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民用爆破上市公司需要哪些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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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已经日国防科工委第4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主任:张云川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管理,规范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是指销售企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和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的活动。
第三条 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所列产品销售活动的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政策、规章、审查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实施销售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模经营、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服务一体化的经营模式。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
(四)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
(五)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六)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
(七)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文件;
(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见附件1);
(三)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意见;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文件;
(六)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七)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销售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申请销售许可的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安全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申请企业应当及时加以整改。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有关资料作为安全评价报告书的附件。
第十二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十五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5日内,将发证情况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第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有效期、许可销售的品种和储存能力。《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式样由国防科工委统一规定。
第十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应当在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在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新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等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换发新证。
销售品种、储存能力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30日内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新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定的销售品种、核定储存能力从事销售活动,不得超范围销售或者超能力储存民用爆炸物品。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产量。
第二十二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二十四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许可申请受理、审查、颁证等各项管理制度,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许可证变更情况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建立销售台帐制度及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及时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第二十六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已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年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发证机关提交《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表》(一式3份,见附件2)。
第二十七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年检表之日起20日内完成年检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年检表上盖章;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不得降低安全经营条件。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暂扣其销售许可证,责令其停业整顿。企业经过整改并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重新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其销售活动。
第二十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及其编号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已经作出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决定:
(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受理、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撤销其销售许可证,3年内不再受理其该项许可申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进行销售的;
(二)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五)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的;
(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七)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八)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
(九)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
第三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工委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一)销售非本企业生产产品的;
(二)销售产品的品种、数量超出生产许可范围的;
第三十五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工作人员在销售许可的受理、审查、颁证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受贿、渎职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许可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原《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科工法字[号)同时废止。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企业名称(鉴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企业注册地址& &&&& 电子邮件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 工商营业执照编号& &&&&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 注册资金(万元)& &&&& 申请经营民爆物品的品种& &&&& 经营服务模式& &&&& 现有职工情况(人)& 民爆从业人员& && 其中:管理人员& & 安全员& && 民爆库房保管员& & 押运员& && 专用运输驾驶员& & 企业
情况& 仓库所有权& 库房
数量& 总面积& 核定
库容量& 库区地址& 租赁 / 自有& 炸药库& &&&&&&&&&&&&& && && & && 雷管库& &&&& &&& && & && 索类库& &&&& &&& & && && 民爆专用
情 况& 运输车数量(辆)& && 危险品运输资质& 其中:专用运输车(辆)& && 自有& 挂靠& 无& 安全生产条件状况& 1 、是否具有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和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运输工具& 是& 否& 2 、仓库设计、建筑结构、安全距离以及安全设施等是否符合国家安全规范要求;& 是& 否& 3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是& 否& 4 、各类民爆经营的专业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书;& 是& 否& 5 、是否经过具有民爆安全评价资质单位进行的安全评价,并达到规定标准;& 是& 否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企业名称(盖章): 法人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注册地址& 工商营业
执照编号& 邮政编码& &&&&&&&&&&&&&&&&&&&&& 电子邮箱& 注册资金& 联系电话& 传真& 销售许可证编 号& 销售许可证
有效期& 安全评价机构及评价结论& 丢失被盗事 件& 发生违规行为及时间& 发生死亡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 序号& 许可销售品种& 许可储存能力& 本年度销售品种& 本年度销售数量& 1& 2& 3& 4& 5& 6& 7& 8& 9& 10
地(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盖章)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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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招标人提出的招标项目必须符合的条件不包括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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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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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项目的分级及爆破作业项目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爆破作业项目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 50089& 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A 990&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6722、GA 99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爆破作业项目分级
爆破作业项目的分级按GB6722执行。
5& 管理要求
5.1&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
5.1.1& 安全评估
5.1.1.1& 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GA 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5.1.1.2& 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b)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c)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
d)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
e)起爆网路是否可靠;
f)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
g)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
h)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
i)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
5.1.2& 申请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见附录A)及下列材料:
a)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b)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c)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d)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e)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5.1.3& 审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1.4& 安全监理
5.1.4.1& 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实施爆破作业时,应由符合GA 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监理。
5.1.4.2& 安全监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方案施工;
b)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范围内;
c)审验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d)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清退制度的落实情况;
e)监督爆破作业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落实情况,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委托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
5.2& 其他管理要求
5.2.1& 施工公告
5.2.1.1& 爆破作业单位应在施工前3天发布施工公告。
5.2.1.2& 施工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爆破作业项目名称;
b)委托单位;
c)设计施工单位;
d)安全评估单位;
e)安全监理单位;
f)爆破作业时限。
5.2.2& 爆破公告
5.2.2.1& 爆破作业单位应在爆破前1天发布爆破公告。
5.2.2.2& 爆破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爆破地点;
b)每次爆破时间;
c)安全警戒范围;
d)警戒标志;
e)起爆信号。
5.2.3& 备案
5.2.3.1&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接受委托实施爆破作业,应事先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并在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3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5.2.3.2& 对由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经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情况,向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见附录B)。
5.2.4&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储存、存放
5.2.4.1& 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由爆破作业单位依法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自主选择购买。
5.2.4.2& 因爆破作业项目需要,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新建、改建、扩建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用于储存民用爆炸物品,但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应经安全评价合格。
5.2.4.3&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其临时存放条件应符合GB6722的要求,并设专人管理、看护。
5.2.4.4& 当天爆破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天清退回库,不应在爆破作业现场过夜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5.2.5& 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
5.2.5.1& 爆破作业单位使用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实施爆破作业的,所选用的混装设备和建立的设施应符合GB6722、GB50089的要求。
5.2.5.2& 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建设完成后,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经安全验收评价合格的,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
5.2.5.3& 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仅限本单位合法的爆破作业活动使用。广元市民爆行业协会官方网站欢迎您的光临!
公安部关于印发《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的通知 - 广元市民爆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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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通字[201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认真汲取广西柳城&9.30&爆炸案件教训,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公安机关监管责任,切实堵塞管理漏洞,公安部制定了《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以下简称《十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执行工作。各地要从严从细抓好《十条规定》的贯彻执行工作,前面强化民爆爆炸物品管控措施,严防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失,要着力抓好宣传教育告知工作,迅速将《十条规定》传达落实到所以涉爆从业单位,从业人员。11月上旬,公安部将组织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暗访检查,对违反《十条规定》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二、强化涉爆单位人员管理。各地要逐一对照相关法规标准桂法和《十条规定》要求,对所有涉爆单位、人员迅速组织一次过筛子式排查,确保各项规定要求全部落实到位,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以矿区为重点,加大对大小煤窑、小矿山、小采石场等高风险爆破作业单位的清理整顿力度,坚决关停、取缔一批个体、家族式&小、散、乱&爆破作业单位,进一步提高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管理水平。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对比碰撞、分析研判手段、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动态管控、检查对比机制,发现有法律禁止从业情形的,一律注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发现有感情纠葛、重大利益纠纷、思想情绪不稳定、行为偏激等情形或者私藏炸药、网购定时器、电点火等敏感物品可疑行为的,要暂停其接触民用爆炸物品,立即进行核查,严防其利用民用爆炸物品制造事端。
  三、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各地要严格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职责,真正做到自身正、管理硬、执法严。要按照《十条规定》要求,强化民用爆炸物品审批事项事后监管,切实加大安全监管执法检查力度,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逾期不改正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坚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发动群众,从业人员积极举报、间距涉爆违法犯罪线索,最大限度查处打击涉爆违法犯罪行为。
  四、严格落实责任。各地要强化责任落实,逐级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明确责任到人,不折不扣抓好《十条规定》落实。要督促涉爆从业单位、每名涉爆从业人员包括曾经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及人员逐一签订具结保证书,保证不非法持有、私藏民用爆炸物品,并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存档备查。对贯彻执行《十条规定》不到位,导致辖区内发生影响较大的爆炸案件、事故的,要坚决实施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民警的责任。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传达至基层公安机关抓好落实。
&&&&&&&&&&&&&&&&&&&&&&&&&&&&&&&&&&&&&&&&&&&&&&&& 公安部
&&&&&&&&&&&&& 2015年10月22日
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公安机关监管责任,有效防范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及涉爆人员、涉爆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公安机关通过群众举报、安全检查或者案件、事故倒查,发现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一律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严格涉爆单位风险评估和监督检查。对涉爆单位建立风险评估和分级预警检查机制,定期考核评估涉爆单位的安全风险因素、安全资质条件和安全管理状况,确定安全预警等级,将安全风险高的涉爆单位列为监管重点,加大专项督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的频次和力度,提前预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安全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管理要求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
  三、严格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动态管控。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能、岗位风险教育培训。公安机关严格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定期组织安全警示教育和安全风险排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爆破作业人员动态管控,发现法律禁止从业情形的,注销许可证件;发现可疑行为的,暂停接触民用爆炸物品;发现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控管理。涉爆单位必须利用信息系统采集、台账登记手段,如实记录、核对、保存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流量和经手人身份信息。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度,即保管员每日清点一次库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责人每周核对一次流向登记记录和库存民用爆炸物品,主要负责人每月检查一次流向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公安机关发现流向登记制度不落实或者账物不符、账据不符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
  五、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措施。涉爆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人防、技防、物防、犬防措施,执行双人双锁、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每小时至少巡视一次制度,治安保卫负责人每周至少抽查一次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公安机关采取视频巡查、突击检查、记录核查等手段加强抽查检查,发现涉爆单位治安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
  六、严格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动态监管。民用爆炸物品承运单位必须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配置专职监控人员,对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管理。对不具备实时道路运输动态监控条件的,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承运单位道路运输动态监控落实情况,公安机关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发现不严格履行监控责任、动态监控措施不落实的,暂停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严格督促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运民用爆炸物品。
  七、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末端管控。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明确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岗位安全职责,形成有效监督制约,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民用爆炸物品发放、领取、使用、清退安全管理规定。发放、领取民用爆炸物品时,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必须同时在场、登记签字、监控录像,安全员监督爆破员按照爆破设计和当班用量领取民用爆炸物品,保管员清点、核对、记录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爆破作业时,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必须同时在场,项目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员现场监督爆破员按照操作规程装药、填塞、爆破,共同签字确认使用消耗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当班爆破作业结束后,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共同清点、核对、记录剩余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全部清退回库,交由保管员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八、严格关停涉爆单位遗留民用爆炸物品清查处置。停产关闭的矿点等涉爆单位,必须对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严格清点、登记造册,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清查处置,严禁私存私留、转移转卖。公安机关必须立即现场核对清点、全面清查,妥善安全处置。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涉爆人员必须具结保证无遗留爆炸物品,负责清查处置的民警和责任领导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九、严格监管民警执法培训。公安机关必须根据辖区内涉爆单位的数量、规模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安全监管任务实际需要配足配强监管民警,定期组织开展以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检查技能、信息管控手段和职业风险为主要内容的执法培训。省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监管民警全员集中轮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认定,确认上岗资格,考核不合格的必须离岗再培训。
  十、严格监管职责和责任追究。公安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条件、时限受理审批民用爆炸物品许可事项,加强审批许可后的跟踪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涉爆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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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发展观,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面向企业,为企业服务,为企业办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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