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传奇英文版游戏 乔瓦尼做任务 找不到是哪个人物呀 英文版

格斗之王(动画片) - 搜狗百科
格斗之王是一部动画。又名《》动画 片,目前为止只有4集,这4集短篇推出的目的只是为在PS2上推出的拳皇系列新作《 - MAⅪMUM IMPACT 2》(拳皇最强冲击2,3D拳皇的第二部)做宣传用的,这4集动画的剧情恰好紧紧衔接着游戏的剧情发展。动画监督橘正纪先生,脚本监修是参与历代KOF的小说化,MI2正编故事的嬉野秋彦先生担当,于2006年首播。
电影名称:格斗之王影片类型动画片影片日期 格斗之王是一部动画。动画监督橘正纪先生,脚本监修是参与历代KOF的小说化,MI2正编故事的嬉野秋彦先生担当。
格斗之王 剧照令 FANS期待的动画版于2005年冬天开始播出,动画定名为《The King of Fighters Another Day》,负责动画制作的是以制作《攻克机动队》而闻名Production I.G第9工作室担当,每月1话,共4话。每集的标题为:《》,《accede》,《》,《》。2005年官方公布了该动画的部分截图供玩家欣赏。动画监督橘正纪先生,脚本监修是参与历代KOF的小说化,MI2正编故事的嬉野秋彦先生担当。动画的登场人物设计依然采用早先公布的下村一氏,原创登场人物设计更是请来了曾为KOF画过插画和角色设计的日本著名画师FALCOON先生。
第一集:All Out·美拿和索瓦雷·美拿刚从新兴帮会“” 夺回南镇。可是,和平的日子并不长久。日落之时突然袭来的大火灾袭击南镇。就在那时,代替不在的兄长阿鲁巴,为保卫这个地方而四出奔走的索瓦雷,与失去了八尺琼之力的邂逅了。第二集:Accede吉斯?昔日以绝对的力量支配着南镇。然而,作为其儿子的Rock却被宿命所束缚。曾是吉斯得力助手的比利欲令 “ Howard
” 再兴,逼迫洛克成为吉斯的继承人。第三集:In the Dark为了回收于南镇中目击到的复制,佣兵部队赶急展开作战。另一方面为了寻找天才科学家“卷岛”博士, K & 及MAⅪMA乘混乱潜入南镇。但是,早已察觉的将他们迫至尽头。第四集:All Over欲将“”的力量全得到手的。已得到了神乐·千鹤和八神庵的力量。下一步,为了夺取最后余下草薙京的力量,在南镇使出翠炎。八神庵追上;决意保卫南镇的阿鲁巴和无可选择的草薙京纷纷卷入战斗之中。
令SNK FANS期待的KOF动画版预计今天冬天开始播出,动画定名为《The King of Fighters Another Day》,负责动画制作的是以制作《攻克机动队》而闻名Production I.G第9工作室担当,以后每月1话,预定共4话。每集的标题为:《all out》,《accede》,《in the dark》,《all over》。日前,官方率先公布了该动画的部分截图供玩家欣赏。动画监督橘正纪先生,脚本监修是参与历代KOF的小说化,MI2正编故事的嬉野秋彦先生担当。动画的登场人物设计依然采用早先公布的下村一氏,原创登场人物设计更是请来了曾为KOF画过插画和角色设计的日本著名画师Falcoon先生。
橘正纪,影视导演、副导演、助理导演,主要作品有《》等。电影作品上映时间剧名导演主演担任职务2014乔瓦尼之岛西久保瑞穗Junya Taniai,副导演/助理导演2011英雄传说 空之轨迹橘正纪神田朱未,导演2010//量子橘正纪Terri Doty,Kara Edwards导演电视剧作品首映时间剧名导演主演担任职务2009橘正纪,导演(1 episode, 2009)2004 S.A.C 2nd GIGDino Andrade,导演(8 episodes, )
Mortal 是一个古老的比武大赛,这一次的高手对人类产生了真正的威胁。原来比赛规定,只要魔界能连胜十场,就能获得地球的统治权。负责保护人间的雷电长老Rayden率领空手道高手Liu Kang,霸王花女警探Sonya和功夫明星Johnny Cage前往一个荒无人烟的小岛应战,而魔界此前已经连胜九场,当然也非等闲之辈,他们中包括Goro王子等顶尖高手,一场决定人类命运的大战拉开了序幕。一开始Liu Kang等人还能打个平手,但后来越发力不从心,幸而得到了魔界公主相助,人类最终得以幸免于魔界的铁蹄下……位于天地边沿的魔界向人类挑战,若这次人界落败,邪魔立即统治人类世界,沦入万劫不复之地。为了迎接这项挑战,保卫人界的派出三名正义勇士迎战,起初还能轻易打败大魔神的邪魔武士,但当大魔神制造幻像,三人旋即陷入困境,幸得魔界公主相助方能击败魔头,人界才能得以见天日。 根据著名同名正宗美式血腥格斗游戏改编的电影大作!这个游戏在大陆被称作《》,又名《究极神拳》《》。 说起电玩改编电影,就不能不提起《》。这部影片在1995年推出,以魔幻世界、东方武术和电脑特效作卖点,上映后大受欢迎,所取得的7千多万美元票房,更让她在电玩改编上高居榜首之位达6年之久。《魔》电影版改编自1992推出的同名电玩,与《》一样吃重於格斗的场面,不过剧中主角的设计安排就与电玩中的角色颇相似,这点就较讨好电玩迷们。《魔》电影版以2千多万美元成本拍摄,在全球推出后创下卖座佳绩,便紧接开拍续集。中国电影:《格斗之王》 《格斗之王》是由李奇龙导演,张艺谋御用编剧王斌等人编剧。、王珞丹、、张燕等主演的一部现代戏。此剧剧本用了两年多时间,此剧由中影集团与沈阳微影传媒联合制作,此次李导到沈阳微电影联盟培养演员也是看好沈阳乃至东北演员的特质。
导演李奇龙李奇龙12岁时被老方丈素喜和尚收为关门弟子,成为少林寺年龄最小的第31代“德”字辈弟子,曾两次夺得全国武术散打冠军。2001年被破格录取学习电影表演。曾在40多部影视剧中担任动作导演或领衔主演。并多次与、、等国际功夫巨星合作。李奇龙担任动作导演的影视剧有:《》《》《》《吉祥四宝》《追踪1921》《飞毛腿的夏天》《》《》《》《》《》《》《》等。电影《沪上风云》创造了2011年CCTV电影频道年度收视冠军。电影《无间罪 僵尸重生》在全国电影院持续在线一个半月,成为在线时间最长的影片。电视剧《汉口码头》在强档播出,成为央视年度大戏。同时,李奇龙作为国内杰出的武打演员也曾在《》《兄弟小侦探》《》《》《》《沪上风云》《》《》《》《》《》《》《我的抗战 1 》《》《》《》《》《》《》《》等三十多部影视剧中担任领衔主演或重要角色。编剧王斌与张艺谋导演合作了17年的中国第一王牌编剧。代表作:《》《》《》《》等影片看点:1:将首次运用世界时下最热门的竞技项目“”对动作电影风格进行全新的诠释。2:电影《叶问》《》《新少林寺》《》武打动作团队的二十多名主力队员全程参加拍摄,真刀真枪真功夫打造中国动作电影的巅峰之作。3:国内最顶级的主创、演员和制作团队,可谓群星灿烂。是其他的动作电影无法比拟的。4:李奇龙导演将会客串出演“飞车手”,驾车飞跃“”,飞跃距离59米;比1997年香港特技演员飞跃黄河远十米。将创造新的记录,也将成为影片的一大卖点。影片主演领衔主演:洪金宝 — 国际动作巨星,香港电影最具票房号召力的动作演员。 梁小龙 — 香港著名武打演员,80年代其主演的《》曾让大陆万人空巷杨 茁 — 中国新一代、三次荣获世界搏击冠军王珞丹 — 与黄圣依、杨幂、并称内地新“”张 艳 — 曾主演《》等多部影视剧— 内地新生代男演员,曾出演电影《》《轩辕大帝》等该片将于2013年 5、6月份进行拍摄工作,正在筹备当中。基本信息【影片原名】Mortal Kombat海报【中文译名】格斗之王//魔宫帝国/真人快打【出品公司】New Line Cinema【对白】英文【字幕】中文【出品年代】1995 年【上映日期】日美国【影片级别】USA:PG-13【】5.4/10 (27,726 votes)【国 家】美国【类 别】动作/冒险/幻想/科幻/惊悚【导 演】 Paul W.S. Anderson....(as Paul Anderson)【主 演】克里斯多弗·兰伯特////田川广之/
一句话评论Nothing In This World Has Prepared You For ThisKombat BeginsFlawless VictoryTest Your Might
这部耗资两千万美元制作的动作电影改编自大受欢迎的同名电视游戏,真刀实枪的东方功夫(其中饰演Liu Kang的仇云波是好莱坞著名华裔武术指导),性感火辣的女配角,辅以炫目的电脑特技,使本片拥有高达七千万美元的骄人票房,同时一直稳坐最受欢迎电脑游戏改编影片榜首位置,直到《》的问世。
◎影片类型:奇幻/动作◎片 长: 90Mins◎国 家:美国◎语 言:英语◎字 幕:简/繁◎:3.1/10 ( votes)卖座电影开拍续集早已是好莱坞大发利市的不二法则,续《》推出广受欢迎之后,第二集在美国上映前也引起相当的轰动,果然,上映第一周便轻易击败麦克戴蒙主演的《》,夺得当周票房冠军,这次《》要叙述的是有关未来的故事--之完全毁灭。1995年面世的影片《格斗之王》大受漫画迷的欢迎,加上票房收入不错,投资方开拍续集。这次说的是天界恶魔要打通阴阳道,这样一来,能帮助人间勇士的天神亦无计可施,天地格斗大赛的地上一方只有依靠自己的力量,与魔鬼进行一场生死搏斗。期限无多,凡间的斗士怎样才能迅速充实自己的力量呢?男主演是被好莱坞从香港招募来的。在香港时他的艺名是威虎,主要拍一些打斗片,如《皇家师姐之地下兵工厂》、《》和《》等等,据说,一身硬功夫也相当了得。
◎片 名::歼灭/格斗之王2:决斗◎又 名:魔宫帝国:歼灭/魔宫帝国:决斗◎英 文:Mortal : Annihilation◎年 代:1997年◎导 演:John R. Leonetti◎主 演:仇云波 Robin Shou ... Liu Kang詹姆斯·雷玛 James Remar ... Lord Rayden Talisa Soto ... Princess 桑德拉·海丝 Sandra Hess ... Sonya Blade布赖恩·汤普森Brian Thompson ... Shao KahnLynn &Red& Williams ... Jax BriggsReiner Sch?ne ... ShinnokDeron McBee ... MotaroMusetta Vander ... Queen SindelMarjean Holden ... SheevaIrina Pantaeva ... JadeChris Conrad ... Johnny CageLitefoot ... NightwolfJ. Perry ... /Scorpion/Noob SaibotJohn Medlen ...
游戏简介在游戏中,你将扮演一个名不经传,没人要下注的拳手,你的任务是击倒所有对手,成为无敌的格斗之王。在安卓版格斗之王2里是没有弱者的,每个对手都拥有自己独特的必杀技,你需要快速的反应来抵挡对方的进攻,然后等待时机击败他们。对格斗有兴趣的朋友赶快入手这款游戏吧! 游戏特色1、操作手感好,系统严谨正统;2、格斗之王2招式特效完美华丽,各种必杀技和超必杀技让人眼花缭乱; 3、游戏中像油画一样的背景也绝对是吸引玩家的一大亮点。4、格斗之王2游戏的招式设置得平衡又合理,绝对值得格斗们花心思去研究; 5、使用真人音效,打击特效渲染华丽,玩家可根据喜好组合出属于自己的连击系统,格斗中强烈,可将敌人多次挑空连续攻击。6、增加了摔技倒地追击,背打系统首次引入经脉必杀技系统,当打通经脉后会获得强大的被动技能,让战斗感觉更加轻松,华丽多样;7、游戏的画面出色。虽然游戏中的人物可能比较少,但每一个人都刻画得非常漂亮,男的帅女的靓,尤其在眼神的刻画方面,每一个人都显示出非常强的斗争欲望;游戏玩法格斗之王2手机版的玩家也很简单,打开游戏界面,你会看到开始游戏按钮,如果之前就去玩过可以选择继续游戏。游戏主界面中还设置了游戏设置、游戏帮助、游戏关于、退出游戏这几个按键,相信这几个键就不用解释了,进入游戏后你便可以进行战斗了,游戏界面上方设有菜单栏,右侧设有任务栏,玩家可通过完成任务来升级,在格斗中可使用多种招式,系统还会显示攻击力的大小,整个游戏玩起来还是不难的,只要合理运用招式就可以了。
安卓版游戏运行系统:android 2.1以上游戏语言:简体中文格斗之王游戏类型:动作格斗游戏简介:格斗之王 Theking of Fighters 这是一款不错的街机格斗类游戏,游戏中你可以展示你超炫的连击,破坏游戏中的物品, 真是的打斗场面,超强大的人物系统,给你一个不一样的街机游戏体验.
格斗之王4 King Fighter IV《格斗之王4 King Fighter IV》是一款经典的角色扮演类格斗游戏,故事内容讲述的是黑暗教团的刺杀者与光之圣女,及围绕著他们的种种阴谋与悲伤地命运!庞大、浩瀚的背景故事!细腻的人物塑造!环环相扣的游戏内容!这正是格斗之王4最大的魅力!
参考资料:
扩展阅读:
词条标签:
合作编辑者:
搜狗百科词条内容由用户共同创建和维护,不代表搜狗百科立场。如果您需要医学、法律、投资理财等专业领域的建议,我们强烈建议您独自对内容的可信性进行评估,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点击编辑词条,进入编辑页面
意见反馈及投诉起点中文网_阅文集团旗下网站
抱歉,页面无法访问...
网址有错误·请检查地址是否完整或存在多余字符
网址已失效·可能页面已删除,活动已下线等
您也可以通过以下路径查看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 沪网文[1 新出网证(沪)字010 沪ICP备号-1
请所有作者发布作品时务必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我们拒绝任何色情小说,一经发现,即作删除!举报电话:010-
本站所收录的作品、社区话题、用户评论、用户上传内容或图片等均属用户个人行为。如前述内容侵害您的权益,欢迎举报投诉,一经核实,立即删除,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联系方式 总机 021-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690号6号楼101、201室
起点正积极配合国家最新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采用刑事手段进行严厉打击盗版,目前相关公安机关已经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正告盗版网站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爱情婚姻纠缠史
日,苏格兰贵族小姐伊丽莎白嫁给了当时的国王乔治五世的二儿子阿尔伯特王子(约克公爵)。婚礼后约克公爵夫妇乘坐马车穿过伦敦市中心,接受公众祝福,从而使皇家婚礼第一次成为公共庆祝活动
17 世纪意大利画家卢卡·焦尔达诺描绘的亚当和夏娃被逐出伊甸园
  莫扎特曾经为凯鲁比诺写过一首颇为小清新的歌曲——《你们可知道什么是爱情》。直白的歌词和易于上口、近似小情歌的旋律很容易诱使200多年后的听众忘记:当年像凯鲁比诺这样谈论爱情不完全是一件轻松的事,尤其是当“爱情”与“婚姻”相联系时。现代人同样容易自诩是自己的时代解放了爱情,但回顾历史,爱情与婚姻间的纠缠是场伴随了人类文明全进程的镜花水月论战。即便不说是“日光之下并无新事”,也不能不承认古人在这个事关切身利益的问题上表现出的决绝与睿智并不逊于今人。倘若对古人公平一些,与其以胜利者的姿态回溯爱情自何时起进入婚姻,倒不如探究爱情在哪些节点上远离过婚姻。或许是距离产生美,我们总希望爱情在远处有个源头,但我们或许不过是在问一个爱神已经被问腻的问题。
  对于地上的猩猩来说,如果确信对现代类人猿的研究可以多少揣测出人类祖先的行为逻辑,从古道尔(Jane
Goodall)、加尔迪卡斯(Birute
Galdikas)等一批女科学家的田野观察中或许能窥测到“爱情”与“婚姻”最初的平衡点。黑猿(Pan)、褐猿(Pongo)、大猿(Gorilla)是现存的三种大型类人猿。据加尔迪卡斯的观察,褐猿在交配时绝对不会允许另一雄性褐猿在场,虽然未成年褐猿经常三五成群地活动,但群体关系并不密切。大猿一般由一个年长的雄性大猿领头,带领若干头雌性大猿和它们的后代以及一两只年轻雄性大猿组成群体,领头大猿同样不能容忍其他雄性大猿对雌性大猿的占有权,据说曾发现过一个由5个成年雄性“光棍”大猿组成的猿群。黑猿的情况却完全不同,据古道尔对黑猿群的观察,雌性黑猿可以与雄性黑猿顺次交配,雄性黑猿之间没有发生为了争偶而搏斗的现象,相互之间颇能容忍。雌性黑猿率领其幼仔构成了猿群的“核心”,其中为首的雌性常具有权威性,连年轻的雄性个体都服从它的支配。正是这种和平相处的气氛,使黑猿得以形成拥有上百成员的大群体。
  有关类人猿的田野报告似乎表明:雄性猿之间的相互容忍是构成稳定、强有力的高进化水平猿群的前提条件。这一弥漫着原始山野味道的结论其实和现代人类学学者们许多充斥书斋味道的论断殊途同归。法国人类学家比尔基埃(Andr&
Burgui&re)等人编纂的《家庭史》(Histoire de la
Familie)在开卷就明确提出“家庭”是“天性与文化之间的妥协”:“如果每一个生物性家庭都形成一个封闭的世界自行繁衍,社会就无法存在。”
  关于人类婚姻的历史,曾有两种对立的理论。一种理论以美国人类学家摩根(Thomas Hunt
Morgan)为代表,认为人类婚姻曾经历过自低等向高等进化的几个阶段:始自乱婚,继为群婚,最后以一夫一妻制为婚姻本身进化的终极形态。另一种理论以芬兰人类学家韦斯特马克(Edvard
Westermarck)为代表,认为人类自始至今都实行着一夫一妻制,将该制度的诞生甚至提前到了高等猿群出现时期。韦斯特马克1891年的著作《人类婚姻史》(The
History of Human
Marriage)的主旨即在于论证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古老和永恒性,同时提出婚姻起源于家庭、而不是家庭起源于婚姻。韦斯特马克又被称为“第一位达尔文式社会学家”,他根据达尔文的观点提出:“盛行于类人猿和现代人类各种族中的男性嫉妒足以构成一个强有力的、确定无疑的证据,证明男性嫉妒在人类早期也是存在的,而这将使乱交说失去立足之地。”韦斯特马克对于嫉妒心在维持一夫一妻制时的作用的过分强调经常为后人所质疑,司汤达在《论爱情》(De
L’amour)中创造出“嫉妒之爱”(Amour par
Pique)却被视为风雅流传至今。假如真有在遥远的天际之外冷眼旁观人类的外星人,也许在他们看来,“爱情”不过是人类身上某种无关婚姻的返祖现象。
与爱无关的爱之天使
  更有可能在冷眼旁观的是天使。21世纪的法国学者布洛涅(Jean-Claude Bologne)在《西方婚姻史》(Histoire
du Mariage en
Occident)的引言中写道:“如果说婚姻在其他文明中有神圣性、由神祇主宰,犹太基督教文明的特点就似乎是把婚姻的起源完全归为神意,而不是一种开化行为。”布洛涅认为“这件事在婚姻史上并非没有重要意义”,“只承认一种类型的婚姻,只承认可以通过唯一一种仪式把这种婚姻具体化是一项重要革新。强调夫妻之爱是仿照基督对教众之爱的圣事仪式,由此而来的婚姻不可分离是一件史无前例的事,我们至今也还没有从这种观念中完全解脱出来”。
  尽管凯鲁比诺的问题在世界各地都存在,深受基督教原罪理念影响的欧洲人显然是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对这个天人问题做过最多穷尽智识乃至自欺欺人到悲壮的尝试。在舞台上“心中翻腾不定”的少年凯鲁比诺被后人视为“情窦初开”的爱情典型,然而“凯鲁比诺”的名字本身就暗藏着一些与爱情无关的吊诡含意。“Cherubino”源自“cherub”,后者如今经常让人想起拉斐尔(Raffaello
Sanzio)笔下那些簇拥着圣母的小天使乃至象征爱情的丘比特(Cubid),而且事实上早在莫扎特的年代之前,“cherub”已经被默认为“小天使”的通称。然而,它的本意却与“可爱”或“爱情”相去甚远,反倒隐藏着“原罪”的味道,预示出西方世界在爱情问题上的纠结来源。
  除去“基路伯”、“革鲁宾”、“赫鲁宾”等音译外,“cherub”有一个普遍认可的中文意译名称:“智天使”,属基督教中天使之列。“天使”(Angel)本身的名称源自希腊文“angelos”,意为“使者”。无论后世绘画或雕塑中智天使们的形象与丘比特有多接近,古罗马神话中的丘比特毕竟自己就是神祇而不是旁人的使者,此间的阶差本身就暗示了“爱情”地位的变迁。尽管为避免“偶像崇拜”之嫌而极力淡化天使的形象,中世纪期间罗马教会仍认可了依据阿奎那(Thomas
Aquinas)的《神学总论》(Summa Theologica)乃至伪迪奥尼修斯(Pseudo-Dionysius the
Areopagite)的《天阶序论》(De Coelesti Hierarchia)创建的一套天使的阶位体系(Angelic
Hierarchy)。这套体系分为三级九等,智天使在其中位列“上三级”的第二位,仅次于最高级的“炽天使”(Seraph)。依照《天阶序论》中的说法,上级天使都立于上帝四周,本身无形无体,与上帝直接沟通,只有“下凡”时才会以某种具象化身出现。由于“相由心生”之类与东方类似的理念,上级天使们在化身芜杂之外还经常与下三级天使团中人们熟知的米迦勒(Michael)、加百列(Gabriel)、拉斐尔(Raphael)、乌利尔(Uriel)等“大天使”(Archangel)混淆。追根溯源,炽天使和智天使的形象都来自中东两河流域。然而,与如今东方、尤其是相对于欧洲来说的远东地区人们所经常误会的杨柳青年画式天使形象截然不同,炽天使和智天使若现身于凡人面前,往往是多翼多首的毕加索式立体派形象,而且仿佛并不总是和善。
19 世纪意大利油画中描绘的罗马婚礼场景
  《以诺书》(Book of
Enoch)是早期犹太激进教派亚森尼派(Essenes)的主要经书之一,记载了亚当第七代孙以诺(Enoch)在大洪水之前与上帝同行300年间所见的异象。尽管公元4世纪后被罗马教会视为伪经(Pseudepigrapha),书中对天使们的详尽描写流传至今。在《以诺书》中,炽天使被描绘为燃烧的巨龙(Drakones),这似乎解释了“seraph”名称中“seraphim”(燃烧)与“serpent”(巨蛇)的血缘。《天阶序论》中则将炽天使进行了更为“神性化”的重新定义:六翼二首、“面庞为红色、躯体是火焰、长有六只羽翼,其中两只覆盖脸、两只覆盖脚、另外两只用于飞翔”。智天使在《以诺书》中的形象被认为与亚述人的牛身人面有翼神兽(Kirabu)乃至希腊神话中的狮鹫(Gryphos)或斯芬克斯(Sphinx)同源,时至中世纪也获得了与炽天使类似的哪吒造型。不同的是智天使四翼四首,拥有牛、鹰、狮、人四张令人想起福音书的面孔。此外智天使翼下有手,足下有火轮,更重要的是全身布满了眼睛。在《以西结书》(Book
of Ezekiel)中,智天使是以“上帝的战车”的形象出现的。直至1420年前后,意大利画家多那太罗(Donato di
Niccol& di Betto
Bardi)将拉丁文化传统中的小男孩(Putto)形象与广义上的天使相对应,智天使才开始逐渐被“萌化”。18世纪初,西班牙画家提埃坡罗(Giovanni
Tiepolo)笔下那些有着孩童的头部外加翅膀的小天使逐渐被教会指定为“基路伯天童”的形貌,至此智天使完成了自己的“逆生长”。
  17世纪末,意大利雕刻家贝尼尼(Giovanni Lorenzo Bernini)在《圣特雷萨的沉迷》(The Ecstasy
Teresa)中将一支与丘比特的武器相似的金箭放在一个“putto”扮相的天使手中。在现代人看来,原本全身布满眼睛的智天使就此开始了成为“爱情是盲目的”这一俗谚代言人的转变。然而在当世人看来,自身就有浪子之名的贝尼尼是在有些放肆地玩了场“爱”的理念的双关游戏。特蕾莎原本是16世纪西班牙的一名修女,她自幼罹患癫痫,据说每当病发时就会在昏迷中看到种种幻象,醒来后再将其详细记述。特蕾莎的自述原是本在民间流传的“勾魂销魄”的畅销书,自17世纪特蕾莎被封圣后获得了别样的神圣味道。贝尼尼的雕塑再现了书中的这段幻象:“这支箭已刺穿了我的心,当他把箭抽出时,我感到无限的痛苦和甜蜜,我想把这种痛苦永远地继续下去。”贝尼尼的处理手法赋予这一题材明显的“现代风味”,但在中世纪经院神学的定义里,令圣特蕾莎沉迷或狂喜的金箭代表的是“上帝之爱”,无关“异教神”丘比特所代表的“人间之爱”。
  在天使阶位中,与“上帝之爱”直接相关的是位处最高级的炽天使。中世纪经院神学家们认为,上级天使的称号都表明了各自与上帝本质的相似之处。炽天使本名意为“造热者”、“传热者”,以炽热的火焰为象征,是神殿的管理者,由于完全理解了上帝的慈爱而以这爱和理解欣喜地燃烧自己,同时不停地唱着圣歌。弥撒中经常出现的《圣哉经》(Sanctus)便典出《以赛亚书》(Book
of Isaiah)中记载的那些三呼“圣哉”的炽天使。14世纪弗兰德斯的神秘主义者扬·范·雷斯堡(Jan van
Ruysbroeck)曾宣称:“炽天使不直接过问人间的种种不道德,只有在安息之中、在上帝的无尽的爱中,炽天使才与我们同在。”
与祭祀、圣事相关的乳香
  相比之下,智天使与凡人的交往远为密切。智天使本名意为“仲裁者”、“知识”。《天阶序论》中将智天使形容为“具有直接凝视上帝之光芒的能力,可以不动情地、纯洁而开放地接受来自上帝的光照”,代表着认知和看见上帝的力量。智天使是在《圣经》中最早出现的天使,但与后世错讹而成的“月老”形象不同,首次亮相是以“伊甸园终结者”的身份出现的:智天使奉上帝之命将偷尝禁果的亚当、夏娃赶出伊甸园,并成为“生命之树”的守卫者。倘若说亚当在夏娃诞生时那句“骨中的骨、肉中的肉”更富于恋人絮语的味道,两人偷吃禁果后上帝的训斥则直白无误地将亚当与夏娃的关系定义为一场婚姻:“你必恋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辖你。”莫扎特舞台上的凯鲁比诺在疑惑“爱情是什么”,生命之树边的智天使“基路伯”却很明白:上帝照看下的爱情留存在伊甸园中,伊甸园外的人类只享有婚姻。
  公元7~9世纪的伪经《亚当的战斗》(Combat of
Adam)中对这场婚姻有更为详尽的后续描写。亚当和夏娃被逐出伊甸园以后,为避免亚当“抵御不了撒旦的攻击”、落入两性关系的陷阱,上帝决定赶紧让他们成婚。此次上帝派遣了炽天使并为亚当带去了黄金和乳香(Frankincense)。在炽天使的安排下,亚当把黄金和乳香郑重其事地交给了夏娃。在西方传统中,乳香一直与祭祀、圣事相关。古埃及和古罗马的祭司曾大量使用乳香在神庙中制造异香缭绕的神秘气氛,乳香也是犹太教圣殿中所燃的香料之一,现今天主教的重要弥撒中仍常用到乳香。《旧约》前五卷中经常提到乳香,《马太福音》中去伯利恒朝圣耶稣的东方三贤士携带的礼物正是黄金、乳香。如此之多的宗教含意自然使亚当与夏娃的这场婚礼成为一桩宗教圣事。据说亚当与夏娃是以两只右手相击的方式正式确立了婚姻关系,但享受婚姻之前他们还必须斋戒祈祷40天,最终礼成是在失乐园后的第7个月零13天。《亚当的战斗》的作者写道:“撒旦反对亚当和夏娃的战斗,就这样结束。”身处21世纪的布洛涅对这个故事的评价是:“以性为天然武器的魔鬼撒旦似乎在婚姻出现之后就已经被彻底打败。从此以后,亚当和夏娃开始联合起来抵抗魔鬼的攻击。”尽管是不被收入正典的伪经,但这个故事似乎仍受到中世纪一些学者的青睐,曾被收入12世纪一部关于婚姻起源的著作中。故事中由象征“上帝无尽的爱”炽天使张罗这场婚姻显然很符合12世纪的口味:炽天使恰好可以与智天使相对应,所谓“知识不曾成就的,由爱来完成”。
17 世纪末,意大利雕刻家贝尼尼的作品《圣特蕾莎的沉迷》
  有人曾依照《旧约》中的经文推算出亚当被造于公元前4229年,那么他与夏娃的婚礼应当也在这个年份前后。距亚当与夏娃的婚礼大约6015年后,当莫扎特的凯鲁比诺吟唱自己的小情歌时,舞台上也正在热热闹闹地筹备着一场婚礼。凯鲁比诺只是这部涉及婚礼的戏剧里的一个小角色,新郎不是凯鲁比诺,新娘却也不是凯鲁比诺情歌中暗恋的对象。婚礼原本是情歌理想的背景,但全剧更多的是背叛、报复、契约、诉讼。与守护他的名字的无所不知的智天使恰好相反,凯鲁比诺似乎是剧中真正在一无所知地单纯谈情说爱的唯一一人。假如仔细考据,婚礼与爱情之间似乎理所应当但又纠缠不清的亲疏关系甚至体现在这出戏剧“暧昧”的标题上。这部原本出自18世纪法国剧作家博马舍(Pierre-Augustin
Caron de Beaumarchais)之笔的名剧有个毫不暧昧的标题:《疯狂一日》(La Folle
Journ&e),另一个标题其实更加家喻户晓,但在不同语言间译名的细微差别却显露出一个事实:即便是在基督教影响下的欧洲,不同地区对“婚嫁”的看法仍然有所差异。
法国戏剧家加隆·德·博马舍
  这些差异甚至波及到了200多年后的汉语译名。第一个译本出现在1941年,标题被译为《费嘉乐的结婚》。译者吴达元在1957年修订重印时将标题改译为《费加罗的婚姻》,但在将译文并入1962年出版的《博马舍戏剧二种》时再次将标题修改为《费加罗的婚礼》。虽然一字之差,“婚礼”和“婚姻”在汉语中确实具有不同的含意。“婚礼”意指涉及婚嫁的礼仪,而“婚姻”指的是婚嫁本身。《礼记·昏义》有言:“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更重要的是,“婚姻”在中国传统意义上还涵盖“有婚姻关系的亲戚”,正如《尔雅·释亲》阐释:“壻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妇之父母、壻之父母相谓为婚姻。”《史记》中刘邦可以在鸿门宴上口是心非地与项伯“奉巵酒为寿,约为婚姻”,《新五代史》里耶律德光为赵延寿娶永安公主时,太妃可是实实在在地“至京师主婚礼”。
  《费加罗的婚礼》是目前在中国更常见的译名,但追根溯源,博马舍1778年完成的这部五幕“浪漫喜剧”的原标题之一是“Le
Mariage de
Figaro”,更接近“费加罗的婚姻”。1784年在伦敦考文特花园的皇家剧院上演时的英语译名也是几乎字对字翻译的“The
Marriage of Figaro”。从“婚姻”到“婚礼”的质变发生在1786年,当时维也纳哈布斯堡王朝约瑟夫二世皇帝(Joseph
Ⅱ)的宫廷剧作家达·庞蒂(Lorenzo Da Ponte)将它改写为四幕喜歌剧(Opera
Buffa)。达·庞蒂本人为意大利裔,歌剧在语言上也跟随当时的潮流选择了意大利语,全剧的副标题因循了“疯狂一日”(La Folle
Giornata),主标题却陡然变成了“Le Nozze di
Figaro”(费加罗的婚礼)。1790年在柏林上演德语版时,主标题延续了“婚礼”的血脉“Die Hochzeit des
Figaro”。似乎出于某种考虑,1793年3月在巴黎上演的法语版同样使用了“婚礼”的概念:“Les Noces de
Figaro”。
  法语版标题的改变或许并不只是为了与博马舍的原作有所区别。据史料记载,博马舍的《费加罗的婚姻》从剧本完成到正式公演相距6年。1781年剧本就已经被法兰西喜剧院接受,但因没通过审查而被搁置。经过修改的剧本1783年已经获得法国国王路易十六的认可,在一场宫廷内部演出中王后玛丽-安托瓦奈特(Marie-Antoinette)甚至客串了剧中伯爵夫人的角色,但审查委员会的否决意见使该剧直至日才在奥德翁剧院首演,并将“疯狂一日”用作主标题,如今耳熟能详的“费加罗的婚礼”只是副标题,与日上演的歌剧完全相反。
   查士丁尼一世。他组织编纂的《国法大全》是罗马法的重要典籍
  《费加罗的婚姻》是博马舍的“费加罗三部曲”中的第二部,曾被1789年法国大革命期间的热门人物丹东(Georges Jacques
Danton)称为“贵族阶层的终结者”,拿破仑也称它为“法国革命的始肇者”。当年路易十六对这部戏剧有所忌惮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但正如美国历史学家亨特(Lynn
Hunt)1984年在《法国大革命中的政治、文化和阶级》(Politics,Culture,and Class in the
Revolution)中所言,1784年间50%的法国作家已经为专业作家,文学市场或作家本身不再受到赞助人的限制,“新词流行,当时的国王也无法采取措施过滤敏感词”,“宪法”、“公民”、“平等”、“自由”等词语成为普通公众的口头禅。博马舍的《费加罗的婚姻》公演后又连续上演了68场,成为18世纪法国票房最高的戏剧。
  与许多通俗传记中的记载相反,据音乐学者布罗德(Nathan
Broder)考证,约瑟夫二世并没有阻挠歌剧《费加罗的婚礼》的创作,相反,在莫扎特有意谱曲之前,这位终身致力于改革却郁郁不得志的皇帝早已许可了达·庞蒂的脚本。《费加罗的婚礼》公演后在1786年只上演了8场,与日后一年内就上演了100场的《魔笛》完全不可同日而语。不过,对于身兼城堡剧院经营者角色的约瑟夫二世来说,对演出场次的控制似乎更多出于商业而非政治上的考虑,因为在1789年7月法国大革命爆发后,歌剧《费加罗的婚礼》反而再度迎来了上演的浪潮:两年间公演了28场,其中有15场甚至是在1790年2月约瑟夫二世去世、号称“法国大革命最顽固的反对者”利奥波德二世继位之后。日,法语版的《费加罗的婚礼》在巴黎公演前两个月,法国国王路易十六被送上断头台。1791年2月,奥地利等国开始对法国进行武装干涉;3月底,奥军击败法军直逼巴黎,但这似乎并未影响《费加罗的婚礼》这部来自“敌对国”的作品在巴黎歌剧院上演。
  从一部带有革命味道的戏剧到一部似乎无害的歌剧,两部剧本的差别并不只在于幕次的减少、或是以“快乐来自伸出手拥抱冤仇”这样的合唱取代了“贵人长戚戚”这样的嘲讽。标题的更换并非只是文字游戏,如同在汉语里一样,“婚姻”到“婚礼”的用词变化本身已经带来了概念转化,将潜藏威胁的家庭伦理论争装扮成一场爱情玩笑。现代西方婚姻家庭法有三个主要渊源: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欧洲各种语言中对于“婚姻”以及“婚礼”的不同称谓可视为这三种法律的源起与接受史的语源学标本。自从有伊甸园的律法开始,“婚姻”在欧洲历史上原本就是一个以伦理与仪式度量爱情的问题,这三种法律都曾经以自己的方式主宰婚嫁并定义爱情,留下“mariage”、“nozze”、“hochzeit”等等貌似都与“婚姻”有关的词语,但其中“爱情”的比重并不一致。
父权监管下的婚姻
  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在《罗马法的精神》(Der Geist des r~mischen
Rechts auf den Verschiedenen Stufen seiner
Entwicklung)中感慨:“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罗马法”狭义上是罗马共和国及罗马帝国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缘起自公元前449年的《十二铜表法》(Lex
Tabularum),系统推广开始于东罗马帝国时期,于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一世(JustinianusⅠ)统治时期达到鼎盛。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法的主体在西欧一度失传超过600年之久。12世纪初,查士丁尼一世组织编纂的《国法大全》(Corpus
Civilis)抄本在意大利北部被发现,以伊纳留(Irnerius)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开始尝试以中世纪流行的经文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这批学者后来被称为“注释法学派”(Glossator),他们为教习罗马法而在博洛尼亚(Bologna)设立的法律专科学校后来成为欧洲最早的大学。欧洲大陆由此掀起了研究、应用罗马法的高潮,史称“罗马法复兴”(Recovery
of Roman Law),与“文艺复兴”(Renaissance)、“宗教改革”(Religion
Reform)并称为“欧洲三大思想运动”或“三R现象”。博洛尼亚大学(Universit& di
Bologna)有“万校之母”(Alma mater
studiorum)之称,罗马法也堪称“万法之母”。欧洲大陆的法律基本上都以罗马法为仿效对象,进而形成了欧陆法系的雏形。这一法系被称之为“公共法”(Ius
Commune)或者“民法”(Civil Law),被视为整个欧洲文明共有的财富,也成为现今广义上的罗马法。
鲁本斯绘制的大型连环历史画《玛丽·德·美第奇的生涯》中的一幅,画中记录了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四世与玛丽从肖像相亲到婚礼完成的全过程
  狭义上的罗马法几乎完全不涉及行政法或者刑法问题,但对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私法方面的规范极其详尽。古罗马人相信自己是特洛伊主将之一埃涅阿斯(Aine&as)的后代,而埃涅阿斯是爱神的后代,由此衍生出的另外两个信念是:罗马人的英勇源于先天的遗传,同时没有其他民族能像罗马人那样热衷于追求爱情。尽管如此,罗马人在婚姻制度上的管理可远严格于爱神还被称为“阿佛洛狄忒”的时期。
  柏拉图在《会饮篇》中说:“我们本来是完整的,而我们现在正在企盼和追随这种原初的完整性,这就是所谓的爱情。”如此浪漫的阐释在实际操作上却有些暴力。古希腊作家阿忒纳乌斯的《欢宴的智者》中明确记载:“在雅典,刻克洛普斯第一次实行一夫一妻制;而在他出任国王之前,婚姻关系十分松散,男女乱交现象非常普遍。正是因为如此,有人才认为他有双重天性。在此之前,人们根本不知道谁是自己的父亲,因为他们的父亲不可胜数。”希腊的婚姻制度残留很多原始社会色彩。例如在斯巴达等城邦中兄弟可以共有一个妻子,男子还可以要求共享朋友之妻。如果丈夫失去了性能力,必须邀请年轻力壮的人代他生育后代。由于人口过于稀少,古希腊对于娶妻纳妾几乎完全持放任态度。那位“促使千帆齐发”的美女海伦在被拥有爱神眷顾的特洛伊王子帕里斯抢夺之前,早已被另一位大英雄忒修斯诱拐过。《阿提卡史》第十四卷中列出了一份与忒修斯有染的女人清单。作者斐洛考鲁斯强调:“成为忒修斯的妻妾的女人,一部分是因为爱他,一部分是因为遭到了他的强奸,只有一位是因为与他有合法的婚约。”
15 世纪意大利画家彼埃特罗·万努奇绘制的油画《永恒的祝福》。天使本身无形无体,只有“下凡”时才会以某种具象化身出现
大天使米迦勒
  然而,对于罗马人来说,“婚约”作为“契约”的一种,对于婚姻是至关重要的。现代法律中的契约概念就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合意”(Consensus)规定。罗马法首次提出了契约和侵权行为的不同之处,而之前契约的不履行只被简单地视为一种侵权;与此相关,罗马法还提出了占有(一种事实状态)与所有权(一种权利)的区别,这一区别甚至将影响到婚姻的认定。罗马法中大量关于宗教的规定在现今看来仿佛鸡肋,对于当时的人们来说却是立法的根本。在以多神教信仰为原则组建起来的罗马城邦中,宗教被视为神与人之间的契约。罗马制定法律一方面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与神的和平。理论上有“神法”(Fas)管辖人与神的关系,另有世俗的“制定法”(Ius)调节市民们在世俗领域的关系,但事实上罗马王执政时期实施的是宗教、法律和道德三体合一的“fas-
ius”融合法。罗马王作为城邦大祭司掌控着整个城邦的立法权与解释权,市民家庭中的家父同样作为家族的祭司长获得了对家族成员和家产的绝对支配权。
  这种从家族宗教中生成的家父权的支配力显然会扩展到以延续子嗣为目的的婚姻问题上,进入到罗马共和国时代后也未改变。公元3世纪的法学家莫德斯丁(Herennias
Modestinus)给婚姻下的定义即是:“婚姻是一夫一妻的终身结合,生活各个方面的结合,神法和人法的结合。”在这种婚姻目的支配下,古罗马早期实行的是“有夫权婚姻”(Matrimonium
cum manu)。“cum
manu”的字面意思是“携手”,新娘的父亲会在婚礼上把新娘的手交给新郎,意味着将父权交给了丈夫,丈夫变成了妻子的监护人,新娘出嫁后即完全与娘家脱离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加入夫方家族。罗马亲属法认为:处于夫权之下的妻子在家中仅具有与女儿类似的法律地位,甚至会如同被收养人一样发生“人格削减”(Capitis
Media)等权利丧失状况,丈夫对妻子享有惩戒权等诸多权力,妻子的嫁资(Dos)也归其夫所有。妇女结婚后同样会断绝与娘家家族宗教的一切联系,改祭夫家的祖先,以夫家的亲属为亲属。有夫权的婚姻同时带来了宗教信仰的变更,正如法国历史学家德·古郎士(Numa
Denis Fustel de Coulanges)在1864年的著作《古邦》(La Cit&
antique)中所言:“在古代的希腊罗马社会中,夫妇的结合并非基于情感,而是基于同一崇祀、同一信仰。”“在宗教上和法律上,结婚的结果是由两个共同的宗教的人结合起来,以产生一个第三者,以永传其宗教。也就是说,婚姻是为家族的永久继续而结合的。”
  为避免近亲结婚,罗马使用了上溯到共同祖先的办法计算亲等(Consanguinitas)并限制一定亲等范围内的人员彼此通婚。父母与子女之间是一等亲、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是二等亲;旁系血亲则由自己往上数至双方共同的直系亲属即同源人,每经一代为一等亲,因此兄弟姊妹为二等亲、叔侄与舅甥为三等亲。罗马法意义上的“婚姻”同样涉及两个家庭,但在姻亲方面与中国传统上对“姻”的理解不同,配偶的血亲须遵从其配偶的亲等,例如岳父母为妻子的直系血亲一等亲、也是丈夫的直系姻亲一等亲;配偶血亲的配偶同样遵从其配偶的亲等,例如妯娌即以丈夫的兄弟与丈夫的亲等计算,为旁系姻亲二等亲。罗马人将“乱伦”的范围限制到叔伯和姑姨。无论实际执行效果如何,罗马制亲等计算法流传至今,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亲等计算方法。
  “婚姻”终究要以“婚礼”的方式呈现,在这一点上西方具有和东方类似的对于“礼不行则上下昏”的信念。在罗马共和时期,有夫权婚姻的缔结主要有三种形式,最简单、也最具原始意味的是“时效婚”(Usus),丈夫或者丈夫的家父因某一妇女与其丈夫连续同居一年而取得对该妇女的夫权,这实际上是罗马法中所有权“时效取得”制度在家庭婚姻关系中的适用,也即将女子视为动产,对其“占有使用”一定时间便取得所有权。“usus”一词本身就意味着“使用权”、“时效”。在罗马人建城初期抢夺萨宾人(Sabine)的女子为妻时,为使婚姻合法化,以时效婚的形式承认这样的“事实婚姻”是必要的。在涉及婚嫁这类“自然问题”时,拥有爱琴海文明的罗马人并不比太平洋上的美拉尼西亚(Melanesia)部落居民想得更加复杂,后者简单地宣称:“婚姻的目的就是弄到内弟,结果只能到征战对手的部落里去讨老婆。”《家庭史》中对此评价为:“一些所谓原始部族人用明确的语句道出的理论,在西方社会的贵族家庭和王族家庭中,依然极为活生生地存在,这些家庭的联姻政策为这一理论提供了无数的例证。”
  平民中最经常使用的是“买卖婚”(Coemptio),以“要式买卖”(Mancipatio)的方式达成父权与夫权的转换与交接,这也是“有夫权婚姻”又名“要式婚姻”的由来。“mancipatio”由“manus(手)”和“取(capere)”两层意思合成,是罗马最古老、最典型的即时移转所有权方式,早在《十二表法》以前即已成为惯例。关于要式买卖的具体程序,罗马帝国早期法学家盖尤斯(Gaius)曾做过形象的描述:“使用不少于五人的成年罗马市民作证人,另外有一名具有同样身份的人手持一把铜秤,他被称为‘司称’。买主手持铜牌说:‘我根据罗马法说这个人是我的,我用这块铜和这把秤将他买下。’然后他用铜敲秤,并将铜块交给卖主,好似支付价金。”盖尤斯在这里提到的标的物是奴隶,故而称“这个人”。这种程序和套语只是一种形式,标的物的交付和价金的支付另外进行,铜块也只是被当作价金的象征物,但当时的罗马人非常看重这一仪式,并不认为将它与婚姻相联系有何不妥。在罗马共和国早期物资匮乏之时,“买卖婚”更被视为一种真诚而务实的婚姻仪式。在20世纪以列维-施特劳斯(Claude
L&vi-Strauss)为代表的人类学家看来,这种婚姻补偿机制符合人类最原始的“有来有往”式婚姻交易体系,而且未必无关爱情。不过,在“聘礼”形式存在的“新娘身价”(Bride
Price)补偿体系中,由男方家庭以劳役、实物或金钱的形式支付给女方家庭一笔补偿,“某种程度上,这可以保证回来一个女性配偶,因为让出了自己的姐妹或女儿而收到这笔补偿的兄弟或父亲,可以(甚至应该)立即将其投资进去,以便为自己或儿子找到一个配偶”;但在罗马特有的“嫁资”体系中,则是父系家族要给予一定的嫁资,一是对女儿出嫁后与父系家族脱离关系的一种补偿,二是对结婚后男方因照顾女儿所增加的生活负担给予一定补偿。女儿出嫁必须有嫁妆,开始这只是一种习俗,后来则变成了一种法律规定,罗马法中有许多这样的阐述:“女性要有完整的嫁资方能结婚,这是符合国家利益的”;“哪里有婚姻的重荷哪里就有嫁资”。
  在年代顺序上,“时效婚”和“买卖婚”首先出现,然后才是最隆重也最神圣的“共食婚”(Confarreatio),由于仪式繁杂、耗资不菲,共食婚往往只有贵族家庭才会举行。共食婚与买卖婚同样需要婚约与婚礼上的誓言,最重要的差异是用更具宗教意味的斯佩尔特(Spelt)小麦糕饼(Libum
Farreum)替换铜块作为见证。婚礼前将糕饼供奉于罗马主神朱比特(Jupiter)神位前,以10名以上证人和僧侣为监仪而不是“司称”,新郎和新娘依照一定规程宣告婚誓并共食糕饼,仪式完成后婚姻关系遂成立。
  在家父权的鼎盛时期,7岁以上的孩子就可以订婚,即便儿子有自己心仪的对象,父亲有权坚持让儿子娶不中意的女子为妻。古罗马法甚至赋予父亲对儿子婚姻的否决权和离婚权,儿子不得拒绝或反对。然而,当罗马进入共和末期后,随着罗马原有多神教的衰落和罗马公民身份的逐步开放,罗马法中一直孜孜以求的与契约相关的“合意”概念逐步占据统治地位。公元前3世纪中叶以前,罗马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被称为“公民法”(Jus
Civile)。时至共和末年,罗马公民身份的授予已经扩及整个意大利地区,公民法不足以解决新出现的各种复杂的问题,因而逐渐形成了普遍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万民法”(Jus
Gentium)就此诞生。跟随万民法应运而生的是“无夫权婚姻”(Matrimonium sine
manu)。“无夫权婚姻”又被称为“略式婚姻”。罗马法根据转让形式的区别,将物分为要式物(Res mancipi)和略式物(Res
mancipi)。这一区分为罗马法所独有。依照盖尤斯的定义,“要式物”主要包括公民拥有的土地、房屋、奴隶、可用来牵引或负重的牲畜、乡村地役权等,除此之外的其他物品均以“公共”(nec)的一字之差而被定义为“略式物”。
  在无夫权婚姻制度下,女方婚后不脱离娘家,在娘家法律上的地位完全与未结婚前相同:她既是娘家的成员,同时也受丈夫家父权的支配。不过此时家父权已被极大削弱,早期罗马法规定家中子女担任神职即脱离家父权,到万民法时期,僧侣、教士、裁判官、皇室顾问等均可脱离家父权,而且家父如果抛弃婴儿、强令家子与猛兽格斗或使子女卖淫都要丧失家父权。在罗马帝国后期,嫁资已变成妻子带到夫家贴补家用的财产,而不再是单纯的赠予,由此逐渐形成了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丈夫承担返还嫁资义务的制度,女方同时也陆续拥有了离婚权、遗嘱权、子女监护权等权利。尽管“嫁资”一词后来逐渐消亡,但罗马法中由嫁资所体现的夫妻财产分离制度一直保存到现代。更重要的是,作为婚姻仪式的婚礼本身也发生了质变,“郁郁乎文哉”的时代一度远逝。
  在古罗马的帝国时期,不必说繁琐的共食婚,时效婚与买卖婚也从仪式上就已衰败。后者是因为“要式买卖”这一繁琐的所有权移转方式本身已经逐渐为其他方式取代、在查士丁尼一世时期被明令废止,前者则是因为“姘合”(Concubinatus)的流行已经不需要如此遮遮掩掩。罗马帝国时期的“姘”并没有中国秦朝李斯《苍颉篇》中“男女私合曰姘”那么强烈的褒贬意味,而是所谓“法不容情”产生的意想不到的结果。当时主要基于四种原因:大量外国人不具有公民法意义上的婚姻权,所以选择姘合;不同阶层(如元老院子孙和操贱业者)之间被限制通婚,被迫选择姘合;法律要求女方有嫁资、后期甚至要求男方有婚娶赠予(Donatio
Nuptias),迫于经济拮据的男女往往采取姘合;地方议会议员苦于沉重的征税任务,希望避免子孙世袭,故而选择姘合。自由人和女奴的婚姻也是无效婚姻。至于奴隶之间的结合,只被看作一种“同住一顶帐篷的伙伴关系”,甚至双方不被称为丈夫或妻子。在这种背景下,无夫权婚姻逐渐成为以“合意”为唯一必要条件的自由式婚姻,而且成为罗马帝国唯一适用的结婚方式。
  查士丁尼一世的功绩并不只在于公元528至534年间组织编纂了由《法典》(Institutiones)、《法学阶梯》(Pandectae)、《学说汇纂》(Codex
Iustinianus)和《新律》(Novellae)四部分组成的《国法大全》,对于沉浸于世俗爱情中的人们来说,查士丁尼一世比公元3世纪的圣瓦伦丁(Saint
Valentine)更切实地赠送了一份礼物。《法学阶梯》中重申:“婚姻是一男一女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同意,婚姻不能成立”;“为父者不法地禁止处于父权之下的子女的嫁娶,那么,子女有权通过行省执政官强迫为父者同意他们缔结婚姻和给予女儿以嫁资”;“任何人既不能被强迫缔结婚姻,也不能被强迫重新恢复一个业已离异的婚姻”;“任何一名男性经父母同意,或者没有父母时完全按照自己的愿望,只要双方有结婚的意愿,则婚姻有效”。尽管嫁资未给付,或者就嫁资未写任何文字依据,在这种情形下如同文件写成一样,婚姻是有效的。因为婚姻不是通过嫁资而是通过双方结婚的意愿所缔结。在欧洲历史上,这是第一次将“爱情”以法律的形式与“婚姻”达成契约,即便此后曾有反复,基于“双方同意”的“合意”原则已然成为缔造婚姻的必要前提。
  有夫权婚姻时代留下的三种婚礼没有在词语上对后世的婚礼产生影响,《法学阶梯》中反复使用的“婚姻”(Matrimonium)却很可能影响到了1000多年后的“费加罗的婚姻”。如今人们熟知的英语中的“marriage”或和费加罗更直接相关的法语版本“mariage”,究其起源在语源学上仍是个众说纷纭的公案,但很多线索已经指向“matrimonium”。“matrimonium”通常被认为是“matris”和“munium”两个拉丁词的组合,前者意为“母亲”、“父母”,后者意为“任务”、“责任”,合称为“母亲的职责”,显示出罗马法中“婚姻是在男女间创造合法子嗣的纽带”这一观念,甚至隐现出古希腊剧作家欧里庇得斯以“oikurema”(用来照管家务的物体)来称呼女性的味道。“matrimonium”同样是意大利语中“maritaggio”以及西班牙语中“maridaje”的始祖,此外还有英语中关于“婚姻”更堂皇的说法、始见于14世纪前后的“matrimony”。英语里作为婚嫁之事动词的是“marry”,据学者们猜测源自古法语“marier”,而后者源自拉丁语“maritare”(成婚),意为“获得少女(mari)的”。由于罗马法复兴后“matrimonium”在法律以及神学典籍上的广泛应用,该词在欧洲很快普及。在拉丁语族的国家中,“marriage”一族也因此都指示婚姻所需要的各种法律程序,带有某种神圣意味,它最初用于形容“男女之间通过某种特定的结婚仪式而共度终生”见于14世纪初,带有“婚誓、因婚礼而达成的正式誓约”含义则始见于14世纪末。在欧洲的语境中,以“matrimonium”为根基的“婚姻”即便无关“爱情”、也绝对是比“婚礼”更加严肃的伦理事件。
多梅尼哥·基尔兰达约画作《新娘的嫁妆》
  以罗马法来看,用来证明“双方同意”的婚誓是“爱情”之外与“婚礼”最密切相关的。西班牙语沿用至今的“婚礼”(Boda)仍来源于拉丁语“vota”(誓言),但同属拉丁语族的意大利语与法语却似乎焦点有所偏移。在那个词语以另一种方式丰富的年代,拉丁语甚至为婚礼的当事双方都准备了不同的说法:男性结婚使用“ducere
uxorem”,字面意思为带有罗马法味道的“引导妻子”;女性结婚则使用“nubere”,意为“蒙上面纱”。古罗马与东方的犹太或伊斯兰世界谁先开始蒙面的传统?这或许又是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式的纠结问题。然而,如果考虑到古罗马海神尼普顿(Neptune)名称的起源,《旧约·创世纪》中“容甚丽、尚为处子、未曾适人、临井汲水、盈瓶而上”的利百加初见以撒时“拿面纱(Veil)蒙上脸”的场景似乎欠缺了一些爱情的浪漫。与歌剧《费加罗的婚礼》相关的意大利语“nozze”或法语“noces”代表的“婚礼”都源自“noptiae”,后者是古典拉丁语“nuptiae”(婚礼)的俚俗化版本,在从“nuptiae”变化到“noptiae”的过程中受到了拉丁俚语中“novus”(新)的影响。“nuptiae”本身演变自“nubere”,与古希腊令人遐想的山林仙女宁芙(Nymphe)相关。宁芙自古希腊后是“bride”(新娘)或更直接的“nuptialis”(适婚少女)的代名词。和潘神(Pan)总纠结不清的宁芙代表的世俗之爱回应了尼普顿名字的来历:古罗马学者瓦罗(Marcus
Varro)的著作中将尼普顿的命名阐释为东方其实很易于理解的含意:“云(Nuptiae)与海的交融”。古罗马后期以你我相称的婚姻誓言“tu
nubere me”绝非师出无名。 萨宾人和罗马人同为古罗马文明的创立者,罗马最早的300 名元老中即有100
名来自萨宾。罗马人和萨宾人之间曾冲突不断,相传有一次罗马人劫掠了大批萨宾妇女为妻,萨宾人进攻罗马进行报复,已为人妻人母的萨宾妇女苦劝丈夫与父兄和好,最终促成两个部族融合。图为反映这一主题的法国大革命时期画家大卫的画作《萨宾妇女》
日耳曼式情婚
  在古罗马共和时期,无论是买卖婚还是共食婚,婚礼前还有一项重要的仪式:新郎和他的朋友们在约定的时刻突入新娘的房子,假装以暴力将新娘从她母亲或者(如果她母亲不能在场)她最亲近的女性亲戚的膝间夺走。民间对于这一习俗的解释又回归到“抢夺萨宾女人”事件,苏格兰人类学家麦克伦南(John
Ferguson McLennan)在1896年出版的《原始婚姻》(Primitive Marriage: An Enquiry
into the Origin of the Form of Capture in Marriage
Ceremonies)中将此引申为:“象征性的抢劫发生在缔定某种婚姻契约之后……婚姻通过讨价还价商定,而偷窃和绑架随后作为认同的表现使婚姻有效……抢劫是协定的,并且有婚约在先。如果先无婚约,事情就是一件实际的绑架了。”
歌剧《费加罗的婚礼》剧照
  然而,在后来的日耳曼人看来,即便真的是“绑架”也没什么不可以,只要是以“爱情”的名义。布洛涅的《西方婚姻史》中记载:“日耳曼人就是这样,他们的婚姻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由家庭决定的正式婚姻,伴有给新娘父亲或监护人的礼物,另一种是被称之为‘情婚’(Mariage
d’affection)的比较松散的结合。‘情婚’是‘体面的同居’,无需举行正式仪式,也无需父母参与。只要男女双方同意或者把女孩子抢到手,就算结婚了。这种结合所生的子女不是合法子女。但是,在某些日耳曼法律里,如果父亲愿意或者他没有别的继承人,这样的‘私生子’就不会完全丧失继承权。各日耳曼国家的情况又有所不同,丹麦把私生子排除在继承之外,瑞典为了不能继承而给予私生子一些补偿;而在伦巴第,大概还有法兰克,私生子则有继承权……‘情婚’并非就不稳定,双方彼此忠诚的程度提高以后,这种结合看起来就和正式婚姻一样。‘情婚’中的妻子受法律保护:谁和她同床了,谁就得付给丈夫一笔赔偿金。在大家庭里,实行‘情婚’似乎是为了让即将成年的小伙子耐下心来,先有个地位低的女人或女奴,再等着结一门更为称心如意的亲事。”
  布洛涅所说的“某些日耳曼法律”日后将构成现代婚姻法的又一渊源,在当时则为罗马人带来了陌生而又颇为刺激的爱情观。公元5世纪日耳曼部落大举南迁,两度洗劫罗马并最终导致西罗马帝国灭亡,反客为主地入驻欧洲中部与意大利半岛。这种只因听闻“三秋桂子”便挥鞭南下的魄力与手腕几乎也赶得上一场“情婚”,而“抢婚”成功后这些日耳曼小伙子们似乎也确实安静下来了。20世纪的德国历史学者卡勒尔(Erich
Kahl)在《德意志人》(The
Germans)中写道:“当日耳曼诸部落带着其朴素而原始的野性征服土崩瓦解中的罗马帝国时,他们所遇到的是难以捉摸而又无法逃避的力量,这种对罗马名称的尊崇,成了日耳曼征服者对罗马和基督教的一切东西都怀着矛盾心里根源:他们既要忠实于他们的日耳曼出身,又要忠实于他们获得的罗马的尊崇。”“他们试图从令人羡慕的外国文化中寻找榜样,来抵消对那种混乱状态感到绝望的情绪。”
  狭义概念上的日耳曼法就诞生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元5世纪末,以法兰克王国为代表的各个日耳曼人王国开始将过去不成文的习惯法编纂为法典,著名的有5世纪末西哥特王国的《欧里克法典》(Code
of Euric)、5世纪末6世纪初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法典》(Lex
Salica)等,其中又以《萨利克法典》影响最为深远。日耳曼人是征服者,但他们的母语暂时并没有成为法律领域的优势语言。这些法典大都用拉丁文写成,虽然使用了若干罗马法术语,但并没有规定社会成员所应遵守的一般规则,而只是记载了一些具体案件的判决。以《萨利克法典》为例,总共只有65款,与成熟的罗马法相比,这种近似约法三章的法典实在过于简陋。当时谁也不会预想到,日耳曼人这种近似结绳记事的立法形式日后会发展出一个独立法系:基于判例法(Case
Law)的海洋法系。假如说如今的大陆法系(Civil Law)与罗马法在精神上一脉相承,以英、美为代表的海洋法系(Common
Law)就更多地承接了日耳曼法的衣钵。大陆法系重视编写法典,每一个法律范畴的每一个细节都在法典里有明文规定;海洋法系则是判例之法而非制定之法,作为判例的先例对其后的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为日后法官审判的基本原则。
法兰克国王克洛维一世与勃艮第公主克洛蒂尔达的婚礼 查理曼大帝大力发展文化教育,兴办学校,并对各阶层的男孩开放
  中国近代法学家李宜琛在《日耳曼法概说》中这样比较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罗马当时商业发达、经济繁荣,有古代资本主义社会之称,所以支配当时的法律就形式说是严密精确,就内容说是主张意志自由、充满了个人主义的思想。日耳曼法的产生虽在罗马法之后,但因为是农业社会的法律规范,所以反映着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精神,没有成文的法典,只有习惯的聚集,法律的内容也大都是支配服从义务拘束的关系,不过可以说是富于团体本位的思想。”
  恩格斯曾提出日耳曼法就是古代的马尔克法。“马尔克”(March)的原意是边界,后成为日耳曼人农村公社的名称。其主要特征是以地缘作为联系纽带,土地公有和私有并存:各户的耕地已转化为私有财产,但森林、牧场等仍归公社所有。公社成员彼此平等,他们定期集会,选举公职人员,制定大家共同遵守的法规,裁决公社成员间的纠纷。与其说当时入侵罗马的日耳曼人是一个国家,不如说是一个部落的联合体,各部落散落地分布在西罗马帝国的废墟上,按照早年习惯依公社组织定居。日耳曼传统认为,统治者是人民的代表,他要受制于人民的意见,而且恒久的习惯是在日积月累中产生的,它绝不可能被国王创造,因此不允许国王破坏他们先前制定的法。排除征服者的虚荣与傲慢,这种顽固的传统恐怕也是当年日耳曼法必须存在的原因之一。
  公元6世纪中期,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出兵击溃东哥特(Ostrogoths)王国、并将《民法大全》带回意大利。此后东罗马在意大利统治的核心地区直接使用罗马法。然而好景不长,公元6世纪末期,东罗马帝国对意大利中北部的统治又被新到来的又一支日耳曼部落伦巴第人(Langobardi)驱逐。建立伦巴第王国后,伦巴第人也编纂了自己的《伦巴第法令集》(Edictum
Rothari),执法时依照日耳曼惯例实行“属人”而非“属地”原则,即罗马法与日耳曼法并存,虽然同样是在罗马,罗马人应用罗马法,日耳曼人应用日耳曼法。更准确地说,当时西欧的情况是:西哥特人(Visigoths)、勃艮第人(Burgundians)、伦巴第人、法兰克人(Franks)、撒克逊人(Saxons)等部落的法律都与罗马法并存,但各部落法律原则上都只对本部落人具有效力。日耳曼人南下初期,不仅在同一个王国之内几种法律可以并存,而且几种类型的婚姻也可以并存,同一城市里可以建立不同类型、受不同类型的法律管辖的婚姻关系。关于日耳曼法为什么要使用如此烦琐的属人原则,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曾做过一番不失浪漫的分析:“日耳曼的各部落被沼泽、河泊、森林所分隔,甚至在凯撒的著作里还能看到,他们喜欢分居。当这些部族分开的时候,他们全都是自由、独立的;当他们混合的时候,他们仍然是独立的。无论分开还是混合,每个人都被按照本部落的习惯和风俗裁判。各族共有一个国家,但又各有自己的政府。在这些部族离开他们的家乡之前,他们的法律精神就已是属人的了,他们把属人法的精神又带到了他们的征服地。”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以气候、“风土”区分不同地区人们气质的说法更加浪漫,只是常常自相矛盾,似乎并不那么“法的精神”。在情感问题上他首先将“爱情”视为南方的强项:“在北方的气候里,爱情在生理方面几乎没有力量让人感觉到它。在温暖的气候里,爱情带有成千种的附属物;有些东西乍一看来像是爱情,使人感到喜悦,但是这些东西并不是爱情本身。在更炎热的气候里,人们是为爱情本身而爱爱情。爱情是幸福的唯一泉源;爱情就是生命。”但在随后的论述中温暖的气候又成了南方式情欲的元凶:“在南方的国家,人们的体格纤细、脆弱,但是感受性敏锐;他们或者是耽于一种在闺房中不断地产生而又平静下来的爱情,要不然就是耽于另外一种爱情,这种爱情给妇女以较大的自由,因而也易于发生无数的纠纷。在北方的国家,人们的体格健康魁伟,但是迟笨,他们对一切可以使精神焕发的东西都感到快乐,例如狩猎、旅行、战争和酒。你将在北方气候之下看到邪恶少、品德多、极诚恳而坦白的人民。当你走近南方国家的时候,你便将感到自己已完全离开了道德的边界;在那里,最强烈的情欲产生各种犯罪,每个人都企图占别人的一切便宜来放纵这些情欲。在气候温暖的国家,你将看到风尚不定的人民,邪恶和品德也一样地无常,因为气候的性质没有充分的决定性,不能把它们固定下来。”
   公元306 年召开的艾尔维拉会议。此后基督教会开始制定并公开发布具有法令效力的教令
  无论孟德斯鸠的理论是否有理,来自北方的日耳曼部落在习俗与伦理观上显然需要一个风土适应的过程。尽管日耳曼部落是征服者,但简单的“蛮族”(Vulgar)一词便足以令西罗马帝国废墟上识文断字的罗马人获得虽败犹荣的语言优越感。同样,虽然如今在实际应用上大陆法系可以与海洋法系平起平坐,但“出身低微”的日耳曼法在法律史上总难免被罗马法乃至“罗马法复兴”的光芒衬托得黯然失色,以判例为基准的审判方法也渗透出游牧部落年代流动法庭的马鞭味道。因循部落草莽习惯的日耳曼法曾派生出司法决斗、神明裁判等令人诟病的粗暴裁判制度,但即便不考虑它留下的“判例裁决”这一看似浅显、之前却无人敢于提出的司法体系,北方部落风格的粗犷与直白使日耳曼法在婚姻问题上为爱情敞开了比“风尚不定”的南方人民敢于想象的更多的空间。日耳曼法以近似“抢婚”的方式冲入古典文明世界,在未来即将取得之前罗马法从来不曾梦想到的爱情主宰权,而它初期那些看似鄙俗的判例原则、属人原则以及团体本位思想,日后却将搭建出一张令整个基督教世界震惊的婚床。
  不过,在公元5世纪末,日耳曼人的各王国还基本保持着与罗马“情婚”的蜜月期。各部落成功地赶走了罗马皇帝,却未想到还有一个更棘手的对手。公元313年,西罗马皇帝君士坦丁(Constantine)和东罗马皇帝李锡尼联合颁布了《米兰敕令》(Edictum
Mediolanense),给予基督教以合法地位。直至公元337年临终受洗,君士坦丁都不曾将基督教定为国教,但在他统治时期,信奉基督教成了晋升国家高级职位的一条捷径。经君士坦丁时代之后,基督教的地位已不可动摇,终于在392年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教廷刚站稳脚跟一个世纪,却发现帝国的土地上换了一批脾气莫测、经常内部都彼此意见不一致的新主人,颇似不巧赶上改朝换代的使节。公元493年,一场婚礼改变了罗马教廷与日耳曼人之间的关系。据《论法的精神》描述,由于同意大利毗邻,哥特人和勃艮第人征服的地区更好地保存了罗马法并乐于接受,在这些地区罗马法甚至已经成为属地法;法兰克人、撒克逊人的地区相反,对罗马法的认同较差。因此,一场法兰克国王与勃艮第公主之间的联姻对于教会来说是幸运的。更幸运的是,这位勃艮第公主克洛蒂尔达(Clothilde)自幼在天主教环境中长大,她与国王结亲的经过也颇似一场王子救美的爱情故事。也许是“爱情”的力量造就了奇迹,公元496年的圣诞节,法兰克国王克洛维一世(ClovisⅠ)接受洗礼,皈依基督教。不过,施洗前罗马教廷不失时机地提出要求:“接受基督教就必须接受罗马法,因为教会是根据罗马法生活的(Ecclesia
vivit iure Romano)。”
  克洛维一世履行了诺言,在公元507至511年间组织学者编纂了《萨利克法典》,将罗马法与日耳曼习惯法融合在一起。公元306年艾尔维拉会议(Council
Elvira)召开后,基督教会已开始制定并公开发布具有法令效力的教令(Canon)。此时距君士坦丁皈依还有31年,教令显然只对所有基督教社团具有权威性,为主教们提供了审理基督徒之间纠纷初步可依据的法律。公元314年,君士坦丁在阿尔勒城(Arles)召开的大型宗教会议确立非世俗意志是唯一合法的教会法规来源,正经、伪经、宗教会议颁布的教规构成了教会法典主要渊源。公元496年,希腊修士小狄奥尼修斯(Dionysius
Exiguus)应教皇邀请来到罗马,将此前的会议法令与教规编成《狄奥尼修斯汇编》(Collectio
Dionysiana),这成为西方拉丁教会法的基础。同年教皇格拉修斯一世(GelasiusⅠ)提出“双剑论”:在基督那里,本来是君主、教主合为一体的,但基督深知人的弱点,便在尘世中将这两种职能分开,将两把剑一给君主,一给教主,并令他们互相提携。格拉修斯一世否定了之前罗马皇帝拥有“牧师-国王”双重身份的权力,提出国王在精神事务上服从主教,而主教在世俗事务上服从国王。西罗马帝国的灭亡为“教皇君主制”的形成提供了难得的机遇。虽然依照“双剑论”教会的势力不应渗透入世俗法领域,克洛维一世的皈依却实际上使罗马教会一箭双雕地同时获得了一名虔诚的信徒和一位大体上靠得住的世俗立法官。
  克洛维一世一生只娶了一位王后,没有给罗马法规定的合意原则和一夫一妻制惹什么麻烦,克洛蒂尔达后来还成为法国民间的新娘保护神。但依照属人原则,克洛维一世无法控制其他日耳曼国王的选择,更难以预料200多年后自己的一个子嗣会因为婚姻问题与教会闹得不可开交,而届时争吵的问题以日耳曼的婚姻观来看实在是小题大做。
  在罗马法与教会看来,传统的日耳曼婚姻观实在过于“蛮族”。日耳曼法中强调个人服从集体、个人的权利义务受到家庭和氏族制约,这一“团体中心”特点也影响到它对婚姻的管理。重视血亲团体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作用,这是日耳曼法谈及嫁娶时的一大特征。“情婚”可以出自一时血脉贲张,但在日耳曼的“体面婚姻”中,新娘始终是婚约的标的物,而非当事人:男女双方家庭达成协议,由男方支付新娘身价给女方家庭,女方即被交付男方为妻,而无须女方本人同意。在婚后的家庭中,男性拥有家长权与夫权。丈夫有保护妻子之责,也有惩戒妻子之权,只是虐待妻子将引起妻子家庭的干涉。在财产方面,虽然实际上都由丈夫管理和处分,但理论上实行共同所有制,并承认已婚妇女可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
意大利画家希皮奥内·普尔佐内的作品《圣母的婚礼》
  日耳曼法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又确认国王和贵族可一夫多妻。这种看似自相矛盾的做法因为都对血脉和财产的延续有利而被同时认可。在“何以确定婚姻”这一问题上,与古罗马法中书卷气的“合意”原则迥然不同,出身山野的日耳曼国王们毫不掩饰地亮出了“女人是在就寝时赢得亡夫遗产的”这句俗谚。在日耳曼法的婚姻世界里,爱情已经不只是“基路伯天童”模样的丘比特,而是回归到它更原始的厄洛斯状态。
  日耳曼法中将与“情婚”相区别的“体面婚姻”规定为三个阶段:首先是订婚,然后是婚礼,随后就寝。《西方婚姻史》中记载:“这与罗马法截然不同,根据罗马法,只要夫妇双方同意,婚姻就足以有效。在罗马法学家看来,两个不在场的人举行婚礼或者和一个不能生育的男人举行婚礼都合法。日耳曼人的看法则相反,他们认为性的结合是婚姻的基础。婚礼的第二天,丈夫要对妻子有所赠予,这才是婚礼的第三阶段,强调了肉体结合的必要。”“在日耳曼法中,如果说将权力从父亲手里移交给丈夫时把管理妻子财产的事也交给了丈夫,那么唯有肉体的结合才能使夫妻在法律上成为一体,并把财产变为夫妻共有财产。可以说,只有这种事实上的婚姻——在日耳曼人的两种类型的婚姻(‘情婚’和由家庭决定的正式婚姻)里都是如此——才构成婚姻关系。婚礼的其他两个阶段只不过是将父权向丈夫移交。如此说来,尚未基督教化的日耳曼人的婚姻可能只有一种类型,即以肉体结合与丈夫给妻子‘童贞费’为象征的事实婚姻,其余的都只不过是购买父权以及合法地处置遗产。”
  虽然已经基督教化而且“体面婚姻”的数量越来越多,以“爱情”为旗帜的“情婚”的魅力似乎是难以抗拒的。日耳曼法与罗马法之间第一番关于“爱情”的交锋发生在公元7世纪,也即查理曼大帝(Charlemagne)的时代。查理曼大帝一生娶了5位王后、废了2位,另有5位被讳称为“侍妾”(Concubinage)的情妇,育有13个嫡出的孩子、7个私生子。罗马法对于离婚的限制并不严格,只要双方不再合意就足以构成,但对于刚在摸索制定教会法、试图将婚姻神圣化并纳入教会管理的罗马教廷来说,查理曼大帝的需求却是个棘手的难题。公元3世纪,教会接受了罗马法中以“订婚-婚礼”二阶论承认完婚的概念,就此解决了圣母的身份问题。如今查理曼大帝却以未曾“圆房”(Consummationem)为由要求教会不认可完婚、判决婚姻无效,确实有点超乎时任教皇哈德良一世(AdrianusⅠ)的脑力范围。据说哈德良一世曾因此谴责查理曼大帝:“这是异教徒的做法!”
  尽管如此,查理曼大帝还是在死后得到了封圣,与他相关的一些似有若无的爱情故事流传至今,现在听来已经不会导致类似公元824年那名修道士弥留状态时的噩梦。据说这名修道士看到了因生前放浪而在地狱中被折磨的查理曼大帝。这位扑克红桃K原型的一些故事虽然过于传奇,仍令人好奇揣测:倘若查理曼大帝的爱情如同他所向披靡的军队一样横扫欧洲,结局会是怎样?最令人遐想的故事莫过于查理曼大帝与东罗马帝国伊琳娜女皇之间似乎真有其事的联姻计划。公元800年,心高命薄、一直倚仗查理曼保护的教皇利奥三世(Leo
Ⅲ)因看到东罗马帝国欠缺男丁、只拥戴了一位女皇,便想出为查理曼加冕罗马帝国皇帝、以此既“报恩”又羞辱东罗马帝国的办法。查理曼从此拥有“查理曼大帝”的尊号,但他对帝位的想法显然与利奥三世大相径庭。据说就在加冕后几天,58岁的查理曼致信48岁的伊琳娜女皇,建议两人结婚,从此统一全欧。可惜的是,公元802年查理曼大帝的求婚使者刚到君士坦丁堡不久,女皇就被宫廷政变废黜。查理曼大帝的最后一任皇后确实死于公元794年,不过公元800年查理曼大帝致信伊琳娜女皇时,他已经拥有了第四位侍妾,并于翌年得到了第四个私生子。公元803年,伊琳娜女皇死于流放地。当年查理曼大帝确实没有结交新欢,也没有新的私生子,只是在第二年才接纳了第五位侍妾,又多了两个私生子。直至公元814年去世前,查理曼大帝不曾再有皇后或伴侣。
  查理曼大帝比为他加冕的教皇利奥三世多活了两年,比谴责他的哈德良一世多活了近20年。继承了日耳曼人澎湃热血的查理曼大帝为罗马教会留下的最后一点体面是:他一生中的几个女人都是相继认识的,无论是皇后还是侍妾,从来不曾同时正式拥有两个妻子。所以,他没有违反罗马法的一夫一妻制,从日耳曼法看也不算通奸。对于罗马教廷来说,这不过是“consummationem”首度被恼人地赋予别样含意。大约8个世纪之后的1530年,英语中由此派生出的一个新词,“consummation”将会更令人恼火地嗡鸣在教廷内外。曾经羞于以自己的语言制定法规的日耳曼人甚至在语言上也发起了逆袭,日耳曼传统婚姻中次日清晨的那笔“晨礼”悄无声息地伴着古高地德语的“morgangeba”与古英语的“morgengifu”潜入拉丁语,为中世纪拉丁语增添了一个新的婚礼表述“matrimonium
ad morganaticam”(晨婚)。
  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对于婚姻判定的差异,其实不只因为对“爱情”本身的尊重与否,而是源于两种法系对于物权归属的差异。日耳曼法认为对物的每一种利用权都是一种独立的权利,是对于特定财产的全面支配;罗马法则认为,对于财产的全面支配是一种具有弹力的所有权。换而言之,日耳曼法中对财产的支配是量的差异,而罗马法中则是质的差异。此外,日耳曼法中对于物的利用权的变动、支配权的变动均伴有对于物的占有(Gewere)的变动,对于物的占有与对物的利用权、支配权是结合在一起的;而罗马法中对物的支配权与表现该支配权的占有(Possessio)是严格区别的。承继了马尔克公社式的“团体本位”思想,日耳曼法的物权具有社会性,而罗马法的物权却是一种纯粹的、私法上对物的支配权,人与人的关系根据亲属权、债权而成立。搞清楚这一番定义便容易理解,为什么罗马法可以相对轻松地将合意原则作为“资源匮乏”时婚姻成立的基础,而日耳曼法执著于“婚姻关系成立的重点在于转移新娘的监护权,即家长或家族团体将新娘的监护权转移给新郎或其家族”。
  对于防范乱伦的亲等界限也能显示出两种法系在古典时代对于爱情的斟酌:与罗马制用上溯到共同祖先的办法计算亲等的方法不同,日耳曼模式使用了横向计算的“人体结构”:从头(始祖)开始沿着手臂向下数,一个关节算一个亲等。这种算法将所有兄弟算成一等,与其说按称谓计算,不如说按辈分计算。日耳曼模式的亲等计算带有游牧部落式的“宁错勿滥”原则,以至于教会立法计算亲等时都不按照罗马法行事,而“屈尊”按照不曾经历过扩大乱伦范围的日耳曼人的方法计算。查理曼大帝一生执著于红粉,在避亲问题上却能做到严格自律,丝毫不曾越轨。
《征服者威廉》,19世纪夏邦提耶的铜版画。描绘威廉一世为镇压长子反叛返回法国时落马受伤
  日耳曼文化为欧洲语言留下的婚姻用词远不止“晨婚”,无论是“婚礼”还是“婚姻”本身,距离拉丁语较远的英语和德语都留下了更具日耳曼部落文化特色的词语。与“子嗣”或“面纱”之类相比,这些词语更多带有原始的誓言与“团体本位”特色。当18世纪费加罗家中那点事的歌剧版本以“marriage”的译名出现在英语中时,译者也许更想强调这一事件更加静态的拉丁意味。但作为一名罗马舶来者,“marriage”在英语中的“辈分”显然不及更加古老、且与歌剧名对应的“wedding”(婚礼)。“wedding”源于古英语“weddung”(被定过约的),而其中最关键的“wed”源自日耳曼语的“wadjojanan”,意为“发誓或约定做某事”。“wed”词根与“誓约”相关的意味还保留在德语等其他印欧-日耳曼语系的语言中,例如德语中的“wette”(赌注),唯有在英语中延展出与婚姻相关的意味。由于“wed”的存在,英语中还有一个与婚礼相关的颇具古意的说法:“wedlock”。据史料记载,“wedlock”最初用于表示“已婚”是在13世纪初,它源自古英语“wedlac”,由“wed”和“-lac”两部分构成,前者仍是“发誓”,后者则是为带有“动作”、“进程”含意的名词后缀(“lock”是“-lac”演化后的变形)。“-lac”可以在20多个古英语词汇中看到,例如“feohtlac”(战事)。在英法之间始终联姻与战火并存的漫长历史里,“wedlac”可以和“feohtlac”搭配成完美的情诗韵脚。如今唯有“wedlock”保留在现代英语中,或许该称为幸事。
  在最固执地保留了原始日耳曼语种种因素的德语中,可以见到与婚娶相关最花哨的词语,堪称当年日耳曼人婚嫁文化的缩影。歌剧《费加罗的婚礼》德译本标题中使用的“hochzeit”(婚礼)源自中古高地德语中的“hōhzīt”以及古高地德语中的“hōhzīt”。前缀“hoch”的词源为“hu”,意为“肿胀”、“增大”乃至“怀孕”,早期只用于形容大型的部落庆典活动,自中世纪晚期开始用于描述世俗的或教会的庆典。“hochzeit”强调结婚乃至同居(Verpartnerung)典礼期间举行的各种仪式,在某种程度上是更正式、更隆重的“婚礼”(Eheschlie~ung)一词的讲解。“eheschlie~ung”由“ehe”与“-schlie~ung”两部分构成,前者在古高地德语中意为“永恒”、“律法”,在现代德语中意指“婚姻”;后者则意为“闭合”、“完成”,颇令人想起那张令罗马法侧目的婚床。“ehe”及其衍生出的很多词语经常见于与婚姻相关的法律术语,不过日常德语表示“已婚”更常见的说法是“Ich
Heirat”。其中的“heirat”源自古高地德语“hīrāt”。男女结合为一个家庭的过程及其结果,也即“家庭”本身最初被称为“der
h~rat”,后来才出现了“die
Eheschlie~ung”和“Verm~hlung”。“hīrāt”为组合词。“hī”可追溯至古德语的“hiwa”(房屋,家务)以及“kei”(躺下),此处带有“安顿”之意;“-rat”与“raten”(劝告)、“reden”(谈话)同源,最初意为“必要的生计手段”。两者结合,颇能令人想象出一些模拟经营类游戏中的帐篷、炊烟、小红心。
古罗马主神朱庇特和朱诺的婚礼。朱诺是掌管婚姻的女神,是生育及婚姻的保护者
  从语源学的残留上可以隐约看出,当年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在婚姻与爱情问题上的纠结近乎“鸡同鸭讲”。从结果看,英国和德国显然比法国或意大利在实际距离或心理上都与罗马距离更远,虽然广义而言的德语地区始终抱有自己定义的罗马帝国梦想,后来还以继承或光复罗马法为己任。在加洛林王朝(Carolingian)时代,法兰克人或许会因为查理曼大帝式的非正式婚姻而感到耻辱,其他日耳曼部族却仍我行我素地享受着自己的习俗。但教会对如何使用自己掌握的那柄剑也越来越熟练,逐渐强行推行这样的概念:只有一个上帝,只有一个教会,只有一种婚姻。教会反对两种类型的“低级婚姻”:罗马人的“姘居”和日耳曼人的“情婚”。“情婚”被等同于“姘居”,这种婚姻所生的子女没有继承权。公元863年,教皇尼古拉一世(NicholasⅠ)成功地否决了查理曼大帝的后代罗退尔二世(LothairⅡ)的离婚案。1035年,尽管被父亲罗贝尔一世(RobertⅠ)郑重地当着所有廷臣指定为诺曼底大公爵位的继承者,身为私生子的纪尧姆(Guillaume)仍不得不从姨妈一支寻求微弱的血缘证据,以此说服教廷支持自己的继承权。纪尧姆后来跨海去了英国,成为大名鼎鼎的“征服者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但从纪尧姆王位的缘起上论,实际上是教会“征服”在先。21世纪美国法学家伯尔曼(Harold J.
Berman)将基督教与王权视为日耳曼法中的两个动态因素:“两个相互紧密联系的因素导向了日耳曼法自觉、公开的变化,一方面是基督教对法律概念的影响,另一方面是跨地域和跨部落王权的建立。”伯尔曼的名言是:“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听起来也很近似于2000多年前教皇格拉修斯一世的口吻。时至11世纪,一切已经很清楚:合法的基督教婚姻在欧洲获得了胜利。不过胜利背后真正的赢家并非“爱情”。如今教会不仅想管继承也想管婚姻,自古希腊罗马时代起就隐现在婚姻背后的父权角色再次更换了新面孔。
   意大利威尼斯画派代表画家提香·韦切利奥 提香画作《神圣的爱与世俗的爱》
天上与人间的爱
  1514年,25岁的画家提香(Tiziano
Vecelli)在威尼斯接受了一份婚礼定制油画的委托。500年后的今天,这幅油画的身价已经超过收藏它的罗马博盖塞美术馆(Galleria
Borghese)整个建筑加全部展品的总和。1899年,罗斯柴尔德家族(Rothschilds)尝试以400万里拉的价格收购这幅作品,但被博盖塞家族拒绝。至今它仍是意大利最神秘的油画,在绘制完毕后的100多年里,没有任何文字记录说明它的含义。1608年,作品被博盖塞家族的红衣主教西皮欧内(Scipione
Borghese)收藏,1648年首次出现在家族的藏品目录中,但只标注为“16世纪20年代威尼斯画派作品”。1693年,藏品目录赋予它一个益发朦胧的标题:《神圣的爱与世俗的爱》(Amor
Sacro e Amor Profano)。
  标题另一个更为通俗的译名是《天上的爱与人间的爱》。21世纪的观众一般很难真切理解,“amor”(爱)字本身在这里出现就带着神秘意味,尽管这是一幅婚礼定制作品。欧洲各地历史上有关“婚姻”或“婚礼”的称呼众多,奇怪的是词根后缀中却很少见到“爱”的痕迹,几乎仿佛是在刻意规避,或者暗含了那个年代的某些避讳。少数的例外之一是英语中表示“伉俪”的“match”。类似含义的“couple”(配偶)源自拉丁语的“copula”(纽带),还是略显“冷淡”,但“match”源自古英语的“m~cca”(成双),而“m~cca”的源头终于带了些感性的味道:原始日尔曼语的“gamakon”(情意相投的)。词根“mak-”或“mag-”意为“相配”,在它的统率下有一批温馨的词语:古萨克森语中的“gimaco”(伙伴),古高地德语中的“gemach”(舒适)。“couple”进入英语是在13世纪前后,本土的“match”则在
14世纪晚期开始具有“配对”的动词含义。“match”在随后两个世纪的词义扩展似乎暗藏了婚姻观中某些微妙的变化。15世纪前后,开始出现“竞争”含义;16世纪90年代,增加了“使平等”的意味。
  现代英语中“match”又一众所周知的含义是“火柴”。这很容易令人愉快地想起汉语中的说法:“擦出火花”。可惜,如同汉字繁简变化期间很多字被合并一样,作为“伴侣”的“match”和作为“火柴”的“match”并不拥有同样的始祖。表示“火柴”的“match”在英语中始见于14世纪末,源自古法语“meiche”(灯芯)以及拉丁俚语“micca”或“miccia”,拉丁语的最终源头或许是“mucus”。它最终的原始印欧语的词根“meug-”的含义有些不那么严肃:“黏滑的”。火柴会有这样的鼻祖,据信是因为油灯的灯芯下垂时让人想起鼻涕。
  当然,16世纪初的人们在面对“婚礼”乃至“爱情”的定义时不会接纳“鼻涕”甚或其他更油滑的意象,尽管“火”的概念在基督教世界里确实和“爱”有关。为颂扬上帝之爱而生的炽天使就以火焰为躯体,“seraph”的名称本身也与“seraphim”(燃烧)相关,只是“seraphim”与“serpent”(巨蛇)的关联让人怀疑这种炽热之爱中令人愉悦的成分。依照语源学考证,“serpent”之所以会与“seraphim”同源,是因为这种巨蛇的毒液使人感到火烧火燎的灼痛。
  另一个同样火光四射的词“passion”(激情)问题更为复杂。自16世纪80年代后,“passion”确实具有了与“爱”相关的含义,但它的拉丁词根是“pati”,意为“经受”、“忍受”。如今人们更多享用它“激情四射”之类的含义,但在10世纪前后是用来表示“基督受难”的专有名词,在13世纪时又扩大泛指所有殉教徒的受难。倘若将“passion”与“seraphim”一道归属为“指向天上的爱”,它在16世纪末增加的有关“爱”的含义却又暗含实际操作的过程,更接近人间的或世俗的爱。
  提香这幅无名作品在1693年首度拥有标题时,距离费加罗系列剧作诞生只有不到100年。当歌剧舞台上的凯鲁比诺询问“你们可知道什么是爱情”,他最初使用的也是意大利语的“amor”。与“amor”相同,法语的“amour”或是西班牙语的“amor”都源自拉丁语中的“amorem”。然而,1514年提香为那场婚礼创作时,是否真的将主题确定为现今意义上的爱情,从画作标题的缺失上便足以存疑。倘若追溯回“天上的爱与人间的爱”命题诞生的中世纪,“amorem”及其衍生的各词语本身能否等同于今天概念上的“爱”都成问题。
北翁布里亚国王爱德维
  如同日耳曼法一样,中世纪在自信拥有更密集信息获取渠道的现代人眼中总容易被黑暗化。至少就中世纪教会而言,汤普逊(James
Westfall Thompson)1928年的《中世纪经济社会史》(Economic and Social History of
the Middle
Ages)中有段论述其实更为公允:“中世纪教会是一个封建化的教会,它处在封建社会里并属于封建世界,但它从来不像懒汉般照样接受所看到的现状……在极大的程度上,它具有领导的品质和倡议改革的力量。它以伟大的勇气和勤劳(虽然它的言行不一定相符)竭力造成一个更好的封建欧洲,竭力纠正封建政}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传奇英文版歌词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