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干活脚被砸伤怎么办了,小包工跑了,有实名手机号,能联系就是不出现怎办?

  我爸,去年8月份被人叫去做小工,拆房子,然后被房子砸伤了,包工头至今没有赔偿。  市里面规划,拆迁,要把违规建筑拆掉。市政府是业务外包给了一个老板。那个老板下面有几个包工头,我爸是被其中一个包工头的亲戚叫去打工的。这个包工头的弟弟是市政府的官员,家里也是有钱有势。我爸在拆迁过程中被房子砸到,肋骨小腿被砸断,盆骨,屁股上的骨头被砸碎。在医院住了1个多月,医药费2万多,然后被医院赶出来了,包工头在此期间一直是搪塞,推脱。医药费也没有付。这个包工头跟医院是有勾搭的。他那里受伤的工人都是送到这里来。  现在一年过去了,我爸的腿因为康复不好,有些瘸了,也不能做重活了。  一年里家人不断跟那包工头联系,他说连医药费什么的全部算进去赔3万5。再多没有。而且是今天这个说法明天那个说法。说什么自己也是打工的,他完全可以不管,他又不是老板。但是我们一提起这个老板他又是搪塞推脱。现在又说老板换啦什么的。其实一直怀疑根本就没有老板这个人。  这件事就这样了。现在僵持着家里不知道该怎么办。3万5千,连这一年我爸基本的医药费护理费什么的都不够(我们后来自己去别的医院那里看了,四处奔波)。  去年这件事发生的时候也没有报案,没有一个中间人,的确是我们的过错。  说打官司的,我们家打不起官司,一个是真的没钱,另一个,小地方,官官相护什么的,私下勾结什么的,打起官司来旷日持久,而且就算官司打赢了怎么样,人家不肯赔还是可以不赔。我们村也有个包工头,他下面一个人受伤了,打官司让他赔。那个伤者打赢了。法院的人几次上门催赔款,包工一口咬定自己没钱,三四年了,一直没赔钱。  我们家真的是那种又穷,又没有关系的人家。出了事也不知道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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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挂靠承包建筑工程劳动者受伤案件的处理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小庚  日期: 字体:
 【案情】& 农民工胡小保经人介绍到“和谐家园”住宅小区二期工程从事水泥工匠工作,后因其在干活期间从5楼掉到一楼而受伤,造成各项损失合计12.89万元。工程施工合同是包工头刘小旺挂靠兴发建筑公司与工程发包方签订的。赔偿协商无果后胡小保向法院起诉,请求刘小旺、兴发建筑公司、“和谐家园”小区二期工程发包方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对本案处理,审理中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原告应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并由兴发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理由是有法律规定个人挂靠其他企业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受伤的,被挂靠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第二种意见:原告向刘小旺主张雇主赔偿责任,工程发包方、兴发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胡小保与刘小旺系雇佣关系,构成雇佣赔偿。
 第三种意见:原告可选择救济途经,既有权向实际施工人刘小旺主张雇主赔偿责任,工程发包方、兴发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有权主张兴发建筑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一、挂靠承包工程“挂靠协议”“施工合同”均无效
 所谓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前提下,借用符合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包施工任务并向借用企业交纳相应“管理费”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法律法规,建筑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权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承包建设工程,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订立的挂靠协议(亦称借名协议)及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与工程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均为无效。
 对于挂靠承包合同的效力,虽然法律规定为无效,但挂靠承包工程既然是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并征得被挂靠企业同意,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由被挂靠企业承担。同时,既然被挂靠企业从挂靠经营中获得了利益,其承担必要的法律后果和风险也是理所当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在挂靠承包中,不仅挂靠人和被挂靠企业均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而且作为工程发包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工程承包合同是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签订的,也存在重大过错,故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二、工伤认定不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必然前提
 依《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以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依照我国《劳动法》第二条和国家劳动部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作出的解释,公务员及个人不属于“用人单位”之列。劳动者是挂靠人临时招募的人员,由于挂靠人不属于“用人单位”,因此,劳动者与挂靠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不是被挂靠企业的工人也非被挂靠企业雇佣,其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合意。所以与被挂靠企业之间既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雇佣关系。
 劳动者与挂靠人和被挂靠企业之间虽然不成立劳动关系,但并非不能申请工伤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据此规定,挂靠承包工程中劳动者因工受伤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要求被挂靠企业为向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最高法院的这一规定是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形处理。当然,为解决此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相冲突的问题,可以将被挂靠企业的这种工伤赔偿责任理解为仍然是其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为前提,只不过这种劳动关系是无效的罢了。
 三、实际施工人与劳动者系雇佣关系
 挂靠承包工程中,实际施工人与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用工合意,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工具、劳动资料等,由实际施工人负责提供,劳动者考勤、工资也由其具体登记和发放。劳动者按实际施工人的指示和要求提供劳务,所产生的成果归实际施工人所有。劳动者按用工约定向实际施工人领取劳动报酬,干一天活拿一天钱,是否来干活由劳动者自主决定。双方之间符合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征,未形成工作上的隶属关系与工资上的支付关系,劳动者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是典型的雇佣关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劳动者在施工中受伤,可按雇员受损赔偿予以处理。
 雇员受损赔偿在归责原则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有所不同。前者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后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虽然两者在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有所不同,但是雇主应当对雇员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精神依然未变。在司法实务中,通常的做法是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比例家政服务、住宅装修等,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于雇主个人出于经营行为需要而与雇员个人形成的雇佣合同,一般情况下仍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雇主责任来处理。
 四、劳动者受伤索赔当便捷易行
 综上,挂靠承包建筑工程劳动者因工受伤有工伤保险赔偿与雇员受害赔偿两种救济途径,当事人有选择的权利。由于工伤保险赔偿所依据的实体法是《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而雇员受害赔偿所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两者分属不同部门法的请求权救济方式,因而不存在请求权竞合。但究竟应如何选择救济途径?是每一个受伤劳动者都会遇到的问题。
 工伤保险赔偿有保障,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济,具有保障职工生存权的理念。而民事侵权赔偿则具有填补受害人工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之功能,既包括财产上之损害,也包括非财产上之损害。在现今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低于侵权赔偿标准的情形下,仅从赔偿项目和标准上来说,民事侵权赔偿无疑对受害劳动者保护和救济是较为有利的。工伤保险赔偿还不包含精神抚慰金。有学者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赔偿标准和《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了比较,得出结论,后者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远远高于工伤保险赔偿。
 本案中,胡小保认为其受雇于刘小旺,在工作中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请求刘小旺、兴发建筑公司、“和谐家园”小区二期工程发包方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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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权公告  [案例简介]  今年三月份,43岁的张某从乡下来城里一建筑工地打工,由包工头高某给开工资和统一安排食宿。一个月后。张某在工地搬运建筑材料时受伤,造成腿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期间包工头高某给垫付了5万多元费用。伤者张某想让承建该项目的建筑公司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但遭拒绝还被公司要求离开工地,包工头高某也不再帮助垫付发生的相关费用了。无奈之下,张某委托律师代理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他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建筑公司对此不服,以伤者张某是由包工头高某个人招用和发工钱并非由公司直接管理和雇佣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与张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伤者张某胜诉后,继续由律师代理进行工伤认定和工伤伤残评级……,目前,张某向建筑公司的工伤赔偿诉讼正在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那么像这种跟包工头干活受伤,承建项目的建筑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说法]  对本文案例中的工伤赔偿纠纷,辽宁安宇律师事务所主任栗忠明评析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均认定伤者张某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是正确的。之所以这样裁判,除了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外,还有确切的法律依据:一是《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二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日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在本文案例的纠纷中,虽然劳动者张某是由包工头高某直接招用的,但建筑公司作为工程项目的施工方,伤者张某等劳动者当时的工作内容属于建筑公司施工的组成部分,该公司在明知包工头高某是自然人,其不具备法定的劳动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还将建筑施工业务分包给他,所以当劳动者张某受伤并发生劳动争议时,被告(或被申请仲裁的)建筑公司依法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而伤者以建筑公司为责任方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进行法院的民事诉讼,是可以获得胜诉的。不过,栗忠明律师在此提醒发生劳动争议或工伤赔偿争议的劳动者,当遇有“包工头”“承包人”等用工夹层存在的情况,一定要注意保留和收集项目公司与包工头的发包承包合同、打工招聘、劳动用工凭证等相关证据资料,并且要特别注意主张劳动权益包括工伤权益和维权时效,以免因时效逾期而丧失实体权利,如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等,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代理维权。给包工头干活受伤 找谁讨要赔偿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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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包工头干活受伤 找谁讨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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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私人包工头干活受伤应怎样赔偿工资
前两个月我哥在深圳跟一包工头干活,他俩在工作时不小心电锯划破我哥的手,大拇指与食指之间被锯破了,都能看见骨头了,住了住了俩星期院,医生建议休息俩月,我哥就只让他点务工工资。对方称保险公司报完药费就给。我哥就回老家休息半月多,结果俩月过去了对方一直以没钱为由不给,请问我们该怎么办?谢谢!
律师回答地区:河北-保定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172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 人有权向包工头或用工单位主张获得工伤待遇,协商不成的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10:33地区:河北-石家庄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1503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3 人直接起诉包工的人。 14:33地区:河北-保定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371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5 人您好!
1 首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做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索赔;
2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 未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工服、工作往来信息、证人证言、录音等可以证明你存在劳动关系证据,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4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并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5 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等。具体数额须结合本人工资、所在省份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情况确定 15:42地区:河北-保定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484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6 人有权向包工头或用工单位主张获得工伤待遇,协商不成的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11:04地区:河北-石家庄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4795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2 人及时起诉,超过时效法律不保护。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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