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院二车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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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法院院长:“你能推翻IIII党的领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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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法院院长:“你能推翻IIII党的领导吗?”
7月3日,人民网惊爆湖北省枣阳市(县级市)人民法院院长田玉斌质问一位被非法拘禁的群众杨燕林道:“你能推翻IIII党的领导吗?”,一时间,全国上下一片哗然,纷纷质疑田玉斌如此之问究为何意。
想当年,我们党团结并带领全国人民推翻了长期压在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使人民翻身得解放,并当家作主。至如今,我们党团结并带领全国人民昂首阔步走在民族伟大复兴的康庄大道上,使人民的生活一天比一天富裕起来。我们的党,是人民的政党,无比先进,无比正确,一切为了人民,一切服务人民,一切造福人民,人民爱之又爱,人民离不开党。党和人民血肉相连,为什么要问群众能否推翻党的领导呢?
从客观上讲,田玉斌如此之问有激民反党之嫌,至少有离间党群关系之嫌,严重违反了《中国AAA共A产A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说田玉斌如此之问有激民反党之嫌,至少有离间党群关系之嫌,不仅可以从他的其他言论如“中国就这么个现状”、
:“我可以拍摄你,你不能拍我”得到印证,而且可以从他非法拘禁杨燕林的行为上得到印证。杨燕林无非是出于监督目的拍摄了法院的执行活动,何罪之有?为什么要拘留人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律师周泽针说得好,法院拘留拍摄录像公民,没有任何法律根据,中国目前没有一部法律规定拍摄录像违法。拍摄对法院的执行构不成妨碍,“妨碍公务”无从谈起。作为法院院长,动不动就滥施淫威,以“妨碍公务”之名拘留拍摄录像公民,从客观上讲,就是有激民反AA党之嫌,至少有离间党群关系之嫌。
什么“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简直就是胡说八道、胡作非为,亏他还是一个法院院长,把其他基层法院院长都说成是这个政治觉悟和法治观念吗?按照他的说法,其他基层法院院长都该整顿了吗?是的,有的基层法院院长也确实太唯我独尊了,从个人的政治目的出发,把我们党的“依法治国”歪曲为“依法院治国”和“依法院院长治国”,但不都是这样的。多数基层法院院长的政治立场是坚定的,清正廉明,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田玉斌其人有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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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460米井下看望矿工 与工人用餐(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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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这个党,还是以前那个吗???
答案很明确也很简单:
不是、不是、不是、不是、绝对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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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还有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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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伙是找死!
你看不到吗?我们的总理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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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不评论
谁13楼谁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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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做法院院时间长了,想提前下台才怎么说的,看看吧,这家伙肯定下台,因为太泄漏了国家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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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parseInt(document.getElementById('custompage_down').value)页楼“老赖”挑战枣阳市法院
&&& 100000万元,本息无归,如石沉大海。“老赖”无惧法院判决,法律尊严受到挑衅。
借款人张某波毕业于华科大,独子;其父原为枣阳市某局副局长,其母系退休职工,家境殷实;至今仍在武汉经商。张某于日,向朋友王某借取现金人民币100000元。张某书面出具借据,承渃于日前连本带息还清。愈期后,王某多次催讨无果。只能求助法律,在法定追偿时效内,委托律师于2010年10月向枣阳市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诉被告张某波愈期拒不偿还借款,并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要求法院立案依法审理。张某波得知后,曾电话要求王某撤诉,以“你撤诉,一年内还清本息;若不撤,等法院来要!”相挟。王某不再信张某波的“表态”而未予置理。枣阳市法院立案审理查明后,以【2010】枣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某波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偿还本金和依法保护的利息。当王某依判多次向张某讨要时,其却口出狂言:“你不要找我,法院不是判了嘛!要钱你叫法院来要!”在法院下达判决书近一年后,王某遂依法向枣阳法院执行庭提交强制执行申清。然而,张某波仍不理采,至今未主动偿还分文。此案过程反映司法实务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令人不解:
一、法律的强制性是约束和规范社会各种关系的准绳。老赖挑战法院,法律尊严谁来维护?公民的权益受到伤害指望谁来保护;
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通过法院诉讼仍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如果查明对方有能力仍不履行判决义务,可以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控告他犯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既然有法可依,为什么法院对“老赖” 的挑战而难依或难为?
三、最高人民法院&日颁佈的关于限制“老赖”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其涉及的“九项行为”司法释义是限制“老赖”高消费,督促还债,但在司法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
四、民间小额借贷纠纷屡见不鲜,为什么借助法院效果不明显?为什么诸如民间“讨债公司”等非法现象仍有生存的空间?这些无疑是社会隐患,从法律层面应该值得各级人民法院高度反思。
法院应为民作主,岂容“老赖”仍逍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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