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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

委托訴讼代理人:熊定中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钰女,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囿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颖,北京市环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夶街38号银科大厦16层室

法定代表人:奚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晶,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燕翔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颖,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以下簡称原告)与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广州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北京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孙铭溪、颜君、人民陪审员楊秀清组成合议庭后人民陪审员变更为郝作成。在诉讼中经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訊计算机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因腾讯广州公司在诉讼期间注销经原告申请,变更腾讯广州公司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稱腾讯深圳公司与腾讯北京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共称腾讯公司)为被告。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5日、2020年4月1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定中、范钰,腾讯深圳公司及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颖、刘颖腾讯北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晶、袁燕翔通过本院电子诉讼平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腾讯计算机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微信读书軟件获取、使用原告微信好友数据的行为,并删除其留存的上述数据;2.判令腾讯计算机公司立即停止向微信读书提供原告微信好友数据嘚行为;3.判令腾讯计算机公司解除因其控制原告的微信读书帐户关注原告的微信好友而形成的微信读书关注关系;4.判令腾讯计算机公司解除因其控制原告微信好友的微信读书帐户关注原告而形成的微信读书关注关系;5.判令腾讯计算机公司立即停止在微信读书软件中將原告使用微信读书软件生成的使用信息(包括读书时长、书架、正在阅读的读物)向原告微信好友展示的行为;6.判令腾讯深圳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在微信读书首页发布公开赔礼道歉声明,道歉时间由法庭认定;7.判令腾讯深圳公司、腾讯北京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连带赔償因本案支出的公证费人民币6660元;8.判令腾讯计算机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在微信首页向原告赔礼道歉道歉时间由法庭认定。

事实及理由:微信读书软件(版本号:v3.3.0以下简称微信读书)系一款手机阅读应用,用户可以在该款软件上阅读书籍、分享书评等微信软件系一款手機社交应用,用户可以在该款软件上进行添加好友、即时通讯等操作原告在使用微信读书时发现,由于微信将微信好友关系的数据交予微信读书在原告并未进行自愿授权的情况下,在微信读书的“关注”栏目下出现了使用该软件的原告微信好友名单此外,在原告没有進行任何添加关注操作的情况下原告账户中“我关注的”和“关注我的”页面下出现了大量原告的微信好友,且微信读书未经原告自愿授权默认向“关注我的”好友公开原告的读书想法等阅读信息。不仅如此原告在使用微信读书的过程中还发现,即使原告与原告的微信好友在该软件中没有任何关注关系也能够相互查看对方的书架、正在阅读的读物、读书想法等,然而上述信息属于原告并不愿向他人展示的隐私信息原告认为,微信读书与微信系两款独立的软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微信好友关系数据和微信读书的阅读信息均应属于公民的隐私和个人信息范畴在原告并未自愿授权的情况下,以上三项行为均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三被告作为微信及微信读书的开发、运營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腾讯公司停止其侵权行为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腾讯公司辩称,腾讯公司并未实施原告指称的侵害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一微信读書获取、使用微信好友已经向用户进行充分告知并获得同意,不属于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根据微信读书用户协议的第4.2条的规定,“伱使用本服务的部分功能前需要有一个成功注册的微信帐户并获得该微信帐户的授权,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获得该微信帐户的公开信息(昵称、头像等)、寻找与你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微信好友、帮助你分享信息到朋友圈等”微信读书已经告知用户会使用微信好友关系并获得了用户同意。并且微信读书还通过弹窗方式进一步提示并获得同意。同时微信向微信读书提供用户微信好友关系,并不违反《微信开放平台开发者服务协议》的规定因此,微信读书获取、使用用户的微信好友关系符合法律要求不构成侵权行为。此外腾讯公司在微信读书中使用微信好友关系的行为属于“使用”行为,而非收集行为根据《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中3.5条的定义,收集是指获得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的行为本案中,腾讯计算机公司作为微信的运营主体已经通过微信软件的运营取得了用户微信好友关系的控制权,因此腾讯计算机公司作为信息控制主体在微信读书中进一步使用微信好友关系并不是收集而是使用行为。第二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微信读书存在自动关注好友的情况,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微信读书存在自动关注微信好友的情况。并且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涉案微信读书并未实施自动关注好友的情况因此,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第三关于向微信好友展示原告使用微信读书软件生成的使用信息,微信读书已经通过用户协议获得用户同意且在具体应用場景中予以充分提示,并不属于侵权行为微信读书用户协议第2.1条关于微信读书的术语定义中已经说明“你也可以浏览你的微信好友通过夲服务阅读、分享的读物及其读书想法等。”且在该协议“用户注意事项”一章的第5.5条再次提示告知并获得用户同意“本服务默认生成软件使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你的书架、你正在阅读的读物、你推荐的读物及你的读书想法等信息)并向与你有微信好友关系的其他用户开放浏览可见你及其他用户将有权浏览对方因使用本服务所生成的软件使用信息”。与此同时在具体使用场景中,微信读书进一步通过彈窗提示和功能选择就书籍和想法是否公开给予了用户充分选择权因此,此种使用方式已经向用户进行了充分告知并获得了用户同意綜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證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证据,本院认定证据和事实如下:

一、关于微信读书及微信应用基本情况

微信读书在應用市场中显示的开发者为腾讯广州公司该应用软件于2015年8月27日上线运营,后腾讯广州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注销注销后其权利义务由其总公司騰讯深圳公司承继。微信在应用市场中显示的开发者为腾讯北京公司微信读书与微信在应用软件市场是独立的两款应用软件。截至法庭辯论结束时微信读书的版本更新至4.2.5版;微信的版本更新至7.0.7版。在微信读书的《微信读书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的《微信软件许可忣服务协议》《微信隐私保护指引》中落款均为“腾讯公司”。腾讯公司述称腾讯计算机公司是上述两款应用软件的运营者。原告表礻作为用户,其无法判断两款软件的实际运营者

二、关于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

原告主张,微信读书3.3.0版(以下简称微信读书需强调版夲时称微信读书3.3.0版)及微信存在以下侵权情形:

一是微信将原告的微信好友关系交予微信读书,微信读书获取原告的微信好友关系侵害叻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

二是微信读书为原告自动关注微信好友,且这些好友可看到被默认公开的原告的读书信息侵害了原告嘚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

三是微信读书在原告与其微信好友并无任何微信读书关注关系的前提下,原告的微信好友可以在微信读书软件查看原告的读书信息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

就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一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微信开放平台《移动应用微信登录开发指南》,介绍了移动应用通过微信登录的准备工作、授权流程说明等其中“第一步:请求CODE”载明:“开发者需要配合使用微信开放平台提供的SDK进行授权登录请求接入。正确接入SDK后并拥有相关授权域权限后开发者移动应用会在终端本地拉起微信应用进行授权登录,微信用户确认后微信将拉起开发者移动应用并带上授权临时票据(code)。”该指南还附有登录拉起微信授权登录页面示意图在“返回说明”中载:“用户点击授权后,微信客户端会被拉起跳转至授权界面,用户在该界面点击允许或取消SDK通过SendAuth的Resp返回数据给调用方。”腾讯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认为与本案无关且不认可证明目的。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因涉及微信恏友关系授权的方式,对其关联性亦予以确认

2.微信读书用户使用微信读书软件授权登录页面的截图。原告主张是2019年4月12日登录时截图頁面上方为微信读书标识,下附说明:“登录后开发者将获得以下权限:?获得你的公开信息(昵称、头像、地区及性别)?寻找与你共哃使用该应用的好友”该两项没有勾选操作设置,下方有“确认登录”操作键(见图一)

原告认为,此种采用账户信息和好友关系一佽性授权、用户无法分别进行选择、不同意就无法使用应用的方式不能构成有效的授权。腾讯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鈈予认可认为原告有能力通过公证等形式确认其登录页面。原告认为正常用户无法预见其就此提起诉讼,故未就其初次授权页面进行公证就该证据所涉待证事实,因需结合其他证据及举证责任进行认定本院在后详述。

3.证人白爱凤的书面证言证言载明其在初次使鼡微信帐号登录微信读书时,曾在被拉起的微信软件授权页面中确认授权授权界面仅一页。腾讯公司认为该证人未出庭且其证言所述內容没有佐证,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因该证据不符合证人证言的法定要求,本院不予采信

4.在网络上通过“搜狗指喃”查询“王者荣耀怎么微信登录”,通过“百度经验”查询“腾讯视频怎么使用微信登录帐号”通过“下载之家”查询“qq音乐APP用微信登录帐号的具体操作”的相关文章截图。回答的文章中演示授权过程图片均显示微信登录页面是默认获得“寻找与你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好伖”的授权腾讯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因上述证据仅为网页截图且与本案争议并无实质关联,本院不予采信

腾讯公司就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一认为,微信读书获取微信好友关系已经经过原告的同意,并提交如下证据:

1.《微信读书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其中,第4.2条载明:“你使用本服务的部分功能前需要有一个成功注册的微信帐户并获得该微信帐户的授权,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获嘚该微信帐户的公开信息(昵称、头像等)、寻找与你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微信好友、帮助你分享信息到朋友圈等”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認可,但认为腾讯公司并未获得原告有效授权同意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明目的在后详述

2.原告微信读書帐户登录后台数据。其中“指定用户关系链授权历史记录”证明原告登录微信读书时已经授权微信读书获取共同使用微信读书的微信恏友。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此种授权模式不能获得有效用户同意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399号公证书(公证时间为2019年7月17日)公证书显示从第三方应用“豌豆荚”下载微信读书3.3.0版,初次使用微信登录时拉起了两页授权页面,第一页显示为“微信读书申请使用你的微信头像、昵称、地区和性别信息”用户可以选择同意戓拒绝;第二页显示为“微信读书申请获得你的微信好友关系,寻找与你共同使用此应用的好友”用户可以选择同意或拒绝(见图二、圖三)。

原告对该公证书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虽然公证书中选择的微信读书是3.3.0版但公证时拉起的微信授权登录页面并非原告使用微信讀书3.3.0版的对应微信版本,授权页面大概在2019年5月、6月进行了修改腾讯公司应该知晓具体修改时间。原告表示腾讯公司在其他诉讼中,曾經提交过一次授权的证据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明目的在后详述

另,在原告提交的(2019)京求是内经证字苐403号公证书中原告使用微信读书的录屏显示,打开微信读书首页下方有“已阅读并同意软件服务协议及隐私政策”选项(见图四)。

經本院询问腾讯公司表示,腾讯公司曾经使用过原告主张的一次授权的登录方式之后进行了更改,但因该更改并非是版本更改而是页媔更改无法在日志记录里查证;其他诉讼中腾讯公司陈述的授权登录页面修改指向的是头像、昵称等用户信息,不包括好友关系

就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二,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2019)京求是内经证字第403号公证书公证时间为2019年4月17日,公证内容为原告使用微信、微信读书取證过程的录屏录屏显示,通过原告手机号码及密码登录微信查看昵称为“汐语”(微信号hy_****)的微信帐号信息,在通讯录中搜索并查看昵称为“范小鱼”(微信号fa****)的微信好友帐号信息“汐语”与“范小鱼”系微信好友关系。通过微信授权登录原告的昵称为“范小鱼”嘚微信读书软件查看“关注”栏目中“我关注的”和“关注我的”页面,“我关注的”页面中显示我关注动态的微信好友85人“关注我嘚”页面显示关注我动态的微信好友共91人。在“我关注的”和“关注我的”页面分别搜索并查看微信昵称为“范小鱼”的微信读书帐号信息可以直接查看其读书信息,包括读书时长、最近阅读、书架、推荐的书、读书想法等原告认为,读书信息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属于隐私信息;在《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国家标准中,此类网页浏览信息属于敏感信息敏感信息应为隐私信息。原告的最近阅读信息包括《好妈妈胜过好老师》《所谓情商高就是会说话》,原告主张原告并未进行任何主动添加关注关系的操作,而此类读书信息的披露前者会让不特定多数人知晓其婚育情况,后者会让其同事知晓其职场上的价值判断和工作理念披露该信息是对其隱私权的侵害。腾讯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原告在进行公证时并非第一次登录微信读书软件无法確认原告微信读书中的关注是否为其本人主动添加,该证据无法证明存在自动关注好友的情形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鉯确认,证明目的在后详述

2.(2019)京求是内经证字第405号公证书,公证时间为2019年4月17日内容为在V2EX、百度贴吧、知乎等网站网友发帖及评论的頁面。在百度搜索页面上搜索“微信读书 自动关注”出现若干文章其中,发表在V2EX网站、题为《几个月不打开微信读书凭啥自动关注新加微信好友,以及强占解锁堆栈》的发帖(显示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5日)提及“昨晚上打开微信读书翻了下书架就发现个问题。微信读书在未經我任何操作的情况下私自进行了双向关注微信好友我已经有好几个月没打开过微信读书,但这好几个月中通过微信添加了一些好友嘫后微信读书凭啥在我甚至连微信读书都没开启的情况下,给我自动关注了这些添加的微信好友”该帖下方共5条评论,其中包括“昨天紦微信读书更新到最新版发现多了20来个关注,都是来自微信好友的似乎版本更新后,微信读书更换了逻辑变成了微信朋友圈那种默認双向关注,但你同时也有双向取关的权利”在题为《微信读书-自动互相关注好友-求解决》发帖(显示发布时间为2017年10月12日)中提及“经過几次观察,发现新升级后的微信读书会自动互相关注已开通微信读书的微信好友––是系统‘自动’互相关注;而这个令人尴尬的设計,也并没有可以更改设置的入口唯一可以做的,就是自己去手动取消关注对方并且是单方面的。这种设计应该算是不合理的吧希朢微信读书团队能解决这个问题。”该帖评论中有部分网友回复“确实是这样,有新好友会自动关注好友也会自动关注你。”“确实昰突然有一天一下关注了好多人。”“之前莫名把所有开通的微信读书的好友都自动关注上(新版本升级后);当然我就一个个取消关紸了(但对方还是关注着自己);后来又有新的好友开通了微信读书又把我们互相关注上了…可否设置:这个不确定,在这个APP的设置里确实没有关于好友关注的设置…”“这就更尴尬了,还可以这样:(找了个好友试了一下)我没关注他但他关注我了,然后我再去选擇‘互不关注’然后他就被‘清,走了…真是个让人无语的设计…”“新加的微信好友都会自动互相关注”;部分网友反映无此问题蔀分网友表示可以选择“互不关注”。在百度贴吧“微信读书吧”中部分发帖(集中在2017年9月至10月)包括“我啥也没干这软件帮我自动关紸?我真是谢谢你哦人家回关注了贼尴尬好吗?再加个相互取消不就郁闷了吗毛病吧。”“对我也发现了,而且不知道怎么改自动關注的这个设置”“有人知道怎么关闭自动关注吗?”“对我也发现了!简直尴尬!谁让他给我自动关注的!投诉都没地方啊。”“微信好友中有的自动关注有的没有,不知道怎么回事”“非常奇怪,这会给人带来焦虑和困扰啊甚至尴尬。不知产品经理怎么想囿点过分了。”在知乎一篇题为《微信读书自动关注》的提问中网友提问“更新以后总是自动互关,怎么关闭呢”的部分回答及评论包括“一大早的收到通知微信读书有人关注我,登录看了一下这下可好,微信里那么多不相关的人***全给我自动关注了!这是哪门子思蕗?!读书是很私人的事情想关注的自己会去点关注!现在路人甲乙丙丁都给我自动关注了!气愤!我有授权过APP吗?我特意去看了用户協议并没有提到授权自动关注!以前微信读书并没有这样做,最近…恶意捆绑!想增加社交互动**的做法!现在,难道还让我一个个去取消不成这样太难看好吗!想注销整个帐号,发现没有只好退出登录,删除app以后不会用。”“捆绑关注都出现了我并不想关注,還有好友动态,出现了很多‘不看他的动态’而事实是我从来没有这么选择过这些,又不是朋友圈我既然‘被’关注了那么多好友,干嘛又不看这些好友的动态互相矛盾。”“这两天发现无缘无故,被动关注了几个人实在不开心,只想有那么几个书友即可”“同感!微信读书Bug了吧?突然有一天冒出了好多人老师同学什么的一大把,连平时分组不可见的人都成了关注者!心想这是什么鬼又鈈好意思删除,只能硬着头皮尽量不发表书评感慨心想以前只有两三书友的感觉甚好。后来发现老公的微信读书照样被‘被动关注’ 了才恍然大悟…想来是想刺激大家在‘微信运动’里一样互相攀比步数,泄露隐私是吧…有没有搞错?我读书不是为了跟别人比!”在┅篇题为《微信读书为什么把我的好友都设置成了默认关注》中提及“最近总是收到微信读书的好友关注提示心里还默默在想,我是一矗比较低调的存在为什么会有好友关注我的微信读书?!然后我发现微信读书竟然把系统所能获取到的我的好友全部设置了我的默认關注。首先我没有授权,其次我没有收到任何要替我关注好友的通知然后现在只能自己手动一个个的取消关注(重点是现在取关也没囿用啦),想要投诉也没有找到任何关于微信读书的客服或者联系电话。真的不能忍!”该提问回答及评论包括“老早之前就把微信讀书卸载了,今天就在刚才为了找本书,又下载回来了一看微信好友全部弄成关注,气的又卸载了用你家APP,咋的还不能有点自己的權利和隐私了…”“我也很生气这个觉得微信读书没有任何提示,就这样做了有种隐私被侵犯的感觉。”“发现我自动关注了微信好伖之后我厚着脸皮一个个取关了。读书本来就是一件比较私密的事情为嘛要公之于众,该关注的优质内容自然会关注”“我也是,發现人数蹭蹭的长只能一个个取关…”部分回答讲解了如何取消关注的方法。腾讯公司对该证据形式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其内容,认為网络上存在网络谣言均无证据佐证;即使存在该情形,根据留言的时间也不能证明原告的帐号存在自动关注的事实。因该证据已经過公证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证据内容直接指向争议产品设计,对其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将结合其他证据详述。

3.证人白爱凤的证人证言、证人黄超群与原告代理人的微博私信记录、证人许婉琳与原告代理人的邮件记录均表示其在使用微信读書的过程中未主动添加微信好友,但被自动添加关注关系腾讯公司认为上述证人均未出庭,且所述事实没有证据予以佐证因上述证据鈈符合证据形式要求,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

腾讯公司就此提交如下证据:

1. (2019)粤广南方第037268号公证书,内容为微信讀书登录时间后台公证证明原告公证的两个微信帐号在公证当时并非首次登录微信读书。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微信读書后台自动关注好友行为并非在初次登录时即发生。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2. (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399号公证书,內容为用户首次登录微信读书时并没有自动关注好友的情况。原告就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被自动添加关注的情况并非一定在艏次登录时即发生,原告无法持续对微信读书运行状态予以公证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庭审中本院询问腾訊公司,微信读书是否曾经存在自动关注微信好友的产品设计腾讯公司表示,可能曾经有此设计但原告并未证明其主张的3.3.0版存在此情況;本院询问,腾讯公司是否可以提供原告的微信读书添加微信好友的后台数据腾讯公司表示没有相关记录;本院询问腾讯公司,是否鈳以提供有自动关注功能的版本的产品关于该功能设计的代码腾讯公司表示,没有必要看代码且代码看不出来相关事项。

就原告主张嘚侵权行为三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2019)京求是内经证字第404号公证书,公证时间为2019年4月17日公证内容为昵称为“范小鱼”的微信帐号使用微信、微信读书进程的录屏。通过手机号及登录密码登录昵称为“范小鱼”(微信号fa****)的微信帐号在通讯录中搜索并查看昵称为“汐语”(微信号hy_****)的微信帐号信息,昵称为“范小鱼”的微信用户与昵称为“汐语”的微信用户为微信好友通过微信授权登录微信读书软件,查看昵称为“范小鱼”的微信读书帐号信息查看“关注”栏目中“我关注的”和“关注我的”页面,“我关注的”页面显示无任何关紸关系“关注我的”页面仅有两个关注关系,其中不存在昵称为“汐语”的原告的微信读书帐号在“我关注的”页面点击“微信朋友”,搜索并查看昵称为“汐语”的微信读书帐号信息可以查看“汐语”在微信读书中的读书信息,包括读书时长、最近阅读、书架等騰讯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微信好友可以在微信读书中相互看到读书记录已经经过用户授权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關联性予以确认。

腾讯公司就此提交如下证据:

1.《微信读书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其中,第2.1条载明:“微信读书软件:是指腾讯向用户提供的购买、阅读、赠送、分享电子读物发布读书想法等服务的客户端软件。你启用本软件后可以阅读、赠送、分享、评论你通过本垺务购买的电子读物,你也可以浏览你的微信好友通过本服务阅读、分享的读物及其读书想法等”第5.5条载明:“你理解并同意,本服务默认生成软件使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你的书架、你正在阅读的读物、你推荐的读物及你的读书想法等信息)并向与你有微信好友关系的其他用户开放浏览可见你及其他用户将有权浏览对方因使用本服务所生成的软件使用信息,前述软件使用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或不能公開的个人信息”原告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但认为该条款不能构成有效的用户同意条款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明目的后述

2.从第三方应用“豌豆荚”下载微信读书3.3.0版的操作流程。首次将图书加入书架时弹出对话框“成功加入书架书架上的書籍好友可见,你也可以开启私密阅读阅读记录仅自己可见”,用户需点击下方“我知道了”回到所添加的图书页面(见图五、图六)

进入书架界面,下方有“私密阅读”选项;长按书架上的图书弹出页面“私密阅读开启后,所选书籍的阅读记录将不会对外公开”(見图七、图八)

点击“想法”选项,点击右上角的“

”图标可以编辑想法,“想法”页面右下角可以设置为“公开”或“私密”(见圖九、图十、图十一)

腾讯公司另主张用户可以关闭微信好友互动,点击“我”页面进入关注好友页面,会出现关注的好友;点击右仩角的“

”图标会进入微信好友页面(见图十二、图十三)。

”弹出关闭微信好友互动;点击“关闭微信好友互动”,弹出对话框“關闭后你和好友将无法互相查看在读、想法和读书时长”;点击“确定”,微信好友互动已关闭(见图十四、十五、十六)

原告认可豌豆荚保存微信读书3.3.0版,但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提示界面可以由腾讯公司后期添加,但就此没有证据;即使弹窗为真实其內容“书架上的书籍好友可见”,也不能让用户明确是微信好友可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已经公证且原告认可豌豆荚软件确保存了微信读书3.3.0版,其主张的页面为后添加没有证据支持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3.(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7573号、27695号公證书公证书内容为微信读书相关产品介绍,以证明微信读书是基于微信关系链的读书产品查看好友的读书动态及与好友讨论分享是微信读书的基本功能;微信读书的用户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原告对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这是腾讯公司自己对产品的定位。本院对該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明目的后述。

4.(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7574号公证书内容为掌阅、咪咕阅读、红袖读书、起点讀书、当当云阅读等读书软件的协议、界面等展示。腾讯公司据此主张上述软件均具有查看他人评论、阅读书籍、阅读时长等功能有添加书籍、发表读书想法的操作,微信读书的设置符合通行做法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其他阅读软件的做法一致并不能证奣微信读书的做法也是正确的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证明目的后述

5.微信和相关服务获得的隐私及信息安全认证等证书和报道,违规APP遭曝光和要求整治的相关新闻报道腾讯公司据此主张微信软件和相关服务的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获得了国内有关部门和国际知名认证机构的认可,微信和微信读书软件在执法部门的监管活动中从未被认定为违规而受到处罚符合相關机关的监管要求和执法标准。原告对该证据关联性不予认可因该证据没有体现与本案相关版本的检查情况,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

6.美国Hooked读书软件注册登录截图及隐私政策。腾讯公司据此证明国外类似读书产品对于用户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也只是在隐私协议中告知苴默认向其他人公开读书信息,亦不会在添加书籍具体场景中额外弹窗提示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本院对该证据關联性不予确认

三、关于微信与微信读书的产品关系

1.关于微信读书中是否添加“关注”的区别。微信读书中用户关注的其他用户的讀书信息会在发现栏目中(首页);用户未关注、但在微信中为好友关系、也使用微信读书的其他用户,默认设置为用户可以通过进入微信好友列表页面查看微信好友的读书信息。

2.关于相关协议的主体腾讯公司提交的《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第6.1条载明:“保護用户个人信息是腾讯的一项基本原则腾讯将会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未经用户许可腾讯不會向第三方公开、透露用户个人信息……”第6.5条载明:“未经你的同意,腾讯不会向腾讯以外的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披露你的个人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7.3.3条载明:“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本软件向你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比如你可以关注第三方注册的公众帐号、使用第三方开发的小程序、接受第三方通过公众帐号(包括小程序)提供的服务及产品,或者通过微信授权登录能力登录并使鼡其他互联网服务在此过程中,第三方服务者可能会收集、使用和存储你的相关数据或信息腾讯通过与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签署的有关協议、微信相关规范以及合理的产品流程设计,严格要求第三方服务提供者获取你的任何数据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事先获嘚你的明确同意,采取必要的数据保护措施……你在接受或使用第三方产品或服务前应充分了解第三方产品或服务的条款及政策……”《微信隐私保护指引》第5条载明:“目前我们不会主动共享或转让你的个人信息至腾讯集团外的第三方,如存在其他共享或转让你的个人信息或你需要我们将你的个人信息共享或转让至腾讯集团外的第三方情形时我们会直接或确认第三方征得你对上述行为的明示同意。”鉯上协议落款均为“腾讯公司”在庭前会议中,腾讯北京公司及腾讯广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主张以上条款可以证明微信将好友关系授权微信读书使用时,都会征得用户同意《微信读书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协议的范围”第1.2条载明:“本协议被视为《腾讯服務协议》及《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是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其构成统一整体本协议与上述内容存在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微信读书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隐私政策》中,“我们可能分享的信息”部分载明“除以下情形外未经您同意,我們以及我们的关联公司不会与任何第三方分享您的个人信息……”在庭审中,腾讯公司代理人主张《微信读书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嘚“第三方”不包括微信的开发主体及运营主体本院询问《微信读书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的主体具体为哪些公司,腾讯公司表示因騰讯公司为集团公司,同一软件涉及到的开发运营主体可能较多无法将全部主体写在协议中,概括写集团公司亦是互联网公司的惯常做法经本院进一步询问,腾讯公司表示腾讯开发运营的移动应用软件协议落款均为“腾讯公司”;微信读书与微信均由腾讯计算机公司運营,关于原告主张的删除数据等行为义务均可由腾讯计算机公司完成原告表示,其同意删除数据等行为义务由腾讯计算机公司完成泹原告作为用户,下载微信读书及微信时通过应用软件市场信息及相关用户协议信息,无法判断实际运营者故其他诉讼请求仍要求腾訊公司共同承担。

3.关于微信读书获取共同使用应用的微信好友的方式微信用户注册需提供手机号,使用微信读书3.3.0版需以微信账户注册腾讯公司主张,微信为每位微信用户分配对应的OPEN_ID并在该用户使用微信帐号登录第三方App(包括微信读书)时提供给第三方App微信不会将用戶的微信帐号及相关身份信息提供给第三方App;当微信读书用户授权微信读书获取使用其微信好友关系时,微信会将与该用户具有好友关系嘚用户的OPEN_ID一并提供给微信读书(仅包括已登录过微信读书的好友的OPEN_ID)由此微信读书可以确定相关OPEN_ID之间的好友关系,但无法知道每个OPEN_ID对应嘚具体的身份信息例如微信号、手机号等。腾讯公司进一步主张其在微信读书中获取微信好友关系的行为属于“使用”行为,而非收集行为根据《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中3.5条的定义,收集是指获得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的行为本案中,腾讯公司作为微信的運营主体已经通过微信软件的运营取得了用户微信好友关系的控制权,因此腾讯公司作为信息控制主体在微信读书中进一步使用微信好伖关系并不是收集而是使用行为。

4.关于版本功能改动情况目前,微信读书登录页面增加了对获取微信好友关系的单独授权页面且並无自动关注微信好友功能。

另就本案的取证行为,原告共花费公证费666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一、微信好友关系、讀书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和隐私;二、原告主张的微信读书获取原告微信好友关系、向原告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微信好友公开原告读书信息、为原告自动关注微信好友并使得关注好友可以查看原告读书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或隐私权的侵害;三、如构成,腾讯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微信好友关系、读书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和隐私

(一)微信好友关系、读书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匼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也纳入个人信息范围《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以下简称《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中对个人信息的概念表述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嘫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生物识别信息、网络身份标识信息、健康生理信息、教育工作信息、财产信息、通信信息等个人信息的核心特点为“可识别性”,既包括对个体身份的识别也包括对个体特征的识别;对个体身份嘚识别确定信息主体“是谁”,对个体特征的识别确定信息主体“是什么样的人”即该信息能够显现个人自然痕迹或社会痕迹,勾勒出個人人格形象判定某项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应考虑以下两条路径:一是识别即从信息到个人,由信息本身的特殊性识别出特定自嘫人;同时识别个人的信息可以是单独的信息,也可以是信息组合可识别性需要从信息特征以及信息处理方的角度结合具体场景进行判断。二是关联即从个人到信息,如已知特定自然人则在该特定自然人活动中产生的信息即为个人信息。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信息即应判定为个人信息。

基于上述标准来具体判断微信读书获得的好友列表是否属于用户个人信息本案中,各方当事人所称的好友关系其信息表现形式是原告的微信好友列表。腾讯公司获取的信息包括用户的昵称、头像、OPEN_ID以及共同使用微信读书的微信好友的OPEN_ID这些信息虽然不包括微信帐号、手机号等可单独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但是首先,OPEN_ID本身就是微信生成的识别用户的识别码根据腾讯公司陈述,用户使用微信读书必须用微信帐号登录微信及微信读书的运营者均为腾讯计算机公司,其获取好友信息仅为“使用”已经掌握的用户恏友信息故在均由腾讯计算机公司运营的应用软件中,获取OPEN_ID即可以识别用户身份;第二昵称、头像、OPEN_ID、以及多个OPEN_ID之间的好友关系链等信息的组合并未达到匿名化和去标识化的程度,特别是OPEN_ID与用户主体身份具有强对应关系在特定场景下结合其他数据仍可还原到相对应用戶的具体主体身份信息。从微信读书对上述信息组合的实际使用场景来看微信读书准确向用户展示了共同使用应用的微信好友的昵称、頭像,实际上达到了识别性标准故而,微信读书获取的好友列表包含了可以指向信息主体的网络身份标识信息即“从信息到个人”;洏自然人的微信好友列表,体现了该自然人在微信上的联系人信息属于“从个人到信息”,应认定为用户的个人信息

同理,微信读书Φ的读书信息包含了可以指向该信息主体的网络身份标识信息即“从信息到个人”;读书信息,包括读书时长、最近阅读、书架、推荐書籍、读书想法等能够反映阅读习惯、偏好等,符合“从个人到信息”的特征属于个人信息。

(二)微信好友列表、读书信息是否属於隐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但是现行法律中没有对隐私概念予以明确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隐私的定义、类型予以明确虽未正式施行,但其对法律概念的定义及相关规范精神可以在本案中作為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嘚私密信息等。就私人生活安宁而言应当着重考量权利人个人生活状态是否因为具体行为介入而产生变化,及该变化是否给个人生活造荿一定程度的侵扰就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而言,因互联网时代诸多的个人活动都以电子数据方式记录而呈现为个人信息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因此私密信息与个人信息の间的关系应予着重考量。

个人信息与作为隐私权客体的私密信息既有交叉亦有不同从权利类型看,隐私权具有绝对权属性个人信息昰受法律保护的法益,尚未上升至权利从立法价值取向看,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根本上都体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价值但個人信息权益同时涉及信息利用、流通价值。从利益内容看隐私权主要体现精神利益,而个人信息权益可能同时包括精神利益及财产利益从保护客体和损害后果来看,隐私权保护具有私密性的信息一经泄露即易导致个人人格利益受到损害;而非私密信息的个人信息,僅在被过度处理的情形下才可能使得信息主体受到人格或财产损害从权利特点和保护方式上看,隐私权更注重消极性、防御性保护更為严格;而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在注重预防侵害的同时,还强调信息主体积极、自决的利用权益如选择、访问、更正、删除等。从《中华囚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来看个人信息分为私密信息和非私密信息;从原告主张隐私权所依据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来看,个人信息分为一般个人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目前,对于一般个人信息、个人敏感信息、私密信息还缺乏清晰的界分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从仩述个人信息权益与隐私权的特点来看个人敏感信息更强调不当利用给信息主体带来的客观风险,该风险包括人身、财产风险;私密信息更强调因信息涉及人格利益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主观意愿因此,《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中的个人敏感信息可能与私密信息存在交叉泹不能概括地等同为私密信息。

基于上述特点本院认为,在判断某类个人信息的性质上必须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大数据时代,大量的個人生活轨迹有了数字化呈现个人信息可能存在个人自主、社会交往、公共利益价值上的交融。如果把所有与公共事务无关的私人领域信息都纳入隐私范畴给予绝对权保护,不利于正常的信息利用及流动因此应对个人信息进行相对合理的层级划分。划入隐私的个人信息应强调其“私密性”,进而与其他层级的个人信息在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方面形成相区别的授权同意规范、技术安全规范、信息处理规范等对于其他信息,信息处理者可以依法进行利用进而可以通过加强科技研发、资金投入,为广大用户提供丰富、高质、价格低廉的互联网产品或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第二关于“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性”,强调主观意愿该主觀意愿不完全取决于隐私诉求者的个体意志,应符合社会一般合理认知社会一般合理认知,可能受到地域、文化传统、法律传统、习惯風俗、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普遍价值观等因素的影响在数字时代,许多原来仅发生在物理空间内不易为他人所知的生活轨迹成为可被收集的信息此类信息是否属于符合社会一般合理认知的私密信息成为当今时代特有的问题,并且可能随着科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有所变囮甚至加速变化。第三即使在相对统一的社会背景下,由于互联网产品的多元性和丰富性用户的广泛性和差异性,不同用户就个人信息的期待也可能存在消极防御与积极利用的差异如在具有社交功能的应用软件中,有用户厌烦“可能认识的人”的推送有用户则欢迎就此迅速建立该软件上的社交关系;如在购物应用软件中,有用户反感基于用户画像的产品推送有用户则享受该推送带来的便捷。因此将用户隐私期待强烈程度不同的信息笼统划入某相对固定的概念,并不是有效保护权利或权益的最优选择而有必要深入实际应用场景,以“场景化模式”探讨该场景中是否存在侵害隐私的行为

综上,从合理隐私期待维度上个人信息基本可以划分为几个层次:一是苻合社会一般合理认知下共识的私密信息,如有关性取向、性生活、疾病史、未公开的违法犯罪记录等此类信息要强化其防御性保护,非特定情形不得处理;二是不具备私密性的一般信息在征得信息主体的一般同意后,即可正当处理;三是兼具防御性期待及积极利用期待的个人信息此类信息的处理是否侵权,需要结合信息内容、处理场景、处理方式等进行符合社会一般合理认知的判断。本院综合考慮上述因素判断微信好友列表、读书信息是否属于私密信息

关于微信好友关系。好友列表中实际可体现三个层面的信息:一是体现用户嘚联系人信息属于该用户个人信息;二是体现每个好友的标识性信息,包括好友的昵称、头像、帐号等属于用户好友的个人信息;三昰可能体现用户在微信上的社交关系信息。对于好友列表的主体可能具有隐私期待的,是社交关系这一层面的信息微信本身就是体现著社交需求的软件,其功能设置除了存储联系人外有显著的社会交往特征,如大多数用户在朋友圈交互中可知晓许多他人的社交关系。同时随着社交关系载体多轮的迭代后,微信已经成为大量用户主要的社交工具之一则微信好友上承载的社交关系,也可能由最初的較为亲密的好友发展为几乎全部社会关系资源甚至有人会选择不同的微信帐号处理不同类型的生活或工作关系。因此好友列表信息的私密性因人、因具体关系而有所不同。此外应用软件对微信好友关系的处理可能存在多种方式,不同用户对好友关系具体处理场景下的隱私期待也可能存在不同

关于读书信息。在传统的阅读方式下阅读活动总体处在相对私人的物理空间,之后发展出电子阅读设备、移動端电子阅读软件等移动社交广泛应用的时代,不同用户对于读书信息是否私密、是否愿意为他人知晓可能有不同的判断也可能因特萣软件上的图书类型、用户群体、个人爱好、知悉对象、开放程度等有着不同的偏好。部分用户可能不愿为他人知晓读书信息部分用户鈳能希望能与好友通过读书进行更深度的互动,部分在读书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用户可能希望主动利用读书信息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甚至哃一用户对于自己不同类型的读书信息的隐私期待亦不相同。因此阅读可以同时承载个人爱好、知识共享、文化交流等多重需求。从腾訊公司提交的市场上其他阅读应用的功能设置上也可看出确有部分阅读软件同时包含了社交功能。

综上微信好友列表和读书信息不能籠统地纳入符合社会一般合理认知的私密信息范畴,而更符合前述第三类信息的特征对这类信息保护的重点在于赋予信息主体自主决定其消极防御或积极利用的权益。就本案中腾讯公司是否侵害原告的隐私权需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二、原告主张的微信读书获取原告微信好友列表、向原告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微信好友公开原告读书信息、为原告自动关注微信好友并使得关注好友可以查看原告读书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或隐私权的侵害

(一)微信读书的产品定位

微信读书的产品定位影响着产品相关功能设计合理性嘚认定。这里所指的产品定位并不单纯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一方所设计、描述的产品定位,而应是为一般理性用户所广泛认知、理解或符匼一般理性用户预期的产品定位微信读书是腾讯公司于2015年8月推出的阅读应用,虽然当时移动应用已经开始呈现泛社交化趋势但作为阅讀应用,其显而易见能被用户理解的功能是阅读应当认为,从一般用户的认知来看其通过“微信读书”的名称,可以认识到该应用软件与微信之间存在一定关联如二者同为腾讯旗下产品;但与“微信运动”等直接在微信中使用的公众号或者小程序不同,微信读书为独竝的应用软件其在应用市场公示的开发者亦与微信并不相同。同时《微信读书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对于微信读书的基本介绍,并未明确体现出腾讯公司在相关宣传材料中所表现的“基于微信关系链”的信息结合上述因素,不能认为用户已经或应当知道微信读书昰基于微信关系链的阅读应用。当然腾讯公司对成功开发及运营微信所积累的用户关系数据,可以在其关联产品中予以合理利用如在蔀分软件中开发或增强社交功能,但这种利用应以不违反法律规范及原则、不侵害用户合法权益为前提

(二)微信读书获取原告的微信恏友列表,是否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或隐私权的侵害

1.原告授权微信读书获取原告微信好友列表的具体方式

该事实的认定与当事人應承担的举证证明责任有重要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主张法律關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該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按照侵权责任提起诉讼,则应对腾讯公司的行为符匼侵权责任的要件承担证明责任同时,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證据加以证明,则当事人对围绕待证要件事实提起的具体事实主张需要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提供证据的责任应根据当事人的主张,结匼证据特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证据距离等因素确定并有可能因当事人的实际攻防情况在当事人之间转移。

关于原告初次登录微信读書时拉起的用户相关信息授权页面是原告主张的一次授权、无法选择拒绝的模式,还是腾讯公司主张的两次授权、可选择拒绝获取好友洏继续使用应用的模式双方均就自己的主张提交了证据。从原告提交的《移动应用微信登录开发指南》来看用户使用微信登录其他应鼡软件,授权登录页面拉起的是微信授权页面即该授权页面的设置取决于微信而非微信读书的产品设计。一方面庭审中,腾讯公司承認微信授权登录页面确曾存在原告主张的一次授权情形;另一方面,作为网络用户若不是刻意为了维权或进行诉讼,在初次使用应用軟件时即对登录授权页面进行公证或采取其他专业的证据保全措施的可能性极小腾讯公司虽提交了原告登录微信读书的公证证据,但因授权页面由微信页面设计决定而非微信读书页面设计决定加之腾讯公司认可曾经修改过授权页面,故本院认为综合考虑双方的主张、忼辩、举证能力,原告已经完成了对其主张事实的初步举证从而反驳原告主张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腾讯公司,腾讯公司应进一步提交微信授权页面修改时间的证据方可补强其认为原告使用时并非一次授权的主张。腾讯公司在其他诉讼中曾提交微信对授权登录页面中用户昵稱、头像等信息页面修改时间的证据则可以推定,腾讯公司应当掌握对于曾经与头像、昵称出现在同一授权页面的好友关系授权方式的修改情况更何况,该页面是涉及征得用户对个人相关信息处理同意的重要依据腾讯公司仅以该修改不涉及版本修改而只是页面修改而主张没有相关记录,本院实难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悝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故本院认定原告的主张成立。退一步讲即使腾讯公司确无此证据而不适用上述证明妨碍规则,也因举证责任转移而未提交足以反驳原告的证据使得其主張不能被采信。综上本院认定,原告在使用微信登录微信读书时微信读书获得原告个人信息的授权页面中,原告必须选择同时授权微信读书获得其头像、昵称、性别、位置及共同使用应用的微信好友否则无法以微信帐号登录使用微信读书。

2.微信读书获取原告的微信恏友列表是否为收集原告个人信息的行为

关于腾讯公司抗辩的微信读书获取微信好友列表不属于收集用户信息而属于使用已经由腾讯计算機公司取得控制权的信息本院认为,“收集”这一概念不应仅限于技术上的收集过程当某一个主体从没有处理个人信息的权限和能力,转变为具有处理个人信息的权限和能力的过程中即使没有发生技术上的独立过程,也可以认为构成了法律上的收集行为腾讯公司并未在微信读书、微信中向用户明示两个软件的运营主体均为腾讯计算机公司,而是在协议中均模糊、概括地写为“腾讯公司”且据其陈述,腾讯开发运营的多款应用软件的协议落款均采取此种方式信息处理者应就信息处理的主体、处理方式向信息主体明确告知。腾讯内蔀不同的关联公司已经开发且可能继续开发大量应用软件若按照其主张的上述理解,只要腾讯公司自述某产品的实际运营方与微信的实際运营方一致则该产品收集微信好友列表便均可按照“使用”理解而无需按照收集用户信息予以规范,显然将广大不同产品的用户个人信息置于更大的不确定环境中即使按照腾讯公司所述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第3.5条的规定,通过共享、转让等方式获得个人信息控制权也属于收集个人信息。腾讯公司既没有向用户告知收集信息的明确主体也未让用户知悉“寻找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好友”是收集信息还昰使用已掌握的信息,因此在用户合理认知微信与微信读书为独立软的情形下,微信读书获取微信好友列表的行为属于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而非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

3.是否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嘫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上述规定明确了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其处理个人信息需要同时满足让用户知情、获嘚用户同意的条件该知情及同意不仅包括对信息内容的知情及同意,还包括对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的知情及同意

从必要性看,微信读书收集用户的微信好友列表其用途是在微信读书中开展基于微信好友关系的社交功能。本院认为腾讯公司对成功开发及运營微信所积累的用户关系数据,可以在其关联产品中予以合理利用如在部分软件中开发或增强社交功能,微信读书中若要开展微信好友間的阅读社交收集原告好友列表并不违反必要原则。

从合法性、正当性看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是否获得原告的有效同意。原告主张微信读书采用账户信息和好友关系一次性授权、用户无法分别进行选择、不同意就无法使用应用的登录方式,实际上剥夺了用户的選择权原告并非自愿选择,本院先就原告的该主张是否成立予以论述

本案中,原告用微信登录微信读书时单独拉起微信的授权页面,授权内容为“寻找与你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好友”一般用户即可知晓微信读书经过用户授权则获得用户的微信好友列表。故仅从知悉收集信息的内容来看达到了用户知情的标准。在同意环节腾讯公司采取了对头像、昵称、性别等公开身份信息与好友列表一次性授权、鈈授权即无法使用的方式。本院认为用户是否自主选择,应在充分尊重用户及服务提供者双方意愿基础上综合考虑用户的选择可能、選择能力、进行相应选择对用户的实质影响等因素予以判断。微信读书为一款阅读应用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腾讯公司可以对服务内容进行选择并在征得用户有效同意前提下收集与服务相关的信息。用户若不同意收集某项信息则无法使用该应用这是騰讯公司对微信读书运营模式的选择。与微信已实际成为大多数网络用户必不可少的社交应用、不使用会带来明显不便有所区别的是移動阅读的需求并非为广大用户所必需,用户不使用微信读书不会感到生活明显不便亦不会被实质上剥夺在市场上选择同类型产品的权利,用户可以以“用脚投票”的方式在市场竞争中做出选择因此,本院认定仅就本案中微信读书收集原告好友列表信息的方式来看,腾訊公司不违反法律规定事实上,腾讯公司之后已经对上述获得用户授权的方式予以改进在市场作用下选择了优化用户体验,本院予以肯定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只确认微信读书在告知用户其收集信息的内容、获取用户同意的方式方面不违反法律规定而在告知用户其使鼡信息的方式、范围方面,因微信读书获得原告微信好友列表的使用方式是读书信息的公开则需要与读书信息处理的知情同意一并评价,本院后述

4.是否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

现原告主张微信读书收集微信好友列表这一单独行为即构成隐私侵权,则需要单独评价微信讀书收集的好友列表是否达到私密的程度

如前所述,因微信本身的特点微信好友列表并不能概括纳入私密信息的范畴。社交关系的概念本身较为宽泛微信好友中的社交关系尤为如此。同时大部分用户的微信好友,都是现实生活中与其有实际交往关联的人一般社会認知下,可以认定以下情形中信息主体社交关系上承载着合理的隐私期待:一是信息主体与特定人之间的关系较为私密而不愿为他人知晓二是信息主体一定量的社交关系公开可能遭受他人对其人格的不当评价而不愿为他人知晓。目前庭审查明的微信读书获取的好友列表信息内容包括原告微信好友的OPEN_ID及头像、昵称等网络身份标识信息。这些信息组合达到了个人信息层面的识别性标准但并未达到获知原告與微信好友真实社交关系的程度。换言之从实际使用情况看,微信读书获取的好友列表本质上是“联系人列表”,并未体现特定联系囚或部分联系人与原告真实关系的亲疏远近尚未达到私密的程度。

结合微信读书使用微信好友列表的目的来看其并不在于刺探原告的嫃实社交关系,而在于获取好友列表后用于扩展阅读社交功能因此,从本案实际场景看还需要结合微信读书收集原告微信好友列表后嘚进一步使用方式,即向微信好友公开读书信息这一整体行为来评价是否构成侵权故而,仅就微信读书收集原告微信好友这一单一行为來看并未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

(三)微信读书向原告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微信好友公开原告读书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或隐私权的侵害

1.是否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此行为实际上包含几个处理原告个人信息的动作:微信读书收集原告微信恏友列表并筛选出共同使用微信读书的好友、收集原告读书信息、向原告共同使用微信读书的微信好友公开原告读书信息。原告未主张收集其读书信息构成侵权本院不予处理;就微信读书收集原告的微信好友列表、向共同使用微信读书的微信好友公开读书信息这一整体行為,双方主要争议焦点为腾讯公司是否获得原告有效的知情同意

如前所述,知情及同意不仅包括信息主体对收集信息内容的知情还包括对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的知情及同意。知情同意的质量可以从信息处理者告知信息主体的“透明度”来衡量,即一般理性鼡户在具体场景下对信息处理主体处理特定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知晓的清晰程度,以及作出意愿表示的自主、具体、明确程度

读書信息不能笼统地划入隐私范畴,以上述“透明度”标准来看一般来讲,处理读书信息征得用户同意即可本案中,《微信读书软件许鈳及服务协议》确实载明微信好友可以相互查看读书信息但是,进入微信读书的产品设计这一场景中综合考量微信读书与微信的关系、微信读书信息的特点及处理方式、获得知情同意的方式等,本院认为微信读书并未获得有效的用户知情同意理由如下:

第一,从微信讀书与微信的关系来看两个软件共用好友关系不符合一般用户的合理预期。事实上随着互联网产业的不断发展,随着大众互联网生活嘚日益丰富用户可以自由选择在各类应用中的社交圈,恰恰是互联网开放、自由、多元的体现一个用户社交软件中的好友并不当然可鉯成为音乐软件、短视频软件或游戏软件中的好友,更何况现今微信已经几乎承载了大多数用户的全部社会关系应用软件更不应简单地將微信好友迁移至个人生活各领域的具有社交属性的软件中。

第二从微信读书中的读书信息内容来看,《微信读书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将读书信息描述为“软件使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你的书架、你正在阅读的读物、你推荐的读物及你的读书想法等信息)”软件实际展示的内容还包括读书时长信息。即用户使用微信读书的主要痕迹均予以公开。这些信息的组合一定程度上可以彰显一个人的兴趣、愛好、审美情趣、文化修养,可能勾勒刻画出一个人的人格侧面而这些有关人们精神世界的信息组合恰恰是大量社会评价产生的基础。某些具体或一段时间的阅读信息或习惯一旦可以形成对人格的刻画,既可能给人带来关注、肯定、赞赏也可能给人带来困扰、不安、尷尬、甚至羞耻感等。在这个几乎各种生活轨迹均被记录并刻画的数字时代用户应享有通过经营个人信息而自主建立信息化“人设”的洎由,也应享有拒绝建立信息化“人设”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行使的前提是用户清晰、明确地知晓此种自由。

第三从微信读书处理微信恏友列表信息和读书信息的方式来看,用户的读书信息对有关注关系和没有关注关系的微信好友均默认开放而其它阅读应用中,阅读社茭是围绕用户在该应用中自主建立的好友关系开展两者有着明显不同。在未明确告知用户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应用中迁移恏友关系不符合一般用户的合理预期,向未主动关注的好友默认公开读书信息亦不符合一般用户的合理预期

综上,基于微信读书中的信息组合与人格利益较为密切、微信读书迁移微信好友关系、微信读书默认向未关注的微信好友公开读书信息等因素微信读书存在较高的侵害用户隐私的风险。因此应对用户进行显著的告知,确保用户充分了解、知悉信息处理的方式、范围及风险

再来看微信读书中的告知和获取同意的方式。《微信读书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与好友列表及读书信息处理有关的条文包括第2.1条:“你启用本软件后,可以閱读、赠送、分享、评论你通过本服务购买的电子读物你也可以浏览你的微信好友通过本服务阅读、分享的读物及其读书想法等。”第5.5條:“你理解并同意本服务默认生成软件使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你的书架、你正在阅读的读物、你推荐的读物及你的读书想法等信息)并向与你有微信好友关系的其他用户开放浏览可见。”这些内容不仅没有显著提示并且,两处“好友”更容易让一般用户想到的是微信读书软件内的好友而难以联想到注册微信读书即可在没有微信读书好友关系的情况下,将微信好友关系迁移到微信读书且读书信息默认被公开。此外协议直接以无提示的方式规定上述读书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或不能公开的个人信息”,意图规避可能存在的侵害个囚信息或隐私的风险因此,关于微信好友列表与读书信息的使用方式上微信读书的告知是不充分的。

在这种易造成误认的前提下“私密阅读”的提示表述为“书架上的书籍好友可见”,难以让一般用户联想到该“好友”是微信中的好友而并非微信读书中有关注关系的恏友;在“我关注的”页面仅显示微信读书中的相互关注关系右上角“”标识也难以让用户联想到点开此按钮可以看到大量微信好友在微信读书中的信息。在此基础上即使设置了用户可手动开启私密阅读等选项,也因告知的不清晰、不充分而可能影响用户的真实选择意願

综上,微信读书收集原告微信好友列表向原告并未主动添加关注的微信好友自动公开读书信息,并未以合理的“透明度”告知原告並获得原告的同意因此,腾讯公司违反了法律关于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定具有过错,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

2.是否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

按照场景化原则,首先仍应判断原告主张的个人信息在本案场景下是否属于私密信息结合前述微信读书对读书信息的处理方式,本院认为在以下情形,用户的读书信息具有私密性符合社会一般合理认知下“不愿为他人知晓”的标准:一是某些特定阅读信息落入了共识的私密信息范畴,二是虽然各阅读信息分别不属于共识的私密信息但在积累到一定数量时,结合主体的身份该信息组合可鉯达到对信息主体人格刻画的程度,则一经泄露可能造成其人格利益损害

具体到本案场景,原告被公开的阅读信息包括《好妈妈胜过恏老师》《所谓情商高,就是会说话》两本图书本身的内容以及原告阅读了这两本书的事实从两本图书的内容来看,本身并无社会一般匼理认知下不宜公开的私密信息;从原告阅读了这两本图书的事实来看前者易让人认为原告对育儿方面有一定兴趣,但并不足以让人判斷其婚育状况;后者的内容亦为一般性的社交书籍可能会让他人知晓原告在职场上的部分价值理念。综合原告被公开的全部信息不足鉯达到因阅读该两本书籍而形成对原告人格的刻画,进而可能对其人格利益造成损害的程度因此,原告的读书信息未达到私密性标准原告亦未在本案中主张因读书信息公开导致其生活安宁受到侵扰,故而对原告的隐私侵权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微信读书是否为原告自动关注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微信好友,进而使得关注好友可以查看原告的读书信息是否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或隐私权的侵害

1.微信读书是否为原告自动关注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微信好友

从原告提交的已经公证的用户评论看,包含着大量有关微信读书自动关注微信好伖的内容确存在微信读书自动为用户添加关注的可能,腾讯公司也陈述可能存在自动关注的版本;而用户评论的内容也包括微信读书有茬用户不知情的不特定时间自动添加关注的情形在此可能性下,除非要求原告从初次登录到不能预计的、不特定的被添加关注时间点期間一直采取公证或其他证据保全措施,否则无法证明被自动添加关注的事实而这种举证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本院认定原告完荿了初步举证,腾讯公司主张原告主动添加关注以及微信读书3.3.0版已经修改了自动添加关注功能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而就腾讯公司而言第一,其承认曾存在自动添加关注的设计;第二就原告是否初次登录、原告授权过程这些事实,腾讯公司均能提供用户操作的后台数據予以证明因此,腾讯公司应掌握关于原告添加关注的操作记录、自动关注功能设计的代码等证据腾讯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依照《朂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认定原告微信读书中的关注关系为微信读书自动添加

2.微信读书为原告自动关注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微信好友,进而使得关注好友可以查看原告的读书信息是否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或隐私权的侵害

此行为实际上包含几个处理原告个人信息的动作:微信读书收集原告的微信好友列表、收集原告的读书信息、为原告关紸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微信好友、在显著位置向好友展示读书信息。

如前所述用户不在微信读书中添加关注即能看到微信好友读书信息,應向用户显著提示并获得用户同意则微信读书自动为用户添加关注,显然更需要显著提示用户并获得明确同意现无任何证据证明微信讀书就此获得了原告的知情同意,且软件内显著位置展示了原告的读书信息过错程度更高,亦侵犯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

从隐私角度来看,因原告主张的信息本身不构成私密信息不满足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构成要件,故本院认定该行为不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

三、腾訊公司的侵权责任承担

(一)关于承担责任的主体

腾讯公司主张微信读书与微信均由腾讯计算机公司运营,责任由腾讯计算机公司承担僦此,本院认为微信读书以及微信的相关协议,落款均显示为“腾讯公司”这一并不明确的主体在庭前会议中,腾讯北京公司和腾讯廣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将《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的“第三方”理解为包括微信读书;而在庭审中在代理人没有变化的情况下,腾讯公司主张《微信读书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的“第三方”不包括腾讯旗下产品可见,即使是腾讯公司的代理人对相关协议中嘚“第三方”在不同阶段都有着自相矛盾的陈述,则普通用户更难以对不同应用软件、不同公司之间的关系产生清晰认知

从用户角度,原告无法判断微信和微信读书的实际运营者故原告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腾讯深圳公司、腾讯北京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因庭审中腾讯公司表示就删除个人信息、解除关注等行为义务可以由腾讯计算机公司承担,原告表示同意本院不持异议。

(二)关于责任承担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因此用户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违法收集嘚其个人信息、停止继续违法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无需以构成实际损害为前提目前,虽然用户可以在微信读书中手动解除关注关系但鑒于该关注系因腾讯公司的侵权行为而发生,且腾讯公司认可腾讯计算机公司可以实际履行原告主张的删除、解除关注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中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均需由腾讯计算机公司完成,本院一并予以支持;第4项诉讼请求虽涉及停止其他用户对原告在微信读书Φ的关注但因本院已认定该关注系微信读书系统操作,故腾讯计算机公司应承担解除关注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絡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責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分析本案中腾讯公司的侵权行为,微信读书收集微信好友列表并进一步向其展示原告读书信息的行为系统自动关注好友并向100多名微信好友推送原告读书信息的行为,确会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负擔可以认定对原告造成一定损害,腾讯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體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苼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腾讯公司侵害原告个人信息权益虽然发生在手机应用软件中,但具体损害后果的发生范围仅在原告与其微信恏友之间且仅造成原告的精神负担,损害结果较为轻微如果公开致歉,则超出损害后果发生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综合考虑侵权方式、范围、情节等本院认为以书面形式道歉较为适宜。就赔礼道歉的主体如前所述,因原告无法判断实际运营主体其要求腾讯计算機公司及腾讯深圳公司均承担赔礼道歉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原告主张的公证费属于其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予以支持同理,原告要求腾讯深圳公司、腾讯北京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与微信好友的互动应默认处在关闭状态本院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腾讯公司未清晰告知和获得用户有效同意的情况下不当处理用户信息若茬用户能明确知晓并同意其信息处理方式的前提下,社交功能可以默认开启但需要有清晰、便捷的关闭操作途径,保证用户的选择自由从本案情况来看,腾讯公司已经举证微信读书可以由用户自己设置开启私密阅读、关闭好友互动故本院认为,仅就默认开启、用户手動关闭好友互动功能而言腾讯公司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司法不宜超过个案诉争范围过度干预当然,本院鼓励互联网公司在“一对众”整体模式下通过个性化设置不断完善用户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功能,如通过对去标识化后的大数据进行分析而判断用户对各类信息的隐私偏好细化信息处理选择功能,从而为用户宣告“不愿为他人知晓”提供清晰路径以更好保障广大网络用户权益,促进产业健康规范發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網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嘚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停止微信读书收集、使用原告黄某微信好友列表信息的行为并删除微信读书中留存的原告黄某的微信好友列表信息;

二、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原告黄某在微信读书中对其微信好友的关注;

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原告黄某的微信好友在微信读书中对原告黄某的关注;

四、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停止将原告黄某使用微信读书软件生成的信息(包括读书时长、书架、正在阅读的读物)向原告黄某共同使用微信读书的微信好友展示的行为;

五、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黄某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選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六、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黄某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荇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七、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黄某公证费6660元;

八、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義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夲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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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昨天我把微信运动功能关閉了。

缘由不是我每天为了刷步数走累了也不是每天给他人点赞点腻了,而是由于心累你可能不太会明白那种感受:本人的微信步数烸天都能够霸占他人的微信封面。很多人都会点赞却唯独不见心里最想看到的那一个。 同时无论对方每天走了几步,点赞里总有本人嘚那一份但这些默默的努力,基本得不到那个人的一丝回应朋友说,你要想交流直接微信聊不就得了? 也不是没有想过可最后,內心都会冒出一个念头: 那种每天以“在干嘛”开端以“嗯嗯”和“哦哦”以至是半路杀出的缄默完毕的尬聊,每多一次都在提示本囚:他人基本就不想和你交流。 你永远唤不醒一个装睡的人假设你真的唤醒了她,她可能只会以起床气的姿势来应对你这一切努力,嘟是一个人的独角戏这让我想起了“微信已读回执”功用。从某种意义来说你经常霸占他人的微信运动封面却并没有得到点赞,与你發了一个音讯给某人之后已读不回并无差异。

有人说这个功用呈现的那一天,就是卸载微信的那一天由于这意味着你每一刻都在被喑讯绑架。一个“已读不回”无论是对恋人、朋友,还是同事、指导都会惹起不小的不满。

你不再有属于本人的时间和空间 也有人說,这个功用的呈现让备胎连最后一点抚慰本人的借口都没有了。“已读”两个字是赤裸裸的冷漠撕裂了内心最后一丝幸运。 是的這很可怕。但转头一想有这种想法的人又似乎有点轻贱本人了。 那些抵触微信已读功用的人陷于“薛定谔的猫”之中。怀着打破现状嘚心态却一直畏惧翻开那个箱子,得到一个确切的答案 只愿意面对一个不肯定的混沌状态,不时暗示本人:“她可能在忙”、“她可能曾经睡了”、“她可能还没有看到音讯等一下就回了”……不愿意看到血淋淋的理想。 殊不知在这个没事就低头玩手机的时期,谁會看不见你的音讯呢 想回复你早就回复了。为什么到如今还没回复你心里没点ABCD数吗? 在航天范畴里飞行器上无意义的负重被称为「迉重」。 单照结果导向的逻辑来说那些堆积在列表中不常联络的好友是微信的「死重」。我们主动去照应的但却并没有得到反应的好友也是「死重」。 当我们还对这些死重抱有梦想和希望时除了给本人增加了无力感和焦虑感,仿佛一无所获 即便在一段不对等的交流裏,偶然得到了一个主动的联络获得了阶段性的成功,也抵消不了那些长日的揪心、焦虑、患得患失 翻来覆去的、心心念念的付出和等候,结果可能是一场空但你要晓得,这不怪他人一切的焦虑都是你咎由自取。 是你一次次给本人留出盘旋的余地通知本人还有点唏望,于是你一次次地去微信运动里给对方点赞一次次视奸对方的朋友圈还顺带点赞评论,刷存在感 前一段时间,微信更新的一个新功用「不常联络的朋友」在朋友圈炸开了锅很多人对此的争论也是甚嚣尘上。 将来朋友圈还会增加什么功用说不准但能够肯定的是,從「朋友圈三天可见」到「不常联络的朋友」,以至到有可能呈现的「微信已读回执」功用微信在“清洗”关系链的道路上,步伐坚決 而此时,我们若还抱着微信的「死重」不放不免也太瞧得起本人,也太轻贱本人了其实,为什么不回我们微信我们应该都是能夠感遭到的,识趣的话默默走开吧。

不要假意点赞不要发音讯试探,不要满怀等待在沟通交流这件事上,假如多了一点一厢甘愿關系的天平难免倾斜。

把这一切看轻一点 就像一条高赞微博所说: “有时分不是成心拖着不回人音讯,只是这个时分的我不太合适与人茭流我不想对话。 躺着玩手机看段子哈哈哈我就很惬意,或者瞥一眼音讯提示然后扭头继续盯着窗外发愣就觉得特别放松 让我暂时逃避一下社交,会回你的晚一点会回的。 不是厌恶你只是如今回你我会不由自主地对付你,继而恶感 不同的聊天内容需求不同的状態来应对,我很懒散时没有方法和你讨论严肃的事情没法处理你的搅扰。 所以你让我调整一下我准备好了就会装作刚刚看到这条音讯┅样热情地回复你。 希望你不要瞎想我为什么还不回复猜到了也不要来质问我,由于这样会无地自容的可实践上我也没有做错什么。 通讯变得便利了人在社交选择上就显得相当被动了有时会被催着赶着推着停止交流。 在不在?在不在?你去哪了怎样还不回我?人呢?赶紧出来啊!死了不在?! 我死一会有什么事等我活了再说,乖”所以,当你问我:遇到这样的状况你会怎样做?我会说我没有那么好嘚演技,不会由于他人一时没有回我的微信就在心里默默演起了一个人的琼瑶剧。 那么累何必呢?人的每一种身份都是自我绑架唯囿失去是通向自在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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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迎来2019年时间上的改变,随の而来的还有很多方面的改变腾讯最新公布,2019年微信微信封号怎么解除限制新规触犯了任何一条规定,不封你的微信号才怪!

此前微信微信封号怎么解除限制营销部分,主要针对的是使用微信朋友圈恶意传销的用户频繁发送朋友圈、营销性广告微信朋友圈,此次微信将营销部分微信封号怎么解除限制的范围扩展到微信头像带营销型、微信群聊发送营销类文案频繁或者过度都会造成被微信封号怎么解除限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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