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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错案是如何生产的?
【副标题】 基于61起刑事错案的认知心理学分析【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中文关键词】 刑事错案;认知心理学;认知偏差;刑讯逼供;心理学故事
【文献标识码】 A【期刊年份】
【期号】 2【页码】 1
【摘要】 刑事错案的生产机制,可被分解为两个关键的步骤。第一个步骤是“构造故事”,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来观察,由于认知系统中的系统一的自发作用,侦查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存在着普遍的认知偏差,主要有代表性偏差、易得性偏差和锚定性偏差,这些认知偏差是导致刑事错案的直接诱因。第二个步骤是“证实(伪)故事”,在刑事错案中,侦查机关偏爱运用刑讯逼供手段来证实“犯罪故事”,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来观察,这是“过度自信效应”“展望理论效应”和“沉没成本效应”作用的结果。
【全文】【】 &&&&   
  刑事错案一度是我国法学研究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已有大量的文章关注了刑事错案的生成原因:既有刑讯逼供、强迫作证、忽视相反证据、证人指认错误、轻视律师辩护意见、办案人员作有罪推定等直接原因,也有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影响、“命案必破”的政治压力、不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不合理的刑事诉讼结构、不理性的媒体与民众压力、捉襟见肘的办案经费等外部环境因素。[1]还有学者率先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了刑事错案的成因。黄士元在《刑事错案形成的心理原因》一文中指出,是各种心理偏差,如“隧道视野”(tunnel vision)、“后见偏差”(hindsight bias, know-it-all-along effect)、“正当理由腐败”(noble cause corruption)等心理效应造就了刑事错案。[2]遗憾的是,自黄士元的上述文章发表以来,似乎并没有引发更多的讨论。为了补充和推进这一领域的研究,本文以法律事实的认定为中心环节,以61起媒体披露的刑事错案为样本,[3]采取一种不同于黄士元上述文章的认知心理学视角――具体来说,是以丹尼尔?卡尼曼(Daniel Kahneman, 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莫斯?特维斯基(Amos Tversky)等人所揭示的认知偏差为视角――来分析造成刑事错案的产生原因,并尝试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一般性的法律事实认定图景
  案件的裁判取决于事实。事实素有自然事实、证明事实、法律事实之分。自然事实,即客观事实,是既存的已发生的事实;证明事实,是通过各种手段所证明的事实;法律事实,则为法律规范所评价的证明事实。[4]发现事实真相一直是法律事实认定的最高鹄的,而这个事实真相,也就是所谓的自然事实。但是悖难之处在于,除非机缘凑巧,人类难以知悉自然事实的全貌。人类只能根据自然事实的一些片鳞半爪的线索,在思维中进行想象性建构,建构一个合情合理的故事。[5]我们把这个故事称为心理学事实。所谓的证明事实、法律事实,都是在心理学事实的基础上形成的。事实上,许多证据往往是根据心理学故事来搜集和寻找的,也只有当这种心理学故事被证实时,我们才知道某件物品可以被称为相关证据。而所谓的法律事实,是证据事实的一个子集,当然也是建立在心理学故事的基础上。
  一般来说,司法机关(尤指侦查机关)发现法律事实的过程,可分为以下几个环节:第一步:发现案情;第二步:勘察现场、发现线索;第三步:根据线索,通过想象构造违法故事;第四步:锁定故事主角,即锁定犯罪嫌疑人;第五步:寻找证据,证实或证伪违法故事;第六步:移交审判,或者重新侦查。
  这一法律事实认定的过程,也是一个“猜想―证实(证伪)”的过程,其中最关键的是第三步和第五步。第三步是猜想,法律事实是否真实,即是否符合自然事实,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然事实向心理学事实转化的过程是否准确。第五步是证实(伪),由于心理学事实是高度可错的,求证的过程必须谨慎。实际上,本文所研究的61起刑事错案都是最初的心理学重构出现了问题,而求证的过程又过于“一根筋”,结果逼着犯罪嫌疑人把虚假的心理学故事“证实”了。
  所以,在刑事错案中,法律事实的发现过程被扭曲了,变成了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发现案情;第二步:勘察现场、发现线索;第三步:根据线索,通过想象构造违法故事;第四步:锁定故事主角,即锁定犯罪嫌疑人;第五步:刑讯逼供,证实违法故事;第六步:移交审判。
  比如“杜培武‘杀人’案”。日,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王晓湘及昆明市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在一辆昌河微型警车内被人枪杀。昆明市公安局成立了由精兵强将组成的“4?22”专案组来侦办此案。专案组经调查发现,死者王晓湘与王俊波有婚外情。[6]这一敏感信息及二人被同时枪杀的事实,很容易刺激专案组虚构出一个老套的故事:王晓湘与王俊波的婚外情消息暴露,王晓湘的丈夫为了报复出轨的妻子及其情人,乘着两人幽会时抓了现行,并将两人枪杀。这一想象性故事虽然老套,但也合乎情理。该案专案组在这一想象性故事的驱使下,很快就将目标锁定在王晓湘的丈夫身上。巧的是,王晓湘的丈夫杜培武本身也是一名警察,所以开枪杀人这个技术性问题也解决了。以上这一心理过程,也许可以解释为什么杜培武是第一个进入警方视线的人。虽然杜培武并不承认,警方也调查过其他线索,但最终仍然锁定了杜培武作为首要怀疑目标。警方基于零星线索虚构犯罪故事的过程,乃是一个直觉反应的过程,而这个过程是警方所无法控制的,甚至是不能意识到的。这正是我们直觉系统的特点,直觉系统是“无法关闭的”,它会对线索产生反应,自动生成故事图像。而一旦生成故事图像,它就会对警方的行为和思考产生引导作用。从认知的角度来说,警方的行为并没有大错,但是警方显然对这个可错的想象性故事过于自信了,随后他们对杜培武进行了刑讯,最后,杜培武作出了有罪供述,“证实”了警方的想象性故事。亦即起诉书中所称的:“被告人杜培武因怀疑其妻王晓湘与王俊波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对二人怀恨在心……被告人杜培武与王晓湘、王俊波相约见面后……先后将王俊波、王晓湘枪杀。”[7]
  又比如“李怀亮‘杀人’案”。日晚,河南省叶县湾李村村民郭晓萌去村北沙河堤上摸“爬了狗”(当地对知了幼虫的土称)未回。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该女被害并被尸入河。在排查过程中,李怀亮因当晚也在案发现场附近摸过“爬了狗”而被公安机关带走。这一关键信息使得办案警方的大脑自动生成下述画面:李怀亮与郭晓萌一起摸“爬了狗”卖,因为利益冲突而起争执,李怀亮一时冲动杀人尸。这一故事也是有点老套但又合情合理,而故事情节越合理,警方对故事的信心就越大。由于故事的生成是一个直觉的过程,对于这个过程,警方缺乏监控,缺乏对故事的反思检查,所以,警方也就很难意识到故事的高度可错性,反而对故事信心百倍。最终,为了证实这一想象性故事,警方进行了刑讯逼供。在刑讯之下,他们得到了李怀亮的口供。
  再比如“胥敬祥‘抢劫’案”。1991年春节之后,河南省周口地区鹿邑县杨湖口乡接连发生十余起抢劫案。1992年2月,一位老乡在和胥敬祥喝酒时,发现其妻妹被抢劫的绿色毛背心穿在胥敬祥身上。于是一个想象性故事顺理成章地出现了:胥敬祥实施了抢劫,并得意忘形地将抢劫得到的绿色毛背心穿在身上。这个想象性故事,虽说多少有点低估了胥敬祥的警惕心理,但也不失合理性。由此,胥敬祥被警方锁定为目标。尽管随后胥敬祥辩解说绿色毛背心是自己在集市上买的,并有证人胥祖国可以作证,但警方受到前述想象性故事的驱使,在刑讯之下,胥敬祥“承认”抢劫。[8]
  在刑事错案中,刑讯逼供现象的存在令人触目惊心。笔者对相关刑事错案新闻报道的梳理,发现几乎每一起错案都存在刑讯逼供。[9]不少研究已对此给出了颇为合理的解释,其所列举的主要原因,诸如“命案必破”的政治压力、办案经费的短缺以致无法采用更有效的侦破手段等,[10]都一语中的。但在所有这些原因中,却缺少一个认知方面的解释。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看,基于案件线索构造一个合乎情理的心理学故事,乃是人的直觉反应机制,但是为何侦查机关会对自己构造的心理学故事这么有信心?应该说,对心理学故事的可错性认识不足,也是导致刑事错案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某种程度上,正是对心理学故事的强大信心,驱使办成错案的那些侦查机关对刑讯逼供一再升级,最后竟是欲罢不能,令形势变成典型的懦夫博弈(chicken game),比的是谁的决心最大。
  二、普遍存在的认知偏差
  我们的心智会根据一些零散的线索自动生成犯罪故事的画面,这是一种本能。据卡尼曼的看法,这是我们心智中负责直觉思考的系统一自动运作的结果。他认为,我们每个人身上都有两个系统:系统一进行的是捷径思考,捷径思考是不费力气的、无意识的、不由自主的、不受控制的;系统二是要调动注意力去做费力的心智活动和理性思考,是有意识的、可控制的。[11]在卡尼曼看来,系统一的运作是“关不掉”的,系统二虽然可以对系统一进行监控,但是由于系统二非常“懒惰”(本质上是因为系统二的运作需要耗费大量的能量),所以它常常放过核实系统一运作结果的机会。
  作为一种快速判断的机制,系统一的运作对我们的生活非常重要。人类在进化过程中,常常会面临一些需要作出快速反应的危急时刻。这时系统一会提供活命的机会――这实际上也是系统一为什么会被发展出来的原因。但是问题在于,系统一自动作出的判断虽然常常是正确的,但有时也会犯错,如果不能清醒地意识到系统一的高度可错性,并发动自己的系统二来纠错的话,就会出现致命的错误,比如说出现刑事错案。
  卡尼曼等人认为,我们在不确定情势下的判断,很多时候是一种基于某些线索而作出的启发式判断。他们的研究表明,启发式直觉判断存在着系统的偏差现象,其中主要的三种偏差分别是代表性偏差(representativeness bias)、易得性偏差(availability bias)和锚定性偏差(anchor bias)。
  (一)代表性偏差
  代表性启发法告诉我们,人们通常会根据一个事例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代表其范畴,或者该事例在多大程度上与该范畴相似来进行归类。[12]代表性启发法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运用非常普遍。很多时候,它能帮助我们方便快捷地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但有时候,它也会诱导我们作出错误的判断和决策,亦即会发生代表性偏差。所谓代表性偏差,概而言之,就是人们会根据过去的传统和相似的情况,对事件进行归类,却忽略了基础概率的一种偏差现象。[13]比如说这样一个问题:
  张三长相猥琐,游手好闲,却对社会不满,他曾经偷看女人上厕所,并曾经因为犯罪而被判3年有期徒刑,请问张三是:
  A.犯罪嫌疑人B.守法公民
  对于这个问题,根据认知心理学对相似问题所做的大量实验,[14]大部分人会选择A作为答案。这是因为,问题中对张三的描述,被认为符合了犯罪分子某些具有代表性的特征。但是这个骤下结论的答案实际上可能是错误的。根据心理学家的看法,在我们不知道张三的身份时,本应该按照人群中守法公民与犯罪分子的比率来判断张三更可能是哪一类人,而由于守法公民的数量远高于犯罪分子的数量,所以张三更有可能是守法公民。心理学家认为,正是我们认知上的代表性判断思维导致了这样的代表性偏差。这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认知偏差。
  有很大一部分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被警方锁定,就是因为其身上具有某些“犯罪分子”的特征。比如有些人具有一定的暴力倾向,有些人游手好闲,有些人则具有犯罪前科,有些人表现出色情狂的特征。这些人都很容易基于代表性判断而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
  “高进发‘强奸杀人’案”便是典型的例子。日,陕西省大荔县陈村幼女李某被奸杀,而在过去十余年间,陈村还曾发生过另外两起奸杀幼女案。三起案件有许多相似之处,比如犯罪对象都是未成年少女,犯罪手段都是强奸并杀害,被害人尸体都被投入机井内等。在李某被奸杀后,当地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办案民警吃住都在村里,并立下军令状:就是挖地三尺,也要把恶魔抓获。”[15]在这种风声鹤唳的情况下,陈村四组组长高进发进入了警方的视线,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他有性犯罪前科。高进发在1979年时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而被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他被认为具有奸杀幼女罪犯的典型特征。根据代表性启发法,高进发很容易被怀疑为该案的凶手。虽然陈村的9位村民作证高进发在案发时正和他们一起开会,大荔刑警队还是逮捕并审讯了高进发。据高进发自述,“大荔刑警队以我有性犯罪前科为由,……对我进行了11天的非法羁押和突审,不让睡觉,并对我进行殴打和诱供。在我极度困乏,腿脚浮肿,出现幻觉、精神崩溃的情况下,无奈按照我听人说的一些案情情节及审讯人员提示的情节对杨某案进行了招供。”[16]
  在笔者研究的61起刑事错案中,这种因为某些人群具有犯罪人的典型特征而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并导致冤案的案件共有8件,约占比13%。除本案外,其他7起分别是:甘肃“杨黎明、杨文礼、张文静‘抢劫杀人’案”,三名被告人因有吸毒、打架斗殴等前科而被警方锁定;湖北安陆“艾小东‘强奸’案”,被告人因在公厕偷看女人解手而被公安机关盯上;湖南“杨明银‘抢劫’案”,被告人因有违法前科而进入警方视线;湖北枣阳“杨锡发‘强奸杀人’案”,被告人被人反映平时行为不检点,因而进入警方视线;广西来宾市“卓发坤‘杀人’案”,被告人因盗窃罪前科被锁定;贵州“高如举、谢石勇‘抢劫杀人’案”,被告人因盗窃罪前科而进入警方视线;柘城“张振风‘抢劫、强奸’案”,被告人因游手好闲、出手阔绰、赌博、与不三不四的人员厮混、行踪诡秘等不良记录而被公安机关锁定。
  (二)易得性偏差
  易得性偏差,是易得性启发法运用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偏差。易得性启发法,简单来说,就是根据一些容易想起来的因素来判断某种事物出现的可能性。[17]人的大脑容量总是有限的,所以,在作决定的时候,不大可能是根据完全充分的信息,而总是不由自主地根据那些在作决定时容易回忆起来的信息。什么信息是比较容易回忆起来的呢?一般来说,常常重复的信息、比较新的存留在脑海里的信息、比较深刻的信息都会比较容易回忆。在笔者研究的61起刑事错案中,有些判断错误就是因为信息的易得性导致的。我们可以将此类错案分为以下几大类:
  1.嫌疑人因为某些容易想起来的信息而被认为是死者的最后接触者
  一般来说,杀害死者的凶手往往是死者生前最后接触的人。很多案件发生后,警方往往根据这一常识来搜寻谁是最后接触者,一旦锁定对象出错,就很容易出现冤案。比如在轰动一时的杭州“张氏叔侄冤案”中,安徽姑娘王冬在杭州遇害。谁是凶手呢?警方根据上述常识,把问题转换成了“谁是最后接触者呢?”此时一个易得性判断便进入了警方的脑海,即通过被害人的手机通讯记录可以查出谁是最后接触者。这之所以是一个易得性判断,是因为手机通讯记录是同时查明通讯者与通讯次序的比较容易想到的方法。杭州警方在作出这一易得性判断之后,从此便把注意力集中到了张氏叔侄身上,因为他们是被害人王冬手机通讯录中的最后联络者。也正是这一易得性判断错误在先,使得杭州警方在后面的办案过程中如中魔咒,在许多其他的线索的警示下,还是一意孤行地锁定了张氏叔侄,为此不惜刑讯逼供和诱供,也无视DNA这样有力的异议证据,最后造成冤案。
  “张氏叔侄冤案”并非孤例,类似的案件还有吉林“刘吉强‘杀人’案”。在后一案件中,刘吉强因案发当天两次传呼郭某的BP机,而被认定为被害人的最后接触者。
  2.因为嫌疑人与被害人平时有嫌隙而容易想到是嫌疑人报复被害人
  通常情况下,犯罪人从事犯罪行为总是出于一定的理由和动机。这也是侦查机关侦办案件的重点和突破口,而双方结怨一般来说提供了一个绝好的犯罪动机,所以在很多案件中,警方都是从这方面进行设想,构造犯罪故事。这种做法有其合理性,但也不可忽视其出错的可能性。在笔者研究的61起刑事错案中,基于此种错误而产生的错案是占比最大的――一共16起,约占比26%![18]
  比较典型的案件,例如福建“陈科云、吴昌龙‘爆炸’案”。日,福清市纪委信访接待室发生邮包爆炸。该案发生后,福州市公安局牵头成立了由五十多名干警组成的“6?24”专案组进行调查。因为被炸的对象是纪委,所以很容易想到凶手是受纪委处罚并怀恨在心的人。这样,时任福清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经理的陈科云“顺理成章”地成为了主要嫌犯。因为他此前被会计陈奋真举报有财务问题,福清纪委曾介入调查,所以陈科云被视为和福清纪委“有仇的人”[19]此后,专案组决定把侦查重点放在陈科云和他的司机吴昌龙身上。最终两人蒙冤入狱12年。
  除上述案件之外,在笔者研究的61起刑事错案中,属于此种类型的案件还有:河北“刘俊海、刘印堂‘故意杀人’案”、黑龙江“隋洪建‘伤害’案”、河南尉氏县“朱旺波、朱连生‘盗窃’案”、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贵州“杨宗发‘杀人’案”、河南“王俊超‘强奸’案”、河北保定“赵艳锦‘杀人’案”、云南昭通“范家礼‘杀人’案”、甘肃“周振林‘投毒’案”、江西“叶烈炎‘爆炸’案”、河北沧州“李春兴‘杀人’案”、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王坤‘杀父’案”、江西上饶“费志标、费琴兄妹‘杀人’案”、云南“尹用国‘杀人’案”、甘肃定西“陈琴琴‘杀人’案”。
  3.因为嫌疑人与被害人(或相关关系人)有婚恋关系而容易想到是因为婚恋矛盾而杀人
  婚恋矛盾是生活中一种常见的矛盾,虽然升级到杀人泄愤的不多,但也并非鲜见。所以,一旦警方遇到此类案件,就会不由自主地发生易得性联想,尤其是一些“婚外恋”“地下情”的情况,就更容易激发办案人员的想象。典型的例子,例如“李久明‘杀人’案”。在该案中,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处主任李久明与民警宋淑丽的妹妹宋淑红有婚外情,宋淑红多次到李久明家打闹并要求李久明与妻子离婚,所以当宋淑丽家发生入室伤人案后,很容易联想到是李久明报复杀人。最后在刑讯逼供下,李久明承认了“犯罪事实”。本案直至真凶蔡明新出现,才水落石出。
  在笔者研究的61起刑事错案中,这种类型的案件也有不少。比如武汉“吴鹤声‘杀人’案”、黑龙江“杨云忠‘杀人’案”、云南“孙万刚‘杀人’案”、安徽芜湖“刘明河‘杀人’案”、云南“杜培武‘杀人’案”、河南濮阳南乐县“胡电杰‘杀人’案”、湖南“曾爱云‘杀人’案”、山西忻州“刘翠珍‘杀人’案”、四川内江“戴传玉‘杀人’案”、北京“常林锋‘杀妻焚尸’案”等都属于此种类型,共11起,占比约18%。
  4.因为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容易被联想
  在这种情况下,嫌疑人与被害人并没有宿怨,但是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冲突关系,往往是被害人死亡会带来嫌疑人获益的结果。这很容易激发这样一个想象性犯罪故事:嫌疑人出于利益诱惑,加害被害人。比如前述河南“李怀亮‘杀人’案”,即属于此种类型。再比如被改编成小说的七台河“鲁德宝‘杀人’案”。在该案中,联通寻呼七台河分公司的经理被人谋杀,由于时值该市国讯寻呼七台河分公司即将与联通寻呼七台河分公司合并之际,所以该案很自然地被想象为以下故事:为了争夺合并后的一把手职位,国讯寻呼七台河分公司经理鲁德宝“指使”本单位司机张兴福雇用无业人员刘洪宝,谋杀自己的竞争对手――联通寻呼七台河分公司经理。
  (三)锚定性偏差
  锚定性偏差是指个体在不确定情境的判断与决策过程中,他周围呈现的一些无关信息会影响其随后的判断,使得其最后的判断结果偏向该信息的一种判断偏差现象。“锚”可以被理解为判断的一个基准。实验证明,人们的判断会受到“锚”的较大影响。实际上,判断会根据“锚”来进行,虽然判断者会作出调整,但是调整并不充分。[20]不仅仅是数字可以成为“锚”,而且印象、观点等都可以成为“锚”;[21]不仅外部给定的信息可以成为“锚”(外部锚),也可以通过一定的信息刺激让被试自生出“锚”(内部“锚”)。[22]在笔者研究的61起刑事错案中,锚定性判断偏差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举报线索锚定
  在笔者研究的61起刑事错案中,有6起案件是由于警方在接到举报线索后,受线索信息锚定,从而锁定了嫌疑人,约占比10%。比如在著名的“佘祥林‘杀妻’案”中,妻子张在玉与佘祥林吵架后离家出走不知所踪,张在玉的娘家亲属认定她是被佘祥林杀害,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随后将目标锁定在佘祥林身上,并通过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取了当事人的口供,最终佘祥林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佘祥林狱中服刑11个年头后,其“被杀”的妻子张在玉却突然从山东回到家乡。反思这一冤案的发生原因时,有一个心理学上的因素鲜少有人注意,那就是为何公安机关会从一开始就认定张在玉是被佘祥林杀害的,难道失踪人张在玉不能是自己走失了么?即使是被杀害,为何犯罪嫌疑人一定是佘祥林?在这里,我们发现,决定公安机关思考方向的,是张在玉的娘家亲属一开始提供的意见,他们在案发后就直接锁定了案件事实与犯罪嫌疑人,构造了恶劣丈夫谋杀可怜妻子的故事(张在玉的娘家亲属之所以会构造这样的故事,可能是基于佘祥林夫妻平素经常吵架的情况而作出的易得性判断)。从心理学角度来看,张在玉的娘家亲属的意见,实际上构成了公安机关判断事实的锚点,并引导了整个冤案的走向。所以,正如媒体所评论的:“张在玉的娘家亲属无端怀疑佘祥林杀妻,并以各种方式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客观上成为铸成这起冤案的重要助力。”[23]
  在笔者研究的61起刑事错案中,除本案外,类似受举报线索锚定的案件还有:河北曲周县“徐计彬‘强奸’案”,徐计彬因被害人的错误指认而成为犯罪嫌疑人;湖南“姜自然‘故意杀人’案”,姜自然因被人反映曾到被害人家中打过麻将而被盯上;河南驻马店泌阳县“邹书军、袁海强‘盗窃’案”,泌阳县老河邮电所8200元现金被盗,所长错误指认邹书军为窃贼;广西河池“覃俊虎、兰永奎‘抢劫’案”,兰永奎和覃俊虎被人举报曾在案发地附近出现;安徽宿州“刘志‘抢劫’案”,张立华为立功而虚假检举刘志。
  2.鉴定结论、测谎信息锚定
  作为最基本的技术鉴定手段,血液鉴定、指纹鉴定、测谎等被广泛应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之中,这些鉴定结论很容易影响到侦办人员的认知,成为其思维中一个拔不掉的“锚”。
  在笔者研究的61起刑事错案中,有一些错案很明显就是由于错误(不可靠)的鉴定结论和测谎结果导致的。比如“徐东辰‘杀人’案”。村里的少妇沙某被人杀死在麦田里,阴道里还有精液。警察进行了排查,徐东辰由于其A型血和沙某身体里残留物的血型对得上而成为犯罪嫌疑人。而就是这个“显然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的鉴定结论,差一点将徐东辰送上不归路”[24],?他因此先后四次被判死刑。除此之外,还有武汉“吴鹤声‘杀人’案”、甘肃“杨黎明、杨文礼、张文静‘杀人’案”、黑龙江“杨云忠‘杀人’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杀人’案”、辽宁“张庆伟‘强奸杀人’案”等都存在血型锚定问题。至于测谎信息,学界对测谎结论的认定一直争执不休。[25]
  测谎结果与测谎人的经验、被测者的心理等高度相关,故而其具有比较大的不确定性,此乃公认的事实。但在实践中,许多刑侦人员还是低估了测谎结论的不确定性,从而出现了很明显的被测谎结论锚定的现象。比如在安徽亳州“王什彩‘杀人’案”中,王什彩就主要是因测谎不过关被锁定。除此之外,在四川内江“戴传玉‘杀人’案”中,测谎结论也是导致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警方对戴传玉测谎时,显示他说谎的可能性为62%。[26]在云南“杜培武‘杀人’案”中,测谎结论同样导致警方误入歧途。此类案件共有12起,约占比20%。
  3.案件情节锚定
  这类案件其实可再进行细分,比如从案件情节中推断出犯罪人具有某种特定技能,从而反向推理锁定犯罪嫌疑人,例如湖南麻阳“滕兴善‘杀人’案”。当地发生了一起杀人碎尸案,失踪的石小荣被认为是被害人。由于该案凶手肢解尸体的手法比较专业,故而警方将目标集中在医生和屠夫两类人身上,于是当屠夫的滕兴善进入了警方的视线。日上午,滕兴善在麻阳被执行枪决。但后来“死者”石小荣从山东回到贵州老家。在该案中,警方之所以锁定滕兴善,是从案件中的碎尸手法推断出来的,但这个推断其实是高度不确定的。类似的案件还有江西“叶烈炎‘爆炸’案”,当地发生爆炸案,叶烈炎因为“懂得使用爆炸物的技能”而成为犯罪嫌疑人。[27]
  还有不少案子因为案发现场门窗没有毁损,而被警方认定为熟人作案,并据此来锁定某个熟人为犯罪嫌疑人,安徽“于英生‘杀妻’案”、河南信阳潢川县“张从明‘抢劫杀人’案”均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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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参考文献】 {1}陈永生:“我胄淌挛笈形侍馔甘印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2}[美]卡尼曼:《快思慢想》,洪兰译,台北天下远见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版。
  {3}黄士元:“刑事错案形成的心理原因”,《法学研究》2014第3期。
  {4} Amos Tversky & Daniel Kahneman, “Judgment under Uncertainty: Heuristics and Biases”,Science, Vol.185, No.).
  {5} Ziva Kunda, Social Cognition: Making Sense of People, Cambridge, MA: The MIT Press, 1999.
  *感谢匿名审稿专家对本文提出的宝贵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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