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放气球施放哪些失误会对航空飞行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产生哪些影响

太原局加强施放气球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太原市气象局动态-山西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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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局加强施放气球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法规处&
作者:赵佳
4月12日下午,太原市气象局召集全市各施放气球资质单位召开了&加强施放气球管理 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工作会议,山西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李林青、山西空管分局张辉、市安监局安检三处张国梁、市气象局纪检组长张忠效及法规处、科技服务中心人员参加,市气象局副局长苏晓燕主持会议。& & &
张辉根据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因为气球脱飞影响飞机航班正常起飞降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典型事例等内容向参会人员讲解了空中飞行物对飞机飞行的影响。张国梁强调了对施放气球活动资质证取得、年检、活动报批,资格证取得、年检、持证上岗,具体施放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联合执法中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等四方面的监管重点。& & &
李林青副处长从气象部门对施放气球活动管理依据及省、市气象局近年来开展的管理工作及管理成效等方面向各施放单位作了介绍,并对太原市气象局的施放气球管理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他要求各施放单位务必提高安全意识,注意施放安全,自觉接受管理,规范施放行为。& & &
张忠效纪检组长从三个方面重申了施放气球活动管理要求:一是各施放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进行资质证、资格证年检、换证,如有丢失要及时申请补办;二是施放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每次施放气球时必须持证上岗,施放升空气球或系留气球必须按照要求提前报批,每个气球都要张贴气象部门颁发的识别标志,施放现场必须有专人值守,如有脱飞等意外情况出现要及时报告;三是气象部门将继续加强与安监、空管、消防、城管、工商等部门的联合执法。& & &
苏晓燕副局长强调,今后要加大对违法施放气球行为的处罚力度,如,不按要求定期年检的,一律吊销资质证、资格证;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格证》者,除吊销原证件外,并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拒绝或者抵触者,将施放单位的气球全部予以没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施放活动审批手续的,凡被执法人员查实,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 &
会议要求各施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依法施放、文明施放、和谐施放、公平竞争。同时,公布了举报电话,欢迎各施放单位对违法施放气球活动及气球执法人员的不公行为进行举报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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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时间:[ 15:10:26] 0
&nbsp&nbsp贵州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的管理。
  飞行管制、安全监管、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气球灌充施放的管理。
  第五条 &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按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
  禁止出借、转让、涂改或者伪造施放气球资质证。
  第六条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施放5日前、施放系留气球应当在拟施放3日前,向施放地的市(州、地)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的《施放气球申请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申请施放气球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受理施放气球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拟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应当持气象主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在拟施放2日前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施放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在拟施放1日前作出书面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施放,并及时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报告施放动态;取消施放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
  第九条 &施放系留气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适宜的气象条件;
  (二)在系留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标明施放单位名称;
  (三)专人将系留气球口系牢,升空到安全位置,确保系留牢固;
  (四)系留气球系留点距树木、架空输电线、建筑物以及系留气球间水平距离应当为系留气球升空高度的1至2倍,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并设专人昼夜监护值守;
  (五)系留气球施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六)系留气球施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应当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第十条 &施放单位应当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储运气体及灌充、回收气球安全保障措施。
  因大型集会、庆典、宣传等活动需要施放气球的,活动主办单位或者施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保障预案,并报施放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施放气球过程中出现下列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时,施放单位、个人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
  (一)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的;
  (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第十二条 &发生施放气球安全事故的,施放单位、个人应当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监管、气象和飞行管制部门,同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安全监管、气象和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气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指导气象学会开展相关工作,对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并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施放单位是否具有施放气球资质证;
  (二)施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
  (四)施放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五)施放气球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储运气体及灌充、回收气球安全保障措施的;
  (二)未将安全保障预案报施放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
  第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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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强化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
来源:中国气象报社
发布时间:日分享到:
  中国气象报通讯员鲁会霞 李小凯报道 近日,河南省襄城县气象局召开施放气球安全工作会议,对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求严格执行施放气球行政审批制度,加强施放气球市场监督管理,严厉制止和打击非法施放气球活动,确保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会议要求:一是严格执行作业资质管理制度,对无资质或超资质施放气球行为坚决予以制止;二是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制度,从事施放氢气球活动的单位依法办理必须审批手速,并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数量进行施放,加强安全管理;三是严格执行作业审批流程,行政审批中心气象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审理申报材料,准确掌握施放气球时间、地点和周边环境条件,及时了解施放气球期间的天气条件,遇有大风等恶劣天气或危险爆炸等环境场所应说明原因不予审,同时,及时整理归档审批文书,以备核查;四是严格执行施放气球活动巡查制度,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地开展施放气球作业活动安全巡查工作,做到常态化、制度化,坚决杜绝无资质、超资质或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等一切违法行为,确保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责任编辑:连涛)
气象服务热线:400- 中国气象局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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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施放气球作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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