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塔山煤矿集团王家沟煤矿

2015年度柳林县王家沟煤矿销售收入与资产数据报告_图文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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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柳林县王家沟煤矿销售收入与资产数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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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林县王家沟煤矿
单位介绍柳林县王家沟煤矿地址设在红军东征主战场、晋绥边区首府和中央后委机关所在地--吕梁,山西 吕梁 王家沟乡王家沟村,联系人是王治安,主要经营煤炭开采,于日在吕梁工商局登记注册挂牌成立,单位注册资本80(万元),在职员工100名基本资料主营产品煤炭开采
成立日期日
行政区号141125
单位注册地址 山西 吕梁 王家沟乡王家沟村
联系人王治安
邮政编码033302
电话(1
注册资金80(万元)员工数量100(人)网址/lvliang/co/47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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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批发采购信息、查询企业黄页,上顺企网突水系数法在王家沟煤矿底板突水评价中的应用--《内蒙古煤炭经济》2015年06期
突水系数法在王家沟煤矿底板突水评价中的应用
【摘要】:为解决王家沟煤矿4煤、5煤开采中底板突水评价难题,采用突水系数法对其底板突水危险性进行评价,即通过突水系数法生成底板突水系数等值线图,并结合该区构造情况,参照最新《煤矿防治水规定》,对4煤、5煤底板突水危险性进行评价,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安全保障。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TD745【正文快照】:
1理论基础突水系数即单位隔水层厚度所承受的水压,而临界突水系数则为单位隔水厚度所能承受的最大水压。用突水系数法预测煤层底板突水,公式易于理解,计算简单,基本能反映底板突水因素的综合作用。其数学表达式如下:T=P/M式中:T-突水系数,MPa/m;p-隔水层底板承受的水压,MP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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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东监察分局关于梁平县永发煤业有限公司王家沟煤矿“3.4”顶板事故处理的决定渝煤监渝东监二〔2013〕47号
梁平县永发煤业有限公司王家沟煤矿:
2013年3月4日15时,你矿+359m水平K5煤层北东翼运输大巷470m处发生一起顶板事故,死亡2人。这是一起因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煤矿安全管理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现场安全督促检查不力,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力所造成的责任事故。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如下:
(一)廖永权、方培明,维修工,负责巷道维修工作。安全意识淡薄,在巷道维护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未及
时对破碎顶板加强支护,违章作业,冒险蛮干,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2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责任追究。
(二)李胜富,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督促检查工作。现场安全督促检查不力,未与职工同时入井,未及时督促职工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未及时督促职工加强顶板支护,对职工违章作业制止不力,对事故负重要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罚款8000元。
(三)欧帮兵,安全副矿长,负责矿井的安全管理工作。矿井安全管理不力,现场安全督促检查不力,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力,对事故负重要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罚款9000元。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彭学泽,生产副矿长,负责矿井采掘部署及井巷维护等工作,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未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管理规定,未认真履行领导带班下井工作职责,现场安全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负重要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罚款9000元。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江耀,法定代表人,矿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矿井安全生产全面工作。矿井安全投入不足,未及时购置井巷支护材料,使用淘汰木支柱支护井巷顶帮;矿井安全管理不力,未认真落实煤矿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矿级领导带班下井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力,对事故负重要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罚款6万元;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罚款10万元。以上2项合并执行罚款16万元。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梁平县永发煤业有限公司王家沟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矿井安全管理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力,对职工违章作业制止不力,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力。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罚款19.8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另行下达。
二、同意《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你矿认真贯彻落实。
(一)你矿必须严格执行《重庆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事故矿井停产整治和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渝煤监管〔2011〕17号)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化煤矿顶板专项整治下达顶板事故控制指标的通知》(渝煤监办〔2013〕82号)精神,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二)你矿必须依法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自主保安意识。
(三)你矿必须健全完善矿井安全管理机构,合理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四)你矿必须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你矿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投入,严禁使用淘汰木支柱,积极采用支护新工艺。
(六)你矿必须严格执行渝东监察分局制定的《关于加强煤矿巷道维修安全监督检查的指导意见》(渝煤监渝东办〔2011〕11号),严格按照意见开展巷道维修工作。
三、同意此次事故结案。请你矿做好结案相关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在企业职工中公开宣布。
&&&&&&&&&&&&&&&&&&&&&
&&&&&&&&&&&&&&&&&&&&&&&&&&&&&&&&&&&&&&&&&&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东监察分局
&&&&&&&&&&&&&&&&&&&&&&&&& 2013年6月15日
附:梁平县永发煤业有限公司王家沟煤矿“3.4”顶板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概述
&& (一)事故发生时间:2013年3月4日15时。
&& (二)事故单位名称:梁平县永发煤业有限公司王家沟煤矿。
&& (三)事故发生地点: 梁平县永发煤业有限公司王家沟煤矿+359m水平K5煤层北东翼运输大巷470m处。
&& (四)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 (五)事故类别:顶板事故。
&& (六)事故伤亡情况:死亡2人。
&& (七)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
&& (八)事故调查组的组成: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东监察分局、梁平县安监局、煤管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并邀请梁平县人民检察院参加。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 &(一)事故公司概况
&&& 梁平县永发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营煤炭生产销售,公司下属2家煤矿,分别为王家沟煤矿、水灯沟煤矿,设计生产能力8万吨/年,共有员工150人。公司设置有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6名,其中设董事长、总经理各1名,副总经理2名,2个监事长。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万奎。
(二)事故矿井概况
1.基本情况
梁平县永发煤业有限公司王家沟煤矿位于梁平县明达镇长久村,距梁平县城运距30Km,由原梁平县王家沟煤矿与原梁平县罗家沟煤矿整合而成,设计生产能力4万吨/年,其井口坐标为:x:3405652,y:,z:+500。
2012年7月通过建设工程(包括六大系统)竣工验收,属合法生产矿井。
王家沟煤持有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江耀持有矿长资格证书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五证一照”合法有效。
2.开采条件
矿井可采K4、K5层煤。按标高从上到下依次为K5、 K4煤层。K4煤层煤厚为0.20~0.35m,平均0.29m,倾角50°~60°,平均55°;K5煤层煤厚0.20~0.30m,平均0.28m,倾角50°~60°,平均55°;K4煤层与K5煤层间隔4~5m,按照开采设计方案,先开采K5煤层,后开采K4煤层,采掘过程中各煤层之间没有影响。
K5煤层伪顶厚3~10cm的灰白色薄层状含粉砂质泥岩、煤线,直接顶厚50~70cm的泥质粉砂岩,老顶为砂岩;底板为泥质粉砂岩。K4煤层顶板为泥质粉砂岩、含泥质砂岩,底板为泥质粉砂岩。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矿井为瓦斯矿井,各煤层均有煤尘爆炸危险,不易自燃。
3.开采现状
王家沟煤矿采用平硐+暗斜井开拓,采用机械通风,抽出式通风方法,中央边界式通风方式。2台主要通风机为FBCDZ CNo11.2/2型,功率30KW;掘进工作面采用2台功率为5.5Kw的FBCZ型局部通风机通风。
王家沟煤矿采用采区前进、区内后退,走向长壁式采煤法,风镐落煤工艺,溜槽自溜,木支护,垮落法管理顶板;平巷放炮掘进,主运输大巷采用石碹支护,N2501回采工作面运输巷采用金属支架支护。采煤工作面溜槽自溜,大巷人工装车,大巷及主平硐铺设15Kg/m钢轨,1吨矿车装煤和矸,防爆柴油机车运输。
&&& 矿井安设KJ-70N型安全监控系统,事故巷道内安设有甲烷传感器。
矿井农网供电,地面安设变压器2台,一台供井下使用,另一台供地面使用,10KV伏高压入井,自备一套柴油发电机,功率为600KVA。
&&& 4.煤矿管理情况
矿井设置“五长”“五科”“五队”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中,“五长”分别为:矿长江耀,生产副矿长彭学泽,安全副矿长欧帮兵,机电副矿长骆之中,技术负责人周承胜;“五科”负责人分别为:生产技术科长彭学泽(兼任),安全监管科长欧帮兵(兼任),通风瓦斯科长周承胜(兼任),机电运输科长骆之中(兼任),调度指挥室主任江耀(兼任);“五队”的负责人分别为:采煤队长杨正安,掘进队长江林,机电队长徐首建,通风队长杨丰泽,运输队长黄渝杰。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有安全员4名,瓦斯检查工2名,绞车工2名,通风工1名,机电维修工2名,主扇司机2名,水泵工2名。
5.事故区域概况
事故地点位于+359m水平K5煤层北东翼运输大巷470m处。该巷道为一条半煤岩巷,拱形断面,高1.7m,宽1.6m,采用横梁单腿木支护,上用圆木背顶,支护间距1m。顶板冒落段长约1.8m,宽0.5m,厚0.3m。施救时将矸石刨开后总长度约5m;地面冒落矸石为大小不一的不规则形状。现场有一架垮落的支架。
三、事故发生、抢救经过及善后处理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春节假期过后,为保障节后复工复产工作顺利进行,王家沟煤矿对矿井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维护。在3月1日的矿井安全隐患排查中,生产副矿长彭学泽发现+359m水平K5煤层北东翼运输大巷内有3处顶板破碎,支护不够,需要进行维修,于是将隐患排查情况向矿长江耀作了汇报,江耀指示维修工作由彭学泽负责。彭学泽把隐患排查情况通报给技术负责人周承胜,周承胜于3月2日编制了《梁平县永发煤业有限公司王家沟煤矿针对+359m水平北东翼运输大巷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因煤矿现有的维修工数量不足,遂将采煤工廖永权、方培明等人编入维修班组,随同维修工一起学习巷道维护安全技术措施。学习结束后煤矿任命艾云川担任维修班班长,但艾云川并未参加煤矿3月2日针对+359m水平北东翼运输大巷维修所组织的安全技术措施学习培训。 3月3日艾云川带领维修班组开始入井对巷道进行维护。
3月4日早上7时,生产副矿长彭学泽在其办公室召开维修班组安全会议,维修班组共有艾玉华、廖永权、方培明、何代平、唐中合、陈清召、廖昌容、刘华八人参加。维修班长艾云川因生病,就向彭学泽请假,同时委托他同在王家沟煤矿工作的父亲艾玉华代替其入井维修,并代行班长职责。7时30分,安全员李胜富在煤矿主井口前广场组织召开由维修班组八人参加的班前会。会后,当天的带班矿长彭学泽和安全员李胜富与参加维修的工人一同入井。到达+359m水平北东翼运输大巷后,带班矿长彭学泽、安全员李胜富、代班长艾玉华对该巷道进行安全检查,并安排工人从+359m水平八字口100m处开始向北东方向,按照由外向里的顺序沿途清理水沟和对巷道支护进行维修,工人廖永权、方培明被安排在距北东翼人行上山兼风眼口约6m远的+359m水平K5煤层北东翼运输大巷470m处,对该处破碎的顶板加强支护,安全员李胜富负责巡回检查安全,分配完工作任务后,彭学泽又到到+359m水平K5煤层北东翼运输大巷2号回风上山、2号上山采煤工作面处检查安全。15时,安全员李胜富听到巷道内传来一声巨响,感觉可能顶板发生垮塌,就立刻带领维修班组除廖永权、方培明外的六名工人往传来响声的巷道方向跑去。跑到+359m水平K5煤层北东翼运输大巷470m处廖永权、方培明的工作地点时,看到此处顶板发生垮塌,廖永权、方培明二人被掩埋在矸石堆中。
(二)事故抢救经过
李胜富一面命人向地面调度室报告发生事故,一面组织、指挥工人进行救援。李胜富首先指挥工人对垮塌处的顶板进行支护,其次移开大块矸石,然后刨开矸石堆,救援被掩埋的工人。彭学泽在15时将要下班,路过+359m水平K5煤层北东翼运输大巷470m处时,看到此处发生顶板垮塌,安全员李胜富正在组织抢救,方知道发生事故,就立即参加到救援工作中。
约16时,矿长江耀接到事故报告后,指示技术负责人周承胜立即入井组织救援,自己开始进行联系救护车等其它救援事宜。周承胜到达事故地点不久,江耀也随后赶到,两人指挥工人全力进行救援。不多时,众人将压覆在廖永权、方培明二人身上的矸石杂物全部清除掉,当时两人面部朝下,趴在巷道里,相距不到1m。众人将他二人从矸石堆中救出,廖永权面部有伤痕,方培明头部在流血,两人都还存在生命迹象,但已处于昏迷状态,对众人的叫喊没有反应。矿长江耀指挥工人用矿车将二人立刻运送出井,已等候在井外的救护车将两名伤者运往梁平县人民医院,在赶往医院途中,两名伤者因伤势过重相继死亡,救援工作结束。
(三)死伤者基本情况
死者,廖永权,男,49岁,维修工,梁平县明达镇茅坪村人,身份证号码:022351。
死者,方培明,男,47岁,维修工,梁平县明达镇明达村人,身份证号码:082314。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矿方积极与死者家属协商,3月6日,双方已达成死亡补偿协议,善后工作已经处理完毕。
四、事故性质及原因&
(一) 事故直接原因
职工廖永权、方培明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支护不力,违章作业,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 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培训教育不力。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违章作业。
2. 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安全员未能做到现场安全监管,及时督促职工处理事故隐患,未能有效制止职工的违章行为,
3.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员数量配备不足。
4.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矿井安全管理混乱,未能严格执行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班长艾云川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措施培训;职工廖永权、方培明调整工作岗位后未按规定重新接受安全培训和考核。
5.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未及时购置金属支柱等支护设备,使用淘汰支护工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廖永权、方培明,维修工,负责巷道维修工作。安全意识淡薄,在巷道维护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未及时对破碎顶板加强支护,违章作业,冒险蛮干,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2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责任追究。
(二)李胜富,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督促检查工作。现场安全督促检查不力,未与职工同时入井,未及时督促职工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未及时督促职工加强顶板支护,对职工违章作业制止不力,对事故负重要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罚款8000元。
(三)欧帮兵,安全副矿长,负责矿井的安全管理工作。矿井安全管理不力,现场安全督促检查不力,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力,对事故负重要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罚款9000元。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彭学泽,生产副矿长,负责矿井采掘部署及井巷维护等工作,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未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管理规定,未认真履行领导带班下井工作职责,现场安全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负重要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罚款9000元。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江耀,法定代表人,矿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矿井安全生产全面工作。矿井安全投入不足,未及时购置井巷支护材料,使用淘汰木支柱支护井巷顶帮;矿井安全管理不力,未认真落实煤矿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矿级领导带班下井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力,对事故负重要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罚款6万元;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罚款10万元。以上2项合并执行罚款16万元。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梁平县永发煤业有限公司王家沟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矿井安全管理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力,对职工违章作业制止不力,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力。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罚款19.8万元。
六、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你矿必须严格执行《重庆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事故矿井停产整治和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渝煤监管〔2011〕17号)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化煤矿顶板专项整治下达顶板事故控制指标的通知》(渝煤监办〔2013〕82号)精神,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二)你矿必须依法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自主保安意识。
(三)你矿必须健全完善矿井安全管理机构,合理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四)你矿必须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你矿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投入,严禁使用淘汰木支柱,积极采用支护新工艺。
(六)你矿必须严格执行渝东监察分局制定的《关于加强煤矿巷道维修安全监督检查的指导意见》(渝煤监渝东办〔2011〕11号),严格按照意见开展巷道维修工作。
附件:1.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 2.伤亡人员名单
&&&&& 3.事故经济损失表
&&&&& 4.现场勘察报告
&&&&& &&&梁平县王家沟煤矿“3.4”顶板事故调查组
&&&&&&&&&&&&&&&& &&&201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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