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效分配与按劳分配 名词解释有关吗?

按劳分配应当是按劳动成效分配(杨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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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分配应当是按劳动成效分配(杨英法)
&&& 按劳分配是我国大力倡导的分配方式,但其含义到底是什么,学术界却一直存在不同看法。对按劳分配的理解不同,所采取的具体分配方式便会出现差别,实施效果也会大相径庭。因而,正确理解按劳分配的含义是采取正确的按劳分配方式的前提。现对学术界常见的几种对按劳分配的理解及其实施效果作一简要评介,并据此提出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一、关干学术界几种对按劳分配的理解及其实施效果的评介&&& 学术界对按劳分配,主要有三种理解,它们是:&&& 1、按劳动量分配论&&& 这种观点来源于经典作家的论述,在学术界占主导地位。它认为按劳分配是按照每个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以劳动时间计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实行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益,即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这种分配方式不看劳动成效如何,而只看耗费了多少劳动时间,是错把耗费劳动量这个获得劳动成效的手段当成了目的本身,只看过程不看结果,故设有抓住分配问题的根本,舍本而取末。实行这种分配方式,不是“论功行赏”,而是“论费行赏”,不是鼓励降低劳动耗费,而是鼓励增加劳动耗费,必然导致出工不出力,使效率大大降低。人民公社时期,社员挣工分的作法早已证明了这一点。这种分配方式实际也难以操作,因按经典作家的论述,耗费的劳动时间应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非个别劳动时间。但劳动者的个别劳动时间到底应换算为多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谁都说不清,也不可能说清。传统作法多不看劳动能力的高低及劳动成效的好坏,各劳动者在同一个工作日一律算同样的工作量,如人民公社时期,每个成年男劳力每天都挣1个工分,每个成年女劳力每天都挣0.75个工分。这必然导致普遍的平均主义、大锅饭,挫伤劳动者,尤其是能力高的劳动者的积极性。&&& 2、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论&&& 这种观点较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比第一种观点进步。但它分配时只看劳动能力的高低而不看劳动成效的好坏,不知获得劳动能力是为了最终获得劳动成果,是错把可能当现实。仍没有抓住分配问题的关键。如果实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话,那劳动者只需努力提高自身的劳动能力即可,但是否实际从事劳动、劳动成效如何,反倒不重要了。请问,用工者会这样干吗?决不会的。用工者购买的是现实的或预期的劳动成效,决非仅仅是劳动能力;他购买劳动力是因为这是取得劳动成效的前提,如他不想取得一定的劳动成效,他才不会去购买什么劳动力。一个能力高强者被聘用后却闲着不干事,是典型的用工者只购买了劳动力却没有获得劳动成效。请问,用工者乐意如此吗?决不乐意!用工者决不会干不能获得劳动成效而仅凭你劳动能力高就付给你高工资的傻事。劳动力价值,按通行的说法,是由维持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费用决定的,其中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培养、教育费用和维持其家庭成员生活的费用。如此,劳动力的价值在进入市场前就己经确定了,和劳动成效无关。如实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话,那么工资也是事先确定的,与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不相关联,也即劳动者不管干多干少、千好干坏,工资都照拿不误。这必然会导致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后果,严重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就是事先确定的,工资的差别主要由学历和工龄决定,与劳动成效无关,实际即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我国国家机关之所以作风懒散、效率低下,和这种分配方式不无关系。因在工资收入固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必然追求“闲暇最大化”[1];,而不是追求成效最优化、最大化。  3、按劳动力产权分配论&&& 这种观点认为劳动力产权是指劳动者作为其劳动力的所有者时受益或受损的行为权,它至少应包括劳动者的(1)生存权和基本发展权;(2)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权利;(3)劳动力自主支配权;(4)一部分剩余索取权。[2]按劳动力产权分配,也看不出分配所得与劳动成效有什么关系,尽管其提出者言可用劳动力产权来表示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的贡献大小、在诸生产要素中的相对地位的高低[3],可从其对劳动力产权内容的具体论述,却看不出这一点,似又差不多回到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路子上。按这种分配方式,决定分配所得的不是劳动成效的高低,而是劳动力产权的大小,似也难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   二、按劳分配应当是按劳动成效分配&&& 由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笔者主张,按劳分配应当是按劳动成效(即劳动的成果、效益)分配,因劳动而有成效方可进行分配,劳动若无成效便无从分配。&&& 按劳动成效分配要求:劳动者分配所得应与劳动成效成正比,成效高则多得,成效低则少得,劳动而无成效则不得食;实行等效等酬,不同的劳动者,只要其劳动成效相等,分配所得就应相等,而不必管其耗费的劳动量是否相等。如,完成同样的工作,必是劳动能力高者耗时少,劳动能力低者耗时多,但因其劳动成效相等,分配所得就应相等,不能因其耗费的劳动量不同而使分配所得出现差别。实行这种分配方式,劳动者就会尽力提高劳动效率而降低劳动耗费,出工不出力的现象就会从根本上杜绝。&&& 那么,按劳动成效分配,具体应如何操作呢?首先,要有一个权责分明的劳动成效评价机制;如果权责不明,功过无法判明,那么就无法对劳动成效作出准确评价,从而使劳动成效分配丧失前提。为此,必须做到,(1)单位间产权要保持清晰,决不能搞一大二公,因它会使产权模糊,无法判明各个单位的功绩,助长搭便车行为。在一大二公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想实行按劳动成效分配也是不可能的。因各行各业全国统收统支,根本无法对各个单位及其职工的劳动成效作出准确评价。(2)在管理上,权责划分应尽量具体,具体到每个人最好。这样,职工为增加收入就只得尽心尽力地工作。如果权责划分不具体,成会助长偷懒、搭便车的行为。但对职工劳动成效的评价,企业单位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很大不向,现分别加以探讨。&&& 1、企业单位职工劳动成效的评价&&& 因企业是挣钱谋利的单位,故企业职工的劳动成效归根到底都可用经济效益来度量。因而对企业单位来说,按劳动成效分配实际就是按职工为企业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分配,多挣多得,少挣少得,不挣或赔则不得食。有的拘于传统观点,可能会指责说,按你这种分配方式,用经济效益表示的劳动成效使不是一个固定的量,而是受供求关系影响的,如此,便使等量劳动不可能取得等量收益,违背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这不但不是缺陷,反而是优点,可使劳动者瞄准行情,紧盯供求关系,使自己的单位劳动量获得最大的收益。它暂时虽使等量劳动不能获得等量收益,但从长远看,它会促进劳动力的流动,反会使能力相当的等量劳动的收益趋于均等。这种分配方式是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分配方式,是通过市场调节而克服等量劳动不能获得等量收益而实现二者最终的统一,而其对劳动积极性的激发作用是远非致人出工不出力的按劳动量分配方式所可比拟的。企业要实行这种分配方式,必须建立产权清晰、权责分明的经济体制;否则,就无法对职工的劳动成效作出准确评价。实行按劳动成效分配,对厂长、经理来说,就是据其经营业绩确定其工资;对一般职工来说,计件工资制、利润分成制为这种分配方式的典型形式,计时工资创已是间接形式,但对那些程序性强的工作及劳动成果难以准确计量的工作来说,也是适宜的工资发放形式。这里必须注意,实行按劳动成效分配,虽也可预先确定工资额,但必须和劳动成效挂钩,最后可据劳动成效的高低作某些增减。万不能实行与劳动成效脱节的固定工资制,那会使工资的激励效应完全丧失。&&&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劳动成效的评价&&&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是挣钱谋利的单位,职工的劳动成效无法以经济效益来度量,而只能按优劣划分为几个等级,来作一粗略评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劳动成效,其数量不主要取决于职工自身,而往往主要取决于外部因素。如婚姻登记机关一天能办多少件婚姻登记,主要不取决于职工自身,而主要取决于前去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人数。因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计时工资制势不可免。因人的劳动能力不同,在一定时间内所取得的劳动成效也会出现差异,因而在实行计时工资制时,应将劳动能力按高低划分为若干等级,分别计酬。目前,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是按职务、职称、岗位、学历及工作年限将劳动能力划分为若干等级,是一种可行的办法。有的可能会说:这样做不是又回到按劳动量分配的老路上去了吗?具体作法确实相近,但含义却不同。按劳动成效分配论认为,之所以实行计时工资制,是因为劳动成效和劳动时间紧密相联,在劳动能力相等的条件下,必是劳动时间长则成效大,劳动时间短则成效小。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难以对劳动成效准确度量的情况下,也只能退而求其次,以劳动时间作为度量劳动成效的间接工具。但理由仍是取得了劳动成效,而非耗费了劳动时间。而按劳动量分配论则把耗费了劳动时间当成取得分配收入的根本理由,而不是把它当成度量劳动成效的工具,这就错把手段当目的,错把过程当结果。如某婚姻登记机关的职工值了一天班,却无一人前去办婚姻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况下,二者都同意给值班人员计工作量、付薪酬,但按劳动量分配论认为这是由于他耗费了劳动时间,而按劳动成效分配论则认为是由于他预防了前去办婚姻登记手续的人吃闭门羹,维护了政府形象。&&& 按费动成效分配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不管是企业单位,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管是公有制企业,还是私有创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皆适用。有的可能会说,按照马克思的论述,按劳分配只有在全部生产资料归全社会共有、建立计划经济体制、取消商品经济的条件下才能实行,既然按劳动成效分配是按劳分配,那它也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下才能实行,而现在我国还存在私有制,并非全部生产资料归全社会共有;而且还在搞市场经济,故现在实行按劳动成效分配的条件尚不具备,无法实行。这里必须加以说明的是,马克思所说的实际是使按劳分配成为全社会唯一分配方式的条件,而非按劳分配得以存在的条件,而事物存在的条件和事物成为唯一存在的条件截然不同,万不可混同。笔者并不主张使按劳动成效分配成为全社会的唯一分配方式,只是主张它应成为对所有以劳动谋利者实行的分配方式,故它虽是按劳分配,但无需满足全部生产资料归全社会共有、建立计划经济体制、取消商品经济的条件,只要存在出工用工关系,劳动成效可以评价、度量,就可以实行按劳动成效分配。资本主义企业实行的泰罗制,其实就是名符其实的按劳动成效分配,自然也就是名副其实的按劳分配。  参考文献:&&& [1]樊纲,等.公有制宏观经济理论大纲[M].上海:三联书店,1990.&&& [2]姚先国,郭继强.按劳分配新解:按劳动力产权分配[J].学术月刊,1997,(5) .    作者简介:杨英法(1965―),男,河北平山人,河北工程大学社科部副教授,主要研究哲学、经济学、历史学。曾在《学术交流》、《甘肃社会科学》、《中国成人教育》、《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电影评介》、《企业活力》、《集团经济研究》、《中国市场》、《商场现代化》、《职业时空》、《经济论坛》等刊物上发表论文90余篇,并曾出版哲学专著《矛盾的处理、解决方式问题研究》,《抗战时期国共两党持久抗日战略方针之比较》、《小城镇、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互动发展探索》等论文曾为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感谢读者推荐! 作者:杨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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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w_hdr.php?xname=PPDDMV0&dname=4OA7D41&xpos=75 ( 19:36:33)林凌:按劳分配与早期改革开放
华东师范大学现当代文学博士
关键字:&邓小平按劳分配改革开放经济制度劳动积极性商品交换改革逻辑私有化市场经济邓小平诞辰110年重新思考邓小平
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理解改革的一个关键词是&按劳分配&。
在当时,&按劳分配&不单纯只是一个经济制度,以求激发人们的劳动积极性。理解作为改革历史开端的&按劳分配&,有助于更全面地认识我们仍然身处其中的改革开放。
在毛泽东时代的中国,当然一直实行着&按劳分配&,但在激进革命的历史背景中,&按劳分配&因其内含资产阶级法权,并不具备完全的正当性。虽然我认为,为什么在理论上要批判&按劳分配&的资产阶级法权,以至于导致较大规模的激进实践,现在的人们还未必能认真看待。但总的来说,改革开放早期的&按劳分配&就是要从激进革命中把自己救赎出来,确立和阐述自身的合法性。
&按劳分配&的关键就在于,不会带来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
在这个意义上,&按劳分配&的关键就在于,不会带来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按劳分配&导致的差别是有益的&富裕程度的差别&,而不是贫富差距。这句话绝不是玩弄修辞。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不存在剥削,因为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货币转化为资本和把劳动力当作商品的资本主义剥削,以至于一部分社会成员无偿侵占另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劳动,这种情况不会发生。&按劳分配&一方面能通过可控的不平等提高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另一方面又不会走向资本主义,从而针对激进革命的话语阐明了自身的正当性。
邓小平在1978年3月谈到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时就说,&国务院政治研究室起草的《贯彻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这篇文章我看了,写得好,说明了按劳分配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不是资本主义的。&
如果资本主义也有按劳分配,那么这种在资本主义商品交换中所体现的平等权利,是虚假的。这意味着什么呢?在政治上,&按劳分配&能区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能区分敌我;在经济上,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因真实的平等更能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在法理上,&按劳分配&与生产资料公有制相辅相成,要求一种自我限制,因而不存在绝对的私有产权,对于财产权的理解更接近于一种&作为法权的财产&,不是现代主体的自然权利,而是一种客观权利,每一个被分配给适合于他的东西;最后,&按劳分配&很容易借用传统中国的文化资源(农耕与小生产者的理想),建立起自身具体的劳动形态的美学,克服异化劳动的同时也建立起一种生活方式的想象。
总而言之,在改革早期,&按劳分配&的设想是一种整体性政治构想,它当然是考虑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但不妨说是一种&伦理性经济&的思维方式。这一理念不仅要在经济上展现出优越性,还要考虑到政治、社会、伦理、法等方方面面,最后还要落实到塑造一种良好的生活形式。换句话说,在改革初期,激进革命结束了,但社会主义式的思考问题的方式遗留了下来。邓小平对于激进革命说的无非是,你那套不是社会主义,我现在搞的才是社会主义。
在关于80年代的惯常的历史叙述中,我们习惯于将84年左右开始的城市改革,直至87年左右展开的市场化、商品化,说成是中国改革开放在农村取得胜利后,改革在城市的延续。但是我们会发现,其实城市改革并不在时间上滞后于农村改革,如果说在农村是联产责任承包制,那么在城市则是&计件工资制&以及其它奖金制度再次确立了正当性。但在当时,却逐渐出现了&多劳未必多得&,&多劳少得&的情况,甚至这一度被认为是经济困境的原因:&&&危险,主要不是能不能增长百分之四或五的问题,而是可能不注视经济效益的问题。盲目追求产值增长的结果,势必造成大量物资积压&&这样下去,不仅使比例失调加剧,而且,必然会重复过去那种工业报喜,商业报忧,仓库积压,财政虚收的现象。&
这意味着,从84年开始的城市改革,与其说是改革逻辑的一种延续,不如说是早期改革逻辑的一次转折。这时发生的,是从&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赚钱&,转为了&利润是社会主义企业生产的直接目的&;从更关注产品的使用价值,转到了&生产商品不是为自己的直接消费,而是为了交换&;从计划、产品经济转变为市场、商品经济;从&劳动者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人,生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的需要&,转变为形成了一门冰冷而技术化的经济科学,研究货币、金融、消费和抽象化了的劳动力;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转变为西方现代经济学。更激进地来说,&按劳分配&只能提高人们劳动的积极性,却无法提高资本的积极性。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随着中国更积极地融入世界市场,随着按资分配、按其它生产要素分配的逐渐实行,最初围绕着&按劳分配&来建立的政治构想逐渐就失去了效力。
这里最重要的区别是,在历史的前一页,我们仍然有对政治总体性的追求。意思是政治的统一性会渗透在具体的经济、社会、伦理、生产方式甚至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在历史崭新的一页中,取而代之的似乎是经济从政治中、或者说从整体的意义世界中脱嵌出来。
大概就是这个原因,一般来说,84年以前的改革是比较容易取得共识的。但是,早期改革以&按劳分配&为原则,并不意味着此后中国走上另一条历史道路就没有了正当性,也绝不意味着我们能退回到那个&温和&的历史时刻。现在有一些经济学家,认为中国此后的高速增长是一种带血的、野蛮的增长,好像和改革早期很相似,都在关心经济之外的东西,公正、环境、人本身等等。但&按劳分配&的成立需要的是诸多的自我限制,而这些经济学家则在理论上相信,只要维持一个自由市场,最终也能达到那些效果。随着中国大规模工业化,市场化改革,融入世界市场,从金融业的兴起,惊人的城市化速度,到基建、军事、高科技等领域的大量资金投入,任何高速的、莽撞的、跃进式的行为,都成了中国之后几十年贫富差距过大,人们生活充满不平等和不幸福感的罪魁祸首。特别是,强势政府的投资和市场干预。因此,他们以为只要回到&按劳分配&的时代,只要满足某种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理想,放慢步伐,发展个体经济,藏富于民,慢慢积累,限制政府,减少投资,人们的生活就能更公正、更幸福、更有德性。
在批评中国现状的时候,这些经济学家既误解了&按劳分配&,也误解了后来的改革。他们没有在这个改革的转变里看到中国紧迫的、真实的政治。中国要走一条怎样的发展道路,要不要高速增长,要不要融入世界经济秩序,要不要强军强国,要不要强势政府,能不能做小国寡民的梦,这是由中国的现实政治决定的,而不是出于任何人的理论、主观意志或者幻想。他们也没有意识到,在承认和接受这一现实的基础上,普遍的小生产者的劳动形态不再可能,难以避免产生出的地域差异、资源差异和劳动差异正需要国家的规划、介入和干预。这才能理解中国为什么要搞双轨制,才能理解为什么在90年代以后,邓小平一方面更全面地展开市场化改革,一方面在政治上坚决不搞全盘西化,中国也就此开始特别强调国家能力的建设。
今天,无论左右翼,都存在一种简单化中国改革过程的倾向,仿佛中国是一路通向了全球化、市场经济、私有化,最后政治体制也终将改革。这其中多少是忽视了中国改革过程中变化的剧烈及其复杂性,从而也低估了中国政治面对危机时的自我调整能力,以及自我纠错的机制。当我们放慢镜头观察历史,在如此短时间内经历重大的起伏和转折,又能维持政治共同体的统一性,怎么解释这个政治体制的韧性,恐怕还有相当多的工作要做。当然,我们同样不能忘记的,是中国政治家面对复杂局面时所展现出的经验、冷静、决断和历史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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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观察者网
责任编辑:李楚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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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知识清单(第3题)
在我国分配方式中占主体地位的是按劳分配。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是(&&&&)
A.生产资料公有制
B.生产力发展水平
C.市场经济
D.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劳动的性质和特点
【正确答案】
【答案详解】
本题考查我国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因。A是前提,B是物质基础,D是直接原因,故选D,不选A、B。C与实行按劳分配无直接联系,排除。
相关知识点2016基于分配层次性的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关系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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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准网()】经济论文频道小编搜集的范文“2016基于分配层次性的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关系的再思考”,供大家阅读参考,查看更多相关论文 ,请访问经济论文频道。
[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的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因此,对按劳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以及按要素分配的内涵结合新的市场经济实践进行再思考,并对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并给以理论上的解释,对廓清迷雾,促进我国分配体制的正常运转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按劳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按要素分配        “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1](p.997)。无论是马克思本人的著作还是马克思主义的其他研究都认为,分配关系是历史性的,这既是科学的结论又是科学精神的体现。同样,马克思在分析了生产过程后认为,分配关系或形式就是“新生产的总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中间进行分配的关系”[1](p.993)。在此基础上,我们党提出了“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2]的方针和原则。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的原则与方针的正确贯彻和有效落实同样需要科学的理论作为指导,因此,从理论上弄清按劳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按要素分配之间的关系不但是理论研究的需要,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的需要。      一、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宏观性及含义再考察      社会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是以必要的要素投入为前提的,各种要素之间在量上的比例结构的稳定(一定时期内)是生产过程高效运转的保障。社会生产活动的成果应该在各要素之间进行分配,要素间分配的比例决定于当时的生产技术和要素稀缺程度。同时,生产活动本身有一种自我扩张的趋势,这就要求所必需的各种要素必须有量的积累,要素的积累主要体现在再生产过程中。因此,这种补偿就是按照生产和再生产这种要素所耗费的价值而对生产活动的成果进行分配。另外,生产活动是各种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活动的成果也必将被各要素所占有。劳动作为一种要素,其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必然纳入按要素分配的范畴,而马克思批判的则是这种“竞争”前提的不平等。   从生产过程的结合状态大致可以将生产要素分为土地、劳动力和资本。这些要素在参与生产过程中被消耗或转移其价值。劳动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其获得补偿必然是按要素分配的一个组成部分。如何补偿劳动的转移或消耗以及补偿标准如何确定却不是一个容易回答的问题。我们知道,具体劳动力的质量(主要指智力质量)存在很大的区别,有的劳动力质量很高,有的劳动力质量则很低。作为抽象的劳动力总体,其根本就不在存在质量差别。这正如其他要素一样,从宏观来看,根本就不存在差别,此时要素被抽象为一个个体。所以,这种要素在宏观中就只存在一个报酬率。劳动的报酬率决定于生产劳动力和再生产劳动力的价值。就这一点而言,劳动要素和其他要素是一致的,即其内在价值是具体的确定补偿量的标准。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也必然是对劳动要素在宏观层次内的一种补偿原则,一种分配标准。这不仅是当前生产活动顺利进行所提出的维持劳动力质与量的要求所必需的,而且是劳动力要素本身积累活动所必需的。这一点在马克思的《资本论》第一卷中已有相关论述。   (一)马克思将工人抽象为一个固定的群体,其更新也是在这个群体内自行进行的   马克思指出,劳动力价值的最低限度或最小限度是劳动力的承担者,即每天得不到就不能更新他生命过程的那个商品量的价值。假如劳动力的价值降低到这个最低限度,那就降低到了劳动力价值以下,这样一来,劳动力只能在萎缩的状态下维持和发挥[3](p.196)。这里的“劳动力”是参与生产的要素之一,“一定量”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力所需要生活资料的价值。因此,从宏观层次上看,劳动力生活资料的分配原则是保证生产所需要的劳动力的质与量的稳定。但是,劳动力要素仅仅维持数量与质量的稳定并不能适应生产扩大化的趋势。对劳动力要素的补偿除了马克思所论述的补偿外,还需要有劳动力要素价值积累的部分。只有如此,才能为劳动力要素质与量的提高创造必要的条件,以适应生产发展的要求。社会发展的实践表明,生产过程中资本的作用越来越小,而劳动要素将发挥主要作用,这就是说,劳动力要素质与量的提高是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即按照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价值进行分配是宏观层次上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马克思以微观现象为例,实际上论证了宏观规律   马克思指出:“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总和,要包括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只有这样,这种特殊商品所有者的种族才能在商品市场上永远延续下去”[3](p.195)。这里看似马克思是在论述微观分配问题,如“要包括子女的生活资料”,但实际这里仍是在论述抽象劳动力的补偿问题。因为只有在宏观分配上才能在劳动力的价值中考虑其再生产问题,即子女的生活资料。在微观领域,子女消费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于父辈的工资而不是父辈的工资决定于子女消费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从宏观上看,劳动力作为一个抽象的总体,其再生产所需要的价值大体上是一定的,这既包括了在当时条件下简单生产劳动力的价值,即维持个体生存所需要的价值,又包括当时生产发展要求其提高质与量而必须学习和教育所需要的费用(扩大再生产的费用)。这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一定的国家,在一定的时期必要的生活资料的平均范围是一定的”[3](p.194)。其再生产的价值就有可能被确定下来,但具体微观个体的劳动力的再生产的价值是无法确定的。这就是说,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只有在宏观领域,在劳动与其他要素共同分配生产成果时才能得到实现。当然由于受到当时生产技术和要素稀缺程度的影响,劳动要素的补偿标准不得不受到资本的“摆布”。而“价值规律不过作为内在规律,对单个当事人作为盲目的自然规律起作用,并且是在生产的各种偶然变动中,维持着生产的社会平衡”[1](p.195)。   马克思主义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理论实际上说明的是劳动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在参与生产过程中获得补偿时应遵循的规律与标准。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宏观经济运行层次的分配规律,应纳入按要素分配的范畴,是劳动力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结合,共同进行生产活动时获得补偿与积累的规律。    转贴于 看准网
  二、按劳分配的含义及衡量有效劳动的标准      (一)按劳分配的含义及分析   按照上面分析,我们可以确定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不存在于具体劳动力价值的实现领域,只存在于劳动与其他要素共同参与生产过程中,以要素为对象的抽象分配领域;按劳分配则是在劳动要素领域内,不同要素所有者,即具体劳动力价值获得实现的分配方式,是以具体的劳动力的贡献率为标准进行的分配。这与其他要素所有者获得补偿的规律是相同的。就全社会来说,资本作为一种要素的报酬率是一定的,具体的某部分资本的报酬率却是依据各自的贡献率来确定。否则,就不会出现要素占有的不均衡现象和要素集中的现象,更不会出现促进效率提高的社会动力。按要素分配的原则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运行提供了宏观保证并为微观领域的分配活动提供了价值标准,而按要素贡献率进行分配则在价值标准并结合技术水平及要素的稀缺性基础上,解决了要素所有者价值补偿及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问题。  在物质产品没有达到极大丰富的时候,人们必定要按照某种规则去分配物质产品,生产活动的特点决定了分配的次序。首先,必须以要素为标准进行分配,使消耗掉或被转移的要素获得补偿,以保证各要素的量的比例结构在一定范围内保持稳定,并使各要素都得到一定的积累,这是保障正常运转的前提。其次,各要素被不同的个体或群体所有,为保证效率就不能以各自占有的要素量为标准进行分配,必须以各自所占有的要素的贡献率为标准进行报酬的分配,这是促进效率的保证。具体到劳动要素,就是要以劳动力提供的有效劳动为标准。按劳分配是在物品极大丰富之前,占有劳动要素的人之间进行报酬分配的最好标准。社会生产活动并不是我们在研究活动中抽象的那样,而是由多个生产集团共同组成的。由于稀缺性的存在,各部门为了顺利实现本部门的生产活动必将最大限度地获取生产要素,这就出现了要素供求的矛盾。矛盾的结果就是使要素获得补偿的规则发生变形而不按照既定规则进行,具体到劳动要素而言,劳动力要素获得补偿的标准——价格,并不完全由其价值决定,而同时受制于供求。在微观活动领域,正像我们前面所论述的一样,企业或生产集团不会因为宏观中存在劳动要素的价格而按照此价格对其所有者进行成果分配,而是以其所有者提供的有效劳动为基础进行的。宏观中劳动要素的价格变动将导致单位有效劳动获得的报酬量发生变化。按劳分配是对具体劳动力的补偿标准,属于按要素贡献率分配的范围,是微观经济活动层次内的一种分配规则。微观领域中劳动力获得报酬的标准虽然不是劳动力的价值,但是,仍然与劳动力的价值密切相关。   (二)按劳分配实施过程中衡量有效劳动的标准   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的流动是由市场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定的,这种流动的最终结果是产生了社会平均利润率。社会平均利润率的产生为社会范围内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提供了前提条件。这就使以向社会提供的有效劳动为分配标准的按劳分配体制得以建立并实现。但是,有效劳动如何衡量呢?社会本身很难找到一把尺子去衡量每一个劳动力所付出的劳动,即使有这把尺子,在现实中也无法实现对无数劳动力提供的有效劳动进行衡量。市场交易规则不但对此提出了要求,而且提供了可供利用的“尺子”。在劳动力买卖双方无数次交易中,双方最终选择了“岗位”作为衡量有效劳动的尺度。社会经济生活中,岗位是相对稳定的,特定的岗位总是要付出特定的劳动,所在岗位越高,其所要求付出的劳动也就越复杂,劳动量就越大,同时,岗位所要求的不只是量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有效性。因此,岗位作为衡量有效劳动最为合适的一把尺子,它既提出了量的要求又提出了质的要求。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如在我国市场经济比较完善且发达的香港,职工工资的差别主要体现了人们岗位的不同。      三、按劳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      传统的观点认为,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区别体现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之间。但是,市场经济实践的发展要求我们对此重新审视并突破自己,即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宏观层次上以抽象的要素为对象的补偿标准;按劳分配则是对具体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的补偿原则,是具体微观经济活动领域内的一种分配方式。按劳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按要素分配之间不存在简单的价值判断关系,它们之间更主要的体现为一种逻辑次序。   每种要素都要求自己的价值得以实现,否则社会生产将难以进行。劳动成果在它们之间的分配比例除了受到各自价值大小的决定外,必然受到技术水平以及稀缺程度的影响,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这时,价值规律虽然作为内在的规律,但只“对单个当事人作为盲目的自然规律起作用,并且是在生产的各种偶然变动中,维持生产的社会平衡”[1](p.195)。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3]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转贴于 看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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