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户外广告牌发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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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户外广告牌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函
省政府办公厅:
  我省泉州市户外广告牌倒塌事故发生以后,户外广告的安全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省委、省政府、省领导高度重视,李川副省长先后两次作出批示。建立健全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加强对广告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管,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工商部门作为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把关,是应尽的责任。但是,自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3月28日作出《关于我省户外广告牌安全隐患整改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6〕2号),将户外广告牌等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定由我系统为主承担之后,我局先后4次派人上门陈述并以书面方式提出不同意见,省安办始终不予采纳,不按职能分工而是仍坚持“户外广告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职责,应该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观点。我局认为,省安办对户外广告安全监管主要责任单位的定位是不符合实际的。为使李川副省长的批示落到实处,从根本上解决全省户外广告的安全监管问题,让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我局特向贵厅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工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但不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主管部门。目前,调整户外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3部,即《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这3部规范性文件虽然都明确规定工商部门是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但这里的“广告”与“广告设施”并非同一概念。《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第七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并在第七条第二款“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中从第(一)项到第(九)项对广告内容作了具体要求,其中并没有对广告设施的相关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具体列举了工商部门广告管理范围,指的都是广告内容本身而不包括广告设施。把工商部门视为广告及其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部门,就势必理解工商部门不仅是广告经营者资格认定、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监管和违法广告活动查处的监督管理部门,而且是车、船、飞机甚至新闻、广电、机场、车站、码头、邮电等众多广告媒介的主管部门,这与实际的部门职能分工显然是不符的。对于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为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对户外广告设置地点和形式更有明确的规定,在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第六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在办理登记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广告批准文件。”由此可见,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设置、建设不属于工商管辖范围。实践中,工商部门在受理户外广告登记申请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地点和形式,都属于前置审批,申请人要提交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后方准予登记。此种制度设计就如同工商部门是企业的监督管理部门,但企业场所消防、卫生、环保等的主管部门却是其他各个政府有关部门一样,具有其很强的合理性。
  省安办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和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注:省安办引用修订前的规定,表述为‘逾期不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其登记证’)”认为工商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监管部门。我局认为,上述规定恰恰表明工商部门作为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机关,仅对违反登记事项的行为有权依法对经营者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广告发布的行政处罚,而无权对户外广告设施作出如责令迁移广告架构等行政处罚。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包括制定技术、质量标准,监督设计、施工、监理、验收、使用、维护环节,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架构以及对违规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等。这项工作专业性极强、技术要求很高,涉及部门众多,工商部门为主抓这项工作一无专业人材、二无专业知识、三无专门设备,显然很不合适。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户外广告尤其是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主要是交通、城市建设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就对户外广告的安全审查提出了要求。如建设部在《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建发〔2002〕223号)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开工审批,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城市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设施审批”;第十二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中,应当严格对大型户外广告的安全性进行审查”;第十三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中,应当严格对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审查。”省安办在《纪要》第四条也明确指出,交通和城建部门要强化对高速公路、国、省、县道沿线和城市道路户外广告牌的审查和管理。因此,我局认为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由城市建设、规划和交通等户外广告设施审批主管部门为主监管,工商部门积极协助较为妥当。这样做,既符合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向,也有助于户外广告设施审批部门增强责任心,把好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关。
  三、工商部门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监管应当积极协助,但不能为主。工商部门作为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广告监管职责,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管积极发挥协助作用。省安办在《会议纪要》中提出由工商部门为主制定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查方案和管理办法,基于本文一、二点的阐述,我局认为要“依据部门职责,明确监管原则”来指导协调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监管工作。关于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查方案,要与我省的监管实际相结合,当前我省部分地市对于广告设置规划及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政府派出机构负责,如福州市政府专门设立了“福州市户外灯光广告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灯管办),12个行业主管部门派出代表,每周一次共同审查广告设置问题,其中安全性审查意见主要由建设局负责提供。工商部门对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主要是通过为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协助等间接方式体现的。由此可见,对于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查,由户外广告设施主管部门提出检查方案,我系统积极协助予以把关为妥。关于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如前所述,虽然广告设施与广告的发布关系密切,但毕竟具有特殊性。制定针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办法,主要是解决广告设施的规划合理性以及规范建设程序,明确不同位置、不同结构、不同形式的广告设施技术标准和安全质量要求等问题。对此,建设、规划等部门已有相应的标准和要求。如此专业性特强的立法工作,交由懂专业的主管部门办理,立法工作会更加顺利,立法质量会更有保证。因此,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制定我省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应当由政府牵头、工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以上意见,请予审定。
  1.《关于我省户外广告牌安全隐患整改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6〕2号)
  2.《关于对我省户外广告牌安全隐患整改等问题会议纪要
  有关意见的函》(闽工商函〔2006〕24号)
  3.《关于答复省工商局有关我省户外广告牌安全隐患整改等问题的函》(闽安办〔2006〕函10号)
  4.《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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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05/27&&&实施日期:/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文号:&&&颁布单位: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  (年1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自年7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七条。&&&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设置具有广告内容的条(横幅、气球、充气拱门或者张贴宣传品的,由申请人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设置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设置证。”&&&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由申请人持自然人(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场地使用权证明、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等材料,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发给户外广告设置证。”&&&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期限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证规定的时间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如期满后需延期的,设置权人应当提前30日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第十五条修改为:“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所得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  本决定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年7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附: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年修正本&&&  (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美化城市环境,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悬挂商业性广告的行为。&&&  公益性广告设置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 在本市区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权管理&&&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其设置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投标人、竞买人不足三人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八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并接受财政、价格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以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拍卖标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以协议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及价格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受让人。&&&  第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持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等到有关资料,经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  第十条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设置具有广告内容的条(横幅、气球、充气拱门或者张贴宣传品的,由申请人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设置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设置证。&&&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由申请人持自然人(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场地使用权证明、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等材料,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发给户外广告设置证。&&&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期限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证规定的时间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如期满后需延期的,设置权人应当提前30日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可以依法转让。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到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所得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设置与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及以下要求:&&&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必须安全,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二设置在车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5.5米;设置在人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设置在建筑物墙外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墙壁外侧不得超出1.8米。&&&  (三有配光装置的户外广告,要保持灯光设施完整和功能良好。&&&  (四市区内三层以上楼宇门楼不得设置柔性灯箱式店招店牌。&&&  (五高层建筑物的顶部和外墙面,建筑物消防登高面不得设置广告构筑物;高层建筑的裙房屋顶不得设置破坏建筑空间格局的广告构筑物。&&&  在供电、供气、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有损路树、花坛、花带、绿地及影响绿化的;&&&  (五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通风采光和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七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载体上设置的。&&&  第十七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后,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设置完毕;逾期未完成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其设置权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土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设置规划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户外广告设施土木工程建设是指该设施建设采用钢架结构、钢混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的工程建设。&&&  第十九条 设置权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及时维护、更新,并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汛期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设置权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撤除,经批准延期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权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损失,由拆除方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和对户外广告设置有相关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未按规定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户外广告设置权人转让设置权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户外广告设置权人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置方案进行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户外广告设置权人对户外广告设施不及时维护、更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致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强行拆除,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户外广告设施在遇台风或汛期时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行人及物业安全构成威胁的,予以强制拆除。&&&  按前款规定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参与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相关问题,在线为您解答。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等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来源:(修改《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http://s.yingle.com/w/xz/2285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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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牌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研究.doc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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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牌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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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外广告牌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研究
  户外牌匾广告作为城市文化形象的符号之一,体现着城市的风格和文化品位,反映了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商业氛围,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户外广告牌匾管理问题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1户外广告牌匾基本现状
  目前,我市户外广告牌匾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牌匾标识设置的许可审批,负责辖区内牌匾标识日常监督和管理。
  1.1户外广告现状
  我市户外广告市场化经营从1998年开始,经历了发展、混乱、逐步规范三个阶段。目前的户外广告设置,实现了市规划局统一规划、市城管委审批管理的广告管理体制;2012年制定出台了《大庆市市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使我市广告管理逐步走入规范化管理轨道。截止目前,全市共有近80余家广告企业参与户外广告经营活动,拥有各类户外广告媒体598块,其中独立式柱体广告162块,楼体广告81块,公益路牌广告10块,公交站亭327块,大型电子显示屏18块。
  1.2户外牌匾基本情况
  牌匾设施是城市建设的一个组成部门,是美化、亮化城市的主要手段。目前我市的牌匾均由各区主管部门进行许可审批。年,各区先后打造了一批牌匾精品街路,让区西湖街、中央大街、银亿地区,大同区同阳路,新村纬二路,经九街等牌匾设置从材质到品位都已走在全市前列,成为全市牌匾设置的亮点。为切实加强户外牌匾的管理,近几年,各区城管部门以四城联创为契机,开展了大规模的广告牌匾集中整治活动。特别是今年,各区城管部门利用老区立面改造的机会,对沿街牌匾进行提档升级,由政府统一免费做底,商户自己粘字,全市牌匾档次进一步提升。
  2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随着城市的发展,我市大部分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广告牌匾已经拆除,但由于规划相对滞后,不少广告牌影响了建筑立面形象,接到空间景观及风景特色,局部还存在影响交通安全和公用设施功能的现象,使有序的城市景观变得杂乱无章。
  2.1户外广告存在的问题
  一是在广告规划上,缺少一盘棋的思想,缺乏统筹安排和合理布局,导致户外广告规划滞后,与城市建设的速度并不匹配。主要繁华地段设置过密、布局不合理,世纪大道沿线,如铁人桥500米路段内两侧就设置了12块柱体广告。
  二是在广告性质上,由于过于看重经济效益,部分路段的公益广告比例过少,黄金地段的广告位大多以商业广告为主。为了吸引眼球,不少户外广告越做越大,肆无忌惮地破坏建筑物立面,直接影响了城市景观。
  三是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着造型单一、缺乏文化品位等问题。我市高空广告大多以传统立柱、平面式为主导,注重功能性,缺乏观赏性,个性和风格不突出。
  四是在广告材质上,存在着标准低、与城市风格不协调等问题。
  我市高空广告主要采用喷绘布为版面,易褪色、易破损,且大多版面超大,颜色花哨,与周围环境不协调。
  2.2户外牌匾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各区的现场调研,发现各区牌匾许可文本不统一、不规范,有的区还在使用几年前的户外牌匾审批表,全市牌匾的问题主要体现多、乱、差等几个方面。
  多体现在:一店多匾现象严重,有的商家在牌匾下方又设置小型的电子显示屏,有的商家随意设置落地灯箱,影响了市容和城市景观。
  乱体现在:主要表现在设置混乱,大小不一,长短不一,位置随意,就拿LED显示屏来说,有的悬挂在牌匾下方,有的悬挂在室外,规格尺寸不一,形成多、乱的局面。
  差体现在:部分街路牌匾材质单一、低劣,部分街路牌匾陈旧,如世纪大道团结路转盘道至公园转盘道沿线牌匾,还是2009年政府出资统一更换的底板,目前大部分牌匾脱色、陈旧,与星级街路牌匾的要求相去甚远。
  3城市户外广告牌匾管理具体建议
  3.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一是要做到科学规划。充分运用户外广告牌匾的形式,对城市景观进行再创造和再提升,做到一区一特色、一街一景观、一处一精品。避免盲目建设,无序开发,加强对户外广告规划和管理人员的管理与培训,认真研究制定全市的广告牌匾专项规划,从而做到超前、科学、高标准和整体规划。二是要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城市空间是城市的公共资源之一,也是户外广告主要的载体,必须予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提升城市空间资源的利用率。公益广告是弘扬中华美德、提高国民素质的重要手段,要合理配比公益广告。应根据城市的特点,科学布局,保证公益广告在户外广告中的比重。同时,提高公益广告的设计、设置水准,要在打动人们情感上下功夫,在净化人们心灵上动脑筋,在提升人们素质上做文章,提倡潜移默化,避免平铺直叙、笼统说教。
  3.2精品建设,提升品味
  今后的广告牌匾建设,应着重于精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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