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站法院失信惩戒制度论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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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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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管委会)交通运输局,湄洲岛建设交通局,市直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
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的纪要》(专题会议纪要〔号)、《莆田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的通知》(莆信用办〔2014〕1号)要求,结合《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闽交建〔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福建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运安〔2010〕93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福建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运安〔号)等文件精神,特提出以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一、守信激励措施
(一)交通建设市场方面。在全省交通建设市场年度信用考核中被定级为AA级、A级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设计咨询和试验检测单位,在招标资格审查阶段,当其他条件满足时,其履约信誉可免予审查,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方面。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许可审查研究时,对同一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有两个以上道路客运企业提出申请,在都符合许可条件的前提下,许可机关应当将经营权许可给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高的企业。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相同的,应逐年比较上一年度之前的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择优许可。
(三)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方面。在全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年度信誉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AAA级的,在符合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评优评先条件下优先予以推荐;鼓励货源单位在选定货物承运企业时优先选择质量信誉等级高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二、失信惩戒措施
(一)交通建设市场方面。在全省交通建设市场年度信用考核中被评为C级及以下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设计咨询和试验检测单位,其在招标资格审查时企业信用分为零分。
(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方面。道路客运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不合格(B级)或上两年连续为基本合格(A级)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间,不再予以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
(三)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方面。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进行整改,并限制其一年范围内的运力发展需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云政发〔2016〕9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开日期: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日&  (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到2016年底,按照国家步骤要求,与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联通对接;到2018年,重点行业建成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与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用数据的实时共享交换,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为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社会机制奠定坚实基础;到2020年,构建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协同监管为核心的信用监管新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1.切实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政府工作报告和发展规划中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推动各地各部门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提升政府决策透明度和公信力。(各级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2.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级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3.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4.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省工商局牵头;省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其他具有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5.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地税局、金融办,省国税局、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6.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和“信用云南”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各级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商务厅,云南国际博览事务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二)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7.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依法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8.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金融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  9.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并同步推送至“信用云南”公示,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省工商局,省法院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旅游发展委,昆明铁路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  10.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省民政厅、商务厅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11.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省法院,省民政厅、环境保护厅、工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  12.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省公安厅、工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13.实施行业协同和跨地区联动。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鼓励各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跨区域联合激励与惩戒。充分发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作用,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14.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云南”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有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云南”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工商局,省法院牵头;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5.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建立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发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枢纽作用。建立健全各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整合本地本行业信用信息,加快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与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数据对接,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将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级政府负责)  16.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政府部门参考使用。(省公安厅、民政厅、商务厅、工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17.落实好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根据国家有关领域合作备忘录确定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应总结经验,贯彻落实好措施清单。(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级政府负责)  18.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19.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20.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的各项制度,充分利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将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四)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  21.配合国家做好社会信用领域立法研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各地各部门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订建议或者修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22.建立健全标准规范。制定信用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标准。确定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规范,统一数据格式、数据接口等技术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使用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23.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省委宣传部、省精神文明办牵头;省民政厅、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团省委,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24.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和个人,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省委宣传部、省精神文明办牵头;省网信办、教育厅、财政厅、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旅游发展委、公务员局,团省委,云南保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  (二)加强统筹,形成长效机制。鼓励有关部门和州、市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将对本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省政府督查室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首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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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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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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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
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总结推广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主要做法,加快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使用,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严格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实现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化、部门信息共享全覆盖,基本建立政府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到2020年底,全面建成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的联合奖惩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三)树立和宣传诚信典型。结合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记录各类主体信用信息,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或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评价机制,筛选推介诚实守信的会员企业,将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市场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加强宣传报导;在2017年6月底前建立诚信“红名单”。推行企业主动承诺制度,2017年6月底前率先在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实行公开承诺,并逐步扩大范围,争取到2020年实现覆盖所有领域。(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服务。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实行“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省有关单位要在2017年6月底前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优化完善业务操作规程。(省编办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
  (五)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政策等各类优惠政策中,对诚信市场主体予以优先考虑。制定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办法,探索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城市入户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行政监管检查安排。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类服务和监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推行联合检查制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在2017年6月底前建立优化检查工作机制。(省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探索开发“信易贷”、“信易债”、“税源贷”、“税易贷”、“税贷通”等产品,着力缓解诚信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商务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和“信用广东”等信用网站公示诚信市场主体的优良信用信息,并在各类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对诚信市场主体实施差别化激励,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引导会员企业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诚信会员企业,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和规范健康发展。(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惩戒和约束失信行为机制
  (九)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缺陷产品召回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电信诈骗、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向他人提供作弊器材、伪造证明材料骗保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或不按要求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梳理重点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名单及其信用记录,从2017年1月起定期将有关信息交换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信用办会同省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把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其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研究完善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措施,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在2017年6月底前建立失信“黑名单”。(省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建立司法案件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联合惩戒工作协调机制,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争取在2017年3月底前实行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信用广东网”信息对接联通。将各级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省内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惩戒范围,推动失信行为信息共享、结果互认,促进司法惩戒和社会惩戒深度融合。(省信用办会同省法院、省有关部门负责)
  (十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结合政务数据资源开放试点,探索向信用服务机构开放严重失信主体的公共失信记录,逐步扩展数据开放范围,提供数据比对校核服务,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评级评价等业务;支持各类信用管理大数据平台建设,创新监管方式,推动大数据征信产业规范发展。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争取在2017年3月底前通过“信用广东”等各级信用网站,及时公开披露严重失信主体信息。(省信用办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旅游局、省金融办、民航广东安全监督管理局、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负责)
  (十三)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快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进一步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公开评价结果。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方式开展行业惩戒,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加大行政机关转移给行业协会商会实行自律管理等事项的监管力度,严禁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推动各行业协会商会在2017年6月底前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并全面建立信息公开公示制度。(省民政厅会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十四)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整合优化政府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建立统一便民高效的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实现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鼓励公众对无证照经营、隐蔽生产经营场所、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其他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格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渠道,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专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强化舆论监督,推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大对失信企业的监督力度,重点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企业失信案件。(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委宣传部、省质监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严重失信行为的监管,并将相关信息同步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中,形成重点人群全覆盖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省信用办会同省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构建联合奖惩协同机制
  (十六)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各重点领域联合奖惩发起部门负责确定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实施对象,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依托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在2017年3月底前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每月定期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信用办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
  (十七)实施省内跨区域跨部门联合奖惩。探索建立省内信用合作新机制,鼓励和支持地区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实行统一的信用激励惩戒标准和措施,促进区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一体化,推动建立全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珠三角地区要率先实现区域内信息互通共享、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建立健全区域内信用合作机制;粤东西北地区要积极探索开展信用区域合作,抓紧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省信用办会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八)探索开展泛珠三角和跨境联合奖惩。实施部省协同和跨省域联动,对各地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部省协同和跨省域联动激励与惩戒。依托泛珠三角合作机制,重点构建信用泛珠三角,推动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通,企业登记、产品质量监管等信用信息共享,信用评价结果互认互用,推动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实现跨省信用联合奖惩。依托粤港澳合作机制、“一带一路”战略,加强粤港澳信用信息联通共享,建立常态化信用合作机制,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信用合作,推动建立跨境电商、仓储物流、跨境结算等领域新监管模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港澳办、省商务厅负责)
  (十九)大力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要在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广东”网站公开,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广东”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省信用办会同省工商局、各级政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健全政府与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信用监测预警,广泛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广应用广东志愿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采集青年志愿者信用信息,逐步将采集范围扩展到全体青年和全体志愿者。依托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归集整合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在2016年底前全面建成覆盖全省的省、市两级联通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省信用办会同省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一)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机制。大力推行信用信息查询和信用报告使用,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事项中实行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制度。推行使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2017年6月底前制订出台管理办法,将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二)编制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省各有关部门要在国家出台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后三个月内组织完成奖惩措施梳理并形成措施清单汇总报省信用办,2016年内完成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和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企业、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主体、环境保护领域失信主体、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等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制订。对激励惩戒措施进行分类管理实施,将依法必须执行的措施列为强制性措施;将实施部门推荐,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的措施,列为推荐性措施,积极探索将实施效果好、操作性强的推荐性措施上升为强制性措施。(省信用办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三)推动率先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加快落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工程,推动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全国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创建城市率先开展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的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率先全面实行信用主体公开承诺制度,率先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服务和监管模式。(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惠州市人民政府会同省自贸办、省信用办负责)
  五、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二十四)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红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使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2017年6月底前制订红黑名单管理规定。(省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制度。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对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信用主体,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要及时更正不准确的失信行为信用记录或信用等级划分。联合奖惩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要在2017年底前制订本领域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明确惩戒期限、修复条件和程序等事项。(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及投诉办理制度。省有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异议处理和投诉办理的管理制度,并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及时受理异议申请或投诉。信息提供单位要及时核实并将情况告知实施部门,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7年9月底前出台省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投诉办理管理办法,明确异议处理和投诉办理的工作流程、部门职责分工等。(省信用办会同省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加强信用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
  (二十七)完善信用法规制度。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订建议或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2017年底前完成《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工作,系统规范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等活动。(省信用办、省法制办会同省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八)建立健全标准规范。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完善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信息标准,统一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规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使用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九)加强诚信文化宣传教育。以诚信创建工作为抓手,弘扬诚信文化,引领社会成员诚信自律,提高公民诚实守信意识,努力营造诚信和谐的人文氛围。加强法治宣传和诚信守法宣传,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旅游局、广东保监局、团省委、省工商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障措施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三十一)鼓励先行先试。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先行先试,通过联合签署合作备忘录或联合印发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重点领域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
  (三十二)加强督促评估。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要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核查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和联合奖惩措施落实情况。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并报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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