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私安探头瑞海到底归谁谁管

& & 这几天,一根位于宝山区友谊路克山路路口的高空栏杆引起了热议,上面竟然密密麻麻地装满了探头,总数达到57个,被形容为停了一排&小燕子&。对于这些监控设施,有自称是软件公司的人员表示&其为公司试验所用,尚未接入相关公安系统平台&。不过,也有市民提出这些设备是否涉嫌侵犯个人隐私。记者昨天了解到,根据规定,安装此类设备须先征得相关公路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对此,宝山区建交委表示,区政府有关部门已就此展开调查。
& & 这些引发热议的&小燕子&位于宝山区友谊路克山路路口。昨天,记者来到现场时,杆子依旧横在半空中,上面密集的探头清晰可见,左侧为30个,右侧也有27个。在这条普通的双向四车道马路上,车流量并不是很大,中间设有安全岛和绿化带。而这些探头都处于工作状态,不时可见闪光。有途经该处的路人向记者反映,这些探头已安装了一段时间,以前并没有那么多,近期陆续又新添了不少。此外,在克山路上记者也发现了类似的10个探头。
& & 尽管有相当一部分司机表示,不论探头派什么用场,只要开车人遵纪守法,按章驾驶,安装再多探头也不怕。但如此高密度的监控设施也引起了不少市民争议。这些探头究竟有何用处?是作为警方治安管理,抑或是抓违的电子警察?如果的确用于执法,是否需要事先公示呢?
& & 记者了解到,对于全市探头的安装都有相应规定,若作为交通执法抓违的电子警察,则会提前予以公示。
& & 正当众人对探头管理方一探究竟时,微博名为&薛晓刚1980&的网友发出了一则帖子,自称这些探头是自己所在科技公司的试验品,&这是我们单位的,有实验性质的。为了违法取证,在实际环境中试运行。没有那么多摄像机有些是补光灯,为保证夜间效果和录像。各种类型都集中上去了。该点还没有接入宝山分局平台&。不过,当记者欲进一步就此事向其了解情况时,对方并未给予答复。
& & 对此,警方表示并不清楚。但有市民指出,如果仅是单位自行安装,是否涉嫌侵犯个人隐私?&这些探头采集的数据到底派什么用场?如果只是实验,那数据最终会统一销毁或予以保密吗?&采访中,多位市民提出了疑问。
& & 此外,记者了解到,根据《上海公路管理条例》:除公路防护和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市或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这就意味着,要安装承载这些探头的铁栏杆,就必须先向有关部门加以申报。
& & 然而,情况并非如此。昨天,当记者就此致电宝山区建交委时,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并未接到过这类申报&,同时表示,其部门也只是拥有掘路权。他透露,区政府有关部门已就此情况进行了详细询问,并将展开调查。居民楼里的摄像头 怎样才能确保不侵犯他人隐私?—佰佰安全网
居民楼里的摄像头 怎样才能确保不侵犯他人隐私?
秦和安警官也认为,普通百姓为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而安装摄像头,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是合理合法的,但是摄像头想装就装,想看就看,显然是不行的,也会引起一些争议。
出于对自身财产安全的保护,安防监控设备已成为不少城市家庭的选择。由此也引发了一个人们争议的话题。居民楼里私装摄像头是否合法?怎样才能确保不侵犯他人隐私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每次进出家门,抬头看见一只‘黑探头’盯着我,浑身都觉得别扭。”家住临桂步行街旁的秦先生说。今年3月初,秦先生回家时发现,对门的邻居在楼道中间私自安装了摄像头。“摄像头是圆形的,晚上还能发出红光。”
7月25日,来到秦先生家。秦先生所住的楼房是一梯两户,2楼只有秦先生和邻居两户。在两家门前楼道的天花板上,一个球状的摄像头异常显眼。
“安装了这个摄像头,他可以清楚地知道我家什么时候有人,什么时候没人。”秦先生说,“这对我们来说太不安全了,生活就像暴露在了探头的监视之下,没了隐私。”
邻居小称,装探头是为了自家安全,完全没有其他意图。
小易说,他们住的小区是开放式的,楼下就是临街铺面,每天都有大量的人流,治安较差。去年底,他家的窗户被撬,丢了笔记本电脑和相机等物品。经历此次被盗事件后,他动了安装探头的念头。
小易说,由于工作需要,自己时常到周边县出差,家里装了摄像头,心里也踏实了许多。“一共装了3个,客厅和临街阳台还有楼道各一个。有了探头,自己可以实时看到家里的情况。”小易称,安装探头之初,并没有想到安在楼道间的探头会引起邻居不满,“如果对方确实感到隐私受到侵犯,我可以拆换下来”。
私装探头的情况并非个案。
七星区的陈女士最近也发现,邻居在阳台外墙安装了一个监控探头。“还是那种能转动的,我家阳台就挨在旁边,总觉得自己的一举一动,都被一双眼睛盯着,觉得很不自在。”陈女士说。
陈女士也和邻居有过沟通。对方称,安装探头是为了监控停在楼下的车。前段时间,邻居停在楼下的车辆,被人划花了。为了防止类似事情再次发生,邻居私自安装了探头。
而由于这些自建房的楼间距都比较近,一些安在楼顶阳台或外墙的探头,能轻易拍到相邻楼房的情况。这也引发了部分租房客的不满。“探头那么近,自己在房间的活动全被拍到了。如果这些照片流传出去,该谁负责?”租客小许说出了大家的担忧。
那么,对于家庭私自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法律是否允许?
“国家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个人不得安装监控设备。”秦和安说,目前关于监控摄像头等技防产品的监管,广西的主要依据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但是该规定中,涉及技防产品实行销售备案制度,仅针对单位而不对个人。
根据规定,安装报警装置的单位应当与当地**机关和保卫部门联网,而凡是向这些单位或场所销售技防产品的,应当到自治区**机关办理销售备案。
如此一来,个人私自安装监控摄像头等技防产品,处于法律监管的真空区。正是这一原因,个人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部门和物业公司安装的摄像头,是为了公共安全。他们有职业道德,不会外泄照片,不会侵犯个人隐私。个人安装摄像头,怎样保证照片不会外泄呢?”上文提及的陈女士说,她很担心一些涉及个人隐私的镜头会被无意有意地外泄。采访中,不少居民都表达了同样的担心。
而小易等安装者则认为,安装摄像头可以防贼震慑小偷。万一真出了事,也有助于**机关提取证据,打击犯罪。“我们的目的不是为了**他人的隐私,而是保护自家的财产安全。”
如何规范管理?
尽管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公民个人安装摄像头,但法律界人士认为,这并不意味着摄像头可以随意安装。
桂林市**局科技信息化科副科长欧俊称,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普通家庭对监控设备的需求确实在增长。区别于**机关所建设的天网,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所安装的探头属于社会监控探头。
“从2011年起,我们加强了对社会探头的管理工作,要求安装监控设备的单位和个人注意不要侵犯他人隐私,指导他们如何妥善保管监控所录下的影像资料。”欧俊说,对这些社会探头的管理工作更多体现在安防体系建设的指导上,并要求安装了监控设施的单位,能配合**机关完成破案所需的调查取证。
欧俊说,目前市**技防部门正推进社会监控体系的整体建设工作,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沟通、联系,争取早日形成全市的报警网络。但针对个人安装的监控探头,仅提醒他们注意他人的隐私保护。
“私人安装摄像头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话题。”广西桂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荣说,一般来讲,摄像头若只对着自身或者获得允许的特定对象,无可厚非,但将摄像头对着公共空间或是他人居所,就有可能涉嫌违法。
王荣分析称,以临桂居民小易在楼道安装的摄像头为例,楼道属于半公开半私密的空间,邻居每天进出家门,甚至有哪些客人来访,都被摄像头所监视。如果这些影像资料外泄,安装探头的户主就有可能侵犯了邻居的隐私权。
“由于这方面的监管,我国法律还处于空白,很容易产生纠纷,处理起来也比较麻烦。”王荣说,如果居民认为邻居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可以诉诸法律,要求对方拆除摄像头。
秦和安警官也认为,普通百姓为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而安装摄像头,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是合理合法的,但是摄像头想装就装,想看就看,显然是不行的,也会引起一些争议。
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填补有关监控设备方面的法律空白,制定一部关于监控设备安装、使用的法律,明确监控设备应该由谁来安装、安装在哪里、由谁来维护、怎样保存和使用视频图像资料以及对侵犯公民隐私权、肖像权的制裁措施,以规范私人安装摄像头的行为。
“我们可以借鉴其他一些城市的做法,规范桂林个人安装摄像头的行为。”秦和安说,《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规定,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机关备案。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由**机关责令拆除;单位设置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设置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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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头安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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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辽宁视频监控数量已达72万个,由此产生的安全技术防范信息达上亿条,与此同时,随着视频技术广泛应用,围绕公民信息泄露、隐私保护等社会热点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作为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今年2月1日起,《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1月29日,辽宁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进行了解读。  问题1&哪里可以安监控探头?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大型商场、宾馆等  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安装技防系统(部分):  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港口、码头、机场、地铁、大型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公共交通工具;  电信、邮政、金融机构的营业、存放场所,印制、存放、销毁有价证券场所;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以及油库、加油(气)站;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大型商场、农贸市场以及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酒店、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馆等用于收藏、陈列、展览具有重要价值的物品、资料的场所或者部位;  印制、存储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试卷、信息等资料的场所或者部位;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和已建成并有安装条件的居民小区。  问题2&哪里不能安监控探头?  禁止在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  《条例》规定,除政府组织安装建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技术防范系统;单位和个人在临近社会公共区域安装具有视频采集功能的技术防范系统,监控范围不得超出其不动产使用区域;禁止在宾馆客房、集体宿舍寝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以及针对居民住宅窗口、门口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使用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损坏技术防范系统,不得中断或妨碍技术防范系统的正常使用,不得删改、破坏技术防范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运行记录。技术防范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防范系统使用中所采集的信息资料的查询、调取、登记和保密制度。  同时规定,在具有视频采集功能技防系统的覆盖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提示性的标识。标识的样式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制定。  问题3&哪些行为不能有?  买卖或违法使用传播采获信息等都不行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买卖或者违法使用、传播采获信息;  (二)利用采获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三)擅自提供、复制、翻拍或者删改、隐匿、毁弃采获信息;  (四)违法使用采获信息的其他行为。  问题4&侵犯隐私咋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在宾馆客房、集体宿舍寝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以及针对居民住宅窗口、门口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使用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术防范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擅自提供、复制、翻拍或删改、隐匿、毁弃采获信息的,买卖或违法使用、传播采获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梅天磬  摄影记者&常晟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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