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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报 - 法院公告
第11版:公告
  (2014)杭余瓶商初字第629号  陈汉斌、潘菊芳:本院受理原告洪小平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杭余瓶商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4)杭余瓶商初字第630号  陈汉斌、潘菊芳:本院受理原告朱连相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杭余瓶商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4)杭余余民初字第870-2号  林守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守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杭余余商初字第87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4)杭余商初字第号  吴军疆、李珍华:本院审理的原告张广丰诉被告吴军疆、李珍华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杭余商初字第1732号、第17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4)杭余商初字第1893号  杭州聚盛箱包有限公司、浙江莉祥箱包有限公司、张建伟、张胜福: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杭州聚盛箱包有限公司、浙江莉祥箱包有限公司、张建伟、张胜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杭余商初字第18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301-1号  曹利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吴勇、曹利华、莫彪、吴水凤、海宁布朗斯纺织有限公司、海宁市森华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日9时在本院第三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淳商初字第177号  方燕华、方万达、陈凤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2015)杭淳商初字第401号  杨新建、张小泉:本院受理原告潘建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2015)杭淳商初字第246号  杭州硕源弱电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希伯仑物资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9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2014)杭淳商初字第1243号  洪仲平、胡荷莲、王少锋:本院受理原告徐锋诉被告洪仲平、胡荷莲、王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杭淳商初字第1243号民事裁判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2014)杭淳商初字第1244号  洪仲平、胡荷莲、王少锋:本院受理原告徐锋诉被告洪仲平、胡荷莲、王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杭淳商初字第1244号民事裁判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2014)杭淳商初字第1225号  方金武:本院受理原告赵晓文与你及方正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杭淳商初字第1225号民事裁判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2014)杭淳商初字第1342号  方斌:本院受理原告余南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杭淳商初字第1342号民事裁判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2015)杭淳商初字第328号  姜斌、余云霞:本院受理原告毛华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9时在本院第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淳安县人民法院(2015)杭淳商初字第396号  解小红、王玉琳:本院受理原告王建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9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淳安县人民法院(2014)杭建民催字第10号  本院于日受理了申请人常熟市新远织造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所持有银行承兑汇票1份(票据号码为7815;出票行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杭州建德支行; 出票人为建德市红叶家纺有限公司; 收款人为常熟市水中鱼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 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整; 出票日期为日;汇票到期日为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日作出(2014)杭建民催字第10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常熟市新远织造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建德市人民法院(2014)杭桐商初字第1525号  陈广峰:本院受理原告李卫军诉被告陈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杭桐商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607号  吕继承、杨靖: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579号  翁爱囡、罗洪法、陆森淼: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江海昌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申斌、人民陪审员胡根世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5)甬海商初字第206号  於珍恋:本院受理原告周玉意诉被告於珍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材料、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4)甬海西商初字第433号  乐忠伟、俞亚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甬海西商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4)甬海西商初字第432号  钱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甬海西商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李柄含、李勤荣、李一鑫: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诉被告李柄含、李勤荣、李一鑫、周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4)甬鄞商初字第1917号  李明祥、刘亚玲:本院受理原告戴红意与被告李明祥、刘亚玲、邱国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甬鄞商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朱晓芳、张霞红、张学文: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朱晓芳、张霞红、张学文: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你们及王景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4)甬仑商初字第1071号  任顺耀、范惠利、慈溪市佳兴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任顺耀、范惠利、慈溪市佳兴电器有限公司、葛阳华、罗淑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甬仑商初字第1071号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4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商初字第526号  绍兴鑫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绍兴市金林照明器材厂、绍兴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县唐华进出口有限公司、王金林、何姜云、孙建钢: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日下午3时45分在本院第18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商初字第527号  绍兴宇翼电光源有限公司、绍兴市金林照明器材厂、绍兴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县唐华进出口有限公司、王金林、何姜云、孙建钢: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日下午3时45分在本院第18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商初字第528号  绍兴市金林照明器材厂、绍兴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金林、何姜云: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日下午3时50分在本院第18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商初字第529号  绍兴县金林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绍兴市金林照明器材厂、绍兴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县唐华进出口有限公司、王金林、何姜云: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日下午3时50分在本院第18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商初字第530号  浙江汇源音像连锁有限公司、绍兴市星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单源源、平凤仙、单晓波、单建源、绍兴市雪龙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日下午3时55分在本院第18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商初字第532号  单晓波、浙江汇源音像连锁有限公司、绍兴市星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平凤仙、单源源、单建源、绍兴市雪龙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日下午3时55分在本院第18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商初字第535号  绍兴市金林照明器材厂、绍兴县唐华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县金林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王金林、何姜云: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日下午3时55分在本院第18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3601号  陈雪萍:原告陈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绍越商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雪萍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设返还借款10万元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嵊民初字第182号  陈萍萍:本院受理原告石立军与被告陈萍萍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讼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代理审判员盛银明,人民陪审员楼月娥,倪越明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6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嵊州市人民法院  施柳霞:本院受理原告夏美萍诉你与被告赵锡海、嵊州市沃德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举证责任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新昌县人民法院第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新昌县人民法院(2014)温鹿东商初字第848号  黄立微、孙士萍:本院受理原告赵锦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东商初字第867号  杜海欧、杜秀娟:本院受理原告林雪梅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132号  陈波、翁眺嫦:本院受理原告张君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西商初字第1262号  苏华章: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汇森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4)温鹿西商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90号  梁正华:本院受理原告郑孝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69号  董德、叶艳、董玲聪: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德、叶艳、董玲聪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4)温平商初字第1021号  邓碎奶:本院受理原告叶春武诉你与郑圣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温平商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阳县人民法院(2015)温平商初字第84号  温岭市横峰德利皮革商行、王德夫: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奔宇人造革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横峰德利皮革商行、王德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平商初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2015)温平商初字第86号  王德福: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奔宇人造革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平商初字第8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2014)温永商初字第343号  杨良和、杨燕东、周康武:本院对原告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良和、杨燕东、周康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温永商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同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嘉县人民法院(2014)嘉秀商初字第687号  夏彩明:本院受理原告陈松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嘉秀商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4)湖吴商初字第1036号  潘海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潘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湖吴商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4)湖吴环商初字第437号  沈永泉:本院受理原告沈悦与被告沈永泉、钱建强、潘新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湖吴环商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4)湖吴埭商初字第116号  沈海红:本院受理原告沈应林诉被告章作仁、沈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湖吴埭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埭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预缴上诉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5)湖浔双商初字第26号  王斌锋、姚吕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斌锋、姚吕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日9时0分,在本院双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4)金婺汤商初字第465号  施俊峰: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平诉被告施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汤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金婺白商初字第444号  郑志勇、胡慧芬:本院对原告张霞诉被告郑志勇、胡慧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婺白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金婺白商初字第446号  郑志勇、胡慧芬:本院对原告程小鹿诉被告郑志勇、胡慧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婺白商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金婺白商初字第445号  郑志勇、胡慧芬:本院对原告程路平诉被告郑志勇、胡慧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婺白商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商初字第123号  陈蕾:本院受理原告赵幼权与被告陈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86号  陈志军、倪卸玲:本院受理原告张兰青诉被告倪卸玲彩票、奖券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8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义执异初字第6号  蔡昌福、严爱彩、蔡方斌:本院受理原告杨传成与被告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蔡昌福、严爱彩、蔡方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依法确认义乌市宗泽路572号3幢5号第一层及地下室为原告所有并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廉政监督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1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936号  潘晓晗:本院受理原告吴贵才诉被告潘晓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4)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息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向本院廿三里法庭领取民间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间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326号  方芳、叶季青、叶方正、义乌市通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宝生聚酯科技有限公司、陈荷菊、龚国华、义乌市好易日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方芳、叶季青、叶方正、义乌市通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宝生聚酯科技有限公司、陈荷菊、龚国华、义乌市好易日用品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公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楼小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瑾、刘剑军组成合议庭,定于日9时40分在第3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327号  叶方正、叶季青、方芳、义乌市通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宝生聚酯科技有限公司、陈荷菊、龚国华、义乌市好易日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叶方正、叶季青、方芳、义乌市通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宝生聚酯科技有限公司、陈荷菊、龚国华、义乌市好易日用品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公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楼小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瑾、刘剑军组成合议庭,定于日9时50分在第3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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