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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健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129次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淮中刑二初字第0000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健,原任淮安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庄志刚,江苏开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健犯受贿罪一案,于日以淮检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南、代理检察员潘凌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健及其辩护人庄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本案分别于日、日各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政府副秘书长、行政审批中心主任、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或收受成某、李某甲南等人所送的148.722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除特别说明外,均为人民币)、0.1万美元以及价值37.1万元的购物卡、价值3万元港币的购物券、价值5698元港币的三星NOTE3手机一部。具体分述如下:
(一)2007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政府副秘书长、行政审批中心主任、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淮安市汤淮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成某请托,为其在推销汤沟系列白酒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7次收受成某所送的29.8万元、购物卡4000元。
(二)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万香国际集团董事长李某甲南请托,为市商务局从其公司购买汇丰中央广场办公楼、预付购房款、委托银行贷款和拨付商务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等事宜提供帮助,先后5次索取或收受李某甲南所送的73.912万元、购物卡4000元。
1.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甲南和何某所送的新亚商场购物卡4000元;
2.2013年10月,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甲南所送的10万元;
3.2014年5月,被告人孙健安排李某甲南在成某公司以购酒多开发票金额付款的方式,向李某甲南索要4万元;
4.2014年7月,被告人孙健安排李某甲南在成某公司以购酒多开发票金额付款的方式,向李某甲南索要6万元;
5.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孙健和成某合伙欲购买汇丰中央广场1008号商铺,面积为72.28平方米。当时该商铺的最低市场优惠价为7.2万元每平方米,被告人孙健在此基础上要求李某甲南进一步给予优惠,最终该商铺以6.8万元每平方米成交。被告人孙健和成某共少支付给李某甲南购房款28.912万元。后被告人孙健和成某欲出租该商铺,李某甲南提出以年租金40万元返租,被告人孙健要求李某甲南以年租金50万元返租,并一次性付清两年半的租金125万元,孙健和成某通过返租多收取李某甲南租金25万元。综上,被告人孙健通过明显低于市场价购置商铺、明显高于市场价返租的方式合计向李某甲南索要53.912万元。
(三)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毕某甲请托,为其公司协调专项补贴资金事宜提供帮助,先后7次收受毕某甲所送的6.49万元、购物卡3万元。
(四)2014年9月,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淮安美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某甲请托,为其公司中标市商务局办公楼装修工程及支付工程款事宜提供帮助,安排朱某甲在成某公司以购酒多开发票金额付款的方式,收受朱某甲所送的4.5万元。
(五)2014年,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江苏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董事长钱某乙请托,为其公司增资审批、拨付补贴资金以及推销产品等事宜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钱某乙所送的4万元、购物卡5000元。
(六)2014年7月,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三航物流淮安有限公司总经理嵇某请托,为其公司申报水上加油站项目提供帮助,安排嵇某花费4.5万元从李某甲南处购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归其个人使用。
(七)2002年至2012年,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政府副秘书长、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江苏海隆集团董事长杨某乙请托,为原淮安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改制协调、申请设立汇金典当行、市商务局下属仓储公司入股汇金典当行以及借款给汇金典当行等事宜提供帮助,先后5次收受杨某乙所送的4万元、购物卡6000元。
(八)2002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政府副秘书长、行政审批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葛某乙请托,为葛某乙家属王某甲工作调动提供帮助,先后11次收受葛某乙所送的购物卡6.6万元。
(九)2007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政府副秘书长挂钩企业改制的职务便利,接受淮安纵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丙请托,为其公司改制事项协调、土地规划审批事宜提供帮助,先后7次收受李某丙所送的购物卡2.1万元。
(十)2005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外经贸局的职务便利,接受原淮安市永顺玩具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某丙请托,为其公司争取广州商品交易会展销摊位事宜提供帮助,先后10次收受赵某丙所送的5万元。
(十一)2004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政府副秘书长、行政审批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个体户于某乙请托,为其承租淮安市行政审批中心商务中心事宜提供帮助,先后8次收受于某乙委托其哥哥于某甲所送的4万元。
(十二)2006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淮安市环保局请托,为工作协调、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事宜提供帮助,先后6次收受淮安市环保局原办公室主任朱某乙代表淮安市环保局所送的4万元。
(十三)2008年,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分管体制改革的职务便利,接受原江苏清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某甲请托,为清棉集团改制事宜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赵某甲和黄某甲所送的2万元。
(十四)2008年中秋节后,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分管体制改革的职务便利,接受原江苏清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许某甲请托,为清印集团改制事宜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许某甲所送的1万元。
(十五)2008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分管体制改革的职务便利,接受原淮安市纺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纪某乙请托,为清印集团、清棉集团改制事宜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纪某乙所送的2万元。
(十六)2008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政府副秘书长、行政审批中心主任、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淮安市财发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甲请托,为其申请江苏苏北废旧汽车家电拆解再生利用项目、争取专项资金事宜提供帮助,先后6次收受陈某甲所送的1万元、购物卡1.2万元。
(十七)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江苏汉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丁请托,为其公司拨付商务发展专项切块资金事宜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张某丁所送的购物卡9000元。
(十八)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淮安百隆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某甲请托,为其公司项目帮办、变更经营范围、增资、争取项目资金补贴事宜提供帮助,先后7次收受徐某甲所送的购物卡4.2万元。
(十九)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淮安中冠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丙请托,为锦绣装饰城大市场项目运营、推荐陈某丙担任福建商会会长等事宜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陈某丙所送的购物卡1.8万元。
(二十)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淮安销售分公司原总经理岳某请托,为其公司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审核、协调涟水汽车站加油网点被处罚等事宜提供帮助,先后6次收受岳某所送的购物卡3万元。
(二十一)2011年,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淮安市百富汽车汽配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董事长金某乙请托,为其设立百富典当行事宜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金某乙安排其子金某丙所送的购物卡6000元、汽车饰品1万元。
(二十二)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副主任兼综合保税区管理办公室主任刘某甲请托,为其单位申报国家级保税区、争取保税区资金补助等事项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刘某甲及刘某甲安排刘某丙所送的购物卡6000元。
(二十三)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淮安软件园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郇某请托,为其单位申请补贴资金、申报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等事宜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郇某所送的购物卡6000元。
(二十四)2012春节前,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江苏淮扬府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蔡某请托,为其公司旗下的饭店成为市商务局定点接待饭店、推荐蔡某担任淮安烹饪协会会长等事宜提供帮助,在金都家厨饭店走廊上收受蔡某所送的金鹰商场购物卡6000元。
(二十五)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淮安市华丰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甲宁请托,为其申办聚源典当行事宜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李某甲宁所送的1万元。
(二十六)2014年4月,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淮安宏进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甲请托,为宏进农副产品物流中心项目帮办、筹备、协调等事宜提供帮助,在香港万豪酒店大堂收受张某甲所送的价值3万港币的香港崇光百货有限公司购物券、价值5698港币的三星NOTE3手机一部。
(二十七)2014年8月,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驾驶员周某丁请托,为周某丁妻子工作岗位调整事宜提供帮助,在丹桂苑家楼下收受周某丁以祝贺孙健儿子出国留学为由所送的1000美元。
(二十八)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淮安区商务局局长伏某请托,为其单位在外资考核、拨付补贴资金等事宜提供帮助,先后7次收受伏某所送的购物卡1.2万元、提货单1.1万元。
(二十九)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淮安市工业园区党政办主任郭某请托,为其单位在外资考核以及项目引进等事宜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郭某所送的购物卡1.2万元。
(三十)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盱眙县商务局局长江某丙请托,为其单位在外资考核事宜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江某丙以及江某丙安排盱眙县商务局原党委书记乐某所送的购物卡2.4万元。
(三十一)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清浦区商务局原局长王某乙请托,为其单位在外资考核以及拨付补贴资金等事宜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王某乙所送的购物卡9000元。
(三十二)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清浦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主任颜某请托,为其单位在外资考核以及项目引进等事宜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颜某所送的购物卡8000元以及安排颜某为其报销个人就餐费用5200元。
(三十三)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洪泽县商务局局长薛某乙请托,为其单位在外资考核以及项目审批等事宜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薛某乙所送的购物卡1.4万元。
(三十四)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盱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黄某乙请托,为其单位在外资考核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黄某乙安排盱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林某所送的新亚商场购物卡1万元。
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孙健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成某、李某甲南等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健归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健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指控第二起涉案商铺后来已经转给成某,其个人没有得到任何好处,不应该认定为受贿。
被告人孙健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孙健在组织采取强制措施前已经交代,采取强制措施后,在很短时间内交代,应构成自首;2、对于指控通过明显低于市场价购置商铺、明显高于市场价返租的方式合计向李某甲南索要53.912万元部分,实际购买人是成某,租金收益也是成某,被告人孙健没有从中收益,购买价格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价,商铺是一房一价,同期华泰证券购买的价格是6.9万元,也低于起诉价格;租金是李某甲南主动要求返租,而被告人孙健不愿意返租,价格是双方自愿,并没有强迫,不应当认定为受贿;3、指控安排嵇某花费4.5万元从李某甲南处购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归其个人使用部分,车辆登记在嵇某名下,嵇某与孙健有经济往来和亲戚关系,车辆回到嵇某的公司且公司的人员也在使用,不应认定为受贿;4、收受朱某乙为创建环保城市的奖金是违纪,不能作为受贿;5、收受纪某乙2万元是奖金;6、收取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购物卡是违纪不违法。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一、主体事实
被告人孙健于1999年12月至2002年9月,任原淮阴市(现淮安市,下同)政府副秘书长;2002年9月至2003年9月,任淮安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行政审批中心副主任、党组副书记(主持工作);2003年9月至2010年4月,任淮安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行政审批中心主任、党组书记;2010年4月至案发前,任淮安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干部基本情况表、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命孙健为淮安市商务局局长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淮政办发〔2010〕8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书证。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二、受贿事实
(一)2007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政府副秘书长、行政审批中心主任、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淮安市汤淮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成某请托,为其在推销汤沟系列白酒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7次收受成某所送的29.8万元、购物卡4000元。
1.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成某所送的新亚商场购物卡1000元;
2.2007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成某所送的新亚商场购物卡1000元;
3.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成某所送的新亚商场购物卡1000元;
4.200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成某所送的新亚商场购物卡1000元;
5.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健在成某的车上收受其所送的2000元;
6.2009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孙健在成某的车上收受其所送的2000元;
7.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健在成某的车上收受其所送的2000元;
8.2010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孙健在成某的车上收受其所送的2000元;
9.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健在成某的车上收受其所送的2000元;
10.2011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孙健在成某的车上收受其所送的2000元;
11.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健在成某的车上收受其所送的2000元;
12.2012年11月,被告人孙健在淮安市浦东花园小区东门口成某的车上收受其所送的5万元;
13.2013年春节后,被告人孙健在淮安市浦东花园小区东门口成某的车上收受其所送的10.8万元;
14.2013年11月,被告人孙健在淮安市丹桂苑小区家楼下成某的车上收受其所送的5万元;
15.2014年春节后,被告人孙健在淮安市丹桂苑小区家楼下成某的车上收受其所送的2.8万元;
16.月,被告人孙健在淮安市丹桂苑小区家楼下成某的车上收受其所送的2000元;
17.2014年10月,被告人孙健在淮安市开元路海爷爷海鲜店门口成某的车上收受其所送的4.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孙健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自书材料,证人成某、孙某甲、刘某甲、孙某乙、钱某甲、毕某甲、杨某甲、杨某乙、王某乙、张某甲、陈某甲、李某甲南、赵某甲、臧某等人证言,书证淮安市汤淮商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用酒量结算单、购酒发票、凭证、客户对账单、银行对账单等。
被告人孙健当庭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万香国际集团董事长李某甲南请托,为市商务局从该公司购买汇丰中央广场办公楼、预付购房款、委托银行贷款和拨付商务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等事宜提供帮助,先后5次索取或收受李某甲南所送的48.912万元、购物卡4000元。
1.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甲南和何某所送的新亚商场购物卡4000元;
2.2013年10月,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甲南所送的10万元;
3.2014年5月,被告人孙健安排李某甲南在成某公司购酒以多开发票金额的方式,向李某甲南索要4万元;
4.2014年7月,被告人孙健安排李某甲南在成某公司购酒以多开发票金额的方式,向李某甲南索要6万元;
5.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孙健和成某合伙购买汇丰中央广场1008号商铺,面积为72.28平方米。被告人孙健在最低市场优惠价7.2万元每平方米的基础上,要求李某甲南进一步给予优惠,最终该商铺以6.8万元每平方米成交。被告人孙健和成某共少支付购房款28.912万元。商铺买卖完成并返租后,被告人孙健向成某提出不要此商铺,成某经考虑后同意一人接手此商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孙健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自书材料,主要内容为:李某甲南是万香国际集团董事长,在淮安主要从事香料加工和房地产开发,即万邦香料公司和淮海东路汇丰广场项目。万邦香料是出口企业,业务上受市商务局主管,进出口审批、资金补贴都是由市商务局把关。2012年春节前,李某甲南和何某到我办公室,希望我对买写字楼的事情多关心的,临走时李某甲南给了我4000元新亚商场购物卡。2013年10月,跟李某甲南提出从他公司买个二手车,李某甲南说他给我点钱买辆新车,后李某甲南到我办公室送给我10万元现金。2014年3月,我到上海招商引资,李某甲南接待我,跟我提出我们委托银行借给他们的1000万元要到期,请我同意续借,我同意了,并跟李某甲南提出家里要装潢缺钱,叫他变通处理一点,从成某处买点酒,多开点发票,把差价给我,分批解决10万块钱左右,并让成某和李某甲南联系。2014年4月前后和2014年6月份前后,成某分别给了我4万元、6万元,说是李某甲南的费用。2012年初,我跟李某甲南说想从汇丰广场买间门面房,我看中了面向淮海路、中间靠近走道的一间门面房,李某甲南说比照旁边希努尔价格,7.8万元每平米。李某甲南提醒我说我在他那买了写字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我邀请成某和我一起买,并跟李某甲南反馈具体由成某找他,请李某甲南在价格上优惠到位,成某谈了好几次,从7.8万元每平米,到7.6万元每平米,又到7.2万元每平米,每次谈的价格他都跟我说的,我都告诉他再往下压一压,成某跟我汇报7.2万元的时候,我当时就用成某电话跟李某甲南通过一次电话,李某甲南和我讲这个价格已经是最优惠的了,我当时就说能不能再低点,李某甲南当时没表态,说再考虑一下,最后成某回来跟我说,价格确定了,是6.8万元每平米,我同意了,安排成某去签认购协议,协议签完后与成某谈好房子一家一半,以他的名义购买。后成某签正式合同,总房价要500万元,首付要200多万元。成某跟我说手里没有钱,我就跟李某甲南打个招呼,叫他去跟李某甲南借,成某回来告诉我说合同签了,李某甲南借给他200多万元,没有算利息。按揭贷款办下来后,成某给我提供一个还贷账户,说每个月还3万块钱左右,一家一半,我在浦东花园附近的淮安农商行用现金在柜台往账户存了3万块,作为我两个月按揭款,后来资金比较紧张,就没有再付过,成某也多次跟我提出要我继续还按揭款的,我当时是想继续筹钱的,将前面他替我垫付的钱一次性全给他,跟他签合伙协议的,但是因为一直没筹集那么多,所以就一直拖着没再付过。李某甲南认为房子是我购买的,才给予我优惠的,这个价格应该是明显低于市场价了,仅凭成某去谈,李某甲南应该都不会卖的,更不要说这么大优惠。合同签了后,我和成某商量将商铺出租,我找了苏州银行魏某行长,请苏州银行做网点的,魏行长给我价格是每年18万元。李某甲南听说后找到成某,说由他返租,叫我不要租给别人,当时李某甲南返租只同意40万元,成某跟我汇报后,我提出租金50万一年,让成某去谈的。成某谈了几次没谈成,跟我汇报说李某甲南叫苏州银行不要租,我就跟李某甲南发火叫他不要做反面工作,李某甲南看我发火了,就同意50万元一年,签5年,我还叫成某提出必须一次性付一半的租金125万元,不久李某甲南就将125万元打给成某了。2014年初,李某甲南将租金给成某后,成某带了张纸条过来跟我算了下我们之前花了多少钱,收入多少钱,我应该再给100万元左右,每个月的按揭款我也要继续付。他是催着叫我付钱的,我筹了很久才筹了三十多万元,就跟成某提出房子我不要了,叫他转让给别人,成某告诉我他想把房子接下来,补偿我20万元,但是要2015年初再给,我提出借50万元给他,年底他还70万元给我,20万元算利息。他将之前我给的3万块钱按揭款还给我,加上利息一共3.5万元。商铺开始是我想买的,成某看中后,我们一起购买的,放弃门面房有几方面考虑:一是没有钱,二是和别人一起买房子有风险,怕将来产生经济纠纷,三是惩治腐败的风声比较紧,我对成某不放心。成某在购买、返租商铺的过程中负责具体办手续、联络,实际上都是我跟李某甲南说好,他只起到确定信息的作用。关于谋利事项:一是商务局购买汇丰广场4000多平米的写字楼,帮他实现了销售和资金的回笼。房子买了后,关照财务上按照合同及时付款。二是李某甲南因为资金紧张找过我多次:1、2011年签认购协议的时候,李某甲南请我预付房款的,在合同没有签的情况下委托银行借给李某甲南3000万元,约定签署正式合同的时候自动转为房款;2、3000万元转为房款以后,李某甲南请我再借一点的,我召集开会讨论并拍板决定以仓储公司名义委托浦发银行借给李某甲南1000万元;3、2014年的时候,李某甲南又找到我,想将1000万元续贷,我又安排财务办了。三是2012年商务局外贸处报增长资金的时候,我安排外贸处给万邦香料90万元补助资金。四是李某甲南的企业是进出口企业,受商务局监管。对于李某甲南企业的出口审批、市场拓展,我都尽力帮忙。
(2)证人李某甲南(万香国际集团董事长)证言,主要内容为:2012年的春节前,我和何某到孙健市商务局办公室送给孙健4000元购物卡。2013年10月,孙健跟我联系说想买个车,看我能否支持一下。过了不久,我回淮安到孙健商务局办公室送给他10万块钱。2014年上半年,孙健跟我联系提到经费比较紧,我就叫臧某具体安排。事后臧某跟我汇报说事情办好了,前后两次大概送给孙健十多万元。孙健说想买汇丰广场的商铺,并指定了面向淮海东路的一套商铺,我是不想卖的,因为卖了就没有出口,我考虑到不能得罪他,也就同意了。我还跟他说你自己出面购买不太好,他说安排成某买,请我尽量优惠。我安排臧某跟成某具体洽谈,孙健想买这套商铺后,我和他说,旁边的希努尔是每平方米7.8万元,他说要我一定要优惠到位。臧某也请示几次,我当时回答最低每平方米7.2万元,后来孙健联系我说能不能再优惠些,我说已经是最优惠的了。孙健当时也蛮坚决,说能不能再低些。我当时也没有答应,就说再考虑考虑。后来回去和臧某一商量,孙健毕竟是领导,也不能得罪,给他每平方米6.8万元的价格。7.2万已经是优惠到位了,我和臧某商量的底线就是7.2万,同时只有华泰证券每平方米6.8万元左右,但华泰证券是在楼上又买了两层写字楼,是捆绑销售的。成某跟臧某签正式合同的时候,成某提出由我们先将首付款给了,把按揭办下来,欠款成某慢慢还,我考虑到一个回笼资金,还有是孙健购买的,就同意了。房子卖给孙健后,我们跟成某提过想返租的,我让公司房产事业部谢某和他们谈,不行我们让点利,给他租金每年40万元,一定把这商铺返租回来,孙健质疑为什么不能出租给其他人,我跟孙健解释是商业规划的需要,价格随他开吧,孙健报了每年50万元的租金,还提出附带条件,要求我们公司先一次性支付一半,当时我犹豫再三,毕竟40万一年已经亏了,既然孙健提了,也不好不答应,但我一直拖着,后来孙健电话里发火,我就只好答应。这套商铺名义上是成某出来跑手续的,实际上是孙健购买的,如果不是孙健购买,我们不仅不会销售这套门面房,更不会给予这样大的优惠。关于行贿原因:一是万香国际集团是外经企业,受市商务局监管;二是商务局在我们的汇丰CBD买了写字楼,拨款也要他同意;三是孙健主动帮我们协调过贷款,先后两次分别委托银行借款1000万元给我们;四是孙健出面协调过90万元奖励资金给万邦香料,其中30万元返还给进出口商会,作为商务局的费用。
(3)证人成某(淮安市汤淮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证言,主要内容为:2014年上半年,孙健跟我提到有10多万元费用需要从李某甲南处解决一下,我就说卖点酒给李某甲南,低价酒开高价位发票,孙健认同了。不久臧某跟我打电话,叫我发点酒到上海,我就发了酒,多开了4万元交给孙健。过了两、三个月,又发了一批酒,多开了6万元交给孙健。2012年年初,孙健看中了汇丰中心广场的商铺,问我有没有兴趣,我看了后,和孙健商量说值得买。孙健打电话叫我跟李某甲南联系,李某甲南安排臧某跟我联系的,介绍了旁边的希努尔买的单价是7.8万元每平米,给我们是7.6万元每平米,我回来后就跟孙健汇报了情况,我问孙健买不买,他说他一个人买不起,要买就跟我合买,后来我就按照孙健安排又去跟臧某谈价格,期间谈了几次,每次也都跟孙健汇报的,孙健每次也叫我继续去谈。我每次去谈其实就是简单确认下价格,孙健应该和李某甲南有联系,但是他们怎么谈的我不知道。经过我和臧某谈几次价格,最后定了7.2万元每平米,我回去后告诉了孙健,孙健也问我这价格怎么样,优惠到位没有,是不是低了?我说当然再便宜些更好。不久臧某就打电话联系我,叫我去签认购协议。我就去签协议了,我发现单价变成6.8万元每平米,认购协议签了后,孙健明确跟我说,我们两人一人一半。2012年年底的时候,臧某催我去签正式合同,我跟孙健说首付款有困难,孙健叫我去找李某甲南,李某甲南、臧某认同了我们延期付款,同意我们打欠条,他们将首付款先垫付,我们在一年内还掉欠款。这个过程中,孙健和李某甲南他们打过关照。我和汇丰公司签了正式合同,首付了十几万块钱,剩下的230万元是汇丰公司替我付的。合同签完后,我就将情况跟孙健汇报了,意思是孙健该掏他应该付的一半钱了,孙健说知道了。月孙健汇了两个月的按揭款。我和孙健合伙买房没有签订合同,如果没有孙健帮助打招呼给李某甲南以及让李某甲南借款给我们,我们是没有实力买这套商铺,同时也不会买到这么便宜的商铺。房子买了后,我们就和李某甲南谈返租商铺的事情,当时是跟汇丰地产公司谢某谈的,李某甲南坚决不同意我们单独租,说影响他规划了,但为租金的事情也谈了好长时间,期间大家弄的还有点不愉快。谢某提出最高只能给40万元一年的租金,我们要求每年租金50万元,租5年,分两次结算的方案,所以一直不能达成一致,我记得孙健很不高兴,直接打电话给李某甲南的,后来时间不长谢某通知我去签返租协议了。125万元我拿到后,我将前期的费用情况进行了梳理,跟孙健汇报了,意思就是他该继续出钱了,孙健说知道了。十来天后,孙健跟我正式提出这个房子他不要了,我考虑了下,第二天就跟他说我接手,并说等我资金好转的时候,我补偿他20万元,孙健说那就借50万块钱给我用,我给他的20万元就算利息,我又跟孙健提到他先支付的3万块钱按揭款,说还钱的时候一起给他。汇丰广场的这套门面房是我和孙健一起购买的,我沾了孙健的便宜,购买商铺和返租我只是起到了传达的作用,确认信息。孙健提出退出后,我考虑到我和孙健合买的房子,没有他肯定是没有能力也买不到这个位置的商铺,而且该商铺已经收益125万元,当时家乐福也要入驻,预期收益肯定不错,孙健在我们合买门面房过程中出了不少力,现在他放弃了,所以才提出补偿20万元给他。
(4)证人何某(万香集团地产事业部副总裁)证言,主要内容为,2011年底2012年初,李某甲南让我准备4000元购物卡,在商务局楼下交给了李某甲南,在孙健的办公室,李某甲南把卡夹在一本杂志里面,放在孙健的桌子上。送卡是因为当时商务局要购买我们开发的汇丰广场的办公楼。
(5)证人臧某(上海万香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证言,主要内容为,2014年4月、6月,李某甲南跟我说孙健跟他打招呼要替成某推销点酒,这两次发票价格和实际价格相差大概有10万元左右,多开票就是为孙健处理费用。2011年底2012年初,李某甲南跟我说孙健亲戚想来汇丰广场买个门面房,并介绍了成某来找我,我跟他介绍了商铺价格,希努尔买的是7.8万每平米,旁边的华泰证券是6.9万元每平米。华泰证券在我们楼上又买了两层写字楼,是捆绑销售的,否则应该和希努尔差不多的。当时依据孙健想买商铺的两边商铺情况,和销售部商量,确定给孙健7.5万元左右,心理价位最低优惠价格为7.2万元,后来我和李某甲南汇报,商量最低给他每平方米7.2万元,开始谈的时候适当高点,给7.5万的价格,给他讨价还价的余地,后来他们不满意,又找到李某甲南,定下来6.8万元。主要是考虑孙健的关系,如果是成某自己来,我们都不会卖给他的,也就孙健打招呼我们才决定卖的。手续虽是成某办的,但优惠购房以及高价返租都是冲着孙健的面子,确实已经让利很多。7.2万元价格就是综合华泰证券和希努尔价格定的,最先买商铺的是希努尔,因为他们全额付款,优惠到7.85万,华泰证券买了两层写字楼,考虑写字楼不好卖,就以6.9万每平方给他们。
(6)证人龙某(淮安万邦香料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主要内容为2012年底市商务局给过万香公司90万元补助资金,是周某甲处长通知的。日通过财政局专用账户将90万元拨付,日万香公司汇给淮安市进出口商会30万元,作为赞助费。
(7)证人张某乙(淮安市外贸仓储公司总经理)证言,主要内容为:外贸仓储公司归商务局领导。2011年,市商务局以外贸仓储公司、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和外贸服务中心名义购买汇丰广场写字楼。2011年第一次付款是以委托江苏银行贷款给汇丰公司的形式,给了汇丰公司三千万元,一年后自动转为房款的。外贸仓储公司先后两次委托银行贷款给淮安万邦香料公司,是市商务局领导决定的,分管局长江某甲通知我的,我按照局里指示办的。第一次是2013年4月,局里面将1000万元打到我们公司,由我们公司将钱打到江苏银行,由江苏银行贷款给万邦公司。第二次是2014年6月份,第一次1000万元已经还到我们公司了,局领导和第一次一样,通知我签合同,将这1000万元又委托浦发银行再贷给万邦公司。
(8)证人江某甲(淮安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证言,主要内容为:2012年前后,市商务局考虑买办公楼,孙健有了购买汇丰写字楼作为办公用房的初步意向,安排我联系李某甲南具体商谈,上了党组会研究,最终按照孙健的意思并由他拍板决定购买。在谈的过程中,李某甲南就跟我们提出能否以预购款的形式给部分定金,后来召开党组会,孙健提出并拍板决定通过银行向汇丰公司借款3000万,等正式签了购房合同后就转化成了房款。后来李某甲南又提出想再向我们借些钱,后通过银行借款1000万。这事情是也在党组会上议了,孙健最终拍板并安排我落实好的,到期还款以前李某甲南提出要续借,孙健说这个钱暂时也用不到就再续借给他。
(9)证人周某甲(淮安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市贸促会副会长,原外贸处处长)证言,主要内容为:2012年市商务局发了关于商务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一个文件,在方案中给了淮安万邦香料工业有限公司90万的补贴,后来万邦香料打了30万作为进出口商会活动资金。孙健作为领导对方案的制定有个大概的方略,部门拿具体方案,最终他拍板签发的。
(10)证人谢某(万香国际集团房产事业部副总经理)证言,主要内容为:李某甲南安排我跟成某谈商铺返租的事情,指示我一定要将房子租回来,交代租金最高给40万元,我们亏点就亏点。成某一直不松口,拖了一段时间,李某甲南同意50万一年,一次性付125万。成某买的那套商铺是不打算对外销售的,为了配合商场经营规划,必须返租。我觉得给成某商铺租金顶多30万一年,李某甲南给的40万已经很高了。希努尔分两次全额付款,同时商铺面积大,纵深深,所以7.85万每平米,华泰证券是参照希努尔价格7.6万元每平米,他们以买写字楼作为筹码,所以6.9万元每平米。成某购买的商铺对外价格和华泰、希努尔差不多,他找到领导层,领导层研究根据两家的销售单价确定优惠价格,我们给的最低优惠价是7.2万元每平米,报价是7.5万元每平米,谈判我没参加,后来臧某给我一个认购协议书,价格是6.8万元每平米。
(11)证人金某甲(江苏汇丰房产事业有限公司营销经理)证言,主要内容为:2012年李某甲南问过我们销售部门成某想买的商铺价格最优惠能给多少钱,我们根据周边房价以及销售代理公司汇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评估,觉得根据当时市场情况,在7.2万元每平米,这个价格没有书面的评估标准,是我们自己定的,李某甲南对这一商铺并没有特别想卖,当时想预留,因为当时资金紧张,希努尔直接全额付了3000多万现金,缓解我们资金困难,给了很优惠的价格,7.85万元每平米,华泰证券购买了两层写字楼,所以才给的6.9万元每平米,成某找到领导打关照,所以优惠了,一楼商铺价格一铺一议,具体优惠价格由李某甲南他们最终决定,我们根据华泰证券和希努尔的价格,报价7.2万每平米是很合理优惠的,是给领导一个心理价位参考。当时成某的商铺本想自留作为通道,后来要求返租回来,除此之外我们一楼没有返租过。
(12)证人李某乙(华泰证券淮安分公司总经理)证言,主要内容为,华泰公司的两层办公写字楼和一楼商铺是从汇丰房产公司购买的,一楼商铺成交价6.9万元每平米,商铺和写字楼是捆绑销售的,当时商铺报价8万元以上,汇丰房产坚持不让价,谈的时候有些不愉快,经过反复谈判,一方面捆绑销售,另一方面一楼商铺是不规则形状,里面纵深大,商业价值低,当时我们想将1008号商铺一起购买下来的,这个商铺整体的位置非常好,商业利用价值很高,但李某甲南说被一个老干部预定了,没办法,如果当时能将1008号商铺卖给我们,就算8万一平米我们也是可以接受的。
(13)证人魏某(苏州银行淮安分行行长)证言,主要内容为:孙健曾打电话说一个姓成的亲戚在汇丰广场有个门面房要出租,看我们苏州银行是否有兴趣搞个银行网点,经总行考察没有成功。印象中孙健希望租金一年20万到30万。孙健很关心这个事情,和我交流过几次。
(14)证人孙某甲(淮安市商务局财务处处长,原办公室主任)证言,主要内容为市商务局从汇丰广场购买写字楼,以淮安市外贸仓储公司委托江苏银行借款3000万元给汇丰公司,后又委托江苏银行借款1000万元给李某甲南的公司,是局领导研究的,最后是孙健跟我说借款事情定下来了,叫我按照程序付款给仓储公司。
(15)证人倪某(淮安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证言,主要内容为商务局购买汇丰广场写字楼以及向汇丰公司借款都是孙健提议并拍板决定的。
(16)书证淮安万邦香料工业有限公司备案登记资料、工商登记资料、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江苏汇丰房产实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明万邦香料工业有限公司为外资企业,由万香国际有限公司控股。
(17)书证《万香实业入库单》、成某提供的白酒发货记录、万香公司购酒发票、上海农商银行付款通知、淮安市汤淮商贸有限公司淮安农村商业银行专用凭证,证明万香公司两次从成某处购买汤沟酒,成某开具给万香公司的购酒发票上显示的品种与万香公司实际购入的品种不符。
(18)书证商务局购买房屋合同组成及付款汇总、购办公楼的财务会计凭证、淮安市外贸仓储公司关于盘活资产的请示、江苏银行进账单、委托贷款协议、保证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淮安市外贸仓储公司情况说明、江苏银行借款借据、借款协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证明商务局以淮安市外贸仓储公司、淮安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淮安市外贸服务中心名义购买汇丰广场办公楼;2011年11月淮安市外贸仓储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委托江苏银行淮安分行向汇丰公司发放3000万贷款;淮安市外贸仓储公司分别于日、日委托江苏银行、浦发银行借款1000万元给淮安万邦香料公司。
(19)书证关于拨付2012年度淮安市商务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通知文件、银行凭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及银行支付凭证、淮安市进出口商会年检材料,证明市商务局拨付90万元专项引导资金给淮安万邦香料公司,万邦香料公司将其中30万元汇缴市进出口商会。
(20)书证淮安农商行成某账户明细、首付及还款清单、淮安农商行银行存款原始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首付房款银联单据、按揭贷款支付银行凭证、物业租赁合同、关于汇丰CBD中央广场一期商品房营销工作的若干意见、汇丰中央广场一期可售物业价格表、关于汇丰广场1008号商铺房地产价格及租赁价格认定结论书、淮安市商务局办文单淮安市仓储公司《关于盘活资产的请示》及相关财务凭证等书证、李某甲南公司入股等证明及工商登记资料、成某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明细、信用卡刷卡凭证,认购协议书、淮安农村商业银行存款凭条(金额3万元、客户签名为骆秀珍)、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成某提供的由其手写的购买商铺支出明细表,证明以成某名义购买汇丰广场1008号商铺,成某分两笔支付125040元、40000元,汇丰公司将230万打到成某卡上,成某刷卡付首付款;孙健以骆秀珍名义向成某提供的尾号为7007还贷账户还款3万元;日汇丰公司向成某支付房租125万元;经成某计算截至日孙健应当为购买商铺支出89万余元。
(21)书证成某尾号为2242的江苏银行账号明细,证明日孙健借给成某50万元。
(22)书证汇丰中央广场一期可售物业价格表该表反映汇丰公司将1008号商铺定为9.5万元每平米,同时备注因已签约,按实际成交价实现销售;华泰证券购买了7层、8层两层楼。
(23)关于汇丰CBD中央广场一期商品房营销工作的若干意见、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新郎希努尔购买商铺为7.85万元每平米、华泰证券为6.9万元每平米。
被告人孙健当庭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健和成某出租该商铺,李某甲南提出以年租金40万元返租,被告人孙健要求李某甲南以年租金50万元返租,并一次性付清两年半的租金125万元,孙健和成某通过返租多收取李某甲南租金25万元部分。本院认为,首先,从出租过程来看,本案不是孙健自己提出要返租,而是李某甲南提出返租,孙健主观上没有利用返租受贿的故意;其次,涉案商铺的返租,是双方通过自愿协商谈判达成的协议。现有证据证明,当时孙健对于涉案商铺出租也有选择,其可自己出租,也可返租,其自己出租收益比较稳定,但收益较小,返租收益较大,但风险较高,一旦投资商撤出,影响后期租金收益。而对于李某甲南来讲,其当时在引进家乐福超市,为了整体规划,其需要通过返租此门面房来打开通道;第三,现有证据认定租金过高依据不足,决定租金价格主要是市场因素,涉案商铺所在地的汇丰广场二、三楼的返租收益是年回报率8%(即购买房价的8%),按此回报率计算,涉案商铺的年租金价格近40万元,而此商铺在一楼,根据常理其租金价格应该比二、三楼要高。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健通过返租多收取租金25万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孙健提出涉案商铺后来已经转给成某,其个人没有得到任何好处,不应该认定为受贿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实际购买人是成某,被告人孙健没有从中收益,购买价格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价,同期华泰证券购买的价格是6.9万元,与涉案商铺价格相差不大,不构成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首先,从涉案商铺的购买过程来看,先是孙健看中此商铺,向李某甲南提出要购买,李某甲南本意不想卖,但由于孙健提出购买,其不好得罪,才同意卖,并根据当时形势,向孙健建议不要以自己名义买,孙健这时想到成某,与成某商量一起合伙购买,一人一半,并安排成某出面谈价格、签订协议,直至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商铺买卖完成并返租后,孙健与成某一直合伙购买此商铺。至此,被告人孙健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的犯罪已经完成,后来涉案商铺虽转给了成某,系其犯罪行为实施后对财产的处置,不影响受贿犯罪的成立;其次,涉案商铺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现有证据证明,当时李某甲南与公司其他人员商议,结合周边商铺价格情况,拟给孙健的最低优惠价格为7.2万元每平米。后来由于孙健在电话中向李某甲南提出再次优惠,李某甲南考虑到与孙健的关系,才同意售价为6.8万元每平米,因此,现有证据能够认定涉案商铺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第三,虽然华泰证券购买价格是6.9万元每平米,但涉案商铺的价格系一铺一议,不具有可比性,且现有证据均证明,华泰证券之所以购买价格为6.9万元每平米,是因为华泰证券购买了汇丰广场的两层写字楼,而写字楼不太好销售,才同意以6.9万元每平米的价格捆绑销售,辩护人以华泰证券的购买价格来推定涉案商铺的价格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依据不足;最后被告人孙健利用职务之便为李某甲南所在的公司谋取了利益。综上,应当认定被告人孙健以少支付购房款的形式索贿28.912万元。被告人孙健的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三)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毕某甲请托,为其公司协调专项补贴资金事宜提供帮助,先后7次收受毕某甲所送的6.49万元、购物卡3万元。
1.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毕某甲所送的新亚商场购物卡5000元;
2.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毕某甲所送的金鹰商场购物卡5000元;
3.2012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毕某甲所送的金鹰商场购物卡5000元;
4.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毕某甲所送的金鹰商场购物卡5000元;
5.2013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毕某甲所送的金鹰商场购物卡5000元;
6.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毕某甲所送的金鹰商场购物卡5000元;
7.2014年6月至8月,被告人孙健安排毕某甲在成某公司以购酒名义付款的形式,收受毕某甲所送的6.4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孙健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证人毕某甲、成某、胡某甲、孙某丙、江某甲、寇某证言,书证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境外投资备案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工商登记资料、费用报销审批单、购酒发票及财务凭证、银行账户明细、关于拨付2011年度省级商务发展专项切块资金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1年上半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通知、苏丹展补助和中小企业开拓资金发放记录、清浦区财政局进账单及收据、营业外收入明细账等。
被告人孙健当庭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四)2014年9月,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淮安美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某甲请托,为其公司中标市商务局办公楼装修工程及支付工程款事宜提供帮助,安排朱某甲在成某公司购酒以多开发票金额的方式,收受朱某甲所送的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孙健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证人朱某甲、成某、葛某甲、张某乙、孙某甲证言,书证淮安美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财务凭证、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审批单、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淮安市外贸仓储公司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汇丰写字楼装修工程款支付说明及财务凭证、履约担保申请及工程款支付报审表等。
被告人孙健当庭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五)2014年,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江苏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董事长钱某乙请托,为其公司增资审批、拨付补贴资金以及推销产品等事宜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钱某乙所送的4万元、购物卡5000元。
1.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钱某乙所送的苏果超市购物卡5000元;
2.月,被告人孙健安排钱某乙在成某公司以购酒多开发票金额付款的方式,收受钱某乙所送的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孙健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证人钱某乙、成某、刘某乙、李某甲南、施某、倪某证言,书证江苏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及证明、购酒发票、发货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关于江苏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增资及修改《合同》《章程》的请示、关于印发《淮安市促进台资企业转型升级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拨付淮安市促进台资企业转型升级引导资金的通知、江苏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记账凭证等。
被告人孙健当庭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六)2014年7月,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三航物流淮安有限公司总经理嵇某请托,为其公司申报水上加油站项目提供帮助,安排嵇某花费4.5万元从李某甲南处购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归其个人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孙健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证人嵇某、俞某、赵某乙、成某、江某乙、李某甲南、臧某证言,书证三航物流淮安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车辆转让协议书、行驶证、收款收据、身份证明、购车款银行原始凭证、淮安市商务局文件淮商商贸【号《关于上报2014年度新建加油站计划调整的请示》、水上加油站新建项目现场勘察表、江苏省商务厅文件苏商运【号省商务厅《关于同意淮安市调整2014年加油站设置计划的批复》等。
被告人孙健当庭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辩护人所提车辆登记在嵇某名下,嵇某与孙健有经济往来和亲戚关系,嵇某公司的人员也在使用,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首先,对于此起事实,被告人孙健当庭对指控没有异议;其次,被告人孙健在侦查阶段明确供述系其安排嵇某到李某甲南公司买的二手车,名义上是嵇某的车子,但嵇某没用过,实际上是其自己的车子,选择嵇某出面是因为隐蔽一点,也帮了嵇某不少忙;证人嵇某证言证明车子是挂在他名下,实际使用是孙健,需要保养的时候让他拿去保养一下,孙健出事之前,也和他有多次联系,但孙健没有提出把车还给他;第三,孙健为嵇某公司申报水上加油站项目谋取利益。综上,该车辆是应孙健的要求而买,且一直归孙健个人实际使用,孙健没有借用的合理理由,也无归还的意思表示,虽未办理权属登记,但孙健实际拥有了车辆的控制权,应当认定为受贿,辩护人此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七)2002年至2012年,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政府副秘书长、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江苏海隆集团董事长杨某乙请托,为原淮安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改制协调、申请设立汇金典当行、市商务局下属仓储公司入股汇金典当行以及借款给汇金典当行等事宜提供帮助,先后5次收受杨某乙所送的4万元、购物卡6000元。
1.2002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某乙所送的5000元;
2.2003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某乙所送的5000元;
3.2011年10月,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某乙所送的2万元;
4.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某乙所送的1万元;
5.2012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某乙所送的乐天玛特超市购物卡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孙健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证人杨某乙、史某、江某甲、周某乙证言,书证江苏海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大地绿色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杨某乙任淮阴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经理文件、原淮安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改制相关文件、肉联厂土地产权转让协议、汇金典当行设立审批文件、淮安市外贸仓储公司入股汇金典当行协议书、借款凭证、海隆集团获取商务扶持资金的相关文件等。
被告人孙健当庭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八)2002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政府副秘书长、行政审批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葛某乙请托,为葛某乙家属王某甲工作调动提供帮助,先后11次收受葛某乙所送的购物卡6.6万元。
1.2003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葛某乙所送的时代超市购物卡6000元;
2.2003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葛某乙所送的时代超市购物卡6000元;
3.2004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葛某乙所送的时代超市购物卡6000元;
4.2004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葛某乙所送的时代超市购物卡6000元;
5.2005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葛某乙所送的时代超市购物卡6000元;
6.2005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葛某乙所送的时代超市购物卡6000元;
7.2006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葛某乙所送的时代超市购物卡6000元;
8.2006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葛某乙所送的时代超市购物卡6000元;
9.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葛某乙所送的新亚商场购物卡6000元;
10.2009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葛某乙所送的新亚商场购物卡6000元;
11.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葛某乙所送的新亚商场购物卡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孙健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证人葛某乙、王某甲证言,书证葛某乙与王某甲户籍信息证明、中共淮安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党组文件淮行审党组【2003】第7号关于刘某丙等同志任职的通知及底稿、淮安市行政审批中心党组会议记录、淮安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党组文件淮行审党组【2009】第2号关于调王某甲同志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督查处处长的报告、中共淮安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党组文件淮行审党组【2009】第3号关于王某甲同志任职的通知及底稿等、计划进人通知、干部调动通知等。
被告人孙健当庭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九)2007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政府副秘书长挂钩企业改制的职务便利,接受淮安纵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丙请托,为其公司改制事项协调、土地规划审批事宜提供帮助,先后7次收受李某丙所送的购物卡2.1万元。
1.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丙所送的时代超市购物卡3000元;
2.2007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丙所送的时代超市购物卡3000元;
3.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丙所送的时代超市购物卡3000元;
4.200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丙所送的时代超市购物卡3000元;
5.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丙所送的时代超市购物卡3000元;
6.2009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丙所送的时代超市购物卡3000元;
7.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丙所送的时代超市购物卡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孙健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证人李某丙、宋某甲、曹某证言,书证淮安纵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淮安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孙健挂钩联系企业的通知、房屋拆迁通告、淮安市规划局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关于申请返还土地出让金弥补拆迁成本的请示、关于协调新盛新村安置房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等。
被告人孙健当庭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十)2005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外经贸局的职务便利,接受原淮安市永顺玩具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某丙请托,为其公司争取广州商品交易会展销摊位事宜提供帮助,先后10次收受赵某丙所送的5万元。
1.2005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赵某丙所送的5000元;
2.2005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赵某丙所送的5000元;
3.2006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赵某丙所送的5000元;
4.2006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赵某丙所送的5000元;
5.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赵某丙所送的5000元;
6.2007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赵某丙所送的5000元;
7.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赵某丙所送的5000元;
8.200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赵某丙所送的5000元;
9.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赵某丙所送的5000元;
10.2009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赵某丙所送的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孙健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证人赵某丙、周某乙、田某证言,书证淮安市永顺玩具有限公司、淮安兴明玩具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
被告人孙健当庭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十一)2004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孙健利用担任淮安市政府副秘书长、行政审批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个体户于某乙请托,为其承租淮安市行政审批中心商务中心事宜提供帮助,先后8次收受于某乙委托其哥哥于某甲所送的4万元。
1.2006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于某乙委托于某甲所送的5000元;
2.2006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于某乙委托于某甲所送的5000元;
3.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于某乙委托于某甲所送的5000元;
4.2007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于某乙委托于某甲所送的5000元;
5.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于某乙委托于某甲所送的5000元;
6.200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于某乙委托于某甲所送的5000元;
7.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于某乙委托于某甲所送的5000元;
8.2009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孙健在其办公室收受于某乙委托于某甲所送的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孙健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证人于某甲、于某乙、蒋某、王某甲、孙某乙证言,书证蒋某、于某乙户籍信息、承租合同、市行政审批中心记账凭证等。
被告人孙健当庭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
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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