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在一起越来越累喝酒然后起冲突一个头被打破了对方是不是该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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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一起喝酒,造成一人脑出血,其他人是否需要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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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存在一定的法律责任,需要具体分析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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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桌朋友一起吃饭一个朋友喝出脑出血同桌的人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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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要看是否尽到提醒义务和注意义务。如未尽义务则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工人突发脑出血,他们要求付医药费施工方应负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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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事故伤害,应当马上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同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如果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如不认定为工伤),还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被认定为工伤后,应拿着工伤认定书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书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就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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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一起喝酒一人酒精中毒身亡 其他人该负多少责任
老王与小李、老赵均系某公司员工,老王和老赵是同班同事,小李是带班班长。日晚6点左右三人在公司宿舍一房间一起喝酒致老王酒醉,后小李与老赵当晚8点左右送至老王住所的出租屋床上躺下后离开。次日早晨8点左右,老王被他人发现已死亡。小李与老赵陈述当时喝的是用52度散装白酒自行泡制的李子酒。经鉴定,老王死因符合乙醇中毒。随后,老王的母亲、妻子和两个儿子将小李和老赵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赔偿各项损失56万元。小李和老赵认为,老王的死与自己没有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四名原告的诉讼请求。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小李与老赵在本次事故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小李、老赵与死者老王一起在职工宿舍喝酒致老王酒醉,小李与老赵明知老王酒醉后,作为一同饮酒人,在此情况下应意识到危险性,并应该将老王即时送医或报120通知,但小李、老赵最终忽略了该情况,只是将其送到出租屋让其床上躺下并离开,最终导致老王因酒精中毒死亡,故小李、老赵的不作为过失与老王的死亡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鉴于死者老王是成年人,喝酒时应当知道自己的酒量及醉酒的危害性,故老王对其自身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综上,根据双方过失大小及事故成因,小李、老赵应共同承担10%的赔偿责任,死者老王自身承担90%的责任。经法院认定相关损失合计1105848元。小李、老赵承担其中的10%计元。主审法官提醒,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多人共同饮酒,醉酒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白过量饮酒后可能带来的后果,故一般情况下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作为共同饮酒人,应当对共同饮酒并醉酒的同饮者负有一定的提醒、照顾、看护义务,在醉酒人无法自控的情况下,共同饮酒人应当能够意识到醉酒的危害性并预料到可能发生的后果,应将醉酒人安排在一个安全的环境当中。否则发生意外,共同醉酒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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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喝酒出事,要负连带责任?
在网上也看了很多关于一起喝酒,最后出了事情,一起喝酒的人也负一定责任。我觉得这是法律在制约人们喝酒,或者说从法律的高度来限制人们尽量少饮酒,我不知道国外是不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反正我认为这种判决很不合乎情理。在一起喝酒的都是朋友,不一定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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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听了这个案子。是说一桌人一起喝酒,甲不知乙不胜酒力,极力劝酒,结果乙酒精中毒死亡。按老师的讲法,这是生存共同体,对彼此的安危要有一定的照顾义务。与此类似的是登山队的救助义务。承担的是一定的民事责任。你举的案例,于此好像没有相像的地方。此两人没有形成共同体。中央2还播个案例,说几个人在一起喝酒,晚上饭店关门了。结果出不去了。甲想从楼上爬下来。乙帮忙。丙等人在楼下聊天。甲失手摔死。结果乙丙,都判负一定的民事责任。判的理由就是生存共同体。希望对你理解此类案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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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要求人们对同桌的人酒后的事故承担责任,因为这是成年人自己的行为,他人不能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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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在一起喝酒,另一个人喝死了,对方该不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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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酒责”的几种常见情况  ①故意灌酒型。  曾几何时,不少地方“酒文化”中形成了“不喝醉不够朋友”的潜规则,于是,酒席间相互灌酒成为习惯。在灌酒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灌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因此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认定为直接故意的主观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灌酒者应当承担赔偿的主要法律责任。  ②放纵型饮酒。  “酒友”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或酒量有限或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映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后果(如酒后驾驶)等,但仍不履行劝阻义务而与之对饮,对于该“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问、任其发展因而导致该“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为与受害人对饮的人具有间接故意的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对饮者应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承担1/3以上赔偿的法律责任。  ③不予救助型。  “酒友”之间因有“相约饮酒协议”的存在,双方不仅达成了共同饮酒的默契,而且由于共同饮酒过程中相互之间距离最近,相互之间还具有最容易获取和发现饮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应等信息的便利和特征,从控制论和信息传播原理的角度来看,同饮人之间对于发现有不良反应情况后,均具有及时通知、及时协助救护、及时照顾和帮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出现这种情况,如果同饮人违反了这些义务的一项或几项或所有事项而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同饮者”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同饮者”应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个观点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两人以上没有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④双方均无过错型。  司法实践中还出现过这样一种情况:一位“酒友”只劝另一位“酒友”饮用了少量的酒,结果却诱发了对方疾病甚至死亡后果的发生,而劝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劝酒者也认为少量饮酒不会发生危险,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平责任,可酌情判令劝酒者适当承担补偿责任。其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综合来看,前三种类型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四种类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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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死那个得赔,很多这样的案例,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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