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世界的高勤荣“张氏叔侄冤案昭雪”,为什么16年不能昭雪

草民20大冤案回放
草民20大冤案回放
<FONT style="FONT-SIZE: 29px" color=#6年媒体曝光的十大冤案
1、河北农民李志平“故意杀人”冤案——两次被判处死刑,羁押近七年,取保候审长达十六年,出狱十六年难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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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6月24日,《民主与法制时报》以一篇《河北农民两次被判处死刑,蒙冤23年难昭雪》文章,将这起23年也没有结案的死刑冤案曝光。随即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记者到河北省采访。7月10日以《取保候审十六年》为题进行了报道。7月15日,《今日说法》周刊再次报道。
此案被媒体曝光后,定州市公安局终于在2006年7月6日解除了李志平长达十六年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7月11日,刘晓原律师向定州市公安局递交了“要求撤销故意杀人一案申请书”。但是,至今定州市公安局也没有作出撤销“故意杀人”案的决定,导致这起23年冤案没有得到彻底平反昭雪。
(资料来源:2006年6月24日《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年7月10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取保候审十六年”报道等材料)
1998年6月30日,松滋市南海镇跑马岭村发生一宗骇人听闻的血案:该村一家小商店里,店主黄元超夫妇深夜被人砸死。年近六旬的黄元超当场惨死。其妻周永珍倒在厨房里,头部多处被砸伤,送医后不久死亡。
老两口人缘不错,为何招此毒手?刑警立即展开调查,并动用了警犬跟踪。当晚,该村村民郭某被警方带走讯问。拘留数日后,郭某被释放。
同年7月6日至11日,附近三岔岭村的男青年黄爱斌,也被公安机关传讯。黄爱斌回忆:“当时,我从外地打工回来不久。起初,警察还只是问我那天晚上到哪去了,但后来的问题一个比一个严厉,好像已经认定我是凶手……”
情势急转直下,警方勘查的证据似乎都指向当时只有19岁的黄爱斌。同年7月13日,黄爱斌因涉嫌杀害黄元超夫妇被警方刑事拘留,8月7日被逮捕。
“黄爱斌是杀人凶手!”消息在当地不胫而走。受害人夫妇遇害的惨状,早就激起群众义愤,这一消息,令黄爱斌家蒙受巨大压力,招来不少村民的咒骂与白眼。
1999年,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爱斌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黄爱斌为小事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黄爱斌当即提出上诉。2000年4月1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0年9月及12月,荆州中院对该案两次开庭重审,但未作出判决。
2001年6月28日,警方对黄爱斌取保候审,被羁了1082天的黄爱斌走出看守所。
2002年9月,警方向黄爱斌下达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重获自由的狂喜没有持续太久,黄爱斌陷入新的困惑中:“既然把我放了,我应该是无罪的,应该有个无罪的说法吧。”
黄爱斌挨个找到经办此案的松滋市公安局、检察院,荆州中院,但得到的回答都是“案子已不在我们这里”。奔走4年,黄爱斌还是没讨到说法。
根据刑法无罪推定原则,如果无法证明黄爱斌有罪,他就是无罪的。按理,无罪的黄爱斌被羁了1000多天,他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但现在的问题是,只有凭司法机关出具的结论性法律文书,证明无罪,黄爱斌才能申请国家赔偿。”黄爱斌的律师进一步解释道,结论性法律文书包括三种,一是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书,二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三是公安机关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
人都放出来4年了,为何得不到一个法律结论呢?荆州中院的解释是,该案目前已不在法院,无法作出判决书。
松滋市检察院公诉科一郭姓科长解释,黄爱斌案件已撤回起诉,并退回松滋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案件目前已不在检察院,检察院当然无法制作对黄爱斌的不起诉决定书。
松滋市公安局的解释是,该案已侦查终结,移送给了检察机关。当记者问及可否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时,该局法制办一名黄姓副主任明确表示:“黄爱斌来过很多回了,案子不破,哪能撤案?”
凶案未破前,到底能不能出具撤销黄爱斌案决定书?律师专门向多位法学教授咨询。专家们称: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等各种法律文书,并不影响对命案继续调查,撤案只是针对黄爱斌涉案而言,并不是针对命案本身。假设新的证据出现,司法机关证实了黄爱斌确实是凶手,司法机关同样能重启诉讼程序。
1998年8月7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华佗镇邢庄村一17岁少女被杀害。亳州谯城警方及当地派出所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调查取证。警方在邢某某房里发现有件蓝底带竖白条T恤衫和一双塑料拖鞋,床上有一些毛发。法医尸检报告证明,邢某某系被他人钝器作用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由于案发现场发现多件不是死者家的物品,警方将这些物品看成重要物证,进行重点排查。村民们很快认出,案发现场所留的T恤衫是同村村民赵新建的。事发当日一早,赵新建便被带到谯城公安分局城北乡派出所接受询问。当晚,赵新建被带到了刑警大队。
审讯一直持续了三四天时间。赵新建说,“实在坚持不下去了,就承认了。” 赵新建承认杀人后,他也清醒了,杀人是要杀头的。想到这他又后悔了,我没杀人干吗要承认?所以,再一次提审时,赵新建翻供了,全部否认作案事实。
1998年9月17日,亳州市公安局向亳州市检察院提请逮捕赵新建。亳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赵新建被释放,变更为对其监视居住。“然而,由于被害人家属不断上访,迫使检察机关撤销了不批准决定,重新批准逮捕了赵新建。”
赵新建案疑点甚多,但亳州法院却两次判处赵新建死刑,安徽省高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亳州中院的死刑判决发回重审,最终亳州法院还是判决赵新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在赵新建案件侦办和审理期间,他的家人虽多次上访喊冤;赵新建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害人的家人不能接受,也在上访。邢某某被害案件成为安徽省挂牌上访案件。此案引起当时刚担任亳州市公安局局长的祁述志关注。他亲自调取赵新建案卷进行审查,发现证据存在重大问题。他要求不惜一切代价,抓捕真凶归案。
2004年8月20日,追捕小组最终在山东黄河故道的茅草房内抓获嫌疑犯李某某。李某某被抓捕后,交代了杀害邢某某并奸尸的犯罪事实,并否认与赵新建参与共同作案。
2006年1月6日,安徽省高院作出(2006)皖刑再终字第0001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皖刑终字第2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亳中刑初字第0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可是到6月,亳州中院仍然没有重审此案。
  等不及的亳州市公安局,要求谯城区公安分局以没有犯罪事实立即放人。6月23日,亳州市谯城区公安分局作出谯公刑释字(号释放通知书,将赵新建以没有犯罪事实而释放。
  7月17日,亳州中院裁定准许亳州市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赵新建故意杀人一案的起诉。
1995年4月8日,湖南省慈利县宜冲桥乡沙刀村村民杨万名、黄冬秀,被人入室抢劫杀死,尸体被丢进马路下的涵洞。
  报警后,慈利警方向张家界市公安局汇报,并由原慈利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长吴铁洪带队成立专案组,对“4.7”特大入室抢劫杀人案立案侦查。专案组对慈利县宜冲桥乡、岩泊渡镇等几个乡镇几十个村民小组逐家挨户查问,陆续排除可疑人员,数月的排查摸底后没有一点进展,案情陷入僵局。
  一年后,有人突然想到曾有前科的慈利县宜冲桥乡沙刀村人杨明银,吴铁洪立即派警察对其调查。警方从村民口中得知杨明银早就“外逃”广东方向。
  1996年11月6日,专案组派警察南下广东,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将在广东省清远市打工的杨明银夫妇抓获,并连夜押回慈利突击审讯。
   杨明银被警方从广东带回慈利后,专案组警察将他们夫妻俩分别关在一间小屋里连夜审讯,“饿了没有东西吃,冷了不让多加衣服。”杨明银说,“不让你休息是常有的事,就连合眼的机会都没,记得有一次我晕过去后,是被人用烧红的火钳把我烫醒的。”杨明银气愤地说,“我说是被冤枉的,当时办案人员一边说这我们清楚,一边对我就是一耳光。”
  “罚站、罚跪是轻的,不挨打就不错了。”杨明银边说边把双手伸出来比方当年被铐的情景:“最难受是他们把我的皮带抽出来,将手铐锁到最小的位置铐在墙上。”
  杨明银印象最深的是被抓10多天后的一次审讯,当地一名公安人员当着他的面把子弹一颗一颗塞进手枪大声道:“再不招就毙了你。”“你迟早会被枪毙的,早点招免受皮肉之苦吧!”说完抡起手枪把砸在杨明银的头上,至今杨的右额还留有当年被打的疤痕。
  十多天之后,熬不住严刑拷打的杨明银终于“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妻子程德香被拘留3个多月后无罪释放。
  2000年1月20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以抢窃罪将其判处有期徒刑16年。
  杨明银开始了牢狱生涯,转机直到9年后的2005年才出现。这一年,原慈利县苗市镇保险站工作人员张明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客户保险金,且数额较大并携款潜逃,后经人举报被慈利警方从广东深圳押解回来并刑事拘留。
2006年4月,张明为了立功减刑,向公安机关举报了朱法权、田中华、李勇在1995年4月7日晚上杀死杨明皇儿子、儿媳人一案。
  杨明银的杀人抢劫案终于不攻自破,办案人员立即将这一情况向上级汇报。随后,慈利警方将在广东打工的田中华、李勇抓获归案,并连夜隔离审讯。两犯罪嫌疑人对杀害杨万名、黄冬秀两夫妻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06年4月6日,慈利警方将在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的杨明银押回张家界监狱待审。紧接着,当年办案的原慈利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队长吴铁洪、原公安局刑侦大队副队长董焕、原公安局侦查员覃和平等三人相继被刑事拘留,另一名叫张泽的侦查员被监视居住。
  2006年9月15日,慈利县人民法院在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杨明银10年前的抢劫案做出再审判决,湖南省高院、省检察院、张家界政法委以及慈利公安机关等部门参加。
  庭审并未公开,上午10时,杨明银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他泪如雨下。而在庭外等候判决结果的妻子程德香也喜极而泣。
2006年6月15日上午9时,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门口,一个年龄30岁的男青年正手捧一面“伸张正义”的大红锦旗送到省人大工作人员的手中。而后,他深深地给他们鞠了一躬,以感谢他们对自己的救命之恩,当在场的人们了解到内情后,无不潸然泪下。
  陈世江是山东省蓬莱市村里集镇车里张家村人。1998年,当时22岁的陈世江开办了一家食品饮料厂。这年,他与同村姑娘张英(化名)彼此爱慕,于当年中秋定亲,媒人是陈世江的伯母张翠香。而张翠香又是张英的姑姑。
  陈世江觉得饮料生产有淡季旺季的制约,1998年的10月份,陈世江与张英决定前往四川学习仿红木家具制作,准备学成后办家具厂。由于担心受到阻拦,二人未跟张某(张英之父)打招呼就走了。张某得知后,顿时勃然大怒,给陈世江打电话,勒令其立即将张英带回,可两人仍坚持学了一个多月才回来。
  张英回来以后被父亲一顿暴打,陈世江觉得自己应该去向张某作些解释,岂料一见面张某动手就打,张某还动了菜刀,幸被其家人劝阻,陈世江随即离开。张家决定把陈世江“休”了。
  事情闹到这步田地,陈世江再也忍不住了,于是前往村委会广播室找张英的好友张霞帮忙,希望能够挽回这门亲事,却不料糊里糊涂陷进了一桩杀人命案。
  1998年12月2日傍晚,也就是陈世江去找张霞的时候,媒人张翠香的弟弟张本香回到家里,发现其妻徐美芝被人杀死在家里。当晚,蓬莱市公安局的民警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法医对尸体进行了解剖。
  12月3日早晨,几名民警到陈世江家了解情况,当发现写字台底下有一双皮鞋时,民警说:“我们借你的鞋子用一用!”陈世江说:“行,拿去吧。”之后,陈世江又按照民警的要求到村委会按了指纹。
  由于年关临近,12月4日一早,陈世江就到高密市要账,5日下午,父亲电话通知他,上午公安来家找过他。
  刚回到家,进来的五六个公安就把他按住了,并抽去了他的腰带,陈世江被带走了。这一走就是离家8年,并险些掉了脑袋。
  1998年12月6日,陈世江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他由村里集派出所转移到蓬莱市公安局预审楼,这一进,他就在里边呆了整整6天6夜,140多个小时。陈称,当时受到了令他难以承受的刑讯逼供。
  烟台中院开庭时,陈世江在法庭上大呼冤枉,称其遭到了办案民警的刑讯逼供,自己并未到过现场,更没有杀人,并当庭展示了身上的伤痕。然而,蓬莱市公安局自己出据证明,称并未刑讯逼供。因此,烟台中院对陈世江的辩解,不予采纳。
  烟台中院认定:陈世江欲办家具厂,但缺乏资金,适逢本村收缴提留款,遂产生劫取现金保管员张本香带回家中的提留款之恶念。案发当日下午5时许,陈世江到村委办公室窥探到张本香等人正忙于结算(提留款),遂于5时40分携带单刃尖刀窜至张本香家,趁张妻徐美芝不备,持刀朝其头、面部、腹部猛砍,致徐美芝头、面部及肝脏组织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尔后陈世江持木棒藏匿于院内厕所等候张本香携款回家。当晚约6时10分,张本香携款由村会计张本增陪同回家,陈见抢劫不成即持木棒击打张本香一下,夺门逃出。
  2001年3月23日,审判长于徐东庄严宣告:陈世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陈世江上诉至山东省高级法院,该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未予开庭审理。2001年7月21日,审判长张西宽宣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对陈世江执行死刑缓刑。
  就在这一年,女朋友张英出嫁了;而陈世江则被送往潍坊监狱服刑,后又被改送泰安监狱服刑。
  陈世江被判刑后,蓬莱市村里集镇车里张家村里的许多村民对法院判决纷纷表示质疑。2001年3月6日,该村上千村民联名向法院递交了“请愿书”为陈世江申冤。
  2003年12月10日,根据陈世江在狱中的表现,山东高院裁定将其刑罚由死缓刑减为无期徒刑,但陈世江及其家人仍然不服。同年12月23日,山东高院指令烟台中院对本案进行复查。烟台中院仍然认为陈世江杀人事实清楚。2004年6月,该院驳回了陈家的再审申请。
  几年来,陈家边做生意边申诉,终于,此案中的种种可疑之处引起了山东省人大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在取得充分证据的情况下,2005年3月8日,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山东高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2006年4月18日,山东高级人民法院派人到泰安监狱宣告:陈世江无罪。
(资料来源:2006年6月25日《法制早报》)
6、河北徐计彬“强奸”冤案——一次血型误检 ,被诬为强奸犯,判刑入狱八年,十五年才平反
因十五年前错误的血型检验,河北省曲周县民办教师徐计彬被当做强奸犯蒙冤十五年,2006年7月28日徐计彬被法院宣告无罪后,他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140多万元提申请。
&&&&1991年的一个冬天,只有二十六岁的河北曲周县村办小学民办教师徐计彬,突然被抓捕,几个月后,法院以强奸罪,判处他有期徒刑八年。徐计彬当庭喊冤,但法医报告显示,他的血型与现场提取的血型一样都是“B”
&&&&出狱后徐计彬多次要求重审此案,但都被以证据不足驳回。去年徐计彬到市医院验血时,结果令他大吃一惊。
&&&&徐计彬:化验的时候,说我是0型血,当时那时侯吧,头上跟打了一声雷似的。
&&&&经过反复检验,徐计彬的血型是0 型明确无误,他随即申请法院重审此案。2006年7月28日,曲周县人民法院宣告徐计彬无罪,而依据就是新的证据表明徐计彬的血型与现场提取的血型不符。而这一个“疏忽”让徐计彬蒙冤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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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广西教师文崇军“强奸”冤案——“” 17
&&& 文崇军原是广西灌阳县一中学的初中教师。1989年4月8日,文崇军的学生陆某某与其母亲到新街派出所报案称,由于学校停电,她借用了文崇军的煤油灯,4月5日晚9时许,陆某某到文崇军房间还灯时,被文崇军搂上床睡了一个晚上,并将她强奸。
&&&1989年4月8日,文崇军被新街派出所传讯。经审讯,派出所认定强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让文崇军回到了家中。
&&&&同年7月10日,在外躲藏的文崇军接到公安局协助调查的通知后,回到家里被抓羁押在看守所。1989年9月,灌阳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灌阳县人民法院以“有被害人陈述、有证人证言”为依据,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尽管文崇军“拒不供认”,仍被以强奸(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文崇军不服一审判决,向原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0年4月10日,原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狱中的文崇军曾向原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1993年7月,由于在狱中表现较好,获得减刑一年的文崇军刑满释放。从此走上了漫长申诉之路。十几年来为了申诉,文崇军到贵州、湖南等地的矿山打工,每一次拿到工钱后,他便往返于桂林、南宁、北京等地向有关部门申诉。
&&&&2005年12月1日,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此案。经广西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复查认为,被害人陆某某多次陈述相互矛盾,并与证人孙某某、王某某的证据相矛盾,无法证实案发当晚陆某某在文崇军家住宿的事实。且根据灌阳县人民医院和原桂林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证实,陆某某外阴无充血、处女膜未见破裂、未检出精斑。因此,文崇军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灌阳县人民法院、原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宣告文崇军无罪。
2006年8月18日,当文崇军拿到无罪判决书时,禁不住地失声痛哭。文崇军已递交刑事赔偿申请书,要求赔偿13.37万元,并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资料来源:2006年8月25日《法制日报》)
19781984198672006713
1978年6月25日,姜永盛主动扔掉了呼和浩特市糖厂的铁饭碗,先后在郊区(今赛罕区)工程队、新城区劳动服务公司第二工程队等建筑单位做临时工。在工地上打工3年,姜永盛学到了不少经验。1981年8月,姜永盛带了几个人,挂靠到了回民区光明路办事处,成立了“光明路知青工程队”。
  工程队成立后,姜永盛任队长,该工程队名义上属于光明路办事处管辖的劳动服务站下属的街道办集体企业,实际上是一个私人企业。3个月后,光明路办事处解散了工程队,同意该队原班人马另找单位,该队所承担的工程项目继续由该队施工,其财产属该队的由该队带走。
  后来他又找人挂靠到了新城区东街办事处。与此同时,姜永盛提出了一个大胆的要求:自带人员、施工工具及工程,自己领取营业执照,自建办公地点、自己单独成立一个工程队,东街办事处表示同意接收,但有三点要求:安排本办事处的待业青年,不得无故辞退;必须交纳办事处应收的管理费;必须奉公守法,自行管理,单独核算,自负盈亏。
  双方达成协议后,由东街办事处出面向新城区计委打报告成立了“光明知青抗震加固施工队”,新城区计委于1981年12月7日下发文件,同意成立工程队,该企业属集体所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姜永盛于1982年4月17日领取了企业临时营业执照。
  1983年6月,新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突然把姜永盛及其企业列为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重点,并派调查组进驻施工队进行查账。在长达半年的调查中,工程队的业务无法正常开展,1984年2月24日,工程队与东街办事处解除了隶属关系,并在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明确了由姜永盛投资的企业财产归其个人所有。
  双方解除隶属关系后,因涉嫌贪污,姜永盛于1984年3月19日被新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26日经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985年8月19日,呼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以(85)新法刑判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按贪污罪判处姜永盛有期徒刑10年。姜永盛不服,提出了上诉。姜永盛认为:施工队是由他个人投资组建的施工企业,构不成贪污罪。
  1985年12月24日,呼市中级人民法院以(85)呼法刑裁字第70号裁定书裁定:原审事实不清,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1986年4月24日,新城区人民法院又一次作出判决,判处姜永盛有期徒刑12年。姜永盛更加不服,再次提出上诉。1986年12月2日,呼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第3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姜永盛的“个体经济”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作出了有期徒刑7年的终审判决。
  1989年年初,姜永盛服刑5年(因表现好,减刑2年)刑满释放后,奔波在漫漫申诉之路上。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根据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个人投资、家庭投资、合伙人投资的私人经营的工商户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其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认定原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2006年7月13日,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
9、安徽学生3
 & 2005年9月2日凌晨5时许,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半汤镇57岁的农民刘之华到市政府门前的一个大池塘起虾笼时被人打得不省人事。其家人闻讯当场报警并将其迅速送往医院。9月7日,刘之华因颅脑损伤,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对发生在市政府附近的蹊跷命案十分重视,指定居巢区公安分局管辖,并抽调相关部门协助办理。
  在警方的调查中,一位目击者称曾看到有4个小青年对刘之华进行殴打,她见状后立即跑回去通知了刘的家人。另外也有两名证人证实曾在9月2日早上在案发现场附近看到有4个小青年在散步,警方由此确定犯罪嫌疑人是4个年轻人。
  9月8日,就在刘之华死后的第二天,居巢区一农民李某到办案部门反映,该案可能是其邻居张佑龙家的两个儿子张峰、张虎干的,理由是刘之华遇害当日,李某的母亲悄悄对他讲,张佑龙家“世代都不是好东西”。如此荒唐的理由和线索,警方竟然当了真。
  此外李某还反映,在刘之华遇害之前那天的晚上10时许,张佑龙的母亲到张佑龙家很神秘地寻找焦裕、焦华、王东峰及其同学4人。“作案人数”又一次吻合,警方更深信不疑。
  9月9日晚,居巢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办案人员传唤焦裕,经过5个小时的“思想工作”,焦裕透露说,听其父母议论,该案可能是其哥哥焦华和王浩、张峰及张虎4人所为。
根据这些“证据”,居巢区警方于9月10日将张虎等4人刑事拘留。被抓时,张虎刚领到大学录取通知书,即将进入安徽省一所职业技术学院读书,弟弟张峰是巢湖市一所中专学校的学生,王浩和焦华刚上高二才两天。4人中最大的刚满18岁,最小的才16岁。
  2005年10月8日,居巢区公安分局提请检察机关对王浩等4人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过对4名犯罪嫌疑人提审后发现,4人都认为自己所作的所谓“有罪供述”,是听到别人议论以及在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逼供诱供提示下编造的,并非自己的真实想法或案件的实际情况。
  2005年10月17日,居巢区检察院果断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最终,基层单位仍没能抵抗住来自上级部门的高压。
  为争取办案时间,防止被害人家属上访,巢湖市公安局和居巢区公安分局分别向市、区两级政法委汇报,请求协调批捕。在巢湖市政法委的“协调”之下,短短4天后,2005年10月21日,居巢区检察院撤销了原不批捕决定,并于当日批准逮捕。
  不过,居巢区检察院还是向警方提出了最后一个有约束力的要求,那就是移送起诉的材料必须过硬,警方必须在原来卷宗中补充扎实的内容。
  从2005年10月21日批准逮捕直到12月15日,公安机关为将案件办成“铁案”,继续对4名无辜学生开展了包括技侦、测谎等大量侦查工作,但还是无法把证据链不足的硬伤抹平,最后只好对4名“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
2005年12月26日,办案民警在摸排中发现,案发现场附近的出租房在8月中旬有外地人租住,通过租房人留下的手机号码,几经周折,警方在安徽省全椒县(滁州市辖)找到了19岁的无业女青年于某,得知其曾与男友王伟及王的朋友房某、刘某等人在那里租房居住。
  根据于某提供的这一线索,居巢区警方确定此4人有重大犯罪嫌疑,立即开展追捕工作。2006年1月19日至22日,警方相继在上海、合肥及宿州市的灵璧县将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经审讯,4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至此,在取保候审1个多月之后,4名无辜的学生终于在2006年春节来临之前的1月23日,被解除了取保候审。
10重庆彭水秦中飞“诽谤”冤案——手机短信发“讽刺”诗遭逮捕,获赔2125.7元。
 秦中飞是重庆市彭水县教委一名工作人员,2006年8月15日,他写了一首《沁园春彭水》诗,内容是:  “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  在这首词里,隐喻了彭水县委县政府三个领导——前任彭水县委书记马平(现因受贿罪被捕),现任县委书记蓝庆华,县长周伟。因此构成了毁谤这三个领导的罪行。词写好后,秦用短信以及 QQ转发给了其他朋友。
2006年8月31日,彭水县民警发现了秦中飞所写《沁园春彭水》短信,民警报告局领导后,局领导又报告县委领导。县委领导认为目前是换届敏感期和抗旱关键时期,有些人可能要“跳出来”,为防止事态扩大,同意对此事展开调查。当天,民警查实那首词系秦中飞所作,随后搜查了秦中飞办公室的书籍和电脑,并没收其手机。9月1日,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立案,并将秦拘留。 ,相关接受其短信的40多好友也受其牵连被传讯。
有了县里领导的批准后,彭水县政法机关一再越界,在许多环节明显把关不严的情况下制造了一起错案。 彭水县公安局在传讯40余人后依然证据不足、事实不准的情况下,非要给秦中飞治罪。9月7日,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上报县检察院。10日,县检察院予以批捕,认为秦捏造了一首引起群众公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县领导名誉的词。 &&&&&&&&&&&29日,秦中飞被批准取保候审。
10月24日,县公安局承认诽谤案属于错案,向秦中飞道歉,并让其领取2125.7元的国家赔偿。
(20061019)/art/140544.htm
<FONT style="FONT-SIZE: 29px" color=#7年媒体曝光的十大冤案
1、& 杀人焚尸案疑犯被拘五年后翻供被无罪释放
4月6日《河北青年报》报道(记者苗苗 通讯员青徐 谢益),近日,轰动一时的河北省卢龙县潘庄镇马某“故意杀人”一案有了结论,被指控涉嫌故意杀人的马某被宣布无罪并当庭释放。
  -案件回放
  乡村突发杀人焚尸案
  日晚,秦皇岛市卢龙县潘庄镇某村民家突发大火,闻讯赶来的村民在救火时发现东屋地面上有一具烧焦的女尸,便急忙向县公安局报案。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定该案系杀人焚尸案。虽然被害人尸体面目全非,但经男主人辨认发现死者系其妻滕某。
  卢龙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经过调查,确定该村村民马某为犯罪嫌疑人,先后三次传讯马某,但马某均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
  当年10月20日,马某被警方拘留后,供述了自己杀害滕某的犯罪经过。但在随后的两次提审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乃至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马某均予翻供,辩称滕某之死并非自己所为,自己惟一的一次有罪供述系受外界压力所致。
  -案件焦点
  现场脚印成杀人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从现场炕席上提取的平面鞋印、立体鞋印,以及马某脚穿多双鞋行走形成的立体鞋印和平面鞋印,认为位置、形状、相互搭配关系一致,因而得出结论:滕某被杀焚尸案现场提取的鞋印是马某所留。但参加该鉴定的3名鉴定人均无亲笔签名。后经侦查机关补正,有两名助理研究员补了签名,而主检研究员仍未签名。
  马某的辩护人以该鉴定程序违法为由,当庭提出重新鉴定足迹的申请。后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维持了上次物证鉴定书的鉴定结论。马某的辩护人则认为,该函件没有遵从有关程序规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最新进展
  证据不足被无罪释放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安部首次出具的物证鉴定结论,在程序上具有明显瑕疵。第二次出具的函件也不是规范的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尸检鉴定等,只能证实滕家曾经起火、滕某被焚尸的事实。证人证言也只证实了马某对滕某有过动手动脚的行为,具有作案嫌疑。
  此外,滕某尸体被烧焦,面目全非,确认是滕某的只有其丈夫,没有相关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支持。故根据《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规定,认定公诉机关指控马某故意杀人的罪名不成立,当庭无罪释放。
  (注:2005年秦皇岛中院重审两次,并对马某作出无罪释放的判决。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日前,省高院审理后,维持了秦皇岛中院的无罪判决。)
&&&&& 2、男子两次被判死刑 坐冤狱555天获赔4万
&& 4月16日《春城晚报》报道,前不久,两次被判处死刑的尹用国拿到了4万元国家赔偿金。他两次被判死刑,两次上诉,把官司打到了昆明,最终,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他无罪。
  3年前,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一村庄发生一起凶杀案,死者是母子二人,而且是残疾人,家境贫寒,凶手为何要对母子二人下毒手呢?凶手究竟图个啥?警方经调查锁定了同村村民尹用国。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审理均判尹用国死刑,尹用国均不服判,提起上诉,最终,省高院终审认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尹用国无罪释放。至此,尹用国坐了冤狱555天。
  噩梦开始
  村民被害尹用国被捕
  尹用国是梁河县芒东村村民,今年58岁。11年前,他因强奸同村村民雷女士,被判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一直在家务农。8年后,雷女士母子被杀,他再次被列为头号犯罪嫌疑人。
  日,雷女士母子被人杀害,母子都是残疾人,雷女士是个哑巴,儿子患有小儿麻痹。母子被人残忍地杀死在田间地头,家属悲痛欲绝,请求警方尽快捉拿凶手。
  雷女士家境贫困,无财可图,又是残疾人,平常老实本分,没有和村里人结仇。谁会下如此毒手呢?这让警方十分不解。这时,死者家属和村民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8年前,雷女士曾遭尹用国强奸,为此,尹用国还坐过牢。刑满释放后,尹用国对雷女士耿耿于怀。还有村民“举报”:案发当天,看到过尹用国路过案发地点,手里好像还拿着锄头。
  有了村民的线索,4月19日,梁河县警方以尹用国涉嫌故意杀人,将他刑事拘留。同年11月,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对尹用国以犯故意杀人罪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波三折
  尹用国两次被判死刑
  日,德宏中院审理认为:日,尹用国因强奸雷女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尹刑满释放回家后,经常遭到雷女士的儿子责骂,就产生了杀死雷家母子二人的想法。
  2004年4月清明节前一天,尹用国到芒东镇民兵营房基地附近砍柴回家途中,遇到雷女士儿子赵某,再次遭到赵某责骂。尹用国很鬼火,拿起挑柴用的木棍朝赵某头部猛打,致其死亡。同时,尹用国还看见雷女士在附近的田里干活。尹用国担心事情败露,决定杀人灭口,趁雷女士不备,用木棍将其打死。公诉人列举了诸多证据证明尹用国的杀人事实。其中,除了尹用国本人的几份有罪供述外,尹用国羁押期间两个狱友的口供也证实,尹用国在牢房里曾将杀人的经过告诉过两个狱友。
  法庭开庭审理时,尹用国矢口否认杀人事实,德宏中院采信了公诉机关的证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尹用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无罪推定
  三大疑点洗脱杀人罪名
  宣判后,尹用国不服,提出上诉。日,省高院作出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3个月后,德宏中院再次作出判决:尹用国依然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死者家属4.4万余元。
  尹用国依然不服,再次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省高院为尹用国指定了治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熊健奎。尹用国对熊律师说:“我根本没有杀人,怎么能判死刑?我是被冤枉的呀!”
  熊健奎告诉记者,在第一次见尹用国时,尹用国开口就说是冤枉的,并说出他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是在“诱供”的情况下说出的。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和详细阅卷,熊健奎确立了无罪辩护的意见。
  省高院二审时,熊健奎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的所有证据中,始终存在着几大疑点:
  疑点一 尸检报告证明两被害人是被他人用钝器猛击头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而尹用国的供述却是与被害人扭打、用拳头打……没提使用过凶器。尹用国同监室两狱友的口供,很多地方相互矛盾。两狱友的口供是间接证据,不具备完全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疑点二 一审法院认定,尹用国杀害雷女士是因为怕其看见自己“行凶”,杀人灭口。可据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平面图,两受害人相距160米,中间隔着房子,雷女士不可能看见尹用国“行凶”场景。所以,尹用国杀害雷女士的理由不能成立。
  疑点三 尹用国几次供述的杀人行为和过程都是相互矛盾的,其供述也与现场勘查笔录不符。
  省高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人尹用国具有杀人动机,并作过有罪供述,但其供述的作案时间不确定,对作案工具和丢弃作案工具的地点的供述也不能印证,且事后未查出确有作案工具,所以,不能证实他实施了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原判决认定尹用国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成立。
  日,省高院终审宣告尹用国无罪释放,尹用国重获新生。此时,尹用国在看守所里关押了555天。
  告别死神
  终于拿到4万余赔偿金
  熊健奎说:“尹用国出狱后再次见到我,他突然跪倒在我面前,感谢我的救命之恩。”他曾经两次与死神擦肩而过,真的好悬啊!重获自由的尹用国禁不住痛哭失声。
  出狱后,尹用国向德宏州检察院、德宏州中院提出了国家赔偿。让他们赔偿因其被错误羁押555天中,所受损失18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德宏州检察院、德宏州中院认为,由于尹用国自己故意作了虚假供述,而被羁押和判处刑罚,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尹用国当然不服,又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认为,德宏州检察院、德宏州中院没有证据证明尹用国主观上有“故意作虚假供述”的情形,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裁定由德宏州检察院、德宏州中院共同赔偿尹用国4万余元。
  最近,尹用国终于拿到所有赔偿金。
&& 3、 河北男子被诉强奸羁押期死亡 妻子七年讨回清白
& 6月29日《新京报》报道,保定、石家庄、北京,韩佩英记不清在这些城市之间走了多少趟了。
&&&&丈夫出事的时候,家里刚盖了房子,既没有存款也没有欠债,出事之后,家里背上了5万元的债务。两个儿子有两块宅基地,也忍痛卖掉了一块,卖了3900元。
&&&&在北京,她花50元买了一本“中央机关信访通讯录”,能去的地方都去了。
&&&&她说为省钱,夏天睡马路,冬天睡在火车站,没事的时候捡塑料瓶卖钱,最困难的时候到饭店要过剩饭吃。
&&&&2004年7月,她到北京上访,被县公安局、信访局的人接回,刚下车就被县里拘了5天。
&&&&“为了打官司,我已经是家不成家。”韩佩英说着就哭,大儿子常年在外打工,大儿媳说家里发生的事让她害怕,带着孙子和孙女常年住在娘家,只有过年几天才能团聚。
&&&&小儿子2005年农历十一月十一日娶了个老婆,只呆了9天,知道家里的情况后要求离婚,一直分居到现在。
&&&&因为丈夫之事,她出门都不愿意从街上走,怕别人指指点点。
&&&&“我也听到谣言,说我到外面找男人去了,但那年我被县里拘留后还被新闻播了,那些人才相信我去上访了。”现在的韩佩英,不再怕自己被别人说成是疯女人。
&&&&冤案平反赔偿难讨
&&&&找遍家里的每个角落,也找不到一张宋保民的照片。韩佩英说宋保民很节约,认为照相是种浪费,很少照相,有几张和别人的合影,在他死后,也因看到了伤心,见一张撕一张。
&&&&没有照片,宋保民在韩佩英心目中的形象却是清晰的。
&&&&“想起他的样子我就觉得一定要走到底。”保定中院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后,韩佩英进行了申诉。
&&&&保定中院在日驳回了她的申诉:“宋保民在二审审理期间死亡,依法应当终止审理,且根据此案现有的材料和证据尚不能认定被告人宋保民无罪,故本院作出的终止审理的裁定并无不当”。
&&&&“不能认定无罪,那法院就应该拿出他有罪的证据来。”韩佩英再次申诉,日再次被保定中院驳回。
&&&&案件的转机出现在河北省高院的介入。
&&&&日,河北省高院下达了再审决定书,认为申诉人韩佩英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条件,指定保定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今年5月21日,保定中院审理查明,“综合全案证据,不能确定本案确系宋保民所为,认定原审被告人宋保民犯强奸罪证据不足。”
&&&&最终,保定中院撤销了该院“终止审理”的刑事裁定和唐县的刑事判决,判决宋保民无罪。
&&&&5月30日,韩佩英收到了判决书,“没有特别激动,为这个结果已经跑疲了,眼泪也快哭干了。”
&&&&根据法律规定,经过检察机关批捕和法院判决的错案,公安机关没有赔偿责任。
&&&&6月7日、8日,韩佩英分别向唐县法院和唐县检察院递交材料,要求他们共同进行国家赔偿610718元。
&&&&按规定,司法机关应在收到材料15日之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直到6月26日,韩佩英还没有收到决定。
&&&&唐县法院副院长孙木栾说,这样的赔偿以前没有遇到过,准备到保定中院请示之后再决定。
&&&&唐县法院行政庭庭长王洪恩说,宋保民的死亡时间是2002年,现在韩佩英是按照2006年的工资标准要求赔偿,到底按哪个标准,需要进一步研究。
&&&&对于出现的这个错案,唐县法院新闻发言人、政治处副主任史峰说,在追究责任时要分清情况,如果是办案人员存在徇私枉法、私心杂念的情况要进行严肃处理。他说,唐县检察院已经考虑对责任进行追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结论。(
&& 4、青年被冤强奸坐狱8年获10万元国家赔偿
&& 6月29日《燕赵都市报》(记者陈国营)报道,6月26日,本报曾连续报道的曲周县青年民办教师冤案有了新的进展:徐计彬获得10万元的国家赔偿。
  徐计彬是曲周县人,1983年高中毕业后,在本县一所小学任民办教师。1990年,徐计彬居住的村庄发生一起强奸案,罪犯在现场被褥上留下精斑。根据受害人及其女儿指认,徐被确认为犯罪嫌疑人。法医对徐计彬进行抽血化验,认定现场所留精斑和徐的血型同为“B”型。检察机关据此以涉嫌入室强奸罪将徐计彬逮捕。1991年,曲周县法院判处徐计彬有期徒刑8年。入狱后,他被县教育部门除名。事隔15年后,徐计彬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了血型化验,得知自己的血型为“O”型。日,法院判决徐计彬无罪。2006年8月徐计彬提出143万余元的国家赔偿,其中精神抚慰金100万元。
  据悉,在法院受理徐计彬的国家赔偿期间,法官查阅了国家有关法律对国家赔偿的解释,认为在保外就医期间不应该得到赔偿,而当时徐计彬被羁押以后哭泣致病,不得不保外就医。徐计彬被宣告无罪后,有关部门为其落实了教师身份。
  今年6月26日,徐计彬在代理律师何延兵的陪同下来到了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他们签署了调解笔录,并写下撤回赔偿的申请,保证不再就赔偿问题找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主张。签署过程中徐计彬悲痛地哭了起来。徐计彬和他的代理律师表示,当时申请100万元的精神赔偿只是代表一种心情,而当时他们就明知不可能获得如此高额的赔偿。
  徐虽然对该补偿心里难以平衡,但也考虑到我国的法律现状和国情,最后同意了这一结果。
  徐计彬表示,将对当时的有关责任人予以追究,但是考虑到当时的许多人员已经退休甚至去世,他也感到为难和尴尬。
  6月27日上午,徐计彬给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广为院长送去了一面写有“司法为民,和谐楷模”8个字的锦旗,对法院为他恢复工作和申请国家赔偿中进行的努力表示感谢。
&&&& 5、 男子被羁押9年后无罪释放 获得35万赔偿
&&& 7月2日《海峡都市报》报道,一个呼机号码,让三明将乐县漠源乡农民叶求生成了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9年4个月零10天后,他拿着《案犯出所释放证明书》,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详见本报4月26日报道)。
  日,叶求生与石狮市检察院、石狮市公安局达成赔偿协议,他获得了35万元的赔(补)偿款。
  一纸赔偿协议
  日,石狮市鸳鸯池公园外西侧路发现一具无名尸体。经侦查,叶求生因涉嫌抢劫于日被逮捕,后因该案事实、证据有变化,日,石狮市公安局对叶求生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日因期限届满解除对其监视居住。
  鉴于叶求生被羁押时间较长,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方(石狮市人民检察院、石狮市公安局)明确告知乙方(叶求生),可通过法律诉讼渠道申请国家赔偿,也可通过协商解决,息诉息访。乙方自愿选择通过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联系泉州市、石狮市两级政法部门共同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赔(补)偿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款项于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付清。
  二、乙方自愿接受协议赔(补)偿,并息诉息访,不再就本案向任何部门提出任何要求及提起诉讼……
  今年6月20日,在三明市将乐县政法委的办公室内,叶求生在上述这份《协议书》上签了字。作为协议的另一方,石狮市检察院、石狮市公安局的代表也在《协议书》上盖下了公章。随后,相关人员将35万现金交到了叶求生的手中。
  现在不想别的 只求将来过好
  在叶求生所住的将乐县漠源乡,年人均收入一万多元。35万元,对当地农民来说,是一笔天文数字,因此叶求生获得赔偿的消息,很快在这7000多人的小乡村里传开了,而他也成了村民眼中的名人。
  如今,村民们谈起他时总说:“人开朗了,笑容多了,连走路都比以前轻快。”
  采访刚一开始,叶求生就习惯性地点上了一支烟,烟的牌子由初次见面时的“友谊”换成了“红 七匹狼”。与此前不同的是,如今他想的不是如何获得赔偿,而是如何过好今后的生活。
  “被放出来后,把所有的心思都放在寻求赔偿上,在乡政府和各级政法委的帮助下,终于获得了赔偿,一件大事总算了了。”叶求生说,自己最宝贵的时光都在看守所里度过了,如今都44岁了,还没讨老婆。得到赔偿金之后,他希望先把自己身上的病治好,再把房子翻新一下,最好还能娶个媳妇,开始新的生活。
  谈及当初的那份死刑判决和这件事给他带来的伤害时,叶求生猛地吸了口烟,摇了摇头说:“我不愿再想起那段日子,再也不愿意了。”
  “失去9年的自由,换来厚厚的一摞钱,不知是悲是喜。”采访结束前,叶求生感慨地说。
  调解协议来得不易
  张乐平,福建三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叶求生赔偿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整个赔偿过程。在叶求生获得赔偿之后,张乐平写了一份办案小结,其中,对这个案件提出了几点值得重视的问题。
  张乐平觉得叶求生释放,要归功于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其中,将有罪推定改为无罪推定,从诉讼程序上使叶求生得到了解放。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清理超期羁押活动,叶求生才获得新生。
  在赔偿问题上,张乐平觉得,要是没有将乐县政法委和泉州市政法委的支持,想解决叶求生这件事,还需要时日,因此,这份调解协议来之不易。对此,将乐县政法委一负责人也表示了同样的看法。本报记者张林
&&& 6、 贵州天字号弑母冤案9年平反
&& 今年6月28日下午,贵州省六盘水市的杨显芬夫妇,在自家的小餐馆里迎来了两个便衣警察,警察向他们宣读了一份《撤销案件决定书》。  “这是真的吗?”他们甚至不敢相信眼前的一切是真的。因为,这意味着由于一场历时9年的弑母案,自己一家6口被拘,3人被判刑的遭遇,原来竟是一个荒唐的错误。  9年前,杨显芬奶奶的尸体在一个化粪池里被发现,而她的父母因与奶奶打过官司,被怀疑是弑母凶手,全家6口人也因此被关进看守所,父亲被判无期徒刑。此后,一条漫长的上诉之路横在了家人的眼前--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在省、市、区三级法院来回重审,但父亲等还是逃不脱这场牢狱之灾。直到日省高院作出再审裁定:撤销原裁定,本案发回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  日,此案才以“该案证据不足”被撤销。  9年来,这个家庭的成员们因为这起案件的错判,一一被改变了命运;9年来,一个目击现场的知情人,沉默7年,背负道德的压力,却终于提供线索揭开了真相;9年来,各级司法机关为了这起案件周而复始却一错再错……这些,究竟是为了什么?    粪池女尸牵出“弑母”惨案  9年前一个飘雪的寒冬,贵州省六盘水市爆出一起石破天惊的弑母惨案:水城工务段退休职工杨宗发伙同妻子李明英、长女杨显芬、女婿谢华、儿子杨显强、杨显华,合谋杀害了83岁的老母亲张华秀,并抛尸化粪池。公安机关二十几个小时神速破案。  消息一出,六盘水市沸腾了。“忤逆子,法不容……”等等言论像雪花一样四处翻飞,法律的惩处和道义的谴责,一个家庭渐渐沉沦……(详细阅读:)    9年奇冤昭雪 拄拐祭母遗骨  7月20日《都市时报》报道,昨天(7月17日)的贵州省六盘水市,天空中飘着霏霏细雨。  六盘水市殡仪馆里传出了凄惨的哭声:“妈,我们来看你了,我们家的案子翻了,你的儿女们终于洗清了冤屈,如果你在天有灵,请告诉我们,谁是真正的凶手,我们一定要把他揪出来,给你一个交代……”  昨天(7月17日)下午2点30分左右,杨宗发在家人的搀扶下,与妻子李明英、女儿杨显芬、女婿谢华一起,来到六盘水市殡仪馆,他们要把冤案昭雪的好消息,亲口告诉死去的母亲。  据了解,这是案发至今杨宗发和李明英第一次来殡仪馆看望母亲的遗骨。杨显芬还记得,最后一次见到母亲是日二弟杨显强搬家时,全家人都去庆贺,杨显芬去找奶奶(当时已独自居住)回来吃饭,“我看见奶奶坐在门口的台阶上,身体没有以前在家时好了,看上去有点虚弱。奶奶一直患有轻微的哮喘病,活动一大就会剧烈咳嗽,我让奶奶去二哥家吃饭,但当时她正和一帮教友在一起聊天,只是对我说不去了。”那是杨家亲人见到张华秀老人的最后一眼,就连张华秀被火化时,作为其唯一的儿子杨宗发,也没能亲眼见到母亲最后一眼,坐牢、申诉,时间一晃,9年半就过去了。
昨天(7月17日),来到母亲的灵台前,李明英双膝一软,猛地跪了下去,“妈,我们一家人都被无罪释放了,我们的冤屈终于洗净了。你知道的,害你的人不是我们,到底是谁陷害了你,害我们一家,你在天有灵,请告诉我吧,妈……”看着母亲的骨灰盒被抱出来,杨宗发拖着残疾的身子挣扎着要扑向前,谢华一时搀扶不动,老人没有站稳差点蹲了下去,被杨显芬及时上前一把紧紧扶住了。他被女儿女婿扶坐在一旁的花台上,不停地低着头抽泣,听着妻子伤心欲绝的哭喊,他的身子剧烈地颤动起来。  等李明英终于平静下来后,杨宗发在谢华的搀扶下,慢慢挪到了母亲的灵位前,他突然把手中的双拐一抛,扑通一声就跪在了地上:“妈,你的儿子是清白的,你死得好惨啊!……”  李明英说:“这么多年的牢狱生涯我们都熬过来了,现在最大的希望就是能找到真凶,如果凶手被绳之以法,我们受再多的苦,也觉得值了。”杨显芬语气坚决地说:“近10年的奔走求助,我们一家人遭遇了太多的磨难,现在最大的愿望就是要求公安机关重新立案,早日抓到凶手,一定要给奶奶一个交代!”  三问天字号弑母冤案  一纸《撤销案件决定书》讨回了清白。“我们马上会提起国家赔偿要求。”7月16日,杨宗发一家已经正式委托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名跨,为其代理国家赔偿相关事宜。与此同时,围绕着赔偿问题而引出的真凶、审案程序、刑讯逼供等问题成为焦点。(详细阅读:)   受害人申请105万国家赔偿  7月19日,据杨宗发一家特别授权的杨名跨律师初步估算,根据不同情况,将分别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公安部门提出合计187万余元的赔偿。下周一,将由律师把《国家赔偿申请书》提交到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详细阅读:)   
&& 7、 妻子遭刑讯逼供谎称杀夫 两年后被裁定无罪
&& 5月13日《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江西铅山县的费琴在与丈夫发生口角后的第3天回家时,发现丈夫被人杀害,费琴及其哥哥随即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一审法院判其无期徒刑。然而江西省高院几番发回重审后,判其无罪。为何会如此呢?
  □陈修琪 刘德禄 发自南昌
  日下午,“杀人嫌犯”费志标从江西上饶县看守所被释放回到家中,他已经被关押了两年多;当天,同样作为杀害丈夫“嫌犯”的妹妹费琴也被解除取保候审。至此,一起长达两年之久的“兄妹杀人案”终以判决费琴兄妹无罪而尘埃落定。
  费琴兄妹自然感到欣慰无比,他们兄妹在走出看守所时与家人一起为一段生活的结束拍照纪念。他们为何会遭受两年的牢狱之灾呢?
  妻子承认杀害了丈夫
  据费琴介绍,丈夫徐连生是她大哥的同学,她18岁时就与其,父母不同意他们的婚事,但她一直执著地爱他,跟着他一起去广东打工。在外打工一年后,两人又回到家乡开了一家发廊。徐连生嗜赌成性,不仅把家里的钱输得精光,还经常在外借钱赌博。家里经常有债主上门要钱,两人为此经常发生口角。
  日,徐连生在家中与邻居玩牌,与费琴再次发生口角,并打了她一巴掌,她一气之下离家出走。
  9月5日下午,费琴回家时,发现丈夫已被害,她当即吓得六神无主。随后打电话告诉父母,亲人和邻居们赶到后,向铅山县公安局报案。
  经法医鉴定,徐连生是9月2日在自己家中被害的,即费琴与丈夫发生口角的当天。费琴当即就被警方列为杀人嫌犯。
  9月5日下午3时许,她被刑警带到了铅山县公安局讯问,在羁押的8天里,警察每天分四班轮番审讯她。此时,她已怀孕两个月,妊娠反应非常强烈,因不堪忍受轮番审讯,她做了“有罪供述”:承认与哥哥费志标一起杀害了丈夫徐连生。费琴兄妹遂被分别关押在上饶县看守所和铅山县看守所等待法庭的审判。
  铅山县公安局将费琴的口供和侦查资料移交检察机关公诉。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于日提起公诉,指控费琴、费志标犯故意杀人罪。
  “因爱生恨……假如时光能够倒流,我不会选择走这条路……”这是费琴羁押在铅山县看守所时写给其辩护律师信中的几句话。当时这封信被铅山县公安局办案刑警截获,成了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的新证据,也成了费琴“杀夫”的“铁证”。
  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此认定费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办案刑警有逼供行为
  日,费琴产下一男婴,因其在哺乳期,法院变更了强制措施,对其取保候审,她一直住在娘家。
  背负“杀夫”罪名的费琴,无论在律师面前,还是在检察院重新侦查及法院的庭审中,均将以前在铅山县公安局的“有罪供述”全部推翻,并再三称她的“杀夫”供述以及那封“因爱生恨”的信,都是在刑警的刑讯逼供、威胁利诱下招认的,她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一份书面“申冤”报告,同时不断向有关部门寄发投诉信。
  日,江西省公安厅督察总队收阅费琴的投诉书后,认为案情重大,立即向省公安厅领导汇报。
  日下午,上饶市公安局督察支队督察以及铅山县公安局督察大队,分别找到了当时审讯费琴的刑警了解情况。
  费琴申诉的一个关键点是:自己的有罪供述是在办案民警“施以拳脚”的刑讯逼供下供述的。
  负责此案的铅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长坚决否认了对费琴“施以拳脚”的说法,但承认对费琴上手铐和脚镣的事实。至于轮番审讯,该大队长说,既然要审讯,肯定要安排几个班次陪着她,万一她出什么事怎么办?
  其他几名具体办案的刑警后来均承认分四班轮番审讯费琴的事实。费琴的辩护律师也搜集到了铅山县公安局刑警审讯费琴的情况。
  那么,费琴羁押在铅山县看守所时写给其辩护律师信中的“因爱生恨……假如时光能够倒流,我不会选择走这条路……”是怎么回事?费琴说,在她被押送至看守所后,刑警多次威胁她。后来其律师来会见她时,是在刑警陪同下进行的,她不敢当面和律师讲话,就给其律师写了一封信,其中信里写过这样的一些话语:“因爱生恨……假如时光可以倒流的话,我就不会选择走这条路……”当时这样写,是觉得自己很委屈,命很苦,有冤不敢讲。可是,当她要将这封信交给律师时,办案民警将其“截获”了,这也就是后来成为检察院指控她杀死丈夫的“最新证据”。
  铅山县看守所的一位民警介绍说,当时刑警队的两个刑警来提审费琴,费琴就把在看守所写好的信给他们,刑警拿到看守所收押室,问他是否可以把信带走。他大概看了一下信的内容,是写费琴和她爱人在一起的生活经历。他认为跟她的案子关系不大,就答应刑警把信拿走了。
  终审裁定被告人无罪
  江西省高院在接到费琴上诉状后,组成合议庭阅卷,讯问费琴、费志标兄妹,认真听取了辩护人万建雄律师的意见,认为被告人费琴、费志标杀人证据不足,可以不开庭审理终结此案,依法作出了裁定:撤销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重审。但一审法院还是坚持分别判处费琴、费志标有期徒刑15年和10年,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审理后,再次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认为费琴兄妹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宣判两被告人无罪。
  该案宣判后,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于日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省高院受理后,于今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费琴、费志标犯故意杀人罪,在证据上有诸多疑点和矛盾:被告人费琴的口供前后不一,且与尸检报告反映的部分情况不符;被告人费琴与费志标的供述有矛盾;两被告人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部分不吻合;检察机关当庭提交的物证单刃断头尖刀没有鉴定结果;凶器铁锤查无下落;现场提取的胸罩等物,无法对其进行汗液鉴定;检察机关出示的所有证人证言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两被告人当晚杀死徐连生的事实等。
  日,江西省高院对此案下达了终审裁定书,认为被告人费琴、费志标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存在疑问和矛盾,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足以认定两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检察机关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费琴、费志标故意杀人,故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抗诉理由,省高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费琴、费志标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判决宣告两被告人无罪。
&& 8、男子被嫁祸杀人遭羁押1072天 获赔8.9万元
&& 8月19日《新京报》报道,本报讯 (记者 钱昊平)6年前发生的福州警匪勾结杀人案,曾引起公安部长批示、公安部督办。被嫁祸的陈信滔受到了1072天的冤枉羁押,8月17日,他拿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他89683,52元。这与陈信滔申请赔偿的元相去甚远,他和律师昨日表示将进一步向福建省高院申请赔偿。
  警匪杀人后伪造现场
  日,陈信滔与徐承平(已被判处死刑)合作投资福州安详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及旧车交易业务。陈信华找到卞礼忠出面调解与徐承平的矛盾。日,徐承平同原福州市晋安分局岳峰刑警中队中队长郑军、原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刘雄等人向卞礼忠发射子弹150发,致使卞礼忠身中数十弹,随后又伪造卞持枪抢劫被警方击毙的现场。
  当晚,徐承平以公安机关办案的名义,指使林某(另案处理)等人,抢走陈信滔停放在安详车场内的26辆汽车以及过户资料,后徐将大部分车辆变卖。经估价,被抢的26辆车价值人民币324万余元。
  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案后对外宣布:这是一起“持枪敲诈、抢劫案”,而陈信滔兄弟是卞礼忠敲诈勒索的幕后指使人。陈信滔、陈信华后被错判3年有期徒刑,关押1072天。
  申请赔偿一波三折
  在此案经过8次退回侦查、9次开庭,两次被一审法院判刑,又两次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之后,日,陈信滔被无罪释放。
  日,陈信滔兄弟就向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申请国家刑事赔偿元。
  今年6月20日,福建省高院终审判决徐承平等人罪名成立,判处徐承平死刑。8月1日,福州市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认为晋安区检察院和法院应共同对错误逮捕和错误判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精神损失赔偿于法无据,旧车市场损失360万也不在本案范围。
  赔偿决定书指出,陈信滔根据社会服务业平均职工工资三倍提出的元不符合赔偿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2007)2号公告,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平均在职职工日工资为83.66元,最终决定陈信滔的国家赔偿是89683.52元。
&& 9、蒙冤大学生坐牢628天后被判无罪
&& 《法制周报》报道,获得无罪判决,吴风的代价是628天失去自由。知情人说,警方之前已作为“铁案”处理,如果翻案,检察院和公安局都“极没面子”。
&& 核心提示&& 从7年有期徒刑到无罪判决,四川大学生吴风(化名)的代价是628天失去自由;从二审维持原判到再审宣告无罪,成都市中级法院的自我纠错,为“疑罪从无”制度作了最好的注脚。&& 法制周报记者 文 峰 文/图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决定,给予此前因被错判有罪而错误关押628天的大学生吴风(化名)国家赔偿52538元。此前的日,成都中院已经作出再审判决:以证据不足,改判曾因被控故意伤害罪的吴风无罪。那次宣判后,吴风被当庭释放。从同学间的争执引发死亡事端,到一、二审,到再审,再到获国家赔偿,对于吴风来说,那是将近3年的难熬人生;对于中国的法治来说,却是一个鲜活的司法案例。
升级的校园风波日晚上,为庆祝同学找到了工作,四川某高校学生吴风与李强(化名)等30多名同学到校外一家餐馆聚会。心情愉快的吴风与李强都喝了点酒。晚上9时许,吴风与小余、小彭等同学一起回学生公寓,在乘电梯过程中,吴风与李强因琐事发生口角,出电梯后,双方在楼道里继续争吵,小余和小彭见状,分别将两人拉开。此后,吴风挣脱开小余,一拳挥向李强,却将挡在前面的小彭的眼镜打落在地。就在此时,李强突然发愣并倒地昏迷,在被送往医院抢救三天后,不治身亡。法医鉴定认为,李强死于脑基底部血管畸形破裂出血、并发支气管肺炎及心肌炎,吴李之间的纠纷是死亡诱发因素。尽管吴风坚称自己没有打到李强,事发第二天,吴风还是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30天后被逮捕。不欢而散的“交易”面对看守所内的高墙、铁门和持枪守卫的武警战士,自认为对李强的死没有责任的吴风每天头脑一片空白,他感到压抑和无奈,却又不能向家人倾诉。刚开始,吴风还幻想着:“反正我没有打人,过不了多久就可以放出去。”但后来发生的事情,却让他开始变得绝望,甚至徘徊在崩溃的边缘。吴风告诉记者,在侦查过程中,曾经有某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其“认罪”,那样可以轻判,他不仅拒绝了这个提议,甚至怒骂了对方,双方不欢而散。日,吴风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在成都成华区法院开庭。看到旁听席上坐满了老师和同学,吴风只好低着头迅速走过。“我怕看到同学的脸而控制不住情绪。” 吴风回忆当时进法庭的尴尬情形说,与同学们相望一眼后,他径直走向了被告席,其后两米处是旁听席,中间的过道对小吴意味着罪与非罪的分界线。警方向检察院提供的起诉意见书上写着:“犯罪嫌疑人吴风与同学发生纠纷后,挥拳击中其面部,致使其脑基底部血管畸形破裂出血,并发支气管炎及心肌炎死亡。”据此,成华区检察院的起诉书也写道:吴风用拳头击中被害人头部,致使被害人倒地昏迷。有罪还是无罪?审判过程中,证人黄华(化名)的证言对吴风的罪与无罪起着关键作用。事发时,除当事人双方和小余、小彭两位同学外,还有一名远远的路过者黄华。虽然离争执双方最近的小余和小彭都声称“未见到吴风打到李强”,但远在20米开外并站在李强背后的黄华声称“见到吴风打到了”李强,不过,他先是说“打到了李强脸部”,后又说是“打到了头部”。对于这种前后不一的证词,吴风一开始还认为,“我想证人前后矛盾,又没其他直接证据,法院应该不会认定我有罪的。”期间,吴风的母亲专程从北京赶到成都,她在查阅了所有的证人证言后也发现,由于灯光昏暗,现场的证人都声称没看清楚争斗过程,而远在20米外的黄华不仅称自己看到了打人过程,还听到了打斗的巨大声响。吴母即请律师调查取证,但事后看来,律师的意见在一、二审阶段并没有引起司法机关的足够注意。日,成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根据目击证人黄华等人的证词,当时吴风那一拳打在了李强的头部,诱发李强死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风有期徒刑7年。不服判决的吴风向成都市中院提起上诉,三个月之后的11月11日,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随后,吴风被送到监狱服刑。“那时候什么都不想了,真有死的念头。” 吴风对《法制周报》记者回忆说,当时自己内心彻底绝望了,但一想到满头银发的父母还在外面为其奔走着,如果自己放弃的话就太对不起父母。于是,他咬紧牙关等待命运的转机。柳暗花明吴风一直声称自己并没有打到李强,他开始申诉。在二审维持原判后,吴风父母认识了另一位法律学识渊博、责任感强的律师,并委托他担任吴风申诉的代理律师。吴风的父母告诉记者,最初,律师与成都警方“沟通得并不顺畅”,调查取证等工作开展得比较艰难。“当时压力确实比较大,各方面的力量都在左右此案件。”一名知情人介绍说,当时,警方已经把此案件作为“铁案”处理,如果翻案,当地检察院和公安局都会“极没面子”。这种压力甚至从律师的谨慎态度也可见一斑。就在案件最终改判无罪后,当记者提出采访要求时,吴风的律师依然表示“压力很大”,不愿接受采访。在吴的家人和律师的多方奔走下,2006年3月,一份有关此案的新的法医鉴定让吴风的命运出现了奇迹。四川华西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学补充鉴定书》明确写道:对死者李强尸检时,未发现头面部存在损伤。若案情调查李强面部曾受拳击,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范畴。死者死亡之前饮酒会诱发脑基底部血管畸形,破裂出血。根据尸解发现,李强死亡主要原因为自身脑基底部血管畸形破裂出血。根据新出现的情况和当事人的申请,成都中院决定对此案再审。审理过程中,法官根据目击证人证词和公安机关的侦查实验认定,案发时,目击证人站在李强背后20多米远处,现场光线昏暗,证人能否真正看清当时的情况值得怀疑。法院认为,既然证人证言存在疑问,并且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这一证言,因此,该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经过充分研究后,成都中院根据刑法中“疑罪从无”的原则,于日作出再审判决——因证据不足,改判吴风无罪。疑罪从无对于这一再审判决,吴风的父母持高度赞扬态度。吴母说:“成都市中院这是依法办事,他们坚持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吴母所说的“疑罪从无”,是现代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理念。它的基本意思是,对于一个被指控有罪的被告人,如果证据不足,或者证据链存在疑问,不足以明确证实被指控者有罪,司法机关就应当秉着“存疑判无罪”的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是相对于过去的“有罪推定”或“疑罪从有”的观点而言的。在过去,为了强调打击犯罪,实行有罪推定原则,即首先推定一个被告人有罪,除非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无罪,否则就会被判刑。专家介绍说,“疑罪从无”原则的确可能因为取证困难等原因而放纵某些犯罪人,但这样的制度却能保护最大多数人免受无辜的处罚,这是现代人权观念的体现。不过在中国,司法机关要真正做到“疑罪从无”还有很大困难。其中不仅有传统观念的影响,也有受害人的反对,还有司法制度的不良因素作用。吴风的案子,一开始就被当地公安机关当作“铁案”来办,这就意味着如果最后判无罪,就是承认公安办错了。这种判决可能会受到来自办案机关的反对或压力。事实上,无罪判决作出后,《法制周报》记者曾分别与本案的承办机关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和成华区公安分局联系,对方不是声称相关领导外出办事,就是声称不知道内情,记者感觉到,他们均对此案讳莫如深。所幸的是,这份无罪判决在死者家属方面的反应比较理性。再审判决后,记者联系到死者李强的一位亲属,对方表示,他们“相信法律是客观公正的,决不会偏袒任何人”,如果当时吴风确实没有打到李强,他们也能原谅吴风的一时鲁莽。更有专家指出,成都中级法院此次判决和国家赔偿,体现了司法机关越来越成熟、理性和公正的司法态度。“是错就是错,承认错误、纠正错误,不仅不是没面子的事情,反而是尊重法律、尊重人权的表现。”
&&& 10、辽宁开发商举报原市委书记遭逮捕被判无罪
&& 《法制日报》沈阳7月15日电 记者霍仕明 记者今日获悉,在举报辽宁省之后,而被通缉、逮捕、关押、审判的女开发商于瑾被判决无罪。这一无罪一审判决是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21日作出的。
  从2004年起,于瑾就开始举报周银校腐败案件。在日她和上海一开发商贺云波联名的一封举报信中写道:抚顺市委书记周银校视招商为儿戏,公然与一无业女子沆瀣一气,诈骗巨额钱财。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也损害了党员干部形象和辽宁省的投资环境。鉴于此人的领导级别甚高,我们特向省纪检机关实名举报……于瑾的举报,引起了辽宁省纪委及有关部门的重视。2005年8月,辽宁省纪委和辽宁省检察院组成专案组,对周银校一案进行调查。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周银校实施逮捕。日,辽宁省本溪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周银校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其间,与周银校案相关的一些人员也被依法处理。
  在于瑾举报周银校期间的日,于瑾被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公安分局网上通缉了。在《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案件类别”一栏上写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涉黑。还在“在逃类型”一栏写道:刑拘在逃。这一通缉内容,让从没有涉黑,从没有被刑拘过的于瑾大惑不解,感觉事态严重。日,于瑾被顺城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拘留了。
  日,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向顺城区法院提起公诉,顺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后于日作出一审判决:于瑾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瑾不服提出上诉,经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抚顺市望花区检察院于日向抚顺市望花区法院提起公诉。日,望花区法院组成了由审判长赵刚、审判员张焕格、于洪恩参加的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日,望花区法院作出了于瑾无罪的判决。
  望花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瑾在担任辽宁海外广厦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期间,该公司与张绍骞等13户动迁户因回迁安置问题发生纠纷,顺城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判决辽宁海外广厦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拆迁地区内安置动迁户,逾期不安置予以经济补偿,但于瑾拒不履行判决。顺城区法院将于瑾的财产房产一套及轿车两台依法查封冻结。日,顺城区法院在执行该案件过程中,将被告人于瑾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被告人于瑾于2003年3月将其辽AR3068轿车转卖给他人,于同年12月将其辽AR2785轿车转卖给他人。
  望花区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于瑾转让的辽AR3068、辽AR2785轿车的查封期间为日至日。而追加于瑾为被执行人的时间为日。检察机关未向本院提供于瑾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继续查封车辆的手续,表明该两辆轿车无任何权利限制。且顺城区法院查封了于瑾个人的房产,尚未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严重后果,故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于瑾作为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于瑾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不成立。被告人于瑾辩称转让车辆时不知道被查封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其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于瑾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应予采纳。
  在于瑾被捕的同时,与她一起生活的12岁儿子被顺城区法院执行撵出家门。在于瑾长达17个月的被羁押期间里,孩子无家可归,到处流浪。日,顺城区法院将于瑾及其儿子的全部生活必需品及住房全部拍卖。于瑾被抓时,还导致于瑾借用的案外人朱某名下的一台
高档轿车被扣押至今。
  于瑾担任董事长的辽宁海外广厦房地产开发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注册资金出资到位,对公司的债务就不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顺城法院却将公司股东于瑾追加为被执行人,查封、冻结、扣押、拍卖于瑾的私人财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予以调查和纠正,但却没有阻止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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