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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区赴科技部火炬中心“求经问道”_w88优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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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区赴科技部火炬中心“求经问道”
发布时间: 15:56:36 编辑: 
为更好的推动济南新旧动能先行区建设,打造&世界一流科技园区&,近日,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白秋生一行7人前往火炬中心&求经问道&。科技部火炬中心主任张志宏、副主任安道昌出席座谈会。
& & 会上,白主任首先向中心的张主任、安主任转达了徐群主任的诚挚问候,简要汇报了高新区这两年通过改革、扩区、放权,发展面积扩大一倍多,新增市场主体聚集明显,已形成临空经济区、智能装备城、生命科学城、齐鲁智慧谷、齐鲁创新谷&一区两城两谷&的产业布局,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良好成绩,为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 总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详细汇报了近期总投资额超过1600亿的鲁商新动能科技城项目、氢动能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等27个新动能项目集中签约情况。
& & 张主任对高新区近年来实施的一系列创新举措表示赞赏,认为山东省、济南市对高新区的发展支持力度非常大,高新区经济社会保持了良好发展态势。下一步,济南高新区需要继续做足&孵化器&功能,在做好招商引资的同时,注重对现有企业内生增长的扶持,培养造就企业家队伍,提升济南高新区的品牌影响力,真正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一是对比先进高新区,总结先进经验做法,高新区本身就是一个大的孵化器,20多年的发展已经趋于成熟,区内特色园区建设标准要高,产业要突出特色高端且相对独立,配套基础建设需要统一管理部署;二是产业是核心,特色是竞争力,济南高新区现在发展空间有了,新进项目落地要有标准门槛,注重引进高端项目;三是新旧动能转换概念不能简单化,要与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同融合,扶持小微企业快速成长发展,实现产业集群化发展,打造全产业链生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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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本协议精神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商定在前述电动滑板车的小批量试产中进一步合作合作的具体内容由本协议附件《委托小批量产品生产跟进方案》加以体现若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应根据本协议精神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签订之前,双方共同修改原协议中附件二之《电动滑板车开发要求书》,反映研发成果,形成清晰和可执行的指导性文件《电动滑板车设计要求(2)》作为本协议附件原协议附件二中描述的“产品开发计划”,“产品测试指南”,“产品开发执行标准”和“总体设计方向概要”等四个文档,双方应确定其中对后续研发和生产有帮助的部分,并在本协议附件二之《电动滑板车设计要求(2)》中体现关于协议款及付款方式,本协议总金额为人民币18万元包含:小批量生产跟进协议的费用5万元本协议款项分二期支付第一次付款,协议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十万元第二次付款,乙方完成小批量生产跟进,样品经甲方验证确认,甲方签订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费用人民币八万元如逾期,按照本协议的总金额的5‰乘以逾期天数作为违约金赔付乙方其他约定,合作初始,双方明确参与合作的部门和人员,包括技术人员、协调人员,以及项目总负责人;确定沟通交流机制;制定详细的项目进度表等《补充协议附件一:委托小批量产品生产跟进方案》写明,1、“电动滑板车”前后踏板折叠机构、轮毂电机还未确定下来,这2个模块由原告主导、被告协助轮毂电机由原告选型与采购,被告负责协助寻找电机厂家;2、踏板的折叠锁紧机构还未确定下来,该模块由原告主导;3、前后踏板、车把组件、锂电池组、车座组件、后轮组件设计均已确认,被告负责图纸更新等内容;《补充协议附件二:电动滑板车开发要求书》写明电动滑板车折叠部分技术方案、外观部分及电气部分由原告负责等内容合同签订后,于日向智加问道公司支付开发费用12万元;于日支付开发费用10万元,共计22万元智加问道公司承认收到上述费用合同履行期间,芬联公司、智加问道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计划开展了相应的研发工作现有证据表明,芬联公司向智加问道公司交付机械设计草图7页,该套机械设计草图系芬联公司提供给智加问道公司,目的是提供设计思路和参考在诉讼中,双方对芬联公司将该套设计草图交付给智加问道公司的时间说法不一,芬联公司自述为合同签订后,但送达时间无法证明;智加问道公司则提出,该套机械设计草图系双方签订合同时芬联公司对“电动滑板车”的开发要求及框架草图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各自项目组人员多次进行开发设计工作磋商,形成日、日、日、日、日、日、日多份《项目管控---沟通纪要》,其中,日《项目管控---沟通纪要》记录中包含“样机的制作根据结构设计情况推迟;尽快制定出电机的相关标准给客户”等内容日,双方确认《结构设计方案》,其中附结构爆炸图日,双方人员签字确认形成了《电动滑板车进度安排》;智加问道公司采购了样机零部件,制作形成“功能性样机”1台,双方人员曾共同验看,但没有形成双方共同验看记录日,芬联公司人员自智加问道公司处取走电机1个、电池(带电路板)1组、客供样车1辆智加问道公司方面参与研发项目的主要研发人员包括结构工程师苏培立,于日因个人原因离职至本案庭审前,本案所涉技术开发工作处于停滞状态另查一,在本案审理中,经法庭询问,双方均明确表示,均不要求对涉案技术合同涉及的研发成果处于何种状态及价值评估进行技术鉴定另查二,日,芬联公司曾就本案纠纷在本院对被告提起诉讼,于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作出了(2014)西民(知)初字第1691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芬联公司撤回起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委托研发设计合同书》、《补充协议》均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各自义务根据本案合同内容判断,双方之间的《委托研发设计合同书》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此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规定,电动滑板车折叠部分技术方案、电子部分设计、选型与采购(包括但不限于电机、控制器)、外观设计均由甲方负责;智加问道公司负责协助芬联公司研发“电动折叠滑板车”前后踏板折叠机构、轮毂电机、踏板的折叠锁紧机构模块、协助芬联公司寻找电机厂家、根据芬联公司采购的电机调整结构图纸、负责图纸更新等内容故此,可以判断,双方通过《补充协议》变更了双方《委托研发设计合同书》的部分合同约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由技术委托开发合同转变为技术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在《补充协议》中未对双方技术开发智力投入进行评估或者约定,未对合作技术研发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承担等进行约定,在合同履行中出现变更最初设计要求、根据结构设计变化情况约定推迟样机制作等情况后,双方对后续合作技术开发的实际履行期限等均未能以书面形式再次补充约定,从而导致本案纠纷根据我国合同法律规定,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双方均未能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应当各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该合同已无履行的可能,依法解除双方之间存在的技术开发合同对合作技术开发合同履行不能的风险,双方均应依法、合理分担鉴于在本案审理中,经法庭询问,双方均明确表示,不要求对涉案技术合同涉及的研发成果处于何种状态及价值评估进行技术鉴定,将根据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诉求范围进行相关处理,其他问题由当事人案外另行协商解决综合考虑合同规定、双方对研发项目的实际投入等因素,依法确定由双方对“电动滑板车”各自应分摊的研发成本(包括资金、技术成本)对芬联公司提出的要求智加问道公司全额返还已付开发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全额支持对智加问道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及返还芬联公司相关开发款项的答辩意见,亦不予采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二十条、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1、芬联公司与智加问道公司之间的技术开发合同予以解除;2、智加问道公司返还芬联公司技术开发费十一万元;3、驳回芬联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智加问道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1、双方继续履行《委托研发设计合同书》及《补充协议》;2、智加问道公司无需返还芬联公司技术开发费11万元其上诉理由是: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双方之间的合同未达到不能履行的程度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对合同义务进行了变更,由芬联公司负责踏板车折叠部分和电子(气)部分技术方案及外观设计方案,智加问道公司只负责根据对方提供的技术方案进行设计图纸的修改,其对此负有先履行义务,但是芬联公司一直未提交,导致智加问道公司无法履行后续义务,应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合同迟延履行系芬联公司消极懈怠,只要其依约履行,完全可以继续履行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合同性质仍然是委托开发技术合同,而不是合作开发关系芬联公司服从原审判决,未上诉在本院审理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后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并有《委托研发设计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汇款明细清单、设计图纸、《项目管控---沟通纪要》、苏培立书面《事实陈述》、《结构设计方案确认书》、电动滑板车钣金件加工报价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两种形式委托开发与合作开发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技术层面上,是由单方完成还是由合同双方共同完成从双方最初签订的《委托研发设计合同书》内容上看,被上诉人芬联公司只是提出项目需求,在技术要求方面,上诉人智加问道公司根据芬联公司提出的技术需求进行产品核心功能的研发和设计,芬联公司并不参与技术研发工作,该项工作由智加问道公司单方完成但是,双方在此之后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该协议在技术层面上对芬联公司增加了义务按照约定,其参与了《委托研发设计合同书》中本应由智加问道公司完成的部分技术开发工作,即负责电动滑板车折叠部分技术方案、电子部分设计、选型与采购(包括但不限于电机、控制器)、外观设计等,由此看,技术开发的标的变为由双方共同完成,故涉案合同性质已变更为合作开发技术合同鉴于在《补充协议》中,对于变更最初设计要求、推迟样机制作等情况,双方对后续合作技术开发的实际履行期限等均未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约定,诉讼中双方就此争议情节又陈述不一,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故从双方实际履行合同中的现有证据看,认定双方均存在未能依约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分别构成违约,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审法院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状况,认定涉案合同已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故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判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无不当鉴于合作开发合同的双方除有特殊约定外,对于可能出现的履行风险责任应共同、合理分担原审法院经征询双方的意见,在其均不要求对合同涉及的研发成果处于何种状态及价值评估进行鉴定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双方对研发项目的实际投入等因素,确定双方分摊研发成本,判决上诉人智加问道公司部分返还被上诉人芬联公司技术开发费11万元并无不妥,本院亦予以认可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智加问道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元,由芬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三百元(已交纳),由北京智加问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三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元,由北京智加问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何 暄审判员 彭文毅审判员 芮松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邢 芮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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