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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上学经常被老师打怎么办 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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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12岁儿子打疫苗后肾衰竭 父亲十年查出真相
竟是造假疫苗!
    禄护仓所持的两种出血热疫苗,竟使用了同一个“国药准字”   11年前,周至县人禄护仓未满12岁的儿子陆续注射三针出血热疫苗后出现身体异常,最终成为慢性肾衰竭。  近十年来,为了讨要持续治疗的巨额费用,禄护仓先后多次提起诉讼。这期间,一个又一个“真相”令他震惊:给儿子注射疫苗的“医师”无医师资格;当年所打疫苗接种对象为“16-60岁的高危人群”,并与另一种疫苗共用个批准文号,而且在药典中查不到……  2013年9月底的一天上午,同国内众多接种后出现异常反应的患儿家长一样,46岁的周至县农民禄护仓,也举着纸片站在了国家卫计委的大门口,与其他人唯一不同的是,他举的纸片上写的不是“求助”,而是“疫苗造假”。  “(我)打了近十年官司,从没敢怀疑过给孩子接种的疫苗会有假,可现在,我不这么看了。”已经被打官司和给孩子看病折磨得身心俱疲的禄护仓说。2002年10月至11月间,家住周至县九峰乡起良村的禄护仓,带着未满12岁的儿子陆文(化名),通过县卫生防疫站陆续注射了三针出血热疫苗,在第三针注射后,孩子突然水肿,后被多家医院诊断为肾病综合征(最终为慢性肾衰竭)。为讨说法、并给孩子持续治疗讨要治疗费,禄护仓自2004年起,先后四次提起诉讼。10年来,他已拿到12个判决,索赔了近30万元,其间,因治疗缺钱(所得赔偿依然是杯水车薪)又一度诉求无望,他甚至两次自杀,一度徘徊在死亡的边缘……  如果不是一次偶然,他发现当年孩子所打疫苗在与其他疫苗共用同一国家药品批准文号,或许,他将永远把孩子的遭遇定义为“一次意外”。  2012年秋,对“疫苗造假”深信不疑的禄护仓,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将周至县防疫站(现为县疾病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县疾控中心)及疫苗生产厂家——浙江天元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天元公司)告上了法庭。  未满12岁打了16岁才该打的疫苗  起良村距周至县城较远。出事前,禄护仓一边在西安某派出所做协警,一边和妻子经营着十多亩苗圃。如果不是儿子接种疫苗患病,这些国槐树苗或可为他家带来三百多万元收入。  “之前孩子身体一直很好,学习也还不错。”禄护仓所持的陆文在学校的体检单、成绩单,均印证了他的话。  禄护仓是从村喇叭上得知县防疫站来该村接种出血热疫苗的。本报记者辗转找到当年村上的“广播宣传通知稿”。“通知”称:“今天县防疫站来我村现场接种出血热疫苗,今年由市财政补贴,每人三针接种共计22元,比去年降了10元,出血热疫苗接种后,可以确保人不得出血热病,在三年内实行保赔……接种后,当年一个冬季不伤风感冒,希望广大村民不要错过机会,愿意打的,请到______地方接种”。据村民称,通知所说的“地方”,就是县防疫站在村里设的点儿,第一针由防疫站人员打,随后几针就在村医处打了。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村民回忆,当时不光村里的喇叭播通知,县防疫站的工作人员也在村里挨家挨户介绍。禄护仓说,当时他专门问过宣传的工作人员,孩子不到12岁能不能打?听对方说“10岁以上就能打,且还能预防感冒”,便决定打了。  从禄护仓提供的陆文出生证明看,陆文出生于日。接种时,年仅11岁零8个月。本报记者找到当年县防疫站给陆文注射的“流行性出血热双价灭活疫苗使用说明书”,该说明书“接种对象”一栏显示,疫苗接种应为“流行性出血热疫区的居民或进入该地区的人员”,主要对象为“16-60岁的高危人群”。2002年陕西省卫生厅颁发的《陕西省流行性出血热疫苗接种和考评方案》“以及西安市疾病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市疾控中心)颁布的市疾控发(号等文件,均规定“12岁以下儿童不宜接种”。如此来看,为未满12岁的陆文进行接种,显然有违方案要求。  据了解,陆文第一针出血热疫苗注射于日,第二、三针接种于10月19日和11月9日,对照疫苗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每次1ml,0、7、28天各注射一次”的用法要求,注射程序上不无吻合。然而,就在第三针注射后次日,陆文出现了异常情况。据陆文回忆,当时感觉眼睛胀得厉害,“第三天放学的时候,就觉得脚后跟疼。”很快,他的全身开始浮肿。见情形不对,禄护仓和妻子赶紧将孩子送到医院,经西安市儿童医院、肾病医院等医疗机构诊断,确诊患上了肾病综合征。  两“接种医师”其实并无医师资格  为看病,陆文只好休学。既要找县防疫站讨说法,又要陪孩子看病,禄护仓的工作丢了,苗圃也荒废了,不得不低价转卖他人。  如今,当年的疫苗接种卡还被禄护仓保存着,从这张盖有周至县卫生防疫站财务专用章的接种卡看,“接种医师”一栏,分别写着张红梅和黄维武的名字。第一针出血热疫苗系周至县卫生防疫站工作人员张红梅所打,而第二、第三针,则由村医黄维武注射。使用说明书上明明写着主要接种对象为“16-60岁的高危人群”,为什么还会为未满12岁的陆文注射呢?  2013年11月中旬,周至县疾控中心(前身为县卫生防疫站)办公室主任樊红告知,由于时间太久,实在不清楚当时的情况;关于张红梅,该中心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称,以前确是县防疫站的人,至于黄维武,没什么印象。  就两人的“医师”资格,本报记者11月18日到陕西省卫生厅医政处求证。经该处综合办公室负责人马涛确认,周至县叫张红梅的执业医师是有一名,但是该县某医院的护士;而黄维武,没有查到其作为周至县医师的任何信息。  有知情者称,张红梅是后来到县卫生防疫站上的班,之前曾是当地某酒厂下岗职工;黄维武最初在村医疗站负责抓药,2005年前后,就不干了。一位周至县卫生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自己2005年到该局上班时,曾与张红梅共事过,后来“她就退休了”。她代为联系该县卫生协会,确认黄维武以前系赤脚医生。周至县卫生局医政科科长毛长青表示,2002年还没实行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接种人员只要由县防疫站培训合格、领了接种员证,就可以上岗。  2004年3月,禄护仓将周至县卫生防疫站及浙江天元公司告上法庭,经重审,周至县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禄护仓包括医疗费在内合计45636.15元。诉讼中,黄维武称,当时是县防疫站告诉他第一针已打过,让他去打第二针和第三针。因此,自己“不该承担责任”。  也许黄维武说的是实情,但当年必须要打三针吗?本报记者找到编号为“市卫防发(2002)77号”的西安市卫生防疫站文件上,其“西安市卫生防疫站关于印发西安市流行性出血热疫苗接种方案的通知”第四项第二条“接种方法”规定,根据流行性出血热疫苗类型不同接种方法分为两种,“第一种为单价三针疫苗,按0、7、28天顺序三针次注射各一支(1ml);第二种为双价二针疫苗,按0、14天的顺序注射流行性出血热双价二针次疫苗各一支(1ml)……”由此来看,当年接种实行的是双价二针,而不是“双价三针”。  “政府没有规定双价要打三针,我娃打了三针,可能最后一针就导致了过量。”禄护仓说,为双价疫苗的注射次数,禄护仓曾找过国家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该委员会告诉他,之所以要把三针改为两针,是为了防止抗原量过大引起变态反应。  10元出血热疫苗被层层“加价”成22元  如村宣传稿所称,禄护仓为陆文接种疫苗交了22元。有知情者透露,当年县卫生防疫站的工作人员以及村医接种疫苗,并非纯粹的职务行为,而是存在利益驱动,“一份疫苗,从西安弄回来是十块钱,县防疫站再以17块钱卖给职工,到打的时候,就成了22元”。  就这一情况,本报记者来到县疾控中心,要求该中心说明当时疫苗从西安购进后的加价过程,但被以“领导都换了几拨了,最早的已去世了”为辞,拒绝回答。  西安市卫生局疾控处处长赵刚信称,出血热疫苗当时不是计划免疫苗,并称“那个时候还不存在政府采购不采购的事呢”。他表示,当时进行疫苗接种,都是由接种地的行政机关报的方案。  在西安市疾控中心(前身为西安市卫生防疫站),本报记者请求该中心介绍一下当时疫苗从采购到流入周至的详情,然而,该中心科教信息科科长李凤在请示过领导后称,由于时间过得太久,且市防疫站早已不存在,现任领导无法说清楚,故无法提供。  关于疫苗加价情况,本报记者从陕西省卫生厅疾控处处长马光辉处获悉,2002年时,出血热灭活疫苗属二类疫苗,不在免费之列,故接种过程中存在加价,而加价所获收益,“起初一部分应是接种单位发了奖金”,但后来应该“就全部上缴财政了”。马处长告诉本报记者,自国务院在2005年颁布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后,就没有了这种现象。  为核实加价幅度,本报记者辗转找到了疫苗生产厂家——浙江天元提供给审判机关的两份调拨单(00195),仅从日和9月25日两份调拨单看,19日西安市卫生防疫站调入批号为0201033的双价三针疫苗数额为“5000”;25日调入的双价三针疫苗数量为“10000”。而所谓批号为0201033的双价三针疫苗,即为陆文所接种的“国药准字S”流行性出血热双价灭活疫苗(I型+II型)。  调拨单显示,西安市卫生防疫站从厂家购进出血热疫苗价格为每份10元,但进入周至、接种到该县陆文身上时,已成了22元,其间加价幅度为120%。  两疫苗共用同一国家药品批准文号  由于陆文病情加重,禄护仓从起良村搬了出来,租住在靠近省道的妻子娘家的村子,既方便看病,也方便到各级卫生管理部门讨说法。最初,对禄护仓坚持陆文患病系接种疫苗异常反应的说法,周至县卫生局,西安市卫生局相继给出了相反结论,为此,禄护仓曾喝农药自杀,所幸抢救及时。其后,陕西省卫生厅做了一次鉴定,可鉴定结果,认定陆文患病与疫苗接种没关系。一气之下,禄护仓前往国家卫生部(现国家卫计委),要求重新鉴定,可之后,省卫生厅再次鉴定,结论仍然是“没有证据证明与疫苗有关”。暴怒的禄护仓找省卫生厅疾控处处长郝庆玉(已退休)理论,砸了该处长的办公室……  拘留3日之后,禄护仓选择通过法律程序实现诉求。经审判机关判决,陕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被法院否定,要求其为陆文所患病与疫苗接种无关进行举证。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委托西安交大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最终鉴定称,因“陆文接种时年龄不足12岁,在28天内接种三针,注射量过大”,导致了三型变态反应,造成免疫复合物沉积于肾脏组织,成为原发性肾病综合征,因此,“接种出血热疫苗和陆文所患肾病综合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陕西省并没有接种疫苗引发异常反应的补偿办法,自2004年起,禄护仓不得不为孩子持续治疗索要赔偿,屡屡提起民事诉讼,虽拿到了近30万元,但相对50多万元外债,远远不够。  就在他万般沮丧的时候,在2010年的一次法庭庭审中,他无意中发现,当年县卫生防疫站给儿子接种的“流行性出血热双价灭活疫苗(I型+II型)”,居然与一种“肾综合征出血热双价灭活疫苗”共用一个批准文号!  批准文号是国家批准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的文号,一个国家批准文号对应一个药品。对照这两种疫苗,“流行性出血热双价灭活疫苗(I型+II型)”外包装显示为“元康”牌,生产厂家为杭州天元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在2001年更名为浙江天元公司),未显示生产日期;“肾综合征出血热双价灭活疫苗”生产日期为日,有效期至日,厂家为浙江天元公司。两种疫苗虽来自于同一个厂家,但从外观看,应是两种不同的疫苗,却共用了一个“国药准字S”。11月20日下午,针对记者的咨询,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监处的副主任科员薛泉瑞表示,两个药品同一时期共用一个批准文号,“不太可能”,另外,如果“一个国药准字下没有对应的商品,那就是有假”。  儿子所打疫苗在药典中查不到  两种疫苗,哪一个有假?记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及2005年版,每隔五年出一次),均没有收录“流行性出血热双价灭活疫苗(I型+II型)”,只有“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通过药源网查询,“国药准字S”,对应名称只有“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此外,查阅浙江天元公司截至日之前生产的产品,除了“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I型、II型、双价)”、“流行性感冒裂解疫苗”,并没有“流行性出血热双价灭活疫苗(I型+II型)”。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国药准字S”的执行规程为2000年版的《中国生物制品规程》,也只有“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而无“流行性出血热双价灭活疫苗(I型+II型)”。  据浙江天元公司向公安部门提供的《新药转转正式生产申请批件》显示,该公司生产的流行性出血热疫苗是1997年8月系国家卫生部(现国家卫计委)审批的,批准文号为(97)卫药试字(杭天元)S-01号,1999年8月经国家药监局批准转生产,随后批准文号由(97)卫药试字(杭天元)S-01号变更为“国药准字S”。  据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前身)在2002年,对原卫生部和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核发的批准文号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换发。依照相关规定,(97)卫药试字(杭天元)s-01批准文号在1997年由卫生部审批,1999年转正式生产时,批准文号为(97)卫药准字(杭天元)s-01。而事实上,经查阅权威网站,(97)卫药准字(杭天元)s-01目前的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S”,对应药品为“I型肾综合征出血热疫苗”,而并非“肾综合征出血热双价灭活(流行性出血热)”或“流行性出血热双价灭活疫苗(I型+II型)”。  2012年9月,禄护仓以浙江天元公司、周至县卫生防疫站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将两家单位告至法院。今年4月,周至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前往卫计委拿到了1999年8月由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出具的“新药转正式生产申请批件”,认为“流行性出血热灭活疫苗(双价)”原试生产批准文号为“(97)卫药试字(杭天元)S-1号”,其生产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S”,遂使周至县公安局在今年9月对禄护仓一案不予立案。  而从禄护仓近期通过审判机关获得的、盖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专用章的“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药品注册证》(发证日期日)可以看出,享有“国药准字S”批准文号的,不是“流行性出血热灭活疫苗(双价)”。因此,周至县公安人员从卫生部拿到“新药转正式生产申请批件”存疑。据周至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苏战刚称,经检察机关介入,目前正由负责办案的治安大队联系禄护仓本人,以提供更多的证据材料;对此,该县检察院侦监科马科长介绍,在禄护仓向县检察院提供了“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的《药品注册证》、申请复议后,鉴于一个药品批准文号不可能出现两个疫苗,遂启动了侦查监督程序。该县法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在看过各种药品批文后表示,在药品文件之间,“确有相互矛盾之处”。  今年夏天,禄护仓要求国家卫计委公开“国药准字S”疫苗以及“(97)卫药准字(杭天元)s-01”疫苗在申报、审核、实验、注册方面的所有信息。  11月6日,国家卫计委回函要求禄护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公开,禄护仓遂提出申请,但至今未获正式回复。
  【华商报】儿子打疫苗后肾衰竭 父亲十年『查』疫苗疑团(图)  //content_8519234.htm  【ido社区】12岁儿子打疫苗后肾衰竭 父亲十年查真相  .cn/Article/201311/showp1.html
  【报料台】一针疫苗害娃一生 8年维权终获赔偿/news_uhtml/201108/unews_4.shtml  不惑之年的禄护仓,原本种植着十几亩苗圃,有一辆农用车,家庭收入稳定,小康生活殷殷实实。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打破了这个家的宁静。只因注射了出血热疫苗,原本健康活泼的儿子从此躺卧床上,一家人愁眉不展。   打了三针疫苗
孩子突患肾病   省周至县是出血热疫情的高发区,政府十分重视这里出血热的防治。接种疫苗可以说是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首要任务。   02年10月,周至县防疫站的工作人员来到了禄护仓所在的村子——周至县九峰乡起良村给群众打疫苗。村里广播宣传10~60岁为接种对象,还可预防感冒。禄护仓一听,就给自己的儿子禄鑫打了疫苗,谁知可怕的噩梦从此开始。   当时11岁,打完针的第三天即出现全身发肿,禄护仓赶紧带儿子去西安市儿童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肾病综合症。在排除了43个可能引起肾病综合症的原因后,接种疫苗成了最大的可能。   的儿子怎么就病了,一家人很是疑惑,放佛天塌下来一样。   鉴定多次终得结论
疫苗与病存因果关系   被确诊为肾病综合症后,禄护仓就投诉到周至县卫生局,2002年,该局出具了《关于禄鑫接种出血热疫苗引起纠纷的处理意见》,给出的结论是:禄鑫患肾病综合症与接种出血热疫苗无关。   省卫生厅得出的结论是:“周至县卫生防疫站给患儿禄鑫接种三针出血热疫苗符合接种程序,操作无误。接种出血热疫苗时禄鑫尚不足12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有待进一步调研。目前没有客观和可靠的证据证明禄鑫所患肾病综合症与接种出血热疫苗直接相关。”   接种程序,操作无误就一定不出问题吗?该结论显然有为卫生部门释疑之嫌。   仓先后作了5次鉴定,每次的结论都是一样的。2003年底,在卫生部专家的指导下,陕西省疾病控制中心得出了:“没有客观证据证明与疫苗无关。出血热疫苗虽然不是导致肾病综合症的直接原因,但在确定接种对象上考虑欠周。”这个结论比前两次进了一步,终于开始承认有问题。   由于这些带有明显袒护和模棱两可的鉴定,导致了禄护仓8年维权,让孩子错过了最佳治疗期。   仓无奈地说:“那段时间借钱借不上,眼看娃药没了,把我整的没办法,我想过跳楼,还跟我媳妇服毒,都被救了。”   2008年10月,西安交大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一份说明,上面写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双价肾综合症出血热疫苗的抗原总量和综合抗体都是Ⅰ型肾综合症出血热疫苗的2倍,禄鑫不应该在28天之内就接种3针。接种量过大,会形成一种中等度大小的可溶性免疫复合物,不易被单核、巨噬细胞吞噬,也不易被肾小球滤除,沉积于组织而致病。禄鑫接种时不足12岁,在28天内接种3针,注射量过大,导致三型变态反应,造成免疫复合物沉积于肾脏组织,成为原发性肾病综合症,因此,接种出血热疫苗和禄鑫所患肾病综合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8年维权
终于打赢了官司   2004年,禄护仓去周至县法院起诉,一审被驳回。之后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要求厂家浙江天元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司法鉴定,被厂家拒绝。最后,周至县法院判决被告周至县防疫站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4万5千多元,浙江天元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2005年到2010年,禄护仓又先后起诉了6次。2009年,禄护仓含泪向周至县法院控诉:“从2002年以来,两被告为逃避责任,昧着良心多次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伪证和虚假材料,从未向原告提供救助和帮助,这无异于对原告进行故意伤害,导致原告病情再三延误治疗,到了需要肾脏移植的地步。”   2010年3月,禄护仓上诉到西安市中院。6月2日到审限,该判了,但是法院一直拖着。法院说,让他给孩子做了肾移植后,再来报销钱。可是肾移植那么大一笔钱,禄护仓从哪儿筹呢?8月17日,西安市中院下发了判决,禄鑫获赔9万多元。厂家负主要责任,周至县防疫站负连带责任。   受害人恍然大悟
原来疫苗是假药   浙江天元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血热双价灭活疫苗是经过药效、病理、毒副安全等项试验后,于日经国家药监局批准试生产的,并进入四期临床实验,对给药的剂量、途径、程序及免疫持久性进行为期两年的实验。日,国家药监局对接种的剂量、程序和使用说明书(草案)进行了修改,将基础免疫减为两针,即将原来的双价三针减为双价二针,将原来的0、7、28天三针接种改为0、14天接种的两针后允许生产。   记者在2002年浙江天元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出血热疫苗的产品外包装上看到,双价三针和双价二针疫苗使用都是国药准S。禄鑫所使用的双价三针疫苗,有效期是2003年,无生产日期。然而按照2001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中国生物制品规程》,当时根本不存在双价三针。也就是说,2002年该公司使用的是临床实验的过期疫苗。   2010年西安市中院二审开庭时才提供出来,周至县防疫站将这些隐瞒了9年。这时禄护仓才知道当年周至县防疫站给他儿子打的是过期疫苗。西安市卫生防疫站的市卫防发【2002】77号文件里明确指出严禁使用过期疫苗,严禁将疫苗用于临床治疗。既然这样,周至县防疫站为何使用过期疫苗?   禄护仓向当时的法官童超递交了申请书,要求法院依职权调取国家药监局日下发给浙江天元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说明书的批文,遭到拒绝。   该厂疫苗曾致人死亡   记者从一位知情人士那里了解到,当年给禄鑫打针者系周至县防疫站工作人员张红梅,此人是从周至县酒厂进入周至县防疫站工作。起良村防疫站的工作人员黄维武说:“张红梅给禄鑫打了第一针,走的时候把第二针和第三针给我留下了,由我来接种。”   有媒体曾经报道过,有人在注射该厂的出血热疫苗后出现健康异常状况,其中一位还不幸去世。   2006年9月,西安市长安区52岁的村民曹丽英注射出血热疫苗20分钟后出现头晕、呕吐症状,两天后昏迷,按国外的标准已经是脑死亡了。曹女士注射的就是该厂生产的双价肾综合症出血热灭活疫苗。   2008年,陕西华县55岁的村民何会草在注射过疫苗后,胸闷,第二天凌晨,家人发现其已经死亡。何女士当时注射的是该厂的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纯化疫苗。   8年来,禄鑫在西安肾病医院住了12次院,他无法像正常孩子一样去上学。为了给孩子看病,禄护仓已负债累累。他和老伴都没工作,靠乡上给办的低保生活。因为经济拮据,禄护仓自学法律打官司,还为别人代理案子。   禄鑫目前病情严重,已到了肾衰竭,需要进行肾移植。禄护仓说,他只希望法院能公正判决,让他得到应有的赔偿,给孩子尽快进行手术。他更希望国家相关部门严查这家疫苗生产企业,让更多人安全接种疫苗。   截止记者发稿时,厂家和禄护仓除了在选择由哪家医院做肾移植手术上有分歧外,其他已达成一致。   谁来认真监督疫苗接种   每年从省卫生厅,到市卫生局,到地方政府,各级都有文件下发,都有目标、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可是到了基础防疫站,就都变成了一纸空文。   如周至县防疫站的疫苗接种员张红梅缺乏行医人员应有的医疗知识。何以就能去接种疫苗?   作为直接领导者周至县防疫站站长高方海,至今仍在领导岗位上,毫发无损,追究制也是有名无实。   就在将要发稿时,记者又接到西安市户县涝店李尊伟的投诉,称其2岁半的孩子在注射疫苗后出现异常不良反应,诊断为急性播散性背髓脑膜炎。李向县卫生局提出索赔100万元。   看来,西安市在疫苗接种上存在问题不少,禄护仓的儿子又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很明显,造成事故的有关人员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对此,记者将密切关注,追踪报道。
  【中国经营报】一位陕西农民的11年疫苗官司  .cn/economy/29377.html   本报记者 孟庆伟 北京报道  看到湖南两婴儿接种乙肝疫苗后死亡的报道,陕西西安周至县农民禄护仓内心百感交集。11年来,他一直在为如今已22岁的儿子奔走呼号。  2002年,禄护仓未满12岁的儿子在当地陆续接种三针由杭州天元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在2001年更名为浙江天元公司,下简称“浙江天元”) 生产的“流行性出血热双价灭活疫苗(I型+II型)(3针)”后出现身体异常反应,当时被诊断为原发性肾病综合征,2007年又被多家医院诊断为慢性肾衰竭。  禄护仓告诉记者,当时接种的出血热疫苗明确的接种对象主要为“16-60岁的高危人群”,但他儿子明显不符合。不仅如此,两位为儿子接种疫苗的人员没有“医师资格”。  然而,更加让他无法接受的是,通过查找大量资料,他发现儿子接种的疫苗与另一种规格和名称都不相同的疫苗使用的是相同的国药准字。今年11月,禄护仓刚拿到一份药品注册证显示,儿子接种的疫苗“早产”,其批号是早于疫苗批准日期生产的。  “好多证据材料都是隐瞒了十年后我才一步步揭开的,现在我确信我儿打的那批疫苗是假疫苗。” 禄护仓斩钉截铁地告诉记者。  就在两天前,针对他提交的关于公开疫苗当时注册情况的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总局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形式給予了答复。不过禄护仓觉得,告知书依然含糊其辞。  对上述疑问,本报记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函,不过截至记者发稿,未得到回复。  违规接种  46岁的禄护仓家住陕西省西安周至县九峰乡起良村,11年前的那个秋天,他至今都不能忘记。  儿子出事前,禄护仓是西安某派出所的一名协警,同时还和妻子经营着十多亩苗圃,不过如今这苗圃已荒废。  禄护仓的儿子禄文(化名)是在村里接种出血热疫苗的。“当天村里喇叭广播,说县防疫站到村里现场给村民接种疫苗,由市财政补贴,每人三针接种共22元。” 禄护仓回忆。  禄护仓说,儿子第一针出血热疫苗注射于日,第二、三针接种时间分别为10月19日和11月9日,接种程序符合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每次1ml,0、7、28天各注射一次”的用法要求。  但就在禄文第三次注射疫苗后的次日,他开始出现了异常情况。  “儿子眼睛胀得厉害,到了第三天放学回来,脚后跟也疼,很快全身开始浮肿。” 禄护仓说,他和妻子都觉得不对头,就赶快将孩子送到了西安市儿童医院。经西安市儿童医院、西安肾病医院等几家医院诊断,确诊禄文患上了肾病综合征。  他还保留着当年的疫苗接种卡,上面清楚地写明接种医生的名字:张红梅和黄维武,前者是周至县卫生防疫站工作人员,后者则是起良村的村医。  禄护仓说,张红梅曾是当地某酒厂下岗职工,后到县卫生防疫站工作,没有执业医生资格,他后来查阅她的档案发现,张的职务是卫生监督员。  对儿子接种时的年龄不在接种范围,禄护仓说他当时并不知情,但他当时曾询问接种员儿童是否可以打,对方称10岁以上即可以注射。  因为儿子打疫苗时拿着药盒玩,这个药盒就留在了禄护仓手里。  直到接种第三针疫苗后的孩子发病时,他才发现说明书上写着:接种对象主要为“16-60岁的高危人群”。  为此,他和村医黄维武曾一起到县防疫站质问。“防疫站说是厂家说的,可以扩大到10-70岁。”  “按照2002年西安市卫生防疫站关于流行性出血热疫苗接种方案,一种为单价接种3针,一种为双价接种两针,但禄文却打了双价三针。”禄护仓认为,儿子年龄原本就不在接种范围,再加上打了3针,过量接种导致了他儿子患上慢性肾衰竭。
  2004年3月,禄护仓将周至县卫生防疫站及浙江天元告上法庭,经审判,周至县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禄护仓包括医疗费在内合计45636.15元。  在禄护仓给记者提供的一份由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2001年发的一份“关于同意变更双价肾综合症出血热疫苗基础免疫程序的批复”中提到,杭州天元生物药业公司与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等单位联合进行了双价肾病综合症出血热灭活疫苗基础免疫3针减为两针的现场考核,考核结果证明两针接种免疫程序的免疫效果良好,副反应轻微。  对双价疫苗注射次数的变更,禄护仓曾向国家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咨询,给他的答复是,把三针改为两针,是为了防止抗原量过大引起变态反应。  禄文接种疫苗后所患的肾病综合征是否与疫苗接种有关系?2004年1月,陕西省卫生厅曾做了一个预防注射纠纷专家鉴定,给出的结论是:根据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结果,禄文于2002年11月中旬所患疾病为肾病综合征;接种三针出血热疫苗符合程序,操作无误;接种出血热疫苗时禄文不足12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还有待于进一步调研。  对这个鉴定结论,禄护仓很不认可。一气之下,2003年11月,禄护仓来到原卫生部(现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对其儿子重新鉴定,结果,陕西省卫生厅再次给出的结论仍然是“没有证据证明与疫苗有关”。  问题疫苗?  无奈之下,2008年,禄护仓启动了法律程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委托西安交大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又做了一次鉴定。在这份落款时间为2008年10月的鉴定书上,记者看到,其给出的结论为:因接种时年龄不足12岁,在28天内接种三针,注射量过大,导致了三型变态反应,造成免疫复合物沉积于肾脏组织,成为原发性肾病综合征,因此,接种出血热疫苗和禄文所患肾病综合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份鉴定报告还提示,“慢性肾功能衰竭需终身治疗,建议积极寻找肾源,选择适当时机进行器官移植,以延续生命”。  多年奔走,拿到这份结论的时候,禄护仓为儿子的治疗已经花掉了五六十万元,不近花光了积蓄,还借了40万外债。虽然浙江天元先后3次給予了20多万的治疗费,但对于支持儿子继续治疗和后续换肾来说,不足20多万实在是杯水车薪。“现在已经花了90万了。“禄护仓说。  然而更大的打击还在等着禄护仓。在2010年的一次法庭庭审中,他意外地发现,儿子接种的“流行性出血热双价灭活疫苗(I型+II型)”,与另外一种同一个厂家生产的“肾综合征出血热双价灭活疫苗”共用一个批准文号。  “批准文号是国家批准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的文号,相当于身份证,一个国家批准文号对应一个药品。“禄护仓说。  禄护仓向记者详细说明了两个疫苗之间的相同和差别:儿子接种的疫苗为“流行性出血热双价灭活疫苗(I型+II型)”,外包装显示为“元康”牌,生产厂家为杭州天元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在2001年更名为浙江天元公司);“肾综合征出血热双价灭活疫苗”(2针)生产日期为日,有效期至日,厂家为浙江天元公司。二者的国药准字是相同的,即为“S” 。  今年11月,禄护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了关于公开疫苗当时注册情况的信息公开申请,就在两天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总局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形式給予了答复,称日原卫生部批准杭州天元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流行性出血热灭活疫苗(双价)试生产,批准文号为(97)卫药试字(杭天元)S-01号,试产期两年。  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天元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流行性出血热灭活疫苗(双价)正式生产,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S”。同时,根据《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0年版,该疫苗的名称变更为“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  不过令禄护仓不解的是,既然2000年已经更名,为何他儿子注射的疫苗批号为“(即2002年1月产)”的疫苗,名字仍然沿用变更前的流行性出血热双价灭活疫苗(I型+II型)?  更让他质疑的是,周至县公安局提供的一份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的《中生标字(号文和国家药监局药监注函(号文》及浙江天元向陕西省高院提交的答辩状附件显示,国药准字为“S” 的批准文号是1999年以新药申报国家药监局审批的、核发的批准文号,2000年进行的临床试验,日原国家药监局核发的“药监注函(号”批文才转正式。  今年11月,禄护仓从周至县法院调出了一份国药准字S的药品注册证,上面显示:药品名称为“肾综合征出血热双价灭活疫苗”,批准日期为日,盖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专用章。  “这意味着,我儿子接种的疫苗批号是早于批准日期生产的。” 禄护仓告诉记者。  据了解,按照日起实施的《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及附件,出血热疫苗作为二类疫苗,必须进行为期两年的临床试验。  “这说明,禄文注射的疫苗的生产日期还在临床试验阶段。好多证据材料都是隐瞒了十年后我才一步步揭开的,现在我确信我儿打那批疫苗是假疫苗无疑了。” 禄护仓说。  据记者了解,禄文从2002年事故发生之后,为治疗肾病综合征,吃了十年的激素,虽然已经22岁,但身高也只有12岁时的150多厘米,体重不到90斤,体力活基本做不了,初中毕业后就一直休学,用中药保守治疗,使之能不发展为尿毒症。2010年,禄文的妈妈与他进行了肾脏配型,为可能会做的肾移植做准备。目前禄护仓大部分精力都忙于孩子的身体和法律维权,没有稳定的工作,一家人靠低保生活。
  【新民网】12岁儿子打疫苗后肾衰竭 父亲十年查真相(图)  /shehui//.html
  【每日西安】注射疫苗后竟患肾病 13岁男孩状告县防疫站  /gb/news//content_1003157.htm  本报讯(记者 尹超)周至县一名13岁男孩,经县防疫站注射完预防出血热疫苗2天后,出现全身浮肿的症状,后被确诊为肾病综合症。其父母经调查发现,防疫站注射的药品只适合16岁以上人群,与“10岁以上均可注射”的宣传相差甚远。于是,该男孩将县防疫站和制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万余元医疗费并承担继续治疗的费用。   注射完疫苗2天后患上肾病综合症   昨日中午,在周至县九峰乡起良村禄护仓的家里,记者见到了患肾病1年半的儿子禄鑫。孩子的脸看上去圆嘟嘟的,其父拿出孩子两年前的照片一脸愁容地说:“日,周至县防疫站工作人员来村里宣传预防流行性出血热,鼓励大家注射疫苗,说注射后半年内不伤风感冒,10岁以上的人都可以注射……家里只有这一个男孩,特别疼爱,就让孩子注射了。那年孩子11岁半,我们专门问过工作人员,他们说,11岁的孩子注射后不会有问题,当日就在我家院子里注射了第一针,10月19日和11月9日又分别注射了第二针和第三针,11月12日孩子双眼开始浮肿,继而全身浮肿,我们赶紧带孩子去医院,经检查孩子患上了肾病综合症。家人都觉得蹊跷,因为家里没有人得过这样的病。最后无意中发现给孩子注射的药品使用说明中载明:‘主要接种对象为16—60岁的高危人群’。于是家里人开始向防疫站反映该问题。”   3次鉴定认定接种疫苗与患病不直接相关   禄鑫得病后,一直住院治疗,不能正常上学。为给儿子治病,一年半来,禄护仓家里已花费5万余元,但治疗还要继续。禄护仓申请上级机关对儿子的患病原因进行鉴定,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简称省疾病预防中心)对其进行鉴定后得出的结论是:没有证据表明该例肾病综合症与出血热疫苗接种直接相关。禄鑫接种时不足12岁,不符合有关规定,在确定接种对象上考虑欠周。   拿着这样的鉴定结论,禄护仓觉得不公正,他说:“这种前后矛盾的结论怎么能让人信服!”于是他提出重新鉴定,省疾病预防中心再次作出相同的结论,禄护仓仍然不服,再次提出重新鉴定,陕西省卫生厅鉴定后得出如下结论:接种对象不满12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有待进一步调研。目前没有客观证据证明禄鑫所患疾病与接种出血热疫苗直接相关。   禄护仓看着最后一份鉴定结论义愤地说:“当时会诊专家亲口告诉我们,虽然无直接关系,但不排除接种疫苗导致患病的可能性,但这句话在鉴定结论中并没有出现。”   2万元困难补偿无法弥补损失   由于高额的医疗费给禄家带来沉重负担,起诉后禄护仓无力再支付诉讼费用,于是禄与周至县防疫站签订一份《困难补助协议》,协议载明:防疫站一次性支付2万元的困难补助金,禄收到资金后,应将双方全部纠纷终结,更不能再找其他部门……   但禄表示,这2万元无法弥补儿子遭受的损失,孩子不能快跑,不能上操,走路也只能慢行。于是,他于今年3月初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周至县防疫站和浙江天元生物药业股份公司共同造成人身损害,索赔5万元医疗费并承担继续治疗的责任。周至县法院3月底立案,定于5月10日开庭审理。他期待着法律能给他一个公道。
  【新浪国内新闻】防病防疾孩子打疫苗 落下遗恨谁负责?.cn/c//.shtml  12·4热线:防病防疾孩子打疫苗 落下遗恨谁负责?  主持人:给孩子注射疫苗的初衷是为了预防疾病,但却不是所有的疫苗都适合给孩子注射,这位打来电话的观众告诉我们,自己的孩子因为打了成年用人的预防疫苗而落下了病根,孩子的一生也因此发生了变化,接到电话后,12.4记者找到了这位观众。  小成平的父亲禄护仓:人家说能预防感冒,基于这原因我才给娃打针了,结果没想到打了以后现在娃成了这个样子了。  解说:每当禄护仓看到病怏怏的儿子,就忍不住一阵辛酸。而自从打了防疫针后,小成平脸上经常挂着的是同龄孩子所没有的忧郁。  记者:你现在咋想的?  小成平:现在我非常的想念书。  解说:周至县是出血热疫情的高发区,为了预防出血热,2002年10月的一天,县防疫站的人来到了成平所在的村子,挨家挨户的给年龄在16-60岁的村民注射疫苗。  小成平的父亲禄护仓:当时我说多大娃能打,人家说10岁以上就能打,而且说这个能预防感冒,以后半年不伤风感冒。  解说:就这样,防疫站的工作人员给年仅10岁的成平注射了出血热疫苗。可第二天,小成平身上就出现了反常的情况。  小成平:第二天就感觉眼胀,第三天放学在路上正走着就感觉脚后跟痛,第四天我爸带我到儿童医院给我看了。  记者:医院看了以后说是什么病?  小成平:肾病综合症  解说:此后,因为受到病情的影响,小成平不得不休学在家。原本活泼健康的儿子居然莫名其妙地得了肾病综合症,其中的原由禄护仓是怎么想也没有想明白。最后,他想到了出血热疫苗。  小成平的父亲禄护仓:(我)产生怀疑后回来,就去调查这事情,结果一查,给咱娃打的是双价疫苗,药说明上我一看是16-60岁。  解说:在医学上,双价疫苗是指能预防野鼠型出血热和家鼠型出血热的疫苗,接种对象的年龄段为16-70岁。禄护仓了解到,西安市卫生局的文件上有明确规定,16岁以下的儿童不能接种出血热疫苗,既然这样,当时又是谁给成平注射的疫苗呢?  村防疫员黄维武:(张红梅)打了第一针后,走的时候把第二针和第三针(疫苗)给我留下了 ,(由我来接种)  记者:打第一针的时候落实孩子年龄了吗?  防疫员:落实了  记者:谁?  防疫员:张红梅落实了,我光给引了个门,我没管。  解说:张红梅是周至县防疫站的一名工作人员,当时正是她给成平注射了疫苗。她的失误,给小成平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痛苦。事后,禄护仓还发现了一个更不能让自己接受的事实:张红梅根本就不具备防疫员的资格。  记者:张红梅以前是做什么工作的  陕西周至县防疫站副站长董国民:以前是工人,有培训证,肯定有培训证  记者:让我们看一下(张红梅的培训证)  陕西周至县防疫站副站长董国民:现在这个人给你联系不上了。  解说:后来,禄护仓找到西安市卫生局做医疗鉴定,可鉴定结果显示小成平的病与出血热疫苗没有关系,而专家的解释也让禄护仓哭笑不得。  小成平的父亲禄护仓:我去找到专家组组长,(我问他)你说没关系的依据是啥,然后他拿出这依据,我一看这依据不能成为证据,那书是87年出的,98年第二版,双价疫苗是99年才研制出来的,而且那书上说的是单价疫苗,咱娃打的是双价疫苗,不符。  解说:随后,禄护仓又找到了陕西省卫生厅要求重新鉴定,然而,鉴定同样显示成平的病与疫苗没有关系。最后,禄护仓到北京找到了卫生部的专家,在他们的指导下,陕西省疾病控制中心得出的结论是:出血热疫苗虽然不是导致肾病综合症的直接原因,但在确定接种对象上考虑欠周。  小成平的父亲禄护仓:那段时间我没办法,借钱借不上,眼看娃药没了,把我整的没办法,我到市卫生局9楼跳楼,最后拉下来,我跟我媳妇服毒,然后在市医院抢救。  解说:经历了许多波折后,禄护仓已身心疲惫。然而,周至县卫生防疫站除了以困难补助的形式给了他2万块钱外,没有任何说法。  小成平的父亲禄护仓:这事情下来已经花了六万多元了,而娃的这病还不断的要药,一些值钱的药我已经买不起了,只能说是有钱了多买点没钱了少买点。  解说:现在,小成平的病情给整个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当同龄的孩子快乐地上学玩耍时,他只能一个人默默地呆在家中。那么,在医疗鉴定显示小成平的病情与疫苗无关的情况下,我们的律师是怎样看待这件事情的呢?  北京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炳光:她(接种人员)的这种行为肯定是错误的,没有按照规定来进行实施接种这是错误的,这也是无可争议的。  律师简介:谢炳光,北京华政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师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仲裁委员会委员。  北京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炳光:从陕西省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的结论看,小孩的病和错误的接种疫苗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小孩(如果)去法院打诉讼(官司)就有很大的风险,侵权案件最主要的两个要件就是要求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从介绍的这个案例来看,小孩的损害结果和错误的接种疫苗起码没有完全的直接因果关系,所以他的诉讼请求不可能得到完全的支持。  12.4热线提示:  1.鉴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确定是否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的主要依据是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  如果经过鉴定程序认定了出血热疫苗不是导致肾病综合症的直接原因,就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要求防疫站承担赔偿责任。  2.自己的孩子身染重病,作为父母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如果不能通过法律途径确认责任承担的主体,就应该把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用于孩子疾病的治疗。  《法制播报》北京地区中国教育电视台3套 周一至周五19:30首播,次日14:30重播
  【陕西传媒网】周至12岁男孩疑注射假疫苗 父亲索赔10年两次自杀.cn/n//c324-.html  儿子所打疫苗在药典中查不到  两种疫苗,哪一个有假?记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及2005年版,每隔五年出一次),均没有收录“流行性出血热双价灭活疫苗(I型+II型)”,只有“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通过药源网查询,“国药准字S”,对应名称只有“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此外,查阅浙江天元公司截至日之前生产的产品,除了“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I型、II型、双价)”、“流行性感冒裂解疫苗”,并没有“流行性出血热双价灭活疫苗(I型+II型)”。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国药准字S”的执行规程为2000年版的《中国生物制品规程》,也只有“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而无“流行性出血热双价灭活疫苗(I型+II型)”。  据浙江天元公司向公安部门提供的《新药转转正式生产申请批件》显示,该公司生产的流行性出血热疫苗是1997年8月系国家卫生部(现国家卫计委)审批的,批准文号为(97)卫药试字(杭天元)S-01号,1999年8月经国家药监局批准转生产,随后批准文号由(97)卫药试字(杭天元)S-01号变更为“国药准字S”。  据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前身)在2002年,对原卫生部和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核发的批准文号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换发。依照相关规定,(97)卫药试字(杭天元)s-01批准文号在1997年由卫生部审批,1999年转正式生产时,批准文号为(97)卫药准字(杭天元)s-01。而事实上,经查阅权威网站,(97)卫药准字(杭天元)s-01目前的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S”,对应药品为“I型肾综合征出血热疫苗”,而并非“肾综合征出血热双价灭活(流行性出血热)”或“流行性出血热双价灭活疫苗(I型+II型)”。  2012年9月,禄护仓以浙江天元公司、周至县卫生防疫站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将两家单位告至法院。今年4月,周至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前往卫计委拿到了1999年8月由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出具的“新药转正式生产申请批件”,认为“流行性出血热灭活疫苗(双价)”原试生产批准文号为“(97)卫药试字(杭天元)S-1号”,其生产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S”,遂使周至县公安局在今年9月对禄护仓一案不予立案。  而从禄护仓近期通过审判机关获得的、盖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专用章的“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药品注册证》(发证日期日)可以看出,享有“国药准字S”批准文号的,不是“流行性出血热灭活疫苗(双价)”。因此,周至县公安人员从卫生部拿到“新药转正式生产申请批件”存疑。据周至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苏战刚称,经检察机关介入,目前正由负责办案的治安大队联系禄护仓本人,以提供更多的证据材料;对此,该县检察院侦监科马科长介绍,在禄护仓向县检察院提供了“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的《药品注册证》、申请复议后,鉴于一个药品批准文号不可能出现两个疫苗,遂启动了侦查监督程序。该县法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在看过各种药品批文后表示,在药品文件之间,“确有相互矛盾之处”。  今年夏天,禄护仓要求国家卫计委公开“国药准字S”疫苗以及“(97)卫药准字(杭天元)s-01”疫苗在申报、审核、实验、注册方面的所有信息。  11月6日,国家卫计委回函要求禄护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公开,禄护仓遂提出申请,但至今未获正式回复。 儿子所打疫苗在药典中查不到  两种疫苗,哪一个有假?记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及2005年版,每隔五年出一次),均没有收录“流行性出血热双价灭活疫苗(I型+II型)”,只有“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通过药源网查询,“国药准字S”,对应名称只有“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此外,查阅浙江天元公司截至日之前生产的产品,除了“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I型、II型、双价)”、“流行性感冒裂解疫苗”,并没有“流行性出血热双价灭活疫苗(I型+II型)”。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国药准字S”的执行规程为2000年版的《中国生物制品规程》,也只有“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而无“流行性出血热双价灭活疫苗(I型+II型)”。  据浙江天元公司向公安部门提供的《新药转转正式生产申请批件》显示,该公司生产的流行性出血热疫苗是1997年8月系国家卫生部(现国家卫计委)审批的,批准文号为(97)卫药试字(杭天元)S-01号,1999年8月经国家药监局批准转生产,随后批准文号由(97)卫药试字(杭天元)S-01号变更为“国药准字S”。  据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前身)在2002年,对原卫生部和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核发的批准文号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换发。依照相关规定,(97)卫药试字(杭天元)s-01批准文号在1997年由卫生部审批,1999年转正式生产时,批准文号为(97)卫药准字(杭天元)s-01。而事实上,经查阅权威网站,(97)卫药准字(杭天元)s-01目前的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S”,对应药品为“I型肾综合征出血热疫苗”,而并非“肾综合征出血热双价灭活(流行性出血热)”或“流行性出血热双价灭活疫苗(I型+II型)”。  2012年9月,禄护仓以浙江天元公司、周至县卫生防疫站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将两家单位告至法院。今年4月,周至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前往卫计委拿到了1999年8月由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出具的“新药转正式生产申请批件”,认为“流行性出血热灭活疫苗(双价)”原试生产批准文号为“(97)卫药试字(杭天元)S-1号”,其生产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S”,遂使周至县公安局在今年9月对禄护仓一案不予立案。  而从禄护仓近期通过审判机关获得的、盖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专用章的“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药品注册证》(发证日期日)可以看出,享有“国药准字S”批准文号的,不是“流行性出血热灭活疫苗(双价)”。因此,周至县公安人员从卫生部拿到“新药转正式生产申请批件”存疑。据周至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苏战刚称,经检察机关介入,目前正由负责办案的治安大队联系禄护仓本人,以提供更多的证据材料;对此,该县检察院侦监科马科长介绍,在禄护仓向县检察院提供了“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的《药品注册证》、申请复议后,鉴于一个药品批准文号不可能出现两个疫苗,遂启动了侦查监督程序。该县法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在看过各种药品批文后表示,在药品文件之间,“确有相互矛盾之处”。  今年夏天,禄护仓要求国家卫计委公开“国药准字S”疫苗以及“(97)卫药准字(杭天元)s-01”疫苗在申报、审核、实验、注册方面的所有信息。  11月6日,国家卫计委回函要求禄护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公开,禄护仓遂提出申请,但至今未获正式回复。
  【南都网】男童注射疫苗致肾衰竭 父亲查疑团十年  /html//537752.html
  发这种财的人,应该有报应的
  应该再次立法严管社区医疗,让民众放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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