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危险化学品防护级别级别是几级

煤矿井下爆炸应按照瓦斯危险程度选用相应安全等级的( )。 A.硝铵炸药B.煤矿许用炸药C_答案_百度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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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小题正确答案及相关解析瓦斯等级鉴定基本规定_安全防护_中国百科网
瓦斯等级鉴定基本规定
      瓦斯等级鉴定基本规定
  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总体要求
  矿负责制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实施方案,做好瓦斯等级鉴定的人员组织、仪器仪表准备、井下现场准备和数所据测定工作。
  对于一矿二井或一矿多井的,按井下通风系统是否连通划瓦斯等级鉴定区域。若井下相通,按一个矿井进行瓦斯等级与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若井下不通,则按自然井分别进行鉴定。
  集团公司负责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组织、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结果的初审,并形成意见上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原则
  (一)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在矿井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
  (三)每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时间应选择在7~9月份。
  (四)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必须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一天(间隔十天)分三班或四班进行。
  (五)定级点的确定以“矿井”测点的上、中、下三旬中瓦斯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的最大值为定级点。
  (六)矿井瓦斯等级的确定: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三条执行。
  (七)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矿井的一个采区、煤层或工作面的产量不低于该区域计划产量的60%,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的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该区域为高瓦斯区。
  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仪器仪表要求
  (一)精密数位气压计:测量范围83.6~114kpa,最小分度值10 kpa 。
  (二)通风干湿温度计:测量范围-25~+50℃,最小分度值0.2℃。
  (三)低速风表:测量范围0.15~5m/s。
  (四)中速风表:测量范围0.4~10m/s。
  (五)高速风表:测量范围0.8~25m/s。
  (六)秒表:最小分度值1s。
  (七)钢卷尺:测量范围0~5m,最小分度值1.00mm。
  (八)光学瓦斯检定器:最小分度值0.02%。
  (九)便携式数字瓦斯检定仪,最小分度值0.01%。
  (十)其它法定计睛器具。
  以上计量器具应通过检定,并确保在有效期内。
  四、瓦斯等级鉴定前的准备工作
  (一)根据矿井生产和气候的变化规律,确定瓦斯鉴定月份和鉴定日期。原则上取鉴定月各生产面均正常生产、各测点通风系统无重大变化的日期。
  (二)确定等级鉴定测点布置、测定路线。测点布置原则:各采煤面进、回风流,瓦斯涌出量大于0.5m3/min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和所有煤及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矿井总进、总回风;一翼总进、总回风;各水平进、回风;各煤层进、回风;各采区进风、回风巷。所有测点均必须标注在矿井通风系统图上。
  1、测点应分布在分风点或合风点前(或)后处测定,选在前方不得小于巷道宽度的3倍,选在后方不得小于巷道宽度的8倍。
  2、需在巷道转弯处、断面变化大的地点选点时,选在前方不得小于巷道宽度的8倍。
  3、测点前、后3m内巷道应支护良好,巷道内无堆积物。
  (三)必须配备专用的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光学甲烷检定仪、温度计、风表、秒表、皮尺等测量仪器仪表。所有仪表必须在强制检定有效期内,有条件送有关实验室进行校检。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在每次鉴定前均必须用标定气样进行标校和调零。光学甲烷检定仪在每次鉴定前均必须用校正仪进行标校,更换药管药品。
  五、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数据采集
  (一)大气物理参数测定
  用精密数字气压计测量测点大气压力,用通风干湿温度计测量测点空气的干湿球温度。
  (二)风速测量
  用风速表测量测点风速,需要测定3次,取平均值,并填入风速测量表中。3次测量结果间的最大差值不得超过5%。否则,必须继续进行测量,并取相互差值小于5%的测量值平均,作为测量结果。
  (三)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测量
  用光学甲烷检定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仅测瓦斯)测定测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
  在矿井(系统)总回风道内取样进行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分析。
  (四)巷道断面积的测定
  按测点的巷道断面形状,用钢卷尺测量并计算。
  (五)瓦斯抽采量测量
  鉴定之日,各处抽采地点的瓦斯抽采量每小时测定一次并将测定结果汇总。
  (六)监控数据的应用
  1、鉴定前,在具备条件地方安设风速探头,在各采掘面、采区回风道安设瓦斯探头,以监测瓦斯及风速变化情况。
  2、鉴定之日,提取各采掘工作面瓦斯监测数据,以便对测定的数据进行校对。
  六、测定资料整理
  (一)测定结果计算
  1、空气空气密度计算:
   式中: ρ…空气密度,kg/m3;
    P0…测点的大气压力,Pa;
    φ…空气的相对湿度,%;
    Pt…测点温度t℃时,空气的绝对饱合水蒸气压力;
    t…空气温度,℃。
  2、巷道断面和周长计算。
  3、平均风速计算,每测点取3次实际风速值的算术平均值。
  4、风量计算
Q=VSQ――风量, m3/min;
V――平均风速, m/min;
S――测点断面, m2。
  5、瓦斯浓度计算
式中C CO2――校正后二氧化碳的浓度,%;
C0CO2――测点的实测二氧化碳浓度;
T――测点的绝对温度,K;
P――测点的大气压力,hPa。
  7、瓦斯绝对涌出量计算
QfCH4= Q×CCH4。QfCH4――风排瓦斯绝对量, m3/min;
  Q――风量, m3/min;
  CCH4――测点的瓦斯浓度。
QCH4= QFCH4 + QcQCH4――测点日平均绝对瓦斯涌出量, m3/min;QfCH4――测点日平均风排瓦斯绝对量, m3/min; Qc――测点日平均抽采量,(取鉴定日平均抽采量)m3/min。
  8、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计算
QfCO2= Q×CCO2。QfCO2――风排二氧化碳绝对量, m3/min;
  Q――风量, m3/min;
  CCO2――测点的二氧化碳浓度。
QCO2= QFCO2 + QcQCO2――测点日平均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 m3/min;QfCO2――测点日平均风排二氧化碳绝对量, m3/min; Qc――测点日平均抽采量,(取鉴定日平均抽采量)m3/min。
  9、瓦斯、二氧化碳相对涌出量计算:式中;q――相对涌出量, m3/t; QCH4(CO2)――绝对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 m3/min;t――鉴定地点月平均日产量,(t)。
  (二)瓦斯鉴定资料计算和整理
  1、对每一个测点,分上、中、下旬,按每天三班,每班测定的平均值计算出当天的CH4、CO2绝对涌出量(含抽采量)。
  2、矿井分系统、采区、煤层计算出当天的CH4、CO2绝对涌出量(含抽采量)。
  3、用上、中、下旬系统、采区、煤层一天的CH4、CO2绝对涌出量(含抽采量),计算出该系统、采区、煤层的相对瓦斯涌出量,产量按月平均日产量计算。
  (三)资料整理要求
  1、各测点三班测量值的误差,最大不得超过10%(鉴定期间内通风系统发生变化的除外)。否则,必须舍弃误差最大的测量值,该班的测量值以其余两个班测定值的平均值作为测量值。如果三班测量值相互间误差均超过10%,该测点应由其它人员在次日重新进行测定。
  2、矿井总进风巷、主要进风巷、采区进风巷布置在有瓦斯涌出的巷道内时,计算矿井、一翼或采区绝对瓦斯涌出量时,不扣除其进风流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
  3、计算各采煤工作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绝对和相对涌出量必须扣除工作面进风流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
  4、多个采区共享井下移动抽采泵排气端设在采区或主要回风巷内的,计算该采区绝对瓦斯涌出量应根据瓦斯抽放来源分别计入不同的采区。
  5、鉴定月产量小于正常产量的80%时,要考虑到产量不均匀对瓦斯涌出量的影响,可重新选择月份进行鉴定。
  6、所有抽放瓦斯分瓦斯来源计入各测点,抽采采空区瓦斯进行综合利用的瓦斯量可不计入矿井鉴定时瓦斯涌出量。
七、矿井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与煤尘爆炸性鉴定。
  (一)生产矿井现生产区域所有煤层必须具备经国家授权单位对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各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报告。
  (二)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由经国家授权单位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进行鉴定。
八、报告文本规范事项
  (一)版面格式(报告用电子版打印,并附电子版)
  1、首页为文本审签。次页为目录。
  2、文字说明,文字用Word、正文用四号仿宋体,A4纸纵向。
  3、表格填写,表格用Excel、A4纸横向。
  4、文本硬质封面。
  (二)文本审签
  编制人、通风负责人、矿井技术负责人、矿井负责人审签,
  (三)具体要求
  瓦斯等级鉴定表格、文字内容、瓦斯鉴定通风系统图、网络图:
  1、按标准表样填写,不得自行更改表格内容。表格填写不得空项(如无此项内容,应注明“/”)。
  2、文字内容要求语言简洁、条理清楚、内容全面、结论清晰。
  3、瓦斯鉴定通风系统图按《规程》要求绘。必须使用电子版图。同时必须标注测点、风量、瓦斯涌出量。测点用直径2mm红色实心圆点标注,测点参数用直径2cm圆标注。(见样图)
  4、网络图按绘制要求进行。主要有风道名称,风量、巷道风阻等参数。
九、瓦斯等级与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编写提纲
  (一)矿井概况
  矿井生产能力,鉴定月采掘布局、煤层自燃发火期、爆炸指数、自然瓦斯含量等基本情况。
  (二)矿井“一通三防”灾害情况
  鉴定年度矿井发生的各类“一通三防”灾害情况统计。
  (三)瓦斯鉴定测定及工作安排
  (四)瓦斯等级与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
  (五)瓦斯来源分析
  1、分煤层瓦斯情况分析。
  2、分采区瓦斯情况分析。
  3、采掘及其它瓦斯情况分析。
  4、瓦斯抽采情况分析
  (六)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各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
  年度瓦斯鉴定报告中必须反映出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各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结果。
  (七)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存在的问题及瓦斯治理需解决的问题。煤矿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八)瓦斯鉴定表格。
收录时间:日 05:01:20 来源:煤矿安全网 作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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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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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于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安监总煤装〔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等级划分和认定、鉴定管理、矿井和的鉴定、突出矿井的鉴定、 鉴定责任、附则7章46条,自日起施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煤炭行业管理、煤矿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Ο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预防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制订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法规草案、规章、标准。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汇总情况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
第五条 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按照自然井分别鉴定。
第六条 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 等级划分为: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三)瓦斯矿井。
第八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二)经鉴定具有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层的;
(三)依照有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第九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高瓦斯矿井:
(一)矿井大于10m3/t;
(二)矿井大于40m3/min;
(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第十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矿井为瓦斯矿井:
(一)矿井小于或等于10m3/t;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三)矿井各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3m3/min;
(四)矿井各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5m3/min
一的矿井为出形式、。
第十一条 矿井每2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
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
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瓦斯矿井或高瓦斯矿井(以下统称非突出矿井)。
第十二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依据地质勘探资料、同一矿区的和相邻矿井相关资料等,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在中表述清楚。
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性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按突出煤层管理。
第十三条 矿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一)新建矿井建设完成的;
(二)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提高的;
(三)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完成的;
(四)开采新水平或新煤层的;
(五)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的。
第十四条 瓦斯矿井生产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煤矿企业应当立即认定该矿井为,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变更。
第十五条 非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的非突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该煤层应当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采掘过程中出现动力现象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三)达到0.74MPa以上的。
第十六条 矿井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可以直接申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认定为突出矿井;不直接申请认定的,应当在确定煤层按照突出管理之日起半年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
第十七条 矿井发生,经事故调查组分析确定为突出事故的,应当直接认定该煤层为突出煤层、该矿井为突出矿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三章 鉴定管理
第十八条 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由认定的鉴定机构承担。
矿井和的鉴定工作,由具备鉴定能力的煤炭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具体办法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省级煤矿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十九条 用于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或者测定的所有仪器仪表应保证状态完好、测值准确,计量仪器仪表应在其计量检定证的有效期内使用。
第二十条 煤矿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时,应与鉴定机构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鉴定对象、内容、范围等。
鉴定矿井与鉴定机构应当密切配合,提供的鉴定基础资料、数据等必须真实、完整、可靠。
鉴定机构应当自鉴定合同生效之日起60天内完成和矿井的鉴定工作、120天内完成突出矿井鉴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规则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鉴定,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矿井应当建立瓦斯鉴定档案,妥善保存鉴定过程中的。
鉴定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瓦斯鉴定资质,不得将所承担的瓦斯鉴定工作转包或者分包。
第二十二条 鉴定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具备鉴定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从事鉴定活动,不得泄露被鉴定单位的技术和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鉴定报告应当有被鉴定矿井名称、鉴定机构名称、鉴定日期以及鉴定负责人、审核人和的签字,加盖鉴定机构公章或者鉴定专用章,并附鉴定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将有按照突出管理煤层的矿井鉴定为非突出矿井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鉴定程序、方法、报告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矿井名称、鉴定结果、鉴定机构等与鉴定有关信息应当全部公开,接受监督。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省(区、市)鉴定电子档案和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安全检查和监察活动中,发现的实际情况明显高出矿井瓦斯等级的,应当责令矿井立即重新进行等级鉴定。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四章 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
第二十七条 鉴定开始前应当编制鉴定工作方案,做好仪器准备、人员组织和分工、计划测定路线等。
第二十八条 鉴定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在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且在矿井正常生产时进行。
第二十九条 参数测定工作应当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1天(间隔不少于7天),每天分3个班(或4个班)、每班3次进行。
第三十条 鉴定工作应当准确测定风量、浓度、二氧化碳浓度及温度、气压等参数,统计井下瓦斯抽采量、月产煤量,全面收集、动力现象及预兆、、邻近等资料。
鉴定实测数据与最近6个月以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通风报表和产量报表数据相差超过10%的,应当分析原因,必要时应当重新测定。
第三十一条 测点应当布置在进、(包括)内,如无测风站,则选取断面规整且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作测点。每一测定班应当在同一时间段的正常生产时间进行。
第三十二条 按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等分别计算,按矿井、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计算,计算方法见附录B,测定的基础数据和汇总表可参照附录E的格式填写。
第三十三条 矿井和鉴定报告应采用统一的表格格式,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统一要求或统一制作(可参考附录E格式),但鉴定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矿井基本情况;
(二)和二氧化碳测定基础数据表;
(三)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报告表;
(四)标注有测定地点的示意图;
(五)矿井瓦斯来源分析;
(六)最近5年内的矿井煤尘爆炸性鉴定、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情况及、自然发火情况;
(七)矿井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情况及瓦斯(二氧化碳)喷出情况;
(八)鉴定月份生产状况及鉴定结果简要分析或说明;
(九)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
(十)鉴定审批表。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五章 突出矿井的鉴定
第三十四条 煤层初次发生动力现象的,煤矿应当保留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现场,及时检测瓦斯动力现象影响区域的瓦斯浓度、风量及其变化等情况,并委托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
第三十五条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派3名以上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1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进行现场勘测并核实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煤层以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为主要依据进行鉴定的,应当将现场勘测情况与的基本特征进行对比,当瓦斯动力现象特征基本符合附录C中的特征时,该瓦斯动力现象为煤与瓦斯突出。
依据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或者没有发生动力现象时,以反映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实测指标为鉴定依据。
第三十七条 采用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突出鉴定的,应当将实际测定的、煤的、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作为鉴定依据。全部指标均处于表1所示范围的,确定为突出煤层;打钻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等突出预兆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表1 判定煤层突出危险性单项指标的临界值及范围
煤的破坏类型
放散初速度Δp
有突出危险的及范围
Ⅲ、Ⅳ、Ⅴ
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未完全达到上述指标的,测点范围内的煤层突出危险性由鉴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当f≤0.3、p≥0.74MPa,或0.3&f≤0.5、p≥1.0MPa,或0.5&f≤0.8、p≥1.50MPa,或p≥2.0MPa的,一般确定为突出煤层;认定为非突出煤层的范围和需要重新鉴定的条件,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明确划定或者说明。
当鉴定结果认定为非突出煤层时,采掘工程进入原鉴定报告圈定的范围以外,或者矿井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采深增加超过50m,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测定参数进行鉴定。
第三十八条 采用第三十七条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突出危险性指标数据应当为实际测定数据;
(二)指标测定或者采取煤样地点应当能有效代表待鉴定范围的突出危险性,测点应按照不同的地质单元分别布置,测点分布和数量根据煤层范围大小、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等确定,但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测点不应少于2个,沿倾向不应少于3个,并应在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布置有测点;
(三)各指标值取鉴定各测点的最高煤层破坏类型、软分层煤的最小、最大放散初速度和最大瓦斯压力值;
(四)所有指标测试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测试仪器仪表应保证在其检定有效期内使用,相关材料的性能、型号和有效期等应符合要求。
第三十九条 鉴定报告应对被鉴定矿井给出明确的结论,并包含以下内容:
(一)矿井基本情况;
(二)瓦斯动力现象发生情况或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测定情况;
(三)确定是否为突出矿井(煤层)的主要依据;
(四)鉴定结论;
(五)应采取的措施及管理建议。
采用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鉴定时,鉴定报告还应附有参数测点和煤样取样点布置图、煤层瓦斯压力上升曲线图、实验室指标测定报告、现场指标测定所用仪器仪表的规格及其检定证书等。
第四十条 煤与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煤层)的鉴定参照煤层的鉴定方法进行。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依据为矿井实际发生的动力现象,当动力现象具有如下基本特征时,应当确定为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矿井:
(一)在炸药直接作用范围外,发生破碎岩石被抛出现象的;
(二)抛出的岩石中,含有大量的砂粒和粉尘的;
(三)产生明显动力效应的;
(四)巷道二氧化碳()涌出量明显增大的;
(五)在岩体中形成孔洞的;
(六)有突出危险的岩层松软,呈片状、碎屑状,其呈凹凸片状,并具有较大的孔隙率和二氧化碳(瓦斯)含量的。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六章 鉴定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未按照本办法开展等级鉴定的矿井,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其停产整顿。
按照本办法直接升级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应当在确定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之日起1年内完成矿井设备、设施的升级改造,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应当责令其停产整顿。
第四十二条 对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的矿井,应当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提请有关部门暂扣其。
第四十三条 鉴定机构伪造数据、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应当提请资质审批部门暂停或撤销其鉴定资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降低矿井瓦斯等级并造成的,应当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列附录A至附录E为本办法的一部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关规程、标准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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