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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智囊团&中举足轻重的神秘军师
重庆,古时是传统意义上的蛮夷之地。当薄熙来从商务部空降到重庆后,这方水土上风生水起。早在2008年,重庆市委就下发文件至各机关单位,要求各单位党政一把手亲自抓传唱红歌的工作,重庆市委办公厅的文件说,“为英雄的山城提气提神”,要“认真组织实施,让红色经典歌曲唱响巴渝大地”。自此,薄熙来唱红歌的新闻,总是能登上各大媒体的报头,成为热议的焦点。薄熙来的性格里面似乎天然就有“锋芒毕露”的因子,从其在大连和商务部的工作经历来看,的确是个高调的“练家子”。因此很多人认为他别具一格,如今的重庆风起云涌继续印证了薄熙来个人的“魅力”。但殊不知,如薄熙来这样的政治人物,背后定有诸多门客组成的“谋士团”,为他迈出的每一步出谋划策。记者来到重庆,获悉这么一句话——“薄熙来:文有徐鸣,武有王立军,经济还有黄奇帆”。其中,王立军和黄奇帆都是耳熟能详的人物,一位是掌管公检法的打黑铁腕强人,新晋的副市长;一位是号称重庆的CEO,经济改革的市长。可是徐鸣,究竟是何许人也?更蹊跷的是,在重庆市委网站上进行查找,其他所有常委都有详细介绍,惟有徐鸣独缺。在经过多番问访和查询后,所能与之对应的资料少之又少,而他的年龄、籍贯以及求学经历仍是一个谜。与其接触过的人告知,他是一个极其低调的人。如今的徐鸣就如重庆的雾一样,难以看清。不完整的履历表2011年1月,“经中央批准,徐鸣任中共重庆市委委员、常委”。从重庆市政府信息网可查,徐鸣任重庆市委秘书长一职。除此之外,没有给出一言片语。自3年前来到重庆,徐鸣从市委副秘书长做起,到现在成为市委常委和秘书长。初到重庆时,不解内情的人,绝少注意到这么一个人。但自从重庆掀起“唱红”浪潮来,徐鸣开始进入重庆百姓的视线中,但他本人还是一如既往的低调,重庆外的人仍旧很少注意到他,对他的背景更是知之甚少。他是谁,从何而来?在网络上对其进行搜索发现,关于“徐鸣”的两份履历。一份较为完整,1956年5月生于江苏无锡,其整个求学和工作经历都在江苏,最后由江苏调往重庆。另一份只有一些片段,曾在商务部任职,2008年4月调往重庆,其他求学、工作经历一无所知。记者进一步查证,目前在中共政府机构任职的副部级高官,有两个“徐鸣”,一位是现任江苏副省长,另一位就是重庆的这位市委常委。经记者多方比对查证,基本能确定的是,江苏省政府网站所提供的其副省长履历是清晰明确的,但包括大陆知名搜索引擎在内的大部分资料,错将江苏徐鸣的履历也张冠李戴到重庆徐鸣上,甚至提供的照片都是用江苏徐鸣的。查清这些,按照网络所能得到的信息看,重庆的这位徐鸣仅有的正确官方履历是:“历任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副司长、政策研究室主任;2006年4月任商务部综合司司长;2008年4月任中共重庆市委副秘书长、市委研究室主任;2010年6月任中共重庆市委秘书长。2011年1月任中共重庆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另外,人民网在今年两会期间曾有一段这样的报道,“各省(区、市)党委班子同步进行了诸多调整。湖南省副省长郭开朗、陈肇雄,重庆市委秘书长徐鸣……等人均晋升为本省(区、市)省委常委,成为省委决策班子成员。这为今年下半年各省(区、市)党委换届做了预热”。由此,根据中共历来对领导干部任用的惯例,徐鸣任重庆市委秘书长,恐怕只是一个过渡。然而,作为重庆官场如此重量级的人物,竟然关于他的一份完整履历表都无处可查,是低调,亦或刻意遮掩?他也来自商务部目前,从可查的信息看,徐鸣在商务部任职的部分经历,和薄熙来掌管商务部时间重合。而他于2008年4月调任到重庆市委副秘书长,也就是薄熙来到重庆任一把手后的半年内如影伴随而至(薄熙来是在2007年12月被调往重庆)。这只是时间上的巧合吗?如果不是,那么,徐鸣与薄熙来是何渊源?记者从商务部人员口中首先证实,这位被中央委派的重庆市市委常委徐鸣,的确此前供职于商务部。而后,在交流中,该人士无意间透露了徐鸣在商务部的两次“升迁”。薄熙来2004年出任商务部部长时,中国当时的国内市场地方保护局面依然存在,国际贸易摩擦又不断加剧。于是,薄熙来提出,在商务部内部进行一次官员大调岗,打破旧有官僚体制,刺激各级官员的危机感,从而增强他们的工作效率,以求达到内外贸整合的目的。同时也借助官员调整来尽快掌控商务部。当时,商务部从事内贸的三个司(市场建设司、市场运行司、商业改革司)的官员与外贸部门的官员对调。在这次调整中,一直在商务部政研室担任主任的廖建成与时任市场体系建设司实际主持工作的副司长徐鸣对调。从表面上看,这不过是一次平级调动,然而,“商务部内谁都知道政研室是为商务部党组决策提供调研报告的核心部门,它的思路将会影响商务部决策者通盘考虑大商贸”,上述知情人士如此表示。上述人士透露,商务部这一次内部人员调整之后,大概在2006年年初,薄熙来又提出了机构调整。那是商务部成立以来,影响最为深刻的一次机构重组。调整动作很大,可以用“四个一”来概述:新建一个司(服务贸易司),分拆一个司(规划财务司)、重组一个司(科技司和机电司合并),总数新增一个司。在这次的调整中,徐鸣由政研室主任调任综合司司长。据了解,综合司主要承担对中国整体商务活动的监测,并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中国整体商务工作战略,同时该部门还将负责代表商务部向国务院提交相关报告。这一部门与美国商务部所属的经济分析局极其相似。美国商务部的经济分析局担负着美国所有商务活动的研究以及战略规划,该机构一直是美国商务部的主要智囊机构。由此,徐鸣从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副司长,到政策研究室主任,再到任商务部综合司司长,这一条路径可以清楚的表明,在薄熙来着手的商务部改革过程中,徐鸣扶摇直上,一步一步的接近直接影响决策的核心机构。但是很少有人清楚,薄熙来在调任商务部之前就与徐鸣相识,还是在初到商务部时突然发现了徐鸣,并一步步的考察后认定是能为其所用的人才。同时,目前也难以查到徐鸣任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副司长之前的履历。而亦有消息称,此后徐鸣在商务部未能如愿升任部长助理。所以薄熙来到重庆上任后,徐鸣旋即跟去了去重庆。“红色重庆”的策划人?自徐鸣来到重庆后,薄熙来很喜欢带着他参加各种活动,重庆各项工作的开展中也无不有他的行踪。薄熙来考察重庆市内重点企业、考察重庆农村,徐鸣一路跟随;薄熙来出席全球300精英齐聚两江论坛,有徐鸣陪同;薄熙来考察第二届西部旅游产业博览会展场,徐鸣一道前往;华硕电脑全球生产基地落户重庆进行签约时,薄熙来与徐鸣皆为座上宾;而薄熙来率团考察北京南站、京津城际铁路和天津站,徐鸣亦全程陪同;薄熙来不论是会见英国贸易与投资国务大臣,还是芝加哥市长及经贸考察团,亦或是会见欧盟驻华使节代表团,徐鸣也都在座;即便是薄熙来与港澳媒体重庆参访团成员进行座谈,亦少不了徐鸣。记者对网络上能查找到的关于重庆这位徐鸣的新闻进行归类发现,徐鸣在“唱红”工作上“露脸”亦是同样的高频率。去年重庆机关干部出征“重走革命路”时,是徐鸣作动员讲话,并向出征队伍授旗。就在日前,薄熙来带队的“唱读讲传”晋京巡演的部分演职业人员回到重庆时,也是徐鸣等到火车站迎接。而从时间上推断,重庆“唱红”与徐鸣到重庆的时间也颇为吻合。重庆市政府网站信息显示:2008年,重庆市委办公厅发文(《渝委办发〔2008〕26号》)规定:“为英雄的山城提气提神”,要“认真组织实施,让红色经典歌曲唱响巴渝大地”。从那之后,“唱红”大幕正式拉开,至今已成为重庆的标志之一。暂不说,“唱红歌”已由重庆传染到全国其他地区,就拿重庆本地说,据2011年初一份来自重庆官方的数据统计显示,“迄今,全市累计开展红歌传唱活动达10.4万场,参与人次达到8,000万人次。”而重庆的常驻人口数,据大陆最近一次人口普查为2,884.62万人,重庆“唱红”可谓成绩喜人。虽然徐鸣在重庆的各种活动中频频露面,但他处事仍旧低调,即便在参加一些“唱红”活动时,在公共媒体上也鲜有“露脸”,发言也中规中矩,不似薄熙来那样“震惊四座”。但今年徐鸣在重庆留守儿童培养模式研讨会上的一番讲话,却别有一番味道。他说,“思想政治教育在任何一个民族,任何一个国家,在当今社会,它都是一种意识形态,它是一个社会的基本存在,不管你说、不说,你认可、不认可,它都是有的。其实在意识形态领域里面的斗争是看不见硝烟的战场”。不可否认,“唱红”已经从重庆向全国范围传播开来,薄熙来更是一时间名声大噪,媒体上出现他的“高谈阔论”似乎成了常态。这场“战役”中,薄熙来无疑是万人瞩目的将军,而他的军师,将这场战役运筹帷幄之中的人,或许正是能说出“在意识形态领域里面的斗争是看不见硝烟的战场”的“影子人物”——徐鸣。或许正是他在悄无声息中策划了“红色重庆”。&薄为什么选择了他薄熙来在重庆,唱红打黑,如此高调,而被众多重庆人当做背后“军师”的徐鸣,低调的几乎没有任何声音。那么薄熙来为何选择了这么一位人物?从徐鸣在商务部和重庆的表现来看,如果他自己没有某方面的真才实学,仅仅只是玩弄权谋或裙带关系,不至于其政途步步走的如此踏实。薄熙来本身就是一个颇具争议,整天在风口浪尖的人物,相信他也不会将一个无甚才能的人留在身边,并委以重任。既然在商务部的时候,薄熙来就开始成为徐鸣的上司,并一路提拔,相信徐鸣很能够明白老领导的苦闷和抱负。外界还有一种说法,早在中共布局17大政治局人选时,薄熙来是在时任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吴仪的提携下一路升迁跑“部”进京,担当了商务部长。但薄熙来进京后,却和吴仪的某些理念不合,从而拉开了距离,与温家宝走的更近。在布局十七大政治局人选的时候,原本按照温家宝的设想,薄熙来是有可能升任国务院副总理,但吴仪以“裸退”为条件,令薄熙来功亏一篑。虽然进了政治局,却又从中央调任地方,到了山城重庆当起了市委书记,在某种程度上实际是被边缘化了。对薄熙来了解的人知道,政治欲望强烈的他绝不会就此心灰意冷,革命家庭的熏陶的他,只能选择坦然面对,徐鸣也应自然明白这些。于是,“唱红”打响了薄熙来在重庆绝地反击的第一枪。除了深谙薄熙来“心事”,凭借着徐鸣在商务部的多年工作经验,以及国资的运用和对加工贸易企业的了解,也奠定了徐鸣在重庆经济改革领域上,亦有发言权。尤其是在商务部历经的部门,很多职能上需要做务虚的工作,而唱红歌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务虚的意识宣传形态。徐鸣组织起这些工作来应得心应手,驾驭自如。如此看来,徐鸣的一砖多能,也让薄熙来倾心,能为其担当起诸多事务,这样一位人物,薄熙来自然会带在身边。据接触过徐鸣的人士透露,他本身就是一个极其低调的人,50来岁,讲着一口普通话。对于薄熙来来说,一位低调的谋臣,不会掩盖他自己的光芒,不正是他所需要的吗?&文章来源: 多维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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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如何判断签订合同是否属于&受欺诈&?(附:举证技巧)
合同一方当事人以虚构身份和事实骗取对方信任,致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协议,该等行为构成欺诈,对方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协议。
一、然自中心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注册资金288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刘先其。先农坛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先其,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权结构为:然自中心出资3000万元,占注册资本60%;江山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40%。
二、2006年11月,然自中心与黄河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然自中心将持有的先农坛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黄河公司,价款2.6亿元;黄河公司在协议书签署3日内支付定金1000万元,日前支付9000万元,日前支付6000万元,日前支付1亿元;黄河公司每迟延支付转让款一日,支付然自中心1%的滞纳金。
三、《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后,黄河公司将定金1000万元打入然自中心账户。随后,黄河公司意识到刘先其有诈骗嫌疑,即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朝阳公安分局”)报案,并通过银监会冻结了1000万元股权转让款。黄河公司未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双方亦未履行股东名称变更手续。
四、2007年4月,然自中心向北京市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河公司给付股权转让款9000万元及滞纳金9720万元。同年10月,黄河公司对然自中心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书》;然自中心返还其10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80.4万元(庭审中经法庭释明,黄河公司违约金的请求明确为利息请求,按照企业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同年12月,然自中心申请撤回对黄河公司的起诉,北京市高院裁定准许撤回。
五、2007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刘先其涉嫌诈骗对其批捕。北京市高院审理中向朝阳公安分局调查相关情况,朝阳公安分局经调查确认刘先其在然自中心与黄河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时,虚构身份和事实。
六、北京市高院审理认为,然自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先其以虚假身份采用欺诈的手段骗取了黄河公司的信任,签订了协议书,使然自中心从黄河公司获得1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性质应确定为可撤销合同。故判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书》;然自中心返还黄河公司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
七、然自中心不服北京市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01期,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62号。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
然自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先其虚构特殊身份和可一级开发土地的事实,采用欺诈手段,使黄河公司误以为真,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最终法院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性质为可撤销合同,法院依黄河公司申请判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书》,然自中心返还黄河公司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然自中心败诉。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签署重大合同必须进行完善的尽职调查,要相信:天上不会掉馅饼。本案黄河公司在没有进行尽职调查、没有看到任何国家级批文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支付款项,实属疏忽大意。虽然被欺诈后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但是费时费力,也有最终无法证明受欺诈而无法撤销合同的风险,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二、切勿轻信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会以某个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来与你谈判协商、签订合同,因为国家相关规定明确禁止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本案中然自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先其声称其现身份为中共中央老干部局局长,曾任五十四集团军军长、上海警备区司令员、湖南省军区司令员,足以引起黄河公司的怀疑,然而黄河公司信以为真,实属疏忽大意。
三、知道自己受到欺诈后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受欺诈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67.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相关新法:《民法总则》(日实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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