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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政策】瑞安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宅基地政策】瑞安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切实破解当前农村村民建房难问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 & & & & & & & & & & & & & &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 &
& & & & & & & & & & & & & &日 & & &
瑞安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切实破解当前农村村民建房难问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新建、拆建、扩建、改建住房(以下统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所涉及的规划、用地、建设审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按照《瑞安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审批;团块、整村、连村成片就地旧村改造项目和市(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村民住房建设项目,按照《瑞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规定审批。
第三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要求,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宅基地审批工作。涉及无房户、危房户建房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负责开展农村宅基地利用情况专项调查,制订本行政区域年度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计划,明确建房户名单、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安排以及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各村住房建设计划经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相关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其基层所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申请受理、踏勘选址、公示、审核、备案、确权登记及日常建设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行限时办结和政务公开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将涉及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制作成通俗易懂的文字材料和流程图表,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建房条件与标准
第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新宅基地新建、扩建住房的,应符合规划选址条件和下列条件之一:
(一)无房户或符合分户条件的家庭;
1.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且户口均在本村),其中一个子女已婚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以分户,但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必须随其中一个子女合户。
2.三代以上(含三代)同堂的家庭,后代已婚或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以分户。
(二)因受地质灾害威胁或不适宜居住等原因需要异地搬迁新建的;
(三)现有房屋(宅基地)已列入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水利、道路、铁路、高压走廊等控制范围不能就地拆改建的;
(四)按照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异地新建的;
(五)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且无法在原宅基地上改建的住房困难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原宅基地进行房屋拆改建(或联建改造)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拆改建房屋所在区域已编制村庄建设规划,且拆改建范围符合村庄建设规划用地相关要求;
(二)拆改建房屋土地和房产权属、居住人口等证件、证明材料清晰(或已经相关部门确认);
(三)提供相关利害关系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拆改建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已有宅基地和住房面积已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面积标准,申请宅基地新建、扩建住房的(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情形外);
(二)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的;
(三)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再申请宅基地新建、扩建住房的;
(四)已落实农房集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旧村改造、下山移民等搬迁安置政策,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的,或应拆未拆房屋要求拆改扩建的;
(五)已列入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实施安置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旧村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拆迁范围的房屋要求拆改扩建的;
(六)已列入禁止建设区、地质灾害点、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水利、道路、铁路、高压走廊等控制范围内需迁建的房屋要求拆改扩建的;
(七)违法占地或违法建筑未处理结案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基层所、市国土资源局基层所根据下列标准共同核定宅基地用地面积、住房建筑面积:
(一)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建筑占地面积和庭院用地面积等):
1.申请使用现有宅基地和存量土地新建、改扩建住房:小户(3人(含)以下,下同)用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中户(4-5人,下同)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大户(6人(含)以上,下同)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2.申请使用增量土地(农用地、未利用地)新建、改扩建住房: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中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大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3.若拆改建户原住房宅基地使用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在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可按原使用权面积审批。
(二)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1.使用原宅基地面积进行房屋拆改建(或联建改造)的,一自然间宅基地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2.使用新批宅基地(或增加原宅基地面积)新建、改扩建住房的,在确保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的前提下,小户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中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大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3.若拆改建户原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在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可按原住房建筑面积审批。
第十条 &建房户的建房人口按公安部门登记在册常住农业人口(户籍制度改革前)确定。但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建房户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建房人口:
1.配偶、子女为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福利性住房政策的(凭配偶、子女工作单位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福利性住房政策证明);
2.原籍农业户口现役军人、复转退军人(不含已在外定居人口);
3.移民农转非人员(不含已享受移民安置政策人口);
4.原籍农业户口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包括已毕业回乡落户的大中专院校学生);
5.因服刑被注销户口的原农业户口服刑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独生子女家庭(凭独生子女证)、已婚未育家庭,可增计1人。
第十一条 &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及具备分户条件的审查认定,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五)项和第十条之规定,依法合理认定。
第十二条 &规划禁止建设区、地质灾害点、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水利、道路、铁路、高压走廊等控制范围内的房屋,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实施搬迁,向中心镇、中心村集聚统一建房,一时无法实施搬迁的,其房屋经鉴定为危房(且不属于地质灾害点)的可就地进行原面积改造。
第三章 &用地(宅基地)审批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市管总量、计划单列、专项管理”,由市政府单列下达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项管理,根据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实施情况予以核销。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审批,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镇街审批、市管转用”的模式,改革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优化宅基地审批管理流程,保障农村村民建房及时落地。
(一)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使用原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会审、公示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宅基地供地审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基层所负责办理,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属于拆旧建新(含异地迁建)的,在办理新建住房宅基地供地手续前应当注销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和原房屋所有权,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原有住房可以拆除的,在新建住房建成后,由建房户无条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旧房、退还宅基地的,不予办理新建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因房屋结构等原因一时不能拆除的,在新建住房建成后,原房屋无条件腾空、移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拒不腾空、移交的,不予办理新建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十六条 &在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前提下,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探索级差排基、选位等宅基地有偿使用分配方式,完善宅基地分配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已在城镇购买住房或在村内确保家庭成员人均40 平方米自住建筑面积居住条件后,有多余房屋(宅基地),且自愿放弃今后农村住房建设权利的村民,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允许其多余房屋(宅基地)向本村内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村民有偿转让、有偿调剂,引导宅基地有序规范退出。
第十八条 &联建公寓式住宅的建房户之间批准的建筑面积可相互调剂整合成套进行建筑设计,并按套型建筑面积的分摊用地面积,给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 &规划建设
第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出台我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依法、科学、合理指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条 &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应坚持因地制宜、尊重民意、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保护文化、保持特色、城乡统筹的原则,以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为主要目的,以保障村民基本生活条件、治理村庄环境、提升村庄风貌、建设美丽乡村为主要任务,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作出科学合理安排。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可结合村庄建设规划确定的相对独立团块,编制建筑总体布局方案,作为住房(宅基地)建设审批的参考依据,以便于协调村庄空间布局和四邻关系。
第二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用地布局要求,符合宅基地法定面积要求,其用地界线和建筑布局需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建房户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或宅基地使用权证)、住宅设计图纸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基层所提出申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需明确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建筑面积等规划要求。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住房设计应当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建筑形态、色彩、高度要与周边环境和村庄风貌相协调,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风景名胜区内农村村民住房设计应当与风景名胜区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使用的图纸应符合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不符合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住房施工设计图纸,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十六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保修、档案、建筑材料、建房标准、建筑技术以及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 & & & &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监管,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工作,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基层所、市国土资源局基层所及村级组织要建立和落实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与违法用地查处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对新发生违法用地且未按规定时限拆除的行政村,下年度不予安排农村新增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三十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审批要严格落实 “四公开”制度,做到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建房户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严格落实农民建房“四到场”制度,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有关责任人员须到场签字。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动态巡查制度,依法查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超过批准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基层所、市国土资源局基层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对拒不停止建设继续施工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拆除抢建、超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情节恶劣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基层所、市国土资源局基层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或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职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办理宅基地供地手续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办理宅基地供地手续的;未按规定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三)发现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宅基地供地手续或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宅基地面积批准规定进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三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基层所、市国土资源局基层所工作人员在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试行一年。之前我市有关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今后上级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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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秩序,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推进和谐秀美乡村建设,促进镇村联动发展,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通知。
  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有以下几点:
  1.不准违反规划选址建房。 农村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按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不按规划选址的,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规划已纳入撤并范围的村庄,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扩建、改建住房。
  2.不准突破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审批建房。 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住房建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使用和农用地转用报批审核制度,严格执行宅基地申请条件,在分解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切实保障合理的农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需求,且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不得突破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审批建房。
  3.不准在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 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指导,使农村新建住房避开可能出现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避开风口和可能出现山洪或被洪水淹没的地段,避开各类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避免被铁路、过境公路、高压输电线路穿越。抗震设防地区,建设住房不准使用不符合抗震要求的材料制作楼面和屋面,地震主管部门要指导各地农村住房建设避开地震活动断裂带等抗震不良场地。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村民确需建房时,需要就地质灾害预防等事项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技术咨询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建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堤防、防护堤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建设住房,已建住房要逐步拆除,确保水利工程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不准非法占用耕地建房。 新建住房要尽可能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确需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和“占一补一”,坚决杜绝乱占滥用耕地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经核定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除外),鼓励在原址按规划要求拆旧房建新房。易地新建住房先拆后建的,优先安排宅基地;易地新建住房先建后拆的,建房户应在与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中作出承诺,并在新建住房竣工后六个月内自行拆除原有的住房。开展空心村整治工作,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对因新建、迁居等原因空出的农村旧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后统一安排使用。
  5.不准超宅基地面积标准建房。 新建住房确需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在以上限额内制定具体标准。要大力提倡建设双拼式、联排式住宅,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建公寓式住宅。
  6.不准违反质量安全要求建房。 抓紧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等制度。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由具备相应技能的建筑工匠承担,有条件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鼓励引导建房户与施工承包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施工符合设计图纸、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质量与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指导落实农村住房建设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指导建房户组织竣工验收,杜绝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7.不准破坏生态环境建房。 农村住房建设要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然山体、水体、植被等的破坏,做到不挖山、不切坡,不填塘、不砍树。禁止占用耕地烧砖制瓦,已占用的要进行清理,并限期整理还耕。
  8.不准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建房。 农村住房建设不得擅自拆除或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要及时编制保护规划,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公布实施的保护规划。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住房,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住房,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零散分布在农村的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遗存要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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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演:黄晓明/陈乔恩/乔任梁/谢君豪/吕佳容/戚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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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演:艾斯?库珀/ 查宁?塔图姆/ 乔纳?希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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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深化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日期: 14:45:40
&&& 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广西深化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近日出台。今年起,广西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实现乡村规划编制和实施由规划师、政府作主,向与村两委、村建设理事会和村民共同主导的方式转变,实行乡村规划建设许可制度,村民建房要先批后建、一户一宅,走出一条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有序、农民积极参与、特色塑造鲜明和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建设新路子。
  推进乡镇&四所合一&,村屯规划农民可&作主&
  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广西先期选择规划建设管理体系较为完善、村庄规划编制基本完成的上林、永福、平乐、田阳、罗城等5个县,以及具备条件的全区乡土特色建设示范村屯作为首批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按照《方案》,将在5个试点县探索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新体系,建立由县级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所)、村委会、乡村规划建设理事会(规划协管员)参与的四个层级构成的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新体系。
  针对农村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缺失,将探索推进乡镇&四所合一&,即建立乡镇规划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安全四项职能合一的管理机构,完善各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和编制,并赋予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权限。
  为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将引导建立乡村规划建设理事会,聘请乡村规划协管员,制定村规民约,建立健全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政府与农民对话的协调机制,形成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乡村规划建设理事会等共同协商、共同管理村屯事务的工作机制,在试点村开展&村屯规划我作主&活动,让群众真正成为村屯建设和管理的决策者、建设者和受益者。
  农村建房&先批后建&,查处乡村&两违&建设
  随意建房,不按规划建设,是&有新房无新貌&的病灶。为此,广西将在试点地区实行乡村规划建设许可制度,乡村规划区范围内的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乡村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先批后建、一户一宅、面积控制、建新拆旧(列入传统村落、传统民居名录的除外),以及方便群众、简便易行、限时办结的原则实施规划、建设许可,建立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必要条件的乡村建设管理机制。
  同时,建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责任制,全面疏理县域内乡村&两违&建设情况,按照&解决存量、严控增量&的要求,分阶段、分类型、分别进行处理。实行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保障农民住上安全房。
  根据《方案》,还将在试点村实行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产权证)优惠政策,实施农村村民新建楼房奖励政策,鼓励农民按规划设计来建房,体现地域建筑特色。
  建筑用材&本土化&,按规划设计建房有奖励
  《方案》提出,推动乡土建筑建设,对居住偏僻、交通不便的村屯以及传统村落等,在村民建房、修缮和保护古民居时鼓励采用体现传承历史文脉、就地取材、物尽其用、节约环保和有地域优势的乡土建材。将组织研究、发布地方建材使用目录,引导农民在农村基础设施、农房建设时,合理利用当地乡土材料来建造房屋。
  在规划理念方面,转变过去延用城市规划编制的理论和方法,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生态理念融入乡村规划全过程。把村屯规划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纲要来统筹谋划,充分考虑农民创业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乡村旅游、农副产品加工、庭院经济、村屯绿化美化和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和增加工资性收入。
  为加强农村规划建设指导,试点建立乡村规划师与乡镇挂钩联系机制和农村建筑工匠领建机制。乡村规划师挂钩联系一个或多个乡镇,负责组织乡村规划编制、落实农民意愿、协助业务培训、指导规划实施。农村建筑工匠可以兼任农村规划建设协管员。组织和鼓励传统工匠施展手艺、重新带徒授艺,传承技艺。
  结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县级财政试点安排一定的奖励资金,对农村村民新建楼房能采用体现当地建筑特色的建筑设计图册修建,并符合乡村规划控制要求、建筑设计要求和建筑特色风貌要求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按程序办理土地使用证、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等手续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配套设施先行,引导农民不占耕地建房
  在村庄建设中,为引导农民不占耕地,特别是不占农保地建房,试点选择荒山、荒坡地,在做好村庄规划的基础上,探索试行先期配套建设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再引导农民依山就势建房,避免农民挤占基本农田建房的违法行为。
  政府将以重大项目为平台,将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的生产生活等公共基础、公共服务类设施项目和产业发展类项目纳入乡村规划,并按照自愿的原则,发动农民自愿出资出劳,参与项目建设。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
  按照部署,深化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试点工作将按照启动阶段(月)、实施阶段(2015年7月&2016年9月)、验收阶段(2016年10月&2016年12月)分期分阶段推进。在积累和总结试点示范经验的基础上,开展乡村规划建设管理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屯活动,并逐步向其他区域甚至全区推进,最终实现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有序、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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