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热烈祝贺获得荣誉称号号按照有关规定享受

国家公务员局公布《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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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局公布《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来源:公务员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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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日颁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 “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第九条 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
    第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公务员奖金标准。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
    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五章 奖励的监督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十八条 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
    第十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68号)同时废止。
    1、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2、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
    3、公务员奖金标准
    4、公务员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式样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申报机关(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核机关(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公务员人数
                            盖  章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公务员奖金标准
奖金数额(元)
授予荣誉称号
公务员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式样
    一、奖励证书
    1、式样
    (封面) (内页左侧) (内页右侧)
    2、说明
    本证书式样适用于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规格为245×170mm。封面选用棕红色仿皮材料,烫金印制国徽图案及“公务员奖励证书”字样,字体为魏碑,54号字。内页为浅黄色,花边图案为橄榄绿色,硬卡纸。左侧印制国徽图案和“公务员奖励证书”字样,字体为魏碑,40号字。右侧为正文,其中左上部分为获奖单位或个人名称,字体为黑体,16号字;中间部分为因何事受到何种奖励,字体为宋体,24号字;右下部分为颁奖单位印章和日期,字体为楷体,16号字。
    二、奖章
    1、式样
    2、说明
    分为铜质奖章和绶带两部分。整体规格分别为113×50mm(荣誉称号奖章)、100×45mm(一、二、三等功奖章);铜质奖章部分规格分别为φ50mm(荣誉称号奖章)、φ45mm(一、二、三等功奖章)。
    奖章由黄铜压制成型,采用镀金工艺,全部为金色。荣誉称号奖章核心区为国徽图案,核心区周围为波浪型水纹。一、二、三等功奖章核心区上部为五星图案;中部为毛泽东同志书写的为人民服务字样;下部,一等功奖章上为天安门图案,二等功奖章上为华表图案,三等功奖章上为齿轮图案。核心区周围为波浪型水纹。奖章背后分别标明荣誉称号奖章、一等功奖章、二等功奖章、三等功奖章,编号和制作机关名称。绶带部分为丝质,荣誉称号奖章的绶带为大红色,中间为白色竖带,两边边缘为红白相间细条纹,绶带上方为一块铜牌,可镌刻所获奖项名称;一、二、三等功奖章的绶带为暗红色,两侧镶嵌两条乳黄色竖带,上部中间分别用一条、二条、三条竖道代表一、二、三等功,色彩为明黄色。
    三、奖牌
    1、式样
    2、说明
    奖牌规格为540×380mm。选用深红色木质边框,钛金材料底版,周边图案为钛金腐蚀工艺成型。
    奖牌正中上方为一枚金属材质国徽。左上部分为获奖单位名称,字体为黑体;中间部分为因何事受到何种奖励,字体为宋体;右下部分为颁奖单位名称和颁奖日期,字体为黑体(字号视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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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CR- 关于印发郴州市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 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    作者:不详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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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行政奖励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郴州市行政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奖励工作,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全市各行各业工作人员和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奖励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工作部门对工作表现突出、品德高尚、有显著成绩的个人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行政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认可的原则,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重点向基层单位和生产一线人员倾斜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行政奖励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部门的行政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集体,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二)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人民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面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推进企业管理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安全生产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及保障和改善民生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增进民族团结、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推行计划生育,爱护公共财产,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九)在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或防止、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十一)在抢险、救灾、应急处理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三)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在实施奖励时,奖励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奖励条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本系统、本行业的工作性质及特点,制定明确具体的奖励条件。
第七条& 行政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五种。特殊奖励项目可根据行业特点、奖励对象等实际情况确定奖励名称,但需明确相应的奖励种类。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模范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
&第八条& 行政奖励应当遵守下列权限:
(一)个人或集体需授予荣誉称号的,报送省人民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记一等功的,报送省人民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个人或集体给予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其中,市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除记二等功外,其他奖励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对个人或集体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其中,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的嘉奖,可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奖励的程序
第九条& 本单位的年度奖励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由各单位按照《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具体组织实施;奖励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在职人数的15%,其中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人数不超过获奖人数的15%。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的综合奖励,结合政府绩效评估工作进行,原则上不另行开展其他奖励活动;如确有必要以政府名义开展奖励活动的,需经政府研究同意后进行。
第十一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及时奖励的,采取一事一奖的办法,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申报。
第十二条& 给予个人、集体的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集体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单位(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同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综治、人口和计生等有关部门意见;
(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三)审核单位(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五)《郴州市行政奖励(个人)审批表》、《郴州市行政奖励(集体)审批表》均须填报一式三份,归档、审核机关(单位)及审批机关各一份。
第五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三条& 对获得奖励的个人、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对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对集体颁发奖牌。
第十四条& 对获得奖励的个人、集体,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市人民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奖金标准。
行政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对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对有重大成就或者突出贡献又符合较高等次奖励条件的,应当逐级上报到较高级别的批准机关,给予较高等次的奖励。
第十六条 &对获得奖励的个人、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六章& 奖励的监督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行政奖励,不得违反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十八条& 个人、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时严重违反奖励程序规定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个人因违法违纪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或有关单位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二十条& 个人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本人档案。
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牌。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该集体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对个人或集体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行政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出台新的行政奖励规定后,按国家、省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1.郴州市行政奖励(个人)奖金标准
2.郴州市行政奖励(个人)审批表
3.郴州市行政奖励(集体)审批表
郴州市行政奖励(个人)奖金标准
奖金数额(元)
授予荣誉称号
郴州市行政奖励(个人)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近期2寸正面
半身免冠彩色
盖 章&&&&&&&&&&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填报一式三份。
郴州市行政奖励(集体)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单 位
&&&&&& 人& 数
盖 章&&&&&&&&&&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填报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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