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运输车是否有超载之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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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建筑垃圾运输车将换新 环保运输车明年全面投用
来源:合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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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老式建筑垃圾运输车,因不全密闭而导致超载、抛洒的问题时有发生。《实施意见》规定,通过近一年的努力,逐步淘汰现用的不全密闭的老式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全面推广使用新型环保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
记者13日从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获悉,《关于推广使用新型环保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出台,从明年7月1日起,全市建成区所有工程项目运输建筑垃圾的,必须采用新型环保智能运输车辆。
老式建筑垃圾运输车,因不全密闭而导致超载、抛洒的问题时有发生。《实施意见》规定,通过近一年的努力,逐步淘汰现用的不全密闭的老式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全面推广使用新型环保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
&新式车&推广的时间节点现已明确,从今年10月1日起,城区二环以内及滨湖新区、政务新区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白天运输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全密闭新型环保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非新型环保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运输时间为19:30至次日2:00。自12月1日起,上述区域内各级政府投资的所有工程项目运输建筑垃圾,必须采用新型车辆。自日起,上述区域所有工程项目运输建筑垃圾,必须采用新型车辆。自日起,在全市建成区所有工程项目运输建筑垃圾的,必须采用新型车辆。
凡新成立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必须拥有20台以上新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才能发放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此外,对使用新型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在避开上下班高峰期、主要道路和保障大型活动、做好车厢密闭及车轮车身干净的前提下,经许可,可合理安排其白天运输建筑垃圾。 (记者 王蔚蔚)
责任编辑:王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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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区域建筑垃圾运输车须全密闭
南昌要求相关车辆安装行驶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
&&来源:中国江西网-江南都市报&&编辑:兆明&&作者:
  自今年8月1日起,在省城重点区域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须全密闭,不达标的车辆严禁进入。
  本报讯 江南都市报记者汪清林报道:随着地铁、旧城区改造以及各类市政工程的开工建设,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鱼龙混杂,运输车辆严重超载,不密闭运输、随意倾倒、撒漏污染路面等问题造成扬尘污染。5月25日,记者获悉,南昌出台相关要求,将引进和推广全密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营,要求青云谱区、青山湖区、高新区、红谷滩新区落实20-60台全密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南昌市城管委按照《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及重点区域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有关要求,对建筑垃圾处置行为进行核准,重点区域内达不到标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一律不予审批。
  自日起,在生米大桥、昌南大道、昌东大道、富大有路、英雄大桥、丰和北大道、黄河路、碟子湖大道、长倩ネā⒎闵焖俾贰⑾樵拼蟮馈⒀Ц洗蟮馈⒘舜蠼帧⒊窃舜蟮馈⑸状笄藕衔颍耸浣ㄖê呈⒎勖夯摇⒅种餐梁推渌⒆拔锪希┦褂镁弑溉鼙赵耸浠底爸茫沧靶惺患锹肌⑽佬嵌ㄎ坏鹊缱幼爸玫某盗荆⒂胧小⑶ㄖ芾碇富悠教ǘ越樱锊坏奖曜嫉某盗狙辖胫氐闱蛟耸浣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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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南昌重点区域实行“建筑垃圾”全密闭运输
南昌新闻网讯 12月21日,记者从南昌市重点区域推广全密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暨开展联合整治工作动员大会上获悉,从明年1月1日起,我市重点区域范围内全面实施建筑垃圾及散装物料全密闭运输工作,并开展为期三个月的联合整治行动。
我市已拥有全密闭建筑垃圾运输车197台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密闭加盖,超高超载超速行驶、沿途泄漏遗撒扬尘等问题是困扰城市管理的一大顽疾。今年2月,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市出台并实施了《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全面和系统地规范了建筑垃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了贯彻落实好《条例》,今年6月26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南昌市全密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推广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市全密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高新区及红谷滩新区等重点区域范围内推广全密闭建筑垃圾运输车的运营。
重点区域实行建筑垃圾全密闭运输,是南昌市在治理后八轮等渣土运输车辆违规运营问题上迈出的重要一步,对解决困挠我市多年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高超载超速、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事故频繁,沿途遗撒泄漏违反城市管理法规污染城市路面和空气等顽疾将产生十分积极的作用。记者从会上获悉,明年1月1日起,在我市重点区域范围内全面实施建筑垃圾及散装物料全密闭运输工作,并开展为期三个月的联合整治行动。同时,向社会公布了我市首批购置了全密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运输企业和其拥有的新型车辆信息,方便有关方面查询联系。截至目前,我市已拥有全密闭建筑垃圾运输车197台(动态数据,有关运输企业还在添置中)。
元旦起联合整治各类建筑运输车交通违法行为
据悉,联合整治时间为日至日。重点区域为生米大桥、昌南大道、昌东大道、富大有路、英雄大桥、丰和北大道、黄河路、碟子湖大道、长堎互通、枫生快速路、祥云大道、学府南大道、龙兴大街、城运大道、生米大桥合围区域(不含以上围合道路)。
整治内容包括,非全密闭建筑垃圾运输车驶入重点区域范围内的;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文件的运输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抛撒滴漏、污染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的;驾驶拼装、报废、改装车辆的;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违反禁令标志的(未办理通行证的闯禁行路行为);闯红灯以及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其他违反城市管理或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全密闭垃圾运输车将在交管部门办理通行证
交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全密闭建筑垃圾运输车办理指定线路和时间通行证,允许其避开早晚高峰(7:00至9:30,17:00至18:30)按照指定线路从事建筑垃圾及散装物料运输。
此外,市全密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推广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市联合整治队,将对重点部位(桥梁、道路)进行联合整治,负责对重点区各区开展联合整治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并每星期通报一次。
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最高可罚10万元
根据规定,未经许可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许可的单位运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未使用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密闭苫盖装置或者未使用行驶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未随车携带运输单等证件的,按照每车次处以二百元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未经许可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场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散装物料运输车辆未使用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密闭苫盖装置或者未使用行驶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记者 刘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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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超载”存隐患 资源化利用迫在眉睫
作者:姜刚 马姝瑞 康淼 胡星 孔祥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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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垃圾“超载”现象越来越突出,已成为城市“顽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迫在眉睫。
  记者近期在北京、安徽、贵州等地采访了解到,在认知理解不清、“九龙治水”协调难、法规政策不完善等因素影响下,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足5%,而无序填埋、乱倾乱倒等情况普遍,既破坏生态环境,又造成资源浪费。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垃圾“超载”现象越来越突出,已成为城市“顽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迫在眉睫。
  ——无序填埋隐患多资源化利用率低
  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或其他方式损毁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工程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利用建筑废物中有效物质制作建材等又回用于建设工程的处理方式。目前主要为再生骨料、再生砖、再生无机混合料、再生骨料混凝土及砂浆等。
  火焰山渣场是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区唯一具备“建筑垃圾消纳场许可证”的建筑垃圾处理场所。记者近日在现场看到,渣场坐落在数个小山坡之间的凹地里,不断有拉着建筑垃圾的车辆驶入,工人们正忙着将垃圾分选、打碎、循环利用……经过近4年的使用,这个能容纳300万立方米建筑垃圾的渣场基本被填满,大部分砂石裸露在外。
  据火焰山渣场负责人黄念介绍,贵阳市主城区每年产生3000万立方米的建筑垃圾,而送入具有建筑垃圾消纳资质的渣场处理的不到30%,大部分没有进入正规渣场,还是处于无序填埋状态。不仅贵州省,安徽省相关情况也不容乐观。安徽省住建厅城市建设处副处长刘以舜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在该省还处在起步阶段,目前只有三个试点城市正加快推进,其他城市仍以填埋处理为主。
  在安徽省合肥市,每年新建建筑产生的大量渣土大约有几十万立方米,其中50%以上都运到弃土场进行填埋。“这些弃土场主要位于远郊地区,一般会选择洼地、水塘等有落差的地方,堆满之后铺撒草籽予以绿化。”合肥市城管局渣土办副主任宣啸虎说,“渣土产生量太大、太快了!合肥市每天晚上有50-80个工地在开工,辆渣土车在运土,这还是去除了四县一市之后的统计,再怎么生产砖也跟不上产生渣土的速度。”
  垃圾定点填埋点已经趋于饱和。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建筑垃圾总量3500万吨/年,经相关指定批准的垃圾填埋点远远不能满足巨大的垃圾产量,私人填埋场就应运而生。在这些私人填埋场中,有不少是远郊区县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个人进行经营,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则有待考证。与此同时,经市市政市容委认可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生产企业有4家,预计年可消纳建筑垃圾600万吨以上。然而,2013年实际消纳(收集)量不足10万吨,2014年3家未销售,1家销售骨料160吨,企业设备闲置问题比较突出。
  当前,各地对建筑垃圾的处理带来诸多隐患,如破坏生态环境。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副主席赖明在一份报告中指出,建筑垃圾中含有20多种有害物质,堆放或填埋会破环植被、改变土壤的结构和性质、影响土壤中微生物活动、阻断土壤生物链,进而污染水体、土壤和大气,并且很难消解,我国每年因此被破坏的良田约10.5万亩。
  全国、贵州省政协副主席左定超调研多地后表示,目前,我国建筑垃圾年产生量约35亿吨,但综合利用率不足5%,远低于日本(97%以上)、欧盟(90%)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若这些建筑垃圾全部资源化利用,可节约天然砂石30亿吨,节约土地80万亩,节约标煤5000多万吨;可产生免烧墙体和地面材料合约1万亿块标砖。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遭遇多重瓶颈
  受访人士认为,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垃圾产量日增,一些地方大有建筑垃圾“围城”之势,而现有处理方式显然不适应城市可持续发展需要,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和利用迫在眉睫。当前,各地也在试点推广资源化利用工作,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总体来看相关工作进展缓慢,究其根源在于这项工作遭遇多重瓶颈,包括认知理解不清。
  我国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再利用不够重视,一些城市发展规划中没有相关内容。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说,以北京市为例,前几年推出6个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但从市政府到委办,再到各区县,大家的理解都不一样。各城区对这个事情的观念和心态不统一,认识程度不够高。“这6个项目已经运作三年了,但到现在连1个项目都没建成。”
  对于“九龙治水”协调难,左定超认为,建筑垃圾的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在地方上涉及住建、发改、财政、环保、交通、公安、土地等多个部门,且各城市主管部门不一,“多头管理”问题突出。有的地方有9个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没有形成建筑垃圾收集、分类、运输、加工、产品检测、市场应用推广的全过程监管体系。
  贵阳市云岩区环境卫生管理站渣土所副所长程王坤说,一个合法的建筑垃圾处理场所需要经过住建、规划、土地等部门审批,企业很难走完整个程序。为规范渣土车运输,城管部门向运输车辆发放了“渣土准运证”,还不时上街查车,但基本处于执法尴尬境地。许多重点工程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都不办证,拦停了运输车可能影响工程进度,“谁敢去拦?”
  法规政策不完善,也是资源化利用低的原因之一。郑州鼎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环保事业部徐峰等指出,当前没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法律,相关法律没有覆盖资源化利用从源头到末端的全部环节,缺少配套法规;财税、金融等专项优惠政策不完善,部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线常年处于半运行或停产状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举步维艰。
  ——统筹总体规划鼓励产业经营
  当前,建筑垃圾“超载”现象已成为城市“顽疾”,其产生量巨大且日益增多,但资源化利用却严重不足,由此带来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亟须破解。为此,基层呼吁提高认知,统筹总体规划,将资源化利用作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抓手予以布局。
  与此同时,基层建议,应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由住建部、发改委、环保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编制总体规划,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理、再生产品生产、建筑应用各环节政策及信息的公开和共享。
  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为破解“多头管理”困局,左定超向记者表示,应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分工、职责,将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将符合标准的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推荐目录和政府“绿色采购”目录,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采用。将建筑垃圾纳入“城市矿产”体系,对资源化利用加以扶持。
  鼓励资源化产业尽快上路。基层建议,可积极开展示范城市和试点项目推广工作,总结经验、以点带面、稳步推进;设立行业准入条件,建立拆除、运输和处置一体化的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投资经营;制定财税、信贷等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发展和相关项目建设;设立资源化利用装备研发专项,鼓励研发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
  做好减量工作,强化源头减排约束机制。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化进程,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建立既有建筑拆除评估许可制度,及科学规范的建筑垃圾减排指标体系,实行排放处置收费制度,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纳入工程预算,从源头减少垃圾产生量。
(责任编辑:DF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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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天天基金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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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市容市貌的整洁和公民的身体健康,促进我市四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建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根据住建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许昌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实行特许经营。
&&& 第三条 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余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 第四条 许昌市城市管理局为许昌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许昌市规划区内(魏都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等)建筑垃圾处置进行统一审批、核准、监管;依法查处建筑垃圾私拉乱运、随意倾倒、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负责对各县(市、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进行行业监督和业务指导;负责监管、指导特许经营单位认真履行特许经营协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对建筑工地实施监管,做好建筑垃圾产生地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施工现场道路、车辆清洗设施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考核、监管。
&&& 公安交警部门对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依据规定办理市区通行证;对未经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进行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对故意污损、遮挡号牌,&&& 车尾无放大号或放大号不清晰及超高、超速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依法查处。
&&& 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对进入市区或过境未按规定装载建筑垃圾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依法进行查处。
&&& 许昌县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接受许昌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督和业务指导。
&&& 魏都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城管部门对未经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依法查处,对辖区内污染路面的运输车辆进行查处,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按照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章&建筑垃圾管理
&&& 第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申报需要处置的建筑垃圾数量,签定《卫生责任书》。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持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 第七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许昌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对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提出处置申请并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补办手续。
&&& 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应与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单位签订有偿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所有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倾倒在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处置场所。
&&& 第十条 建筑垃圾按照规定的时间收集、运输。收集、运输时间:夏季、秋季应在21时至次日6时之前,春季、冬季应在20时之后至次日6时之前进行。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时间段收集、运输建筑垃圾,必须经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实行密闭运输,车容保持整洁,暂不能封闭的车辆应装载适量,低于车帮5公分,防止沿途抛撒污染道路。
&&&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个人家庭因改建、修缮、拆除或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业主不能自己清运的,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联系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有偿清运。
&&&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运输、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
&&& 第十三条 任何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处置。
&&&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建设施工的,应保持建设施工现场整洁,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建筑垃圾清理干净,占道施工的应工完场清。
第三章&罚则
&&& 第十五条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 第十六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理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非特许经营单位处置的,由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附则
&&&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许昌市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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