事会就有关购买情况不时协定的更长期间) ,按当时的市价运用参考金额购入奖励股份。
倘若参考金额不足以购入全部所需股份以应付所指明的奖励股份,受托人须以参考金额购入可行范围内的最高数目的股份,并且(a)运用归还股份及其他股份 (倘若董事会如此指示) 或(b)向董事会寻求进一步拨款,直至购入全部奖励股份为止。受托人须於完成购买後随即将任何多出的参考金额退还予本公司。
倘若於相关归属日期或之前发生下列任何事件,授予选定人士之奖励将全部或部分 (根据计划规则视情况而定) 即时自动失效:
(i)选定人士不再为合资格人士 (不包括选定人士身故而终止的情况) ;
(ii) 选定人士(A)根据香港法例第6章破产条例 (经不时修订) 或任何其他适用法例之含义未能偿付或缺乏可偿付其债务之合理可能性或成为无力偿债者;或(B)与债权人达成任何一般安排或妥协;或(C)被判任何涉及其品格或诚信之刑事罪行;
(iii) 本公司接获清盘令或本公司自动清盘的决议案已获通过 (除因合并或重组及紧随合并或重组後,本公司的绝大部份事业、资产及负债转让予一家继承公司的情况则除外) ;
(iv) 倘选定人士被发现为除外人士;
(v) 选定人士未能达到授予函内就有关奖励相关部份所列明之任何条件;
(vi) 选定人士以任何其他人士为受益人而将有关奖励相关部份的相关奖励股份出售、转让、抵押、按揭、设立产权负担或创设任何权益;或
(vii) 选定人士未有於订明期限交回受托人就相关奖励股份订明之正式签立的转让文件。
於奖励全部或部分失效後,相关奖励股份不会於相关归属日期归属,但将就计划而言成为归还股份。
奖励的归属
除非计划规则另有规定,倘若於归属日期或之前并无发生失效事件,受托人须於归属日期後在可行范围内尽快将相关奖励股份转让予相关选定人士。
倘若选定人士在其获归属任何奖励股份前身故,受托人将以信托形式持有已归属之奖励股份,并转让予该选定人士之法定遗产代理人。
授予关连人士之奖励
凡向本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授出奖励股份前必须首先获得薪酬委员会批准。本身於建议奖励中拥有权益的任何董事会成员须就有关建议奖励的任何决议案放弃投票。
就向任何关连人士授出奖励股份而言,本公司及该关连人士须遵守所有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 (包括上市规则) 。
奖励的性质
在计划规则的规限下,根据本计划作出的任何奖励应属获得奖励的选定人士个人所有而不得转让。
选定人士於奖励股份及可归属於彼的相关收入中只拥有或然权益,须待该等股份归属而作实。选定人士於剩余现金或任何归还股份中概无任何权利。
受托人不得就其以代名人身份或根据信托 (如有) 持有的任何股份行使表决权 (包括但不限於奖励股份、归还股份及任何红利股份及由该股份衍生的代息股份) 。
如将导致下述情况,董事会不得进一步授出任何奖励股份:
(i)董事会根据该计划授出的股份总数超过本公司於采纳日期的已发行股本之10%;及
(ii) 本公司之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跌至低於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最低百分比。根据该计划可能授予选定人士之最高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本公司於采纳日期的已发行股本之1%。
根据於采纳日期的165,978,711股已发行股份计算,根据受限制股份奖励计划可授出及可向个别选定人士授出之最高奖励股份数目分别为16,597,871股股份及1,659,787股股份。
受限制股份奖励计划须於以下较早发生者终止:(i)采纳日期後满 10 年时及(ii)上文「年期」 一段所述之提早终止事件发生之日期。受限制股份奖励计划的终止不会影响任何选定人士於该计划下的任何存续权利。
於终止後不会再授出进一步奖励,但股份奖励计划之条文在所有其他方面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於终止前已授出及存续的奖励股份将继续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账户」指以本公司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仅就营运受限制股份奖励计划及由本公司以信托方式为选定人士持有的受限制股份奖励计划的资金而运作
「采纳日期」指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即董事会采纳受限制股份奖励计划的日期
「奖励」指董事会向选定人士授予股份作奖励
「奖励股份」指就选定人士而言,
(a)由董事会厘定及由受托人於市场上购入之有关股份数目,乃由本公司以现金根据计划规则向受托人偿付的方式作出;或
(b) 根据受限制股份奖励计划授予之归还股份或其他股份数目
「董事会」指董事会、董事会授予权力及职权以管理受限制股份奖励计划之有关委员会或有关小组委员会或人士
「本公司」指通力电子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上市
「关连人」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关连人士」指获选以选定人士身份参与受限制股份奖励计划之任何本公司关连人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合资格人士」指可能符合资格获选以选定人士身份参与受限制股份奖励计划的雇员 (不包括除外人士)
「雇员」指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任何雇员 (不论全职或兼职)(包括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任何执行及非执行董事)
「除外人士」指任何居住於该地区法律及规例不准许根据计划规则结算参考金额及╱或授予奖励股份及╱或授予归还股份及╱或其他股份及╱或归属及转让奖励股份的地区的雇员,或董事会认为遵守该地区的适用法律及规例,则必须或适宜不包括有关雇员
「其他股份」指受托人以本公司就受托人持有之股份所宣布及派发之现金收入或出售本公司就受托人持有之股份所宣布及派发之非现金及非代息分派之所得款项净额所购入之股份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不论於香港或其他地区注册成立)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参考金额」指相等於以下项目总和之金额:
(a)受托人将购入之该等奖励股份於参考日期之收市价;及
(b) 相关购买开支 (目前包括经纪费、证监会交易徵费、联交所交易费、投资者赔偿徵费、上市费,以及完成购买所有奖励股份的该等其他必要开支)
「参考日期」指董事会根据受限制股份奖励计划於该单一事件情况批准授予选定人士的股份总数的最终日期
「剩余现金」指就选定人士而言,其奖励之相关账户或受托人成立的任何信托基金内尚未用於购买其奖励股份或其他股份的剩余现金 (包括於香港持牌银行持有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
「薪酬委员会」指董事会的薪酬委员会
「归还股份」指根据计划规则可归於选定人士但未获接纳或未归属或被没收的该等奖励股份 (不论是由於失效或其他原因,或被视为归还股份的该等股份) ,或根据计划规则被视为归还股份的该等股份
「计划规则」指有关受限制股份奖励计划的规则 (以其目前的形式或任何经修订形式)
「选定人士」指董事会可不时按其绝对酌情决定权选定可参与受限制股份奖励计划的任何合资格人士
「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受限制股份奖励计划」
指董事会於采纳日期采纳并经不时修订的通力电子控股有限公司受限制股份奖励计划
「股东」指本公司股份持有人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1.00港元 (或因本公司股本之拆细、合并、重新分类或重整而不时产生的其他面值) 之普通股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交易日」指股份於联交所之买卖根据上市规则及不时之所有适用法律之任何守则或规定被暂停或禁止买卖之营业日 (由董事会不时厘定及通知受托人)
「信托契据」指本公司与受托人就委任受托人管理受限制股份奖励计划将予订立之信托契据 (经不时重订、补充及修订)
「受托人」指将不时获正式委任为信托契据所宣布的信托的受托人之人士
「归属日期」指就选定人士而言,其有权获得根据董事会施加的条件归属或根据计划规则视为已归属的奖励股份的日期
「%」指百分比(责任编辑:finet)波司登采纳股份奖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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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已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采纳股份奖励计划,合资格人士将有权参与该计划。股份奖励计划旨在透过奖励股份表彰及奖励若干合资格人士所作出的贡献及挽留他们为本集团的增长及发展效力。根据股份奖励计划,股份将由股份奖励计划受托人以本公司所出缴的现金在市场上购买,并根据股份奖励计划的条款在毋须付费情况下为相关选定雇员以信托方式持有,直至该等股份归属於相关选定人士。&&&&股份奖励计划受托人根据股份奖励计划所持的股份总数於任何时间将不超过全部已发行股份的1.5%。&&&&------------------------------------------------------------------------------------------&&&&董事会已於采纳日期采纳股份奖励计划。根据上市规则第17章,股份奖励计划并不构成购股权计划,且为本公司可自行决定计划。股份奖励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载於下文:&&&&股份奖励计划的目的&&&&股份奖励计划旨在透过奖励股份表彰及奖励若干合资格人士对本集团的增长及发展所作出的贡献。&&&&管理&&&&股份奖励计划由行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股份奖励计划的规则管理。&&&&参与者&&&&行政管理委员会可全权酌情对本集团的任何雇员(无论全职或兼职)(「合资格人士」)作出奖励。&&&&任何合资格人士享受奖励的资格均由行政管理委员会考虑该合资格人士对本集团的发展及增长所作出的贡献不时厘定。&&&&为免生疑问,合资格人士不包括任何董事及本公司的任何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奖励股份组合&&&&行政管理委员会须根据股份奖励计划对合资格人士(「选定人士」)作出奖励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股份奖励计划受托人(就股份奖励计划所委聘的受托人)。收到通知後,股份奖励计划受托人须从股份组合(「股份组合」)中拨出适当数目的奖励股份,股份组合包括:&&&&(a)受托人运用本公司根据信托契约支付予受托人的初次信托资金於联交所购买的股份;&&&&(b)股份奖励计划受托人运用董事会可从本公司资源中划拨的更多资金(受下文「计划限额」一段所载的限额所规限)於联交所购买的股份;及&&&&(c)尚未授予并因奖励失效而归还予股份奖励计划受托人的股份。&&&&股份奖励计划受托人购买股份以应付奖励及股份奖励计划的运作&&&&在「作出奖励、认购、购买及╱或授予的时间限制」一段所载限制的规限下,行政管理委员会可随时通知及指示股份奖励计划受托人按照低於行政管理委员会认为合适的股份最高价格的任何价格於联交所购买股份。特别是,倘若股份奖励计划受托人於股份组合中所持有的股份总数(扣除根据已作出及尚未执行的奖励所拨出的奖励股份数目後)不足以应付根据股份奖励计划将予作出的更多奖励,行政管理委员会须立即通知及指示股份奖励计划受托人,按低於行政管理委员会认为合适的股份最高价格的任何价格於联交所购买相关数目的股份,以填补奖励股份的任何实际或可能存在的不足股份。&&&&选定人士并不享有就股份奖励计划受托人持有的股份所宣布的非现金及非以股代息分派的任何现金、非现金收入或销售所得款项。上述收入或分派应由股份奖励计划受托人为将获行政管理委员会酌情授予股份的合资格人士的利益而持有。&&&&董事会须促成在下文「计划限额」一段所述限额的规限下,从本公司资源中拨付充足的资金予股份奖励计划受托人,以使股份奖励计划受托人可购买适当数目的股份,应付根据股份奖励计划不时作出而尚未执行的奖励。&&&&作出奖励、认购、购买及╱或归属的时间限制&&&&在以下情况中,行政管理委员会概不得作出或归属任何奖励,亦不得发出任何购买股份的指示:&&&&(a)在发生价格敏感的事件或就股价敏感事件做出相关的决定後,直至公布该等股份价格敏感的资料为止;或&&&&(b)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或发生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或任何其他适用法例或规例禁止的任何情况、或未获得任何相关监管当局的批准。&&&&计划限额&&&&倘若购买股份将导致股份奖励计划受托人於紧接购买前12个月期间所购买的股份总数合共超过1.5%的本公司投票权,则股份奖励计划受托人概不会购买股份。&&&&无论何时,股份奖励计划受托人根据股份奖励计划所持有的股份总数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5%,而单次或累计授予选定人士的奖励股份最高数目不得超过本公司於采纳日期已发行股本的1.5%。&&&&奖励失效&&&&倘任何选定人士因不当行为、触犯刑事罪行、违反雇用条款或破产而被即时解雇不再为合资格人士,则对该名选定人士作出的奖励将即时失效并注销。&&&&倘任何选定人士因退休或根据其雇用合约终止受雇而不再为合资格人士,则合资格人士仍可享有根据奖励为其拨出的奖励股份。&&&&倘任何选定人士因身故而不再为合资格人士,则根据奖励为其拨出的奖励股份将按照股份奖励计划的条款转让或归属予其遗产代理人。&&&&投票权&&&&股份奖励计划受托人不得就根据股份奖励计划所持的股份行使投票权。&&&&股份奖励计划终止&&&&董事会可以通过决议案随时终止股份奖励计划的运作,而在此情况下将不再作出奖励,惟终止不影响任何选定人士就终止前已向其作出的任何奖励享有的已发生权利。&&&&股份奖励计划的期限&&&&股份奖励计划将由采纳日期起开始生效,直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为止,惟可根据股份奖励计划的条款提前终止及董事通过延展股份奖励计划有效期的任何决议案。&&&&释义&&&&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行政管理委员会」指本公司的行政管理委员会,包括负责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及证券投资部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由董事会授予职权及权力管理股份奖励计划;&&&&「采纳日期」指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即董事会采纳股份奖励计划之日;&&&&「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董事会」指董事会;&&&&「营业日」指联交所开放处理证券买卖业务的日子;&&&&「本公司」指波司登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董事」指本公司董事;&&&&「合资格人士」指具有本公布「参与者」一段赋予该词的涵义;&&&&「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选定人士」指具有本公布「股份奖励组合」一段赋予该词的涵义;&&&&「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001美元的普通股;&&&&「股份奖励计划」指董事於采纳日期采纳的本公司股份奖励计划,其主要条款载列於本公布;&&&&「股份奖励计划受托人」指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为本公司委任的根据信托契约管理股份奖励计划的受托人,并为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行政总裁或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关连的第三方;&&&&「股份组合」指具有本公布「奖励股份组合」一段赋予该词的涵义;&&&&「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信托契约」指本公司与股份奖励计划受托人(作为受托人)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订立的有关股份奖励计划的信托契约(经不时重列、补充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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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客户服务中心邮箱:xin..cn
爱股客服电话:010-窦{二零一三年股份钣_(01112)_公告正文
窦{二零一三年股份钣
公告日期: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
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
等内 容而引致
的任何损失承
担任何责任。
International
合生元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12)
采纳二零一三年股份奖励计划
本公司董事会欣然宣布,其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批准采纳二零一三年
计划。二零一三年计划旨在认同若干雇员所作的贡献,向彼等提供鼓励以挽留彼
等为本集团的持续营运及发展作出努力,及吸引合适人员以促进本集团进一步发展。
二零一三年计划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7章项下的购股权计划或类似购股权计划的
二零一三年股份奖励计划
本公司董事会欣然宣布,其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批准采纳二零一三年计
划。二零一三年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载列於本公告。
目的及目标
二零一三年计划旨在认同若干雇员所作的贡献,向彼等提供鼓励以挽留彼等为本集
团的持续营运及发展作出努力,及吸引合适人员以促进本集团进一步发展。
根据二零一三年计划的规则,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诚信雇员合资格获授
予二零一三年计划项下的奖励,但下列人士除外:(i)本公司的任何关连人士;(ii)於
相关时间已递交辞呈或根据其雇用合同或因其他原因正处於离职通知期的任何人士;
及(iii)其居住地的法律及法规不允许根据二零一三年计划的条款拨出款项及u或股
份及u或认购股份的任何雇员或董事会认为根据居住地的适用法律及法规将其排
除在外乃必需或权宜的任何雇员。
董事会可不时全权酌情选定合资格参与二零一三年计划的任何雇员(「选定雇员」)
或选定一组选定雇员参与二零一三年计划。
受下文所载二零一三年计划的规模所限,董事会须(a)厘定拟作授予奖励用途的奖励
股份数目或(b)指示受托人向任何选定雇员配发退回股份(定义见下文)作为奖励股份。
董事会须藉发出授出函件知会选定雇员任何奖励的条款及条件(包括任何归属时间
表),且当本公司接获经选定雇员签署的授出函件副本时,则有关奖励将被视为获
有关选定雇员接纳。
根据二零一三年计划作出的任何奖励将归获奖励的选定雇员个人所有,且不可转让,
任何雇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根据有关奖励已拨出并与其相对应的可交付的现金款
项或以该等现金认购的任何奖励股份进行销售、转让、抵押、按揭、施加产权负担
或增设以任何其他人士为受益人的任何权益,或作出与上述现金款项或奖励股份有
关的销售、转让、抵押、按揭、施加产权负担或增设权益。
受托人认购股份
为支付根据二零一三年计划授出的奖励,奖励股份将由本公司利用本公司股东於本
公司股东大会上不时授予董事会的一般授权按面值予以配发及发行,惟於本公司股
东大会上单独获得股东批准则另当别论。
於授出奖励後,董事会须在拨出资金供认购有关奖励股份後,於可行情况下尽快
从本集团资源中向受托人(或按其指示)支付(或促使获支付)足够资金(「可交付款
项」)。於接获可交付款项後,受托人须将其用於在受托人与董事会不时议定的时间
按面值认购奖励股份,惟於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有关奖励股份归属前40个营业日。
倘董事会决定利用一般授权按面值配发及发行奖励股份,则本公司须於董事会作出
有关决定的同时及於可行情况下尽快向联交所申请批准有关奖励股份上市及买卖。
获如此认购的股份须受不时生效的公司细则全部条文所规限,并将於所有方面与於
参考日期(或倘该发行及配发日期为本公司暂停股份过户登记日期,则为重新受理
股份过户登记之首日)的现有已发行缴足股份享有同等权益。
受托人不得行使其根据二零一三年计划以信托方式持有之任何股份所附带的任何
投票权(包括但不限於奖励股份及彼等产生的任何红利股份及代息股份)。
由受托人根据二零一三年计划的条款代表选定雇员所持有及可交付予有关选定雇
员的任何奖励股份须根据董事会於该选定雇员获选定参与二零一三年计划之日酌
情厘定的时间表(奖励股份按有关时间表所载归属之日或各有关日期,即「归属日期」)
归属於相关选定雇员,惟:
於有关日期以下条件已符合及继续符合,
董事会可能已酌情规定的有关其他条件,且该等条件於雇员获悉奖励日
期或之前以书面形式送达选定雇员;及
选定雇员於(a)有关参考日期後及(b)於归属日期(或(视情况而定)於各有
关归属日期)一直为本集团的雇员;及
(ii)概无以下事件发生:
选定雇员因故而被本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解雇(就二零一三年计划所指之
不诚实或严重失职(不论是否与其受雇有关);蓄意不服从或不遵守
本集团雇用合同或任何法律指令或本集团所发出的指示;
(ii)不能胜任或疏忽职守;或
(iii)进行本公司的决定性意见认为对其妥为履行职责构成负面影响或令
本公司或本集团声誉受损之事宜;
选定雇员被本集团即时解雇;
选定雇员破产或在账款到期後一段合理时间内未能偿还债务;或与其整
体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进行债务重组协议;
选定雇员触犯任何涉及其诚信或诚实的刑事罪行;或
根据香港法例第395章证券(内幕交易)条例或其他不时生效的任何适用法
例或法规被控、裁定或须就任何罪行负上法律责任。
於奖励股份根据二零一三年计划的规则将归属於有关选定雇员的拟定归属日期前五(5)
个营业日,董事会须(i)向受托人发出确认函件,告知受托人有关归属,及已履行有
关归属条件(如有)的有关选定雇员名单及彼等各自享有拟归属的奖励股份及相关
收入,连同转账详情,及(ii)向有关选定雇员发出归属通知。倘本公司向受托人及有
关选定雇员分别发出上述确认函件及归属通知(惟受限於适用法例、上市规则或本
公司规管股份交易的任何规则所订明的任何股份交易限制及超出受托人合理控制
范围的任何情况),受托人须於归属日期向有关选定雇员转让有关获归属之奖励股
份及相关收入。倘股份交易於归属日期受适用法例、上市规则或本公司规管股份交
易的任何规则所禁止,则已归属之奖励股份及与有关奖励股份相关之相关收入须於
有关禁止结束後在合理时间段内转让予有关选定雇员。
倘可交付予选定雇员的股份(「退回股份」)并无根据上文所载程序归属,则受托人
须根据董事会之指示以有关方式及在有关条件下专为所有或一名或以上选定雇员
的利益持有该等退回股份及其所产生的任何收入。
归属前的参与者权利
在任何有待奖励的股份根据二零一三年计划於相关归属日期归属於选定雇员前,选
定雇员就有关股份概无任何权利(包括任何收入、股息、其他分派或投票权)。
禁止交易期
倘董事会任何成员掌握有关本公司的未公布内幕资料(定义见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
及期货条例),或倘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附录10所载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
易的标准守则或任何适用法例及法规或本公司不时采纳之任何证券交易内部守则,
董事被禁止进行买卖,则不得根据二零一三年计划向受托人付款以供认购股份及不
得根据二零一三年计划向受托人发出认购股份之指示。
倘本公司、选定雇员受雇的本公司附属公司或业务部门(或为本集团成员公司的业
务部门)不再为本集团的附属公司或业务部门,则向该选定雇员作出的任何奖励将
即时失效。
倘颁布本公司清盘的命令或本公司通过自愿清盘的决议案(惟就合并或重组目的及
随後进行合并或重组,且於该等合并或重组情况下本公司实质上全部的业务、资产
及负债乃传递予继任公司则除外),则任何奖励将即时失效。
倘选定雇员於归属日期前身故,或於其正常退休日期或经本集团同意的情况下之较
早日期退休,则除董事会全权酌情另有决定外,该选定雇员的所有未归属奖励股份
及有关该等未归属奖励股份的相关收入(或其权利)将於该选定雇员身故时或其退
休日期(视情况而定)失效。董事会有权将已身故选定雇员的任何未归属奖励股份
视为於紧接该已身故选定雇员身故前一日已归属。
二零一三年计划的规模
倘有关奖励将导致董事会根据二零一三年计划奖励的股份数目超过本公司於采纳
日期已发行股本的1.5%,则董事会不得作出任何进一步奖励。
倘因有关认购致使根据二零一三年计划管理的奖励股份数目将超过本公司於采纳
日期已发行股本的1%(惟在确定有关数额时不计及於归属後已转让予选定雇员的奖
励股份,且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决定增加有关限额),则不得根据二零一三年计划拨
出任何款额及认购任何奖励股份,亦不得向受托人支付任何款项以供作出有关认购。
任何一次奖励予一名选定雇员的奖励股份数目最多合共不得超过本公司於采纳日
期已发行股本的1%。
二零一三年计划的期限及终止
二零一三年计划将自采纳日期起五(5)年有效及生效,惟董事会可决定提早将其终止。
二零一三年计划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7章项下的购股权计划或类似购股权计划的安排。
於本公布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二零一三年计划」
本公司的二零一三年股份奖励计划
「采纳日期」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公司细则」
本公司不时的组织章程细则
本公司根据二零一三年计划向任何选定雇员授出之股
「奖励股份」
就任何选定雇员而言,由董事会厘定,并由受托人自
安排拟由本公司自本集团资源支付予受托人的现金中
认购之有关股份数目,连同可交付予该等股份的任何
代息股份或红利股份;
「董事会」
本公司之董事会
「营业日」
联交所开放进行交易业务及香港银行开放营业之日(星
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
「本公司」
合生元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诚信雇员,不包括本
集团不时的任何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A章),
惟该词条并不包括於相关时间已递交辞呈或根据其雇
用合同或因其他原因正处於离职通知期的任何人士。
「本集团」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参考日期」
就任何雇员而言,拨出根据二零一三年计划相对应於
该雇员的可交付的金额之日
「相关收入」
受托人以信托形式持有的一股股份产生的所有股份形
式(包括但不限於有关股份收取的任何红利股份或代
息股份)的货币收入(扣除有关收取或支付该收入所产
生的一切费用或收费)
「剩余现金」
即信托基金内余下的现金
「选定雇员」
由董事会选定参与二零一三年计划的该等雇员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普通股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受托人」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其将作为二零一三
年计划的受托人以信托方式持有现金及u或奖励股份
承董事会命
合生元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香港,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罗飞先生及孔庆娟女士;本公司的非执行董事
为张文会博士、吴雄先生、罗云先生及陈富芳先生;及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为
魏伟峰博士、陈伟成先生及萧柏春教授。
建议及投诉热线: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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