妖月后续11城市隐藏地图交友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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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予一:11.2黄金结束震荡下跌,后续走势如何?
姜予一:11.2黄金结束震荡下跌,后续走势如何?
投资的本身就是一种对自身的修炼。不断的修炼,才能晋升为成功者的行列。想要走的更远,与谁同行才是关键,一个人能走多远,要看他有谁同行;一个人有多优秀,要看他有谁指点;你见多了纸上谈兵,我医多了惊弓之鸟。姜予一不敢妄自下承诺说我能带你百分百赚钱,但是我相信我可以帮助到你,你的单子在我就在,你安心把双手给我,我绝对不会让你迷路。
本周美联储利率决议、美10月非农就业报告、美联储主席最终人选、英国央行决议、日本央行政策会议,最劲爆的行情周,ADP数据是今日市场共识的重要看点,ADP数据前值13.5万预期20万数据差异太大,市场预期利好美元,利空金银的情绪强势。
还是坚持逻辑正确的重要性,其实做不好单我比大家还着急,但交易始终还是要静下心来,以最快的速度看懂行情是分析师的责任,也是立足之本,不然写出来的东西,不仅帮助不了投资者,甚至是反向的,那真的是有毒,还好,短时间的无序之后,昨晚很快的抓住关键点,无视ADP数据利空的影响,直接回调两次干多全部大赚,白天行情波动大,基本上也将数据和凌晨的利率决议行情走完,所以凌晨没有大波动,临近12月美联储加息,现在11月利率决议没有波动也很正常,具体可以看予一的朋友圈发布的策略或者私聊予一。因为加息就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既然确定下个月加息,那么现在也就没有必要蹦Q,现在价格还在上周1282-85高点区域下方运行,说行情震荡上升其实也不完全是那么回事,当然反弹的空间还是有,因为不跌破的低点,行情走三角震荡居多!
与前面震荡下行相对应,这会开始走震荡上升,如图,按照三角震荡区域,可以涨到1290,节奏仍然是行情的关键点,当然现在已经周四,可能也谈不上节奏了,最重要的是已经没有时间让我们细细的去揣摩节奏问题,明天就是非农,即使有节奏也会乱了,凌晨利率决议基本没有影响,昨天低点1270,昨晚低点1273,今天在日线基础上继续看涨,然后昨晚1275-76减仓的带上保本损,今天继续看上升,具体可以看予一的朋友圈发布的策略或者私聊予一,没有单的1274上方我们找机会做多,其实最好是能够将止损设置1270日线低点,但按照昨晚下探回升和凌晨震荡来说,应该没有条件,要涨的话就会直接在1274上方震荡反弹,今天关注1277一线多,看黄金测试上周1285一线高点阻力;日内走势,黄金1276附近多,止损1272,目标1285!
正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有了捕鱼的技巧,不愁在鱼塘里捕不到鱼!我们欢聚一堂,分享投资经验,交流心得。大家一起相互学习在市场上少走弯路,更快的学会适合自己的方法,祝朋友们能个能快走上稳健收益的康庄之道。我是姜予一,你信任我,我带你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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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吉屋头条:一线城市销售量创10年新低 超50城发布住房租赁政策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
一、超50城发布住房租赁解长租公寓房源拓展难题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改造后出租。目前,全国已有超过12个省的50个以上城市发布了租赁政策,其中包括在内多地对“商改租”支持租赁住房的政策也逐步落地。&目前,获取优质低成本的物业已经成为长租企业的发展瓶颈,而“商改租”则为其提供了一条规模化发展的通道。龙湖冠寓总经理王俊英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各地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商业用房改租赁住房,将更加有利于长租公寓房源的拓展。&超50城市发布住房租赁政策今年7月,九部委确定首批12个核心城市开展住房租赁试点,目前,除了试点城市以外,各地也纷纷落地住房租赁政策。&根据中原地产研究中心统计数据显示,截至10月30日,全国已经有超过12个省份50个以上城市发布了租赁政策,核心主要是保护租房者、维护租赁关系稳定、拓展房源供应等方面。&近日,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等多个城市也核心明确允许“商改租”,增加租赁住房供应。住房政策中,允许“商改租”,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并对消防做了相关规定,执行公安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改建后的实际使用性质进行审批。&而则更加细化,对于存量商业物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改建方案,经过初核,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市政府批准后,在满足采光、通风、卫生、消防、安全等基本居住条件的前提下,以幢或单元为基本单位,按规定方可改为租赁住房。除此之外,在土地供应上,北京、上海和等超过10个城市在土地供应上明确“租赁用地”。&中原地产领头分析师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认为,综合各地租赁政策内容来看,主要是通过加减法政策,增加土地供应,减少选择租赁居住的阻力。从政策方向上看,主要是直接影响房源供应,目前北京、上海等城市均已供应出租房用地;另外,落实“租售同权”政策,增加租房者获得的权益。&二、10月全国土地供应同比增近四成&房企仍在补库存状态中10月30日,北京土地市场迎来房山、大兴、顺义等区域三宗宅地的集中出让,三宗地总出让面积约18.9万平方米,合计销售金额为99亿元。&截至30日,年内北京合计已经达到了2129亿元,刷新历史纪录。目前,50个热点城市的总销售额已经超过了2.6万亿元,同比上涨40%。&相关数据显示,10月份,全国土地市场供应量同比增近四成,各线城市供地同比均有增加。具体而言,一线城市供应拉动需求上涨,供求多个指标同比走高,北京土地出让金收入领衔;二线城市供应环比小幅增加,入市面积缩水近三成,均价同比小幅增加;三四线城市土地供求同比上涨,出让金同比倍增,平均溢价率同比上扬。&中原地产领头分析师表示,虽然土地价格明显退烧,但从参与竞争土地的企业数量看,房企依然处于拿地补库存状态中。“对于房企来说,拿地的难度依然很大,房企依然要从降低管理成本,加大地下、车位等开发强度寻找利润”。&三、一线城市“金九银十”销售量创10年新低 传统旺季不旺了相对往年的楼市旺季“金九银十”,今年9、10两月全国主要城市新房销售量下降明显,一线城市更是创下10年新低。在限购、限贷、限价、限售等组合政策的影响下,楼市节奏趋向平稳理性。多位业内人士向人民网房产表示,一旦调控政策效力持续释放,传统意义上的“旺市”或将不复存在。&一线城市销售量创10年新低易居研究院统计数据显示,4个一线城市2017年9月与10月新建住宅销售总量为334万平方米,同比去年的708万平方米下降52.82%,创2008年以来新低。其中,北京销售75万平方米,上海销售89万平方米,广州销售114万平方米,销售56万平方米,分别下滑54.29%、49.14%,61.09%和20%。一线城市历年“金九银十”销售量  数据来源:易居研究院以北京为例,9月、10月两个月份新房销售总量为75万平方米,在可参考的10年之内,相对于2008年同期的117万平方米低点也是大幅缩水。不只是9月、10两个月份,据中原地产监测,北京2017年前10月新建住宅签约20621套,创造了北京新建住宅最近10年有数据的历史较低值,同比跌幅达到了50%。&中原地产领头分析师张大伟分析认为,过去一年间,北京楼市一年内发布了超过30次各种调控措施,政策发布密度创造全国及北京历史记录。经过连续的楼市调控,市场对政策逐渐适应,随着政策进入平稳周期,市场也进入低谷徘徊,预计后续市场将继续在低位运行。而据上海中原地产数据,10月上海新建商品住宅33.5万平方米,环比减少36.9%,同比下滑61.4%,创2012年以来月度交易新低。入市方面,上海10月仅有1个项目入市,入市面积仅7393平方米,也是历史新低,甚至不及最为清淡的1月、2月份。&上海中原地产市场分析师卢文曦认为,从上海10月推出的项目报价来看,几乎和前一批价格相仿,可见房企对后市预期也有所调低。近期不断释放调控从紧的信号,对市场交易情绪起到进一步降温作用。临近年底,房企回款压力渐增,而前期供应不畅也积压多个项目,预计年底或有一轮供应小高峰,在供应的支持下销售会有所起色,但绝对高度有限。&全国楼市9、10月销售量普遍下调易居监测的全国50个热点城市销售数据显示,月和10月总销售面积为4542万平方米,与去年的6513万平方米相比,下降30.3%。&具体城市看,、廊坊和蚌埠9月和10月总销售面积跌幅排在前3位,分别为-85%、-69%和-68%。以张家口和廊坊为代表的环京板块因为受到严厉的调控政策,销售量有明显下降。&易居研究院研究员赖勤表示,自去年“9.30”楼市调控潮以来各地纷纷出台多样化调控政策,因城施策有效稳定了楼市,引导此前过热的楼市回归理性。&来自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的报告也从宏观上显示,2017年以来,一二线城市新房销量累计同比增速持续为负,三、四线城市新房销量累计增速增幅自2017年4月以来持续收敛,并于9月头次进入负增长。&四、租赁政策发酵&土拍开启“温和模式”伴随着近期各地鼓励租赁政策的密集出台,全国土地市场也在月末也出现了波动迹象,冷意初现。10月31日,北京、广州、南京、武汉、长沙、无锡等多个城市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出现底价销售或低溢价率拍卖的现象,业内认为,租赁市场“春天”将至,过去以抢地、炒房为特点的房地产开发模式即将结束,而土地市场也开启温和模式。根据业内统计,截至10月底,全国至少有48个城市相继出台住房租赁政策,包括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公积金支付房租、自持土地等,旨在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其中,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杭州等城市在推进租赁市场发展方面尤其引入注目。目前,北上广等一线城市的土地市场已将自持规则“常态化”,房企拿地的同时需自持一定比例的商品房,用以推进租赁住房的用地出让。南京则在5月-10月期间连续出台相关的租赁政策,并成立住房租赁行业联盟、房屋租赁与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监管平台(试点)项目等,以更好地推进租赁政策落地。而杭州,通过市房管局与阿里巴巴合作搭建智慧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具有自创性地将互联网征信引入租赁市场变革。上述租赁政策的释放与发酵,给房地产市场的供给端土地带来了降温态势。在10月较后一天,北京出让的位于黄村、房山、顺义等三宗住宅用地均一改火热状况,以底价或十分低的溢价率低调销售。当日内,武汉出让的5宗商服地块均以低溢价销售,其中还出现武汉首宗自持地块。而于同日出让16宗土地的长沙,同样出现大面积以底价或低溢价率销售的行情,房企拿地明显趋向于谨慎。在业内看来,开发商的拿地热情退温,土地价格及溢价率均出现回落,这与各地的土地招拍挂制度改变及更深层次的租购并举政策推动不无关系。世联行研究指出,土地出让模式改变的背后,反映了买卖双方对土地和城市有了新的价值认知。卖方重就业和城市升级,买方开发商转型城市运营商,趋向于注重物业的持有和运营。同策咨询研究认为,深圳、苏州、厦门、海口、南京等地的地价和房价都将先后降温。同策咨询研究总监张宏伟预测,今年四季度到明年上半年,土地市场都会维持降温态势。&五、房产销售排行:碧桂园、恒大、万科、融创列前四房地产销售排行:碧桂园、恒大、万科、融创列前四10月31日,克而瑞发布了《月中国房地产企业销售排行榜》。其中,融创中国10月单月合同销售439亿元人民币,1-10月总计销售金额2483亿元,晋级房企销售TOP4。&这是融创中国今年在房企销售前十中的第三次名次提升。2017年,融创1-7月以1308.1亿元的合同销售金额位列克而瑞销售排行榜第6位。今年1-9月,融创再以2044.3亿元的业绩,晋升行业TOP5。&此次晋升行业四强,融创中国坚持区域聚焦和精品战略成为当下业绩持续增长的较大动力。融创10个月内排名三连升融创中国实现在今年短短十个月内销售业绩排名三连升,也是排第10房企阵营在今年三季度业绩增幅较大的房企。数据显示,融创中国10月单月合同销售439亿元人民币,创造了连续两个月单月销售破400亿的骄人业绩。&克而瑞公布的数据显示,龙头房企中,融创、华润、碧桂园在2017年三季度都实现了业绩环比提升。其中,碧桂园环比第2季度增长0.4%,华润环比增长13.4%。融创战略聚焦,得益于并购市场的口碑与能力,厚积薄发,在第三季度销售业绩环比增长了39.9%。&资本市场也持续看好融创的发展潜力。近日,野村证券发布报告称,预期融创的核心净利将在年大幅增长,重申融创为优选股票,目标价提升至每股港币48元。德意志银行报告表示,继续维持买入评级并大幅提高目标价至46港元。买新房上吉屋购房者都在用的互联网房产服务平台欢迎关注微信公众账号获取更多有意思的内容以上源自互联网,吉屋负责收集整理,并不代表吉屋网的全部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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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Ctrl+Enter发送25城十一期间新房成交跌四成 后续降价存可能性
从去年“930新政”开启了新一轮政策加码周期。在近一年楼市发展过程中,全国各地积极坚持“房住不炒”、“因地制宜”的调控导向,有效地促进了量价等指标的平稳回归。今年十一假期(10月1日-7日),全国25个重点城市新建商品住宅成交面积为131万平方米,而去年同期为237万平方米,跌幅为44%。
25个城市中,有18个城市出现了同比下跌态势,包括苏州(93%)、东莞(90%)、宝鸡(82%)、南昌(80%)、上海(80%)、肇庆(75%)、呼和浩特(74%)、扬州(62%)、江门(60%)、北京(56%)、长春(48%)、青岛(46%)、杭州(44%)、温州(38%)、百色(14%)、惠州(9%)、深圳(7%)和武汉(4%)。具体从城市分类看,包括苏州、南昌、上海等一二线城市跌幅较大,当然这也和此类城市新房房源不足有关。而包括东莞、肇庆、扬州等城市也有各类调控政策,市场出现降温也是符合预期的。
专家认为,降温和四个因素有关。第一、政策效应。去年“930新政”出台后,全国各地政策持续收紧。包括限购、限贷、限售、限价等政策,都抬高了住房交易的成本,使得房屋交易的频率放缓。尤其是部分大城市,购房的首付比例从过去的3成提高到5成甚至更高,这会加重观望情绪,进而影响市场交易。
第二、供给因素。目前各地楼市调控中,对于预售证的发放有着比较严厉的管控政策。一些房企若“一意孤行”试图报高价,那么就很难获得预售证,这自然会影响可售房源和供应量,进而影响市场交易数据。
第三、市场预期。政策收紧下的市场心态其实在不断发生变化。去年“930新政”出台后,十一假期或存在一定的恐慌性购房交易现象,所以当时市场交易反而会比较高。而随着今年二季度全国各地楼市政策的加码,当前市场参与者对待政策的心态相对平和。即便是今年9月份部分城市又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恐慌性交易的现象依然是减少的。
第四、假期效应。由于今年国庆假期和中秋假期重叠,所以假期时间要比去年假期多1天。对于相关购房者、售楼部门、中介公司等的出行和工作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在楼市调控的一周年期间,全国市场交易总体上处于降温态势。而十一假期的交易状况,延续了这个特征。本轮楼市降温和较为严厉的政策出台有紧密关联,即政策效应不断释放。从后续政策的逻辑来看,政策将保持连续性,政策从紧是大概率。尤其是近期房地产金融领域的各类管控加大,如消费贷市场的整顿,这都会使得房屋买卖的杠杆比例降低,进而使得交易规模处于低位。”严跃进认为。
对于部分房企来说,在市场交易持续处于低位的情况下,若资金面压力继续加大,那么后续进行降价也是完全有可能的,这个时间节点或在明年上半年出现。而对于购房者来说,房企定价策略的调整,有助于降低其购房成本,这对于自住和首套购房需求而言自然有积极意义。
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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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11届41次)
   (2002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下列树木:  (一)树种珍贵、稀有的;  (二)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  (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  本条例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树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局)是本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园林绿化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市绿化监察大队)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管理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工作,业务上受市绿化局的指导。  本市规划、建设、农林、市政、房地资源、水务、铁路、环保、旅游、民族宗教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本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举报,市绿化局或者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七条对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绿化局或者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本市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名木以及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古树为二级保护;  (三)古树后续资源为三级保护。  第九条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应当定期在本辖区内进行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调查,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鉴定和确认:  (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市绿化局组织鉴定,报市人民政府确认;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由市绿化局组织鉴定并予以确认;  (三)古树后续资源由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组织鉴定,报市绿化局确认。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市绿化局或者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市绿化局或者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及时组织鉴定和确认,经鉴定属于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由市绿化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并报市绿化局备案。  市绿化局应当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进行统一编号。  第十一条市绿化局应当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明树木编号、名称、保护级别等内容的标牌。  第十二条市绿化局应当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区:  (一)列为古树、名木的,其保护区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五米;  (二)列为古树后续资源的,其保护区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二米。  第十三条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区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土壤的透水、透气性,不得从事挖坑取土、焚烧、倾倒有害废渣废液、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活动。  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区内施工的,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市绿化局的意见;市绿化局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市绿化局的保护要求制订具体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本市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实行养护责任制,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养护责任人:  (一)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为所在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养护责任人为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二)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为铁路、公路、水务管理部门委托的养护单位。  (三)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为绿化管理部门委托的养护单位。  (四)居住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为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五)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为业主。  前款规定以外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由所在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确定。  房屋拆迁范围内有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养护责任人的规定进行保护。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在居民庭院内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原养护责任人适当的补偿。  第十六条市绿化局应当根据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需要,制定养护技术标准,并无偿向养护责任人提供必要的养护知识培训和养护技术指导。  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在日常养护中,养护责任人可以向市绿化局或者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咨询养护知识。  第十七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人承担。接受委托承担养护责任的,养护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承担养护费用确有困难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所在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申请养护补助经费。养护补助经费应当专项用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养护。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的专项经费,专门用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抢救、复壮,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以及承担对养护经费有困难者的补助。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养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标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第十八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区外的建设项目,养护责任人认为其施工可能影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应当及时向市绿化局或者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报告。市绿化局或者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可以根据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需要,向建设单位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保护要求实施保护。  第十九条市绿化局和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应当确定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并按照下列规定,定期进行检查:  (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  (三)古树后续资源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在检查中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或者环境状况影响树木生长的,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禁止移植一级保护的古树以及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  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或者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应当向市绿化局提出申请。市绿化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市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应当向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提出申请。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市绿化局批准。市绿化局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移植和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绿化养护单位进行。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移植费用以及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生产、生活产生的废水、废气或者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养护责任人可以要求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  (一)砍伐;  (二)剥损树皮、攀折树枝或者刻划、敲钉;  (三)借用树干做支撑物,在树上悬挂或者缠绕其他物品;  (四)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支撑、围栏、避雷针、标牌或者排水沟等相关保护设施;  (五)其他影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发现树木衰萎、濒危的,应当及时向市绿化局或者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报告。市绿化局或者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绿化养护单位进行复壮和抢救。  第二十四条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市绿化局报告,经核实、鉴定和查清原因后,予以注销。  古树后续资源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报告,经核实、鉴定和查清原因后,予以注销,并报市绿化局备案。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死亡未经市绿化局或者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核实注销的,养护责任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绿化局或者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或者市绿化监察大队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保护区内不采取措施保持土壤的透水、透气性,或者从事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活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严重损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保护要求实施保护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树木死亡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每株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移植一级保护的古树或者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或者二级保护的古树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进行移植并造成树木死亡的,以砍伐论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委托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移植或者养护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从事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移植或者养护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危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砍伐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二级保护的古树的,每株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树木死亡未经核实注销擅自处理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市绿化局、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市绿化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在本条例的执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市绿化局、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市绿化监察大队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绿化监察大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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