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最终会不会罗曼提克消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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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理: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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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础理论知识   法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一个主要领域。学习,从本身来理解是很难的,是理解不了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之理在法外。认识,必先认识社会;掌握了社会的存在机理,才能了解的结构及其运行的规律。   (一)法以社会为基础   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性质决定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的本质。不同的社会就有不同的。即使是同一性质或历史形态的社会,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上,的内容、特点和表现形式也往往不尽相同。中国当前正处于一个社会迅速变革的时期,这一伟大变革必然带来对于新制度的巨大需求。但是,也像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一样,并不仅仅消极地反映社会,而且对社会具有强大的反作用,它要么表现为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要么表现为对社会发展的阻碍作用。   社会是法的基础;如果相反,以法为社会的基础,那么,实质上就可能强迫社会接受那些已经被这一社会生活条件及物质生产本身宣判无效的,把看成了永恒不变的东西。新的不可能产生于旧的社会基础之上,旧的也不可能长期在新的社会基础上生存和延续。旧的是从旧的社会关系中产生的,它不可避免地要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也必然同旧的社会关系一起消亡。因此,旧的不可能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如果保存那些属于前一个社会时代的,由已经消失或正在消失的社会利益的代表人物所创立的,这种肯定会同新的社会共同利益发生矛盾,因此会导致滥用国家权力去强迫大多数人的利益服从少数人的利益。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应该以社会为基础。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法的社会基础的另外一层含义,就是制定、认可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同时还可以说,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   总之,法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而且还指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基本一致。   (二)法对社会的调整   法对社会的调整,首先是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对社会的调整手段主要有三种:即、道德和宗教。自16世纪以来,已成为对社会进行调整的首要工具。所有其他的社会调整手段必须从属于调整手段或者与之相配合,并在确定的范围内行使。   法对社会的调整,还表现为通过对社会机体的疾病进行疗治。具体而言,就是运用解决、政治、文化、科技、道德、宗教等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由此实现法的价值,发挥法的功能。   当然,毕竟不是上帝。不是万能的。在某些社会关系领域,的控制不是唯一的手段,或者说不是最佳的手段。如果硬要以进行控制,就可能导致社会成本过大,得不偿失,甚至造成的暴政。历史上不乏此类教训。如&秦法繁于秋荼,而密于凝脂&,结果招致天下仇怨。其次,我们还应当看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即使再完备,如果社会公众无动于衷,则仍旧游离于社会机体之外,难以发挥作用。当然,一个社会的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人对不同的认知程度及使用能力参差不齐,必定会使不同的在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中有着不同的实现效果。所以,普及知识,提高全民意识,其意义绝不仅仅在于号召民众守法,更重要的还在于教育民众&用法&。只有人人都善于使用,的作用才能得以充分发挥。   此外,为了有效地通过控制社会,还必须使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宗教、道德、政策等)进行配合。总之,渗透于现代社会的各个角落,联结着社会的方方面面,传承文明,沟通未来。正是通过与、科技、文化和政治等社会领域,以及政策、宗教、道德等社会规范的互动,改造世界,维护人权,由此直接影响国家的发展进程,从而实现全方位的社会和谐。   二、历年真题解析   .某国跨国甲发现中国乙申请注册的域名侵犯了甲的商标权,遂起诉要求乙撤销该域名注册。乙称,商标和域名是两个领域的完全不同的概念,网络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不属中国《商标法》的调整范围。法院认为,两国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应当根据中国和该公约处理注册纠纷。法院同时认为,对驰名商标的权利保障应当扩展到网络空间,故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商标专用权。据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应该以社会为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   B.科技的发展影响的调整范围,而可以保障科技的发展   C.国际条约可以作为我国法的渊源   D.乙的辩称和法院的判断表明:决定的可预测性与可接受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   答案:ABCD   解析:应该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化相适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不断地发展、进步。因此,A项说法正确。   科技发展对一些传统领域提出了新问题,使民法、刑法、国际法等传统部门面临着种种挑战,要求各个部门的发展要不断深化。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科技法日趋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关于科技法的研究也随之广泛开展起来,科技法学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学科,也被广泛承认。因此,科技的发展影响的调整范围。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运用管理科技活动,确立国家科技事业的地位以及国际间科技竞争与合作的准则。& &  首先,可以确认科技发展在一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战略地位,1993年颁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就是指导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基本;其次,可以对国际竞争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可以对科技活动起到组织、管理、协调作用。因此,可以保障科技的发展。综上,B项说法正确。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行政、地方性、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因此,C项说法是正确的。   通过本案中乙的辩称和法院的判断表明可知,决定的可预测性与可接受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因此,D项说法正确。   .关于法与社会相互关系的下列哪一表述不成立?   A.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法与社会互相依赖、互为前提和基础   B.为了实现法对社会的有效调整,必须使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进行配合   C.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强调理性、正义和统治三者间的有机联系   D.建设节约型社会,需要综合运用、、行政、科技和教育等多种手段   【答案】A   【考点】法与社会;法与和谐社会;法与节约型社会   【详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是社会物质存在的反映,由社会物质存在决定,社会物质存在是法产生的基础。故选项A错误。   法对社会的调整。主要表现为通过对社会有机体的疾病进行疗治,运用解决、政治、文化、。科技、道德、宗教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由此实现法的价值,发挥法的功能。但是不是万能的,在某些社会关系领域,的控制不是惟一的手段,或者说不是最佳的手段。因此为了有效地通过控制社会。还必须使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宗教、道德、政策等)进行配合。正是通过与、科技、文化和政治等社会领域,以及政策、宗教、道德等社会规范的互动,改造世界,维护人权,由此直接影响国家的发展进程,从而实现全方位的社会和谐。故选项B正确。   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内在的高度统一性。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建立理性的制度,确立实质法治以及创新时社会的调整机制。其中所谓实质法治是指整个社会、一切个人和组织都服从和遵守体现社会正义的理性统治。理性、社会正义和统治三者的有机联系,构成新世纪新阶段科学的法治精神内涵。故选项C正确。   建设节约型社会,就是要在社会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的各个领城,在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效益和社会效益。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以节约使用资源和提高资源利用率为核心,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为重点,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推动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综合运用、、行政、科技和教育等多种手段,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全面节约资源,加快发展模式转变,建立节约型的生产模式、消费模式和城市建设模式,务求建设节约型社会尽快取得实质性进展和明显成效。故选项D正确。   综上可知,本题的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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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意识,不应当成为企业家的最后一堂课1
作者:孙金栋  时间:  浏览量 0  
概&&&&&&述
企业风险管理的实践表明,与企业共存的各种风险,其最终的落脚点或者说最终的体现必然为法律风险。企业风险管理最终的落脚点是法律风险管理。因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必然会转化为法律的肯定性评价或者否定性评价。承担商业风险也许只需要勇气和魄力,而轻视法律风险所带来的否定性评价,却是企业难以承受之重。但是,法律风险管理因其专业性的限制,通常不被企业管理者重视,管理者往往是到了纠纷既成,面临损失之时才会想到法律部门。企业法律工作就像&消防队&,到处灭火,疲于应对。
《黄帝内经.素问.四气调神大论》说:&是故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此之谓也。&这种&治未病&、&治未乱&的思想与法律风险管理的核心思想不谋而合,即通过风险关口的前移,以事先控制为主,&未病先防,已病防变&,系统化、动态化地管理风险,从而实现企业法律工作的四个转变,即由传统的救济型、参与型、封闭型、事务型向预防型、把关型、开放型、管理型转变,从整体上提升企业法律工作的保障作用与绩效水平,使企业真正最大限度、尽可能地受益。
不断加剧的竞争态势、日趋严苛的监管环境、海量信息的不断冲击和各类不确定因素的滋扰,使企业面临的风险陡然增加。我们看到,大量的企业因为风险应对不力而遭受灭顶之灾。本土企业如秦池、三株、三鹿,等等,企业家的豪言壮语犹在耳边,而企业却已轰然倒下;国际上的案例更是比比皆是,世通、安然、安达信、贝尔斯登,这些曾经辉煌的明星企业如今已成为人们心中&遗失的美好&。成立于1850年的雷曼兄弟,在经历美国内战、两次世界大战、经济大萧条、&9&11&事件后一直屹立不倒,然而就是这家被形容为&19命之猫&的企业一夜之间破产并引发全球金融市场陷入危机,并最终在世界范围内演化为自1929年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经济危机,充分印证了&100-1=0&的风险定律。
不少企业家正直成功之时,突然身败名裂,身陷囹圄,企业随之倾覆商海。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然而,每一个这样令人扼腕的事例背后,无不与法律风险意识淡漠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缺失有决定性关联。所以,法律风险意识,绝对不应当成为管理者决策失误或者犯罪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之后,或者在锒铛入狱之后去补的最后一堂课。企业、企业家的【法律风险诊断、治理和防范体系的建立】工作越来越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第一部分:有关企业、企业家风险和法律风险的事例、表述
1,证券时报网08月30日讯 黄光裕案8月30日上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黄光裕三罪并罚被判十四年以及罚没人民币8亿元的判决维持不变;其妻子杜鹃被改判缓刑,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黄光裕在狱中的公开信《我的道歉和感谢》动情地写道:&有不少正在创业的年轻人,曾经把我当成学习的榜样,但是我现在非常惭愧。请你们一定要吸取我的教训,只有遵纪守法,努力学习,完善自我,才能真正实现事业的成功!&,
2,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有关负责人指出,一些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经营中往往只顾埋头做生意,无暇顾及整个经济环境的变迁。&次贷危机给我们的教训是,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风险的客户&&&。
3,&来源:汇港通讯&[时间: 23:23:14]&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对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中数名被告作出一审判决,其中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无期徒刑,再罚款2469万元人民币(下同),三鹿集团亦被判罚4937万元。其他相关21名被告人被判刑。
4,腾讯财经讯&3月31日消息,今日上午,双汇集团在漯河市体育馆召开&双汇万人职工大会&,双汇集团董事长万隆称集团因&瘦肉精&事件的受损超过121亿元。在河南&瘦肉精&事件被曝光后,截至目前,检察部门已经对12名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立案侦查。
5,健力宝原总裁张海出狱 因表现良好6年2次减刑2011年04月09日04:08大河网&&<span style="FONT-SIZE: COLOR: FONT-FAMILY: 仿宋_GB年3月,张海由于涉嫌以做假账、虚假投资、虚增库存、虚增销售等方式挪用、抽走、转移、侵吞健力宝资金,被健力宝集团举报,后被立案调查。&&张海2005年3月被佛山警方拘捕,后因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获刑10年。(注:2002年1月,健力宝集团由国有企业成功转制为股份制公司。)
根据美国损失控制协会对美国企业的统计,未设置风险管理系统的企业,70%在遭受巨灾后5年内会结束营业;对于已建立企业风险管理系统的企业而言,在面临损失事故时将具有更大的竞争优势。&
事实屡屡证明:无知和侥幸是导致灾难的根源,漠视和遗忘使人加速馳向深渊。如果说&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那么,法律就是&诚信&的保障。
第二部分:有关企业法律风险的调查研究
一、全国工商联将建立风险防范和危机处理机制&&&&&
在屡屡目睹以德隆、格林柯尔为代表的大型民企因遭遇危机而几乎一夜崩塌之后,有&民营企业代言人&之称的全国工商联正式将&防范民企风险&提上日程,并从制度层面施以援手。近年来,不论国外国内还是国有私营,已看到许多起大企业倒闭、清盘的事例,看到无数中小企业、家庭和投资人的积蓄被卷进旋涡。但呼吁似乎并不能阻止国内民企危机频发的现实。两年间,铁本、德隆、托普、创维、格林柯尔、斯威特等大型民企相继&出事&。
一)、寻找民企危机基因&&&&&&国内法律风险防范和危机处理专家律师认为:如果用一个词来形容中国民企危机的现状,那就是&危机四伏&。 然而,我国的民营企业对待突如其来的危机,却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明白正确的方法是树立&系统调理&的理念,对方方面面进行预防管理,这样才能堵住危机源头,或在危机来临时,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损害。国家法制环境越来越完善,既为民企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也对规范经营提出更高要求,一些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和真正适应,还在按以往做法经营管理,&导致以前不算&问题&的问题,现在成了&问题&&。&&&孙晓华说,&最终,我们将调研立足点放在总结能导致民企消亡的风险和危机上。&全国工商联的调研结果显示,目前民企面临的毁灭性打击有两个,一是企业家自身出问题,如被司法调查或被刑拘等;二是资金链断裂。
&&尽管&危机四伏&,但民企在此方面的态度却令人担忧。危机管理意识都非常淡薄甚至根本就没有,更不用说预防或在危机来临之时有成熟的应对机制。其此前做过的调研显示,超过80%的企业是当危机来临的时候才仓皇应对,不得要领。&危机发生后,企业往往采取的是消极的处理方式。&。对政府依赖心过重,总指望政府出头,或走向另一极端,不与政府积极沟通,没取得政府支持;心存侥幸,处理危机不彻底,埋下隐患。律师深有同感!&&&&民企&短命基因&就此播下。全国工商联公布的第一部《中国民营企业发展报告》蓝皮书显示,全国每年新生15万家民企,同时每年死亡10万多家,有60%的民企在5年内破产,平均寿命2.9年。即便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浙江,状况也不乐观。该省中小企业局上月发布的《2006年浙江中小企业发展报告》显示,浙江每天约有240家民营企业注册登记,但每天也有130家企业注销关闭,存活率仅45.83%。
二)、重视&企业家危机&&&&&应高度重视自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接班人培养和安排、家族人员股权和人事安排、决策方式和管理方式、避免涉嫌刑事犯罪等方面问题。防范因产权不清和股权结构不合理带来的潜在危机.
二、关于中小企业法律风险和传统法律顾问模式弊端的调查研究
&一)、关于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的调查研究
<span style="FONT-SIZE: COLOR: FONT-FAMILY: 仿宋_GB年3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与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在京召开了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国务院国资委黄淑和副主任在论坛上发表了题为《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保障和促进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讲话,对国有重点企业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据估算,深圳中小企业每年因法律防范不周而导致的损失数以亿计。而一项相关调查则显示:近八成中小企业未聘法律顾问。漠视法律服务的原因之一是很多企业认为法律顾问无需常备,属于&节流&的部分。而不少企业由于对法律顾问&节流&付出了数倍、甚至数百倍的代价。调查显示,中小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包括法律纠纷在内的法律事务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35.3%的企业发生过聘用、续聘、辞退、解聘等行为;30.4%发生过起草、修改各类合同文书的行为;26.7%发生过审查各类合同合法性的行为;而政府部门办理的法律手续及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咨询事务分别占到23.2%及21.2%。
通过调研及分析问卷统计结果表明,目前我国小企业法律风险仍然不可忽视。主要表现为:&&  1、目前我国小企业法律风险现状堪忧,发案率高,执行率低,企业涉诉极为普遍。调&&&&研统计的221家企业中有198家近三年发生过法律诉讼,174家企业发生债务拖欠,得到足额赔偿的企业仅33家。多年来法律风险是企业多种经营风险中最被忽视的一种风险。高发案率、高败诉率、低执行率、打赢官司拿不到钱的困扰,给企业经营带来釜底抽薪的损失。  2、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漏洞与不完善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制度根源。<span style="FONT-SIZE: COLOR: FONT-FAMILY: 仿宋_GB家企业中已经制定有工作计划的企业仅35家,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及综合合同管理机构的仅29家,有司法证据制度的企业仅57家,有工业产权管理制度的企业仅38家,<span style="FONT-SIZE: COLOR: FONT-FAMILY: 仿宋_GB以上的企业存在防范法律风险的制度漏洞。&  3、企业法律培训存在空白与缺失。近三年来经常做一般法律培训的企业仅40家,占有效问卷企业的18.1%;从未做一般培训的企业有48家,占21.7%。而专业法律培训情况更差。经常做专业法律培训的企业仅30家,从未做专业法律培训的企业有66家。&  4、企业内部业务流程的不合规性成为影响企业法律风险的因素。如在与外商合资或项目合作中不做或很少做专利检索的企业有159家,不做或很少做商标审查企业的有132家,接受对方财产抵押时不做或很少做抵押财产合法性审查的有88家,接受对方保证合同时不审查或很少审查对方签约人是否有权签约的企业有154家。上述不合规性,直接引发商标、专利、抵押无效、土地转让纠纷的高发案率。  5、企业重大决策过程仍缺少法定程序。律师、法律顾问有重要地位并参与决策的企业仅56家,在投资和担保合同签署的程序方面必须由股东会、董事会或企业领导集体讨论的有108家,即所调查的企业中近一半企业在关于投资和担保这样重大问题上仍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厂长一人决定。&  6、企业法律事务方面的开支与国际惯例有极大差距。所调查企业中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148家,而在法律事务方面开支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仅48家,法律事务开支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仅13家。按国际惯例,企业法律事务方面的开支一般占到销售收入的1%。但我国目前大多数小企业在这方面的开支甚至连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一都不到,确实可以反映出这些企业对于法律事务的轻视,也反映出企业频频&出事&的重要原因。
我国加入WTO后,市场竞争白热化,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大,风险防范难度也越来越大。近几年以来,从顾雏军、张海、黄光裕、严介和等商界翘楚到德隆系、中航油、中储棉、中国银行等明星企业都大案频发,而达能&强购&娃哈哈一案,更使得国内工商界顿时风声鹤唳。原因何在?他们都撞到了法律风险的暗礁上,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已成企业、企业高管们急需补进的一课。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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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究竟会不会消亡
我今天看经济法概论
有点疑惑的地方
书上最开始讲,法律最终会在经历完社会主义阶段之后消亡
但后来讲工业产权法的时候又提到工业产权法制度由于其追随科学技术前进的脚步,必将永保青春.这是经济法概论这本书的原话,我就有点不理解了
我个人觉得法律肯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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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法律消亡的前提是国家的消亡,国家消亡的前提是实现全世界共产主义。
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专政机关——法院 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8205;
你还挺幽默的从共产主义原理出发,一切法律最终都会消亡出现这种自相矛盾是因为书前面的部分是我们自己写的,后面的部分是照国外文献抄的准确的说是借鉴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未来不可测,可测的而未来就没有生活的意义了
波斯信仰传统上是拜火教。倚天屠龙记中波斯明教就是拜火教。基督教一个分支聂斯多流派吸收了拜火教中善恶二元论思想,传到中国就是景教。但是这个派别在波斯没有成为主流。拜火教在很长历史阶段处于主流,后被伊斯兰教打压下去。
法律消亡的前提是国家的消亡国家消亡的前提是实现全世界共产主义而人人都是有私心的,共产主义的大锅饭根本就不可能维持下去SO,法律自然永远都不可能消亡你的观点和我一样
有人的地方,就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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