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满族萨满文化遗存调查的文化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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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2版:新安时评
A02:新安时评
尊重文化属性是古代遗存保护的底线
日 新安晚报
&&&&□&本报特约评论员&&堂吉伟德&&&&日前,国际功夫巨星成龙表示,打算把多年前购买的10间徽派古民居捐给新加坡一所高校,一时间引起舆论广泛关注。4月8日,黄山市称,愿以最好技术、场地及一定资金等,诚邀这批古建“回”老家,此举引起成龙方面的积极回应。昨日,成龙发微博称:“请你们放心,成龙不会做犯法的事,更不会做对不起民族的事。”(今日《新安晚报》A09版)&&&&因“捐赠私物”而引来如此强烈的关注,也让成龙先生自称“想不到”,并很快作出表态。他的本意或在于将其作为一个私人物品赠送,并没有上升到文化的宏旨,也没有充分考虑到受众的感情。此事“闹大”的原因,可能是成龙先生忽略了一个问题,虽然在属性上,这些古建筑暂未被认定为文物,但其作为文化载体却是不争的事实。故而,即便是可以任意处理的私人财产,也应当顾及民族情感和古民居长远保护的需要。&&&&文化是时间的积淀、特色的体现,有着深厚的底蕴为依托。古民居与地方文化是“毛与皮”的关系,没有了徽文化及山水人文的支撑,徽派民居也就失去了其文化内涵,徒具价格和博物馆的价值;自然,若文化没有了实物依附和体现,也就不复存在。&&&&故而,这批徽派建筑只有在徽州山水间得到原地保护,在特定的区域,才能体现出真正的价值和美感。这是古建筑的保护原则,也是国际共有和通行惯例。因为,任何泊来品、仿制品,或者赠送品,都无以取代和构筑文化价值。否则,就不存在地域性和特色性的文化了。&&&&另外,从现实的角度来说,防止任何一件文化遗存形式的建筑流失海外,也是一件十分紧迫的事情。据中国文联副主席冯骥才介绍,目前,全国依旧保存与自然相融合的村落规划、代表性民居、经典建筑、民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古村落,还剩下两三千座,而在2005年还是约5000座,7年消失近一半。因此,越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越需要珍视每一座古建筑的流向,让这些不可复制的文化遗产得到妥善的保护。&&&&幸好,此事件中,在民间舆论高涨的同时,黄山市也及时出面,与成龙方面积极沟通,表明意愿。而成龙“不违法”和“不愧对民族”的表态,也给这些古民居原地保护留下了希望。&&&&有些东西失去了,可能才倍感珍惜。从某种意义讲,保护文物跟发展经济一样,都是时代赋予的使命。为此,公共管理部门尤其是各级政府应当有明确的认识,对古建筑的保护尽快重视起来。当保护不再是一句口号而有实际行动付出时,古建筑才会有着令人期待的前景。不过在这之前,原产地保护这一原则应当获得尊重与实现。中国文物报:谈谈普查成果的质量问题 - 宁波文化遗产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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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物报:谈谈普查成果的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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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日至今,我到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工作已经3年多了,这3年多,通过会议、调研、培训、检查、验收等多种工作方式,与各地普查办同人和一线调查队员们进行了广泛的工作交流。从与大家的工作交往中,使我从“大家”这位老师身上,学到了不可多得的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饱满的工作热情,因而使我能更好地为这次文物普查做好服务工作。眼下,国务院部署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已经进入到了关键阶段,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工作的各级验收都已完成,下一步我们还将对上报的调查数据进行整体审核,以期尽快确认各地的普查数据。为什么我们的调查数据要经过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的数据接收、专家组的实地核查和国家文物局普查办整体审核后才能最终确认呢?其核心就是保证普查质量。俗话说“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我理解,这句话说的是有比较才能有甄别,说到底是个质量问题。为把好质量关。很早就想跟同事们就保证普查质量方面从我个人角度,谈谈对这次文物普查的一些看法,今借中国文物报一隅,算是与广大普查工作者进行一次工作交流吧。
&&&& 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正确领导和各级政府普查机构的有力组织下,通过一线普查工作者的艰苦努力,各地区实地文物调查阶段的工作已经结束。截至日,每个基本单元普查成果的验收和各省级的整体验收工作已全面完成。
&&&&&为了切实落实国务院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客观地反映我国现存文化遗产的实际规模,为今后国家制定符合文物事业科学发展的正确决策提供翔实的依据。抓好普查成果的质量控制是顺利转入资料整理工作阶段不可或缺的措施。
&&&&&随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对普查这种工作方式认识的逐步提升,结合各地实地验收工作完成后,普查数据的修改、完善工作,有必要对普查的时间和质量要求的认识予以进一步探讨。
&&&& 一、在时间方面,首先要明确两个时间点,一个是普查标准时点、一个是普查登记时间
&&&&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规定,本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日,是指在此时点之前已经存在的调查对象属于本次调查的范围,普查标准时点一经确定,不再变更。
&&&&& &普查的登记时间是在实地文物调查时,对调查对象进行实地认定、登录和记述的实际时间。
&&&& 要正确区分普查标准时点与普查登记时间,一些地方由于未能对标准时点和登记时间加以区别,从而发生了标准时点和登记时间的混淆。一种情况是,一些地方将标准时点之后发生的历史事件、事实也纳入了调查范围,如:将2008年及以后建设的一些建筑等纳入了调查范围,这事实上等于变更了调查时点,是普查不允许的。另外一种情况是,一些地方在普查标准时点之后对调查对象进行认定和登记后,该登记对象由于某种原因消失了,在报送数据时自行予以剔除,这也是不符合普查要求的。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为例,普查时点为日零时,调查时间在时点之后,进行人口登记时,在标准时点之后出生的,不纳入调查范围;在标准时点之前存世的,不论标准时点之后如何,均纳入调查范围。以上两种情况均会降低普查的时效性,也就失去了普查的意义。
&&&& &二、在质量方面,首要的是要抓好登记对象的认定和计量工作
&&& 认定和计量,字义理解一个是定性,一个是定量,看似两个概念。但在实地文物调查工作中,两者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如何把握好认定与计量之间的关系呢?通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实践,科学地理解认定与计量的关系,应该从如下的几个区分入手:
&&&&&(一)正确区分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
&&& &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遗存。是人类产生和在各个发展阶段的生产、生活过程中,保存下来的各种凝聚了人类劳动成果的遗存。不可移动文物就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 自然遗产是自地球生成以来,经过长期的自身演化而生成的一些独特的地理现象和生命现象,如一些自然景观、植物等。
&&&& 国务院国发[2007]9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明确规定“此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明确了这次文物普查的调查对象,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范畴的自然遗存,如自然洞穴、各种植物等,都不应属于调查之列。在本次文物普查过程中,一些地方登录了数量不等的洞穴、古树等自然遗存,这显然违背了对调查对象的基本要求。是不是每一自然遗存都不能作为调查对象呢?这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定了,这里需要把握的是,要处理好民间传说、精神寄托与历史事实的关系,的确具备历史事实见证物、纪念物的自然遗存,是可以作为调查对象的。
&&&&&&& (二)正确区分不可移动文物与可移动文物
&&&& 这个看似十分简单的命题,恰恰是在调查对象的认定中依然需要再次强调的。可作为调查对象的不可移动文物,首先应强调它的原址性,是指在原发生、产生地的遗存;其次是原(或现)本体的完整性,就是说,它是原发生、产生时一个整体的遗存;第三是主体性,是指调查对象应该由遗存主体属性来确定。
&&&& 从本次调查中登记的数据看,仍登记了有相当数量的不属于调查对象文物,如:
&&&& 1.作为主体附属物的,如:碑刻、石雕、门墩、旗杆石、上马石、楹联等;
&&&& 2.作为建筑主体局部的,如:柱础、匾额、建筑木雕等;
&&&& 3.作为生产、生活工具的,如:石碾、石磨、石槽等;
&&&& 4.作为宗教、祭祀用品的,如:香炉、供桌、铁钟等;
&&&& 5.已不在原址的散存或集中保管的石刻。
&&&& 上述登记对象,应根据每一对象的实际情况,按馆藏或流散文物另册登记,不列入本次普查汇总数据中。
&&&& 6.在工业遗产类的登记中未能区别不可移动文物与生产工具、设备的概念,如将一些生产设备作为登记对象,而不是以生产主体作为登记对象,如嘉阳小火车·芭石窄轨铁路,火车作为运输工具,是不能作为不可移动文物的。
&&&& (三)正确区分调查对象与现有文物保护单位
&&& 1.调查对象和现有文物保护单位分属两个不同的概念
&&& 调查对象是凝聚人类文明的、在自然状态下独立存在的不可移动物质文化遗存,其内涵和外延不存在调查人人为的添加、整合,它的属性是物质;现有文物保护单位则是现代人通过对历史遗存的认识(这种认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根据一定的标准(这种标准亦会因不同的时间和地点而不同),设定一定的范围(这种范围更会因为现代人价值取向、保护理念而调整)后,对一个及一个以上独立文化遗存内涵和外延的确认。据此得出,调查对象与现有文物保护单位之间存在着包容、重合和被包容的逻辑关系。既然两者不存在完全重合的现象,那么,是文物保护单位与否就不能成为确认调查对象的依据,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补充说明》确定“每一调查对象为一个独立文化遗存,不以构成要素的多少、体量大小为依据”。要依照“一个独立文化遗存”的原则,以调查对象的实际名称和范围进行登记,这里包括调查对象的名称、年代、所在地等一系列指标。
&&&& 2.调查对象和现有文物保护单位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差异
&&&& 从时空上看,调查对象的时空表现为时和空的唯一性,如:汉口电灯公司旧址,时空皆有唯一性;现有文物保护单位则可能是时空皆不具备唯一性,如:浙江宁海古戏台,其包含的内容所在地点不同,生成时间不同,其所形成的时间和空间差异,是不能够按一个整体进行登记的。
&&&& 从认定上看,调查对象是对一个不可移动文物整体的认定,如:陕西西安大慈恩寺是一座完整的寺庙,现有文物保护单位则有可能是对其整体中的局部或若干遗存予以认定,如大雁塔,大雁塔是大慈恩寺的组成部分。如果按照现有文物保护单位来认定和计量,必然会造成取之局部,失之整体的后果。
&&&& 从计量上看,调查对象是一个独立文化遗存,如:山东青岛德国总督府旧址,无论从其原始功能、年代和所在地点来看,都是一个独立的文化遗存;现有文物保护单位则有可能是一个及以上独立文化遗存的共同体,如:青岛德国建筑,包括了青岛德国总督府旧址、青岛德国总督楼旧址两个独立文化遗存。
&&&& 从名称上看,调查对象名称是对一个独立文化遗存的整体称谓,如:浙江宁海下蒲魏氏宗祠是一座完整的宗族祠堂;现有文物保护单位则有可能是整体中局部的称谓或若干整体的总体称谓,如:宁海古戏台,包括宁海县境内的十座戏台,既有内容的不同,又有范围的不同,文物保护单位仅公布了下蒲魏氏宗祠中的戏台,如果使用现有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进行登记,则不能够表达调查对象的整体情况。
&&& 3.文物普查和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分属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
&&& 文物普查是一项有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要求的阶段性工作。据此,国家专门规定了具体的起讫时间,制定了相应的标准规范(尽管不够完善)。全国的调查登记工作按照统一的部署进行,是具备使其工作进度和技术要求达到全国统一或大致统一这个基本条件的。
&&& 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是一项尚无统一标准的长期性的工作,自上世纪50年代各地公布第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来,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均陆续公布了若干批次的、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今后还将陆续公布。由于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工作时间跨度大,在不同历史时期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时的价值取向、认定和计量方法的差异,还有一些地方将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属性的自然物和可移动文物作为保护单位公布,出现了在部分现有文物保护单位中认定主观、计量随意、属性混淆的情况。
&&&& 鉴于目前对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尚无统一的认定标准和计量标准,若以是否现有文物保护单位为登记依据,势必影响普查统计工作质量。
&&&&&&(四)正确区分调查对象主体与附属文物
&&&& 在计量和名称方面,要合理摆布调查对象主体与附属、整体与局部的逻辑关系,避免造成主从关系混淆和重复统计,如:分别登记的庐州府城隍庙和庐州府城隍庙戏楼,从名称上看应属于包容关系,戏楼是城隍庙的组成部分,应该按城隍庙整体登记。
&&&&& (五)正确区分文物普查与户籍调查、产权登记
&&& 文物普查的计量是以一个独立整体作为一个计量单位的,一些调查对象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一个整体中有一个以上使用人或所有权人拥有,在调查时不应逐户或依产权登记。如:上世纪四、五十年代一些大的宅院被分配给其他若干使用人,本次调查中仍应按一个宅院登记。还有一些地方不是按照历史遗存的原始范围,而是根据现有的法人、自然人的权属确定不可移动文物的范围,这样就从形式上割裂了文化遗存的完整性。
&&& (六)正确区分文物普查与资产调查
&&& 文物普查的对象是不可移动本体,其范围内的其他遗存不应再作为另一个整体进行登记。如:收藏单位中的大型藏品,生产工具、设备和附属物等,这方面,以把已经不在原址而集中保管和散存民间的碑刻、石雕进行单独登记的现象较为突出。
&&&&& (七)正确区分普查对象整体与个体
&&& 在这次文物普查登记中,一些地方将原本属于一个整体的建筑、墓葬群、摩崖石刻的组成部分分解后单独登记。如:将完整的寺庙拆分成山门、大殿等;将墓葬群和摩崖石刻逐冢、逐幅登记,还有在进行整体登记后择其中重要的部分再行登记,这样的“肢解”不仅破坏了调查对象的完整性,而其造成了统计数据上的虚假。
&&&& 这里特别要强调一下,一些地方为追求所谓文物大省、大市、大县,主观地以调查登记的绝对数量作为普查成果评判的标准,为此采取了扩大调查范围和不正常的计量方法,这不仅加重了调查人员的工作负担,更将使普查成果的公信力大大下降。
&&&&& (八)正确区分本体价值与附加价值
&&& 正确区分本体价值与附加价值是确认调查对象性质和定名的重要环节,也就是确认是不是不可移动文物的理由。本体价值是指调查对象自身所具备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附加价值是指由于某一历史事实的发生,使之增加了载体本体价值之外认定要素。如:确认了某一革命旧址,它的载体可以是民居,也可以是祠堂,认定的理由是这一历史事实,而不是载体本身。因此,名称的确定应依据历史事实的名称,年代亦应根据历史事实的发生、存在时间确定。本体价值与附加价值共存的,应择其一确认。一些地方正是由于未能正确把握两种价值,致使出现了“?菖?菖县革委门楼”的年代为“民国”的现象。
&&&& (九)正确区分近现代与历史纪年
&&& 近现代和历史纪年分属两个划分年代的分类方法。应该说,近现代是对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这种社会形态的表述,相对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而言,是以社会形态为分类方法。它所代表历史时期大致应该在鸦片战争前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一说中华民国成立前)。历史纪年是根据时间顺序,以政权更迭为断代的分类方法。由于近现代与历史纪年中的清和中华民国存在时间上的交叉,同时采用两种并行的分类方法,势必出现双重分类现象,这是统计工作中所不允许的,因此文物普查采用的是历史纪年的分类方法。各地在年代的确定中,大量使用了近现代这一年代分类方法的称谓,甚至出现“近”“现”“近现”等草率的表述形式,这是不符合普查规范要求的。同时,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类调查对象的年代以“近现代”来表述,也是不符合逻辑的。
&&& (十)正确区分近现代史迹与近现代重要史迹、近现代建筑与近现代代表性建筑
&&& 根据目前对调查对象的分类标准,这里特别要强调“重要”和“代表性”,并非所有在此年代范围的遗存都可以作为登记对象,在认定登记对象时,务必要把握好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两个关键。如果大量不具备条件的遗存被我们收录,会使文化遗产本身的整体价值大大下降,其在人们心目中的神圣形象大打折扣,在社会上产生的负面影响,将会吞噬这次普查成果的光芒。看似多几处和少几处,结果是不一样的。因此,在对待这两类遗存的认定上,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万万不可为片面追求数量而眉毛胡子一把抓。三、谈谈工作要求与事业感情的关系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新时期我国进行的文化遗产资源大型调查,相对于前两次普查,我们在各个方面的条件都有了无可比拟的优越条件,这对于辛劳在一线的普查队员来说,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但文物普查毕竟是一项踏遍原野的室外艰苦工作,普查队员们怀着对事业的忠诚和执着的职业操守,如期地完成历史赋予他们的使命,为保护祖国文化遗产的事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 普查的数据,是每一位普查队员最为珍视的成果。一些地方在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调查登记时,还顺便对大量散存于民间的流散文物进行了调查登记,这项看似分外的的工作,充分体现了普查队员们强烈的文物保护意识和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但也有一些地方未能够分清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的区别,将其一并纳入了普查数据中。
&&&& 2010年,是普查成果验收和转入资料整理阶段的重要一年,随着工作的深入,在成果的认定、计量方面会与普查的现有成果之间出现一些矛盾,为保证普查数据质量,会对一些已登记的调查对象进行必要的剔除和合并。像一些认定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如由社会热心人士、机构捐建的“希望小学”,为当地的发展教育事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更是当地人民难以忘怀的,出于情感,当地人将其作为登记对象是可以理解的。但它毕竟在建筑年代、科学价值、艺术价值方面未能达到标准规范的要求,审核时不能纳入普查成果。这样的结果或许对于那些知恩图报的同事们感到失望,在此也希望不会因此而泯灭“受人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的美好道德传统。又如由于计量原因需要合并后整体计量的和一些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而要剔除的,合并和剔除计量后,从成果的绝对数字上虽会有所减少,这可能令一些同事因自己劳动成果数字“缩水”而感到遗憾,但它能使我们的普查成果更为科学,能为今后事业发展的决策提供更为翔实的依据。因此应当看到,审核工作使我们失去的仅仅只是几个数字,得到的是宝贵的实事求是精神。&&& &&&& &&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参与人员最多的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参与普查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加上几千年中华文明的繁衍,文化遗存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加大了普查成果统一性的难度。但只要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本着对国家、人民负责的态度,理性地看待我们的工作成果,摆正“多省”、“大省”、“强省”的关系,用理智取代盲目,就能够以高质量的普查成果回馈国家和社会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来源:中国文物报 日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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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汉晋时期考古学遗存的分布与文化格局
来源:《边疆考古研究》
&&&&摘要: 刚刚结束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一次对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全面的调查登录工作,普查所覆盖的范围和获取信息、数据的精度均非以往的文物调查工作所能与之相比,因此普查所获的信息和数据为科学的保护、管理与进一步的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广阔的平台。基于第三次文物普查的相关数据①,以下拟就汉晋时期考古遗存在黑龙江省域的空间分布状况及所反映的文化格局作一些分析,并就相关问题进行初步的讨论。
&&& 【作者简介】乔梁,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北京,100029
  刚刚结束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一次对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全面的调查登录工作,普查所覆盖的范围和获取信息、数据的精度均非以往的文物调查工作所能与之相比,因此普查所获的信息和数据为科学的保护、管理与进一步的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广阔的平台。基于第三次文物普查的相关数据①,以下拟就汉晋时期考古遗存在黑龙江省域的空间分布状况及所反映的文化格局作一些分析,并就相关问题进行初步的讨论。
  所谓汉晋时期大体指相当于中原王朝的西汉之始以迄东晋结束的历史阶段,绝对年代大致在公元前206年至公元420年这样大约600余年的时间范围内。而按照考古学的观察,在黑龙江区域则大体可以将这一阶段相对年代的下限设定在所谓H文化的出现之前。当然考古学遗存所反映年代的上下限只能是相对年代的概念,因此存在着一定幅度的浮动或偏差当然也在情理之中。
  考虑到黑龙江考古学研究基础还相对薄弱,考古学文化编年体系尚未得到很好的构建,而多数从事普查的基层工作人员对遗存时代的判断可能存在着一些难于把握的因素,加之统一的秦王朝本身也就历十余年的时间,所以在做统计时将那些标明为秦代的遗存也包括进来。另外较多调查对象所登录的年代信息可能比较宽泛或模糊,如存在着&商至汉&&秦至南北朝&&汉至南北朝&等年代信息,在现有条件下显然难以对此做更精确的判断,因此统计时采取了将调查对象所标示的年代信息中包含着汉、三国、晋或年代跨度覆盖了汉至晋的遗存都包含在内方法。
  按照前述条件所作的初步统计,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发现的含有汉晋时期的不可移动文物遗存共计2270处②。其中绝大多数属于古遗址,其他仅为数量极少的墓葬(墓地)或遗物采集点。古遗址中名称明确标明为城址(或山城、堡寨等)的约有311处,根据笔者掌握的线索,普查登记中的所谓城址,情况并非如一,其中更多的是分布在丘陵山冈利用自然地势而简单加以人工掘壕堆土、构筑所形成的具有一定防御功能的堡寨,而真正成规模的能够围合的平原城址可能只是极少数。此外如果按照在七星河流域开展的全面考古勘查与测绘的成果③,这一时期的遗址中除去城址和普通居住址外,还有出于祭祀、t望以及设塞等功能而形成的特殊遗存。
  按照自然地理的分区,现代黑龙江区域大致可以分作松嫩平原、三江平原、东南山地丘陵和大兴安岭山区、小兴安岭山区这样几个相对独立的地理单元以及相互间的过渡地带。就三普发现或确认属于汉晋时期遗存所分布的地域考察,大致可以确认,在松嫩平原发现70处,三江平原1707处,东南山地456处,大、小兴安岭山地37处。上述遗存分布的统计主要是基于现行各县级行政区域汉晋遗存的发现所做的归纳,虽然存在着部分遗存的自然地理区划归属未必完全准确的可能,但总体应当能够反映当前调查登记汉晋遗存分布实际情况的基本态势。
  通过分析,上述汉晋时期遗存在黑龙江区域所处地理位置的情形明显地反映出在地理分布上的不平衡性,即东南多而西北少,如属于东南部的三江平原和东南山地两者的汉晋遗存合计达2163处,占总数的95%强,而居于西部和北部的松嫩平原与大、小兴安岭山区却只有107处,尚不及总数的5%。之所以会在分布上出现如此强烈的反差,当然与调查中对遗存年代的判断或登记出现偏差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例如主要分布在松嫩平原西部的汉书文化在传统概念中被认为属于所谓的青铜时代至早期铁器时代④,因此在普查登记中调查者往往仅仅将其对应为中原王朝纪年的周代(含战国),而忽视了该文化年代的下限至少已进入西汉时期的情况,由此导致西部地区一些可能应当归属于汉晋时期遗存的年代下限判断偏早,最终影响到统计结果。然而即使是存在着年代判断不够精确、发现中的偶然性等因素的影响,仍应当承认汉晋时期人类活动遗存分布的密度在现代黑龙江省域的不同自然地理单元间确实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虽然根据普查登录的信息多数只能了解遗存的大致年代范围,而难以进一步掌握遗存的考古学文化属性,但是通过既往黑龙江区域考古学的发现和研究,仍可以对不同区域汉晋时期遗存的文化属性作一些分析和了解。按照现有的知识,黑龙江区域属于汉晋阶段的考古学文化,根据地域的分布大致有如下几类。
  松嫩平原:主要分布在嫩江中、下游流域的汉书文化;分布于松嫩平原东南部、干流松花江上游(也即松花江中游)的庆华遗存⑤;发现于嫩江中、上游的红马山文化⑥;发现于松嫩平原北部以望奎戚家围子墓群为代表的遗存⑦;此外在与吉长地区的接壤地带还有泡子沿类型遗存的存在⑧。
  三江平原:广义上的三江平原大体以完达山为界,分作北部所谓的小三江平原和南部的兴凯&&穆棱平原,其中在小三江平原的腹心地区汉晋时期的遗存主要有滚兔岭文化⑨、凤林文化⑩。而在北部边缘的三江沿岸还有所谓蜿蜒河类型的存在(11)。在兴凯&&穆棱平原目前考古学文化的性质虽然尚不十分清楚,但如就穆棱四方台遗址的发现来看(12),至少穆棱河中上游地区的考古学文化在总体面貌上应当更接近于团结文化。另在与松嫩平原以及东南山地交接的区域还发现有所谓的桥南文化(13)。
  东南山地:发现有主要分布在绥芬河流域的团结文化(14)、分布于牡丹江中游的东康类型(15)、牡丹江下游的东兴类型(16)以及河口三期遗存等(17)。
  大、小兴安岭山区汉晋时期考古学文化的面貌未详,相关考古学文化的属性也难以判断,如果就大兴安岭腹地的嘎仙洞发现来看(18),至少在大兴安岭地区可能会有早期鲜卑遗存的存在。另外通过嘉荫仁合古城所获陶器的线索分析(19),在小兴安岭北麓的黑龙江沿岸可能应当存在着与滚兔岭文化不同的考古学文化类型。
  尽管不能排除在黑龙江区域尚有未被学界发现、认识的相关时期考古学文化的存在,但普查登记的汉晋时期遗存大体上应当多数能够被归属于上述文化之中。因此按照地理范围和文化面貌,大体可以将所知汉晋时期遗存在文化属性方面的分布以及所体现的文化格局作一基本的分析。
  松嫩平原特别是嫩江中下游地区在西汉阶段应当依然是由战国以来当地的汉书文化占据着主导地位,在吉林通榆兴隆山发现的墓葬出土的西汉五铢清晰地表明了该文化年代的下限不会早于西汉(20),而在周边其他相关汉代遗存中所见到的陶鬲等因素,无疑应当来源于汉书文化。到了东汉阶段,红马山文化所体现的与大兴安岭西侧早期鲜卑文化的联系,表明了南下的拓跋鲜卑集团中还有向东挺进到嫩江流域的一支,类似的遗存发现的线索尚很少,反映了鲜卑的东进可能并没有形成大规模的扩张,但从远在三江平原腹地的凤林古城所出土的鲜卑式铜来看(21),汉晋时期鲜卑集团对东方的影响仍不能小觑。汉书文化的终结很可能与鲜卑的东进南下存在着联系,除去红马山文化在大兴安岭东侧的出现外,以往在吉林大安渔场和后宝石等地的发现也能够透露一些端倪(22)。红马山文化之后出现了以戚家围子墓群所代表的遗存,虽然偶有一些因素体现着鲜卑陶器的风格,但似乎很难找到反映两者间承袭关系更多的证据,因此后者究竟是否属于鲜卑系统尚存在着疑问。戚家围子墓群的年代当在两晋时期,可能同辽西所谓的三燕文化或鸭绿江流域的高句丽存在着些许联系。戚家围子遗存目前也只是孤立的发现,进一步的认知显然还有待于更多地发现与研究。
  松嫩平原东部的干流松花江上游分布着以宾县庆华遗址所代表的遗存,由于同一时期周边考古学文化分布的线索比较清楚,因此如果按照比较宽泛的界定基本可以将该遗存分布的地域限定在于流松花江以南、拉林河之北、蚂蜒河以西、京哈铁路之东这样一个大致范围内。庆华遗址存在着城墙与城壕,所以也有名之为&堡寨&或&城址&的,但根据发掘简报,城墙叠压着房址,所以城墙的年代究竟可以判定为什么时期尚存疑问。由房址等遗存出土的陶器分析,庆华遗存的年代可能主要属于汉代,其同西侧的汉书文化和吉长地区的泡子沿类型乃至东南山地的团结文化都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但总体上更接近泡子沿类型,两者应当属于同一文化系统(23),从现有的线索分析,庆华遗存在当地没有生成的基础,因此很可能是吉长地区的泡子沿类型或其前身西团山文化向北扩张的结果。五常白旗遗址的发现表明泡子沿类型向东南方的扩张有可能已越过了拉林河,而同样来自吉长地区的影响在稍西一些的嫩江下游也有所表现,以往曾在肇源望海屯遗址发现过反映农安田家坨子遗址相关因素的遗存(24),而后者很可能是泡子沿类型的一种变体,是泡子沿类型在与汉书文化的交互影响下所形成的一种地域类型。
  尽管存在着较多的类型或因素,但汉晋时期,至少是在东汉之前,黑龙江区域松嫩平原的考古学文化应当仍以汉书文化为主体,就目前所了解的线索,三普所登录的信息以及据此所得到的统计结果显然与该文化分布的真实状况尚存在着一定的距离,即松嫩平原汉晋时期的遗存当然不会只有六七十处左右,估计仅汉书文化遗存就当会不少于上百处。
  三江平原北部,即所谓的小三江平原汉晋考古学文化类型相对简单,除去在北端的黑龙江沿岸有所发现的所谓蜿蜒河类型之外,基本是以乌苏里江西侧诸支流流域为分布核心区的滚兔岭文化和凤林文化,两支文化前后相接,并表现出具有一定的传承关系,但两者可能也并非简单的一脉相传,而应当是融入了其他文化因素所导致的重构。滚兔岭文化的年代大体相当于中原王朝的两汉阶段,以往在佳木斯桦南的小八浪遗址中曾发现有汉代的五铢(25),说明该遗址滚兔岭文化遗存年代的上限至少不会早于西汉早期。而凤林文化年代的下限则有可能已进入南北朝时期。滚兔岭文化陶器突出的特征之一是末端上翘的所谓角状把手(器耳),在罐、钵等器类上都有应用,调查工作中这一特征成为判断遗存年代的主要依据。凤林文化时期虽然角状把手依然存在,但已呈现衰退的趋势,而较之滚兔岭文化,陶豆则十分流行。由于角状把手和陶豆柄都具有比较坚固的特点,所以更容易得以保存,在调查中被发现的几率也就更高,因此如果以角状把手和陶豆分别为判断调查遗存文化属性的主要依据,则不难发现目前在三江平原北部所见的汉晋遗存实际上更多的应当属于滚兔岭文化或相当于滚兔岭文化的阶段,因为已知的各遗址往往会有角状把手的发现,而陶豆的发现则很少见。如在七星河流域调查勘测的遗存介绍之中,采集到角状把手的遗址(城址)有31处,而采集到陶豆者则仅有4处,由此大致可以了解两个阶段遗存的数量多寡的基本趋势。
  所谓的蜿蜒河类型是三江平原北部汉晋时期的另一种考古学文化,通常认为其与俄罗斯一侧的波尔采文化属性相同,就目前所了解的情况,在中国一侧该类遗存主要发现于三江平原的北端,而在七星河等三江平原的腹地则很少有该类遗存的出现。在俄罗斯的波尔采文化中曾发现有类似于滚兔岭文化的角状把手罐,因此可知该文化的年代至少部分应与滚兔岭文化相当。按照俄罗斯方面的研究,波尔采文化可以分作三期,对比来看在三江平原的相关发现虽然也有角状把手的存在,但似乎部分遗存的年代可以稍晚一些,如就目前所见到的陶器特征来看,蜿蜒河遗址所出的部分陶罐和碗已颇具早期H的风格,因此估计其年代很可能至少已到了魏晋阶段。
  桥南文化的情况稍显特殊,这种目前仅发现于干流松花江中游,地处松嫩、三江平原以及东南山地交接地带的考古学遗存被分作两期,早期由于没有铁器的发现而被视作青铜时代,而晚期则进入了汉代。器身箍多周附加堆纹的鼓腹罐是该类遗存陶器最具典型的特征之一,如就方正于家屯和依兰桥南两处遗址陶器的对比来看,可能该遗存两期之间衔接的还比较紧密,似乎并不会存在太大的隔阂或距离,所以是否真的存在着青铜与铁器两大历史生产形态阶段的差异,可能还需斟酌,没有铁器的发现并不意味着遗存就一定会早于所谓的铁器时代。在于家屯遗址出土了应当属于中原文化系统的铁和铁刀等,而且也有角状把手的存在(26),因此将其年代判断为汉代当不会有太大的出入。这里的角状把手具有一定的特色,表现出所谓的&柱(瘤)状耳&与角状把手相结合的特点,可能反映着分别受到滚兔岭文化和庆华遗存东西两方面影响的事实。由于东西两侧乃至南部均有同一历史阶段考古学文化的存在,而北部即为小兴安岭山地,因此桥南文化分布的范围可能也不会太大,其来龙去脉以及文化属性目前也不是十分的清楚,但总体而言仍可以视作东部考古学文化系统之一。
  三江平原南部是穆棱&&兴凯平原,由穆棱河冲积平原和兴凯湖湖积平原组成,大体以完达山为分水岭与北侧的小三江平原相界分。由于邻近绥芬河流域,所以在穆棱四方台发现的汉晋遗存面貌更接近团结文化,而估计到了穆棱河下游和兴凯湖以北的区域,汉晋时期遗存的文化属性或当比较接近滚兔岭或凤林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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