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拿版权和游戏公司合作怎样操作最佳合作伙伴颁奖词

中国游戏公司怎样获得日本动漫作品改编权
2013中国移动游戏大会于11月27日-28日期间在上海举行,上海通耀公司总经理秦智勇在本次大会上发表了关于“日本动漫IP运作流程”的主题演讲。针对中国手游行业迫切关心的IP运作的问题和困惑,秦智勇首先介绍了日本动漫市场情况,然后以通耀引进《蜡笔小新》IP作为案例,从IP获取渠道、谈IP的前期准备、IP版权划分和分成比例、中日针对IP运作的不同做法、IP运作现状和要求等角度,详细阐述了日本动漫IP的运作流程,并介绍了通耀游戏的IP合作模式。上海通耀秦智勇详解日本动漫IP运作流程【日本动漫产业数据】秦智勇演讲出示了从日本市场获取的动漫产业数据,集英社、讲谈社和小学馆以126,094、117,871和106,466(单位:百万日元)的市场份额(2012年),并称“日本动漫三雄”。日本动画产业链,包含动画创作、动画制作、动画游戏软件、动画周边和电视台,日本动漫2012年市场规模为1兆3393亿日元,2012年日本动画的销售总额为1581亿日元,第一名東映动漫2012年度销售额为330亿日元。介绍日本动画产业链【日本动漫IP获取渠道】对于动漫IP的获取渠道,秦智勇指出,国内游戏公司获取IP都是通过日本游戏公司获得,并不是直接从版权方获得,比如腾讯通过万代南梦宫获得《火影忍者》、完美通过世嘉获得《圣斗士星矢》。造成这种现象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日本公司更信任日本公司,对于中国公司不重视知识产权、不规范的运作方式很有顾虑。秦智勇表示,通耀作为日资公司,可以直接从版权方手中获取IP,而不用通过日本游戏公司,通耀签约《蜡笔小新》就是从版权方双叶社直接获得。【日本动漫IP谈判前期准备】在IP谈判前期准备环节,秦智勇从授权终端、授权区域以及准备资料三个方面进行了解读。日本动漫IP的授权终端分为三种:主机(家用机)终端、PC终端和移动设备终端。每个终端都需要有独立的授权方可发行游戏。授权区域,主要是指发行权的授权区域。动漫IP各终端的改编权一般是唯一的,而发行权划分区域,比如中国大陆,中国台湾等。对于IP的谈判资料,秦智勇表示需要向版权方提交的,一是游戏策划案,简要的阐述游戏的类型、主要玩法、框架和功能;二是收入计划书,在游戏类型和市场投入金额的基础上预计游戏的阶段性目标销售额。目标销售额越高,越容易获得授权,也可能导致的就是MG(最低分成金额)的增加。【IP版权划分和分成比例】秦智勇指出,日本动漫IP的版权划分严谨而复杂,一般来说一个动漫IP分为漫画版权、动画版权、剧场版权和周边版权,上海通耀长期和双叶社、东映动漫、小丑社等日本版权方接触,详细了解到了分成比例。漫画版权的版权方是出版社,漫画版权改编游戏的分成比例为7%。动画版权的版权方是动漫制作公司,改编游戏的分成比例为10%,不包括音乐音效、配音。剧场版权的版权方是动画、电影发行公司或者电视台,改编游戏的分成比例为10%,不包括音乐音效、配音。周边版权非为可销售和只可赠送两种,赠送也需要支付制作费用的10%作为分成。日本动漫IP授权划分和分成比例通耀所获得《蜡笔小新》IP授权包括了漫画和动画的游戏改编权,游戏发行权和周边制作权,发行区域为中国大陆,发行终端为移动端设备。秦智勇特别指出,除了和版权方达成一致外,还需要经过原作者或者原作者著作委员会的同意,方可获得IP授权。使用音乐音效、配音,就和要音乐音效的制作人、配音声优去谈,模仿相似的音乐音效和配音都是不被允许的。而且,版权方和原作者都有一些很“奇葩”的要求,比如《蜡笔小新》小新和小葵不能面对面笑,小新还是个孩子,不能受到很残忍的伤害等等。《蜡笔小新》IP授权范围【中日对于IP运作的理解和做法】秦智勇指出,中日是文化、思维和做事方式差异很大的国家,这种差异在IP的谈判和运作中体现的非常明显,概括的形容是:从“钱”往后谈与从后往“钱”谈的文化冲撞。中国游戏公司提到IP,首先想到的就是IP值多少钱?买IP要多少版权金?游戏赚钱了给你多少分成?其实在日本游戏公司和版权方的做法中,很少使用版权金模式,一般都使用MG(最低分成金额)+分成的模式。MG的多少是由IP热门程度\分成比例\收入计划书的预测收入决定的,MG需要预先支付,与版权金的差别在,MG可以用来抵扣分成,超出MG,才会支付真正意义上的分成。除了MG和版权金的模式差异,对于合作的理解,中日双方也有本质的差异。中国强调的是甲方意识,而日本人更强调版权意识;中国对于改编产品的理解是能赚钱的游戏,目标是做好收入;而日本更多的理解是做不同玩法的游戏,目标是做好品质,再强调收入。【日本动漫IP运作现状和要求】秦智勇结合和日本多家版权方接触的经验,分析了现在IP运作,在版权方、日本游戏公司和中国游戏公司之间的做法和要求。版权方作为IP的来源,授权给日本游戏公司,注重IP形象的一贯性,并审核IP使用的规范性;日本游戏公司会以专业游戏公司的身份,对游戏制作进行监审,不同公司有不同的制作要求,这点极其重要,要严格遵守。比如从万代南梦宫获得IP改编游戏,游戏的图画、动画、汉化都需要给他们指定的合作公司去做,但世嘉的制作要求就相对宽松;而中国游戏公司需要在限定的版权和素材范围内制作,通过版权方和日本游戏公司的审核才能上线,上线后使用IP形象宣传有严格的要求,比如动画和漫画改编的游戏,就不能使用剧场版的内容和形象进行宣传,所有的宣传素材都必须注明版权方的著作权标识和声明。【解读通耀模式:开放资源 大量IP寻求合作】上海通耀有丰富便利的IP获取通道和大量的IP资源,秦智勇表示,通耀不会封闭这个优势,会取长补短,以开放的态度在国内寻求合作,通耀更关注优秀的手游研发和创业团队。对于IP改编游戏开发,通耀将承担除研发成本外的全部费用,并给予研发方10%的服务器收入作为分成,还将会依托通耀的全球发行伙伴在全球进行发行,研发团队不仅可以获得中国市场的收入,也能获得全球市场的收入,目前通耀多款著名的动漫IP以此条件寻找国内优秀的手游研发团队。秦智勇详解通耀模式
秦智勇透露,《蜡笔小新》是一个十人左右的创业团队按照以上条款在为通耀研发,开发完成后,通耀会进行发行。通耀会以将更多的IP提供给需要优质开发题材和游戏品牌的手游研发团队,实现合作共赢。
本文来源:网易游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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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玩家使用外挂 游戏公司可否直接封停帐号?
作者:刘佳欣 来源: 日期: 11:06:50
近年来,游戏产业日益繁荣,网络游戏因其具有更好的互动性、更丰富玩法的特点,为玩家提供了丰富的游戏体验,因此受到广大用户的亲睐。而随着产业的发展,玩家和游戏公司之间因为游戏账号、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多,这些案件给玩家在游戏过程中的操作起到了警示作用,同时也给游戏公司不合法、不合理的部分规定敲响了警钟。
游戏玩家张先生,钟情于W游戏公司开发并运营的“仙道”游戏十余年,是该游戏的骨灰级玩家,张先生曾使用白己的游戏账号通过某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网站购买“仙道”游戏的虚拟道具共计4万余元。W公司发现此情况后,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封停了张先生的游戏账号,张先生与W公司电话协商后未果,故诉法院。
张先生认为,W公司未提前通知,且在封停账号后没有主动给其通知和解释。协商过程中,W公司坚持不解除对账号的封停,其做法侵犯了其虚拟财产相关权利和消费者知情权,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网络游戏管理断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服务协议停止为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说明理由。”同时,认为W公司在其注册用户界面的“用户协议”中的第六条第14项——用户只能通过“仙道”游戏内置的交换途径和经W公司官方认证的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虚拟物品数据使用权权(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虚拟道具和装备等〉的交换或转让侵犯了张先生的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解除对原告在“仙道”游戏中游戏账号的封停;赔偿原告投入到游戏账号的金钱共计4万元;在其官方网站及“仙道”游戏内显眼位置发布公告,说明封停原告账号的原委并向原告道歉,公告存在时间为7天;承担原告由于诉讼产生的公证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合理支出。
被告W公司辩称,其封停张先生的账号基于其疑似使用了外挂,同时张先生违反了用户协议中不允许在非官方交易平台购买道具的规定。
最后,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W公司解除对原告“仙道”游戏中账号的封停并赔偿原告张先生部分合理支出。
本案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一、用户协议的性质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仙道》游戏系W公司运营的一款游戏。玩家在注册过程中需阅读并同意《用户协议》,该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规定了W公司封停账号之条件.张先生注册了游戏账号,参与了“仙道”游戏,与W公司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均应遵守《用户协议》的约定。实践中,常有玩家认为游戏公司财力雄厚,双方关系难以对等,但在法律上,在用户同意注册游戏账号后,双方即构成合同关系,合同的双方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不存在一方以任何形式进行不当制约的情况。
因此,《用户协议》的性质实际上是游戏用户与游戏公司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双方均应依约享有相关协议的权利、履行该协议的义务。
二、用户协议中格式条款的理解
(一)只能在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是否有效?
根据用户协议的约定,用户只能通过仙道游戏内置和经W公司官方认证的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虚拟物品数据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虚拟道具和装备等)的交换或转让。为维护网络系统安全,保证对其他玩家的公平性,W公司在用户协议中特别通过字体加粗的方式标注了上述条款,对用户进行了提示,该条款应属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张先生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道具的交易,作为涉案游戏的多年玩家,对上述约定应当知悉,其仍违反规定使用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违反了其与W公司之间的约定,确有不当之处,系违约行为。
(二)游戏公司在格式条款上尺度的把握?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依据该规定,W公司的《用户协议》第七条中有这样的规定:“用户有如下任何一种或多种行为的,W公司有权随时取消该用户账号或终止或中止对该用户的全部或部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封停该用户名下全部或部分账号和禁止有关角色登陆),并且有权随时取消或收回用户在游戏内通过违规行为获取的任何利益;(1)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9)除上述情况外,用户在接受服务时实施了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其中,若W公司根据上述(1)项和第(3)项情形做出中止对用户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的决定,则应告知用户中止期间,中止期间应该是合理的,中止期间届满W公司应当及时恢复对用户的服务,但中M间届满时,用户的违约状态仍然存在的,W公司有权延长中止服务的期间,上述第(9)项规定中,用户实施的不正当行为仅指在本协议中有明确约定或属于事先明确告知的禁止性行为。W公司依据上述第(1)(9)项规定中止或终止对用户服务时,应负初步举证责任”。该条款系格式条款,而《合同法》第四十条中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用户协议》第七条中关于W公司有权对用户账号进行封停的约定中使用了“有权随时取消”、“任何利益”等词汇,虽然在该条款中也同时约定了W公司如依据该条款第1项封停账户,需要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但依然加重了用户的责任、排除了用户的主要权利。
本案中,第一,W公司作为游戏这一虚拟社区的管理人,应当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游戏运营商的管理行为不应损害用户的正当权益,而前述条款约定,针对用户的任何违反约定的行为,在未对用户进行提前告知,并听取用户意见的情况下,“有权随时取消该用户账号或终止或中止对该用户的全部或部分服务”,有损于用户的正当权益,系排除合同相对人主要权利的行为;第二,W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有外挂的行为,亦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张先生有工作室的,且W公司未明确工作室用户与普通用户的区别和危害,W公司亦辩称“疑似”使用外挂,证据不足;第三,在W公司有合理管理义务的基础上,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确有外挂、工作室等行为,且其行为已经危害到涉案游戏网络安全,或不予以直接封号难以弥补W公司的损失。
因此W公司未交充足证明张先生存在使用外挂,对其采取的封号的措施理由尚存在不足,在未通知且听取张先生申辩的情况下,直接将其账号封停的行为不当,应当予以纠正,故W公司应解除张先生游戏账号的封停,至封停前的状态。
三、赔礼道歉及经济赔偿能否支持?
因该案为服务合同纠纷,赔礼道歉不属于该类案件的救济方式,故张先生要求W公司赔礼道歉之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张先生主张应赔偿其投入到涉案游戏账号中的金钱,因游戏账号恢复至封停前状态后,账号中相应财产已予救济,张先生主张再次赔偿超出了救济范围,但其为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属合理损失,W公司理应予以赔偿,考虑到张先生亦存在违约行为,合理费用由法院酌定双方各自分担部分。
针对本案中侧出的法律问题,游戏玩家在享受游戏公司的服务时、游戏公司在提供服务时均应有所警示。
第一、网游用户在网游空间内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系消费者,其享有有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同时作为网络游戏的参与者,还应通循游戏规则,接受游戏公司的管理,用户应通守公序良俗原则,同时遵守游戏公司制定的用户协议。
第二,如用户协议的约定,游戏公司可以给予对等的处罚,该处罚措施应当符合比例原则,遵循一定的程序,在处罚规则上应考虑用户利益。
第三,玩家与游戏公司之间发到纷后,应平等协商。如选择诉讼程序,应保存证据,并及时做好公证程序,以免证据丢失。
用户与游戏公司之间良性的互动是构建绿色、安全、平等的网络环境的基础,网络虚拟空间的和谐需要参与其中的每个人来维护。
来源: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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