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源的通关进出口单证管理制度能买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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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旧二手设备清关收到货后直接可以卖吗/销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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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旧二手设备清关收到货后直接可以卖吗/销售吗
进口旧二手设备清关收到货后直接可以卖吗/销售吗上海以法莲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SHANGHAI EPHRAIM LOGISTICS CO.,LTD 进口报关项目部:田先生 手 机:182- (wechat) 手 机:151- FAX:021-0;QQ:? 公司总部地址:上海宝山区宝杨路8室 上海-宁波-苏州-福建-厦门-天津-青岛-广州-深圳-北京-武汉-东莞-成都-香港 上海以法莲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总部位于上海宝山区,是经商务部批准成立的一级全球货运企业。以法莲以上海港为依托,充分发挥进出口货物全球物流服务中心的功能,致力于集装箱进出口货物“一站式物流报关”服务,为广大进出口企业提供专业、便捷、放心的物流报关解决方案。 公司与上海港务局、上海各大集装箱场站及CMA,COSCO,NYK等各大船舶公司形成了良好合作关系,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大大缩短正常程序下货物上船所需的时间及清关时间,赢得了广大客户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以法莲优势项目:新旧机电设备、食品、3C产品、退运货、返修货、暂时进出口货物等。其余其他产品或者贸易方式,因为相对而言难度较小,我公司均可操作。 旧机电产品进口申办的一般程序: 1)确定旧机电产品的商品编码 2)确定旧机电产品的监管条件. 3)确定旧机电产品是否属于强制认证(3C认证) 4)确定该商品的有关备案商检机关. 二手机械进口处理|旧设备进口流程咨询|二手机电进口流程: 1 代理在国内办理旧设备进口商检备案与检验检疫申请? 2 办旧机电进口许可证 3 联系香港中检公司做检验 /, 检验合格出证 4 到国内商检局换正本备案与检验检疫合格证书 5 香港安排货运到目的地港口, 同时准备进口报关资料 6 做商检,及现场查验,通过 出通关单 7 海关进口审核, 审单 审价, 出税单,缴税 8 海关查验, 通过 放行 9 提货 派送 旧设备进口所需的时间: 旧机电设备进口所需时间: A 提前备案,省办约5--7个工作日;北京办约12个工作日 B 安排中检,香港约7--10个工作日,国外不确定 C 进口许可证,省办约7--10个工作日;北京办约15个工作日 D 安排驳船,1--3个个工作日 E 货物申报,在单证和审价没有问题的情况下,约5--7个工作日 F 指定港口清关后内陆陆运配送至厂家,1-3个工作日 以上操作时间共约30个工作日 旧设备进口代理的种类: 1、五金加工类:代理立式/卧式CNC加工机床、数控钻床、数控磨床、数控车床、冲床等二手设备旧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 2、电子设备类:代理自动贴片机 、全自动IC邦定机、固晶机 ,电路板清洗机等旧电子设备的进口备案。 3、塑料生产类:代理注塑机 、热熔机 、押出机 、花样机、 挤出机等塑料加工设备的香港中检。 4、纺织设备类:我司代理高速喷气纺织机、摩擦纺纱机、气流纺纱机、 绣花机等二手纺织设备进口报关有着丰富的案例支持! 5、生产线类: 制造显示屏的生产线、制造涂料的生产线、组装生产线、喷涂生产线等二手生产线进口代理报关。 6、仪器仪表类:代理测试台、光谱仪、IC测试机 、倒车雷达ECU测试台、无线遥控设备等二手仪器进口商检报关。 公司体制日渐成熟,网络部、人事部、财务部、销售部、外勤部五大部门统管于经理管理部,分公司明确各个部门配合密切,更好的为客户提供高性价比的服务。以法莲以降低客户经营成本为目标,以法莲立足现代物流,远瞻未来发展,为推动客户成功和现代物流发展努力奋斗,共创未来! 进口旧二手设备清关收到货后直接可以卖吗/销售吗进口旧二手设备清关收到货后直接可以卖吗/销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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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京ICP备号利用“边民互市”政策包税通关,货主一定构成走私罪吗?
边民互市贸易,简称为边贸。据国发〔1996〕2号文件,指边境地区之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在指定地点,对限定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贸易,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该项针对边民的免税政策,由于监管缺位,导致一门“包税通关”的生意应运而生,并且,已经有相当的规模。
以广西和越南边境为例,“包税通关”模式为:委托人(货主)将货物发至越南海防,然后由包税的代理人负责提货,并组织边民将货物免税进境。因正规进口需要缴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但通过包税代理人将货物组织边民以边民互市的方式入境,则可以不用缴税。以1吨花生为例,正常报关需要缴纳关税和增值税约1600元,但通过上述方式只需付给代理人700元,减少了一半以上的费用,同时,货主也降低了成本。所以,这种“包税通关”具有一定的市场吸引力。
然而,这项政策由于监管缺位,导致被一些当地的代理人用来牟取暴利,即,对外宣称“包税通关”为合法进口,招揽并不了解真相的客户,赚取巨额利益。但一旦海关缉查,货主往往受到牵连。就目前已经审理的案件来看,货主与代理人均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笔者认为,这种绝对化的认定为共同犯罪的处理方式,有导致误判和错案之嫌。下面将具体分析。
首先,从官方公布的数据以及边民互市政策的要求看,贸易的数量和边民的数量存在明显异常。据央广网2015年消息“近年来广西边民互市贸易呈现爆炸式增长,近三年贸易额年平均增长60%以上,2014年达328万吨、286.1亿元人民币,参与互市边民390.1万人次,今年1至5月互市贸易205万吨、163亿元,同比增长86%、85%。边民互市贸易的蓬勃发展。”
又据新华社南宁日南宁海关最新统计显示,今年1月,在外贸形势总体严峻的情况下,广西边民互市贸易实现快速增长,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73.5亿元,同比增长55.9%。在广西凭祥市浦寨边境贸易区,每天都能看到繁忙的贸易景象。白色的越南大货车装着火龙果、山竹等东南亚特色水果从越南驶入贸易市场,之后被搬上等候在此的货车运往中国各地。在凭祥市弄怀互市贸易点,边民合作社和互助组开始陆续成立。统计显示,目前凭祥市已成立4家合作社、互助组102个,每天参与互市贸易的边民有6000多人。
由此可见,边民贸易的确非常红火。但是,真的都是真正边民真实的、真正的贸易吗?真正的边民日夜不停“每人每日8000元生活用品”也难以达到如此异常的高增长率。
毫无疑问,这些高增长率的数字背后有水份;毫无疑问,有包税代理人甚至官方机构人员联合注水。
视频为证:央视新闻调查记录了由于监管缺位的走私,这种真正的明目张胆地走私尚且如此,可想而知“国家优惠政策”的边民互市贸易,又该充满何等诱惑。
其次,缺少监管的“边贸”给货主带来了国家优惠政策的误导,使货主一开始就对他人利用边民互市通关缺乏违法性认识。这种车水马龙的场景,往往给并不了解边民互市政策的人一种误导:原来这个地方进出口货物可以免税,加上包税代理人对委托人的蒙骗或保证,于是,“边贸”出现以下非正常的情况:不查都是边民互市贸易,生意红火;一旦严查,就是走私的窝案大案。货主与代理人被判决为“共同犯罪”。
笔者质疑的是:鉴于有关部门监管缺位,“包税通关”和虚假的边民互市在当地给了货主们合法化的认识,所以,对于缺乏违法性认识,并不了解边贸互市政策的货主,是否能认为就是具有主观上的“明知”、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呢?
笔者办理的案件以及官方公布的案件显示,这种包税代理通关行为有着形色各异的表现。有的是真正的利用边民互市政策走私,构成共同犯罪;有的货主的确缺乏违法性认识,甚至被代理人蒙骗,为了降低成本而委托代理人包税通关。但从法院审理的情况看,由于属于一种新的犯罪类型,往往都是将货主与代理人“连坐”,甚至将并不知情的货主认定为主犯。
以下,是笔者就“包税通关”走私模式进行的剖析。
第一种情况,有证据证明,委托人与代理人基于共同的走私故意,各自分工,利用边民互市政策,将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巧妙地隐蔽为边民互市方式通关进口。此种情况,构成共同犯罪无疑。
第二种情况,货主缺乏违法性认识,因为边境口岸生意红火,又听信代理人的虚假宣传和蒙骗,将货物交由代理人通关。委托人只负责和国外供货商定货,以及在国内收货。代理人完全负责组织边民蚂蚁搬家。这种情况下,一是货主缺乏对边民互市的真正了解,二是货主并没有真正实施报关、通关行为,其认为即使出事也只是代理人的问题。
正如视频中所呈现的那样,绝大多数人都会在那种情况下认为边贸更属于国家优惠政策,绝不会是走私:因为通关了、是海关放行的啊!
第三种情况,委托人找的其实并非是真正的代理人,代理人实际属于中间人角色。由中间人和委托人收取通关费用,但代理人将通关行为再转交给下线完成(这种模式更复杂,此处从略)。
笔者关注的是第二种情况。之所以关注此种情况,是因为有真实案例。然而,已经判决的案件却显示,只要认定代理人构成了犯罪,那么,货主当然也构成犯罪,并且,绝对多数定为主犯。实际上,这无视刑法对犯罪构成的要求,在无证据证明货主和代理人有共同走私故意的情况下,适用司法推定来定案。所以就沦为这样一种逻辑模式:只要非边民的货主委托的代理人以边民互市方式进口货物,货主就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这种定案思维,不仅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而且,是显而易见的客观归罪。
如前文所述,边境贸易如此红火,究竟有多少边民日夜劳作才能达到如此高额的增长率?这自然会使非边民认为这种边贸政策是合法的,是国家的优惠政策。并且,在从事相关贸易的商人之间也会相互传播。即使是他们有模糊的认识,也从主观上认为还不至于是犯罪,充其量是一种避税。所以,边民互市政策的实际情况,有使货主认为是合法的客观事实。
当然,不懂法律当然不是免除责任的借口。但的确不知道边民互市政策,而仅仅是认为市场上很多人都这样做,自己也从众而行,是否就能认定为具有走私故意呢?笔者是持否定态度的。
实际上,有很多案件并没有证据证明货主与代理人之间共同走私的故意。于是,法院便适用推定来直接认定货主具有“明知”。笔者曾撰文予以批驳《慎对明知推定》(载于日检察日报)。
因为,这种通关方式有使人相信合法的表征。在互市贸易区内缴纳了管理费、教育附加税等税费,特别是值得一提的是,得到了海关放行单。这种红色的放行单证,绝对可以使人认为,是经过海关放行的,还能是走私?并且,海关的监管并没有尽到人证相符的标准,即,边民证与边民是否对应,是否是每人每日8000元以下的贸易?实际上,很多的边民仅靠出借身份证就可以享受“优惠”。因为有“优惠”这其中的产业链,其中的利益链,不言自明。
而且,每天巨额的货物“在海关人员的眼皮底下放行,也没有人制止”。这种表象,给了委托人认为合法的理由,其或缺乏违法性认识,但绝不是任何一个以此种方式委托他人代理通关的委托人都具有走私罪的故意。
甚至,还有代理人将货主的货物不是以边民互市的方式入关,而是绕关走私入境,而查到了代理人后,货主却仍被定为“以边民互市的方式走私”。
所以,海关一旦打击,货主似乎就当然归罪,缺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导致不抓都是改革开放搞活经济,一抓都是走私。一句话,我们不能因为监管缺位,而导致无辜的人受到刑事追究。
事实上,这种走私的方式异常复杂,据笔者掌握的情况看,往往是代理人在网上发贴,打着包税通关的名义招揽客户。而他们采取的方式是,将委托人带到边境“现场考察”,让客户看到货物得到海关的放行,取得委托人的信任。而实际上,代理人往往还有其他走私途径,即,将委托人的货物也不以边民互市的方式通关,而是绕关走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只要委托他人代理就构成走私罪的逻辑定案,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是独自实施的绕关走私,委托人并不知情,对代理人也无授意和支配。若因为边民互市案发,一律将委托人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岂不是人为地造成错案了吗?
目前已经审结的和正在审理的此类案件,正在形成这种判决定势,非常可怕。事实上,委托人的主观意图并不是去走私,只是认为边民互市政策是国家优惠的政策。若他们真知道这样是走私,也绝不会实施这种犯罪,从查获的案值来看,都特别巨大。对于散户来说,会导致委托人瞬间倾家荡产,这种风险,还难成为走私牟利的理由。
笔者简要发表以上观点,希望办理此类案件的法官能够予以参考,以免将并不具有走私故意的货主定为走私共犯,不仅酿成冤案,而且,还放纵了真正的走私犯罪。笔者建议,可以对货主漏缴的税费进行行政处罚,但不应对不具有走私故意的货主定罪。要知道,一起冤案摧毁的不只是一个家庭。
一句话,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别抓了不该抓的,放了不该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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