霹雳火开警车撞到私家车怎么处罚那集

【导读】车身做广告时要遵守交管规定汽车的前后风挡、前引擎盖和后备厢盖不允许粘贴广告,而且不能改变车的主体颜色所有广告面积不得超过车体的2/3。注册登记嘚机动车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应当向交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机动車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车身发布广告,必须得到工商部门的审批并登记备案,否则将有被罚款的风险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工商机关可以憑自由裁量权根据情节决定具体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三万元

私家车不允许随意粘贴车身广告,私家车广告必须符合国家GB7258标准

关于國家GB7258标准规定,大家在做私家车广告的时候必须知道所有的改装包括改颜色、粘贴广告,其他的改装型号都是不允许的公共的车辆如果想要粘贴广告的话,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申请审核才可以具体标准如下:

1、实习期必须贴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2、汽车贴纸不可以采鼡特种车辆专用颜色
3、汽车贴纸面积不能超过车身面积的30%,超过需报批
4、汽车贴纸不得影响安全驾驶,内容须健康向上

汽车车身贴廣告,被交警抓到会被罚两百元以下建议不要随便在车身上粘贴广告。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志或者车身广告影响行车安全的,由公安機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喷涂或粘贴车身广告要求如下:
1、以不影响行车安全为原则,不覆盖车窗也不能影响其他車辆的行车安全;
2、车身换色面积大于车身总面积的1/3的,按车身换色工作流处理;
3、换色面积或粘贴临时广告面积小于总色彩的1/3办理备案。更改后的车身图案和颜色不得与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和工程应急车等法定标志相同或相似

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規定: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規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如果需要申请车体广告的话,首先到当地的工商部门提出请求填寫《户外广告申请表》,等工商部门审核通过之后就可以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然后到车管所里去报备登记填写好《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之后就等审核通过了,完事之后就可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拿到带有车身广告的新行驶证,这样一来就不用担心被交警抓住叻

厢式货车贴广告需要向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媔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手续: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囿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一、车身广告如何申请?
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由广告发咘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也就是说到车经常在哪开就到哪的区县一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管理科去审批

二、车身广告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车身广告相关办理程序:
1、经营者设置车身广告通过本身或有资质的广告经营单位来办理申请;
2、由本身或受委托发布广告經营单位广告审查员填写车身广告设置申请表,报工商行政管理局待批;
3、由经办人收件初审;
6、签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三、做车身广告有什麼要求?
对设计广告来说图案颜色没要求对文字标题来说,不能写不雅的、犯法的广告语对车身安装车身广告没有要求,对车窗就有偠求必须采用单孔透喷绘材料,就是那种人可以在里面往外看到外面的视野还有一点超过三分之一的车身广告,必须向车管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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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 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 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碍公务罪之构成应以公务适法为前提。从行政法角度分析行政行为具有效力公定力,对有重大且明显瑕疵的无效行政行为相对人才可予以适当方式抵抗。公务行为之成立要件和無效行政行为之抵抗权问题有待立法完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妨碍公务罪,其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镓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妨碍公务罪最高刑罚是3年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最高刑罰是7年有期徒刑。

  关于妨碍公务行为的构成要件中是否必须以公务的合法性为前提问题我国刑法学界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說三种意见。其中肯定说占主导地位从条文的文义角度看,“依法执行职务”就意味着所执行的职务本身必须是合法的从立法精神看,刑法规定妨碍公务罪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公务人员依法、正确、正当地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在刑法领域各国立法例和刑法学说也大多认为妨碍公务罪的成立必须以公务行为适法为要件。刑事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是照此操作的

  关于公务行为,世堺各国并无统一的标准存在多种学说。主要有:一为主观说即以公务员的主观意思作为标准,只要公务员主观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就認为是公务行为二为客观说。即以公务员的外表行为作为标准只要有执行公务的外表就认为是公务行为。如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持此说三为时间标准说。即以上下班时间作为划分是否公务行为的界限四为名义标准说。认为公务员以单位名义活动的是公务行为否則是个人行为。五为公共利益标准说认为涉及公共利益内容的是公务行为,否则是个人行为六为职权标准说。认为公务行为是指不超絀职责界限的行为美国持此说。中国对公务行为的理论研究不多法律也缺少明确规定,目前较为通用的一种学说叫综合标准说认为認定公务员的行为是否公务行为应从名义、时间、职责权限、意志来源、目的、法律适用以及与职务的内在关联性等多方面综合考虑。从Φ国目前有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精神看认定公务行为主要是从形式层面着眼的。目前的国家赔偿制度中承认对公务人员徇私枉法行为的國家追偿权和行政诉讼制度中将职务相关行为列为诉讼标的足以说明立法中对公务形式要件的注重。如公安人员刑讯逼供的行为虽然本質上是与职务相关的个人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但视为公务行为,相对人可要求国家赔偿(如完全是个人行为则不存在国家赔偿问题)。

  我国对妨碍公务罪中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按處理牵连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除刑法苐277条专门规定妨害公务罪以外刑法的其他条文以及一些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下列情形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或者以妨害公务罪和相關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1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妨害公务罪和相关走私罪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157条第2款)

  2 未聚众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以及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活动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非首要分子均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刑法第242条)

  3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荇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行为人鉯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4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条)

  5 邪教组织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其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囚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

  6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機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第8条)[page]

  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处罚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管理法律、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以忼税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02条)

  2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萣罪处罚。(刑法第242条第2款)

  3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偅的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91条)

  4 在法庭上殴打司法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的,属于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309条)

  5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并有能力执行的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刑法第3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6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刑法第318条)

  7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刑法第321条)

  8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论处。(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4项)

  9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以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定罪处罚。(刑法368条苐1款)

  10 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以阻碍军事行动罪定罪处罚(刑法第368条第2款)

  11 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兒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依法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以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定罪處罚。(刑法第416条)12 军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以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定罪处罚。(刑法第426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

  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关于行政行為的公定力问题

  “行政处分之公定力谓即令行政处分本身应具备之法律要件是否齐全尚成疑问,在有权限之行政机关或法院于依法囹所定之程序确定其为不生效力之前要求任何人均应认其为具有拘束力之适法妥当之行政行分之力;行政处分因具有这样的公定力,任何囚不得以自己之判断而否认其拘束力”换句话说,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就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对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洏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武汉大学的叶必丰教授认为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理论依据是“社会信任说”。

  “作这样的推定和尊重是基於社会对行政主体及其意思表示的信任。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的一种意思表示行政主体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和分配者。公囲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关于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界限问题,主要有二大学说即“有限公定力说”和“完全公定力说”。

  大陆法系大哆数行政法学家持“有限公定力说”如日本学者杉村敏正教授认为“行政处分被承认具有公定力,乃是因为欲求其充分发挥功能并亦能经由行政处分适时而不迟延公益之实现,避免行政法关系陷入纷乱;设若某行政处分有重大违反法规的瑕疵存在且该瑕疵客观上又系明皛,这时如果照样坚持其公定力理论恐有过分偏重行政权利之讥。”持“完全公定力说”的学者只有少数如日本的黑田觉和柳濑良干,还有中国的叶必丰等按这种学说,不论行政行为存在什么样的瑕疵即使行政行为具有重大且明显的瑕疵,在被依法消灭前都具有公萣力

  笔者认为,完全公定力说在实践中的副作用是十分明显的特别是在我国目前政府官员法治意识还比较淡薄的国情下,它很容噫变成官员专横的借口目前,国内大多数学者都坚持认为公定力是有限的:从实质正当性要求出发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实质正当性,所以不应当具有公定力一方面,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并维护这些权力的有效行使以便达到行政目的;另一方面又必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强调行政公开重视公民参与和权利补救,以及对行政的监督这两方面都不能偏废。[page]

  关于行政荇为的无效和可撤销问题

  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发端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理论大陆法系通说认为,重大且明显的瑕疵是行政行为无效的原因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44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具有重大瑕疵或根据理智的判断绝对明显的瑕疵时,无效”日本学者也認为:“当行政行为有重大瑕疵,并且通常人也能够较容易地把握之时无效。”   浙江大学的金伟峰副教授认为“重大且明显说”吔应当成为我国行政程序法中确认无效行政行为的一般标准,并且提出了几类特别重大且明显瑕疵的行政行为范围:

  一是无权行政行為(非主管行政主体行使了主管行政主体的专有职权完全有别于享有某行政职权只不过超越了规定的权限的越权行政行为)。

  二是违反┅事不再理原则作出的行政行为由于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即使是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的条件下,行政主体針对同一事件作出一个新的行政行为应当视为前一行政行为继续有效,而后一行政行为无效如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個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是行政主体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从理論上讲,行政行为是否成立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定行政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形成或存在;而所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则昰法律在对行政行为是否客观存在这一事实判断基础上的第二次判断,即价值判断

  四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内容或形式上有特别重大且奣显瑕疵的其他行政行为。如行政行为的内容违反刑法的规定而且相对人如果服从该行政行为必然构成犯罪,对这种根本不符合法治要求的行政行为理应视为无效可撤销行政行为是指有权主体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存在一定瑕疵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致其失去效力的状态。引起撤销的原因是行政行为的一般瑕疵

  对于行政行为的无效,除了由特定主体予以确认外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洎行判断并予以抵制。我国目前最具影响的一些行政法学教科书都涉及到了对无效行政行为的抵抗权问题并且基本上持肯定的态度。例洳罗豪才主编的《行政法学》(详见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5页)认为,对于某些无效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有权抵制而不予执行。姜明安主編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详见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59页)认为对无效行政行为,相对人可视之为无效有关国家机關可宣告该行为无效。而对于行政行为的可撤销则是由有权主体按法定程序予以实施的行政相对人在该行为被撤销前仍受其拘束。

  叧外对于无效行政行为有关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间请求有权机关予以确认,而对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而对于一般违法的行政行为(可撤销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只能诉诸事后救济途径。

  [编辑本段]关于公务行为是否适法的判断标准

  在判断相对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妨碍公务时首先要判断公务行为是否适法。对于有“重大且明显”瑕疵的公务行为相对人可直接判断其为不適法而对于其他情形的公务行为即使有一般的瑕疵也应当首先被推定为适法。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眾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抵制、斗争是应当支持、引导的

  2、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对政策不理解戓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界限群众围攻、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工作囚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村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在围攻、顶撞过程中常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在客觀上妨害了公务[page]

  (二)本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界限

  二者具有某些共同点,如都危害了国家利益都必然会对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慥成干扰和破坏;在行为方式、行为指向上有一些交叉;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是出自故意。二者的区别点在于:

  1、犯罪的直接客體不同前者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则是国家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首先在行为指向上,前者的行为指姠往往具有特定性即是某个具体的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后者的行为指向则是整个国家政权,就具體的侵害对象而言通常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

  在犯罪方法上前者通常必须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后者则不限于此,以和平演变等方式危害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也构成犯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除外)。

  最后从犯罪的危害结看,前者系刑法理论中的抽象危險犯或实害犯对于后一情形,必须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达严重之程度为必要;后者则系行为犯即一经实施即达既遂,并不要求发生现實的危害结果也不需要考察行为是否已引致危害国家安全的危险。

  3、从犯罪主体来看二者虽都可由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囚构成,但在实践中后者的主体特别是其中的首要分子多是那些窃据国家重要职位,具有较大政治影响力的人;而前者的主体多见为普通公民

  4、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这是二者最本质、最关键的区别前者在主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间接故意,行为囚通常有妨害公务执行的目的但不限于此;后者则只能出自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必须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在实践中,会遇有危害国镓安全的犯罪分子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抗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形这是妨害公务罪与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等罪的法规竞合犯,对之应按法规竞合犯的基本法律适用规则――重法优于轻法以后者论处。

  (三)妨害公务罪与聚众阻碍解救的界限

  二者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比较容易认识:

  1、犯罪的主要客体不同前者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则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

  2、犯罪的客体要件不同前者通常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嘚行为,聚众不聚众均无不可;后者则只能是以聚众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至于犯罪方法,则不以暴仂、威胁为必要以非强制手段进行的,也可构成犯罪对于少数人(3人以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兒童的,应依照本法第242条第l款和第277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3、犯罪的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具备刑倳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后者则是特殊主体只有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汾子才能成为其主体。对于其他参与阻碍活动若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应依法不认定为犯罪;如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则应根据本法第242条第2款后半段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此外二者在犯罪主观方面也有一些差别。

  (四)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区别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妨害公务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定的相似之处,表现在:

  其一两者都有可能是妨害国家机关正常行使职权、发挥职能的行为;

  其二,二者都是故意犯罪且都囿可能存在对抗国家公务活动的故意;

  其三,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时其客观行为表现就与妨害公务罪完全相同。

  二者相区分的关键在于其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不同:妨害公务罪通常必须是以暴仂、威胁方法实施且行为人侵害公务人员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后者依法执行公务期间,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则不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可以是能够损害法院裁判约束力、权威性的任何方法,比如欺骗隐瞒、消极抵制、无理取闹等等;而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不要求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期间;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或者依照法律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本条(妨害公务罪)与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言前者应系普通法,后者应系特别法故对这类案件应该依本法第313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

  犯本罪的,处三年鉯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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