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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个人和我说他在澳门。请问:澳门人说英语还是国语?_百度知道
请问:有个人和我说他在澳门。请问:澳门人说英语还是国语?
我有更好的答案
澳门人说广东话,其次是英语!葡萄牙语最少
你怎么知道的
有认识的呗!
呵呵,谢谢
粤语为主、母语中文普通话
澳门人说粤语,他们还有一个官方语言是葡萄牙语。不过现在国内游客越来越多,说普通话的也开始多了。
英语和粤语,国语讲的很差
当然国语。英语是澳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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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澳门人都忌讳什么,比如不能在他们面前讲的话!_百度知道
澳门人都忌讳什么,比如不能在他们面前讲的话!
就要去澳门了,但这面还知道很少,帮帮忙吧!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不能骂他们你怎么那么好赌啊!不要说关于输的忌讳词,很多的,有的赌徒很在意的。另外他们的饮食偏好也和这边不太一样,在澳门,忌讳“13”。要是13日碰巧又是个星期五,人们会特别小心谨慎。此外,澳门人祝贺生日的习惯也不同于中国人。在中国,友人生日临近,你方便时,送他生日礼物并祝他生日快乐,他一定会为你的关心及热情而感激不尽。但如果这事发生在澳门,则只能收到适得其反的效果,这是因为按澳门的习俗,生日不得提前祝贺在澳门,年龄、职业、婚姻状况、宗教信仰、政治面目甚至个人收入都是隐私,相识或共事多年而不知对方底细是司空见惯的事。另外,别人买到一样东西,即使喜欢,也不要问价格。遇到别人生病,除伤风感冒或外伤等常见的病外,不要问及病因及病情,否则会招来好窥视别人秘密之嫌。访友时,切不可搞“突然袭击式”的登门拜访,都要事先约定。 澳门居民楼的烟囱都比较大,因此,城市中有一种专门从事清扫烟囱的工人。人们相信,谁要是出门在半路遇见烟囱清扫工,谁一整天就会顺利;如果有人在和烟囱清扫工擦肩而过时在他身上摸一下,他这一天就会交好运。这是为什么呢?原来过去澳门的房子都比较简陋,炉灶、烟道都比较简单,很容易引来火灾,有烟囱工人清扫就会避免这类灾难。这种习惯延续至今。呵呵,你自己看吧,网上还有很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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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下午,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在北京召开了一次小型学术讨论会,围绕宪法修改问题进行了研讨。参加讨论的有研究所学术委员吴敬琏、江平、梁治平、茅于轼、金立佐以及国内著名学术和政府机构的法学、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李强、王晨光、蔡定剑、石小敏、秦晖、王振民、王焱、高西庆、杜刚建、沈岿等二十余人。讨论会由梁治平主持,以下是此次讨论会的纪要。梁治平:自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成立以来,关于宪政、法治的问题举行过多次学术讨论会。这是第一次专门讨论修宪问题,有两个原因促成了这次讨论会。一是我们一直很关注这个问题。围绕宪法文本的修改、修宪的整个历史过程,包括政治过程、法律过程,无疑是宪政、法治问题的核心之一,虽然过去我们没有举行过专门的讨论会,但是在不同的背景下经常涉及到这些问题。另一个原因是吴老师、江老师被邀请参加中共中央修宪小组召开的一次关于修改宪法的座谈会。这是一次契机,我们希望不仅仅是发表一些文章,表达一下观点,而是希望我们的努力能变成一种制度性的东西。所以吴老师提议邀请一些学界一直关注宪政问题的人进行一次集中的讨论,然后把大家长期思考的意见带到这次修宪会议上去,有可能使这些思考对实际的政治过程、法律过程产生一些积极的影响。我想这与我们的学术追求是一致的,是应有的一个环节和过程。我们这次讨论会没有规定一个特定的题目,而是希望围绕着修宪的问题,就为什么要修宪、如何修宪、应该修改哪些基本内容等问题进行自由的讨论。吴敬琏:这次在研究所召开修宪问题的讨论会是想吸取上次(1999年)的教训。1999年,我突然接到了参加中央修宪座谈会的通知,没有任何事先的商量。我想,如果那次修宪有事先商量的过程,那么现在炒得很热的问题如保护财产权的问题可能就不会出现了,而在那次修宪中完成这个任务。江平:宪法的修改肯定是在朝着进步的方向发展,关键是目前能做到哪些?所以今天我想听到各位现实可行的、可以提的比较具体的意见。我先作个引子,介绍一下曹思源提出的修宪方案,供大家参考。他在序言方面提出,宪法序言是不是应该保留、序言是否科学的问题。我看这个问题目前还不可能有商量的余地。在《总纲》部分,他提出了5条意见。第
一条是“国民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国有经济为主导是否符合现实的需要”;第二是“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否具有片面性”;第三是“外国宪法对保护财产权有哪些规定可以供我们参考”;第四是“私有财产的保护应该如何在宪法中表述为宜”;第五,他提出将“公民有权投资新闻媒体,参与新闻竞争”写入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方面,他提出了如下意见:一、国籍取得、双重国籍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是否需要在宪法中加以规定。他认为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生或其入籍申请得到批准的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属于中国公民,这应该写入宪法。二、是否应该增加以下的基本人权内容:知情权、隐私权、财产权、经济自由权、迁徙自由权和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三、他对宪法第36条有关宗教自由的部分提出了修改意见。他认为既然在宪法第51条已经明确了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那么没有必要特别强调,在公民行使宗教自由权时,不得利用宗教自由从事某些活动的规定,是否可以将第36条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四、把无罪推定原则写入宪法。在国家机构一章,他提出如下意见。第一个很重要的思想是:把政协制度写入宪法,使它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列,相辅相成,朝中国特色的“两院制”发展。第二,废除等额选举而实行差额选举。第三,人大代表专职化,并将人数从3000人减少为300人左右。第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参照上述全国人大改革的思路进行改革。第五,设立全国人大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第六,宪法在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中应该体现公开性原则。第七,鉴于目前宪法赋予国家主席的全部职权可以概括为“公布权”,使国家元首形同虚设,是否可以赋予国家元首更多的权力,逐步走向总统制。第八,国家军事委员会主席应该由国家元首兼任。第九,为实现两院(法院和检察院)真正独立,应该在“行使职权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之外加进“不受任何政党”的干涉,或者可以改为“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曹思源意见的提纲,这里有许多我认为是现在根本无法实现的,即使很难做到,但是呼吁呼吁也有好处,我们提的意见可以为中国走向真正的民主政治创造一些舆论。李强:现在围绕修宪的一个热门话题是,认为应该建立一个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的权力。我认为值得好好琢磨现行的宪法究竟包含哪些内容,然后来确定这样的修改是否可行。中国的宪法大体上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基本原则的宣示,如陈述中华民族的光荣历史、国家的伟大等;第二个方面是对政治结构的安排,包括人民的权力、国家机构的职权;第三方面是原政策(basic policies)。如规定实行公有制为主、国家鼓励计划生育、鼓励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等。这些原政策是把我们认为好的事情规定下来。这样一种宪法如果要进行违宪审查就比较困难了,因为原则和原政策都很难具体操作。打个比方,今天我们开完会,大家聚餐一顿,如果花300元就勉强可以了,但是我们吃了3000元,那么我们是不是违宪了?因为我们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勤俭节约原则。国家元首出访坐专机也是违宪的,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我们动不动就可能违宪了。宪法本身具有独特性。参照美国以及西方多数国家的宪法,参照我国自晚清以来立宪的经验教训,可以发现,这些宪法的重点部分是第二个方面的内容,即对政治制度的安排。目前中国的宪法在第二方面太原则性,不可能开展违宪审查。比如说,虽然有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罢免总理的原则性规定,可是却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程序,没有规定多少人可以提议罢免,多少人通过可以罢免。没有这些可操作的程序,即使有违宪审查机制,那也是花架子,没有用的。要对目前中国这样的宪法(原则和原政策太多)进行修改,我以为有上、中、下三策。上策是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通过适当的时间,通过宪法讨论形成某种共识,启动宪法大修。我曾经写过一篇《宪法与政治》的短文,意思是说宪法、法律是政治的结果,宪法、法律的目的是固定政治的共识。一般的情况下,不可能用法律的形式解决政治问题。但是修改法律的讨论过程本身可能成为一种政治努力,形成某种政治共识。恰逢SARS,中国的新闻舆论有所放开,我们又都有很强的国家认同感,我想我们可以抓住这个机会考虑我们学者能作些什么,争取进行大修。如何进行大修?原则和原政策的争议太大,大修是不是可以考虑基本不提原则和原政策,而重点补充制度的安排,包括人民的权利、政治机构的运作程序、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等等,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在目前的情况下,先对我们能达成一致的方面进行大修。中策是看到没有办法进行好的修改,干脆不修。下策是小修,把已经成熟的方面写进去,如保护私有财产权、“三个代表”等。我估计,如果是在若干年之前,这样的小修即使不会有太大的好处,可能也不会有什么坏处。但是在今年SARS之后形成的舆论比较开放的时候,这样的小修反而会损害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会给老百姓留下很不好的影响。每个新领导人上台都在宪法中写进一些新名词,可以随意地修改,这样的宪法会有什么尊严?老百姓会干脆不理会了。因此下策是小修,中策是不修,上策是启动一个大修的程序,争取细化宪法中制度的安排。王晨光:我认为现行宪法的许多条文值得认真推敲,应该修改。但我以为,这次修宪还有一个目的,可以利用这次修宪机会实现另外一个目的,即推进我国宪政建设的发展。通过修宪改掉某些条文,补充某些制度,废除某些制度,这是修宪的一个目的。另外一个可能的目的是通过修宪强化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如果不能达到后一个目的,那么修宪就变成了一个应景式、工具式的东西,成为一个简单的肯定党代会精神的工具,反而削弱了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的地位。目前,修宪是不可避免的事情了。既然要修,是不是可以抓住机会推动中国的宪政发展?中国宪法的一个独特性在于,54(1954年)宪法是建国好几年之后的产物。这与许多其他国家的宪法产生是不同的。比如美国宪法,其产生是大家充分讨论的结果,一帮人坐在一起,讨论设计一个什么样的制度比较合适。然后政府按照宪法大纲来组织建立。先有宪法大纲,后有政府的组成,政府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来操作运行。54宪法的实际作用是通过法律肯定已经存在的东西,给这些已经存在的东西披上合法性的外衣。这种情况下出台的宪法先天地造成了宪法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的弱势地位,也造成“有宪法而无宪政”的状况,政府并不按照宪法的规定来运行。如果现在的修宪还是这样一个思路,利用修宪来事后肯定某些东西,这个效果肯定不好。结合我国修宪的发展历史,这次修宪能不能产生出一个修宪的正当程序,比如不一定必须由中共中央组织修宪小组,修宪是全国的大事,既然要修宪,其他力量也应该参与进来,甚至可以提出他们自己的草案,如果由人大出面组织是不是更好?这样的话,通过修宪这个具体的活动可以加强宪法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我觉得这是这次修宪应该考虑的一个目标,即产生一个修改宪法的正当程序,这将是对宪政建设的一大推动。另外,这次修宪应该体现“人民政府”的精神,不在乎这个精神如何表述,关键在于具体参政议政的程序。关于违宪审查的问题。设立违宪审查机制已经有一些基础了,人大常委会有了十几位专职委员,我的建议是,能不能在人大内部设立某种机构,能够对法律、政府行为提起违宪审查,这样逐步确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蔡定剑:我是一个修宪观点的保守派,从89年以来一直写文章不赞成修宪。为什么不赞成?先看修宪的历史,从82年以后,每5年就修改一次宪法,每次修宪都是把一些目标、政策、纲领性的东西反映到宪法中去,不是真正制度性的内容。我的基本观点是,当前我国实施宪法比修改宪法更重要。我国现行宪法确实不完善,但宪法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更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这是我们宪法的主要问题。如何树立宪法的权威、保持宪法的稳定是我们更应该着重考虑的问题。权威与稳定是相一致的,没有稳定就不会有权威。修宪本身就是一个悖论,越把宪法政治化,频繁修改,宪法就越没有权威。现在我们有的人还停留在把宪法看成是政治法的阶段,把宪法当作政治纲领,是实现政治稳定的工具,而没有把它看成真正的“法”,很多人在考虑修宪时,目的是把政策性的东西写进去,宪法很轻易修改就容易丧失其作为根本大法的法律性质,损害宪法的权威。所以我不赞成轻易修宪,不修比修好。宪法的内容一般是两大块,第一是规范、限制国家权力;第二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的宪法还有第三块,就是在总纲和序言中有大量政治纲领性的东西,这是中国宪法的特点,而每一次修宪主要修改的只是这些政治宣言性的东西。在把宪法看成是一个政治纲领的时代,不断修宪的效果反而不好。我对学界关于私有财产权保护方面的讨论有些个人的看法。首先,我比较了世界各国宪法对财产权的规定,发现中国的宪法在财产权保护方面一点也不比西方国家少。西方国家写得很简单,往往就是一句类似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话,而中国有七、八条规定。我认为中国财产保护不力的问题不是宪法的问题。宪法的作用是赋予公民或者组织一种权利,为权利的行使提供法律的依据。中国目前的宪法已经给私有财产权保护赋予了法律的依据。那种认为宪法没有保护私有财产的认识是错误的。如果一定要改成“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反而是不妥的,各国的宪法只有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宪法写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二战以后的各国宪法都体现出这样一个原则:私有财产权要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中国的宪法规定了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是过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公共利益高于私人利益,现在这在理论上也没有错误,可以尊重作为历史的这样的规定,毋需修改。其次,我认为当前对公民私有财产侵犯最主要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城市的房屋拆迁;二是农村的土地征用。(吴敬琏插话:大量城市房屋拆迁损害私有财产的行为就是以“公共利益需要的名义”进行的。)这些大量的对私有财产的侵犯行为主要体现了一个宪法实施的问题,一个地方政府的拆迁办就有权力出台房屋拆迁的规定,给不给补偿、补偿标准是什么,完全由政府说了算。拆迁办的一个命令就可以损害宪法规定的对公民房屋所有权,这些大量的地方性法规是直接与宪法相抵触的。如果有一个违宪审查机制,这些侵害公民财产权的问题完全可以在现有的宪法框架内解决。所以我认为,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问题可改可不改。我参考了一些外国宪法对财产权保护的规定,一般分为三个部分:首先,宣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其次,私有财产权应该接受社会利益的限制;再次,如果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征用公民私有财产时,必须给予合理的补偿。(吴敬琏插话: 正是通过这个所谓的“适当的补偿标准”,农民被剥夺了大量的财产,只给予了少量的补偿,这些少量的补偿被政府看成是适当的。)中国的宪法已经有了前两个部分的规定,欠缺的是第三个部分,即如何补偿的部分。因此,如果宪法一定要修改,我认为不必格外强调保护私有产权了,而可以加上“对私有财产的征用和限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开展违宪审查。目前的宪法中对财产权保护的条文共有七八条,如果一定要突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可能会牵扯到其他各条,反而不好修改,惟独增加“对私有财产的征用和限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会牵扯到其他条文,比较省事。[吴敬琏插话:能不能把七八条简化为一条?如果不作大的修改,可能依然难以改变对财产保护分等级的状况。我也不主张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这个说法其实是列宁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简单绝对化的结果,列宁说,资本主义的宪法归根到底就是一句话: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是列宁的一条政治语录。到了中国,就造出了“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新词。]蔡定剑:以上是我对财产权问题的个人看法。另外,我觉得应该强烈呼吁在全国人大成立一个宪法委员会,进行违宪审查,这可能是一个可以利用、也值得利用的空间。我反思了过去为什么没有能够建立违宪审查的机制?修订82年宪法的时候就有人提出设立宪法委员会。当时的领导问,搞宪法委员会是什么意思,能起什么作用?提意见的人说是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监督政党违宪,避免文化大革命那样的悲剧重演。领导再问,这个宪法委员会能起这样的作用吗?提建议的专家回答不上来。这就给上面的领导一个看法,既然不能起作用,那当然没有必要设立。87年政治体制改革的时候,又有人提出设立宪法委员会,中央让七届全国人大来研究这个提议的可行性。当时七届全国人大原定准备向中央提出设立三个委员会的建议:宪法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农业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研究了是否有必要设立宪法委员会,讨论宪法委员会的职能是什么,研究的结论是全国人大做不了这个事情,因此这个建议没有通过。如果我们转变一下思路,暂时不给宪法委员会太沉重的责任,暂时不赋予宪法委员会审查立法和政党行为是否合宪的权力,而是从实际出发,“柿子先拣软的捏”,把它的职能主要放在审查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和其它违宪行为上,这样中央就容易接受成立这样一个机构的建议。如果机构成立了,就有了谋求发展的基础。我觉得这样的办法比较适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先把这个机构建立起来,做一些小事,再求发展。这个意见是有可能被采纳的。现在已经有了几个优势:首先,历届人大都研究过、考虑过这个想法;其次,这符合《监督法》的要求;三,由于大量地方性法规的违宪问题,违宪审查机构设置的必要已经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有了舆论压力。如果有比较强烈的专家意见的配合,在中国启动违宪审查机制是很有可能的。我还建议,把国家审计署纳入人大的组织体系。这个问题在当年(82年)起草宪法的时候就有争论,有人主张国家审计署应该设在人大,不应该设在政府内。当时彭真委员长的意思是说,人大刚刚建立,还管不了这么多事情,因此就放弃了。为了防治腐败,加强人大的监督力量,迫切需要加强人大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力度。现行国家审计署的审计内容包括了财政审计和财务审计两部分。我认为国家审计主要是财政、预算审计,把财务审计交由其他机构承担。把财政审计纳入人大,提高财政审计的地位,这将对制度建设产生实际的推动作用。石小敏:中国的突出的问题是转型导致的严重的失衡。这个失衡是指,经济转型很快,政治和社会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如果用时间来衡量,至少落后了15-20年左右。大家都同意,近25年的改革中前17-18年属于自上而下的改革时期,最近的几年是经济转型期,不再是自上而下主导的改革,而是社会的力量发展起来了,形成了合力,自下而上地推动经济转型。后一个阶段,中央被迫与时俱进地接受现实,改变观念。经过十六大和最近的SARS事件,人们感觉到了中国正在由经济转型走向社会转型的新阶段。我觉得应该考虑社会新兴的力量、党和政府内具有现代眼光的新领导者会利用修宪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他们会利用修宪做什么的问题。修宪不是法学家所想象的奠定一个理想的框架。历次的修宪往往是“取一瓢饮”,把符合潮流的新语言拿来,高举高打,淘汰一些老话旧话,其实是一种“需求拉动供给”。每一个文件出台,领导都希望有一些新意的词汇,否则就没有掌声。为了赢得掌声,需要及时添进一些符合潮流的新词汇。这是历次修宪的动力。出现需求拉动供给的局面主要是因为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的不同步,两者至少相差15-20年,政治一直处于被动的地位。1982年出台宪法的时候就提出了要搞县直选,实际上就是县自治,但是25年过去了,中国才开始搞村自治,许多地方的村自治还是骗人的。政治转型远远落后于时代,政治宣言不符合实际需要。十五大、十六大仍然在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可是事实上公有经济一直在损害国民经济。宪法的不断修改,但是宪法与现实的差距让人越来越难以忍受。我们一直把公有制与社会主义联系起来,但是在西方社会民主党的社会主义观念中,社会主义是与公共福利、与公众参与联系在一起的。这次SARS充分显示了中国公共服务、公共产品提供的落后与欠缺,再分配体系可以说是一塌糊涂。没有很好的公共服务,怎么能实现“共同富裕”?现在中央起草文件的人还停留在把社会主义与国有经济联系在一起的观念阶段,一直在琢磨怎样变换一点措辞,把“主体”变为“主导”等,这样怎么能适应现实的发展?如果宪法在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上有所突破,把社会主义与公共福利、公共产品的提供与更广泛的社会民主、社会参与联系在一起,是不是会给国人的印象要好一些。宪法的形象需要改变,这需要在基本理论方面有所突破。中国社会最积极的力量如学者、专家、新闻媒体、民营企业家和具有现代眼光的政治精英能不能利用修宪的契机在某些方面突破一点?如果能在宪法中加几条管用的东西,通过诉讼能得到保障,就能对社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茅于轼:最近20年来,中国的人权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善。现在的问题在于,共产党的合法性一直是与改革开放以前的成就联系在一起的。这是一个大错误,宪法里面的毛病也出在这里。共产党的合法性一直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打败了国民党、建立了新中国等等联系在一起了。但是三年自然灾害、文化大革命完全消耗了共产党的这些合法性。现在共产党的合法性应该建立在25年改革开放的成就上,因此宪法的修改应该肯定这个成就。如果我们还是无法摆脱过去执政合法性的条件,进一步改革就会非常困难。特别是“无产阶级专政”这样的提法直接与人权相对立。现在公检法系统的官员脑筋中还是有阶级斗争的弦,捕阶级敌人的影子,总把自己当作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无条件地接受上级的旨意,想对谁专政就抓谁。如果这样的提法不修改,很不利于进一步改革。我不太赞成从实际出发,过多考虑上面能否接受。我的看法是该提的都提上去,这次接受不了,下次还提,不断地提出来,哪怕提上十次、八次。吴敬琏:对于提建议,我坚决反对首先给自己限定范围,反对先给自己定框框。我认为取法必须其上,即使不能接受,下次再提。当然意见不能太理想化,而是要与国家基本构造、基本制度有关的建议,并不一定要很具体,但是要防止出大错。秦晖:我有一个同感:虽然我国的宪法比较糟糕,但是如果宪法的规定都能落实的话,那也不会是现在这个样子。历次修改的宪法都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结社、集会的自由,但是从来没有落实过。如果考虑建议的可接受性,我认为呼吁建立违宪审查机制是可行的。但是要考虑到,如果违宪审查机制建立起来了,就会碰到刚才李强教授提到的困境。有效的违宪审查要求宪法原则更加具有操作性。(吴敬琏插话:宪法不可能规定得太具体,不可能穷尽一切具体的可能性,还只能是原则性的规定。宪法的关键是要把程序规定清楚,但是应该要有这样的规定,如果这些公民权利受到损害,能够有地方提起诉讼并受理。)比如选举制度。随意指定选举候选人的办法是中国选举制度中最糟糕的做法,能不能对选举制度规定得更加明确一些,以防止指定候选人的权力被垄断。第二个建议是,既然党章中规定了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不是可以在宪法中增加对政党的规定,比如要求任何政党应该依法履行登记手续才承认有效。另外,现行宪法中把劳动既视为一种权利又视为一种义务的提法是很糟糕的。劳动义务制的观念来自苏联战时共产主义时期的劳动军的条例,是直接与劳动自由相对立的,义务劳动实际上是强制性的无偿劳动。这样的概念不应该出现在宪法中。李强:对于违宪审查机制的建立与否,不能是一种权宜之计,不能因为看到了很多违宪的东西产生出来了,就搞一个这样的审查机制。我们的宪法太原则化,很不便于违宪审查。如果真有了违宪审查,很多的改革创新就会被否定。在消灭了我们不喜欢的事物的同时,也会阻止好的事物的出现。因此,在宪法原则性太强、原政策太多的状况不改变的情况下,提出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可能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宪法的修改不能这样,而应该考虑得远一点。王晨光:健全的宪政文化能够解决修改宪法的困境。美国的宪法便是这样得到修改的。美国布朗诉教育局的案件中,法官能够对宪法规定的“平等”进行重新解释,把过去的“隔离就是平等”发展为“隔离就是不平等”,从而保护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平等权利。宪法文本上的“平等”表述并没有修改,平等的具体内涵却发生了变化。这样,宪法得到了修改。宪政文化需要一套宪政机制来发展。无论宪法规定有多具体、详细、全面,也不可能穷尽一切可能性,必须通过宪政机制和宪政文化来保障宪法的权威。在讨论修宪的过程中,通过媒体讨论修宪的各种建议、传播学者专家的思考,进行宪政精神的启蒙,这有助于宪政文化的形成。通过对宪法的重新解释来修改宪法,也是一个有价值的思路。通过宪法解释把人们所希望的对宪法的修改内容包容进去,这样也许能逐步形成一种宪政文化,意义也会是相当大的。蔡定剑:违宪审查机制是宪法中最根本的制度。有些违宪审查可能会阻止创新和社会发展,这是需要承认的,比如美国罗斯福“新政”时期,大法官都判定“新政”的措施是违反宪法的。罗斯福为推行“新政”,更换了法官,对最高法院作了调整。但是不能因为它有负面的效应而不启动。由很智慧和高深法学素养的法官行使违宪审查,一般都能够比较好地处理好稳定与发展的关系,不会一直妨碍好的事物的发展。吴敬琏:我很赞成建立违宪审查机制,但是我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一个怀疑。什么才是我们真正向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是不是符合近几百年来人类形成的政治文明的要求?我认为人类政治文明中很重要的一条原则是权力制衡。权力制衡原则要求一个现代社会中不能存在任何至高无上的权力主体。但是中国的宪法中明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那么,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制衡是什么呢?王振民:中国目前的宪法主要存在五大问题。第一,以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假设目标出发制订了宪法,所以脱离了实际,是在一个假设的很高级的社会发展阶段的基础上进行的制度设计。后来才有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提法,才允许发展私营经济、搞市场经济等等适应初级阶段的政策。但是宪法的修改只是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提法写进去了,对基本制度设计并没有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行进行修改。第二,政治和经济的运作过分依赖于宪法和法律之外的因素,宪法中对制度的规定发挥很小的作用,甚至有时候不发挥作用。实际起作用的是宪法中没有规定的因素,这样就形成了“两张皮”的状况,不利于国家长治久安。第三,宪法没有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还停留在过去
不必过分客套,不用忌讳敏感的政治话语。观光,“观光”有“看着输光”的意思,所以不吉利,不仅在赌场内忌讳用,连“澳门观光旅游塔”,也因很多澳门人反对用“观光”一词而改成了“澳门旅游塔”。
提示也没有什么的拉。 你对人多礼貌就好。。
澳门人不进赌场--深知赌博乱性 害怕遭人非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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