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生没有子女的国家部落战输了有奖励励吗

  有那么一大群人,他们30多年前响应国家号召,终生只生育一个小孩。目前这些人已退休或临近退休,达到了可领取每月80元(肇庆市标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年龄。但是,不知是政策的制定者还是政策的执行者问题,国家明文规定是奖励终生只生育一个小孩的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夫妻离异了,一方再婚生育,而另一方没有再婚或再婚但没有再生育小孩的都不能领取独生子女奖励金,原因就是前夫或前妻与他(她)人有再生育小孩,而这小孩与你的小孩有血缘关系。请问前夫或前妻与他(她)人生育的小孩与前妻或前夫有血缘关系吗?社区负责办理独生子女奖励金审核的工作人员还说这奖励金是奖给独生子女的。请问独生子女是独生子女自己选择的吗,是他(她)的父母30多年前响应国家号召,选择终生只生育一个小孩。独生子女补贴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8岁时已发经放了。而这一笔补贴系考虑这一群人当年响应国家号召,终生只生育了一个小孩的父母,年纪老了,又只得一小孩照顾的,因此,等到他(她)们60岁(男)、55岁(女)才领取,系作为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的。然而,这一政策被地方条例歪曲了,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释义》第十九条和《关于&关于请求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具体适用问题进行解释的函&的答复》对“独生子女”定义为: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既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又没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也没有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简称四无)。因此,只有符合“四无”条件的独生子女其父母才能奖励。这是一个非常不公平、非常不合理的的条例。独生子女的解释是无错,但是,这是对终生只生育一个小孩父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啊。对于我们这群老大姐老大哥们,当初我们响应国家号召上山下乡、晚婚晚育、终生只生育一个小孩,现在老了,却因那前妻(前夫)后来的小孩与自己生育的小孩有血缘关系,就不能领取那80元补贴。我们很不明白,那个与我们无任何关系的,但是与我们子女有血缘关系的小孩,在我们老了时候,他(她)有责任和义务照顾抚养我们吗?  目前广东省实行处级女领导干部及女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迟至60岁退休,女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迟退休我们认同,但处级女领导延迟退休我们不认同,无非就是一年多拿几万元,几万元可以补贴我们这群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老大姐老大哥们几十人了。  况且在办理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时,当事人已经有相关部门证明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但还社区工作人员还要求当事人提供前夫或前妻的生育证明,这不是故意刁难又是什么?绝大多数夫妻都是因矛盾激化才走到离婚步骤,再也没有任何往来,叫他(她)们如何提供前夫或前妻的生育证明,有几多夫妻离婚还可以再见易是朋友。目前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虽然已结束,但是走群众路线是长期的。  请哪位人大代表为老大姐老大哥们主持公道。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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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大姐老大哥
17:07:00  有那么一大群人,他们30多年前响应国家号召,终生只生育一个小孩。目前这些人已退休或临近退休,达到了可领取每月80元(肇庆市标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年龄。但是,不知是政策的制定者还是政策的执行者问题,国家明文规定是奖励终生只生育一个小孩的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夫妻离异了,一方再婚生育,而另一方没有再婚或再婚但没有再生育小孩的都不能领取独生子女奖励  —————————————————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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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2016广东全面二孩新政解读:产妇可享受30天奖励假
2016广东全面二孩新政解读:产妇可享受30天奖励假
  12月30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将于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据了解,这在全国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修订中属首例。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产妇可享受30天奖励假
  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新条例还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继续享受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比如新条例实施前的独生子女父母,且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退休时可享受奖励待遇。
  省卫计委解答新计生条例相关规定
  12月30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将于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广东省卫计委就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1.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全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会产生哪些影响?
  答:据测算和分析,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积极影响大于挑战,长期效益大于近期成本。一是生育水平会有所提高,但可以稳定在适度低生育水平。其中,户籍人口总和生育率将从上升至,年保持1.91&1.96窄幅波动,不会造成生育水平的大幅度反弹。二是出生人口数量会有所增加,但在可控范围之内。预测与现行政策相比,年户籍人口每年多出生15&18万;2018年可能多出生 27万左右,达到峰值,之后逐年递减。三是出生人口增多会给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带来一定的压力,但主要是结构性矛盾,通过经济社会发展与合理引导可以满足群众需要。四是有利于更好地满足群众生育愿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新增人口进入劳动年龄后,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问:我省&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效果如何?
  答:自日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以来,截至日,全省共有16.2万对&单独夫妇&申请生育二孩,其中 15.2万对夫妇获得批准,目前已出生约5万人。从整体情况看,审批、生育数量及分布情况与预期基本一致,配套公共服务充足供应,整体工作平稳有序。
  3.问:我是独生子女,假如我父母没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了。请问,我父母是否必须补办光荣证才能在年老时领取奖励金?
  答:根据规定,父母应在生育后尽快申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凭证享受各项奖励优待。但由于中存在该领未领、该发未发、领后丢失、领后又生等多种情况,出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与事实上的独生子女身份并不完全匹配的现象。为解决这一实际问题,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办理各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时,要以核实其实际生育状况为核心,而不是仅凭其是否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依据。因此,新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均可领取奖励金。
  4.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如果我还是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能否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
  答:按照国家确立的&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对新条例实施之后,即日后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可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夫妻,如果在新条例之后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继续给予奖励。但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用退还。
  5.问:有的夫妇在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了二孩,是否还要给予处理?
  答:对于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的不再改变;对尚未作出处理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孩子还要不要审批?
  答:新条例规定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通过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准确掌握生育信息,重点加强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妇幼健康的咨询指导,落实免费的卫生计生服务项目。
  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目前,具体的登记和审批办法正在抓紧制定,争取尽快出台。但这不会影响群众的权益,在办法出台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即可。
  7.问:根据&全面两孩&政策,如果我去年第一胎生育的是双胞胎,还能否再生育?
  答:新的《人口计生法》和省条例的规定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而不是&两胎&子女,所以,如果你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可以再生育了。
  8.假如我生育一个孩子后又收养了小孩,还能不能再生育一胎?
  答:这次修订条例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取消收养子女对生育行为的影响。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9.除了初婚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外,新条例对特殊情况下生育三孩的再生育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考虑到子女意外死亡后的再生育需求,新条例第十九条的第一二项作了相应规定:因子女死亡,现家庭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因子女死亡,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同时,第十九条的第三项规定了&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这主要是由于再婚和子女病残的情况相对特殊,其生育状况比较复杂,相应的再生育条件须进一步论证,待国家出台指导意见和深入研究后再予具体规定。
  &全面两孩&政策是党中央作出的惠民生、利长远、合民心、顺民意的重要战略决策。因此,此次修订《条例》聚焦于贯彻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尽快让全省人民享受到&全面两孩&政策以及配套实施的其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改革成果。
  10.问: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未在60日内补办登记的,要征收2倍的抚养费。新条例是否有所调整?
  答: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新条例适当减轻了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
  新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即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11.问:新条例规定了计划生育诚信管理,请问这是基于什么考虑,下一步怎么操作?
  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日,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国发〔2014〕21号)提出:加强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年)》也提出了相关的要求。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具体操作细则,落实好新条例的规定。
  12.问:新条例实施后,群众是否还需要上环结扎?
  答:新修改的《人口计生法》和新条例均已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及相应处罚。但上环结扎作为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如果群众自主自愿选择的,卫生计生部门将继续提供优质服务。
  13.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否意味着要取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答: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和省情都不会发生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将客观存在。同时,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赋予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当前,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就是要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引导家庭负责任、有计划地安排生育,依法严控政策外多孩生育,维护良好生育秩序,调控人口总量、提升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家庭幸福和人口均衡发展。
  14.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是否意味着要计生工作没有以前重要了,计生工作队伍的压力也减轻了?
  答:&全面两孩&政策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康。要把这件好事办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任务不是减轻了,而是更重了,内容更丰富了,要求也更高了。既要加强对群众的服务,又要管控可能出现的风险。同时,还要依法严控政策外多孩生育,维护良好生育秩序。因此,必须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出生人口动态监测,加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和群众工作队伍,保证各项服务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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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影响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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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渝人社信箱[
发布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来信内容:
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
附件: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解决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补贴的通知
  日  渝人退[1998]4号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终身无子女(不含已有抱养、过继子女)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每人每月给予20元的生活补助费。
  二、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每月给予30元的生活补助费;其中,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自费雇请护理人员确有一定困难的孤寡退休人员,可根据需人扶助的程度,按我市国有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护理费标准低10元的金额发给护理费补贴,今后,可随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上述一、二项补贴不得重复计算。
  三、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四、市级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由各主管局审批;中央在渝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批;区县(自治县、市)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审批。
  此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您好,请问此文件属实吗?我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事业单位),每月给予30元的生活补助费
,如有此文件我可以找单位,如无此文件,就不给单位添麻烦了,谢谢!请回复!
办理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处
办理结果:
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属我市自建项目,在2007年国家规范津补贴时,按国家统一要求予以取消,不再执行。
发布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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