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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痛哀悼法学界“鬼才”邱兴隆教授!(附全部著述目录)
刑事法前沿推介
人称法学界“鬼才”邱兴隆教授因为肺癌,于昨日(日)病逝!小编与邱老师同是西政校友,且早年曾有幸听过邱老师讲座和专题课,谨此致以沉痛哀悼,并辑录邱兴隆老师年全部著述目录以示纪念。
1、人物简介
邱兴隆(),男,湖南湘乡人,法学博士,湖南师范大学潇湘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历,著名刑法学家,师从法学泰斗高铭暄先生,被誉为“三湘邢辩第一人”,其学说核心主张“全面废除死刑”。出版个人著作11部,合著或合编著作5部,合译著作5部,主编教材1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与《法学研究》等全国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译文130余篇。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2项,司法部法治与法学教育研究课题1项。获评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入选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计划。曾先后担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全国法律硕士指导委员会委员,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湖南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南省法学研究基地首席专家,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组成员等职。
2、生平经历
年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本科,获法学学士学位
年西南政法大学刑法专业研究生,获法学硕士学位
年中国人民大学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2000年)获法学博士学位
1998年12月始执教于西南政法大学,1999年破格晋升为法学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2001年4月被评定为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
2001年4月始调入湘潭大学法学院,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2001年10月任法学院副院长、校学位委员会委员;2002年9月任法学院院长、院学位委员会主席、校学位委员会委员;2003年1月始,兼任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暨刑事政策专门委员会副主任,湖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等职。
2005年1月辞去湘潭大学所有教职与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法制委委员职务,创办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兼任湖南师范大法学院教授、研究生导师,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2006年9月调入厦门大学法学院,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2009年9月调入湖南大学法学院,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刑法学科与律师学科带头人,创立湖南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任主任。
2016年6月调入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任潇湘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3、学术成就
先后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中国死刑的理论与实践》与《西方刑法思想史研究》的研究,参加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中国刑事法制的完善》的研究,主持司法部法治与法学教育研究课题《中国刑罚改革研究》。已出版个人著作11部,合著或合编著作5部,合译著作5部,主编教材1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与《法学研究》等全国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译文130余篇,其中,发表于中国最权威的社会科学期刊《中国社会科学》的论文有5篇(中文版4篇,英文版1篇),发表于国内最权威的法学刊物《法学研究》与《中国法学》的论文有9篇,所发表的论文有近30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与《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转载。主要代表作有专著《刑罚学》、《刑罚理性导论》、《刑罚理性评论》、《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罪与罚讲演录(第一卷)》与《比较刑法(第一卷.死刑专号)》、《比较刑法(第二卷.刑罚基本理论专号)、《刑罚的哲理与法理》;译著有《死刑的政治、哲学与法律研究》、《肯尼刑法原理》、《惩罚与责任》、《牛津法律大辞典》与《已然之罪还是未然之罪》等;论文有 《配刑原则统一论》、《刑罚功能论》、《罪行关系论》、《刑法学体系的反思与重构》、《刑法个别化否定论》与《论一般预防的正当性》等。在学术研究上,具有自己鲜明的特色,这便是博中有专,侧重于理论刑法学的研究,尤其在刑罚研究方面在全国独树一帜,被公认为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是国内刑罚学的首倡者,也是其奠基人之一,尤以对死刑问题的研究备受国内与国际关注。所发起召开的中国第一次死刑问题国际研讨会、死刑的正当程序学术研讨会在国内与国际上产生了重大影响,系中国废除死刑论的首倡者。
4、获奖与荣誉
2002年获“湖南省首届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称号,并入选“新世纪湖南省首批青年社会科学研究人才百人工程”,2003年被湖南省人民政府聘为“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2005年被评为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并入选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计划。获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1项,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2项,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重庆市优秀社科成果三等奖1项,四川省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
【附一:著述】
邱兴隆学术著述目录
《刑罚学》,群众出版社,1988
《刑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刑法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刑法总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刑罚理性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刑罚理性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法律出版社,2000
《罪与罚讲演录(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比较刑法(第一卷.死刑专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比较刑法(第二卷.刑罚基本理论专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
《刑法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为了弱者的权利》,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一切为了权利》,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
《肯尼刑法原理》,华夏出版社,1989
《已然之罪还是未然之罪》,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对教唆犯量刑问题管见》,《 现代法学》1983,03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辩证关系初探》,《法学杂志》1984,01
《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主客观基础》,《法学评论》1984,03
《对犯罪概念的几个理论问题的探讨》,《河北法学》1984,01
《美国死刑遏制力之争概览》,《法学杂志》1985,03
《过失犯罪原因浅析》,《河北法学》1985,06
《罪刑相适应在刑法分则中的体现》,《 中州学刊》1985,06
《美国联邦政府预防少年恶行的四个历史阶段》,《国外法学》,1985,04
《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比较研究》,《政法学刊》1986,01
《刑罚一般预防功能面面观》,《现代法学》1987,04
《论刑罚的威慑功能》,《政法学刊》1987,04
《边沁的功利主义死刑观》,《外国法律研究》1987,01
《罪刑关系论》,《中国社会科学》1987,04
《刑罚效果衡量初论》,《政法学刊》1989,01
《有期徒刑优劣论》,《海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01
《刑罚功能论》,《法学研究》1998,06
《配刑辨》,《现代法学》1999,02
《威慑刑的理性反思》,《法律科学》1999,01
《配刑原则统一论》,《中国社会科学》1999,06
《矫正刑的理性反思》,《河北法学》1999,01
《折衷刑的理性反思》,《法学评论》1999,03
《嬗变的理性和理性的嬗变》,《现代法学》1999,05
《刑罚个别化否定论》,《中国法学》2000,05
《刑罚的相应性的基本蕴涵》,《现代法学》2000,02
《报应刑的生命路程》,《法律科学》2000,02
《一般预防的规诫》,《政法论坛》2000,02
《个别预防论的价值分析》,《法学论坛》2000,02
《刑罚是什么》,《法学》2000,04
《等价刑的理性反思》,《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01
《一般预防的局限》,《政法学刊》2000,03
《报应论的理念嬗变》,《湖南政法管理学院学报》2000,03
《一般预防论的流变》,《法学评论》2000,05
《刑罚一体论的解构》,《法商研究》2000,05
《一般预防论的价值分析》,《法学论坛》2000,04
《个别预防论的四大立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03
《一般预防的证明》,《云南法学》2000,03
《死刑废止论的起源》,《当代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2001
《刑罚个别预防论批判》,《法律科学》2000,02
《刑罚报应论》,《刑事法评论》第6卷
《刑罚一般预防论》,《刑事法评论》第7卷
《多重的刑罚是相应的》,《法学评论》2000,增刊
《批判的学问》,《现代法学》2000,06
《刑罚一体论对当代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影响》,《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05
《论一般预防的正当性》,《中国法学》2001,04
《个别预防论的源流》,《法学论坛》2001,01
《犯罪的严重性:概念与评价》,《政法学刊》2001,01
《西方刑罚一体论的九大模式》,《湖南政法管理学院学报》2001,01
《报应刑的价值悖论》,《政法论坛》2001,01
《死刑的德性》,《政治与法律》2002,02
《国际人权与死刑》,《现代法学》2001,02
《理论缺陷与实践困窘-刑罚个别预防论批判》,《法律科学》2001,01
《国际人权与列刑:以国际人权法为例》,《现代法学》2001,02
《从信仰到人权——死刑废止论的起起源》,《法学评论》2002,05
《死刑的德性》,《政治与法律》2002,02
《死刑的效益之维》,《法学家》2003,02
《死刑的价值分析》,《华东刑事司法评论》2004
《死刑断想》,《法学评论》2004,05
《有利被告论探究——以实体刑法为视角》,《中国法学》2004,06
《一个半公正的司法解释》,《法学研究》2004,06
《死刑的程序之维》,《现代法学》2004,04
《&有利被告&的实体意义》,《人民检察》2005,05
《死刑与刑罚的价值》,《浙江人大》2010,11
《就独生子女免死对苏力教授说不》,《法学》2011,10
《刑法的修改:轨迹、应然与实然》,《法学研究》2011,02
《民间高利贷的泛刑法分析》,《现代法学》2012,1
《“无证收购玉米”案被改判无罪的系统解读》,《现代法学》2017,04
《审前程序中的律师权利及其保障与实现(上)》,《法学杂志》2017,07
《追诉期限终点再认识——基于法解释学的梳理》,《法商研究》2017,04
《审前程序中的律师权利及其保障与实现(下) 》,《法学杂志》2017,08
【附二:生平】
法学界“鬼才”邱兴隆的传奇人生
(摘自《新世界周刊》)
狱中经历让他对生命有了深切认识
在中国法学界,堪称“人才”的学者不计其数,但可谓“鬼才”“怪才”的,学界却近乎一致地认为非邱兴隆莫属。 他身材瘦削,长发挨肩(一年剪一次发),一双大眼睛,炯炯有神,且有毒辣之光(学生评语)。24岁写下人生第一部“不堪回首”的法学著作,却被专业人士誉为“提升了我国刑罚理论的水平”。博士毕业在即,却演绎了一出为学界瞩目的“神秘失踪”剧。蹲了近五年的监狱,出来时却带出了200万字的法制报告作品,以及一部40万字的纯理论著作,里面没有一个注解,令那些整天泡在书堆里扒抄资料的拼书者汗颜,而这部书的学术价值也让一些因爱惜他而担忧他学术前途的师友宽慰。 天分、个性,以及独特的经历,使他成为在中国公开表态应当立即废止死刑的第一位学者。回首往事,邱兴隆并不为别人眼中的成功而得意,也没有为别人眼中的错误而追悔。“做自己的人,走自己的路,办自己的事,想自己的问题”,人群中,学界里,邱兴隆就是这样我行我素。
人生急转弯
邱兴隆,1963年元旦生于湖南湘乡东台山。26岁以前,他的人生可谓一帆风顺。16岁上大学,在当时中国惟一的重点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学院读法律。四年后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取了西南政法学院刑法专业研究生。23岁报考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高铭暄的博士生,虽外语成绩未上最低录取线,但高铭暄爱才如命,多方争取下,邱兴隆被破格录取。 在邱兴隆的回忆中,来到人大,他便置身于一个绝好的学术氛围中。他的法学天分也得以更好地施展。其中里程碑式的一件事,要算1988年《刑罚学》的写作与出版,时年他24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学良在其著作中不只一次肯定了《刑罚学》的学术价值,并认为这部书使邱兴隆“一鸣惊人”。而邱兴隆本人,虽也体会了出书的快意,但更多时候是为书中不成熟的观念感到歉疚。尤其当他听说,时隔十余年,此书尚为学界广为参考、引证,便决心“再写一部刑罚学来系统地扬弃我在本书中所展示的早期学术思想”。邱兴隆说:“我总认为褒扬不是源于这部书本身有何成功,而仅仅源于它在推动新中国刑法学中刑罚论的研究方面所起的历史作用。因为在《刑罚学》出版之前,没有哪一部著作提到刑罚功能的概念。” 如果照此发展,一个法学家就沿着一条“正常”的轨道成长起来了,可邱兴隆却偏偏要另辟蹊径。事情缘于1987 年的一次海南之行。“我本好动,面对外界诱惑容易动心,就在商业一条街开了一个书店。”而他的性格又是“干一件自己感兴趣的事,就全身心投入。”于是,这位尚未毕业的法学博士生一转身成了敬业的书商。博士毕业论文被他抛在脑后。 1989年元旦,邱兴隆接到北京电报,要他立即回校提交论文并做答辩准备。如果事情就此步入“正轨”,他的人生还是比较顺利的,因为“对付”一篇论文答辩,对于他也是不成问题的。然而,邱兴隆回校后,仍不忘身为“书商”的“本职工作”,转赴河北联系业务。再回到北京的时候,已经祸从天降了。 在他去河北期间,例行检查的公安从他在京落脚的宾馆抄走了一部分书稿。这些书稿,邱兴隆称“是北大和人大的一些学生委托我联系出版的”。日早,刚刚返回北京的邱兴隆被民警以“涉嫌非法出版”之名带走,收容审查了185天。时年他26岁。 1990年春节前一天,邱兴隆解除收容审查,获得自由。此时,海南大学早已致电中国人民大学,明确表示不再接收他。高铭暄经与研究生院协商,决定让他在一年内重写论文申请博士学位。而此时的邱兴隆却感到心灰意冷,“再呆下去没意思,还不如重操旧业”,于是发生了当年学界广为人知的“邱兴隆神秘失踪事件”。 邱兴隆就此断绝与学界的一切来往,下海当起了个体书贩。不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1993年3月,他又因“涉嫌非法出版”被抓了。“当时书刊界的一个朋友向我借了一万块钱,在我向他讨账的时候,他说没钱,只有书——《读者文摘百期精华》,我知道这是非法出版物,但为了把钱要回来,便把书接下来抵账,然后托朋友销售。书到市面上有反馈,有人检举,抓了我。”邱兴隆说,“我说书不是我印的,但他们又找不到那个人,而当时又正好赶上‘扫黄打非’运动,我被抓作典型,在河北关了近五年。”邱兴隆在羁押期间提起上诉,在他本人和他的辩护人张金龙律师的请求下,于1998年2月被取保候审,年底改判无罪。 就在邱兴隆被改判无罪的当天,他在“失踪”九年多后,第一次给导师高铭暄教授通了电话,高老师的话他至今难忘,他说:“既然是无罪,说明小邱没错,而是有关机关错了。”带着恩师的理解与支持,邱兴隆次日飞回表示愿意无条件接收他的母校西南政法大学,开始了执教生涯。
囚禁中的思考
“监狱的环境迫使我思考问题。”邱兴隆说,“我学了10年刑法,没想到歪打正着,抬头见刑法,低头见罪犯。”他开始研究监狱亚文化,写狱中手记,并以研究者的角色思考司法不公的问题。随着素材的积累,邱兴隆的思路回到他未完成的博士论文——《刑罚根据论》上。“我在狱中,接触到很多司法不公的案例,感到很压抑,决心要在宏观上颠覆现有的刑法理论,还刑罚以理性。”这样,坚信自己无罪的邱兴隆在一个行动不自由但思想绝对自由的囚禁环境中做起了刑罚哲学研究。 没有资料,对邱兴隆来说并不是缺憾。“别人的思考来自于文献资料中的间接的知识积累,而我思考则来自活生生的现实生活。狱中手记的写作实际上让我完成了对刑罚进行理性思考的资料积累过程。” 囚禁期间,邱兴隆写了10来本“黑”字与“法”字系列法制报告作品,总计约200万字。活生生的现实材料让邱兴隆文思泉涌,原本以为10来万的《刑罚理性导论》,在3个月的时间里一气呵成下来,正文竟达到40万字。陈兴良对这部书的评价是:“从严格的学术规范来衡量,它不是一部刑罚理论著作,我更愿意将它定位为一部刑罚思想著作”。在写作《刑罚理性导论》的过程中,邱兴隆还形成了“刑罚理性四部曲”的构想——至今他仍认为这是狱中最大的意外收获。 被取保候审后,邱兴隆在当地租了一间房子,开始从事四部曲的第二部《刑罚理性评论》的写作。“《评论》以自己在《导论》中所提出的刑罚理性统一论为标准,评价历史和现实当中存在的刑罚制度。既然是评价,就应当有根据,因此这部书有大量注解,而且这个时候也有条件获得资料了。”《评论》顺利地在半年完成了定稿。 此时邱兴隆已经对做学术研究“走火入魔”了,“把学问作为惟一的精神寄托,觉得自己不写下去,很压抑。”《评论》出版后,邱兴隆开始着手四部曲的第三部《刑罚理性辩论》的写作,为此,他开始阅读大量相关文献资料,甚至有意识地下功夫恢复专业外语,翻译了大量的英文资料。“在被宣告无罪前,我就在做这个事,乃至我飞回西南政法大学时,带了9麻袋书。” 做学问的感觉已经回来了,而且不可抑制,邱兴隆请求高铭暄允许他博士论文答辩。日,人民大学法学院会议室,邱兴隆未及启口,泪如雨下。这是一场迟到了11年的论文答辩。就在这一天,作为他的《刑罚理性辩论》的一部分的博士论文《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获得答辩委员会一致好评,同意授予博士学位。在经历了痛楚的人生急转后,邱兴隆又回归了学界。
提出废除死刑主张
对死刑问题的思考始于囚禁期间。在邱兴隆接触的人当中,有一些是被判死刑的人。而他作为一个刑法学人,对于哪些人该判死刑,哪些人不该判死刑,有一种法律意识。但现实跟他的意识之间差距很大,“那些我认为不该判死刑的被判了”,这令他反思,“有些罪,本不该规定死刑,怎么还规定死刑”。最终邱兴隆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只能回到生命神圣的本源上来,废止死刑。 邱兴隆第一次在公共场合明确表态废除死刑是在2000年3月份。当时他应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的邀请去北京大学做了一场题为《死刑的德性》的讲座,从“死刑是否符合道德”的角度考察了死刑是否必要,得出的结论是:“死刑,从报应正义的角度是不必要的;从功利目的的角度来看,也是不必要的。既然作为刑罚正当根据的两项内容都不要求有死刑的存在,或者说都不能证明死刑是正当的,自然,死刑是经不起道德检验的。也就是说,死刑是应该废除的。” 时隔多年,经历了与国内外反对者和慢性废除死刑论者的多次交锋,他对于最初的主张仍坚定不移,“我还是坚信,中国应该现在废除死刑”,与此同时,他也以积极的作为践行着这一理念。2002年在湘潭大学期间,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丹麦人权研究中心联合主办了中国第一个死刑问题研讨会。“做这个事情胆子比较大,因为当时死刑问题是比较敏感的。”邱兴隆说,“这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死刑问题由一个政治问题、敏感的问题,转向一个公开的、大众化的、学术的话题。”报道见诸报章网络后,引起社会舆论大波,仅网上帖子就达一万六七千张。 2003年,邱兴隆组建成立了中国第一个死刑研究中心—湘潭大学法学院死刑研究中心,并于2004年5月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手在湘潭合办了第二个死刑研讨会—死刑的正当程序学术研讨会。 除了在各种公开场合、论文中阐发观点,邱兴隆的一个重要司法实务是为死刑犯辩护,“把我的思想贯彻进去”。而在最近,他考虑最多的一个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怎么应对。“对于二审律师不管死刑复核的缺憾,我主张最高法院决定不改判的死刑案件,复核人员应该无例外地跟二审律师见面,征求他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律师的意见,贯彻到最高法院的复核程序中来,才能真正实现防止错案,限制死刑的作用。” “对于死刑犯的监管,我有一个想法,应该由公检法联合出台方案,在罪犯一审判死刑后,其案件移交省高院二审的同时,罪犯本人也应该移交到省会城市的看守所。这样既解决了省高院开庭的不便,又大大提高了最高法院的复核效率。” “第三个问题是律师方面应该做的。全国各地,律师水平不一,这决定了对死刑犯的辩护是否有效。我认为律师应该建立一个联盟,在全国搞一个‘面对死刑者法律援助中心’或者‘死刑案件辩护同盟’,这样律师能够以最快的方式沟通信息,以达到有效辩护。为此,我正在着手建立‘死刑案件辩护同盟’网站”。 邱兴隆也知道,面对在人文精神、信仰基础、立法导向,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的重重困难,他所提出的立即废止死刑的主张不可能为官方接受,“但瞄准天上的星星总比瞄准树梢上的鸟要打得高,我提出来你要废除死刑,你总得有点态度吧。我提出你要走两步,你走一步,总比我提出你要走一步你不走要强得多。”邱兴隆笑称自己废除死刑的主张看起来就像是一个“小伎俩”,但这个“小伎俩”又确确实实基于他对生命神圣的信仰。 他也并不孤单,在主张废除死刑的队伍中,还有许多人跟他一道摇旗呐喊,其中的主干人物包括中国政法大学的曲新久教授和北京大学的贺卫方教授。
在邱兴隆第一次被取保候审后,好友陈兴良曾对他好言相劝:“经历了这次不公正的待遇,你自己也应该成熟了,不要再折腾了。”但邱兴隆的性格似乎决定着他不可能呆在一个地方终老一生。2001年4月,在西南政法刑法专业博士点获准通过后,他想起了他年迈的父母。于是离开重庆,回到湖南,到湘潭大学法学院出任主管学科建设的副院长,继而任院长。 这段时间,他承担了多项重要课题,并在湘潭大学成立了中国第一个死刑研究中心,承担多项关于中国死刑问题的国际、国内课题。 干了3年零8个月,邱兴隆与湘潭大学的聘任期届满,他决定离开湘潭大学,改做律师,于2005年1月创建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在湘潭大学期间,行政事务缠身,着实让他感觉太累。这时,邱兴隆对学术“走火入魔”的状态早已结束,按照他的初始设想,自己不会再回到学术界。 可偏偏他又是丢不了学问的。接手了大量刑事案件后,邱兴隆发现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大量在理论上找不到答案的司法案例迫使他思考,而且到了“不坐下来研究不行”的程度。 2006年9月,邱兴隆再返学术界,律师事务所交给学生管理,在厦门大学做了一名普通教授,“我不要特殊待遇,也不尽特殊义务。我是一名普通教授,工作会保质保量,但校方不能限制我的自由。”他一面在律师事务所兼职,一面在书斋搞学问,他觉得只有这样他的才思才不会枯竭。 对于那套曾经给他意外惊喜的“刑罚理性四部曲”,邱兴隆说他会继续写下去,《辩论》正在进行中,而《泛论》总有一天也会写出来。“我要在形而上和形而下之间,找出一条路来。”
【附三:轶事】
陈兴良教授:我所认识的邱兴隆:其人、其事与其书
《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一书序
邱兴隆君的博士论文《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即将交付出版,其导师,也就是我导师高铭暄教授,是当之无愧的作序者。邱兴隆邀我也为之作序,我答应了。因为邱兴隆其人共事或此或彼地与我有一定的关系,尤其是阅毕作为本书代跋的“学海沉浮录”,感慨良多,言至笔端。这就是此序的由来。
我与邱兴隆的相识,是在1984年4月中旬。在时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罚教研室主任鲁风老师的带领下,我、赵秉志、周振想、张智辉4人外出为收集硕士论文资料进行调研,从北京赴成都,由成都至重庆,过三峡抵武汉,经长江到上海,然后返京,历时月余。这是我第一次外出调研,顺便游览祖国大好河山。经重庆时(4月26日),我们一行到了西南政法学院,参观了歌乐山麓中的中美合作所旧址,印象颇深。当时的西南政法学院的全国惟一的重点政法院校,我国著名刑法学院伍柳村教授、邓又天教授、董鑫教授均在此任教。为我们的到来,西南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全体教师还专门开会,听取我关于硕士论文写作构想的汇报,并提出意见。
这种隆重的场景,我想,在此后的硕士生论文调查中再也不会有了。因为我们毕竟是1980年《学位条例》出台以后招收的首届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当时全国与我们同届攻读刑法的硕士也不过13人。午饭过后,我们到西南政法学院研究生宿舍走访。因该校未招收与我们同届的刑法专业硕士生,而比我们低一届的刑法硕士生也正好不在,我们来到了比我们低两届、当时是研究生一年级的邱兴隆等的宿舍。不过在宿舍条件十分简陋,我们的真诚访时间也有限,因此,我们只是作了简单的交谈就离去了。首次相识,印兴隆这个人只给我留下了一个模糊的印象。
回京以后,我收到《法学杂志》1984年第1期,该期新设了一个“青年论坛”栏目,我的处女作论文“论我国刑法中的间接正犯”就发表在该栏目,同期该栏目发表的还有邱兴隆的一篇文章,题目我忘了。我又拉近了我和邱兴隆之间的距离。
此后就是论文写作,至1984年12月通过硕士论文答辩。大约在月份,我将硕士论文“论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寄给了邱兴隆一份,此后我们便开始通信交往。在通信中,我谈了刑法理论应当以罪刑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想法,正好与邱兴隆不谋而合,这就奠定隐们此后合作的基础。日我在日记中记载:“收到邱兴隆来信,没想到,关于罪刑关系,我和他不谋而同。他已经有所研究,并有些材料。马上给他回信,谈罪刑关系。”从我的日记看,此后一段时间通信频繁,只是记载简单,通信内容记不清了。到日,当天日记记载:“收到邱兴隆电报,21日上午到(京),要去接他”。8月21日日记记载:“上午去火车站接邱兴隆”。这是邱兴隆第一次到北京,为硕士论文搜集资料,其间我们多次讨论罪刑关系。
1986年,在我和周振想的鼓励下,邱兴隆报考高铭暄教授的博士生。我曾向高师面荐邱兴隆。正如邱兴隆本人在“学海沉浮录”中所言,他的英语成绩不甚理想。但经高师的力争,邱兴隆和王勇、李海东一同入学,成为86级刑法专业博士生。该年10月邱兴隆入学以后,我们有机会当面切蹉,很快着手“罪刑关系论”一文的写作,论文写完后投给“中国社会科学”杂志,并经反复修改,发表于该刊1987年第4期。同年10月,我又与邱兴隆合作完成了“罪刑关系再论”一文,分上、下两篇,约2万字。上篇是对历史上的三个刑法学体系(行为中心论、行为人中心论和前苏联的社会危害性中心论)的反思,主要由邱兴隆执笔;下篇是对我国刑法学体系的反思与重构,主要由我执笔。后将下篇打印,以“刑法学体系的反思与重构”为题作为提交在烟台举行的1987年刑法学年会的论文。该文后发表在《法学研究》1988年第5期。上篇则未发表,后来,我在《刑法哲学》中采用了本文的内容。
此后,我忙于写作博士论文,未再与邱兴隆合作。但罪刑关系论作为一个刑法学理论的命题,成为我后来学术研究的逻辑起点。邱兴隆也开始忙于写他的《刑罚学》,该书1988年由群众出版社出版。我对《刑罚学》一书始终予以高度的评价,正是这部书的出现提升了我国刑罚理论的水平。在此期间,我和邱兴隆的学术交流一直在持续。
邱兴隆对刑罚理论情有独钟。记得在他临近毕业的时候,一度想到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工作,曾经对我谈起,如果到该所工作,就以匿名的形式假充囚犯到监狱体验一段时间监禁止生活,除监狱长以外,其他人一概保密,以便体验到原汁原味的监狱生活。对他的这一当“志愿囚”的想法,我深以为然。因为研究刑罚的人如果没有亲身体验过监狱生活,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不曾想,这种监狱生活(严格地说,是看守所的囚禁生活,但看守所的囚禁生活比监狱生活更为恶劣与黑暗)不用刻意追求,在后来就不期而然地降临邱兴隆身上。一言成谶语,预想化为现实,此是后话。行文至此,我想起孟子的那句名言:“天将降大任于斯人,必先苦其心智、劳其筋骨。”诚哉斯言。
正如邱兴隆在“学海沉浮录”中所言,他的变化起因于1987年底的海南之行。当时海南建少在即,10万人才赴海南,烘托起全岛的一派繁荣。对此,邱兴隆心有所动,人虽在岸,心先下海,开始成为一名准书商。自从邱兴隆从海南回来,可以看出他精神面貌的变化:少了书生气,多了商人味。从此,邱兴隆是身在学校心在商海,无心向学。因此,他1989年的博士论文选题由《刑罚根据论》改为《刑罚功能论》,文章基本上是其硕士论文的简单护充。就在举行博士论文答辩前不到一个月,即日,邱兴隆被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出版”为名收容审查。这一收审就是185天。
在1990年春节前一天,邱兴隆被取保候审。记得当天下午5点多钟,邱兴隆获自由后马上来到不时还在中国人民大学红二楼120房间的我家。只见邱兴隆面容憔悴,衣衫褴褛,我当即安排他洗澡、吃饭,饭后陪他去中友商场购买全套衣服。就在陪他去中友商场的途中,在对他予以一番安慰后,我也曾劝他说:“这一次收审虽然是错的,但你以后也要注意,不要折腾了”。谁知,邱兴隆说了这样一句话我至今记忆犹新的话,大大出乎我的意料:“我次吃了这么大的苦,对后再大的苦也不怕了。”颇有革命样板戏《红灯记》中李术和那句著名台词:“有妈的碗酒垫底,我什么样的酒都能对付”所表达的气概。虽然邱兴隆也各市地是因为对司法错误的强烈不满才基于逆反心理而口出此言,但是,我从他的话中也感到他似乎已无上岸之意,由此,我产生了一种莫名的担忧。当然,我当时没好意思对邱兴隆说出这种感觉与担忧。
到1990年9月,邱兴隆不辞而别,彻底失踪了。我则依然坚守在学校 ,那是一个商潮涌动、人心浮躁、人文衰落、斯文扫地的时期,对于像我这样潜心向学的人来说,充满了一个压抑感。正是这种氛围下,我于1991年完成了《刑法哲学》一书的写作。该书架构了一个罪刑关系中心论的刑法学理论体系,它就是在我和邱兴隆合作的“罪刑关系论”一文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为我以后的刑法理论研究奠定了基础。
当我写《刑法哲学》的时候,邱兴隆已经失踪,在我写于1991年9 月22日的《刑法哲学》一书的后记中,我以这样的口吻提及邱兴隆:“在此,我还要提到一位与本书写成具有重要关系的人,这就是邱兴隆君。我在1985年就开始与还在西南政法学院攻读硕士学位的邱兴隆通信讨论罪刑关系问题,自他于1986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攻读博士学位以后,这种讨论更加深入,并合作发表了有关罪刑关系的论文。可以说,本书也包含着邱兴隆君的一份心血”。这里的“一份心血”并非虚言,确是实情。《刑法哲学》一书尽管我自己很不满意,但它成为我的代表作,给我带来了一定的声誉。
据邱兴隆后来告诉我,在1991年底,他在火车旅行途中巧遇其学长程燎原先生,而程正好在此次到北京公干时与我见过面,知道我的《刑法哲学》一书即将出版,因而与邱兴隆谈起过此书。但邱兴隆此时对学界之事已经没兴趣,因此,他始终未见过此书。直至1998年2月出狱,邱兴隆已经萌生回归学界之心,因而想了解他离开学界这段时间刑法理论的发展情况,因此,出狱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到书店购买了我的《刑法哲学》等书,当即阅毕。就在他出狱后与我的第一次通话中,邱兴隆在对我在该书后记中如实记载与他的合作过程而深表感动,同时也谈了一些他对《刑法哲学》的看法。此时,距离该书的出版已是6年之后。
自从邱兴隆失踪,就再也没有他的音讯,偶尔听说他重操旧业,又涉足书界,在石家庄一带活动。1992年11月,在西安参加刑法学年会,我认识了硕士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专业、当时在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的张金龙先生。后文要专门提到,此君与邱兴隆的重获自由关系重大。我与张金龙十分谈得来,会议期间他还就《刑法哲学》中的某一问题与我切蹉。当时我向张金龙说起邱兴隆的为学与为人,并说邱兴隆在石家庄一带活动,以后若有机会,遇到邱兴隆,代为致意。
后来,从《读者文摘》(现已改名为《读者》)的一则启示上,我得知邱兴隆因涉嫌参与盗版《读者文摘》精华本而被石家庄警方收审。知道邱兴隆下落以后,我曾经多次委托来自河北石家庄的高法班学员的打听邱兴隆,请他们在可能的情况下予以关照。我还于1996年8月为一个案件到过石家庄,并到石家庄市公安局看守所会见过被告人,当时还想邱兴隆是否关押在这里。久而久之,邱兴隆逐渐被淡忘了。
记得在1997年5月的一天,我突然接到一个来自石家庄的电话,来电话者是张金龙。自1992年西安一别,我再也没有与他联系过,后来才得知他已经下海当律师。张金龙在电话里对我说:“邱兴隆找到了,我正在为他当辩护律师。”这时,我才想起在西安时对张金龙的交待,没想到这么多年过去了,我还始终记得。原来,张金龙同所的一位律师为一名被告辩护。张金龙偶尔拿起这份起诉书,作为同案被告,邱兴隆的名字赫然在上。张金龙没有见过邱兴隆,但马上想起我在西安向他谈起过邱兴隆。因此,张金龙主动到审理此案的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打听邱兴隆是否聘请了辩护人,并对办案人员表示,如邱兴隆本人同意,他愿担任邱的辩护人。此时,印兴隆恰好因胃出血而住进了监狱医院,邱兴隆的家人经法院办案人员的介绍,找到了张金龙,后征得邱兴隆的同意担任了他的辩护人,开始了艰难的诉讼过程,并为邱兴隆提供了精神与物质上的双重帮助。对此后来邱兴隆在《刑罚理性导论》后记中有真切的叙述。
在与我通话后没有几天,张金龙带着邱兴隆的起诉书来北京见我。我看了起诉书后大为不解,此时已是1997年刑法修改以后,投机倒把罪名早就被取消了,而且刑事诉讼法也已于1996年作了修改。但在1997年起诉至法院的起诉书竟然用的是一份文号为1994年的起诉书,罪名为投机倒把罪。根据张金龙的介绍,在邱兴隆一案发生在1993年,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其他种种原因,一直结不了案。
但在1994年,正值全国开展“扫黄打非”运动,为了抓典型,邱兴隆案在邱兴隆等被收审1年零5个多月后,上报了省委宣传部,随之作为重大案件引起了当时的省委主要领导人的重视,邱兴隆等被匆匆转为逮捕。但是,由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多次退回补充侦查,因而久拖不决。从起诉书所描述的案情来看,邱兴隆并非这起盗版活动的主谋者,而只是因为债务上的原因为他人联系了一家印刷厂,证明其主观上明知该印刷品为盗版的证据并不充分。主谋者在逃,被起诉的是印刷厂的厂长和代为联系印刷的邱兴隆。
看完起诉书,我始知一起惊动省委主要领导人的重大案件原来是这么一种案情,不禁心里松了一口气。原来还以为邱兴隆犯了什么十恶大罪, 不过如此。我和张金龙讨论了无罪辩护的思路,并托他带去500元钱供邱兴隆花销。同时,我还介绍张金龙去找邱兴隆在西南政法学院研究生时的同学胡云腾,他此时已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我知道胡云腾是兼职律师,具有丰富的辩护经验与较强的辩护能力,也许能够为张金龙的辩护提供某种帮助。后来,胡云腾果真与张金龙一道为邱兴隆重获自由奔走呼号,在邱兴隆案件的最终解决上起了关键性作用。此后,这个案件一波三折,从一审有罪到二审无罪,历经曲折,其中详情,难以一言道尽。
记得在1997年底,邱兴隆在一审判决后被取保候审获得自由的第二天晚上,给我打来电话,在互致问候以后,邱兴隆对我说起,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写了一部书,叫《刑罚理性导论》,想请我看一下无出版价值。当时我沉默了一下,很难想象在离别刑法学界近10年,在恶劣的囚禁环境、没有任何参考资料的情况下,邱兴隆能写出什么像样的东西。何况,在邱兴隆离开学界的这些年,刑法理论又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步着。也许邱兴隆在电话那边感觉到了我的沉默,又追问了一句:怎么样?我当即说:要等我见到你的稿子以后才能回答。
第二天,在一个聚会中遇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副社长李传敢先生,我向李传敢说起邱兴隆在看守所里写了一部书想出版。李传敢对邱兴隆其人早有耳闻,对我说:“只要你认为这本书能出我们就出。”过了几天,通过胡云腾,邱兴隆的《刑罚理性导论》的一大堆杂乱的手稿交到了我的手里。一口气读完,觉得这本书虽然是在完全封闭的情况下写成的,因而缺乏与学术界的交流与对话(全书无注就是一个明证),但作为在监禁这么一个特殊环境里完成的一冲淡刑罚学术著作,具有自身的内在理论逻辑,其学术水平大大超过我事先的预想。我给我带的博士生周光权看后,他也同意我的这一看法,认为达到了出版水平,具有出版的价值。于是,我把书稿推荐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1998年6月出版。
在1999年1月,邱兴隆又在该社出版了《刑罚理性导论》。后来我才知道,邱兴隆在看守所里写了近200万字的法制报告作品,其中黑字系列三种:《黑道》、《黑昼》、《黑日》于1999年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原来曾听张金龙说过,邱兴隆在看守所期间还写了一本《看守所工作概论》。在邱兴隆出狱后,我曾问过他本人,证实确有此事。以一个被看守者的身份,写了一本关于看守工作的著作,可谓奇迹。
1998年5月,为出版事宜,邱兴隆来到北京,我们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离别近10年后首度见面。当时,一审尚判有罪,我看到邱兴隆精神状态尚好,说了一些离别后的情况。邱兴隆告诉我,他的很多同学都在关心他,刚才一位下海经商的同学来看他,并倾其身上所带的2万元给了他。听了这些,当时我也很受感动,对邱兴隆说:你的这些同学这么关心你,除了同学之情,也是看重你的才。你应该好好做你的学问,才对得起这些关心你的人。当时,邱兴隆点了点头,我觉得这句话他是听进去了。
出版进展很顺利,邱兴隆当时尚处于上诉与取保候审期间,终审判决结果尚难预料,出版他的书难免要冒一定风险。李传敢社长毅然拍板,并且破例在未出书前给邱兴隆预支部分稿酬,以免其经济拮据。最初,邱兴隆拟署名“东山人”,虽然湘乡确有其山,但也反映邱兴隆“东山再起”之志。不过,只要是刑法圈内人士,从此书的前言、后记一眼便知此是邱兴隆的大作。因此,我劝其署真名,以示学术活动的连贯性。不然,刑法后学者会问:此“东山人”何许人也?
日,终审改判无罪以后,邱兴隆为其将来去向征询我的意见,得知其母校西南政法大学(其前身即西南政法学院)有意让他回去,就欣然表示赞同。这样,邱兴隆从歌乐山下出来,经过12年的磨难,绕了一圈,又回到了歌乐山下。当时邱兴隆对我说起,能否来北大重新攻读博士,因为我于1998年初离开学习、工作了16年的中国人民大学,回到母校北京大学任教。我对邱兴隆说,这没有必要,能不能征得导师高铭暄教授的同意,在中国人民大学完成博士论文答辩。
当时我们都认为希望渺茫,因为在读完博士10年以后再回校答辩获得博士学位的全国似乎尚无先例。但我认为还是可以争取的,导师高铭暄教授惜才如命,爱徒如子,这在法学界是有口皆碑的。曾经有一次,高师对我谈起自己所带的博士生10余人中,只有两个未获博士学位,一个是李海东,另一个是邱兴隆,都是同一级的。李海东后来在德国艾伯特——路德维希大学获得了博士学位,惟独邱兴隆不好交待。由此可心看出,邱兴隆未获得博士学位,不只是他本人的一种莫大的遗憾,而且也是高师的一块莫大的心病。
果然,后来,邱兴隆本人正式提出了博士论文答辩的申请,而高师则更是为他的论文答辩之事奔走,费尽曲折,终于为邱兴隆争取了答辩的资格。接下来,邱兴隆开始准备博士论文。邱兴隆以博士论文选题征询我的意见,我倾向于完成10年前已定的博士论文题目,即《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这么一个好题目,不做可惜了。很快,邱兴隆寄来第一章“刑罚报应论”,我阅毕大为赞赏,以至于有一种马上要和邱兴隆通话的冲动。至此,我对邱兴隆刮目相看,认为他的学术水平上了一个台阶。如果说,《刑罚理性导论》和《刑罚理性评论》还只是恢复到接近于10年前出版的《刑罚学》的学术水平;那么,《刑罚报应论》一文表明邱兴隆实现了学术上的自我超越。当即我就给邱兴隆打电话,对《刑罚报应论》一文予以充分肯定,断言如果按这一思路写完全文,将会是一篇优秀的博士论文。
该文被收入我所主编的《刑事法评论》(第6卷),在主编絮语中,我作了如下评述:“从本文可以看出,邱兴隆对于刑罚一系列基本范畴的思考达到了相当的理论高度,尤其是旁征博引,颇有大气,不再是一个‘孤独’的思考者,而是融入了世界范围内的刑罚理论话语。不仅文章可读,其学术经历更为难能可贵”!果然,邱兴隆一气呵成,完成了博士论文,达到了我所预想的学术水平。作为他的论文评阅人之一,我理所当然地在论文阅书中对该文给予了充分肯定与高度评价,认为该文是一篇优秀的博士论文。
日,邱兴隆的博士论文答辩会如期举行。高铭暄教授由于是导师,按照规定应该回避,因而未出席答辩会,但高师一直在楼上办公室静候。答辩委员会成员除德高望重的王作富教授以外,我、赵秉志教授、周振想教授是邱兴隆的学兄。而胡云腾研究员是邱兴隆硕士生的同学兼学长,博士生却比邱兴隆晚5年入学。现在成为答辩委员会成员,这也可以说是一种阴差阳错。答辩开始,为这迟到了11年的答辩,激动的邱兴隆未语泪先下。我也不禁为之动容。答辩圆满通过,得到了答辩委员会的一致好评,邱兴隆终于圆了他的博士梦。
1999年5月,我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参加专家咨询活动,顺访西南政法大学,也想去看看邱兴隆回母校后的工作情况。这是我15年后再次来到这所座落在歌乐山麓的著名的政法学府。
我对西南政法大学情有独钟,虽然我并非这所学校出身,但我所接触过的许多优秀法学人才,均出自我这所学府。似乎歌乐山有一种仙气,从歌乐山走出来的学生都有一种成仙得道的感觉,尤其是哲学功底明显胜出一筹。15年间, 变化是巨大的,西南政法大学的校舍错落有致地铺陈在歌乐山下,绿树成荫,环境怡人,使久居京城身处车水马龙包围之中的我,有一种误入武陵园的错觉。在此,我又见到邱兴隆,并与陈忠林、张绍彦一同到他宽敞的寓所小叙,还拜见了爱惜人才的田平安校长、德高望重的邓又天教授、董鑫教授。从与邱兴隆本人的交谈中我感觉到他对自己的景况甚为满足,同时,校方对邱兴隆回校后的教学与科研情况予以充分肯定。
记忆更为深刻的是,在邱兴隆的提议下,他与张绍彦陪我来到了沙坪公园内的“文革群墓”。那是一个阴雨天,细雨如丝,微风似诉似吟。我们顶伞踏草来到沙坪公署的尽头,但见一片断壁残垣,进得其内,在阴森森的树丛与深可没腰的杂草中,竟有大大小小上百个红卫兵坟墓,都是在1967年文化大革命武斗中丧生的,有数人合葬墓,也有单人墓,形状各异,都有墓碑。经过30多年风霜雨雪的冲刷,墓碑上的碑文已经依稀难辨。努力辨认之下,其碑文均是记述某一次武斗的经过,并称这些红卫兵是为捍卫无产阶段文化大革命而英勇献身、永垂不朽云云。印象最深的还是这些死者的年龄:大多在20岁上下。这些人现在活着,也只不过50岁左右!
从陵园出来,一种悲哀的情绪笼罩着我。我想起一句诗:“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有的人死了,他还活着”那么,这些红卫兵呢?死了,就是死了,不再活着。是的,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他们活着,就是活着;他们死了,就是死了,不存在死的活着、活着死了的问题。作为芸芸众生的一份了,我们不要去想死了以后的活着,而使活着的时候真切地活着。
由这些与我们差不多同龄,至少是同代的死难者——也可以说是文化大革命这场活动的殉葬者,想起邱兴隆。想起由我们这些个体的人所组成的我们这个社会,不同得感慨难抑。
在《刑罚理性导论》一书的前言中,邱兴隆说:“从来便没有平庸的时代,而只有平庸的人。”我认为,人是在一定时代中生活的,因此,人是社会中的人,人是被社会塑造的。邱兴隆作为这么一个社会的人,人的命运就是这个社会的命运,这个时代的命运。
邱兴隆和我一样,属于“新三届”(77、78、79级)大学生,赶上了改革开放的好年头。邱兴隆16岁就跨入大学的校门,这是幸运的,尤其是与那些在文革武斗中死去的红卫兵相比。从“学海沉浮录”可以看出,邱兴隆在本科阶段打下了扎实的专业基础,并已经自觉地将刑法作为主攻方向。在硕士研究生阶段,邱兴隆已经自觉地将刑法作为主攻方向。在硕士研究生阶段,邱兴隆已经开始从单纯地学习刑法知识向研究刑法理论发展,并且发表了不少论文。
尽管正如他本人所言,现在看来,这些论文是稚嫩的,但也足以反映出邱兴隆的理性思辩能力。当邱兴隆硕士研究生毕业的时候,其硕士论文“刑罚功能论”可以说显示了他在刑罚理论上的创新精神,对此我始终予以高度评价。在此之前,我国刑罚理论是极为薄弱的,其学术性无法与犯罪论相比。邱兴隆的“刑罚功能论”独辟蹊径,从刑罚功能展开刑罚的理论思辩。在当时,是一项填补空白之作。现在,刑罚功能论已经成为我国刑法教科书的不可或缺的内容,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吸收了邱兴隆的研究成果。换言之,邱兴隆的这项研究成果已经得到我国刑法学界的认同而成为通说。
从歌乐山下来到北京,邱兴隆在名师的指点下,学业大有进步。尤其是1988年出版的《刑罚学》一书,我认为是他的成名作。写这部书的时候(1987年),邱兴隆只有24岁,出版这部书的时候(1988年),他才25岁。这部书的思想的深度与他的年龄形成了一种大的反差,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邱兴隆是早慧的。我清楚地记得,《刑罚学》一书的写作是在中国人民大学东风二楼133室那个昏暗的房间里,没日没夜,确实倾注了邱兴隆的满腔心血。那时我还住在人大校内红楼陋室,经常光顾邱兴隆那个昏暗的房间,翻阅他那杂乱无章、字迹潦草的手稿。可以说,我是这部书的第一个读者。从一开始,我对这本书的学术价值就深信不疑。该书的出版,奠定了邱兴隆的学术地位。尽管现在邱兴隆本人对于该书的某些观点和内容已经十分不满并作了修正,但我始终认为它是邱兴隆的代表作。
那个时期,我和邱兴隆是接触最为密切的,聊天、喝酒、切磋学问,是经常的节目。对于邱兴隆个人性格上的一些弱点和缺陷,也是这个时期了解的。当时的邱兴隆桀骜不驯而玩世不恭,尤其是他性格上的易变和情绪上的急躁,多少为他后来的变故埋下了伏笔。邱兴隆又是一个极不安分的人,创新冲动与冒险心理同时主宰着他。创新使人进取,冒险难免失误。也许正是如此,成功和挫折总是与邱兴隆同在。
当邱兴隆1987年底去海南的时候,在社会的浮躁风尚与个人的急躁心理的双重合奏下,他开始了一段人生的冒险经历。如果当时的社会能够给邱兴隆创造一个良好的学术环境,甚至在他第一次解除收审后,社会能像现在一样多给他一些同情、理解与宽容,我想他决不至于义无返顾地下海。当然,邱兴隆本人也曾抱有一种“以商养学”的心理。但在我看来,商是商、学是学,商学难以两全。“以商养学”的结果只能是“弃学经商”。
难能可贵的是,在身陷囹圄的绝境中,邱兴隆没有沉沦。“抬头见刑法。低头见罪犯”的囚禁环境,倒是为他思考刑法问题提供了客观上的条件,这真可谓“祸兮,福之所倚”。在这个意义上,我是敬佩邱兴隆的生活态度和生存能力的。在囚禁这种人身最不自由的状况下,他展开了思维的翅膀,重新开始了被中断的学术进程。在一个最不适宜从事学术研究的地方——一无资料二无交流,有的只是等待判决的漫长时间,邱兴隆搞起了学问。
在监禁生活中,邱兴隆最初的想法,还是基于从事刑法研究的学术本能。搜集一些关于犯罪与刑罚研究的实际素材,也是为了消磨那些无聊得难以打发的时间。这就是当时所写的法制报告的来由。出狱以后,邱兴隆曾经对我说,为了解死囚心理,他千方百计结交关押在同号的死囚,与之交谈。由于邱兴隆的特殊身份,死囚也愿意把本身的犯罪情况告诉他。为了获得更多的死囚心理素材,当同监号的死囚情况了解得差不多后,他甚至故意违反监视,以便调换监号,再接触其他更多的死囚心理。在这里,邱兴隆又表现出一种煞费苦心的聪明——以他的聪明将不利的环境变成了一种得天独厚的研究条件,使他掌握了大量第一手的死刑材料,为他后来从事死刑研究奠定了基础。
当然,进行学术写作,是十分困难的。因为邱兴隆已经完全脱离学界,又没有任何资料。不过,邱兴隆的记忆力是超人的,开始尝试着把硕士论文“刑罚功能论”回忆复记下来了6万多字。此后,又依逻辑推理,写出了《刑罚理性导论》。在我看来,《刑罚理性导论》是在囚禁条件下创作的一本特殊的学术著作,有其自身的价值,但同时也包含着由于这种环境的局限而产生的种种缺陷。它是在没有学术上的沟通与交流的情况下的一种孤独的“自说自话”。尽管对此我们不能苛求,但如果从严格的学术规范来衡量,不能认为是一本成功之作。因此,我更愿意将邱兴隆的这部书定位为一部刑罚思想著作,而不认为它是一部严格意义上的刑罚理论著作。当然,这未必能代表邱兴隆本人以及读者的定位。
当邱兴隆经历了炼狱般的整个刑事诉讼而恢复自由的时候,他曾一度产生隐居山野的出世之心。但这个时候,人才受到了重视,学术环境发生了变化,社会以一种宽容姿态接纳了邱兴隆,这才有了邱兴隆重返母校西南政法大学任教并在不到1年的时间内破格晋升正高职称,也才有了他回到中国人民大学完成迟到了11年的博士论文答辩。这一切,在过去是不可想象的。应当说,我们这个社会还是在进步。当然,邱兴隆也没有辜负这个社会。一回归学界,邱兴隆便以一种喷薄欲发的态势投入到了刑法学术研究当中。当邱兴隆完成其博士论文《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的时候,我认为邱兴隆在学术上获得了新生。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邱兴隆的冤屈没有白受:正是囚禁生活成就了邱兴隆。如果没有这段囚禁生活中断了邱兴隆的经商经历,也许我们看到的是一个成功(或者失败)的书商,而不是一个作为学者的邱兴隆,当然也就不可能读到他现在这部完全应该定位为刑罚理论著作的力作。当然,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为现实生活中的司法黑暗辩护,更不会为其歌功颂德。因为,这种司法黑暗吞噬了多少天才的梦想!毕竟,像邱兴隆这样能够大难不死、劫后余生的只是个案。这也正是作为刑法学家的我,始终为我国刑事法治呼唤呐喊的内在动力!
由邱兴隆的东山再起,我想起一句名言:“没有蹲过监狱的人,不是一个完整的人”,确有其理乎?——司马迁遭遇刑辱写出了《史记》,德&萨德数度入狱却成为了著名的启蒙犯罪学家……所有这些人似乎都在以其成就证明着这句名言。然而,我想,这句话也只能适用于这些个别的天才人物。监狱可以使一些人的人格更为完整,但也可以使更多的人的人格变异乃至堕落。退一步说,即算监狱是一个只会使人成为完整的人的处所,我想,也不会更不容人人都为了追求完整的人生,而都去坐牢,否则,监狱早已人满为患了。
因此,虽然邱兴隆在出狱后曾多次对我提及,对于他来说,蒙冤入狱的这几年是一笔难得的财富,我也深以为然,但是,我并不希望有人刻意为获得这样的财富而入狱。我始终认为,邱兴隆现象是个别的、也是不可克隆的,因而不可避免地带有传奇性。在这个意义上说,邱兴隆决不是一个平庸的人。但我宁愿大家都在一个平庸的时代做一个平庸的人,也不愿看到邱兴隆现象在我们任何一个人身上的重演。
《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是证明邱兴隆的学术实力的一部著作。我想,每一个人都会对此作做客观的评价。关于本书的成功,已经有高铭暄教授的序予以客观而全面的概括,我再说任何都是多余的。因此,当我答应邱兴隆为本书作序又反复拜读高师的序之后,如果仅就书而论书,我还真有一种无从下笔之感。但是,一旦拿起笔来,我和邱兴隆前后15年交往的经历如潮般地涌向笔端,以及我对这个邱兴隆的理解。这已经不像一篇序,如果非要一个题目的话,可以称为“我所认识的邱兴隆:其人其事与其书”。
古人历来注重知人论事,只有知其人,才能论其事,才能读懂其书。在这个意义上,本序也可以作为本书的一个背景性资料,甚或是一朵花絮,但愿能够增添读者的读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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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谷至 刑事法前沿推介 刑事法前沿推介 刑罚的起源,一般有二元说和发展说两种理论。二元说认为刑罚的起源具有二元性,分为族内制裁和族外制裁两个系统,族内制裁是指一个共同体的人被驱逐出去,而族外制裁是对于共同体的敌人施行的制裁。发展说则认为刑罚起源于报复,从古代...
当中国人欢庆国庆之时,大洋彼岸,O·J·辛普
室内编辑 刑事法前沿推介 刑事法前沿推介 证据法实验室微信公众号由依托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斥资近千万建设的“法学综合实验室”,由杨继文、赖红宇博士主理,持续推送有关证据法学、侦查法学、诉讼法学等前沿学术议题,并将集中展示“法学综合实验室”的前沿设备、课程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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