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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者谈国乒队内幕,你意想不到【山东鲁能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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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者谈国乒队内幕,你意想不到
国乒是菜振华的基本盘,大本营,刘孔是左膀右臂。当年菜强行在男队搞掉了刘孔的师傅,女队搞掉了,强行扶刘孔上位,用的手段特别雷厉风行,如果发生在今天的话,大家可能都会瞠目结舌。当时才26岁,就是前一天还是队员,第二天突然成主教练了。为了让,菜给竞争主教练设置了一个门槛,必须是大满贯。也就是说其他教练想都不要想了,只有留刘孔复合资格。 实际上国乒是一个非常封闭,非常垄断的一个集体。好处就是,因为国乒技术水平非常高,根本不担心第一会不会旁落,基本上就是我让你谁上,谁就能上,我让你谁得冠军,谁就能得冠军。能操纵冠军,牛吧?不过这也导致了绝对的垄断和腐败。国乒送礼成风,总教练一个人说了算。几个传统强队,北京队、上海队、跟国乒的利益纠葛非常的深。谁能上奥运,谁能上世乒赛,甚至谁能出席公开赛,很大一部分都要靠省队替自己活动争取。因为这是个圈子。领头的要你发,你不发。你现在发了,你以后可能会打不成球,你现在不发,你现在就打不了球。国乒的圈子就是这么的权威,教练可以决定你混不混得出来,因为打的好的人太多了。天才从来不缺少,以前的天才少女郭跃,14岁拿世界冠军,又怎么样呢,说让你退役,你马上就退役了(郭跃不就是整的嘛)。 我觉得也不是热血什么的,不否认有一部分球员肯定是有。但有一部分,还是利益使然。比如说秦志戬,恐怕此次执行的应该是他。刚当了两个月的男队主教练,就被降级成主管教练了。 体育总局的意思应该是削蕃。因为有总教练,体育总局根本插不进国乒,国乒是总教练一个人的。所以这次的改革是撤了总教练。
男队和女队分别设组。将,他们分别成了普通教练。然后男女队再设组长,来管这些主管教练。本来应该像秦志戬,原先是男队的主教练,现在设组长也应该是他吧。问题就是据小道消息,组长是空降的。所以秦志戬坐不住了。底下的运动员也坐不住了。如果按照国乒原来的规矩,运动员退役之后可以走教练的路子。像、马琳都可以回到国家队当教练。然后慢慢的走主教练、总教练的路子。如果这样一改革,运动员以后这条路就堵住了。 改革的方向就是运动员就干技术的事情,好好的做一个普通教练。但是再往上走仕途,就没有了,行政级别不会给你了。 今年4月份实行的总教练。在此之前刘是男队的主教练,孔是女队的主教练。但是后来各省队要向国乒输送人,就进行了调整。当然,竞聘的规矩也是国乒自己定的。为了让当上男队的主教练,特意在男队主教练的竞聘里面加了一条必须是世界冠军。那男队就只有秦志戬一个人符合。并且把排挤到女队去了。总教练以前是没有的,自己设了一个。由担任。竞聘本来应该四个月以前就该举行了。但是各方一直在扯皮,不能够妥协。一直吵了四个月,总算尘埃落定了。就举行了一个竞聘程序。然后总局一看,不对呀。你这不是垄断吗?自己搞自己的。你说谁当谁就当。总局就想把这次的竞聘结果给废掉。所以刚当了两个月的主教练,制度就换了。就把总教练、主教练都废了,改设组长,直接对乒羽中心负责了。这就动了别人的蛋糕。 从邓亚萍时代,蔡就是总教练,但是此后一直是空悬的,没有人担任,也没有人提(菜04年就辞了总教练的职位)。这次竞聘分开,主教练,总教练,男队教练比以前多了一个人。 总局想削蕃,手段比较low。就是有点儿可惜运动员。 和,主要是靠省队。马龙是北京队的,京队非常给力,十年如一日支持他。北京队的领队张雷,可以左右国家队,给马龙技术会诊,心理会诊,后勤、医疗各项保障,马龙都跟其他运动员不是一套。 比较惨,山东队特别不给力。15年张继科和撕逼,直接导致没人管,所以张的伤病问题很严重。因为国家队的医疗保障跟不上,很多时候要靠省队投入。16年张继科报名里约单打,上海队差点把他挤下来。 奥运的资格是看奥运周期内的成绩,比如里约,张继科,马龙15世乒赛冠军,张继科13世乒赛冠军。世乒赛的参赛资格是直通,但总教练手里有机动名额,就是前三名或两名是直通出来的,其他由教练决定,比如马龙,教练想让你上,十次直通,用了六次机动名额。还有人直通出来了,但是单打名额没给你,教练是为了要成绩,你打不赢,教练不会随便让你上。
国乒,确实是这个样子,特别讲究出身,讲究门派。 刘国梁的技术水平,应该是没得说,业务能力出众。前段时间纪委来过,估计那段时间,查出了孔的问题,后来一直在调查,证据确凿才引爆出来。早在孔令辉赌局曝光时我就说过,孔的赌债绝非250万那么小!借100万到手只有90万,典型的“九出十三归”的贵利。明知是贵利陷坑,孔为什仍意无反顾地往里跳?好显然是孔被清袋之前已被赌场斩到一脖子血血,才有输红眼借贵利搏返本的疯狂举动。以借100万搏返本来推算,清袋前孔最少输了50万-100万,也就是说孔的金沙之行的出血量是“之前输的50万+贵利100万(也输光)+55万(已还)+45万(尚欠)”,最保守的估计是250万波币,折成人民币约为1250万。试想一下一次赌博便是1250万的出血量,相信孔时至今日绝不是赌场处男,那么若干年来欠下的屁股债就不单单是250万人仔咁简单了。否则孔不会任由体内的“病毒发到出面”那么失算的。孔一趟新加坡金沙赌场之行疯狂出血人民币约1250万之巨,试问一个屡赌屡败的赌徒经手放了多少血?这“血”从何来?不排除有占用国乒奖金、赞助款及广告收入款的腐败行为。联想到刘国梁解职公告里不忘提及孔令辉案,就不难明白刘国梁为何突然被抽离副厅级的国乒总教练之位,搁置到一个没有国家行政职级的社会团体 —— 中国乒协,去当那第19个副主席的位置上了。这实际上就是解职罢官呀!国乒集体发声挺刘,并以退赛来威胁上头的决策,以为这样就可以逆转刘被革职的事实?我认为恰好是反效果。上头本意是让刘体面地退出公众视线,但国乒集体这样一搞,上头为向公众有个交代,极可能公开刘下课的真正原因。刘明摆着与孔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咁体面的引退已经是给足面子和台阶了。国乒集体这样一搞,实际效果极可能是加快刘国梁身败名裂的节奏。
开门!快递到咯
谁能保证体育总局进来的人不这样干?其实一切都是外甥打灯笼,秃子头上的虱子。乒乓球太容易出政绩了,基本上没意外每个队员都是冠军金牌相。搞队内竞争?谁都有个关系和利益,国外也这样。一朝天子一朝臣,美国总统不也换内阁吗?勿喷,就是现实。最终都是利益。拿国家集体主义说话只是挡箭牌,管用的话足球不早出线了,还至于每届做算术题吗?实话,足球还真不行,纯粹是利益了。青训是长期投资找潜力股。皇马巴萨不也全球买人吗?所以造就了收视高峰和广告收益。你让国内球员一帮人踢,国外谁看?职业化就职业些,行政干预确实多。足球就是一个资本运动。青训是对的,但不能操之过急,都有个沉淀期和过渡期。不能因为一个奥运和捞政绩走偏门,急于求成。学学德国一二三队伍,这就是实力。
中国的事情亦有亦无
开门,你的快递到了
开门,燃气检测。
how you dolly
看看热闹就行了
香烟啤酒花生米
小草里面1024挖来的吧
小草里面1024挖来的吧
造谣的人到处发这个用意何在?洗脑李晓霞让球丁宁拿出证据,丁宁四个单打世界冠军都是从李晓霞那里拿的,李晓霞真是无私奉献
大家别骂体育局长了。他上任的时候就说了。要把足球搞得和乒乓一样。虽然足球没啥进步。但是他把乒乓搞下来了嘛。他做到了他承诺的了
没人玩的破处玩意儿,取缔得了
拜托洗地也专业点儿,伦敦奥运丁宁让李晓霞咋不说,后来又整的自己和祥林嫂似的…………是,国乒也许是有这样那样的不足,有这样那样的圈子,但你说哪里没有?哪个行业没有?那个村儿没有?国乒是在某些人的手里一直把控着,这些人是谁?是一帮优秀的职业运动员和教练员,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儿,不好么,不比空降一个外行来好?何况近十几年或者说几十年,国乒无敌于世界的局面,不正式他们的功劳么,有什么错,好运动员退役了做教练,有什么错?明眼人都能看出,这次不过是官员的派系斗争误伤了国乒,我们自己不好好去维护自己的王者之师,反而助纣为虐成为某些人的工具来抹黑他们,居心何在?是,这种体制需要改革,但不是一句话两句话的乱搞,治大国如烹小鲜,国足那边已经乱七八糟了,就乱吧,反正也不报啥希望,国乒这边就拜托某些人高抬贵手吧……
此帖值五毛
建议取消乒乓球运动!
菜,刘,孔都不是啥好鸟,虽然乒乓为国争光不少,但最终在权利和个人利益面前迷失了自己。
在国内打不上可以申请别的国籍吗总不能被埋没了人才啊
这得有多少千里马去拉车了
可信度还是比较高的,不过这个?局长也是厉害,一个市委书记来体育局搞政治,很好玩
哪里都有内幕,但根据这些大家不了解的所谓真相,来抨击刘国梁的能力,来贬低教练组的能力,我觉得不应该。就跟拜仁的拴狗冠理论一样,真的随便一个人去当教练,都能带领拜仁夺冠吗?不否认一家独大,拥有绝对权利的总教练会一手遮天。譬如羽毛球的李永波,正是成也李永波,败也李永波。体育总局扁平化管理有他的思考。但也要考虑一点,强势的人往往有能力的。砍掉了总教练,总局直接管理,也有问题,就是总局的领导是否专业,能否做出正确的决策?如果不懂行,将决策权下放给下面的教练,下面的教练能否有刘国梁、李永波等人的魄力。跟公司管理一样,不能把希望都寄托在砍掉总教练这个行政手段上,更多的是要抓细节管理,真正走上职业、规范的道路,而不是仅仅是一个政治选择,支持一派打掉一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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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内幕消息知情人需合并计算股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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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内幕消息知情人不需合并计算股份  所谓“内幕信息”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该信息未向社会公开;二是该信息是否有实质价值,即一旦公开,将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三是符合我国法律对内幕信息所作的列举式或概括性规定。  首先,关于信息怎样才算公开,根据《证券法》第七十条规定:“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其次,该信息是否有实质价值。一般而言,内幕信息与小道消息之间的界限模糊,关键在于该消息是否明确、敏感、重大到“足以影响投资判断的信息”。如两家公司刚刚开始接洽合并事宜,目标公司完全可能拒绝合并,另一方介入不深,可能随时取消合并计划,所以,该消息本身没有过多实质价值,则该消息尚不能成为内幕信息;如果两家公司合并事宜被双方董事会开会多次磋商,并明确合并计划表,该消息就具有实质内容,足以影响投资判断。本案中,A告知妻弟乙,本单位与外单位合作意向书内容及双方签章信息,已属重大、敏感到足以影响投资判断的消息,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内幕信息”。  第三,我国法律对“内幕信息”作出列举式和概括性规定,《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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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差别化”处理传递型内幕交易
依据“差别化”处理传递型内幕交易
  当前,我国对内幕交易的打击日趋严厉,内幕信息知情者直接实施内幕交易的行为得到一定程度遏制。然而,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和网络社会的便捷化,使内幕信息的传播日益呈现出快速、隐秘、涉及面广、参与者众多的特征,组织化程度较高的传递型内幕交易行为越来越常见,给内幕交易治理带来了较大困难和挑战。  传递型内幕交易,一般是指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信息敏感期直接实施内幕交易或再将内幕信息传递给他人,由他人实施内幕交易的行为。按照“两高”《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传递型内幕交易可归纳为三种行为模式:一是利用私下交易的手段获取内幕信息并实施证券、期货交易;二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  传递型内幕交易因涉及内幕信息二手以上的多手传递,更为隐蔽,造成的危害更为严重。在处理多手传递内幕交易的问题上,世界各国的应对举措存在差异:美国刑法规定,只要上下手之间具有明确的可识别关系,如亲戚朋友、同学同事,有明确的信息来源、路径,就可推定行为人明知内幕信息而传递,具有主观恶性,多手亦可构成内幕交易罪;欧盟对二手以上的内幕信息传递人员不追究刑事责任,仅给予行政处罚。我国对于内幕信息二次传递的接收人员(二手)利用内幕信息所实施的交易行为,以及二手以上的内幕信息传递行为,缺乏明确的刑法规制。  在对传递型内幕交易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时,能否将二手以上的内幕信息接受者、传递者认定为内幕交易的帮助犯?一般来说,帮助犯是指帮助正犯者,单纯对帮助犯进行帮助,而没有对正犯起到帮助作用的,并不成立帮助犯,难以受到刑罚处罚。二手以上传递人员,由于帮助的是一手传递者,而一手传递者本身也只是内幕交易的帮助犯,故而,内幕信息的多手传递人员不构成内幕交易罪的帮助犯。司法实践中,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密切关系人、二次内幕信息接收人员及二手以上内幕信息传递者之间的共同犯罪故意,往往因为调查难度极大无法认定,加之内幕信息经多次传递后可能失真或公开化,导致犯罪事实的认定更加复杂。因此,除了一些能够通过证据查实基于共同犯罪故意而有组织、有分工地多手传递内幕信息的内幕交易行为可认定为集团犯罪外,其他多手传递不能“一刀切”地认定为共同犯罪,需要差别化处理。  通常,传递型内幕交易多形成松散的内幕信息传递组织团体,后手内幕信息传递者与前手之间缺乏事前通谋,主要基于其他原因(如个人间的利益需要)从事多手内幕信息传递行为。这种情形多发生于因情感和业务往来而形成的非固定团体,内幕信息仅仅是一种利益交换的筹码,而不真正具有用来内幕交易的直接目的。基于此,笔者认为,对其进行刑法规制时,应重点处罚内幕信息法定知情人及密切关系人等源头或上游内幕信息传递者,下游多手信息传递者因不具有从事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可按照相关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纳入侵犯商业秘密罪评价;对于从事各种内幕信息倒卖活动牟利的金融掮客,也可以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进行评价。评价内幕信息知情人因泄露信息而导致传递型内幕交易犯罪时,应累计多手传递者牟取的传递利益与最终的内幕交易所造成的确定损失,计算违法所得,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内幕交易罪从重处罚。在评价一手内幕信息泄露者时,可将其后的多手传递者获取的传递所得利益和内幕交易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累计计算,确定违法所得;对于远离内幕信息源的多手内幕信息传递者,主要采用行政和民事手段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业禁入、赔偿经济损失等方式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可以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进行规制。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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