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建的普通民房建筑设计图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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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序号:粤ICP备号-1 &&联系电话:&&传真:关于印发《清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建[号)
关于印发《清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清建[号&&& 日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房管局(所),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清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五届七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远市财政局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
清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清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及其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正常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走廊通道、门厅、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单幢物业或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设施设备,一般包括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燃气)管道、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 清远市规划区范围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各县(县级市)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当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
?& ??第二章 交 & 存
?&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
(一)无电梯的普通商品住宅的业主按建筑面积20元/m2缴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有电梯的住宅、别墅和非住宅的业主按建筑面积25元/m2缴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价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适时合理调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
?& 第八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当地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管银行”)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与它们签订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协议。
?& 第十条 主管部门在代管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核算单位,按幢建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可以幢为核算单位建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或房屋入住手续前,自行到代管银行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户。
&&& 第十二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里的业主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的专户里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三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出具由上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四条 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已经代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第十六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续交后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其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应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
??第三章 使 & 用
?& 第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就物业服务费所包含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进行约定,不得扩大超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 第十九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有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和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由相关业主组成一个业主临时机构提出使用建议和方案。组成业主临时机构的事项必须在物业管理区内向全体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监督。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相关业主分摊的费用、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置办法、专项维修工程的具体实施要求和措施、维修工程的施工方案等。
? (二)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临时机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署确认同意才能生效,并在物业管理区内向全体业主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 (三)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临时机构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并与施工企业签订专项维修工程的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专项维修工程项目、价格、完成时间、工程安全责任、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的方式和程序,以及支付工程款项的划款方式和要求等。
?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临时机构持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五)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后,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向代管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知书。代管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工程施工单位。
? (六)主管部门如发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有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和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建议和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相关业主分摊的费用、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置办法、专项维修工程的具体实施要求和措施、维修工程的施工方案等。
?& (二)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署确认同意才能生效,并在小区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 (三)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维修方案,并与施工企业签订专项维修工程的施工合同。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维修方案,并与施工企业签订专项维修工程的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专项维修工程项目、价格、完成时间、工程安全责任、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的方式和程序,以及支付工程款项的划款方式和要求等。
?&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持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材料送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到代管银行申请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银行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工程施工单位。
?& (五)主管部门如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二条 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临时业主机构应向主管部门提供工程结算书、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发票、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五项或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经相关专业部门确认需即时抢修的,由主管部门会同物业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相关专业部门立即组织抢修,其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按照规定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并将专项维修费用的列支情况向业主公告。
?& 第二十五条 由主管部门组织代修、抢修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 (二)由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组织代修,制定代修施工方案、施工合同书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
? (三)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编制维修项目的工程预算,并经工程造价部门审定。
? (四)由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会同业主委员会向主管部门提出列支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
? (五)申请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 1、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组织代修的会议决定和代修施工方案。
?& 2、相关专业部门对维修项目的鉴定报告。
?&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应当载明具体维修工程项目、金额、相关业主分摊等情况)。
?& 4、施工合同书(包括专项维修工程项目、价格、完成时间、工程安全责任、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的方式,以及支付工程款项的划款方式和要求等)。
?& 5、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经工程造价部门审定的维修项目的工程预、结算书等。
(六)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后,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向代管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知书。代管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工程施工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 (二)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 (三)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 监 & 管
?&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代管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九条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全额返还业主。业主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件、房地产权证注销证明,到主管部门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个人账户注销手续,并提取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
?&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应每年至少一次与代管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
?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 (三)业主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 主管部门及业主、业主委员会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代管银行进行复核。
?& 第三十一条 代管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报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况。
?& 主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要求代管银行进行复核。
?& 代管银行负责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 第三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 第三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需执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 财政部门负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使用的,由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已经代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不在规定时间内转存入专户的,按照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处理。
??第六章 附 & 则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13 清远市物业管理协会&&& icp备案号:&粤ICP备号(四)强化监管,建设工程管理逐步规范1.规范建设市场行业管理一是加强建设市场资质监管和执法检查。2014年,全市共有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企业69家,专业承包企业69家,劳务分包企业32家,外来建筑业企业分支机构年度诚信登记200家。2014年,核发建筑行业企业资质(含变更)80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含变更)事项104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159宗,总建筑面积627.65万平方米。完成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112项(其中房屋建筑工程83项,市政工程29项)。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变更(含节能变更)115宗,面积806.11万平方米。开展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查处34宗违法违规行为,罚款金额共计63.96万元。二是推广散装水泥和墙体管理。按市政府要求,放开混凝土搅拌站市场,推进散装水泥管理信息化建设,目前全市在信息平台登记并取得生产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有31家(市区13家)、水泥企业5家,预制构件企业有2家已在省散装水泥信息监管平台完成备案登记,1家正在申报审核中。2014年,全市供应散装水泥1641.29万吨,同比增长15.01%;预拌混凝土生产404.84万立方米,同比增长6.68%。在清远市区开展预拌砂浆推广工作。加强在建工地巡查,开展墙体材料专项检查验收,严格控制墙体材料质量,全年共检查工地87宗,对未按要求进行墙体验收的工地进行通报。审批返退墙体材料专项基金94宗,2437.71万元。三是做好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及城建档案等工作。按市政府要求,建立市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库,做好预选库中30家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工作,为市代建局、市水投公司等单位选取招标代理机构37家(次),做好招标文件核备工作,全年核备57宗。完成建筑工程“特种人员”、“三类人员”等各类人员继续教育培训4552人次,受理建设执业资格考试报考共1152人次,办理建设执业资格注册641人次。推进建设工程档案并联预验收,做好工程档案技术交底、检查指导工作,调试、完善城建档案信息管理系统,推进馆藏档案数字化工作。2.加强建设工程现场监管一是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为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建筑垃圾运输和散装物料管理问题,我局起草并由市政府分别于日和日印发实施了《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专业化密闭运输实施办法》、《关于加强散装物料运输管理的通告》。对建筑工地的洗车槽、出入口、围墙、建筑垃圾和出入车辆、工地扬尘、施工噪声提出了整治标准,明确处罚措施。同时,要求对散装物料运输实施全过程控制,对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实行动态管理,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密闭要求的车辆从事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查。2014年,落实文明施工整治的工地120个,签订密闭运输合同的工地104个。通过日常督查检查和专项巡查相结合,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城市空气环境及路面质量持续改善。二是加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力度。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完成84宗工程项目开工前资料审核,组织召开安全技术交底会,对48个项目进行风险辨识并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加强建筑起重设备的现场监管,探索起重设备数字化管理模式,与广东腾晖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对起重设备数字化监控系统在敏捷东城水岸和天颐一品项目进行试点运行,已完成试运行报告。制定《清远市建筑行业2014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深入开展“平安工地”创建活动,培育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已有9个工地申报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另有2个工地将申报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开展全市建筑工地“八打八治”打非治违、建筑起重设备等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安全施工管理系列台账,继续落实十大隐患报送制度、事故预警制度。三是做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市质量检测站完成各种建筑材料试验11.88万组,同比增长14.3%,基础和结构实体检测工作量同比减少17%。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收样大厅、检测场所整改,安装使用了检测任务登记和进度跟踪系统,对各检测项目进场时间、检测进度、检测报告、收费等进行实时监控,调整各检测室的工作任务和人员安排,有效整改群众反映检测报告拖延问题。另外,购买了四台视频监控设备,加强对桩基钻芯检测的现场监管。3.推进“绿色建设”发展一是促进“绿色建筑”发展。2013年,市府办印发实施了《清远市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4年,我局积极按《办法》实施范围落实新建建筑按绿色建筑的标准设计建设,督促已完成施工许可的项目申报省绿色建筑设计标识。2014年,我市绿色建筑实施规模发展迅速,完成绿色建筑设计14宗,建筑面积179.77万㎡。清远华南装饰城A2#区、清远金海湾住宅小区南区1#-3#、清远美林湖水镇G区、清远时代倾城18#-21#、24#-27#楼、敏捷东城水岸9、10、13、14、17-20#楼及地下室共5个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取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建筑面积共83.27万㎡。“十二五”期间我市累计完成绿色建筑建设面积95万㎡,完成率为118.8%,在全省排名第四,提前一年完成省下达给我市的绿色建筑建设任务。二是启动低碳生态示范城区建设。3月7日,我局组织代建、规划、水务等部门,召开启动低碳生态示范城区建设会议。与省建科院对接,省建科院于8月17日起草《清远市燕湖新城创建国家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区工作建议》。制定《燕湖新城起步区绿色低碳生态示范城区申报工作实施方案》和《申报工作任务分解表》(暂定稿),已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待报市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上报《关于申请申报国家低碳生态示范城区费用的请示》,向市政府申请落实项目经费。由于申报工作涉及部门多、时间紧、任务重,我局正向市政府申请成立清远市燕湖新城起步区绿色低碳生态示范城区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申报工作的领导。三是推动建筑节能发展。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建筑节能设计备案工作,2014年共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备案60项,面积410.15万㎡;建筑节能竣工备案93项,面积326.29万㎡。2014年4月,组织开展我市39个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公示工作。规范建筑节能的设计变更程序,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全市累计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2宗,建筑面积27.14万㎡。(五)承接职能,推进城市管理工作1.推进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全市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稳步推进。2014年,所有分配到建设任务的县、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都已动工建设。目前,连山县、英德市已完工且投入运营;佛冈完成80%;阳山完成65%;连州完成58%。10月,省住建厅杜挺副厅长到连州、连南调研,同意两地共建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两地目前正协商推进相关工作。此外,积极推进清远市再生资源处理中心项目建设和市区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工作。2014年,全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78.94%,比上年增加11.44%。未完工的县(市)正加快建设进度,争取2015年年中完成“一县一场”的任务。2.建设社区体育公园根据市政府的任务要求,2014年我市要建设59个社区体育公园。目前,社区体育公园已基本建成的有24个(清城区11个、清新区5个、英德市3个、连州市2个、佛冈县1个、连南县1个、阳山县1个);正在建设的有26个(代建局4个、清城区15个、清新区4个、开发商3个);完成招投标3个(清城区3个);正在招投标2个(清城区2个),由于用地问题尚未解决,未动工4个(代建局1个、清城区3个)。3.建设公共停车场根据2014年清远市十件民生实事的工作任务安排,经规划局的调整,我市公共停车场共需建21个。目前,已建成的有9个(市区5个,英德市3个,连州市1个)。动工建设的12个(清城区5个,清新区2个,代建局3个,开发商2个)。我局要求未完成的县(区)找出存在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协调施工现场周边关系,加快工程施工建设。4.推进城市绿化提升和公共照明LED改造工作经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实地考查和综合评审,1月1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文命名我市为国家园林城市。推进广清高速公路改扩建(清远段)景观绿化工程,工程可施工地段已完成95%的施工工作。积极做好公路绿化升级改造等已完工项目的验收、移交、结算工作。加大对“市树”白兰树和“市花”禾雀花的宣传推介和种植培育。建立清远市城市园林绿化专家库,并对专家库中的17名专家实施动态管理。完成一江两岸建筑物、江心岛、凤城大桥等三座大桥、飞来湖及广清高速清远西路灯安装等市区亮化提升工程。完成市区和各县(市、区)公共照明领域路灯改造和市区验收工作。5.开展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清远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城管”)是清远市区城市综合管理六大提升工程之一,日完成“数字城管”平台安装,并在市区开通运行,日通过验收。市城管指挥中心设在连江路原市城管局办公楼的四楼,清城、清新两个区分别建立分中心,市直26个城市管理责任单位建立了“数字城管”工作站。2014年,通过数字城管平台受理案件10779宗,其中9672宗已办结,1107宗尚在处理中,案件办结率89.73%。目前,市区的城市管理问题可以通过平台,从发现、立案、任务派遣、问题处理、处理反馈,到最后的结案和评价,实现全程闭环式管理。数字城管系统平台已经和公安、住建、交通的视频监控平台成功对接,实现视频资源和有关车辆GPS轨迹资源的共享。我局正督促各县(市、区)抓紧“数字城管”建设工作,进一步推广运用。同时做好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搬迁到建设大厦的工作。6.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一是督导清城区开展垃圾分类试点工作。4月28日,清城区在风宇新邨开展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试点工作和垃圾分类咨询活动。目前,该小区垃圾分类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小区每天的垃圾量减少15-20%,居民卫生意识普遍得到提高。二是督查市区市容市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两区城管局处理。同时,加强巡查,督促承包公司做好内街小巷的日常保洁工作。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已将推进重要节点绿化景观改造,规范门店招牌管理工作方案报清城区政府待批。(六)转变作风,提升住建行业服务水平一是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根据市委及我局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开展各项工作,整改方案、计划、清单已公示,活动总结已上报市实践办。10月16日召开了总结大会。对群众反馈的涉及“四风”方面的问题93个,已推动整改落实77个,其余16个长期坚持改进。二是设立信访接待室和党代表工作室。结合教育实践活动,设立了市住建局信访接待室和党代表工作室,建立了《清远市住建局领导干部接访制度》等制度,落实接访值班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2014年,全局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449宗,已协调处理各类矛盾纠纷438宗,办结率97.55%。三是加强行业党建和宣传工作。日,正式揭牌成立中共清远市住建行业委员会,规范和加强我市住建行业党建管理工作。日,召开清远市住建行业深化改革新闻发布会,对住建行业深化改革进展情况做主题发布,并对新闻媒体和群众关注的时尚都市楼盘资金断裂、房屋质量安全等社会热点问题,进行答复。四是继续开展公述民评和“正风”行动。2014年我局共有6个科室、3个事业单位、75位行政执法人员列为重点评议对象,在49个A类单位评议中,我局排第19名。为加大市重点工作任务的督办力度,提高全体干部职工履职水平,我局结合正风行动,对工作推进、服务群众、执行各项工作纪律过程存在的“庸懒散奢软”问题开展明查暗访问共10次,查处问题2个,处理工作失职1人,诫勉谈话8人。五是加强制度建设,促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出台了市住建局党组建章立制工作计划,对市住建局原来制定的制度进行梳理和甄别,废止文件2件,修订完善和重新制订班子成员深入基层联系群众、推动改革创新、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与考核、加强行业作风、加强艰苦奋斗和勤俭节约等5个方面、19项制度。六是认真做好依法行政工作。日,我局依法行政工作获得市依法行政考评组好评,在我市执法任务较重的26个考评单位中,我局综合排名第7位,总分81.31分。七是我局的综治维稳、扶贫双到、人事、工会、妇女、计生、档案、保密、老干、财务、后勤、关心下一代等工作在2014年也取得了不少新成绩。二、2015年工作思路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谋划“十三五”长远发展的重要一年。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和省市城镇化工作会议、全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六届八次全会、市“两会”工作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和作风建设新常态,稳步推进住建行业深化改革和法制化建设,促进我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一)评估改革成效,继续深化住建行业改革工作一是继续推进三个技术性审查和桩基检测市场化工作。推进大中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施工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技术性审查、建设工程桩基检测市场化工作,评估实施效果,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措施。二是推进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化工作。三是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布置,继续推进住建局牵头的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审批、审查事项的并联审批组织实施工作以及“重点工业项目直接落地”等工作,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四是继续深入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委托、下放、转移事项的改革情况开展调研,加强对委托、下放、转移事项的监督和业务指导,防止出现不作为及乱作为现象。制定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续监管清单,列出具体监管事项,落实科室人员个人责任清单。五是继续推进住建行业市场监管与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机构组建后职能的调整,以及诚信体系建设相关规范性文件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住建行业各类企业信用考核评价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六是扎实推进机构改革。按照市编办的工作布置开展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确保队伍稳定、业务稳定。(二)落实民生实事,着力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一是全面落实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认真完成省下达的2015年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完成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6432套;基本建成3033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947户。深入做好住保受惠人员情况调查摸底,合理确定租赁补贴入围标准,及早筹集长期租赁的房源。推进华侨农场危房改造、渔民上岸工程和棚户区改造。以信息化手段抓好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公开、动态巡查等工作。做好清远市“十三五”住房保障工作规划的编制准备工作。二是抓好农村危房改造。督导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建立工作机制,抓好计划、实施、验收和督查等环节,按时完成省里下达的改造任务。三是推进农村环境整治。指导建立农村长效保洁机制,推广阳山作为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的经验,选择条件成熟的镇(村)适时、分批试点推开。四是完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完成“一县一场”的建设任务,加快推进青山生活垃圾填埋场二期二区项目工程建设以及市区垃圾焚烧厂转换为两区垃圾综合处理基地的报批、选址、征地等手续,要求未完工的连南、连州、阳山三县10日一报工程建设进度,及时协调、指导、督查。在部分住宅小区开展垃圾分类试点,提高我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建立健全环卫考评工作制度,对市区环卫工作开展有效考评;加强督查通报,开展全市环卫专项规划,申报环卫专项经费及补助。五是强化综治维稳工作。要针对群众投诉集中房地产市场、物业管理、工程质量等问题,分析研判,标本兼治,化解矛盾。(三)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房地产业和建筑业转型升级一方面,要推动房地产业转型升级。一是将去库存作为2015年的重点工作,扩展房地产业多向发展思路,推进旅游、商务、养老等地产项目综合开发。以品牌企业为带动,引进万科、保利等大品牌企业,发展绿色建筑、绿色住区,推动物业管理智能化,带动提升清远楼盘整体的建设和服务品质,增强市场竞争力。发挥清远市房地产业协会作用,引导清远房地产业主动对接珠三角全域规划。二是强化房地产市场日常监管。研究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应对房地产市场存在问题的办法,落实房地产市场经济运行分析制度,加强对各县(市、区)的督查和指导。尽快将房地产业和物业服务行业企业纳入诚信系统,加强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和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核和使用。三是继续做好房产管理各项工作。抓紧历史遗留房产办证资料收件登记和处理工作,对2012年以前收件未处理的案件进行清理。加强对房产中介协会的指导,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制定直管公房中公租房租金管理、基本维修、准入退出机制。启用房屋预售、现售新版本合同,做好使用培训工作和系统软件修改工作。另一方面,要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一是省将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意见》,推动形成成套技术体系和标准体系,我们要按省住建厅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制订出台推动建筑业现代化发展的措施。同时要认真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施工图集、安全防护标准图集及有关规范标准。二是强化建设行业管理。完善建设行业企业诚信加分、扣分标准,开展施工图质量交叉审查工作,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研究制定装饰装修、小区市政、市政管线等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完善招标代理诚信登记、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招标文件范本、招标文件审查核备办事程序及指南。加强招投标专家管理,完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预选制度,更新评标专家库,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管。贯彻落实《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做好造价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光纤到户工作。三是积极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探索绿色建设模式,推广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推动燕湖新城绿色低碳生态示范城区建设。制订《清远市绿色建筑设计指南》、标准图集和审图重点。研究清远市混凝土使用机制砂的技术规程。加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在市区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在其他县(市)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四是以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为牵引,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各项任务,落实工程项目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打击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完成《清远市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止手册》修编,加大质量通病治理力度,规范管理,堵塞工程质量漏洞。五是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强化建设工程现场管理,继续开展建筑工地执法巡查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以防范深基坑、高支模、起重设备、临边防护等重点危险部位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建筑起重设备实体专项检查,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编制《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图集》。严抓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推进“平安工地”、“平安企业”创建,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六是提升建筑工地环境整治。继续做好市区在建工程的保洁及密闭运输、扬尘防控等工作,对在建工程的出入口、围墙、洗车槽、工地车辆的物料装卸运输及施工作业时间、建筑噪音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相关措施。七是推进清远市检测和执业培训中心选址、设计和建设工作。(四)落实新型城镇化工作部署,提升城乡建设管理水平一方面,通过扩容提质带动新型城镇化发展。一是加快县城和中心镇扩容提质建设。按全市新型城镇化会议部署安排,加强指导,落实季报制,建立以规划为引领,以项目库为支撑和落实,以城镇化发展指标做考核的督办机制。二是推进宜居城乡建设。继续抓好省宜居环境范例奖、宜居城镇、宜居社区、宜居村庄初审、申报工作,参与创建名镇名村和美丽乡村。三是落实绿道建设任务。制定2015年绿道建设任务,指导各县(市、区)探索绿道功能的综合开发利用,加强督办工作,抓好各地绿道项目的落实。另一方面,通过规范管理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一是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探索海绵城市建设,尽快完成2014年计划的社区体育公园和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落实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时专家反馈的整改意见,推动绿色图章制度。做好广清高速公路扩建清远段(横荷至天坪岭路段)的绿化整改工作,做好市区绿化提升工程的提前回购相关工作。继续协调推进交通黑点整治。规范门店招牌管理,打造2条(新市区和旧城区各1条)门店招牌示范街。出台市政设施、桥梁、照明及燃气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完善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天然气加气站,推进LED改造及验收,在青山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垃圾沼气回收压缩利用项目,推动节能减排。强化管理,确保青山生活垃圾填埋场、城市燃气、桥梁安全运作。二是充分发挥市城管委的作用,建立每月一次例会制度,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制订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加强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工作,建立城管考评体系,实现城市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抓好数字城管指挥中心装修工作,配备数字城管平台工作人员,在各县(市、区)建立城市管理指挥分中心,并在中心城镇开通数字城管。(五)增强互联网思维,以信息化促进住建行业发展一是整合住建部门各在用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源,推动系统整合云平台改造升级工作,努力实现互联互通,加大数据共享,提高管理效率。二是完善住建行业市场监管和诚信体系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与我市“两建”系统平台对接工作,及时更新录入建设企业的资质等级、从业人员、市场行为、行政处罚等信息,实现监管信息可查询、可追溯、可运用的目标,提升建设市场监管效能。三是继续推进产权产籍档案数字化建设,确保数字化建设的质量和进度。在市区全面推开存量房网签工作,做好房屋租赁管理系统等信息平台的安装调试、日常维护工作。加快推进商品房网签系统新旧合同并存项目建设。四是积极参与市政府“基于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的社会治安、智能交通和市政管理视频监控系统工程”建设,做好数字城管建设管理工作。五是使用检测委托受理任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逐步建立市、县(区)检测机构“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和实体检测运程数据传输,保证检测检测效率和数据公正性。(六)规范行政执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是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化工作。按照省住建厅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工作要求,做好市住建局权责清单的新增、核准和发布,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履行职责。实施行政处罚时,严格执行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防止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按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工作,规范执法程序和案卷记录,努力塑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高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形象。二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完善一岗双责考评、党支部考核等制度,推动已制定的班子成员深入基层联系群众等5方面19项制度落实到位,推动作风建设持续深入开展。继续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从严从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和廉政风险防控,从源头上杜绝腐败思想的滋生及腐败行为的发生。创新党组织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以党建带动团建发展。三是加强党建工作,组建中共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直属单位党委,直属党委书记和19个党支部的书记要发挥主体责任,业务、党建两手抓,按照党建“五级联述联评联考”的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工作,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做好今年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各项工作,离不开各个县(市、区)住建系统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协调配合。让我们以更扎实的作风和高效的执行力,适应新常态,推动我市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取得新进展、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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