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荣誉称号 英文对涨工资有帮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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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公务员局关于对获得“河北省特等先进工作者”和“河北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高定工资的通知
时间: 10:59来源:未知 点击:次
唐山市公务员局关于对获得&河北省特等先进工作者&和&河北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高定工资的通知
唐公局字﹝2014﹞5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 &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获得&河北省特等先进工作者&和&河北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高定工资的通知》(冀人社字﹝号)精神,现就我市获得&河北省特等先进工作者&和&河北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高定工资事宜通知如下:
& & 一、获得&河北省特等先进工作者&和&河北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的,每人高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或一级薪级工资。
& & 二、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由本人所在单位填写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人员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呈报审批表(附件2)一式四份,属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的,经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公务员局审核,报省公务员局审批;属市直单位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公务员局审核,报省公务员局审批。
& &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市直各有关单位相关材料务于日前报市公务员局任免考核奖励处。
& & 四、高定的工资从日起执行。
唐山市获得河北省先进工作者名单
朱广久&&&&& 迁安市水务局局长
王& 相&&&&& 遵化市遵化镇党委书记
孙长林&&&&& 丰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
张慧娟(女)路北区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黄希志&&&&& 唐河青龙河开发建设指挥部总指挥
周玲艳(女)唐山市林业局副调研员
王国杰&&&&& 唐山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群工部部长、市直机关工会主席
李& 静&&&&& 唐山市妇女联合会工作人员
杨胜利&&&&& 丰润区石各庄镇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刘& 博&&&&& 唐山市交通运输局人事处处长
王占富&&&&& 唐山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支队长
裴庆东&&&&& 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二处处长
张& 静(女)唐山市南湖生态城管理委员会(筹建)办公室主任
毛广丰&&&&& 迁安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兼迁安市广播电视台台长
徐柏郁(女)遵化市人民医院副院长
张& 力&&&&& 滦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刘轶男(女)滦南县第一实验小学校长
张金海&&&&& 滦南县供销合作社副主任
张学光&&&&& 乐亭县医院副院长
高春香&&&&& 迁西县人民医院院长
陈振芳&&&&& 玉田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部经理
王秀平(女)丰南区第一中学教研组长
王志君(女)唐山市综合福利院院长
赵锦元&&&&& 丰润区交通运输局重点工程办公室主任
路志云(女)唐山市开滦第十中学教务主任
高玲玲(女)唐山市第五十四中学教学副校长
于长军&&&&& 古冶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校长
郭菊秋(女)古冶区医院副院长
刘素芸(女)唐山市第四十九中学校长
谷艳霞(女)唐山市第一中学教师
刘会仁&&&&& 唐山市第二医院手三科主任
邓晓蕴&&&&& 唐山市工人医院副院长
张志军&&&&& 唐山市第二中学校长
郑焕金&&&&& 唐山市协和医院院长
张景华(女)唐山市人民医院副院长云南“劳模”评选服务管理办法出台 省级劳模工资提一档
“获得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机关工作人员奖励晋升2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晋升2级薪级工资;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在省内三级医院优先挂号、就诊、缴费和住院。......”近日下发的《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作出上述规定。
“劳模”是劳动者最高荣誉,是对劳动者工作过程和成绩的最佳肯定。《办法》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公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农民符合条件的,应当授予云南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应当授予云南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云南省劳动模范和云南省先进工作者属于同一等级荣誉称号。
省级劳模三年评一次
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每3年进行1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表彰的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
劳模和先进工作者如何推荐评选?《办法》明确,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评选程序,面向全省经济社会建设,兼顾各行各业,以基层一线生产工作者和劳动竞赛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为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厅(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应从严控制。同时,应注重推荐优秀的少数民族和妇女人选。
获省级劳模工资提一档
《办法》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获得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机关工作人员奖励晋升2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晋升2级薪级工资;获得省级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机关工作人员奖励晋升1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晋升1级薪级工资。奖励晋升的工资自获得荣誉称号当月起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提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全国和省(部)级先进工作者退休后保持荣誉的,全国先进工作者每月享受300元的荣誉津贴;省(部)级先进工作者每月享受200元的荣誉津贴。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公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农民,获得全国劳动模范或者省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在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奖励基础上,由所在州市人民政府酌情给予一次性荣誉补助。
挂号、就诊、缴费的办法都享优先权
“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在省内三级医院优先挂号、就诊、缴费和住院。”《办法》要求,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由省总工会负责对有困难的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补助,补助资金应当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对于失业的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保障其社会保险权利的实现;失业的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可以优先享受政府创业贷款补助、政府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优先享受工会组织的免费培训;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在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时,各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保障。各级总工会应组织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每2年进行1次免费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定期组织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进行疗休养。
如果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或因违法违纪,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或因违法并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将取消荣誉称号,并停止执行有关待遇。(昆明日报记者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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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给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获得者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通知
发布文号: 人发〔1997〕106号
  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获得“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的人员,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并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获得“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的人员,在其现职务工资的基础上,奖励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其中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后已获得过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的,这次不再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  二、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由有关省、市、自治区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审批。&  三、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工作,由本人所在单位填写《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呈报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三份,经批准后,呈报单位、审批机关各留存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附件一:《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呈报审批表》(略)&  附件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名单&&&1997年11月10日&&  附件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名单&&  王韶华&省平山县西柏坡乡乡长&  陈列雄&省琼海市温泉镇镇长&  蓝秀珍&省宁德市石后乡乡长&  魏&红&省思茅地区西盟佤族自治县县长&  王行安&市和平区劝业场街道办事处主任&  黄&诚&省资兴市市长&  王敬瑞&省阳泉市郊区区长&  吴瑞荣&省宁国市市长&  罗松仁青&省玉树县县长&  买买提依明·卡得尔&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布扎克乡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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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15:32:00 文章来源: www.3gus.com
《2016年安徽企业退休人员涨工资,安徽退休职工涨工资方案解读》是有华当教育网(www.3gus.com)为你整理收集,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2016新的一年安徽退休人员会涨工资吗?2016年的政策是怎样的呢?相信很多人跟小编一样关注着这个问题,以下是小编为你收集整理的相关讯息,希望对您了解安徽退休人员涨工资的情况有所帮助,祝您阅读愉快!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改革的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  上述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3〕14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含按照有关规定暂不分类且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比例为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基数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他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2.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对过渡期内(日至日)退休的工作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确定待遇计发办法。  3.本实施意见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4.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5.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四)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办法。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另增加基本养老金,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经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另增加基本养老金,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另行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六)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全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核定范围,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业务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对市调剂、市对所属县(市、区)统收统支。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由省统一调剂使用。省级调剂金制度建立前,各统筹地区收支缺口由同级财政承担。  (七)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八)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全省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九)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职业年金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等规定执行。  (十)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建立职业年金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一)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加快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二)明确经办管理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省直机关和在肥省直事业单位以及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央驻皖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编制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政府。  (二)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要统一宣传口径,全面准确解读改革政策,正确引导舆论,为改革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广泛开展业务培训,帮助相关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政策,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相应增加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制订和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本实施意见自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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