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己经加入mywife 矢沢优歩 233但不会查每周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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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第三方账号登录示范园区优惠政策汇编
主&&& 任 &&&霍绍斌
副 主 任&&& 孙承柱
成&&& 员 &&&魏志奇&& 张森森&& 王志程
责任编辑&&& 王志程
真心实意帮企业
&&& 全力以赴抓项目
政策是企业发展的翅膀。一项好的扶持政策,可以带动一方经济,指明发展方向,引导产业成长,推动企业壮大。今年以来,市集中示范园区认真落实省政府调转促的有关政策,按照&实施组合政策,引导发展预期&和加快补短板的要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真金白银地支持工业、商业、房地产等产业发展,力求以政策的红利来激活民间投资,着力营造支持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在&暖企行动&中我们发现,还有不少企业对各类政策知之甚少,研究、利用、争取政策方面做的还远远不够。因此,着眼含金量高、操作性强、扶持效果好,我们对近年来市政府、金安区和园区出台的支持企业发展的部分政策进行了收集、整理、摘要,标明了主管部门和联系方式等,力求方便企业,一目了然,简单实用。
&春花无数,毕竟何如秋实&。在金安区与市示范园区加速融合、上下一心推动项目、加快建设的关键时期,这本汇集了市、区、园区的优惠政策汇编结集印发,既是园区企业的热切期盼,也是园区&暖企行动&的一个切实举措,更寄托了园区上下支持企业、扶持产业的满腔希翼&&以政策所汇之&智&,发供给改革之&力&,探产业发展之&道&,促企业成长之&势&。
汇编既成,关键在用。再好的政策,不学习、不研究、不争取,都只是一纸空文,毫无价值。学用汇编,须&沉浸浓郁,含英咀华&,方能顺势而为,乘势而上。也希望这些优惠政策,能够成为搅动园区发展一池春水的&鲶鱼&,指引园区企业逐鹿市场,弄潮涛头,
从而形成园区企业千帆竞渡、百舸争流的大好局面。
汇编既成,关键在己。政策只是航标灯、助推器,企业发展关键还是要靠企业自身扎扎实实地奋斗,靠发展理念的提升、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供给、靠与时俱进的的创新。如此,则企业优势可造、强大可待、转型可期,亦不负汇编初衷。
汇编既成,关键在干。企业发展就是园区的发展。在东部新城大发展、大建设、大融合的大趋势下,我们希望和企业一道,全力以赴抓好项目,凝心聚力,共渡时艰,&上下同欲&,通过若干年的努力,使示范园区真正成为示范新城、生态新城、产业新城。
草就此序,以为共勉。
&&&&&&&&&&&&&&&&&&&&&&&&&&&&&&&&&&&&&&&&
一、示范园区暖企政策
1、《六安集中示范园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奖励办法(暂行)》
六集管〔2016〕71号&&&&&&&&&&&&&&&&&&&1
2、《六安集中示范园区(三十铺镇)购房价格补贴及契税财政补贴实施方案》
六集管〔2016〕73号&&&&&&&&&&&&&&&&&&&7
3、《六安集中示范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六集管〔2016〕75号&&&&&&&&&&&&&&&&&&10
4、《六安集中示范园区&十佳&工业企业评选办法》
六集管〔2016〕84号&&&&&&&&&&&&&&&&&&17
5、《六安集中示范园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六集管〔2016〕85号&&&&&&&&&&&&&&&&&&20
6、《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园区企业直接融资的若干意见》
六集管〔号&&&&&&&&&&&&&&&&&&28
二、金安区扶持政策
1、《金安区扶持入驻东部新城各专业市场经营户优惠办法》
金政办〔2016〕46号&&&&&&&&&&&&&&&&&&33
2、《金安区鼓励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摘要
金政〔2016〕68号&&&&&&&&&&&&=&&&35
3、《金安区招商引资政策导则(试行)》
金政〔号&&&&&&&&&&&&&&&&&&&37
&&& 4、《金安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奖励补充规定》&&&&&44
5、《金安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摘要
金旅字〔2015〕74号&&&&&&&&&&&&&&46
6、《金安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摘要
金政〔号&&&&&&&&&&&&&&&47
7、《金安区支持建筑业发展奖励办法》摘要
金政办〔2016〕42号&&&&&&&&&&&&&&&48
8、《金安区支持外贸发展相关政策》
金商务字〔2016〕35号&&&&&&&&&&&&&&&&&&49
9、《金安区建设用地供应相关政策》摘要
(根据区国土局资料整理)&&&&&&&&&&&&&&&&51
三、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
1、《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意见》
&六政〔2016〕63号&&&&&&&&&&&&&&&&&&&53
2、《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摘要
六政办〔2014〕31号&&&&&&&&&&&&&&57
3、《六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年度)》
摘要&&&&&&&&&&&&&&&&&&&&&&&60
4、《六安市&税融通&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六金办﹝2015﹞68号&&&&&&&&&&&&&&&&&62
5、《关于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大众创业的通知》
六人社〔2015〕57号&&&&&&&&&&&&&&&&&67
&&& 6、《六安市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资助办法》&&&&76
7、《六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六政〔2010〕71号&&&&&&&&&&&&&&&&&&&81
四、政策咨询部门及联系电话
1、示范园区暖企政策&&&&&&&&&&&&&&&&89
2、金安区扶持政策&&&&&&&&&&&&&&&&&90
3、市政府相关政策&&&&&&&&&&&&&&&&&91
4、园区企业帮办中心&&&&&&&&&&&&&&&&91
一、示范园区暖企政策
六安集中示范园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
奖励办法(暂行)
六集管〔2016〕7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示范园区跨越发展,结合六安集中示范园区实际,参照相邻开发区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安集中示范园区财政设立&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园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兑现以下奖励:1.市发展工业、科技等专项资金配套;2.金安区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3.本办法所确定的有关政策。
第三条& 凡在六安集中示范园区注册成立、依法纳税、独立核算、财务健全的工业企业或机构,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优先支持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小、环境污染少的高科技企业等。
第二章&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第四条& 培育龙头优势企业。对工业企业当年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奖励。对当年首次入围规上企业及产值首次超过5亿元的,按《六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实施&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程。针对园区实际,支持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参照省市&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办法,制定园区&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办法,对当年经认定列入&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个),给予10万元奖补。
第六条& 每年年底开展年度园区十佳企业评比表彰,每个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评比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鼓励企业直接融资。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和&新三板&及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按照园区六集管〔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鼓励企业间接融资。从银行获得&政银担&(&4321&风险分担机制)贷款的企业,比照《六安市辖区工业企业政银担业务风险分担实施细则》(六经信〔2016〕37号)文件精神,园区承担银行20%部分中10%的风险分担。
推进技术改造
第九条& 对当年技改设备投资100万元&500万元及500万元以上部分,分别按投资额5%、8%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新引进企业的生产设备投资(含重组、收购),已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相关规定;未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可在招商引资政策与本办法之间选择一种兑现奖励。
第十条& 对获得省、市级技术改造类资金支持的企业,除享受市级政策规定的补助资金外,园区再给予所获补助资金20%的资金配套补助,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产学研用结合。企业当年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合作共建技术中心、实验室、研究院等,且当年销售收入增长10%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支持产业集聚发展
第十二条& 提高核心零部件本地配套率。对园区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产业联盟等形式,带动园区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年累计配套产品采购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工业企业从区外引进或在本地培育新办配套企业。配套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对园区新增的财政贡献,70%奖励给主导企业,30%奖励给配套企业。已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相关规定;未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可在招商引资政策与本办法之间选择一种兑现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优势骨干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方式成功并购园区内资源利用率低、经营困难的企业的,重点行业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的,以及优势企业强强联合的,且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实际现金交易额超500万元的,给予5%的并购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第十五条& 对于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发明专利、研发设备、科技孵化器等涉及科技方面的奖励和补助标准,按《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六政办〔2014〕31号)文件规定的奖励标准和分担比例执行。对获得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 第十六条& 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列入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对获得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完成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三大体系认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AAAA级、AAA级、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第六章& 促进企业质量品牌建设
第十八条& 鼓励质量强区。对工业企业产品当年被认定为安徽省工业精品、安徽省名牌产品和六安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获得安徽省卓越绩效奖的,给予1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安徽省质量奖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创建诚信企业。对工业企业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对当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市知名商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10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第七章& 推进两化融合和互联网+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利用互联网作为营销渠道,创新商业模式,培育新兴业态。对利用电子商务渠道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年度新增网络销售收入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补。
第二十二条& 支持创业创新基地建设。支持面向科技人员、大学生、农民工、蓝领、下岗失业人员等不同群体的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创业示范基地给予每家20万、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技术、计算机柔性制造技术、企业资源计划、供应链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改造提升企业设计、生产、管理水平,当年软件投资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或智能化项目,在经过经贸科技发展局备案后,按照其软件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推进园区新型工业化发展工作由园区&暖企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具体业务由经贸科技发展局负责。
第二十五条& 认真落实市及金安区扶持企业相关奖励政策。企业因同一事项申请的奖励、补助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金安区政府出台的奖励扶持政策重叠交叉部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兑现,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六条& 每年4月底,由园区管委会下发申报通知,申请奖励、补助的企业,按通知要求及时向企业帮办中心提交获奖事项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受理、初审,报领导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领导组办公室汇总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于6月底前按程序审批兑现。市与示范园区财政共同承担的奖励,由经贸科技发展局按照市申报程序统一组织申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申报奖励要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专项资金切实起到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转型发展的作用。申报企业若有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情形的,一经查实,除强制收回专项资金外,三年内取消申报资格;部门不依法按照程序严格把关的,由监察审计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以内的均包含本数。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示范园区经贸科技发展局负责解释。
六安集中示范园区(三十铺镇)购房价格
补贴及契税财政补贴实施方案
六集管〔2016〕73号
示范园区(三十铺镇)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集中示范园区(三十铺镇)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购房价格补贴和契税财政补贴(以下简称购房补贴)的实施范围及条件
1、集中示范园区规划建设区(东至市界,南至合武铁路,西至三元河,北至淠河干渠)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房和经规划依法批准的商服项目配套公寓(不包括附带购买的地下室,车库等附属物)、签订购房合同、并在房管系统网上备案的,均享受购房补贴政策。以特价形式销售的商品房、别墅以及销售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的均不享受住房补贴政策。
购房后一次性全额付款或按揭贷款足额发放后,购房人凭取得的购房发票和契税缴纳凭证,向示范园区管委会申请购房补贴。
2、商品住房购房备案合同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补贴标准为给予购房户200元/平方米的价格补贴和缴纳契税额的50%财政补贴;144平方米以上(含144平方米)给予购房户100元/平方米的价格补贴和缴纳契税额的50%财政补贴;商服项目配套公寓给予购房户80元/平方米的价格补贴和缴纳契税额的50%财政补贴。
3、对在集中示范园区就业的各类人才、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购买集中示范园区规划建设区新建商品住房,在购房补贴标准上,示范园区管委会另行给予财政奖励:全日制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每套房奖励三万元,全日制研究生(硕士)或副高职称,每套房奖励四万元,全日制博士或高级职称,每套房补贴五万元,博士以上的高精尖人才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 4、房屋竣工后,144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补贴在实测建筑面积与销售合同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政府发放的购房补贴标准不再调整;实测建筑面积与销售合同面积误差增加超过3%,则按照144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补贴标准执行。
&&& 二、对集中示范园区规划建设区内各专业市场入驻的经营户,按金安区有关扶持优惠政策兑现奖励。对购买各专业市场独立产权的商铺经营户,给予300元/平方米价格补贴。
&&& 三、凡在集中示范园区规划建设区内购买商品住房和商服项目配套公寓的,其子女不论户籍性质和所在地,均享受三十铺镇九年义务制教育,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确认单、购房发票和适学子女证明材料就近上学,高中教育、民办学校优先入学。
&&& 四、大力支持集中示范园区工业企业为节约集约用地而团购集中示范园区规划建设区内的商品住房作为企业人才公寓的,示范园区管委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补贴。
&&& 五、本方案中关于购房人的学历须根据&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证书网上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认定;在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无法查询的,购房人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学历颁发等学位证明(含颁发单位公章、经办人、联系电话及官方网站)。高精尖、海外留学生需提供经教育部认证的学历证明。
六、本方案中价格补贴和财政补贴的政策自日起执行,截止至日;各类人才购房补贴及奖励政策截止至日;各专业市场独立产权商铺价格补贴截止至日。
七、本方案由六安集中示范园区商品房购销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此前出台的与之不相符的购房补贴政策即行废止。
&&&&&&&&&&&
&&&&&&&&&&&&&&&&&&&&&&&&&&&&&&& 日
六安集中示范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暂 行 办 法
六集管〔2016〕75号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实现区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六安市本级招商引资政策导则(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出台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是为了扶持新引进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投资项目,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园区集聚。
第三条& 工业项目土地按招拍挂价格出让。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6000万元(为主导产业配套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的单个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入驻标准化厂房。
第四条 &现代服务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严格按照业态类型分类,依据基准地价进行评估。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新引进(含外来投资者并购、重组园区现有工业企业)并在园区纳税的投资项目。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六条& 工业项目用地外来投资者按不低于土地等级起拍价的60%预缴履约保证金,土地出让金在土地挂牌前一次性付清。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标准
固定资产投资指在协议约定的建设周期内形成的有效固定资产。
&&& 1、新办工业企业按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和投资强度给予补助(新能源发电项目除外)。补助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按1%给予补助;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项目,按2%给予补助;1亿元以上项目,按2.5%给予补助。亩均投资强度按150万元以下、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三个档次,再分别给予1.5%、2%、2.5%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以上补助资金总和不超过其土地实际取得价格。
&&& 2、对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并购重组工业项目,并购方对目标企业实际现金交易额超过500万元的,给予5%的并购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并购重组后新增固定资产按超额累进法给予补助:5000万元以下部分,按3%给予补助;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部分,按4%给予补助;1亿元以上部分,按5%给予补助。
&&& 3、入驻标准化厂房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为主导产业配套的工业项目,按购买设备总额的3%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按购买设备总额的5%给予补助。
4、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其中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按其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单体使用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且物业自持运营的文体项目,按其设施、设备器材投入(不含配套商业)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不含住宅类房地产部分),集中成片开发的大型旅游设施、主题公园、休闲旅游度假区等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给予补助。
7、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生态休闲观光农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项目流转用地成本)的3%给予补助。
以上补助可按协议约定,一次性或分批兑现。
&第八条 &产出贡献奖励标准
&按协议约定时间内建成投产的新办企业(含并购、重组项目),根据企业的税收贡献,实行以税收贡献为主体的产出贡献奖励,具体标准为:
1、新办工业企业。自协议约定投产当年起,以其足额缴纳增值税园区留成部分的50%、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的100%,连续5年由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
2、并购重组工业企业。自企业投入运营次年起,以其所并购重组目标企业前3年足额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和的年平均值为基数,超出基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的50%,由财政连续5年等额给予奖励。
3、新办电子商务企业。当其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次年起,以其足额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的50%,连续5年由财政等额给予奖励。
4、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具备信息服务、展示交易、运输配送等功能的物流项目;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整体经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商业业态、经营方式、管理模式具有专业特色的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特色街区等项目。自营业次年起,以其足额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的50%,连续5年由财政等额给予奖励。
5、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自营业次年起,以其足额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的50%,连续5年由财政等额给予奖励。
6、新办工业企业在园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以其足额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的50%,于协议约定优惠期满后再连续3年由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
7、新入驻园区且实收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的银行、保险、证券公司、风投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总部或分支机构。自营业次年起,以其足额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前2年按100%、后3年按50%由财政等额给予奖励。
8、新入驻园区且实收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信托投资、金融租赁、信用担保、小额贷款及其他金融中介服务企业。自营业次年起,以其足额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的50%,连续5年由财政等额给予奖励。
9、新入驻园区的网络运营服务、软件服务企业。自营业次年起,以其足额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的50%,连续5年由财政等额给予奖励。
第九条& 开办运营补助标准
1、免征新引进工业项目筹建阶段在金安区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下列各项经营服务型收费:土地登记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房产评估费、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白蚁防治费。相关部门的收费缺口由区财政打包结算。
2、新办工业企业用水管网分摊费、用气(汽)开户费、施工临时用电设备及安装费用由园区财政给予补助。
3、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达到500坐席以上、1000坐席以上的呼叫中心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资金补助。
4、新引进域外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在本地注册设立新的金融机构,连续3年按经营用房租金的30%给予补助。
5、新引进国家级、省级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研究院所、研发中心(含分中心)、中试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
6、新引进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一次性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标准化厂房项目投资主体可依据招商协议约定,按自然层数或规划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产权分割(公共服务用房除外),并可向达到条件的企业出售或出租。
第十一条& 鼓励新办企业兴建多层生产性厂房,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奖补,第三层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50元,第四层及以上每平方米补助200元。
第十二条& 对新引进总投资5亿元以上大项目或总投资1亿元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园区根据企业的成长性和需求,优先向六安市重大招商项目引导基金等投资基金推荐,参与股权协议投资。
第十三条& 在园区挂牌上市成功的企业,按市、区及园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奖补。
第十四条& 对国际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央企、上市公司落户园区的重大项目,自纳税之日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足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100%,连续5年由财政等额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园区新引进项目城镇土地使用税奖补政策按金安区、园区有关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奖补政策执行。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申报
根据项目投资合同约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园区招商局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审核认定
招商局依据项目投资合同约定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园区财金局牵头组织经贸科技发展局、招商局、规划建设环保局、监察审计局、国土局、国税局、地税分局、安监分局、劳动监察大队等部门对初审材料审核认定,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的数字为准。
由财金局汇总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园区管委会审定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现。
第十八条& 兑现 &
按照园区财政性资金审核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的新引进重大投资项目或新型业态投资项目等,可视项目规模及贡献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条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本暂行办法和其他同类扶持奖励政策。新引进项目可在本暂行办法与其他扶持政策之间选择一种兑现。
第二十一条& 企业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奖补资金的,依法追回奖补资金并永久性取消企业奖补资格。
&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招商局、财金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暂行办法执行之日前所签订的投资协议,仍执行原协议约定。
六安集中示范园区&十佳&工业企业
评 选 办 法
六集管〔2016〕8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六安集中示范园区&十佳&工业企业评选工作,根据园区年度工作安排及《六安集中示范园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奖励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安集中示范园区&十佳&工业企业评选旨在推出和宣传一批在当年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中作出贡献、产销两旺、创新发展的优秀企业典型,激励园区广大工业企业凝心聚力、比学赶超,促进园区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表彰
第三条 &六安集中示范园区&十佳&工业企业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十名。
第四条& 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评选出的 &十佳&工业企业,由六安集中示范园区管委授予&六安集中示范园区&十佳&工业企业&称号,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五条& 对获得&六安集中示范园区&十佳&工业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奖金来源为六安集中示范园区财政设立的&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 评选范围:六安集中示范园区区域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服务工业发展的组织。存在&母子&关系的,鼓励以集团公司合并报表(限工业生产经营部分)口径参评。
第七条& 申报条件:六安集中示范园区&十佳&工业企业主要从生产规模、经济效益、生产规范、社会责任等方面综合评价。生产规模指企业应具有较大的生产经营规模,发挥龙头示范作用;经济效益指企业在评选周期内满足累计利润额为正(政策性亏损除外);生产规范指企业在评选周期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境污染事故及较大安全事故;社会责任指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在评选周期内企业及主要负责人无重大违法行为,依法缴纳各项税费及社会保险资金。
第八条& 评选指标体系:
指&& 标&& 名&& 称
主营业务收入及工业增加值
当年技改投入
社会责任体现(慈善捐款、劳动保障制度等)
生产规范(厂容厂貌、现代企业制度等)
企业当年获得的各类市级以上荣誉
第四章& 评选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六安集中示范园区&十佳&工业企业评选,由经贸科技发展局组织开展。&
第五章& 评选工作程序
&第十条& 评选工作程序:
(一)工作启动。每年年底经贸科技发展局根据园区年度表彰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启动评选工作。
(二)组织申报。经贸科技发展局确定最低申报条件后,组织企业自愿申报。
(三)统筹评审。经贸科技发展局对资格审核合格的申报企业,组织专家进行初审,提出初步推荐企业名单。初步推荐企业名单经园区有关部门联合进行复审后,提出表彰建议名单。
(四)名单审定。表彰建议名单征求意见无异议后,由经贸科技发展局按规定报请园区主任办公会审定。
(五)公示表彰。园区主任办公会同意表彰建议名单后,由园区管委在园区年度经济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园区管委对六安集中示范园区&十佳&工业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对评选资料不实、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荣誉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六安集中示范园区&十佳&工业企业&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安集中示范园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认定办法(试行)
六集管〔2016〕85号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经信中小企函〔号)及《六安集中示范园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奖励办法(暂行)》(六集管〔2016〕71号),结合园区实际,在园区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引导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工业中小企业,企业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号)的规定。
第二条 六安集中示范园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园区经贸科技发展局组织认定。
第三条 六安集中示范园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四条 六安集中示范园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给经贸科技发展局。
第五条 对提交申请的企业,由示范园区经贸科技发展局组织实地考察、专家评审,提出审核意见,确定入围名单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认定并颁发证书和授牌,同时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申报六安集中示范园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依法在六安集中示范园区区域内登记注册1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
企业属于本地重点培育的骨干企业,在技术、市场、质量、效益等方面处于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具备先进性和示范性。
企业主业突出,坚持走专业化发展道路,主导产品在行业内或细分市场领域达到安徽前二十或六安前十名,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的一半以上。最近两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
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或专有技术1项以上,并在生产中应用。
掌握尖端技术,在某一方面特别突出,有专项技术或某项专利、某种设备等在全国或全省领先的,可一事一议,不受上述条件约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六安集中示范园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近两年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的;
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
有偷、漏税行为的;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不按时按质完成各项数据上报要求的。
第八条 申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六安集中示范园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4、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经认定的六安集中示范园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园区经贸科技发展局将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和公共服务资源,发挥资金杠杆效应,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条 示范园区经贸科技发展局建立申报认定管理系统,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不合格的按有关程序取消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政府加强运行监测和调度,服务更多中小企业作出贡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由示范园区经贸科技发展局负责解释。
附件:六安集中示范园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
六安集中示范园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认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
填表日期:&&&&&&&&&&&&&&&&&&&&&&& &
六安集中示范园区经贸科技发展局&
二〇一六年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主导产品名称
收入(万元)
占销售收入比重(%)
在全省 位次
在全市 位次
机构&&&&&&&&& 代码
企业&&&&&&& 经济
&&& 年&&&&&& 月
基本&&&& &&&开户行
二、企业获得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名称
三、企业发展规划
(限200字)
四、专精特新方向及理由
□ &专&&& □&精&&&& □&特&&&&& □&新&&& (可复选)
专:(限150字)
精:(限150字)
特:(限150字)
新:(限150字)
五、企业当年基本数据
比上年增长(%)
总资产&&&&&&& (万元)
资产负债率(%)
销售收入(万元)
上缴税金&&&&&&&& (万元)
净利润&&&&&&&& (万元)
出口创汇&&&&&&& (万美元)
研发投入(万元)
职工人数(人)
工程技术人员数(人)
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
六、申请企业真实性声明
&&& 企业法人代表承诺:特此声明在此申报表中所填内容及附件均属实。若有虚假,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园区企业直接融资的
六集管〔号
为鼓励和引导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或我区)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根据&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基本原则,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工作,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园区实际,现就进一步鼓励和扶持我区企业直接融资提出如下意见。&& && &一、确定挂牌上市培育对象&& &&& 列为我区挂牌上市培育对象的条件: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园区,符合新三板等场外市场挂牌要求和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要求;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鼓励发展类产业;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具有创新型、成长型、科技型,信用情况良好,有挂牌上市需求,并已制定挂牌上市工作计划的企业。&& 凡符合挂牌上市培育条件的企业,除向相关中介机构、股交中心、证监会报送材料外,还应向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基础资料,经园区金融办审核,报园区直接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将来作为申请奖励和补贴的依据。企业被确定为后备企业后,要积极与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保持联系,配合园区做好挂牌上市各项工作。&& &&& 二、扶持政策&& &&& (一)降低挂牌上市成本&& &&1、挂牌上市企业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变更过户时,涉及本级权限内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能够免收的一律免收。&& &&2、挂牌上市培育对象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节能减排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各有关部门优先予以安排。&& &&3、挂牌上市培育对象确因企业挂牌上市需要,而补缴或因土地、房产评估增值而增加的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市级留成部分按市级有关奖励政策执行,园区协助企业申报奖励。&& &&4、挂牌上市培育对象在成功挂牌上市后,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地方财力所得部分按50%奖励给企业,按现行财政结算体制执行,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扶持挂牌上市公司发展,但不得同时享受招商引资的税收奖励。&& &&5、在异地&买壳&或&借壳&(A股、H股等)上市,并在园区注册,且纳税地点在我区的企业,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6、区外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区开展挂牌工作,且纳税地点在我区,对成功挂牌的企业,除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外,再给予20万奖励。&& &&7、对于申报上市挂牌当年未成功的企业,给予其费用补贴,按企业支付中介机构的中介费用50%执行,最高不超过20万元,该项补贴仅享受一次。今后上市挂牌成功,园区对企业按规定奖励剩余部分。&& &&8、挂牌上市培育对象其他政策性事项,由管委会按&一事一议&方式协调解决。&& &&(二)实施挂牌上市等直接融资奖励&& &&1、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成功发行股票上市的以及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管委会给予一次性奖励120万元。&& &&2、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一次性奖励80万元。&& &&3、企业股改成功并在安徽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其他场外市场成功挂牌,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4、对以上企业成功挂牌后,募集资金(指首发)全部用于本地生产性、经营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建设的,按照募集资金的3&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但不得同时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5、对于在主板、创业板、中小板成功上市的,在以上奖励企业的基础上,再奖励上市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对于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在以上奖励企业的基础上,再奖励挂牌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 &&& 6、企业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转至新三板挂牌,从新三板转至创业板、中小板、主板等成功上市(含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可按第1、2、3条政策执行,补发剩余奖励资金,重复部分不再奖励。&& &&& 7、为激励园区金融办推进全区直接融资工作,在主板市场、创业版、中小版成功上市一家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在新三版成功挂牌一家企业,奖励3万元;在其他场外市场每挂牌一家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作为直接融资培训、宣传推介、与企业及中机构业务交流等工作经费补助。&& &&& 8、鼓励债券融资。园区管理范围内的非政府平台类企业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小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除省市奖励外,对于企业募集资金用于本地的,园区财政再按发行额3&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同时园区财政再按发行费用的20%最高不超过40万元予以补助。&& &&& 上述奖励及补贴资金从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有省市奖励资金的,待省市奖励资金到位园区后,由园区拨付给上市挂牌企业。项目的补助和奖励,由挂牌上市企业提出申请,经园区金融办初审,报园区企业直接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 三、保障措施&& &&& (一)加强组织领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由园区企业直接融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下设办公室,及时研究解决企业挂牌上市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园区金融办、经贸发展局要扎实做好企业挂牌上市的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 &&& (二)加快工作推进。园区金融办要筛选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建立挂牌上市后备资源库,对照挂牌上市后备企业的目标任务,对区内企业开展全面调查摸底,掌握企业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推进方案,明确专人与相关部门和企业搞好对接,全面落实目标任务;对入库的后备企业实行一对一跟踪、一对一帮扶,及时帮助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企业成功挂牌上市。&& &&& (三)建立绿色通道。园区直接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协调推进挂牌上市工作。支持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以减轻企业负担。因历史原因,企业部分权证不全的房产和土地,在符合建设、用地规划、工程质量要求等条件,且没有权属纠纷的情况下,准予按程序依法补办用地、规划、房产等相关手续。园区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努力创造优惠政策条件,帮助企业降低挂牌上市成本,提供优质服务。&& &&& 四、其他事项&& &&& (一)挂牌上市培育对象在申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时,应书面承诺不得主动退出挂牌上市流程,否则将如数补齐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所减免的费用;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在申请相关奖励时,应书面承诺不得外迁,否则将全额退回其在挂牌上市过程中享受的各项补助及奖励,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 (二)本《意见》由园区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随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而适时调整,原六集管〔2014〕93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金安区扶持政策
金安区扶持入驻东部新城各专业市场经营户
优 惠 办 法
金政办〔2016〕46号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东部新城各专业市场(专业市场是指经立项备案、符合规划和用地性质要求、经批准建设的专业市场,以下简称各专业市场),积极做好承接六安城区老旧市场搬迁转移,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落实优惠政策,推进精准招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在红达义乌小商品城设立临时性综合服务窗口,为入驻各专业市场经营户提供&一站式&服务,经营户的有关证照办理手续从简,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 对入驻各专业市场且在金安区注册的经营户,自各专业市场正式运营之日起三年内,其所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示范园区财政全额予以奖励。经营户凭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凭证作为奖励依据,每年兑现一次,具体由示范园区经贸发展局牵头,会同财政、税务及各专业市场管理机构等联合审核后兑现奖励。
第四条 &入驻各专业市场的经营户享受《金安区招商引资政策导则(试行)》和《六安集中示范园区招商引资暂行办法》中的优惠政策。其中,金安区和示范园区优惠政策重叠交叉部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重大商户或有重大影响的流通项目可视其规模及贡献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各专业市场自正式运营之日起三个月内入驻且实际经营半年以上的经营户,示范园区财政按1&5万元∕户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示范园区另行制定)。达到商贸流通业限上规模并纳入限上商贸统计的经营户,除享受市级财政限上商贸奖励资金3万元外,示范园区财政再一次性给予2万元∕户奖励。购买各专业市场商铺的经营户纳入购房补贴范围,享受示范园区300元∕㎡的购房价格补贴和缴纳契税额50%的财政补贴(此项补贴截止日)。
第六条& 对入驻各专业市场且从事电子商务等新业态的经营户,按《金安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入驻各专业市场且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经营户,可享受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两年,财政按同期基准利率全额贴息;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担保贷款,期限一年,财政按同期基准利率50%贴息。
第八条 &凡入驻各专业市场的非金安籍经营户,其子女享受就近入学待遇,具体由区教育局负责;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金安区常住居民同等待遇,具体由区卫计委负责。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部新城各专业市场,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示范园区经贸发展局负责解释。
金安区鼓励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摘要)
金政〔2016〕68号
1、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用作配套市发展工业专项资金和鼓励企业实施技改与创新发展(六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2)。
2、对当年技改设备投资100万元-1000万元及1000万元以上部分,分别按投资额5%、8%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新引进企业的生产设备投资(含重组、收购),已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相关规定;未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可在招商引资政策与本办法之间选择一种兑现奖励。
3、对企业在招商引资协议外当年新增标准化生产厂房3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元予以补助。
4、对工业企业采购区内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给予采购额l%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对工业企业当年产值首次突破l亿元的,认定后给予5万元奖励。
6、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所在乡镇街,给予2万元奖励。
7、根据税收、技改和产值评选三星(3个)、二星(5个)、一星(10个)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2万元、8万元奖励。
8、对企业重大技改、扩建,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予以奖励。
9、对纳税2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地方所得财力2%的奖励。
10、区财政每年安排企业家素质提升培训经费100万元,组织全区骨干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开展区内观摩、区外考察及各种培训学习活动。对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区安排的各类培训的企业,给予学费50%的补助。
11、对被选为市委、市政府观摩的工业企业,根据企业准备情况给予5-10万元奖励。
12、免征工业项目筹建阶段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相关经营服务型收费,如土地登记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房产评估费、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白蚁防治费、环境监测服务费等。相关部门的收费缺口由区财政局打包结算。
金安区招商引资政策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引进并在我区纳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导则所称工业项目是指我区重点发展的装备制造、轻纺服装、农产品深加工及电子电气、材料与新材料、能源和新能源等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
(一)省级经济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6000万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其他园区、乡镇工业集中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
(二)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单个农产品深加工项目。
(三)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且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主导产业配套项目。
(四)开发建设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的标准化厂房项目。
第四条& 本导则所称现代服务业项目分为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项目两大类。
(一)生产性现代服务业项目主要包括符合以下条件的现代物流、总部经济、电子商务、科技服务、现代金融每项目。
1.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具备信息服务、展示交易、仓储配送等功能的现代物流项目。
2.在我区注册年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以及企业采购中心、销售中心(房地产企业除外)、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总部经济项目。
3.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并在本地结算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付平台、呼叫中心等电子商务项目。
4.建设或引进省级以上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研究院所、研发中心(含分中心),以及高等院校在园区建立的研发、中试等科技服务项目。
5.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在我区注册设立分支机构或新的金融机构。
(二)生活性现代服务业项目主要包括符合以下条件的大型商业、文体、旅游等项目。
整体经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商业结构、经营方式、管理模式具有专业特色的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特色街区等大型商业项目。
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体育健身项目(含步道、赛道等);单体使用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物业自持且自行运营的文体场馆(含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景观园区)等文体项目。
投资总额l亿元以上(不合住宅类房地产项目),集中成片开发的大型蔽游设施、主题公园、休闲旅游度假区等旅游项目。
第五条 &本导则所称现代农业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
(一)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现代养殖、特色种植、林木花卉和生态休闲观光农业等项目。
(二)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在我区设立的公司
总部、生产基地、研发中心等项目。
第二章& 土地规划
第六条 &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不低于9.6万元/亩。省级经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低于6000万元、其他园区及乡镇工业中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低于3000万元的单个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等途径解决生产经营场所问题。
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年(不含土地使用税,后同);其他园区、乡镇工业集中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低于6万元/年。
第七条 &现代服务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按照业态类型分类评估。由基准地价的地区不低于基准地价,没有基准地价的地区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物流项目原则上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年。
第八条 &工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项目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园区(落户地)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符合环保要求。工业项目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40%,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0,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6%;现代农业项目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号)规定。
第九条& 项目投资合同(协议)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就项目开工、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项目签约后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建设周期及建设时序,分期分批审批供地。
第十条 &标准化厂房项目投资主体可按自然层数或规划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产权分割(公共服务用房除外),并可向达到条件的企业租赁或出售。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一)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按购买设备总额的5%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以上的工业项,目(新能源发电项目除外),且投资强度符合约定的,按协议约定的建设周期内形成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为主导产业配套的工业项目,按购买设备总额的2%给予补助。
(二)对符合条件的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按其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专项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符合条件的文体项目按文体设施、设备器材投入总额(不合配套商业)一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产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给予补助。
(五)对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
上述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包括项目用地取得成本和交通工具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可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或分批兑现。
第十二条 &主营业务收入奖励。
(一)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自投产年度起,连续5年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给予奖励。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下的,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5%给予奖励;3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部分,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8%给予奖励;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奖励。
(二)对符合条件的现代物流项目,自投产运营年度起,连续5年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给予奖励。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下的,按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奖励;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主营业务收入的15%给予奖励。
(三)对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和电子商务项目,按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1.5%给予奖励,其中没有主营业务收入的总部经济项目按其当年利润总额的6%给予奖励。
主营业务收入奖励实行事后奖补。
上述奖励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25%、所得税25%之和。
第十三条 &开办运营资金支持。
(一)对符合条件的500坐席以上的呼叫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补助;1000坐席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补助。
(二)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科技服务项目,一次性给予50万元运营菅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省级科技服务项目,一次性给予30万元运营补助。同&项目同时是国家级和省级的,只享受国家级补助。
(三)新引进的现代金融项目,连续三年按经营用房租金的30%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新建企业兴建多层生产性厂房,对提高容积率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建筑面积对第三层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50元,第四层及以上每平方米补助200元。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对符合本导则且达到竣工、投产和经营条件的投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申请。项目投资企业(投资人须向区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2.项目情况简介;
3.项目批准文件;
4.营业执照;
5.税务登记证;
6.土地使用证(购房证明)或土地(房屋)租赁合同;
7.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二)审核。区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区招商局)会同区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农委、商务局、文广新局、审计局、环保局、国土局、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对投资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后,报区招商引资领导组审核。
(三)审定。区招商引资领导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区政府研究审定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现。
(四)资金兑现。由项目落户所在地负责落实,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导则未涉及的新引进投资项目或新型业态投资项目,参照其它相关优惠政策予以扶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视项目规模及贡献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报区政府另行研究。
第十七条& 本导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导则适用于区内新签约项目,不溯及既往。本导则施行前签约的项目,按原投资合同(协议、备忘录等)兑现扶持奖励政策。
第十九条&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本导则扶持政策和其他同类扶持奖励政策。新引进项目可在本导则与其他扶持政策之间选择一种兑现。
第二十条 &示范园区可参照市、区招商引资导则制定适用于本园区的招商引资政策。
第二十&条& 本导则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金安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奖励补充规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皖〔2016〕54号文件精神,围绕增效益、降成本、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在《金安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奖励暂行办法》(金政办〔2014〕63号)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定。1、奖励对象为:金安区辖区范围内自2016年及以后年度足额缴纳土地使用税,预算级次在区直、示范园区、乡镇街的工业企业。2、计税面积:自2016年度起,以企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面积。3、土地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对年亩均入库税收达8万元以上(含8万元)的工业企业,年税额标准按全市最低标准征收,即按四级土地每平方米6万元征收(见皖政〔2016〕54号规定)。对年亩均入库税收在8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14〕17号)执行。年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每平方米15元,二级土地每平方米12元,三级土地每平方米9元,四级土地每平方米6元。
4、奖励标准:年亩均入库税收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按企业当年入库的土地使用税税额的100%给予奖励;以年亩均入库税收达10万元为基数,每下降1万元,奖励幅度下降10%;年亩均入库税收1万元以下的(不含1万元)不予奖励。以上奖励资金在地税部门征税后,企业即可申请办理,财政部门根据纳税级次,在企业申报奖励后一个月内,按程序拨付到位。
5、对在投资协议约定的建设期内的企业,按本规定依法足额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按其当年入库的土地使用税税额的100%予以扶持。
6、自签约占用土地起,连续两年不能合理利用土地,造成土地资源闲置,且不按规定依法足额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企业,政府将依法无偿收回闲置土地,重新合理利用。
7、本规定中企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区政府组织的清理测量、审核认定的面积为征收和奖励依据,企业年入库各项税收以国地税提供的证明以及企业完税凭证为奖励依据。
8、土地使用税奖励资金按税收归属级次由各级财政分级承担。
9、对企业2014年-2015年度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奖励仍按金政办〔2016〕63号文执行。2016年及以后年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奖励,按本规定执行。
10、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金安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摘要)
金旅字〔2015〕74号
(一)区财政2015年设立专项1000万元,由区旅游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管理,今后适情适时进行调整。
(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支持旅游基础工作。主要用于全区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项目建设、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培养、旅游品牌创建、旅游商品研发、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市场拓展和传推介等。
2、支持重点旅游项目建设。主要用于补助区政府决定的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和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用于完善公益性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3、支持乡村旅游开发建设。主要用于补助发展乡村旅游工作中带动性、示范性强的大户和乡村旅游示范村的配套服务设施。
4、支持旅游新业态项目。主要用于文化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自驾车营地等旅游新业态项目开发建设。
5、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旅游建设及旅指委研究决定的相关表彰、考察、培训等支出项目。
(三)专项资金补助方式:分为直接补助和以奖代补二种方式。
1、直接补助(占比专项资金70%),主要用于:
(1)旅游项目库建设、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培养、旅游宣传推介等方面的支出。资金数量按当年专项资金的20%比例纳入区旅游局常规性预算进行管理使用。
金安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暂 行 办 法(摘要)
1、区财政2015年设立专项资金300万元,由区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管理,今后适情适时进行调整。
2、专项资金的使用及标准
(1)采取项目直补、以奖代补及其他方式进行支持,每个项目单位原则上只能适用其中一种支持方式,由区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2)鼓励传统产业利用电商平台拓展销售渠道,年度网上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给予销售额1%的奖励。
(3)引导电商人才自主创业,对进入电商园区一年以上的电商企业每年给予1万元补助,租赁场所经营的按租赁面积大小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房租补贴,入驻企业销售本地产品的按年度网上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
(4)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参与省、市电商示范企业争创活动,对获得省、市级电商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5)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在本地结算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付平台、呼叫中心等电子商务项目,按照《金安区招商引资政策导则(试行)》进行扶持。
金安区支持建筑业发展奖励办法(摘要)
金政办〔2016〕42号
l、奖励对象:日营改增试点改革后,在金安区区直、各园区、乡镇街境内注册、迁入,在金安区区域外承接工程项目,纳税申报在金安区的建筑企业。
2、符合上述条件,在金安区年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建筑企业,金安区提供100平米的机构办公场所,供企业无偿使用。
3、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提供一站式全程帮办服务,主动协助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生产经营所需的行业许可证等,并相应减免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过程中应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4、自日起三年内,根据在金安区纳税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按各项税收区财政所得部分30%给予奖励;
年纳税额达200-500万元(不合500万元)的,按各项税收区财政所得部分40%给予奖励;
年纳税额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按各项税收区财政所得部分50%给予奖励。
5、兑现的奖励资金,按税收缴纳的预算级次,由各级财政分级承担。
金安区支持外贸发展相关政策(摘要)
金商务字〔2016〕35号
根据金商务字〔2016〕35号文件精神,我区外贸促进政策如下:
(一)鼓励引进进出口骨干企业。对当年招商引资新设的进出口企业,当年进出口总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由区财政给招商方一次性奖励5万元;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由区财政给招商方一次性奖励3万元;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由区财政给招商。方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积极扩大进口规模。鼓励企业扩大先进设备、技术和服务进口,对企业进口机电设备、关键零部件,由区财政给予每美元2分钱奖励。
(三)鼓励出口企业做大做强。对较上年出口增量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由区财政给予20万元的物流费用补助,在此基础上每增加出口增量50万美元,增加1万元物流费用补助,可以累加。
(四)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对年加工贸易进出口额2000万美元以上,或年进出口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企业,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不重复计算。
(五)全力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对进出口企业开拓新兴市场的支持力度,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在省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境外展项目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展位费10%补助,区财政同步给予展位费20%的补贴。鼓励企业到境外设立营销网点和交易中心,对于投资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六)支持出口品牌建设。对中小进出口企业申请境外专利、产品国际认证、境外商标注册等发生的费用,在省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由区财政给予10%补贴。对获得&安徽自主出口名牌&的本地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再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自主出口名牌&的本地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加大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对普通投保企业实际缴纳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在省财政给予50%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20%补贴。区财政再补10%。
(八)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于企业以跨境电商方式发生进出口总量在50万美元以上(以海关数据为准),单个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
(九)鼓励进出口企业属地报关。对在合肥海关现场业务处驻六安工作组进行报关的本区企业,每票由区财政奖励100元人民币。
(十)鼓励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按当年实际外派劳务人数给予每人不超过200元的补助。
(十一)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进出口任务有贡献的单位奖励适当工作经费。
金安区建设用地供应相关政策摘要
(根据区国土局资料整理)
(一)按产业政策供地
在土地供应政策上,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对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分别实行禁止和限制用地。
(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
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40%(不含道路),其中市管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2,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6%;市管省级开发区、县管省级开发新建项目土地投资强度一般分别不低于200万元/亩、150万元/亩,或预期亩均税收不小于20万元/年、10万元/年。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新建项目,相应核减建设用地面积。对省级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6000万元的单个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金安区工业用地对应等别为&十一等&,其出让最低标准为每平方米144元(即9.6万元/亩)。
(三)土地供应相关政策要领
1、三个规划区域:(1)120平方公里内,即为中心城区;(2)120-1096.8平方公里以内区域,包括市集中示范园区、三十铺镇、城北乡、椿树镇、中店乡、先生店乡行政管辖的区域;(3)1096.8平方公里以外区域,除以上区域以外的乡镇。
2、&净地&出让。出让的建设用地必须是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条件的&净地&。严格执行&两个禁止三个从严&,即:禁止&毛地&出让,禁止以不公开形式给特定对象特殊政策,从严控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BT、BOT等建设项目捆绑,从严控制商住用地出让与工业、文化、旅游、商贸市场等项目捆绑,从严控制政府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级开发。
3、开发建设周期: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之内的不超过一年,建筑总面积在20万平方米之内的不超过二年,建筑总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4、出让年限:住宅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用地50年;商业、办公、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单宗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价款的50%,分期缴纳的余款原则上1年内缴清,特殊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用地经批准最长不超过2年缴清。土地出让价款未全部缴纳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不得按照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分割发证,不得以任何方式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土地价款。
三、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
挂牌的意见
六政〔2016〕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抢抓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机遇,引导和促进我市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做优做强,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力争三年内,全市在沪深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等境内外交易所上市企业达到6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企业15家以上,股票融资额累计30亿元以上。
二、扶持政策
(一)对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奖励
1.企业因上市挂牌而改制的,对改制当年应补缴和辅导期、审核期内(上市不超过2年,挂牌不超过1年)&企业所得税超改制前基数部分,地方留成(市、县两级,下同)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企业。
2.企业因上市挂牌而改制的,对改制过程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及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补助。
3.企业因上市挂牌改制中内部资产重组而发生的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除外),在股份制改造工作完成并变更注册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企业。
市、县两级财政对上述1-3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上缴中央及省财政部分在企业上市后3年内补助企业或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补助金额以企业上市后3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超改制当年基数部分为限。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含)分期缴纳。
5.对改制完成并完成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助。
6.企业在上市挂牌前引进股权投资并完成股改的,同级财政对股改企业给予到位投资额5%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二)对企业上市挂牌的奖励
7.预算级次在市级的企业上报材料到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等境外交易所并受理,市财政给予15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的,市财政再给予150万元奖励。预算级次在县区的,市级对企业分别奖励75万元。&&
8.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预算级次在市级的,市财政给予150万元的奖励;预算级次在县区的,市财政给予75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市的,市及县区财政再按照上市标准予以奖励和补助。在省内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的扶持政策由各县区自行制定。
(三)对企业股权融资的奖励&&
9.对上市公司和在&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融资(包括再融资)并用于本市投资的,受益地财政按用于本地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次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其他方面的支持
10.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运用多种方式加大向上市挂牌公司及后备企业的投融资。市、县两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建立担保资源库与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对接机制,把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给予担保费率优惠,年化费率最高不超过1.2%。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单户在保余额20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范围。
11.拟上市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和上市公司拟再融资、发行公司债等涉及的项目属于鼓励类产业项目,优先列为市级重点项目,优先上报纳入省重点项目计划,优先办理项目备案、环保审批等各项报批手续,优先安排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上报、优先获得各项扶持资金。
对企业因上市挂牌需引进战略投资者,或因补缴相关税费而造成资金流动性紧张的,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或具有政府背景的股权、风险投资基金优先安排股权投资;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或基金可与企业约定,以保本付息、固定收益或市场化等方式退出。
13.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需相关部门出具各类确认和证明等文件的,市和县区相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主动服务、精心指导,特事特办,最大限度提供便利,缩短办理时限。
三、其他事项
14.企业拟申请上市挂牌及股权投资、股票融资等奖励补助资金的,须在与保荐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两周内提交市、县两级上市主管部门备案,未备案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补助申请在达到股改完成、上市辅导备案、证监会受理、上市或挂牌以及资金投资到位等标准条件后提出;涉及市级财政奖补的,由县区上市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初审后,经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涉及县区财政奖补的,由县区政府(管委)审定。
企业因非自身原因未能成功上市挂牌的,对股改后3年内企业所得税超过改制前基数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助。企业自资金拨付之日起3年内因自身原因未能成功上市的,市级财政已拨付的上市奖励或补助资金连同本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以县区财政代扣代缴方式予以收回。
16.本意见尚未明确但确属推进企业上市过程中必须解决的其他事项,由市金融办牵头有关部门进行会商,采取一企一策方式依法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企业和单位享受本意见政策,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及补助资金的,除依法追回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8.市政府将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和股权融资工作纳入对县区政府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的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
本意见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20.本意见有效期3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直接融资工作的意见》(六政〔2014〕45号)同时废止。&&&&&&&&&&&&&&&&&&&&&
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
管 理 办 法(摘要)
六政办〔2014〕31号
1、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奖励
(1)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3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成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3)对新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给予每件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省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专利产业化项目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和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水稻、小麦)分别给予每个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4)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按企业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在当年国家重点新产品中的排序分档确定,排序1&10名的,每个奖励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奖励60万元;排序30名以后的,每个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新产品给予10万元的奖励。
(5)对企业承担的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按国家、省下拨经费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购置、租用科学仪器设备补助
(1)对下列企业和研发机构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①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3%以上,以技术为主的综合实力市内领先、行业一流的骨干企业;
②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市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③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2)对租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按年度租金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租用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必须是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的,且单台价格在5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②须被纳入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并向社会开放服务,且租用的仪器设备必须是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
3、支持科技平台建设
(1)对新建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对新建的国家、省、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国家、省、市级科技特派员创业链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省、市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注册的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40万元的奖励。
六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摘要)
1、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支持方式及标准:
(1)扶持工业企业项目建设。对企业当年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新引进企业的生产设备投资(含重组、收购),已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相关规定;未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可在招商引资政策与本办法之间选择一种兑现奖励。
(2)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当年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在本地纳税总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50万元。
(3)降低小型企业融资成本。凡小型工业企业当年上缴各项税收比上年增长l0%(含10%)以上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当年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金额50%的贴息。同一企业贷款利息补贴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的各项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
(4)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为省级新产品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评为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其管理主体10万元奖励。
(5)加强示范促进转型。对认定为2016年度六安市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的,由市财政给予每个5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2015年度六安市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的,按六发(2015)1号文件兑现奖励;对当年认定为六安市绿色示范工业企业的,由市财政给予每个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六安市节能改造项目、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由市财政给予每个10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为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个20万元、10万元奖励。
(6)以后市委、市政府研究出台的新的对工业企业奖励补贴政策,统一纳入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2、需兑现的专项资金,市直企业由市财政金额承担;其他企业除有关文件明确由市财政承担的,六安开发区、示范园区内企业由市、区财政按7:3比例分别承担,其他县区内企业由市、县(区)财政按3:7比例分别承担。
3、本办法与市财政同年度其他扶持政策有重复的,以市财政补贴或奖励较高的为准,不重复享受。单个企业(集团)最多补贴或奖励300万元。
六安市&税融通&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六金办﹝2015﹞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皖发〔2015〕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实施税融通业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皖金〔2015〕6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
第二条& &税融通&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纳税情况,向依法诚信纳税并提出贷款申请的中小微企业,以其纳税记录作为企业信用,提供一定数额的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中小微企业依据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表(工信部联企业〔号)认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 &税融通&业务主要面向以下中小微企业:
1、有2年以上的纳税记录;
2、无不良信用记录;
3、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能力;
4、纳税信用级别连续2年不低于B级。
贷款必须用于合法生产经营。国家明禁的淘汰类、产能落后、环保不达标产业不列入支持范围内。
第四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都必须开展&税融通&业务;拟开展&税融通&业务的银行,分别向市或县区&税融通&业务协调推进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
第五条& 市及县区融资担保公司负责为市本级(含开发区,下同)及本县区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服务。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六条& 每年4月底前,由市及县区国税、地税部门对纳税信用级别B级及以上的企业进行梳理,并将其近2年纳税数额及平均增幅,报同级联席会议。
第七条& 市及县区联席会议依据以下标准核定具体企业的可获授信额度:
1、纳税增长且年均增幅低于10%的,按年均纳税额1倍确定可获授信额度;
2、年均增幅在10%&20%的,按年均纳税额2倍确定可获授信额度;
3、年均增幅高于20%的,按年均纳税额3倍确定可获授信额度。
单户企业融资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可获授信额度一年一核,一年内可循环使用。
第八条& 每年5月底前,市及县区联席会议根据各企业的纳税额、税收增幅、纳税信用级别等情况,将符合&税融通&条件的企业名单及各企业可获授信额度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已核定公示可获授信额度的中小微企业,可向开展此项业务的银行直接申请&税融通&贷款。申请贷款除提供申贷所需常规资料外,还应提供工商信息查询单、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征信报告、企业近期征信报告、国税及地税近2年纳税证明,以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中小微企业,经办银行可依据核定的可获授信额度直接发放信用贷款。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可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依规确认后提供信用担保,中小微企业无需提供抵质押物作为反担保。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对&税融通&业务应单独流程、单独考核、单列额度,及时向已核定公示可获授信额度并提出申请的企业发放贷款。从中小微企业提出申请到最终放款,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上办理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专门开发&税融通&担保产品,制定制式担保合同,会同银行受理确认,开展批量合作。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银行直接发放信用贷款的,贷款利率应不高于同期同类型平均利率水平。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银行应给予利率优惠,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基准贷款利率的20%,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
第十三条& 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信用担保的&税融通&业务,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范围。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应对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跟踪检查,保证贷款合法合规使用。加强借款企业贷中、贷后监控,强化对借款企业现金流量和企业日常纳税行为的监测分析。对借款人出现还款能力变化、纳税信用恶化、涉及重大经济法律纠纷、变更贷款用途等情况,银行可采取保全措施或补充抵质押担保条件,保证贷款安全。
第十五条& &税融通&贷款企业应保证贷款合法合规使用,对严重违法违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3年内不允许享受政府各项优惠政策。经办银行可为&税融通&客户企业开立专户,成为企业的主要结算银行,实施全流程资金管理,做到封闭运行。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市成立由市金融办牵头,市经信、财政、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行、银监、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等参加的六安市&税融通&业务协调推进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各县区比照建立相应机制。
第十七条& 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做好相关工作。市金融办牵头负责依法依规协调规范推进各项工作。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所需涉税信息及相关资料的提供,监测企业纳税动态。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六安银监分局负责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税融通&业务,并提供征信查询、业务统计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风险补偿资金并监督使用。市经信委、市工商质监局负责加强政策宣传、提供企业相关信息、协助审核企业经营状况等工作。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为&税融通&业务提供必要的担保增信服务。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市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税融通&业务推进中的问题。&税融通&业务动态、成果及不良贷款情况,由经办银行于每月10日前报送六安银监分局汇总,由联席会议定期进行通报。&税融通&业务开展情况纳入年度政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评价指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六安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大众创业的通& 知
六人社〔2015〕57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各县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创业就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创业担保款(原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发展的积极作用,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创业担保贷款的发放对象、额度及期限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经工商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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