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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正涛、徐锐等组织卖淫罪,魏正涛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淄刑一终字第21号  原公诉机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正涛,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马志忠,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锐,曾用名徐连军,男,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曙光,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冀军,男,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小宁,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金强,男,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关伟,男,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玉海,男,日出生,蒙古族,中专文化。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峰,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海生,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某,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日被逮捕,因一审判处缓刑于日被释放。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潘某某,女,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日被监视居住,日继续被监视居住,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魏某某,女,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因一审判处缓刑于日被释放。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女,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因一审判处缓刑于日被释放。  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又名豆豆,女,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因一审判处缓刑于日被释放。  原审被告人郑某某,又名李某某,女,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因一审判处缓刑于日被释放。  原审被告人刘某甲,又名刘某某,女,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日被取保候审,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女,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淄博魏氏獒园工作人员。因涉嫌犯窝藏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齐某某,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因涉嫌犯窝藏罪于日被取保候审,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魏正涛犯组织卖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原审被告人徐锐、冀军、曹金强、关伟、朱玉海、孟海生犯组织卖淫罪,原审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潘某某、魏某某、王某某、赵某某、郑某某、刘某甲犯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窝藏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原审被告人齐某某犯窝藏罪一案,于二○一四年一月十七四日作出(2013)川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魏正涛、徐锐、冀军、曹金强、关伟、朱玉海、孟海生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各上诉人,听取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期间,日至3月26日,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对上诉人魏正涛阻止同监室人员陈某某自杀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  被告人魏正涛自2003年以来,先后投资承包淄博万博大酒店九楼洗浴中心、五楼508按摩房,通过淄博万紫千红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承包淄博皇冠假日酒店洗浴中心、淄博凤阳大酒店洗浴中心、加勒比宾馆,安排被告人徐锐、冀军、曹金强、关伟、朱玉海、孟海生等人利用上述场所组织多名妇女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徐锐、冀军、曹金强、关伟、朱玉海、孟海生等人对从事卖淫活动人员进行编号管理,制定了详尽的考勤、收费、提成、结算、奖惩、流程等相关规定,同时为卖淫人员提供工装、器具、避孕套等卖淫器具,形成了机构明晰、层级管理完善的卖淫组织,该组织从事卖淫活动时间跨度长,从事卖淫人员多,违法所得巨大。  被告人赵某某某、陈某某、潘某某、魏某某、王某某、赵某某、郑某某、刘某甲在明知被告人魏正涛、徐锐、冀军、曹金强、关伟、朱玉海、孟海生等人组织卖淫的情况下,在淄博万博大酒店九楼洗浴中心、五楼508按摩房,淄博皇冠假日酒店洗浴中心,淄博凤阳大酒店洗浴中心、加勒比宾馆,从事财务管理、服务生领班、培训卖淫人员、介绍卖淫人员等工作,收取并记录卖淫款、结算卖淫款提成,为卖淫人员购买工装器具、避孕工具等卖淫器具,积极协助被告人魏正涛、徐锐、冀军、曹金强、关伟、朱玉海、孟海生等人从事组织卖淫活动。日22时许,淄博市公安局对淄博凤阳大酒店洗浴中心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扣涉案淫秽影碟、登记本、账本、培训材料等一宗。  另查明,被告人冀军、孟海生、王某某、赵某某、刘某甲经公安机关询问到案后即交代了所犯罪行。被告人徐锐、关伟、赵某某某、陈某某、魏某某经公安机关询问到案后,没有立即交代所犯罪行,后在公安机关掌握犯罪事实并做工作后,才交代所犯罪行。被告人魏正涛、曹金强、朱玉海、潘某某、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徐锐在淄川区看守所羁押期间,其他在押人员自杀,徐锐帮助包扎伤口,积极实施抢救,避免了重大不良后果的发生。本案冻结的被告人魏正涛在齐商银行张店支行的存款200万元及其孳息、被告人魏正涛在张店农村商业银行傅山支行的存款100万元及其孳息、被告人魏某某在中国银行淄博华光路支行的存款225万元及其孳息均系本案赃款或违法所得,系由被告人魏某甲、潘某乙将洗浴中心等卖淫场所的违法所得通过“金蚂蚁娱乐休闲餐厅”、“乐比五金商行”等账号转移后存入银行。  (二)非法持有枪支  2011年以来,被告人魏正涛先后从淄博市张店区义乌小商品城购买长枪二支、手枪二支,存放于其经营的淄博市周村区魏氏獒园处,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上述枪支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具有致伤力。  (三)窝藏  被告人齐某某明知潘某某涉嫌犯罪,于日、8月14日先后两次开车帮助其逃匿,并于同年8月8日至8月14日期间将潘某某藏匿于家中。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潘某某涉嫌犯罪,于日帮助被告人齐某某为潘某某提供藏匿地点递交房屋钥匙。  帮助毁灭证据  2012年8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将被告人魏正涛非法持有的长枪二支、手枪一支藏匿于淄博市周村区魏氏獒园的水池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上述枪支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具有致伤力。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刘某乙等证言、户籍证明等书证、淫秽物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淫秽光碟等物证、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正涛、徐锐、冀军、曹金强、关伟、朱玉海、孟海生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潘某某、魏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赵某某、郑某某、刘某甲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魏正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杨某某、齐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构成窝藏罪。被告人杨某某帮助他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告人魏正涛在组织卖淫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应按照其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魏正涛在公安机关对其涉嫌组织卖淫罪进行侦查时,主动交代了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锐、冀军在组织卖淫活动中系积极参加者,量刑时应当考虑各自作用。被告人徐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帮助他人阻止他人自杀,有立功表现,对其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冀军系自首,对其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曹金强、关伟、朱玉海、孟海生在组织卖淫活动系从犯,对其均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魏某某、赵某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在协助组织卖淫中系积极参加者,应当根据各自作用,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赵某某、郑某某、刘某甲在协助组织卖淫中系从犯,对其均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在窝藏犯罪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在窝藏犯罪中系从犯,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孟海生、王某某、齐某某、赵某某、刘某甲有自首情节,对其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锐、关伟、赵某某、陈某某、魏某甲、杨某某系被公安机关询问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交代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金强、朱玉海、潘某某、郑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其均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魏正涛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徐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冀军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曹金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关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朱玉海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孟海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以窝藏罪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宣判后,公诉机关不抗诉。被告人潘某某、魏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郑某某、赵某某、刘某甲、杨某某、齐某某均服判不上诉。被告人魏正涛不服,以“没有安排徐锐等人组织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对徐锐等人组织妇女卖淫活动不知情,指控其构成组织卖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非法持有枪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具有自首情节,应从宽处罚适用缓刑;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制止他人自杀,有立功表现,应减轻处罚”等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上诉理由基本相同。被告人徐锐不服,以“没有直接实施组织卖淫行为,指控其犯组织卖淫罪定性不当,应认定其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原审判决量刑重”等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上诉理由基本相同。被告人冀军不服,以“在组织卖淫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原审判决量刑重”等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冀军的上诉理由基本相同,另还提出“冀军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曹金强、关伟、朱玉海、孟海生均以“作为雇佣人员,根据领导安排从事洗浴中心的相关管理工作,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罪,原审判决量刑重”等为由,分别提出上诉。被告人朱玉海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朱玉海的上诉理由基本相同。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另查明,日,上诉人魏正涛在淄川区看守所3号监室内发觉并阻止同监室人员陈某某划腕自伤。淄川区看守所出具对魏正涛、陈某某的询问笔录,值班民警王某某、李某某的证明材料,同监室在押人员郭某某、张某某等询问笔录以及3号监室的监控录像等证据,并提交关于调查核实在押人员陈某某划腕自伤情况的说明,认为经查看监控录像、调查核实有关在押人员,陈某某划腕自伤事件存疑,不应对有关在押人员的行为奖励。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认为陈某某自杀意愿不明显,魏正涛的供述与陈某某及其他同监室在押人员的证言存在明显矛盾,陈某某自杀前对魏正涛有示意动作,举止明显异常,对魏正涛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立功。  关于上诉人魏正涛及其辩护人所提“没有安排徐锐等人组织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对徐锐等人组织妇女卖淫活动不知情,指控其构成组织卖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魏正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上诉人徐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吻合,证实上诉人魏正涛自2003年承包淄博万博大酒店以来,直接或间接安排徐锐、冀军、曹金强、关伟等人在淄博万博大酒店、淄博凤阳大酒店洗浴中心、淄博皇冠假日酒店洗浴中心组织卖淫,同时通过原审被告人潘某某、魏某某管理财务,分红盈利,实现控制和管理上述卖淫场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陈某某、高某某、刘某乙等均证实上诉人魏正涛系淄博万博大酒店九楼洗浴中心、五楼508按摩房,淄博皇冠假日酒店洗浴中心,淄博凤阳大酒店洗浴中心、加勒比宾馆等卖淫场所的实际投资人;同案犯潘某某、魏某某证实帮助魏正涛管理、监管账目,将淄博凤阳大酒店洗浴中心、淄博皇冠假日酒店洗浴中心等卖淫场所的非法收入转移到魏正涛名下,魏正涛系上述卖淫场所的实际受益人;魏正涛签字的提成分红单、外出考察费用报销单等书证亦证实魏正涛不仅明知上述洗浴场所有卖淫行为,而且对上述卖淫场所进行实际控制和管理,是组织卖淫活动的主犯。故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魏正涛及其辩护人所提“非法持有枪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具有自首情节,应从宽处罚适用缓刑量刑重”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上诉人魏正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具有致伤力的非军用枪支四支。上诉人魏正涛在公安机关对其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进行侦查时,主动交代了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原审判决综合考虑上诉人魏正涛非法持有的枪支数量、自首、危害后果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量刑适当。故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魏正涛及其辩护人所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制止他人自杀,有立功表现,应减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通过审查上诉人魏正涛阻止陈某某划腕自伤时的监控录像,综合分析陈某某所谓的“自杀”动机、伤情状况、平时表现、魏正涛发现陈某某“自杀”时的言语行动,认定陈某某“自杀”及魏正涛阻止“自杀”构成立功的证据不充分,依法不能认定有立功表现。故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徐锐及其辩护人所提“没有直接实施组织卖淫行为,指控其犯组织卖淫罪定性不当,应认定其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原审判决量刑重”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徐锐在上诉人魏正涛的安排下,对淄博皇冠假日酒店洗浴中心,淄博凤阳大酒店洗浴中心、加勒比宾馆等卖淫场所进行实际管理,其又安排上诉人冀军、曹金强负责卖淫场所的具体运营管理,卖淫场所的文件和财务报表、提成等均需上诉人徐锐签字,日常的营业情况上诉人冀军、曹金强等人都向徐锐汇报,上诉人徐锐再定期向上诉人魏正涛汇报,在组织卖淫活动中具体决策管理,系积极参加者。故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冀军及其辩护人所提“在组织卖淫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原审判决量刑重”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冀军系凤阳大酒店洗浴中心经理,自2006年起负责淄博皇冠假日酒店洗浴中心的日常管理,2010年起负责淄博凤阳大酒店洗浴中心的日常管理,对招募的卖淫人员进行面试,给卖淫人员开会、宣布纪律和奖惩规定,向上诉人徐锐汇报公司的日常运营情况,是组织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者,依法构成组织卖淫罪。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冀军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及地位、作用、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已予从轻处罚,原审判决量刑适当。故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冀军的辩护人所提“冀军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冀军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的情况,并未查证属实,依法不构成立功。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曹金强、关伟、朱玉海、孟海生所提“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罪,且原审判决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曹金强曾先后担任淄博万博大酒店洗浴中心服务生、淄博皇冠假日酒店洗浴中心领班、淄博凤阳大酒店洗浴中心副经理等职,自2011年初起负责淄博皇冠假日酒店洗浴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招募的卖淫人员进行面试,给卖淫人员开会、宣布纪律和奖惩规定,自2012年4月起受上诉人朱玉海的监管,向上诉人徐锐汇报洗浴中心的日常运营情况。上诉人关伟自2012年4月起在淄博凤阳大酒店四楼加勒比宾馆担任法人代表,负责监督装修施工及配合上诉人冀军对淄博凤阳大酒店洗浴中心进行管理。上诉人朱玉海系淄博万紫千红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行政总监,受上诉人徐锐安排担任淄博凤阳大酒店洗浴中心法人代表,且自2012年4月起负责监管淄博皇冠假日酒店洗浴中心,查看出勤情况和对财务支出报表签字。上诉人孟海生担任淄博凤阳大酒店洗浴中心副经理,主要负责部分卖淫人员的面试、培训、工装和卖淫器具等物品的配发,安排服务生到休息大厅、加勒比宾馆按摩房播放色情录像,以及给嫖客安排卖淫人员,上述四上诉人均系卖淫活动的管理者,直接参与组织卖淫事项,对卖淫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依法均构成组织卖淫罪。原审判决根据四上诉人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及各自的地位、作用、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已对四上诉人从轻处罚,原判量刑适当,故上述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魏正涛、徐锐、冀军、曹金强、关伟、朱玉海、孟海生组织多名妇女多次进行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卖淫罪。原审被告人潘某某、魏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赵某某、郑某某、刘某甲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予以协助,其行为均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上诉人魏正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原审被告人杨某某、齐某某明知他人涉嫌犯罪而帮助逃匿,其行为均构成窝藏罪。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帮助他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磊  审判员 张 宏  审判员 赵锦波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孙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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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齐王府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老板 蒋志芳
  实际控制人为 蒋志英 (山东鸿嘉集团有限公司 )  淄博 齐王府
常年有营利性陪侍
专门的裸陪  实际控制人 蒋志英 还曾是 淄博市人大代表  鸿嘉集团向桓台县人民政府捐赠鸿嘉小学  淄博 许建国
现正干部考察预告中,不知对此有和看法?
      有些人在观望,等待九月五日之后,想继续重操旧业,从事提供色情服务的非法勾当。他们对淄博市公安局此次扫黄严打的态度并不明确,我相信我希望将现有整顿的黄毒店继续关停半年,保持高压态势,很杀这股歪风邪气,对得起淄博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的荣誉称号。  张店区东三路的夜总会不少想“吉店转让”的。
杜科社区的书记要做好房东的思想工作,坚决不能租给继续开夜总会的人。  张店区东三路上
还有两个小姐
责任人:体育场派出所 赵智   喜满堂洗浴
浩东海洗浴
不可能改掉黄毒店的本质,暂时的收敛并不意味的改邪归正。  市府东一街的 艳艳美发
老板带着一个婴儿
想继续把店开下去  和平路上的足疗店
蠢蠢欲动  南世纪路的足疗店
依旧打擦边球  高新区的黄毒店一家也没关,吴佩林局长不要影响许建国副市长的升迁奥。
    淄博高新区
旁边的黄毒店 改成 股指期货
  几点声明   星期二  七月十九
淄博 中雨  以后打打杀杀、骂骂咧咧的事不要找我了。我和淄博黑白两道上的任何人都无瓜葛。  不要因为打过几次电话,和我见过几次面,吃过几次饭,就打着我的旗号招摇过市。  凡是打电话骚扰我,求情删帖的一律曝光,凡是请客吃饭软硬兼施的一律报警。  投诉谁,举报谁,都是我的个人意愿,绝不可能谁不让我举报谁,我就不举报谁。  不可能谁让我举报谁,我就举报谁。过去不会,现在也不会,将来更不会发生。  最近,淄博公安局部署全市扫黄严打,决策英明。和我举报无关,谁有本事,找公安部门理论,不要把停业整顿的损失归咎我头上,不可能我说查谁就查谁,更不可能我说不查谁就不查谁。此次扫黄严打表现了市局领导的态度坚决,只要有决心就一定有好办法震慑黄毒,扫除黄毒。  现如今,还有人在观望,等待九三阅兵后继续从事提供色情服务。我的意见不管用,但是我坚信:在打击黄毒方面,和市局的领导意见不谋而合。 希望淄博市公安局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把黄毒店继续关停半年,狠杀这股歪风邪气,对得起淄博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的荣誉称号。
  杏园西路
新天地足疗
又重操旧业了。  安乐街的
祥和旅馆  淄博妇幼保健院西侧的小胡同
  张店东三路
众鑫足疗  请兴学街派出所
广场派出所 新华街派出所 做好这些店员工的实名登记  共青团西路的 东方红夜总会现在改名芙蓉歌厅  请公园派出所密切关注此歌厅,凡是招聘来的男女都做好实名登记,防止更多的失足少男少女迷失自我。  向潘庄派出所的王所长看齐。第一条措施:把涉黄举报的提示牌贴在各娱乐场所的门口。第二条措施:家富富桥 重庆富桥
太阳城 的大厅监控连到派出所。第三条措施:严格落实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凡是没有办理居住证的一律撵走。 敦请王所长不要和娱乐场所的老板走的过于近乎,吃了他们的嘴短,不好管理啦。  别管高新区、桓台县、淄川区,还是外地的黄毒有多泛滥,彻底把张店的黄毒店关停,严防死灰复燃。  曾给许建国副市长写过一封信,关于淄博黄毒和潘庄杨石勇私生子以及潘庄党员问题。  现在张店扫黄严打态度坚决,高新区的扫黄搞形式。张店区组织部、纪委推诿扯皮。  请许建国副市长在升迁前给予公开的答复,不要带着这些问题稀里糊涂的上任。  桓台的鸿嘉星城老总 蒋志英 是张店黄毒店 齐王府的实际控制人   请王可杰同志派人查清楚,蒋志英这样的人是怎么当上人大代表的?   金沙滩洗浴的老板 张道雷 是个什么人物? 以后再提供色情服务怎么办?  淄川威尼斯洗浴的黄毒查处的怎么样了?
淄川家富富桥里有没有色情服务? 请杨洪涛先生上任前督促淄川公安局查清楚,问明白。  做好了以上事,我就不反对三人的上任公示。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研究,确定许建国同志为市委常委人选考察对象,杨洪涛同志为提拔担任市委常委、副市长人选考察对象,王可杰同志为提拔担任副市长人选考察对象。为进一步增加干部工作透明度,现予以公告。  许建国,男,汉族,现任淄博市副市长,1959年12月生,籍贯山东潍坊,出生地山东潍坊,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学位,中共党员,2011年2月任副厅级,2011年2月任现职。  杨洪涛,男,汉族,现任淄博市淄川区委书记,1966年10月生,籍贯山东烟台,出生地山东烟台,大学学历,中共党员,2007年12月任正县级,2010年12月任现职。  王可杰,男,汉族,现任桓台县委书记,1963年2月生,籍贯山东安丘,出生地山东安丘,在职大学学历,中共党员,2007年1月任正县级,2011年7月任现职。  如对考察对象有不同意见,认为该同志德、廉方面有不良反映,或发现该同志有跑官要官、拉票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请向干部考察组反映,也可以通过省委组织部“”举报电话、举报网站(网址:http://www.)、举报短信()进行举报。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  通讯地址:济南市纬一路482号山东省委组织部举报和信访工作办公室(250001)  联系电话:  省委组织部干部考察组  日  (淄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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