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扣划银行存款规定存款必须提供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吗

女子被法院强扣划11.5万 因与欠款者同名
来源:东方网编辑:张大大 10:40:10
 陕西的郭昌霞(右)。本文图片均来自微信公众号央视新闻
  原标题:陕西女子被河北法院扣划十多万元,只因与被执行人同名同姓
  4月下旬,陕西省旬阳县女子郭昌霞的银行卡突然被河北保定清苑区法院扣划走11.5万元钱,原因是一起发生在保定清苑的经济纠纷。但郭昌霞称自己从未到过河北,也从未和任何人有过经济纠纷。这到底是怎么回事?5月29日凌晨,河北保定清苑区法院发布官方微博承认扣错,并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银行卡突然被划走十余万元钱
  今年4月20日,陕西旬阳县居民郭昌霞收到一条银行发来的短信,短信称她的银行卡被扣划了11.5万元。郭昌霞随后向当地警方报警,经民警调查后确认,河北保定清苑区法院有法官到旬阳县执行过案件,钱确实是被保定清苑区法院扣划走的。
  郭昌霞夫妇在法官的要求下,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
  在清苑区法院给银行出具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上写着,根据&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郭昌霞在期限内未执行&,所以将郭昌霞名下的存款,扣划到清苑区法院执行局的账号上。执行裁定书显示,申请执行人是保定清苑区的一家模板公司,被执行人分别是隆贤玖、郭昌霞、郭伟,三人是直系亲属关系,住址都是保定的一个楼房项目部。
  裁定书上的&郭昌霞&另有其人
  这让郭昌霞很是纳闷,自己从来都没有去过河北,也没有和任何人有过经济纠纷,怎么就卷入到这样一起案件中呢?而且,裁定书上的这个郭昌霞,是日出生,除此之外,哪儿的人、身份证号等信息都没有。&(裁定书)写的郭昌霞是1971年(出生),而我是1969年出生,她的丈夫叫隆贤玖,而我的丈夫姓邓,家庭成员也不一样,他的儿子叫郭伟,我的儿子姓邓,所以我说他扣错了。&
  随后,郭昌霞夫妇与来到旬阳县执行裁定的法官联系,在法官的要求下,他们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
  法院举行听证会事情水落石出
  5月18日,清苑区法院给郭昌霞夫妇邮来一份执行听证通知书,要求他们27日到清苑区法院参加听证会。当天,双方在听证会上进行了举证、质证。原来,申请执行的模板公司曾将模板租给一名叫隆贤玖的人,但对方一直未付租金。2013年,双方在清苑区法院签订了民事调解协议。
  模板公司的代理律师解释,当时有个叫郭昌霞的人说她是隆贤玖的妻子,和隆贤玖对这次欠款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因在限期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义务,法院就从郭昌霞的账户上扣划了欠款,而对于法院如何找到这个(陕西的)郭昌霞的,他们也不清楚。
  当天在听证会上,陕西的郭昌霞向法官提交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证明自己不是那个裁定书中的被执行人郭昌霞。
  陕西的郭昌霞表示,她从未见过这个法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律师。郭昌霞夫妇还对执行裁定书上为何未写明三个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进行了质疑。
  随后,申请执行人和其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请,对陕西郭昌霞的笔迹、指纹和被执行人郭昌霞留在法院的笔迹和指纹进行鉴定。
  法院:系划款错误,相关款项将会退还
  到此,事情的真相已经很清楚。29日凌晨,河北保定清苑区法院发布官方微博:关于清苑某模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隆贤玖、郭昌霞、郭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初步审查,确定法院执行错误,故决定将扣划郭昌霞的11.5万元予以退还,补偿其相关费用,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并表示将对此案继续深入调查,及时向外公布调查结果。
  这一案件的原因并不复杂,就是同名同姓被错误执行。但问题在于,在我国同名同姓的人很多,为何法院执行的是一个远在陕西的郭昌霞、是如何找到这个人的?这些需要调查清楚。另外,陕西的郭昌霞夫妇曾对执行裁定书上为何未写明三个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进行了质疑。这同样需要一个交代。
  其实,因为同名同姓被错抓的新闻在国内也偶有发生。要解决这样的问题,确保执行程序完备得当是关键,只要把工作做到位,真正验明身份,问题也不难解决。
 陕西的郭昌霞(右)。本文图片均来自微信公众号央视新闻  原标题:陕西女子被河北法院扣划十多万元,只因与被执行人...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
法发〔2000〕21号
二○○○年九月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现就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以及其他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查询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需要冻结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冻结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还应当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扣划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可以根据工作情况要求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场所的上级机构责令该营业场所做好协助执行工作,但不得要求该上级机构协助执行。
二、人民法院要求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时,冻结、扣划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适用留置送达的规定。
三、对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融机构应当立即予以办理,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以收贷收息;不得为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存款。违反此项规定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金融机构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向当事人通风报信,致使当事人转移存款的,法院有权责令该金融机构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人民法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或查阅的有关资料,包括被执行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会计凭证、帐簿、有关对帐单等资料(含电脑储存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如实提供并加盖印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抄录、复制、照相,但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六、金融机构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到有关人民银行查询其在人民银行开户、存款情况的,有关人民银行应当协助查询。
七、人民法院在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时,只提供单位帐户名称而未提供帐号的,开户银行应当根据银发(1997)94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积极协助查询并书面告知。
八、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应当向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期限为十五日;逾期未自动履行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裁定逐级变更其上级机构为被执行人,直至其总行、总公司。每次变更前,均应当给予被变更主体十五日的自动履行期限;逾期未自动履行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九、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十、有关人民法院在执行由两个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与仲裁、公证等有关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的两份或者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过程中,需要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法院,予以查询、冻结,但不得扣划。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就该两份或多份生效法律文书上报共同上级法院协调解决,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共同上级法院的最终协调意见办理。
十一、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依照上述规定办理。
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银行该如何协助法院扣划公安机关所冻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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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该如何协助法院扣划公安机关所冻存款
【学科分类】诉讼法学
【出处】本网首发
【关键词】银行;法院;公安机关;存款
【写作年份】2013年
&&&&&&& 案情介绍
&&& 犯罪嫌疑人:朱某
&&& 冻结机关:B公安局
&&& 扣划机关:H法院
&&& 协助执行义务人:G银行
&&& 朱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被B公安局立案侦查。侦查中,B公安局发现朱某在G银行一账户中,存放有86万元的违法所得款项,遂立即前往G银行办理了这86万元的冻结手续,后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又办理了续冻手续。该案经历了侦查、提起公诉、一审等诉讼程序,一审H法院判决朱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违法所得8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朱某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一审H法院遂持刑事判决书副本,出具扣划裁定书、扣划存款通知书,要求G银行将朱某账户中的86万元违法所得扣划至本法院账户中。但G银行认为,在B公安局没有解冻或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H法院不能扣划这86万元。双方遂产生争议。后经双方充分沟通,H法院在扣划存款通知书上补充说明:该笔存款虽由B公安局冻结,但因属刑事犯罪所得,依法应由H法院扣划上缴国库,而G银行也就H法院是否有权扣划该笔存款,电话向B公安局进行核实确认,得到了B公安局的肯定答复。于是,G银行为H法院办理了86万元的扣划手续。
&&& 案例评析
&&& 本案争议焦点:法院要求扣划公安机关所冻存款,银行该如何进行审查。笔者试结合《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本案作如下分析:
&&& 第一,B公安局有权冻结犯罪嫌疑人朱某的存款
&&&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见,B公安局冻结犯罪嫌疑人朱某的存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对该法第143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之规定的反向理解可知,公安机关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时,无需证明该存款是否与案件有关。因此,银行在协助时不得要求公安机关证明所冻存款与犯罪案件有关。
&&& 第二,B公安局无权扣划犯罪嫌疑人朱某的存款
&&& 依《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一款的规定,检察院、公安机关有权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但对其能否扣划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9条“对个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无权扣划犯罪嫌疑人的存款。为了使公安等侦查机关更好地理解与掌握《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六部委规定》),其中第37条明确规定: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根据前述规定,B公安局无权扣划犯罪嫌疑人朱某的存款。
&&& 第三,银行该如何审查法院的扣划手续?
&&& 《刑法》第64条规定:“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至于通过何种方式上缴国库,未作进一步明确。《六部委规定》第36条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该条涉及银行的内容为:“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然而,该规定还是未明确法院通知的形式、应当提供的材料以及法院能否直接扣划,给银行审查带来难题。实务中,法院一般是通过出具“扣划存款裁定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及附生效刑事法律文书副本,来要求银行协助扣划已冻结的违法所得款项。然银行据此往往是难以审查和判断法院直接扣划是否符合规定,因而易引发如本案一样的争议。因此,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能尽快出台法院扣划已冻结违法所得款项的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出台前,笔者建议银行在协助扣划时,除形式审查“扣划存款裁定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及附生效刑事法律文书副本外,还应重点查看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所提及的拟扣划存款的冻结机关、冻结金额等内容,必要时可说服法院出示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以确保公安机关与法院所办案件系同一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冻结违法所得款项金额等信息,与“扣划存款裁定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的内容相一致,并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公安机关进行核实与确认,以免操作不当引发新的争议或纠纷。
&&& 第四, H法院要求将违法所得86万元扣划至法院账户中是不妥的
&&& 按照《刑法》第64条的规定,没收的违法所得款项一律上缴国库。而根据《预算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据此,国库款项的存入账户一般以财政部门名义开立。上缴国库意味着应将违法所得款项存入以财政部门名义开立的国库账户。本案中,H法院要求将违法所得86万元扣划至法院账户中,显然是错误的,应予纠正。然而,具体纠正应由财政部门来进行,银行在协助时不应介入其中对此进行审查,本案G银行的做法是对的。
&&& 案例启示
&&& 在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所冻的违法所得款项,如判决没收的,须一律上缴国库,并由法院来具体执行。至于如何上缴国库,国家未有明确规定,使银行在协助扣划时面临审查风险。对此,除前文所述建议外,笔者认为银行还应当主动多与当地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沟通交流,详细了解刑事案件处理流程,力争法院能理解与支持本行的处理方式,以减少双方之间的分歧,合力打击刑事犯罪。
【作者简介】
陈福录,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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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协助法院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审慎义务商业银行协助法院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审慎义务&银行要尽可能完备地履行审慎义务,应主动与法院等有权部门沟通交流,理解和掌握协助扣划规定及其具体要求&文/陈胜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孙.嘉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年来,随着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相应增多,通过商业银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成为了人民法院开展执行活动的重要方式之一。面对日益频繁的协助工作,稍有不慎,银行就有可能面临被监管部门处罚或是被诉的法律风险。因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正确行使权利,及时履行协助义务,是银行防范因协助不当而产生法律风险的有效措施。本文结合一则案例,分析和探讨银行在协助法院扣划第三人存款时应注意的风险点和相应的建议。  案情基本介绍  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银行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划扣存款通知书》,要求扣划客户A在该银行的存款800余万元。实际上这已经是该银行第二次协助法院执行A的账户,此前银行已协助法院冻结了A在该行的存款约2000万元。  银行经办人员在核实两名执行法官的工作证件以及《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后,认为法官就此次协助扣划工作,未按照法律的规定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同时,A于3月12日曾就其在该行账户被法院冻结一事向银行发出律师函,指出银行协助冻结行为不当。A认为《执行裁定书》中载明的是被执行人B享有对A的到期债权,其法律效力应为禁止A向B履行到期债务,而非直接冻结A的银行存款,认为银行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要求银行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银行经办人员本着对司法行为程序正当的考量,就本次协助扣划工作向两名执行法官提出两点:一是银行必须拿到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否则无法协助;二是《执行裁定书》中仅记载了“扣划B对A的到期债权××元”,对于B和A之间的法律关系、A的账户信息等,银行没有收到任何说明文件,所以本着谨慎原则,无法履行相关扣划工作。  两名执行法官表示他们执行此类案件时,通常并不携带判决书副本,因此现场通过手机微信向银行发送了生效判决书的副本,并表示如果需要,会尽快寄送纸质文本。而对于第二个问题,法院首先有权执行被执行人享有的第三人到期债权,其次两名法官此前已经按照规定向第三人履行了通知义务,鉴于第三人在规定时间内并未提出异议,所以本次执行工作符合法律程序,要求银行立刻办理协助扣划手续。  为此,双方发生激烈争议,银行拒绝签收《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从当日下午一直僵持至次日凌晨。最终,法官向该银行送达一份《罚款决定书》,认定该行拒不协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该行作出罚款100万元的决定。  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按照通常的司法程序,申请人应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提起代位权诉讼,在胜诉后由执法机构根据生效的判决来执行到期债权。现有的到期债权的执行实则是一种简化的司法程序,即当事人见对债权债务合同没有实体正义的前提下,由申请人代为执行被执行人的债权,由执行机构直接予以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六十一条,在进行执行程序时,若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而债务人对本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所享有的第三人债权进行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基于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且该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人民法院在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当首先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通知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如果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鉴于到期债权执行是一种简化的司法程序,所以为了平衡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我国法律在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时赋予了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异议权,且此类异议权通常可以起到阻却到期债权的执行的作用。  据了解,本案中的执行法官已将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于2016年2月当面送达A,但是截至3月20日,法院并未收到来自A的任何书面或者口头异议且A也未作出任何履行行为,因此法院有权裁定对A进行强制执行。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其在协助法院执行冻结存款工作时,仅就相关证件和文书进行形式审查,而且法院方面也无义务就何时将履行通知送达第三人以及第三人是否提出异议的事实告知银行。因此,A选择向银行出具律师函,而非在规定时间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并无法律依据可循。  银行协助执行的审慎审查义务  本案中的另一个核心问题是,银行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进行协助执行时,应该尽到哪些基本审查义务?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上述问题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多认为,只要《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表明了“协助扣划第三人×××在你行存款”,那么银行就应该协助履行扣划义务。而实践中对于此类文书的具体格式要求,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然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当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第三款规定:“金融机构在协助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时,应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内容不符的,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  从文义上理解上述规定,似乎可以得出银行在协助法院扣划时,协助扣划通知书上与法律文书列明的义务人必须一致。因而,司法实践与人民银行规定的不同,使银行在协助过程中也处于两难的境地。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面对法院的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应该至少履行基本审查义务。  由于银行仅作形式审查,其对于案件的实际审理情况并不知晓,因此很难判断究竟谁为义务人。本案中,我们认为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文书的不齐全,没有根据要求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虽然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对“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应以电子还是纸质的形式呈现未作明确规定,但是出于司法程序的严谨性和司法行为的正当性考虑,执行法官理应将判决书的纸质副本连同裁定书和协助通知书一起送达协助执行人。二是文书表达的不严谨。《执行裁定书》中的表述过于笼统,仅记载了“扣划B对A的到期债权××元”,而对于A在本案中第三人的身份以及A在银行的具体账户名、账号、金额等都未详细列明。对于银行而言,其不仅要考虑来自法院要求其协助履行的风险,同时也要承担来自客户的压力。因此,尽可能完备地履行审查和注意义务是银行降低其自身风险最有效的途径。  银行协助法院扣划的工作中,应至少履行以下几点注意义务。一是核实“两证”的真伪,即通过电话向法院核实执行法官的身份信息,对工作证、执行公务证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二是检查“三书”是否齐全,即执行法官是否提供了《扣划裁定书》《协相关证件审查查询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冻结协助执行工作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冻结裁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扣划工作证、执行公务证、《扣划裁定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银行应履行的基本审查义务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及生效的判决书副本。三是核实《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中的扣划转账的账户是否为指定的单位账户,不得直接转入个人账户或是提取现金。四是检查《扣划裁定书》上是否写明了被扣划主体的信息、拟扣划主体在该银行的账户信息、扣划金额以及被扣划主体与存款户名是否一致。五是检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中扣划金额及其大小写是否一致。  通过本案,我们发现了银行协助扣划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审查风险。在现行规定不够明确的情况下,银行一方面要尽可能完备地履行审慎义务,对“两证”“三书”进行必要的核实和审查;另一方面,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应主动与法院等有权部门沟通交流,理解和掌握协助扣划规定及其具体要求,努力推进司法执行活动的有效落实。文章来源:节选于《中国农村金融》杂志2016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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