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我绝望了身上没一分钱一分钱都没有该怎么办,是去抢劫,还是去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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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一抢劫盗窃团伙案二审开庭 14人出庭受审
日14:02  
  庭审现场
  4月2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镇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团伙抢劫、盗窃案进行二审,被告人胡高平等十四名被告人出庭受审。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认定,被告人胡高平、陈大坤等人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2月,分别结伙,在邓州市、镇平县等地入户抢劫作案五起,盗窃作案十三起,共得脏款、脏物折合人民币18万余元,并在抢劫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胡高平、陈大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新军、程志辉、曾庆柳等十二名被告人二十年至一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高平、陈大坤以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非自己所为,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王新军、王海等人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针对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对本案进行全案审查,庭审中,各上诉人分别陈述了自己的上诉理由,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一审判决分别进行自我辩护,控辩双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庭审共进行五个多小时,因案情重大,二审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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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表述,错误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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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厦出现首例入户零盗窃 一分钱没偷到也是盗窃罪
  台海网2月1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戴爱珍/文 刘奎宁/图)入户偷东西,一分钱没偷着,这也构成盗窃罪吗?答案是肯定的。近日,翔安区出现首例“入户零盗窃”案件。
  小偷马某在翔安区马巷镇入户盗窃一分钱没偷着,却还是被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官说,这是因为,根据去年新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入户盗窃,无论是否盗窃到财物,均构成盗窃罪。
  入户盗窃 没偷到一分钱
  “我一分钱也没偷到。”被捕后,马某还是感觉自己没犯罪。
  他今年24岁,来自云南一个偏僻的农村,去年年底从老家来翔安找工作。
  因为到翔安数月也没有找到工作,他开始着急。“当时我身上的钱都花光了,就想去偷点钱过生活。”马某说,案发当天,也就是去年11月21日下午3点多,他在马巷镇西坂村西亭自然村内的一间超市买了一把老虎钳,然后,到西亭自然村里找“有钱的地方”。
  刚好,他在一条巷子里的出租房外,看到有人从电子锁门出来,门还没关上。于是,他就趁机混进那栋房子。
  混进去后,到了四楼,他发现402房间的门外锁着一个不锈钢挂锁。当时整层楼没有人,他就拿出钳子,扭下挂锁的锁扣,进入402房间。
  “进屋后,我打开抽屉,一看没有钱。”随后,他翻遍了全屋,也没找到钱。他就将桌子抽屉里的三张银行卡偷出来。
  查看监控 房东揪出小偷
  拿到卡后,他赶紧跑到一楼,等着看有没有人出入。等到有人开电子锁出去,他就跟着走出那栋房子。
  然而,马某没想到,在现场没被抓到,逃出去半个多小时后,却在逛街玩的时候落入了房东手中。
  原来,案发当天,房东发现402租户房门被撬开了。他就查看家里的监控,发现是一名穿黄色衣服、黑色裤子的男子进到他家实施盗窃。
  于是,“热心”的房东就在西亭村查找可疑人员,在西亭村内,他还真找到了这名可疑男子。发现对方后,房东上前控制住这名盗窃嫌疑人,还从其身上发现了一把钳子。
  随后,房东打电话报警,协助将该男子扭送到马巷派出所。
  检方观点
  没拿到钱也算盗窃
  落网后,在接受警方询问时,马某对自己入室企图盗窃的行为供认不讳。但是,他一直说,自己“没拿到一分钱”。
  但是,翔安检察院认为,402室租户郑先生居住的虽是出租房,但平时其与妻子共同居住,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规定,足以认定马某入户盗窃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
  鉴于犯罪嫌疑人马某系外地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手段,恐不足以防止其社会危害性。因此,对马某予以批准逮捕。
  律师说法
  有利于遏制入户盗窃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认为,马某入户盗窃,虽未盗取到财物,但是依据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六十四条“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他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林律师说,盗窃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盗窃案的发生直接降低了人们的安全感。而入户盗窃,如果被害人家中有人,极可能转化为抢劫等恶性犯罪,社会危害性大。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犯罪行为规定为行为犯,即无论是否偷到财物,均构成盗窃罪,降低了认定盗窃犯罪的门槛,有利于遏制入户盗窃、扒窃等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专家说法
  “零盗窃”更具威慑力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入户盗窃由“结果犯”变为“行为犯”,也就是说,但凡入户盗窃案件,不论涉案财物金额多少,均以刑事案件处理,这对入户盗窃者将更具法律震慑力。
  根据 《刑法修正案(八)》,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三种情形,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三种行为即构成犯罪,盗窃数额不作为定性的依据,入罪没有“数额较大”的要求,仅作为量刑的情节。
  应当说,盗窃罪没有了数额及次数的限制,盗窃罪的准入门槛降低了,这有利于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也为打击盗窃犯罪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 “扒窃”一词放在了“携带凶器盗窃”的后面,但“携带凶器”能否修饰“扒窃”一词还是存有争议的。
  一个顿号,导致人们对法律的不同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无论扒窃者是否携带凶器、作案是否得逞、涉案金额无论大小,只要被抓获,证据确凿,检察机关都应依法予以批捕。有的认为“扒窃”一词被顿号分隔后,如果处于 “携带凶器”的定语范围内,那么扒窃又是盗窃行为的一种,因此如果要入罪,也应有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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