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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120100
文 &号:寿政办〔2017〕44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通知&&
名 &称: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组配分类: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容概述:
信息来源:特安股
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寿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日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 & & & & & & & & 日    
寿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及预警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2 日常工作机构
2.3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网络
3 预防、预测、预警
3.2 预测、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基本响应程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社会救助
5.4& 事故调查
5.5& 应急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6.2 其它资源保障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 监督检查
7.1 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7.2 预案管理
7.3 奖励与责任
7.4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7.5 制定与解释部门
7.6 预案实施时间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使应急救援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 03-2015)、《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15号令)、《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262号令)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淮府办秘〔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淮府办秘〔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1)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一般以上特种设备事故;
(2)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性质特别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事故;
(3)乡镇人民政府(含园区管委会,下同)难以控制,请求支援的特种设备事故。
1.4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社会救援,整合资源、平战结合&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5 事故分级及预警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进行预警。
红色预警(Ⅰ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橙色预警(Ⅱ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黄色预警(Ⅲ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蓝色预警(Ⅳ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在县政府领导下,成立&寿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作为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
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县应急领导机构的关于特种设备应急工作的要求;
(2)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难以控制的特种设备事故灾害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3)针对危害程度、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状况,协调调集县内各类资源,请求市级支援、军队支援、医疗支援和社会救济;
(4)决定启动县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协调指挥。
2.2 日常工作机构
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同时作为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设在县市场监管局,承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协调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指导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检查各地各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2)负责收集特种设备事故信息、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并进行分析,提出预测和预警建议;
(3)针对有可能发生一般以上事故的特种设备,组织编制专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指导书;
(4)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建立和维护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库;
(5)跟踪督查各地各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指导地方和企业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6)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落实,做好应急救援联动组织网络的联系、协调工作,定期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交换信息;
(7)汇集、上报事故情况和救援情况;
(8)起草文件、简报,负责文书、资料归档;
(9)贯彻领导小组的指示和部署,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网络
2.3.1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3.2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措施,并督促特种设备数量集中的大中型企业建立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3 预防、预测、预警
(1)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监控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下列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监控:
&&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设备;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设备;
&&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设备。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定期分析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保证设备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在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3.2 预测、预警
3.2.1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机构、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动态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各有关单位有义务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特种设备事故预测、预警数据库建设。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利用计算机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保证预测、预警服务系统的信息传递及反馈准确、高效、快捷。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机构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并逐步实现与110报警电话联网。
预测、预警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诱发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
(2)特种设备重要设备、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和重大事故隐患情况;
(3)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装备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邻近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4)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有关特种设备事故信息,进行分析、研究,适时向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出综合分析报告,特殊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结合事故情况和现场安全监察发现的隐患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预测特种设备事故动向与趋势,对可能导致重复发生的事故,发出预测通报,部署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工作。
3.2.3.1 预警级别研判与发布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分别发出预警。对存在有发生群发事故趋势和动向的,应发出预警通报,部署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或专项安全检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掌握或发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时,应及时向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报告。
对有可能发生Ⅳ级以上(含Ⅳ级)预警级别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全县或者可能发生地发布预警公告。对有可能发生更高预警级别事故的,应立即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报告。
3.2.3.2 预警公告的内容
包括预警特种设备事故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
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出变更公告。
3.2.3.3 预警公告方式
发布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及其他媒体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新闻媒体、通信网络和基层组织等单位应按照要求向社会发出预警公告。
3.2.3.4 预警处置
对可能发生Ⅳ级预警级别的事故时,县政府及时研究决定,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对可能发生Ⅲ级以上级别的事故时,及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采取必需的处置措施,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防止事态恶化。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1)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县级预案并上报市级应急机构;发生较大(Ⅲ级)以上事故及险情时,逐级上报,启动本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及指挥权限移交的准备,防止事态恶化,市或省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自动并入其预案和救援中。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或业主,应当立即报告辖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接报2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中发生重大事故时,事故单位或业主在报告辖区政府有关部门同时,可以直接报告上一级有关部门。
(3)辖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最快时间内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对发生较大(Ⅲ级)以上预警级别事故或可能扩展为较大(Ⅲ级)预警级别事故的,应及时做好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4)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并根据事故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5)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辖区有关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2 基本响应程序
4.2.1基本应急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应当首先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尽快组织抢救伤员,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
事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紧急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妥善采取处置措施。
(2)当一般(Ⅳ级)事故发生后,如果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按规定向市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报告,采取妥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4.2.2应急决策
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必要时同时报县政府、县安委会。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综合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的建议,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有关部门立即采取响应应急措施;
(2)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3)调集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4)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5)发布启动县一般事故应急预案的指令;
(6)向县政府和市质监局报告,必要时,请求市级支持;
(7)落实县领导有关指示,及时与事发地和有关方面联系,掌握事故动态,督办落实情况。
4.2.3预案启动
(1)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立即组织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项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
(2)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到达事故现场后,进一步了解先期处置情况,根据事故状况和应急处置需要,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研究制定和实施各种应急处置方案。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个工作组,分别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治、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安置、社会动员、新闻报道、物资经费保障、生活保障等工作(现场指挥部设置见附件2)。
4.2.4应急联动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驻县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现场抢险救援组:由县市场监管、安监、公安、消防、武警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根据情况可下设3个小组:
①人员抢救小组:由县公安、武警部队等牵头组成,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工作。
②消防消毒小组:由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的消防灭火、喷淋降温和喷淋消毒。
③隐患处置小组:由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伍组成,负责查明事故的性质、类别、影响范围,查清存在的其他危害,在技术专家组的指导下,消除和处置可能造成次生危害的隐患。
(2)医疗救治组:由县卫计委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伤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3)交通管制组:由县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组成,负责事故发生地的道路、铁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抢险、救援、救护、物资运输通畅。
(4)治安警戒组:由县公安部门负责,负责设立警戒区并实施警戒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
(5)人员疏散安置组:由县民政、公安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紧急状况下人员的疏散安置和火源消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社会救济。
(6)环境监测组:由县环保、气象部门组成,负责对环境实施监测,提供气象资料(风向、气温)。
(7)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新闻报道组:由县宣传部门组成,负责事故应急处理期间工作记录和新闻发布工作,统一对外宣传报道,并负责事故处理全过程录像。
(9)联络协调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现场指挥部指令传达,日常事务协调、信息收集传递、会务、文印等工作。
(10)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指导开展隐患处置工作。
(11)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救援物资调拨和事故应急期间全体参加人员后勤保障工作。
4.2.5紧急处置措施
各级应急组织应针对事故特性,及时、有序、高效地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移伤员,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损失。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建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气温)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工作区域内,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同时,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一般设立三类,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当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泄漏时还应设立疏散区域(附件3: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泄漏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建议位置图)。
易燃易爆和液态氧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时,应立即消除危险区、缓冲区、疏散区内的明火,切断电源,关闭手机,并实行交通管制,关闭区域内所有机动车辆发动机,封锁交通道口。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一切明火,禁止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
对发生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对危险区、缓冲区、疏散区内实行交通管制,封锁交通道口,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无关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
对发生其他特种设备(非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的,应在事故现场危险区、缓冲区设立警戒线,封锁交通道口,禁止无关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
(3)紧急疏散人员。发生危害介质泄漏时,应立即确定事发地周边居民和群众的疏散区域,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组织人员疏散和清场检查,并做好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和救助。其中:
对发生易燃易爆和液态氧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立即组织群众向上风向,迎风疏散转移。
对发生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立即组织群众用湿毛巾捂住鼻嘴,向上风向,迎风转移疏散。
(4)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对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的,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采取措施,处置泄漏。组织消防人员灭火和对发生泄漏的气体进行消毒或稀释,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压力容器及其周边受影响的压力容器,进行喷淋降温。对可倒换的,将事故设备及波及的其它隐患设备内部介质倒换至安全可靠设备之中,对于可移动的设备(如液氯、液氨、二氧化硫气瓶),在经有关专业人员判定可以移动后,组织具有安全防护知识和配备防护装备的人员,将设备移至可处理场所进行处置。
(5)抢救伤员,组织救治。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障120救护车由事故现场至救治医院的道路畅通。针对事故伤害特征,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家实施救治。
(6)排查事故原因。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排查事故原因,对事故设备检验检测并进行安全评估,排查可能存在的其他危害。
(7)疏散人员安置。紧急征用车辆,将从疏散区转移出来的群众运送至安置场所。启动紧急避难场所(如中小学、影剧院、体育馆、公园、广场等),妥善安排疏散群众的食宿,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必要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告知事故情况、影响区域、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自我防护知识。
(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要求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装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9)社会动员。当地政府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负责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征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10)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发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等措施,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对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理,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4.2.6扩大应急
对于下列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的事故,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扩大疏散区域和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撤离现场人员,疏散群众,防止造成危害扩大。对无法采取措施、无力控制事故事态的扩大应急时,应立即请求启动相关预案或请求上级支援。
(1)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在无法堵住泄漏,并在周围空间形成混合爆炸气体,有可能形成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储罐、罐车);
(2)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造成的火灾,在无法控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温度,可能发生设备爆炸或者火灾影响周边设备可能发生爆炸,或者可能形成空间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储罐、罐车);
(3)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化学爆炸或物理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电解食盐工艺液氯介质设备内部存有三氯化氮,液氯气瓶内部存有石蜡的);
(4)事故现场建筑物可能发生倒塌和事故设备可能发生垮塌,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
应急时,采用手机、无线对讲机等通讯方式,保证事故现场与指挥部的联络通畅。易燃易爆场所应使用防爆型通讯设备。
4.2.8新闻报道
新闻报道工作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
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统一向媒体和社会发布。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负责处理的县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提出新闻报道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工作。涉及境外媒体的采访和对境外发布新闻,按有关规定统一对外报道口径。必要时向市政府新闻办争取支持。
4.2.9应急救援终止
应急救援的终止由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现场救援活动情况和事故调查组的意见,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予以宣布。应急结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事故现场隐患得到妥善处置,事故险情得到根本消除,经现场指挥部检查确认,不存在造成次生事故因素,不会对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造成火灾、中毒及环境影响时,由现场指挥部报告,经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可以撤消疏散区,撤回疏散人员。
(2)事故伤员全部送至医院救治,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得到妥善处置,失踪人员已查明,事故现场处于保护状态,由现场指挥部报告,经县级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可以撤消警戒区,撤回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事故现场交由事故单位或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监管。
(3)具备下列条件时,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宣布终止实施应急预案: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1)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器材、设备仪器、抢险队伍和场地等,所产生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事故单位无力承担时,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注销登记。
(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住建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4)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5)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 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社会团体、个人或者有关机构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由民政等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严禁侵占、挪用。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履行保险责任,迅速为受灾单位和个人办理保险理赔。
5.4 事故调查
应急结束后,进入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工作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5.5 应急总结
应急结束后,应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上报,并做好应急期间有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录像等资料整理归档。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县财政提供经费,保障救援体系的运行。
6.2 其它资源保障
对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保障、公共治安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县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行职能,确保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2)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督促对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源、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者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反应的综合素质。
(3)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定期组织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
6.4 监督检查
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依照《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7.1 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提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对外宣传报道意见,经审批后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应急事故的对外口径,并负责向有关地区、部门通报。
(2)县政府应急办。综合管理全县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指导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指导、协调和监督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3)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工作,负责消防力量、资源的统一调配;组织、协调、指导基层公安派出所做好相关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指导事故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等工作。
(4)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地方民政事务,对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救助工作。
(5)县财政局。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县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体系运行经费的保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管理事故应急准备资金。
(6)县人社局。参与有关善后工作;负责处理工伤等相关事宜。
(7)县环保局。应急响应时,负责组织环保事务,实施环境监测。
(8)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制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事故和城市燃气、供热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实施;与县市场监管局建立应急联系机制,做到信息共享。
(9)县交通运输局。协调水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特种设备事故紧急运输能力的支援;为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交通运输保障;与市场监管局建立应急联系机制,做到信息共享。
(10)县卫计委。制定突发事故应急医疗救治预案,应急响应时,根据情况提出组织救助的措施建议,组织和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进行支援。
(11)县市场监管局。综合管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制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文件,组织制定或指导制定有关应急救援专业指导书;组织、协调、指挥特种设备一般事故预警、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救援力量、资源的调配;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向县政府提出增援需求,并及时反馈应急救援信息。
(12)县安监局。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提出处置建议
(13)县武警中队。必要时,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抢险和救援工作,协助公安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工作。
(14)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的消防灭火、喷淋降温、喷淋消毒和抢险救援等工作。
(15)县气象局。在有毒介质泄漏等事故应急响应时,负责提供风向、风速、降水等天气情况,对有毒物质扩散的程度和风向进行预判并提出处置建议。
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商务局、县旅游局、县房产局、县重点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制定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参与本行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管理与实施。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预案和保障计划。
7.3 奖励与责任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表彰。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一般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锅炉: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压力管道: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电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起重机械: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场(厂)内机动车辆: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常见特种设备事故基本紧急处置技术措施详见附件4。
7.5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和解释。
联系部门: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3,邮箱:。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寿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 2.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设置图
&&&&& 3.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泄漏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建
&&&&& 4.常见特种设备事故基本紧急处置技术措施
寿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施性平&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梁中平& 县政府办副主任
王康文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 员:陈 刚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广电台台长
张文龙 县政府应急办主任
赵成凤 县财政局副局长、县国资委主任
陈 强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杨 芸 县民政局副局长
周经刚 县住建局副局长
张世年 县商务局副局长
谢欣然 县旅游局副局长
黄荣干 县安监局副局长
张学智 县房产局副局长
季元军 县重点局副局长
倪 婷 县气象局副局长
王七生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于佃国 县武警中队中队长
王广东 县公安消防大队教导员
魏 振 县经信委总工程师
冯亦农 县人社局党组成员
杨 刚 县交通运输局副科级干部
张士才 县计生协专职副会长
李先卫 县发改委主任科员
高 勇 县环保局工会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王康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七生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调整或职务变动的,由其继任者履行成员职责,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设置图
附件3&&&&& 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泄漏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建议位置图
常见特种设备事故基本紧急处置技术措施
(一)承压类特种设备
设备类别或场所
事故可能形式
现场紧急处置主要措施
所需主要装备
蒸汽及热水锅炉
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
炉膛爆炸。
事故现场群众疏散等;
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调用锅炉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协调企业抢险队现场抢险。
抢险专用设备和器具;
专抢险用防护用品。
导热油锅炉
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
炉膛爆炸。
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调用锅炉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协调企业抢险队现场抢险;
切断导热油路。
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移动式压力容器(槽罐车)
受压部件或附件损坏。
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调用压力容器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协调事故车辆司机、押运员抢险工作;
罐体降温;
倒罐或堵漏。
倒罐专用车辆及倒罐所需机泵和配件;
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有毒危险化学品
泄漏、扩散;
受压部件或附件损坏。
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调用压力容器类及气瓶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协调指导事故车辆司机、押运员抢险工作;
罐体降温;
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或隔离;
倒罐或堵漏。
倒罐专用车辆及倒罐所需机泵和配件;
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的设备和物品;
特殊降温物品。
贮罐区(气库)
失火,导致周边贮罐升温超压;
受压部件或附件损坏。
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调用压力容器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罐体降温;
倒罐或堵漏;
隔离事故设备。
倒罐专用设施;
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有毒危险化学品
失火,导致周边贮罐升温超压;
受压部件或附件损坏。
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调用压力容器类及气瓶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罐体降温;
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或隔离;
倒罐或堵漏;
隔离事故设备。
倒罐专用设施;
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的设备和物品;
特殊降温物品。
石油化工生产装置成套设备
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
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事故;
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
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调用压力容器类及气瓶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或隔离;
事故设备(管道)降温、隔离、堵漏。
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的设备和物品;
特殊降温、隔离物品。
进入险区(易燃、有毒)的专用车辆或设备。
泄漏、失火。
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调用气瓶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协调指导企业抢险力量现场抢险;
事故气瓶隔离。
专用抢险车辆及工器具;
隔离专用设备和器具;
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有毒危害介质
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调用气瓶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协调指导企业抢险力量现场抢险;
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或隔离。
专用抢险车辆及工器具;
堵漏.隔离专用设备和器具;
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的设备和物品。
泄漏、失火;
外力破坏。
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调用压力管道及气瓶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切断介质来源、堵漏、降温;
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专用抢险车辆及工器具;
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测漏、检爆专用仪器具。
有毒危害介质
泄漏扩散;
外力破坏。
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调用压力管道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切断介质来源、堵漏、降温;
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或隔离。
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的设备和物品;
专用抢险车辆及工器具;
测漏专用仪器具。
减压开舱,抢救受伤人员;
调用压力容器类专家、启动相应抢险技术方案。
抢险技术方案相关仪器设备。
(二)常见机电类特种设备事故
设备类别或场所
事故可能形式
现场紧急处置主要措施
所需主要装备
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
主驱动系统故障;
重要部件损坏;
自然灾害破坏。
通过广播、对讲装置等稳定乘客情绪,防止乘客自行爬出设备;
抢救伤员和通知医疗部门;
实施现场人员秩序控制,保护事故现场;
调用机电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协调指导企业抢险力量现场抢险。
1.T型滑杆、缓降器、救护带等抢险专用设备和器具;
安全带等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大型游乐设施
设备故障;
重要部件损坏;
安全装置失效。
通过广播、对讲装置等稳定乘客情绪,防止乘客自行爬出设备;
抢救伤员和通知医疗部门;
实施现场人员秩序控制,保护事故现场;
调用机电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协调指导企业抢险力量现场抢险。
云梯等抢险专用设备和器具;
安全带等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信息发布: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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