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无业少年突然被一道士收为师父与女徒弟辣文林寒,并穿越异界从此美女公法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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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蛾海棠花的
如果说,中国传统文化注重和谐的精神,西方此岸和彼岸两分法所蕴含的创造意识,马克思和海德格尔非认识论的实践论和存在论,西方独立于现实的艺术形式本体论,均是我的“本体性否定”不可忽视的,那么“本体性否定”之所以讲“平衡”而不是“合一”,讲“穿越”而不是“超越”,讲“局限分析”而不是“克服、对抗”,讲“不同、对等”而不是“进步、优越”,讲“创造”和“个体化理解”而不是“认同”和“个性化阐释”,说明我是把与中西方各种本体论和否定观的区别作为目标的。因此,尽管有学者喜欢“望文生义”不求甚解,习惯将“受某某思想影响”与“改造某某思想”的不同质混同,也有学者以“文化仆从主义”心理,情绪化地不相信中国学者可能会有自己的思想,但我愿意将此解释为学界对所有标明“自己的理论”之检验的严格性、正当性。而本文所做的解释之所以是有必要的,不仅在于从字面上“本体性否定”最容易被混同于阿多诺及黑格尔的否定观,还在于建立不同于西方的中国自己的当代否定理论,是迫在眉睫的课题。    创造的否定·绝对的否定·肯定的否定    谈到“否定”这个概念,我们多半会想到“辩证否定”、“否定之否定”、“否定中包含肯定”等。这意味着“否定”在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哲学里,虽然是事物发展的动力和自性,但却是与“肯定”相伴的、并且最终是为了“肯定”的动力和方法性范畴。辩证否定承认事物在运动中的确定性状态的存在,承认人类在认识活动中借助概念等符号把握事物的意义,也就是承认以符号、概念、意义存在所构成的人类历史。在这里,肯定、概念、理性,因为与否定、非概念和反理性构成矛盾运动而形成辩证统一,并因为可以解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自然性运动变化现象,而具有永恒的价值。因此这种否定可称之为“肯定的否定”。    然而,辩证法中作为核心力量存在的“否定”,在阿多诺的《否定的辩证法》中却被绝对化了。这种绝对,来自于西方理性主义对人的生命状态的长期合理压抑所导致的逆反。阿多诺说:由于“概念不能穷尽所认识的事物”,由于人们对对象所作出的总体的、同一的认识只不过是事物的“整体的幻象”,所以“否定之否定”不会导致肯定,而只是说明第一次否定的不彻底。这种不彻底性,使得哲学只能进入持续的否定状态,并对任何确定性的状态持怀疑态度。所以“哲学将不放弃的东西是那种使艺术的非概念方面充满生气的渴望”  ,即“用那种不被同一性所控制的事物的观念来代替同一性原则” .同一性即我们对事物的理性的、肯定的状态,而非同一性则意味着持续的“瓦解”(阿多诺语| )这种肯定状态。一句话,“否定的辩证法”是利用事物的自否定功能来对付任何对事物的肯定性把握,利用概念把握事物的相对性而否弃其把握的意义,从而将生命、感性、经验等反理性、反概念的内容作为哲学的唯一通道。“否定”由此成为生命的非理性活动的同义语。而理性哲学在阿多诺的否定哲学中便宣告结束。阿多诺将这种“否定”称之为“非同一性原则”。按照阿多诺的解释,“非同一性”暴露出黑格尔的辩证否定——主体对客体的求真性把握的虚假性,也颠覆了由概念理性所构成的逻辑和理性的普遍性,更消解了个性统一于共性的理性二元论。阿多诺通过强化辩证法内部的否定、对立的一面,来取消其内部的肯定、统一的一面,这是阿多诺的否定观与黑格尔的否定观最重要的区别。我将其简称为“绝对的否定”。    阿多诺之所以赞扬卡夫卡等现代反理性的艺术,原因即在于:卡夫卡等现代艺术具有明显的反秩序、反确定性、反概念性的艺术特征。这表明阿多诺的否定观的反建构性,尤其是概念的、理性的建构。但阿多诺不知道,首先,概念性事物的不完美性正是它成为可能的前提,否决了概念性事物的不完美性,也就否弃了人类通过纠正不完美的概念把握事物、建立新的概念的历史的全部可能性——因为人类历史从来没有出现过完美把握事物的概念活动和其它确定性活动,否则历史中的概念活动便因为无缺陷而停滞了。阿多诺之所以提出自己的“否定的辩证法”来纠正黑格尔的所谓“肯定的辩证法”(否定作为肯定的方式),阿多诺关于“否定的辩证法”的阐述之所以是理性的、概念的,并由此推动西方的否定观进入现代状态,这正好说明,概念就是带着它的不完美性来体现它在人类思想史中的意义的。这种不完美性,预示着阿多诺的否定观很可能还将被后人穿越。所以,阿多诺的否定观可以是反体系的,但却不可能真正做到是反理性的。其次,如果“同一性”在阿多诺对同一性的各种解释中,至少可以是指“每一思想对象与自身的等同”和“认识论上它意指主体与客体的和谐一致”1 ,那么我们可以说,任何一种思想都是当其概念体现了它想把握的内容、并在性质上与其相一致的时候,才成为可能的。这意味着,阿多诺的“否定的辩证法”作为概念,与其所要把握的人的反理性内容,其实也是有一致性、同一性的。一个思想家不是惧怕这种一致和同一,反而是在追求这种一致和同一中才成为可能。尽管这种一致和同一不是绝对的,但至少在思想家这里则是作为确定的、有意义的话语去张扬的。阿多诺偏爱现代反理性艺术就是明证。所以不是阿多诺反理性和反肯定性不彻底,而是人根本不可能离开理性和肯定的内容来显示意义。所以我们只能说,现代非理性艺术不是不要肯定和确定,而是不要传统艺术那样的肯定和确定。这样,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确定什么和如何确定,而不是不确定。    这就将我的否定主义理论与阿多诺否定观的不同性衬托出来了,并也由此区别于黑格尔的否定观。    “本体性否定”主张“批判与创造”的统一,而“创造”则被定位在否定者有自己的对世界的“个体化理解”上,以便与传统的“个性”、“个人感受”和“个人见解”等对“创造”的普泛性解释形成区别。亦即一个否定者如果在否定中没有建立起自己的对世界的思想,他就或者不是在“本体性否定”中,或者就是没有“完成”本体性否定。因此我将“本体性否定”称之为“艰难的否定”或“价值依托性否定”。这种“本体性否定”的提出,一方面与中国当代文化百年来在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文化间徘徊、缺乏创造性转换的问题有关,也与经济全球化境遇下中国文化的创造性定位的期待有关,更与中国现代知识分子依附于既定的中西方思想、只能做阐发性工作的虚弱有关;另一方面,当西方的上帝和东方的皇权不在场之后,当共产主义信念的乌托邦性和世俗享乐的平庸性均昭示出问题的时候,心灵依托问题的个人谋划,便成为21世纪中西方哲学的共同命题。而如果海德格尔的“诗意性栖居”因为难以触摸而功能有限,萨特无处不在的自由因为过于空洞而无济于事,德里达在解构之后面临建构的失语,那么,“本体性否定”以“个体化理解”作为最终目的,便理所当然。关键是:“个体化理解”既可以是哈贝马斯那样的颇具理性色彩的“社会交往理论”,也可以是阿多诺颇具非理性色彩的“非同一性原则”;既可以是卡夫卡、毕加索那样的变形的、无序的艺术,也可以是《铁坦尼克》、《廊桥遗梦》那样的理性复归的艺术。所以“个体化理解”作为上述各种创造现象的共同特质,便成为对理性和反理性二元对立的穿越。这样一来,“本体性否定”否定的就不是理性、概念和实证,而是既定的以理性符号或非理性符号所传达的对世界的基本理解。“本体性否定”所赞扬的就不是西方现代非理性的艺术,而是艺术史上一切有自己的对世界的基本理解的原创性艺术。如果现代非理性艺术丧失了自己对世界的独特理解,进入模仿、复制的状态,它们就同样要被“本体性否定”所批判。因此从结果上,阿多诺的“绝对的否定”导致的是一个非理性世界,这个世界是否有创造性则不是主要问题,而“本体性否定”导致的则是一个有“个体化理解”的世界,这个世界必须向着创造性生成才有意义:“绝对的否定”拒绝理性化的概念建构,也拒绝创造性的理性化建构,“本体性否定”则容纳理性化的概念建构,并以创造性为理性化建构的支点    言下之意,“本体性否定”也与黑格尔的辩证否定有明显区别。由于辩证否定所讲的“否定中包含肯定”中的“肯定”,或黑格尔所说的“建立起来的有”1 是一个不能区分“一般性质变”与“创造性质变”的范畴,也是一个不能区分“认同”与“创造”的范畴,更是一个不能区分“个性”与“个体”的范畴,这就使得“辩证否定”面对中国当代如下现实问题是无效的:农民起义与地主阶级的冲突可以构成辩证否定,也可以因为朝代变更而使社会有所发展,即“一般性质变”,但因为体制、世界观和价值观没有创造性改变,没有否定者自己的“个体化理解”,所以不能称之为“本体性否定”;20世纪中国知识分子以西学反传统,可以说是“肯定的否定”(肯定西方),也包含中国学者因“个性化阐释”而形成的“一般性质变”,但因为缺乏哲学上的原创性的“个体化理解”,所以我们不是追逐西方思潮,就是在思想上产生当代性的空虚,并直接影响到“穿越”传统社会主义和西方资本主义之理论原创;中国当代文学尤其是80年代后的文学,可谓个性纷繁,但由于鲁迅那样的对中国文化问题有独到发现、博尔赫斯那样的对世界有“个体化理解”的作家的稀有,进而影响中国当代文学和西方对话的整体水平,所以我们不能说中国当代文学缺少“肯定的否定”,但可以说中国当代文学缺乏“创造的否定”。学界目前盛行的考证、描述、甄伪等实证主义文风,固然对80年代的学风之浮泛有纠偏作用,可谓“肯定的否定”,但由于没有涉及到“个体化理解”之思想问题,所以一旦对材料进行提炼和提升,还是会暴露出中国学者思想上的既定性、依附性。而思想的贫困,就会使一个卓有成效的学者和科学家或去选择“***功”,或以“重义轻利”之类传统道德来对当代现实进行无力的指责,或放弃对现实与材料的价值判断,以大同小异的个人感受来延续无有重大突破的学术。所以这个问题在哲学上去看就是,“辩证否定”可以解释每一个人的认识活动,但无以解释爱因斯坦相对论的诞生,“辩证否定”可以解释自然性的种的变异,但在解释猿向人的变化上却十分牵强。因为自然性变异可以是偶然的,但却不可能是唯一的。唯一的东西只能是人为的,而且是创造性人为。这种人为,便是“本体性否定”。而这种否定,是不能被混同于“多样统一”、“换瓶不换酒”这类“否定中的肯定”之普遍现象中的。    关键是,“绝对的否定”和“肯定的否定”受辩证法约束,而“创造的否定”则不受辩证法约束。由于反理性的否定和运动性否定是普遍存在的,所以阿多诺和黑格尔的否定观解释的是普遍的否定现象;由于反既定性的否定是或然存在的,所以我的否定观解释的便是独特的否定现象。这意味着,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是包含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一切矛盾运动的,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也是在物质先于实践的基础上对辩证法普遍性的承认;于是有矛盾和冲突的地方便有辩证法或辩证否定。阿多诺虽然不承认自然辩证法,但却承认以主客体辩证运动方式存在的人类的普遍的矛盾运动。而他要说的只是“矛盾地思考矛盾”,只是既不能还原为主体、也不能还原为客体的非二元对立的“星丛”2.“星丛”的存在,是对任何“多样统一”中的“一”的拒绝,在人类社会中,这就是对理性主义、本质主义等第一性存在和至上存在的拒绝。但这种反主流、反中心的“否定”,依然是受制于辩证法——不仅“反”受制于“个性”对抗“共性”,而且即便“反”成功之后,无序的生命之运动,也受制于自然辩证法之制约。因此,辩证否定的特性便是尽管有变异,但改变不了自然性和既定性。而“创造的否定”则不同。创造以其独一无二体现出对“辩证否定”的“离开”——人类是在对自然性运动的“离开”中以文化性理解成其为自身的,也是在对既定的文明理解之循环的“离开”中创造新的文明的,思想家、科学家等的发现与发明,同样是在对既定的思想和科学的“离开”中成其为自身的。由于“离开”是指在性质上建立另外一个世界,而辩证法无论怎样否定,都只能在二元对立的世界中循环(自然界的阴与阳,人类世界的理性与感性,等等),所以只有“本体性否定”所讲的第三种力量可以创造一个性质不同的世界,而辩证否定却不能。所以“本体性否定”是阿多诺和黑格尔等西方哲学家均有所忽略的一种否定。    平衡的否定·对抗的否定·互渗的否定    “本体性否定”不仅在否定的目的上与阿多诺和黑格尔不一样,而且在处理否定对象与否定结果二者的关系上,也同样是不一样的。这种不一样,不仅体现出中国文化注重和谐的特点,而且体现出一种穿越辩证法的看待人与自然之间、文化和文明之间、思想与艺术之间的新的思维方式。    这意味着,“本体性否定”既然目的在于创造,并且对创造进行了“个体化理解”之规定,这就有一个如何看待创造与非创造的关系问题。在辩证否定和进步论的思维方式下,创造总是优于非创造的,并且也可以替代非创造,但这种“优于”却误解了创造与非创造的关系。首先,“创造”在本义上是指诞生了一个在性质上不同于既定世界的世界,但却不一定是一个没有问题和缺陷的世界。如果我们把人类文化视为自己的创造,那么这个创造物的种种问题(诸如人的异化、残忍、荒谬、无聊等),显然是大自然所不具备的。这使得我们只能说人类文化只是在某些方面(如正直和奉献精神)优于自然,而在另一些方面则可能低于自然——仅就自然性和原生性而言,我们甚至可以说自然是优于人类的。这种创造性世界与先前的世界各有利弊的情况,使得“本体性否定”认为否定的结果与否定的对象其实是不同而并立的,并直接导致“历史不同论”。“不同”是一种“分立、平衡、各得其所”的关系,而不是相克的关系。不仅人类与自然之间是这样,西方文化与东方文化是这样,海德格尔与柏拉图也同样是这样。其次,“创造”的优越性是对创造者而言的,这种优越是一种自我价值感知和确证,但却不一定是在冷静地确认创造世界与既定世界的关系。这是因为既定世界其实也是前人和他人创造的结果——两种创造或多种创造之间只能是不同而平衡的关系,而不是优越于他人的关系。因此对“关系”的把握必须采取旁观者立场。所以我们既不能说海德格尔比柏拉图优越,也不能说柏拉图比孔子优越,自然也不能说《哈姆雷特》比《红楼梦》优越。自然界虽然不是人类创造的,但我们如果将创造定位在性质和结构的独特上,自然界就有权享有和人的创造世界同等被尊重的待遇。这就更不用说前人创造的成果了。因此“本体性否定”只不过是在说通过这种否定人类又诞生了一个不同的世界,而不是说人类又诞生了一个可以取代既定创造成果的世界,否则文化就是淘汰的关系,而不是延续的关系了。所以应该说所有的创造都是等值的。再次,阿多诺“否定的辩证法”确立的是人的感性和非理性世界,黑格尔确立的是不分辨创造与非创造的世界,而“本体性否定”确立的则是有“个体化理解”的创造世界。“个体化理解”由于不是个性,所以它就不受共性的支配——即对共性实现了“个体化穿越”,建立了自己的“共性”。这样,一个人就有两种世界——一个是从众性世界,一个是真正的个体性世界。从众性世界中的“理解”是他者的、传统的、群体的,它构成一个人的依附生活和个性化生活,因此它属于一个人的必然性生活。这个世界的好处是给人快感,而弊端是摆脱不了空虚。所以为了获得一种平衡感,一个人还需要建立世界观层次上的“个体化理解”,以获得倒V 字型支撑。“本体性否定”之结果并不构成对既定世界的冲击、克服、取代,也不构成对传统、群体、欲望和快感的轻视、谩骂,而是利用既定世界作为材料来建立自己的世界。“本体性否定”所讲的批判,只是作为建立自己世界的方式,而不具备任何破坏效应。所以我将“本体性否定”称之为“平衡的否定”。    比较起来,阿多诺和黑格尔否定观的共同之处,在于他们在看待世界的关系上,均受辩证法的“有无”、“消长”等矛盾运动法则所限。如果辩证法也能解释自然现象,那么自然界和人的自然性运动变化的一个突出特点,便是生生灭灭的有无性,新陈代谢的消长性;如果辩证法也能解释人的文化性自然运动,那么古罗马帝国的明灭,农民推翻地主进而自己当地主的新陈代谢,以及“文革”那样的破坏性革命造成的文化衰落,便也同样是一例。其共同点在于“有与无”、“消与长”的中介是“克服”、“排斥”性的否定关系。所以黑格尔在他的《小逻辑》中说:“肯定物和否定物却是建立起来的矛盾……在建立之中,它们每一个都扬弃自身而建立自己的对立面——它们把进行规定的反思造成是排斥的反思;因为排斥就是一个区别……所以每一个都是在自身内排斥自己”1;黑格尔又说“有是直接的,即规定从有开始,有过度到无之中,——即发生与消灭”2. 黑格尔将“有”作为他的哲学的逻辑起点,虽然这个“有”还不是具体的物质实体,但由于这个“有”通过“无”这个否定阶段,可以生产出物质实体,所以这个“有”还是一种实体性的元精神形态,并贯穿于实体性的物质和精神的生生灭灭运动中。也可以说,黑格尔的辩证否定就是各种精神和物质实体的有与无的矛盾运动本身。所以上述矛盾运动所产生的变化,就既是对既定实体生存的排斥,也是对新的实体存在的树立——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树立本身又蕴含着新的自我否定功能,矛盾运动由此生成。矛盾就是事物的不断消长、明灭。也因为此,我们可以看出,就“否定的结果”相对“否定的对象”而言,无论在黑格尔还是阿多诺这里,都具有一种对抗的、征服的、优越的、替代的特质。这种特质,决定了黑格尔和阿多诺的否定“结果”相对于否定“对象”的不平等关系。这是他们的基本共同点。    然而,阿多诺和黑格尔的否定观又是有区别的。我将这种区别称之为“对抗的否定”和“互渗的否定”。    由于艺术最能充分地体现“否定的辩证法”,所以阿多诺既不赞同贝尔那种通过纯粹形式封闭自己、进而逃避现实的艺术观,也不赞同萨特那种艺术介入现实、进而为现实政治服务的工具性艺术观——前者以马尔库塞所说的想象性的“清白的灵魂”3 ,让人在现实与想象之间过两重生活,最后其实只是使人屈从和安于现实;而艺术介入现实又会使艺术失去其自律和独立性,从而丧失了艺术独特的立足点,两者最后都失去了艺术“对抗”现实的张力。因此阿多诺的艺术否定论,就与我的本体性否定和黑格尔的辩证否定有这样三个区别:一是阿多诺艺术否定的立足点不是艺术性,而是现代性,具体地说是现代非理性。对立与统一的区别在阿多诺这里实际上就是非理性与理性的区别。因此非理性及其艺术之“长”就意味着理性及其艺术之“消”。因为如果艺术否定的立足点是艺术性,那么我们就应该承认古典艺术也有艺术性,它们也与现实构成了我所说的“本体性否定”关系,即与现实“不同而并立”。阿多诺之所以不认为古典艺术也是“对抗”现实的,就因为古典艺术是理性艺术,而理性艺术则是与现实合谋的艺术。所以在这一点上阿多诺与黑格尔也有重要区别。黑格尔所说的辩证法及其矛盾运动,同样也贯穿在理性及其古典主义艺术中:黑格尔反对的不是理性和非理性,而是非辩证法的、形而上学的、绝对的世界观。二是阿多诺的艺术否定目的既然是在对抗理性现实与理性艺术,阿多诺籍艺术对抗的“现实”也就十分狭窄,其辩证法中的矛盾运动也就十分狭窄——它主要是指与人的感性生命有关的矛盾运动。而我所说的“艺术对现实的本体性否定”中的“现实”,内涵则广泛得多:它既是指非艺术性的生活现实,也是指由理性和非理性艺术所构成的艺术现实,更主要地是否定以既定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支配的艺术世界。这样,阿多诺就落入了黑格尔式的理性与感性进行矛盾运动的怪圈——他与黑格尔的区别之处,在于他只承认两者的“对立”而不承认两者的“统一”。三是阿多诺之所以要籍艺术“对抗”理性现实,强调的还是艺术的现实功能,并且其最终目的还是企图对改变现实产生影响——马尔库塞以“新感性”构成的人类乌托邦的意义也正在这里。而在我看来,艺术不直接作用于现实是对的,艺术不通过形式自足逃避现实也是对的,艺术不是黑格尔绝对精神回归自我的一个环节也是对的,但艺术通过“对抗”现实产生影响现实的功用,同样也是不妥的。否定主义文艺学认为,艺术是人类在还不满足于现实的情况下获得的另一种世界的寄托——艺术不是让人逃避到艺术世界而心安,而是获得艺术世界与现实世界不同而并立这种完整感而心安。艺术不同于现实也不是“对抗”性的,而是各事其职、各生其功的“并立”性的。所以艺术的存在,是为了离开人们现实性的单一生活状况,而不是让这种单一的生活按照艺术的理想来有所改变。因为现实及其自身的革命有自己的法则,艺术及其变革也有自己的法则。现实法则可以影响艺术(所谓艺术受文化制约),但艺术则体现为对这种影响的“穿越”,并由此构成自身的法则。对抗现实还没有真正离开现实,还没有真正确立艺术不同于现实的功能。对抗现实的人其实还是在现实中。而艺术“穿越”现实则进入到现实以外的世界中去另建一个世界了。真正的艺术是宁静地、尊重性地对待现实,而不是骚动地、有企图地对待现实。    比较起来,黑格尔的否定虽然也包含对抗的意思,但这种对抗一是指事物间的相互对抗,而不只是非理性对理性的对抗,从而使得黑格尔的否定没有绝对的对抗物和被对抗物;二是这种“互渗”性对抗存在在一切事物的矛盾运动中,而不是仅仅存在在人类的非理性对理性、或非理性自身的矛盾运动中。就前者而言,“事物的相互作用”是黑格尔始终强调的。即“事物在相互作用之外便什么也不是”1 ,“无限物和有限物……两方面都进一步被规定为仅仅是互为他物”2.黑格尔的“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这一著名的三段论,实际上就是事物相互作用的自我否定模式。而这种“互渗性否定”的最典型的体现,便是“否定中包含肯定”和“肯定中包含否定”。即如果非理性是对理性的否定,那么理性也同样是对非理性的否定。因为非理性不仅依赖于理性的存在确证自己,而且也依赖理性的牵制使自身在造理性的反中发展自己。这就是黑格尔所谓的“理性与感性”之辩证运动的道理。虽然理性与感性之辩证运动,不能直接等同于理性与非理性之关系——由于感性内含在理性之中,所以非理性作为现代主义的基本思想,可以理解为是对理性与感性的同时“穿越”。但由于黑格尔是以“互渗性否定”来看待一切事物的,这就使黑格尔不是将非理性主义看作不同于近代理性主义的一种文明、一种存在,而是看作依赖近代理性主义的一种存在。这样一来,黑格尔就会把理性与非理性的关系,混同于理性与感性的关系,近而也会把猿向人的创造性质变,混同于两栖动物衍化为爬行动物这种一般性质变。因此在我的否定主义理论中,肯定性世界与否定性世界是不同而分立的,否定性世界是对肯定性世界的“离开”,而不是征服。所以人类不是征服自然界的产物,而是离开自然界的产物。因此人的产生不是辩证否定可以解释的。辩证否定也解释不了其它动物为什么没有成为人的问题。人与自然界也就不能解释为“互渗性否定”的关系。就后者而言,黑格尔的“互渗性否定”是普遍存在的,而阿多诺的“对抗性否定”则只在现代社会才出现,这是黑格尔虽然比阿多诺陈旧,却比阿多诺影响更大的原因之一。“互渗性否定”在自然界中存在,在人类社会及各个历史时期中存在,在主客体关系中存在,在理性与感性的关系中也存在。也就是说大凡有矛盾的地方,都存在“互渗性否定”。即便阿多诺所谓的“矛盾地思考矛盾”,因为有矛盾的介入,也就必然存在“互渗性否定”的状况。所以“互渗”可以说就是矛盾运动本身。阿多诺不承认理性的合理性和同一性,所以他也就不承认由合理性和同一性所造成的理性对非理性的“对抗”。这是阿多诺与黑格尔的重大区别。由这种区别,我们可以看出黑格尔的“互渗性否定”对解
内容摘要  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目的是国家试图以司法权的名义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免受不法侵害。在不同的国家、社会背景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也表现出差异性。作为国家权力架构下的我国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权以保障公共利益是否正当,在理论和实务界还存在不小的争议。如何来看待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正当性问题?本文试图从公益诉讼的本源、我国当前的宪政制度以及公益诉讼的实践来推证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关键词:公共利益;公益诉讼;检察权;正当性  近些年来,不断发生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的侵权案件,例如:环境污染、国有资产流失、破坏公共设施和自然环境等。在这一类案件中,受到侵害的主要是国家公共利益,而理论和实务对这类利益的归属主体尚存在争议,因此,基于传统民事诉讼利益理论和实践,许多学者认为通过司法途径难于对这类侵权案件提起诉讼。为此,有的学者提出公益诉讼、国家干预理论,试图建立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制度来突破这一困境。而有的学者却认为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没有理论和法律依据,对其正当性 提出质疑。本文试图从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及其本质进入,在理论和实证两个向度展开分析,对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正当性问题作粗浅的探讨。一、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及其本质含义(一)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  公益诉讼源自于古罗马时期的法律制度。古罗马时期,根据诉讼所保护的利益,裁判官从程序上分为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私益诉讼所保障的是诉讼个人的利益,只能由利益主体自己才可以提起诉讼,传统诉讼当事人理论正是脱胎于此。而公益诉讼则保护公共利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其他罗马市民均可以为之。在古罗马法中,公益诉讼制度的设置是古罗马法律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试图以司法权的名义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  现代法制意义上的公益诉讼,始于20世纪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科技进步和生产规模的扩大,社会主体的利益关系交错复杂,原先传统的某些民事行为不再单纯影响当事人自己,而且同时影响着社会公共利益,与此相伴的很多纠纷都涉及到大量利害关系者的公共政策问题。一旦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得有相应的法律救济手段,一方面要阻止不法侵害继续;另一方面使受到的损害得以补偿。公共利益的司法保障机制也顺应得到新的发展。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授权司法部门、联邦政府、团体或个人可以提起诉讼。《日本民事诉讼法》则规定,对于婚姻、收养、亲子案件,检察官也可以作为当事人提起诉讼,检察官行使其权力在于维护国家的法律命令和社会的利益。当今世界多数国家为保障公共利益免遭不法侵害构建了一套相应的公益诉讼制度,但在具体的诉讼范围、主体、程式等方面有所差别。如,有的国家规定由司法部为提起诉讼的主体,而有的国家则由检察机关提起。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共利益的代表可以对公益案件提起诉讼是世界上比较通行的做法 。  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司法界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对公益诉讼机制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已经出现了一些由检察机关或个人、社会团体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其中有些已被法院受理并作出判决,但更多的案件还是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被驳回起诉或判决败诉。我国目前的公益侵权案件主要出现环境污染、国有资产流失、证卷侵权、公共场所收费、土地开发影响社会公益、消费领域等几个方面。目前我国理论和实务领域对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法律规范及其理解仍存在较大争议,有些学者和司法官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要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检察机关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且法律也没有规定检察机关享有公益诉权,所以其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遭遇到一定的障碍。  回顾公益诉讼的发展历史,公益诉讼制度是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构建并完善的一项司法制度,旨在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正常运行。随着私法公法化进程的深入,各国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范围均有扩大化趋势。尽管在诉讼范围的规定等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有所差别,但也有共通之处,如:公益诉讼的重点是保障公共权益,有别于其他类型的诉讼;检察机关均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介入公益诉讼等。(二)公益诉讼的本质含义:诉讼信托和国家责任  从前面的阐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公益诉讼的实践就表现为在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由一定主体向法院提请诉愿以阻止不法侵害或获得补偿的制度设计。公益诉讼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其本质又是什么?对此问题的追问实质就是在解答:何为公共利益?一定主体基于何种理由提出诉愿?  一些学者和法学家分别提出了自己对公共利益的理解。林德布罗姆认为,公共利益并非表示一致同意的利益,而只不过是某些人看来对公众有利的事物。边沁则认为,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就是公共利益,离开个人利益,谈共同体的利益毫无意义 。英国利兹大学(University of Leeds)的公法与比较法教授约翰?贝尔(John Bell)就认为:“公共利益”凸显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这些价值可以进行归纳——尽管无法穷尽。这些价值是维持和提升共同体所必需的,而不是让一部分人为另一部分人的幸福买单。而德国学者阿尔弗莱德?弗得罗斯则指出:公共利益既不是单个个人所欲求的利益的总和,也不是人类整体的利益,而是一个社会通过个人的合作而生产出来的事物价值的总和。 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共利益”进行解读,而且都有合理的因素。很显然,何谓“公共利益”在理论上仍难于达成一致的共识。正如台湾学者陈锐雄所认为:“何谓公共利益,因非常抽象,可能言人人殊。”  本文试图从另外一个角度来对“公共利益”进行解读。从考察人类社会、国家的形成和演化历程来看,作为自然存在的人起初是没有“你的”、“我的”观念区分,由于资源的稀缺性以及个体需求的无限性和多样性,导致了个体之间的争斗,为了确保各个体需求的平衡、共同生存与发展,个体之间相互作出妥协,从而人类建立了国家。在霍布斯看来,人是没有办法靠自然的力量来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因此人根据理性提出约束自己的某些条款,即个体之间达成协议将自己的一切权利交出去给利维坦(国家),并服从国家绝对权利的统治,由国家来保障和实现个体的权利。洛克则认为,人类是为了避免战争维护和平自愿地放弃部分权利交给国家行使,从而产生了社会契约,即大多数人的合意和信托。他们认为国家是基于个体的自愿授权或者说信托来统治、管理社会共同事务以及共同所有的自然资源等。正如哈耶克指出的,作为国家以及这个国家任何机构的权力之基础是人民之同意 。这种“同意”也就是公共利益的基石。  因此,我们必须从历史的、社会的,乃至国家的范围内来对公共利益进行研判。本文认为公共利益至少应从以下几个层面来理解。首先,它是一个人为构建的、观念的东西,是在一定范围的社会共同体内部的利益妥协或共识,它包含有价值判断的因素在里面,这种价值是社会多数成员认可的。因此在不同的社会和历史背景下,公共利益会体现出不同的价值取向与表现形态。  其次,它还是一个现实的东西,这种利益共识需要在制度上加以保障,在规范上体现为现实的、具体的利益形态。这里当然具有法律认可之意。  再次,公共利益是一种国家责任形态,是国家在多数社会成员的同意(信托)下来维护社会成员共同体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需求,唯有国家来代表和维护才具有正当性。  上述表明,公共利益就是国家受多数社会成员的信托而通过法律来维护的共同价值需求。因此,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作为公共利益的体现者和维护者——国家就负有重要的职责,对侵害行为予以阻止和矫正。正是基于这个正当的理由,由一定的主体(具体的国家机关)来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本质上是由具体的国家机关来实现和承担国家维护和保障公共利益的责任。在理论上,学者称之为“诉讼信托”,就是当社会成员委托国家管理的财产或者说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国家就有义务保护其不受侵害,社会成员将自己的部分诉权也托付给国家,从而形成诉讼信托。国家再将这个诉权分配给检察机关或其他具体的国家机关来行使。二、正当性:我国检察机关公益诉权的理论争鸣  由哪个具体的国家机关来提起公益诉讼或者履行诉讼信托职责?公民个人或社会团体是否有权利提起公益诉讼?当前,对这些问题的看法,在理论和实务界都是有争议的。对我国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正当性问题的争论尤为激烈,众说纷纭。主要的观点概括为否定说和肯定说。(一)持否定说观点的学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不具有正当性。主要的理由大致是:1、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只是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并没有明确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公益诉讼不属于法律监督性质,因此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没有法律依据。2、公益诉讼是针对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展开的诉讼,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公共性,其结果不仅直接涉及私人利益,还对社会造成广泛、深远的影响。而检察机关显然不能代替或代表受损害的私人或社会成员来提起诉讼。主张应当由受害者或者能够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机关来提出公益诉讼。3、从我国现实的宪政体制及法律移植的角度来看,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与美、英、法、德等国家的检察机关不同。不能因为这些国家的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就必然地可以适应我国检察机关的实际 。4、公益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如果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必然导致由此而提起的公益诉讼的诉讼结构因检察机关所具有的原告与法律监督者的双重身份而背离民事诉讼结构的正常规律,呈现出严重失衡的状态。(二)持肯定说观点的学者认为,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是有理论和法律依据的,具有正当性1、我国的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正是其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表现,法律监督的目的就是要追求法律在全国范围得以普遍统一的实行,保障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不至于受到不法侵害。因此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按照这样的性质提出公益诉讼,是理所当然的。2、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对检察职能的拓展,是对行政权的一定制约,是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有利于推动社会法治化进程。3、《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是其介入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4、公共利益侵权往往还损害某些个体成员或社会团体的利益,因此,个人或社会团体也有权提出公益诉求,但这不排除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权利。  本文认为,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是正当的,而相反地个人或社会团体提出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应受到质疑。一般情况下,在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个人或社团的具体利益也受到损害,他们可以通过代表诉讼或群体诉讼机制来使自身遭受的损害得到司法救济。但这类诉讼实质不是公益诉讼。这从另一个层面也说明在没有通过公益诉讼机制,个人或社会团体的利益仍能够以其他诉讼机制来得以实现。现代的民事诉讼不再是纯粹的个人利益之争,往往还涉及到社会不特定群体的公共利益,在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个人或社会团体多数是基于自身的利益而提出诉求,而不是真正代表公共利益。因此,作为国家公共利益代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更具有正当性。三、理论与规范: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分析  国外许多国家建立了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制度,但每个国家在具体的规范设计上存在的差异和不同也是明显的。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分析,我们应该根据中国社会、文化传统等具体情况去研判。在现行体制下,亦即我国的现行宪政体制已具备正当性 的基础上,本文展开对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分析。(一)从检察权产生之原理及规范进行分析。在民主制度的框架下,社会公共事务由公众决定,意见相左时,则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决定公共事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投票选举产生的代议机关来决定和管理公共事务,代表公众利益。在我国就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民主机制来实现的。但是在对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的具体管理和维护则是通过由权力机关所产生的政府或其他国家机关来实施。根据宪法第62条、第133条的规定,检察机关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基础上产生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检察权是在“人民主权”原则的基础上由代议机关产生,因此,由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是具有正当性的。作为行政权力机关的政府管理和维护公共利益也是基于上述之权力基础。但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行政权力机关不适宜作为公益诉讼的代表提起诉求是宪政的要求所致。  宪政的基本要求就是: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衡。权利制衡在西方社会表现为“三权分立”,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相互制衡,确保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和控制达致平衡,社会成员的基本人权受到有效保障。而在我国则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下的“一府两院”架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相互制衡。在这个架构体系下,行政权力机关最为庞杂,渗透到国家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在管理公共事务和维护公共利益上起着核心的作用。审判权力机关在整个社会中处于特殊的地位,具有中立性,它是所有社会行为的最后矫正者。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它不直接管理公共利益,但却担负着监督和维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职能,在根本上检察权是实现国家权力分力制约的目的要求。行政权力机关在管理公共利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往往就是因为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引起,此时要求行政权力机关来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显然是不可取的。这就需要一个与行政权力机关形成权力制衡的机关来行使公益诉讼的权利,这一重任就落到了检察机关的身上了。在现行权力分立的架构下,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权就显得更为恰当。  虽然从本质上来讲,在“人民主权”的观念下,社会成员个体是权利或利益的最终归属,但是当这些个体同意或将权利和利益信托给国家后,它们就成了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追求,从而形成了公共利益,并超越了个体。因此,作为个人是无法也不能代表整个社会群体的公共利益,尽管它的后果也会对个体产生影响。个人或社会团体只是个体或团体的利益代表,在大多数情况下,个人或社会团体都是在受保障的私领域里行动,并追求实现他们的目的。在一些公益诉讼案件中,个人或团体均带有明显的私利性,即他们主要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获得补偿,一旦自己的利益得到满足,他们并不在乎案件的最终结果。而为保障公共利益而提起公益诉讼,涉及面广、程序繁杂、专业性强,所需要付出的时间、精力和成本也非个人或社会团体能够负担。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公诉职权,有国家财力保障和成体系的专业人员履行相应法律监督和诉讼职能。因此,从有效性方面来看,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讼权利更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二)从公权与私权的角度进行分析。从古罗马开始,大陆法系就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从而确立在私法领域意思自治的原则。这一原则强调私法领域要尊重当事人自身的意愿,充分保障个体行使权利的自由,国家权力不应过多干预。一些学者正是据此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属于司法领域,而检察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介入私法领域没有法理依据。这种观点忽视了公私法划分的相对性,特别是在新的形势下自由主义的理论也受到挑战 ,社会经济生活呈现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的趋势,公私法所规范的公私利益也不再是绝对化,公权适当介入私权领域已成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举措。而且公共利益侵权行为是否就属于私法规范的领域本身就存在争议。实际上,公益诉讼更多的还是体现出公法规范调整的特征,例如:环境保护、反垄断等。因此,不能以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来非难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正当性。(三)从检察机关职能的实践角度进行分析。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代议机关又赋予了检察机关怎样的监督权呢?宪法第131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文本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概括性的规定为检察权。如果说检察权包括公诉权、侦查权、抗诉权等,则可能没有什么异议。但检察权是否包含了公益诉权,就会有人质疑。我们可以从实证的角度来理解和推证检察权实际是包含了公益诉权。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这个条文阐释了检察权所的内容包含了对国家制度、秩序、财产的保护功能,其中对财产的保护当然包括了有形财产和权利性财产。《检察官法》第8条规定:检察官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检察官法进一步明确了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了以某种方式来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以何种方式来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再来看《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9条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律明确了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从上述的推证,本文认为,检察权与国家法律监督权是宪法文本上同质概念的不同表述形态,检察权除了有公诉、侦查、抗诉等具体表现形态之外,实质也包含了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保障国家公共利益的功能属性,即提起公益诉讼的诉权。 国外许多国家建立了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制度,但每个国家在具体的规范设计上存在的差异和不同也是明显的。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分析,我们应该根据中国社会、文化传统等具体情况去研判。在现行体制下,亦即我国的现行宪政体制已具备正当性 的基础上,本文展开对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分析。(一)从检察权产生之原理及规范进行分析。在民主制度的框架下,社会公共事务由公众决定,意见相左时,则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决定公共事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投票选举产生基础。但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行政权力机关不适宜作为公益诉讼的代表提起诉求是宪政的要求所致。所有社会行为的最后矫正者。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它不直接管理公共利益,但却担负着监督和维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职能,在根本上检察权是实现国家权力分力制约的目的要求。行政权力机关在管理公共利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往往就是因为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引起,此时要求行政权力机关来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显然是不可取的。这就需要一个与行政权力机关形成权力制衡的机关来行使公益诉讼的权利,这一重任就落到了检察机关的身上了。在现行权力分立的架构下,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权就显得更为恰当。  虽然从本质上来讲,在“人民主权”的观念下,社会成员个体是权利或利益的最终归属,但是当这些个体同意或将权利和利益信托给国家后,它们就成了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追求,从而形成了公共利益,并超越了个体。因此,作为个人是无法也不能代表整个社会群体的公共利益,尽管它的后果也会对个体产生影响。个人或社会团体只是个体或团体的利益代表,在大多数情况下,个人或社会团体都是在受保障的私领域里行动,并追求实现他们的目的。在一些公益诉讼案件中,个人或团体均带有明显的私利性,即他们主要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获得补偿,一旦自己的利益得到满足,他们并不在乎案件的最终结果。而为保障公共利益而提起公益诉讼,涉及面广、程序繁杂、专业性强,所需要付出的时间、精力和成本也非个人或社会团体能够负担。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公诉职权,有国家财力保障和成体系的专业人员履行相应法律监督和诉讼职能。因此,从有效性方面来看,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讼权利更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二)从公权与私权的角度进行分析。从古罗马开始,大陆法系就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从而确立在私法领域意思自治的原则。这一原则强调私法领域要尊重当事人自身的意愿,充分保障个体行使权利的自由,国家权力不应过多干预。一些学者正是据此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属于司法领域,而检察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介入私法领域没有法理依据。这种观点忽视了公私法划分的相对性,特别是在新的形势下自由主义的理论也受到挑战 ,社会经济生活呈现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的趋势,公私法所规范的公私利益也不再是绝对化,公权适当介入私权领域已成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举措。而且公共利益侵权行为是否就属于私法规范的领域本身就存在争议。实际上,公益诉讼更多的还是体现出公法规范调整的特征,例如:环境保护、反垄断等。因此,不能以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来非难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正当性。(三)从检察机关职能的实践角度进行分析。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代议机关又赋予了检察机关怎样的监督权呢?宪法第131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文本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概括性的规定为检察权。如果说检察权包括公诉权、侦查权、抗诉权等,则可能没有什么异议。但检察权是否包含了公益诉权,就会有人质疑。我们可以从实证的角度来理解和推证检察权实际是包含了公益诉权。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这个条文阐释了检察权所的内容包含了对国家制度、秩序、财产的保护功能,其中对财产的保护当然包括了有形财产和权利性财产。《检察官法》第8条规定:检察官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检察官法进一步明确了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了以某种方式来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以何种方式来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再来看《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9条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律明确了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从上述的推证,本文认为,检察权与国家法律监督权是宪法文本上同质概念的不同表述形态,检察权除了有公诉、侦查、抗诉等具体表现形态之外,实质也包含了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保障国家公共利益的功能属性,即提起公益诉讼的诉权。四、结语  正是基于上述的回顾和分析,本文从公益诉讼的本源及现行法律规范的层面上对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正当性问题进行合理的、拓展的阐释,并力图从不同的视角来推证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介入公益诉讼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由于笔者智识的局限性加以公益诉讼理论本身极为繁杂,本文不能对公益诉讼的所有问题进行详尽的论述,导致阐述在一定程度上有局限性。然而,笔者还是期望能抛砖引玉,引起更多的学者对保障公共利益制度的关注。 参考文献:1、陈锐雄:《民法总则新论》,三民书局,1982年版。2、[英]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 邓正来 张守东 李静冰 译。3、[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4、杨秀清:《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正当性质疑》,《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6月期。5、陈桂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权力配置——介入公益诉讼:民事检察工作的新任务》,《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6、江伟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第一版。7、田平安主编,《比较民事诉讼论丛》,法律出版社,2006年卷。
今年是毛泽东的经典哲学著作《实践论》和《矛盾论》(简称“两论”)发表70周年,特作此文纪念。
   我认为鉴于“两论”已发表70周年了,人们今天学习和研究“两论”,不能老是停止在学懂“两论”文本的基础上,更不能关闭在书斋中,应该用“两论”涵盖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紧密联系中国和世界的新情况学习、研究“两论”。这就是不能把“两论”孤立起来,就“两论”而研究“两论”,必须把毛泽东写作“两论”的哲理渊源和传承“两论”的全部大量富于哲理的著作及其把中国和俄国革命相关的伟大而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紧密地联系起来,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地研究,认真发现和总结出“两论”潜在的深层次绝妙内涵哲理,才能总结出毛泽东哲学的特点。
   毛泽东哲学的特点是我多年来经常思索考虑的问题。根据矛盾特殊性法则,任何同类不同事物都有其特点。那毛泽东哲学与马列哲学比较有什么特点呢?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必须明确中国革命胜利与苏联革命胜利的特点,和中国革命在特别困难条件下的伟大胜利的哲学根源是什么?把这些问题紧密联系“两论”学习,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就能发现“两论”中潜在存在着的重大绝妙内涵,就能从深层次总结出毛泽东哲学的特点。这样的研究是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意义和实际运用价值意义的。这就是本文提出的创新的广义世界观和创新的广义方法论哲学的重大理论观点。
    一、创新的广义世界观和创新的广义方法论哲学
   首先,创新的广义世界观和创新的广义方法论是毛泽东哲学与马列哲学比较最重大的特点。
   当然马列哲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都是广义的,只有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的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才是狭义的。然而辞海对“广义”的注释为:“范围较宽的定义。对狭义而言”(见辞海第951页,本文所引辞海全部为1989年版一卷本)。从而可知其一,只要宽一点点都是较宽的,这样的广义在实际运用中没有什么意义的。其二、并没有要求到研究对象的直接、间接相关范围全部因素的程度。我规定创新的广义为:“范围最宽的定义”。就是要对研究对象的直接,间接相关的全部因素都必须一个不漏地考虑到。其目的是为了便于从中抓做最主要的矛盾及其相关的全部矛盾,根据因时因地等客观条件而解决之。从而可知“范围较宽的广义”与“范围最宽的广义”,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实际运用中却有天壤之别。
   这些重大观点从以下事实可以证明:
   1、苏联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是在1917年俄历10月25日,公历的11月7日,当时的时代背景正是整个资东主义世界处于经济危机的大肃条时候,和在1914年至1918年发生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后期。这次世界大战席卷了欧、亚、非洲的33个国家参加,卷入战争漩涡的人口15亿,死伤3000余万人,从1914年6月至1918年9月共计历时四年零3个月(详见“第一次世界大战”词条辞海第2116页),极大地削弱了整个资东主义世界和沙皇俄国力量的情况下,俄国资产阶级联合俄国的无产阶级才取得了推翻俄国沙皇的二月革命胜利。在彼得堡形成了两个对峙的政权: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和工兵代表苏维埃。同年四月列宁回国,发表“四月提纲”,“提出了从资产阶级民主政府过渡到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任务”。经过列宁领导的苏联共产党进行了一系列宣传组织活动,工人罢工,农民起义、士兵暴动,各民族地区的解放运动风起云涌。在俄历10月10日(公历10月23日)布尔什维克举行中央全会,通过了列宁提出的举行武装起义的决议案,到俄历10月25日(公历11月7日)彼得格勒的工人和起义士兵攻占了临时政府所在地冬宫,宣布了俄国资产阶级政府的倒台和苏联布尔什维克的胜利(详见“十月革命”词条,辞海第130页)。以列宁为首的苏联布尔什维克吸取了巴黎公社(见辞海“巴黎公社”词条第115页)革命起义失败的教训,迅速地组织和完善了无产阶级政府机关的建设和加强了军队建设,以致于能够击溃从1918年至1920年期间发生的多次外国武装干涉和本国的武装叛乱(详见:“苏维埃国内战争”词条,辞海第641页)巩固了苏维埃政权。
   从以上重大历史事件的主要摘录论述,说明了苏联革命胜利的历史条件是在国际国内资产阶级都因处于经济危机之中和第一次世界大战遭受了重大打击后,力量都比较薄弱的条件下进行的,苏联工人阶级的力量是很强大的,革命是通过大城市的武装起义实现的,胜利来得相当快,从宣布武装起义到夺取全国胜利只用了半个月时间。这些就是俄国十月革命道路的主要特点。
   2、中国革命的胜利与苏联比较则时间无比的漫长,斗争无比的艰辛。这是因为中国革命极端困难的条件决定了的。中国已长期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国家和人民长期积贫积弱,近代工业相当落后,产业工人的力量相当弱小,整个国家基本上都处于贫穷落后的农业国;然而国内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新兴的买办官僚集团和国际帝国主义勾结的强大力量都处于巩固、上升的发展阶段。
   毛泽东根据以上原因规定了中国革命不能走苏联以城市为中心的道路,只能走在农村逐步积蓄革命力量由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城市而取得全国革命胜利的道路。
   这些深含“两论”哲理渊源和传承的重大理论观点,在毛泽东的《中国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井冈山的斗争》和“三战”(即《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论持久战》和《中国抗日游击战争的战略问题》),以及包括“两论”本身等著作中,都有淋漓尽致的描述。
   毛泽东领导的“秋收起义”如果继续去攻打长沙,依然继续走失败的“南昌起义”至“广州起义”,以及上海市的三次武装起义以攻打大城市的起义道路,中国革命是无论如何不可能取得成功的。其根本原因是中国与俄国比较国情不同,当时国内国际敌人的背景不同,革命力量与反革命力量极其巨大的差异性不同。 毛泽东能够独辟蹊径,独树一帜,选择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道路,在当时是相当不容易的。这是从哲学指导上提升到发展了马列哲学特点的创新的广义世界观和创新的广义方法论哲学的重大依据。
    3、毛泽东在“两论”中分析总结认识与实践的关系和事物的矛盾运动的层次过程都到了入细入微的程度。我通过计算发现在《实践论》中共用了50个层次的“过程”,124个层次的“认识”和80个层次的“实践”。在《矛盾论》中“矛盾”共用了412个层次,共用了事物运动的“过程”66个层次,再加上“矛盾即是运动,即是事物,即是过程”(见《矛盾论》毛选一卷第319页)的412个层次的矛盾过程,则是478个层次的“过程”。这些分析论述对于指导人们应该如何正确认识和实践的关系,和应该怎样认识矛盾的产生和发展以及解决的条理化过程及解决办法,都论述得精细入微,精辟全面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比如:
   ⑴“因而能在周围世界的总体上,在周围世界一切方向的内部联系上去把握周围世界的发展。(见《实践论》毛泽东选集第一卷1991版第286页)”此处的“周围世界的总体上”和“周围世界的一切方向的内部联系”上去把握周围世界的发展就包含了创新的广义世界观和创新的广义方法论哲学内容的潜在涵义。
   ⑵“要完全地反映整个的事物,反映事物的本质,反映事物内部的规律性,就必须经过思考作用,将丰富的感觉材料加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改造制作功夫,造成概念和理论系统,就必须从感性认识跃进到理性认识(同上第291页)”。此处的“整个的事物”及其接下的论述也充分包含了创新的广义世界观和创新的广义方法论哲学内容的潜在涵义。
   ⑶“任何过程,不论是属于自然界的和属于社会的,由于内部的矛盾和斗争,都是向前推移向前发展的,人们的认识 运动也应跟着推移和发展。……革命时期情况的变化是很急速的,如果革命党人的认识不能随之而急速变化,就不能引导革命走向胜利(同上第294页)”
   毛泽东的这段话实在太重要了,不论从时间和空间上,或是从内容上,也不论从认识、实践和矛盾法则上说都是创新的广义世界观和创新的广义方法论哲学的最实际和最具体表现,在整个革命党需要存在的时代都是永远地适用的。因为任何事物的活动都是“过程”,要求这个“过程”,不中断地向更完善的“过程”发展进步;如果“过程”中断了,即意味着所属的时间和空间也中断了,就没有事物存在的条件了,就意味着事物灭亡了,对于政党、国家就是垮台了!过去的辉煌只能成为历史,尤如前苏联。因为事物存在需要的是延续现在和未来的时间和空间等必须的生存发展条件。
   ⑷“研究问题,忌带主观性、片面性和表面性。所谓主观性就是不知道客观全面地看问题。……表面性,是对矛盾总体和矛盾各方的特点都不去看,否认深入事物里面精细地研究矛盾特点的必要,仅仅站在那里远远地望一望,粗枝大叶地看到一点矛盾的形相,就去动手解决矛盾(答复问题、解决纠纷、处理工作、指挥战争)。这样的做法没有不出乱子的(见《矛盾论》毛选一卷第312-313页)”。毛泽东在此段原文中的大量举例都论述了研究事物的矛盾必须做到从“总体”,“全面”“深入”“精细”地研究。这些都是创新的广义世界观和创新的广义方法论哲学的具体表现。
   ⑸“列宁说:‘要真正地认识对象,就必须把握和研究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媒介’。我们决不会作到这一点,……(同上第313页)”。在新的译文中是:“我们永远也不会完全做到这一点,……(同上,第338页注释16)”。然而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的过程中就是及时“完全地做到了这一点”,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中国革命就根本不可能取得胜利!因为中国革命的条件实在太困难了,如果“不完全做到这一点”,就不可能用已全部之长克敌全部之短‘乘虚蹈隙’打败敌人夺取革命胜利。
   比如:毛泽东在1927年领导的“秋收起义”原意是打长沙,但因敌强我弱而受挫折后,毛泽东就力排众议把三湾改编后仅剩800余人的起义部队转移到了敌人力量薄弱,地形有利,群众基础好的井冈山,为全国首先树立起了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大旗,为全国多个农村革命根据地指明了道路。今年正值庆祝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建立80周年,回想往时往事,充分说明了如果毛泽东当时没有“两论”创新广义世界观和创新的广义方法论哲学思想的渊源,是根本不可能提出和实现建立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在关键时刻是毛泽东挽救了党,挽救了红军,挽救了中国革命(见《东方巨人毛泽东》和电视剧《井冈山》)!
   此项充分说明了毛泽东哲学具有发展了马列哲学的特点
   ⑹在中国革命史中,在《中国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井冈山的斗争》、特别是《关于纠正党内错误思想》中指出的关于纠正“单纯军事观点”等共八个方面的重大错误问题,与井冈山时期的朱德、彭德怀、陈毅等因世界观和方法论上和毛泽东的较大差异,他们逐渐地与毛泽东产生了尖锐的矛盾,以致于在“红四军第七次党代表大会”上把毛泽东的“前委书记”职务都选掉了,是中央军委的指示信纠正了错误,重新恢复了毛泽东“前委书记”的职务,在“红四军的第九次党代表大会”才落实了毛泽东《关于纠正党内错误思想》中八个方面的错误倾向的决议(见电视剧《井冈山》)。毛泽东才有可能及时地领导扩大了中央苏区,为后步党中央在上海立不住脚了,才有迁来瑞金苏区的立足之地,是毛泽东又一次挽救了党,挽救了红军,挽救了中国革命 此项充分说明了毛泽东“两论”哲学的渊源和实践中潜在地存在着创新的广义世界观和创新的广义方法论。    ⑺在旧中国极端不民主,在政治上毫无西方的“议会道路合法斗争”可言,中国的革命主要是武装割据,靠战争解决问题。从毛主席“两论”哲学传承的《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和《论持久战》等大量军事著作中,发挥我军之全部长处,攻击敌军之全部短处,兵不厌诈,乘虚蹈隙,钻敌人的一切空子,充分利用根据地、地形、地物等一切有利条件,克敌制胜,积蓄力量,坚持了“红军是完成革命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既要打仗,又要宣传群众、武装群众(建立民兵,训练民兵)、帮助地方建立民主政权”。这点也曾经是与朱、彭、陈等大批人尖锐矛盾的一个焦点。这些都是创新的广义世界观和创新的广义方法论哲学的具体体现。依靠这些积蓄壮大革命力量,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打败了强大的敌人,取得了中国革命的伟大胜利!    ⑻我们还可以从电视剧《井冈山》和《东方巨人毛泽东》中知道:在井冈山时期及其以后的瑞金时期,当时党的中央、湖南省委,从朱、彭、陈、周鲁、杜修经、刘安恭至王明、博古、李德等等人都先后程度不同地坚持了教条主义的错误倾向,他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也就是对‘世界(事物)’的看法和‘使用的方法’上与毛泽东正确的创新的广义世界观和创新的广义方法论都存在重大或根本区别。在瑞金中央苏区毛泽东又第二次被错误地夺权,给中国革命造成了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直到“遵义会议”实质上确立了毛泽东为全党的主要领导人后,毛泽东又第三次挽救了党、挽救了红军、挽救了中国革命。    4、我的研究发现,毛泽东哲学著作中潜在存在着的创新的广义世界观和创新的广义方法论在中国古代距今2500多年前就有产生了。比如:孙武的《孙子兵法》是写单项事例的,最大亮点是“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孔子的儒学是写全面事例的,最大的亮点是“三无私(天无私覆,地无私载,日月无私照)”和“天下为公”(见《四书五经》论语的礼运篇)。这个思想具有共产主义启蒙思想的品位。正因为如此这两部著作至今仍然具有重大的价值意义,其原因就在于此。不过毛泽东是集大成者,继承和发展了历朝历代中能人志士成就大事业的优秀思想。他在哲学、军事、政治、经济、文化(含科技、诗词、书法等)、实践、事业上都有成体系的创新的广义世界观和创新的广义方法论哲学的潜在建树。    5、总之,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伟大胜利,都是在毛泽东“两论”传承的一切著作中潜在存在着的创新的广义世界观和创新的广义方法论哲学指导全党取得的。鉴于“马列广义哲学”并没有这个提法的情况下,为了写和说方便,就把如前论述的毛泽东创新的广义世界观和创新的广义方法论哲学,叫着“毛泽东广义唯物辩证法”哲学。简称“毛氏广义法”哲学或“毛泽东广义哲学”。只是必须说明此处的广义是如前论述的创新的广义,毛泽东的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也是创新的广义世界观和创新的广义方法论。如果我的这个正确观点被全社会接受,则辞海新版时必对“广义”词条作如前论述的补充修定。如果这样必将对中国和人类的认识论水平提高一大步。    我们党所造成的失误,都是因为这种“毛泽东广义哲学”还没有自觉地全面系统地总结出来,成为全党自觉地运用的思想武器所造成的。比如:在1958年的“大跃进”大炼钢铁中,全党全民总动员,农民停耕,学生停课上山找矿、大炼钢铁,红薯都大量烂在地里了。结果事与愿违,造成了重大损失。如果运用“毛泽东广义哲学”对相关因素进行十分全面而透彻地深入细致分析,就会发现铁矿石不是随处都有,炼钢铁的设备和人员技术等都不是搞人海战术的群众运动就能够解决的。结论是发展钢铁事业只能依靠专业队伍,实事求是地稳步发展,不能盲目地大搞人海战术。以后在这一原则指导下我国早已成为年产亿多吨钢铁的世界第一产钢大国了。    因此,我们自觉地把毛泽东“两论”等哲学著作和一切著作、实践、事业中潜在地传承的创新的广义世界观和创新的广义方法论哲学总结出来,成为全党、全民自觉运用的思想武器,使我们的事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必将具有重大价值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这是毛泽东哲学的第一个最重大特点。    二、毛泽东哲学是创新的广义对立统一规律为核心的唯物辩证法哲学我们从毛泽东的“两论”和全部哲学著作中可以潜在地看出;毛泽东是不赞成马克思主义哲学“两个主义和三个规律”分别平行并列的。即不赞成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平行并列,只赞成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是辩证唯物主义对历史观的运用;对三个规律,只赞成对立统一规律,另两个规律同样是对对立统一规律的运用;坚持“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法则(同上299页)”。1965年毛泽东在读李达主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大纲》时批注:“辩证法的核心是对立统一规律,其他范畴如量质互变、否定之否定……都可以在核心规律中说明”(见《毛泽东哲学批注集第505-507页》)。毛泽东不同意把对立统一、量质互变、否定之否定三个规律平行并列,这个意见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对立统一规律完全可以涵盖另外两个规律的研究范畴。    在毛泽东晚年更是只坚持对立统一规律,及其包含了量质互变规律的内容,说否定之否定规律可以“没有”(见中央党校教授许全兴著:《为毛泽东辩护》)。我认为毛泽东的观点是完全正确的。    这样毛泽东哲学就更能突出事物对立统一即矛盾法则的本质和核心而简明扼要了。从历史上也证明了对革命和建设工作的指导意义更加明确而成效卓著。    这是毛泽东哲学的第二个重大特点。    三、“毛泽东广义哲学”全面继承了中国五千年不断代的优秀哲学传统中华民族是全世界唯一一个五千年优秀文化不断代的国家,文化经典博大精深,源远流长。毛主席博览群书,特重历史,文韬武略,遍及中外(详见《博览群书的毛泽东》和《毛泽东的韬略》两部书及全部著作)。比如:毛泽东在“两论”中引用孙武子论军事说:“知彼知己,百战不殆(见毛选一卷1991年版第313页)”。和唐朝人魏征说过:“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同上第313页)”。引用古书《山海经》、《淮南子》、《西游记》、《聊斋志异》等中的故事以说明哲理(同上第330-331页)。毛泽东详细引用《水浒传》上三打祝家庄的故事后说:“《水浒传》上有许多唯物辩证法的事例,这个三打祝家庄,就是最好的一个(同上第313页)”。毛泽东还在他的著作中批评了董仲舒的“天不变,道亦不变”的形而上学思想(见《矛盾论》毛选一卷第301页和第337页注释5)和“宋襄公蠢猪式的战法”(见《论持久战》毛选二卷第492页和第518页注释36)。当敌人过河一半时不打,他说“现在打不仁”,要等敌人过河完了站好队形才打,结果被敌人打得大败。    毛泽东在《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和《论持久战》、《抗日游击战争的战略问题》中引用了大量古今中外战争中因谋略过人,指挥高超,利用好的政治动员、战略、战术、时机和地形、地物等有利因素,弱兵打败强敌和少数打败多数的军事事例,多达数十处(同上详见《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毛选一卷238页至244页注释索引中和《论持久战》注释毛选二卷第515页至518页索引中及《抗日游击战争的战略问题》的注释毛选二卷第437页至438页索引中)。毛泽东把大量的历史书、军事书、小说既作为哲学书读、又当作军事书读和政治书读。吸取了古今中外的政治哲学和军事哲学的经验教训,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也自成体系地形成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毛泽东广义哲学”体系这是毛泽东哲学的第三个重大特点。    四、毛泽东哲学提出并论证了主观因素在一定条件下的主要决定作用毛泽东在他的“两论”中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提出并详细论证了主观因素在一定条件下主要的决定作用。毛泽东在他的“两论”中把“理论、方针、方法、计划、政策”和人的“努力、奋斗精神”都规定为人的主观因素。他在《矛盾论》中论述:    “革命斗争中的某些时候,困难条件超过顺利条件,在这种时候,困难是矛盾主要方面,顺利是其次方面。然而由于革命党人的努力,能够逐步地克服困难,开展顺利的新局面,困难的局面让位于顺利的局面。一九二七年中国革命失败后的情形,中国红军在长征中的情形,都是如此。现在的中日战争,中国又处在困难地位,但是我们能够改变这种情况,使中日双方的情况发生根本的变化”(见毛选一卷《矛盾论》第324页至第325页)。    又如:“有人觉得有些矛盾并不是这样。例如,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生产力是主要的;理论和实践的矛盾,实践是主要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经济基础是主要的;它们的地位并不互相转化。这是机械唯物论的见解,不是辩证唯物论的见解。诚然,生产力、实践、经济基础,一般地表现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谁不承认这一点,谁就不是唯物论者。然而,生产关系、理论、上层建筑这些方面,在一定条件之下,又转过来表现其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这也是必须承认的。当着不变更生产关系,生产力就不能发展的时候,生产关系的变更就起了主要的决定的作用。当着如同列宁所说的‘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运动’的时候,革命理论的创立和提倡就起主要的决定的作用。当着某一件事情(任何事情都是一样)要做,但是还没有方针、方法、计划或政策的时候,确定方针、方法、计划或政策,也就是主要的决定的东西。当着政治文化等等上层建筑阻碍着经济基础的发展的时候,对于政治上和文化上的革新就成为主要的决定的东西了。我们这样说,是否违反了唯物论呢?没有。因为我们承认总的历史发展中是物质的东西决定精神的东西,是社会的存在决定社会的意识;但是同时又承认而且必须承认精神的东西的反作用,社会意识对于社会存在的反作用,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的反作用。这不是违反唯物论,正是避免了机械唯物论,坚持了辩证唯物论(见上书《矛盾论》第325页至第326页)”。    毛泽东关于人的主观因素,包含人的主观能动性因素,在一定条件下的主要决定作用的论述,充分阐述了毛泽东创新的广义唯物辩证法原理,通过中国红军长征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等一切艰难困苦中得到了充分的证明。    这是毛泽东哲学的第四个重大特点。    五、毛泽东哲学特别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毛泽东关于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原理紧密地与中国革命的实际相结合的同时,也继承了中国文化中积极因素实际运用的优良传统。比如:儒学的“格物致知”(见《四书五经》中的《大学》篇)和经书、理学中的“经世致用”及“人无远虑,必有近忧”等大量人伦、治世经典的积极、进步因素的实际运用(经学见辞海1310页注释,理学见辞海1367页注释)。    毛泽东说:“如果有了正确的理论,只是把它空谈一阵,束之高阁,并不执行,那末,这种理论再好也是没有意义的(见《实践论》毛选一卷第292页)”。毛泽东在他传承了“两论”哲学原理的大量军事、政治、经济、文化著作中详尽地论述了“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和“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哲学思想,为推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胜利起了开创性的重大作用,也对他创新的广义唯物辩证法哲学体系增强了巨大的实际运用价值意义。    这是毛泽东哲学的第五个重大特点。    六、毛泽东哲学的天才智慧和伟大实践    毛泽东的天才智慧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天资聪颖,英资玉质,超凡脱俗,那个时代的长者、智者对少年毛泽东是人见人爱,凡是他读过的学校都受到像湖南师范学校伦理学教员杨昌济、国文教员袁仲谦等多人的关爱,并对毛泽东严格要求,精心培养,给了大量好书、进步书籍给他看。比如:“毛泽东曾在湖南长沙一中读过了学期书,一位国文教员借给他一部《御批通鉴辑览》。这是一部上自远古,下至明代,共116卷的中国历代编年史。青年毛泽东对这部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见《博览群书的毛泽东》第八页)”。以致毛泽东对《左传》、《史记》、《资治通鉴》和《二十四史》等中国史书都有潜心的研究。深谙历朝历代政治斗争的经验教训。    毛泽东的天才智慧来自的另一个方面,就是勤奋好学,不只是读正史,也读野史,“杂书”如“三国,水浒”等经典名书,也读经书,理学讲究“经世致用”,不但读中国的名书,还读国外名书,如:“达尔文的《物种起原》亚当?斯密的《原富》,赫胥黎的《天演论》”,毛泽东还认真读过一本德国著名资产阶级军事家克劳塞维茨的《战争论》等等(见上书:第九页和六十七页)。毛泽东早在少年时期就从同学萧三处借得一部介绍外国名人的书《世界英雄豪杰传》,知道了华盛顿、林肯、拿破仑、彼得大帝、卢梭等名人传记,他还对萧三说:“中国也要有这样的人物。我们应该讲求富国强兵之道,才不致蹈朝鲜,安南,印度的覆辙。并受爱国政治家顾炎武‘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和中外杰出人物的启发,少年毛泽东就饱览博收了中外知识的各类经验、教训,树立起了成就一翻大事业的伟大理想”(见上书第7页)。
提要:胡塞尔将他的超越论的现象学哲学称作“第一哲学”,强调它是一种由最终根源奠立的普通科学的开端和基础,它正是要研究那些最初的、自身包含一切存在与真理之起源的东西,即超越论的主观性。一切真正的科学都必须从这种科学中寻求它们的全部基本概念和原理的、它们的一切方法的、一切其他原则的最后来源。胡塞尔通过对哲学史的考察表明,这一思想也是贯穿于数千年哲学史中的统一动机,并且已在历史上取得了值得重视的成就。胡塞尔所提出的现象学还原的方法,正是要揭示这种超越论主观性的领域。他称这种方法是一种全新的反思方法,是彻底的纯粹的对自身的思考,是完全不同于自然态度的“非自然的”态度。但是胡塞尔在这里提供的不仅是现象学还原的“方法”,而且同时还提供了一种有关现象学还原的“现象学”,即现象学还原的“理论”。    关键词:超越论的现象学;第一哲学;现象学还原;共主观性  
  胡塞尔的《第一哲学》构成了从1913年《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理念》到1929年《笛卡儿式的沉思》之间他的思想进程中现象学发展的里程碑和高峰;正如胡塞尔在日致茵加登的信中所说的,这是一个在现象学意义上并具有“第一哲学沉思”形式的哲学体系之构想,这些沉思作为“开端”,一定会从根本上开启真正的哲学。  胡塞尔在这里将他的超越论的现象学哲学称作“第一哲学”,是要强调,它是一种由最终根源奠立的普遍科学之开端部分和基础部分,它正是要研究那些最初的东西和自身包含一切存在与真理之起源的东西,即超越论的主观性(transzendentale Subjektivitit),纯粹的自我。在这个意义上,胡塞尔又称“第一哲学”为“考古学”。第一哲学将严格科学的哲学当作最高目的理念。这种严格科学的哲学是彻底有根据的哲学。它是以确定的绝对自明的基础为根据,按照最严格的方法自下而上建立起来的。  《第一哲学》由上卷《批判的理念史》和下卷《现象学还原的理论》两卷组成。上卷《批判的理念史》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是对超越论的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历史导论。在其中,胡塞尔按照由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对诡辩哲学的反应中产生的,并作为内在的主导目的决定以后科学发展进程的哲学目的理念,对哲学的历史进行了批判的考察。根据这种哲学理念,哲学应该是由认识者对他的认识成就进行普遍的和最后的自身考察,自身理解,自身辩护而来的认识,或者说,哲学应该是绝对证明自身正当的科学,而且应该是普遍的科学。在这种批判的考察中,使胡塞尔感兴趣的是历史上对作为认识之统一来源的超越论的主观性的认识。考察要揭示贯穿于数千年哲学史中的动机之统一。这种动机作为发展的推动力,存在于一切想要成为真正的哲学,想要获得真正哲学方法的哲学之中。胡塞尔说,对于历史上的哲学的进步来说,决定性的转折在于,从前想要成为科学的诸哲学之所谓的科这里提到的哲学史上统一的动机,在胡塞尔看来,就是追求严格科学的哲学,追求绝对证明自身正当的哲学之理想,而在其历史的具体实现过程中,这种动机就变成了追求实现超越论哲学之理想的各种不同尝试。胡塞尔的理念史批判正是针对这些尝试之成就与问题的。  在古代怀疑论哲学中,胡塞尔就已经看出了超越论哲学最早的倾向。古代的怀疑论哲学就已经以“超越论方式”将实在的宇宙,一般可能的客观性全体,当作意识的一般对象来考察了,它第一次实现了从朴素地专注于呈现着的对象向反思态度的转变,使进行认识的意识作为实行超越论功能的主观性进入到人们的视线中。古代怀疑论通过将科学的目的理念追溯到进行认识的主观性,将真实的存在本身追溯到科学真理,并追溯到认识真理的主观性,而使当时新发现出来的实在宇宙与主观性之本质关联所带有的不清晰性变得清晰可见。因此它具有划时代意义。  在苏格拉底哲学中,胡塞尔看到了理性批判的萌芽形式。苏格拉底的伦理学批判正是回溯到一切正当性的最初源泉,即确真的自明性(apodiktische Evidenz)。他第一个认识到理性的普遍方法的必要性,并认识到这种方法正是一种以确真的自明性圆满实现的进行澄清的自身沉思。他第一个认识到纯粹的和普遍的本质之自身存在。这种本质能够在普遍的和绝对的直观中,自身呈现出来。苏格拉底的方法是通过本质直观进行彻底澄清的方法。他要求用由这种本质直观而来的普遍理念对道德生活进行正当性证明。  胡塞尔给予柏拉图哲学以最高评价,称柏拉图有关严格科学的基本思想决定了欧洲文化发展的本质特征和命运。在柏拉图那里已经有了“全部科学的总体”这个概念和“普遍科学的统一”这个概念,而这所意味的正是新的哲学。这种新的哲学的理念就是要成为绝对证明自身正当的科学,它力求在每一个步骤和每一个方面都达到最终的有效性。在这里已经有了关于这种哲学之必然奠立和已经必然划分为“第一哲学”和“第二哲学”两个等级的概念。柏拉图将存在者看成是意义,并且认为,只有确真自明的被给予之物才可作为真理来认识。柏拉图第一个从诡辩哲学的悖论中看出了属于哲学之理念的真实存在、真理和认识活动三者的本质联系。柏拉图的辩证法就是认识论。它是第一个科学论,并第一次使科学成为可能,正是因此它是科学之历史的起源。柏拉图意义上的科学不是一般的认识,而是这样一种认识,它要求对它的每一个论断,每一个论证步骤,都能够作出普遍原理的说明。  关于近代哲学,胡塞尔认为,它的发展的最深刻意义,就是要以一种新的更严肃的主观主义,一种以理论上最彻底的,最认真的态度绝对证明自身为正当的主观主义,即超越论的主观主义,克服那种否定客观认识和客观科学之可能性的、似是而非的、不严肃的、轻率的主观主义。  胡塞尔说,近代是从笛卡儿开始的。笛卡儿是哲学的真正开始者。在超越论哲学的历史上,胡塞尔给予笛卡儿以最高的评价,称笛卡儿是一切真正的超越论哲学之父。笛卡儿以他的《关于第一哲学的沉思》为哲学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方向。笛卡儿发现了一切真正哲学之开端的基本形式。笛卡儿认为哲学应该成为绝对证明自身为正当的普遍科学。哲学所思考的是普遍的绝对的认识之正当性证明的方法,它拟定这种方法,并论证这种方法的正当性。笛卡儿第一个试图从理论上满足作为怀疑论论证之基础的无可争辩地为真的东西,并第一个从理论上占有了即使是最极端的怀疑论也要以之为前提的,并在以怀疑论进行否定时要返向地联系于其上的最普遍的存在基础,即对自身毫不怀疑的进行认识的超越论的主观性。他将超越论的自我看作是一切认识的根源,看作是真正的哲学应该借以实现系统的绝对可靠的发展之“阿基米德点”。正是笛卡儿的这种对超越论的主观性的发现,才使超越论哲学得以开始。但是胡塞尔说,笛卡儿本人并没有了解这种发现的真正意义,他对于超越论的意识科学毫无所知,他完全囿于客观主义的先入之见中。  胡塞尔指出,如果说笛卡儿在追求一种作为绝对被奠立的,绝对证明自身为正当的科学体系的真正的真实哲学时,偶然发现了认识问题,并要求一种应该先行于一切真正科学的有关知性的理论,那么洛克正是想要真正阐明这种理论,而且正是为了这样的目的。洛克的新颖之处正是他将我思当成课题。洛克在其“观念”学说中就预见到了超越论的直观主义。洛克的哲学不仅按照它的原初形式,而且按照它以后继续发展成内在哲学的形式,都是通向真正的方法之道路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但洛克是按照自然主义的观点行事的,在洛克那里,自我是预先给予的世界之中的心灵。  胡塞尔认为贝克莱是近代最彻底的、并且事实上是最有独创性的哲学家之一。他是近代经验主义和近代心理学最伟大的先驱者。正是贝克莱第一次系统地尝试使在进行认识的主观性中构成实在世界(物理的世界,动物和人的世界)成为理论上可以理解的。是他第一个提出了关于外在性作为纯粹自身封闭的意识内在性之现象的基本理论。贝克莱有关他人的身体与他人的精神生活的理论,是第一个以内在性为根据而建立的有关超越性的理论。当然,贝克莱仍囿于洛克的白板论的自然主义。  胡塞尔在休谟的《人性论》中看到了有关纯粹现象学的第一个构想,尽管它具有纯粹感觉论和纯粹经验现象学的形态。胡塞尔认为,在休谟的理论问题提法中第一次呈现出一些可以看作是新现象学的基本问题之预备形式的问题。休谟式的实证主义是怀疑论的完成,同时又是迈向超越论的基础科学的决定性准备步骤。休谟式的心理学是对于有关纯粹意识之被经验物的科学之第一次尝试,是第一个具体的和纯粹内在的认识论。在超越论哲学的历史中,是休谟第一个通过具体内在的分析,通过对于内在领域的实际研究,寻求解答关于超越的客观性如何在纯粹的主观性中,在纯粹意识中被构成,以及与此有关的认识如何可能等问题。几乎在休谟所有的论述中,都能够同时看到现象学的关联。尽管在休谟的怀疑论中没有一个命题能从科学上得到真正支持,但它却是一种直观主义的和内在的哲学,因此是真正的直观主义哲学,即现象学的预备形式。但是休谟的怀疑论只能导致一切哲学和科学的终结,而且休谟也同样陷入自然主义之中。  胡塞尔认为,莱布尼茨是近代理解了柏拉图理念论之最深刻的最有价值的意义,并据此将理念认作是在特殊的理念直观中自身呈现之统一的第一人。对于莱布尼茨来说,直观作为自身呈现的意识,就已经是真理的和真理之意义的最后来源,任何以纯粹自明性看到的普遍真理,都具有绝对的含义。莱布尼茨在对单子的根本特征进行研究时,把握住了意向性的根本特征,但是对这种特征作了形而上学式的理解,他没有认识到,意向性能变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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