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指材料159944基金怎么卖?为什么交易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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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指材料(159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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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指材料: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8月)
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时间 : 二 〇 一 七 年 八 月
【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于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 招 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 证监 会 核 准 ,但 中 国 证 监会 对 本 基 金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恪 尽 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 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金 财 产 , 但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 也 不 保证 最 低 收 益。 本 基 金 投资 于 证 券 市场 , 基 金 净值 会 因 为 证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波 动 , 投 资人 在 投 资 本基 金 前 , 需充 分 了 解 本基 金 的 产 品特 性 , 并 承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类 风 险 , 包括 : 因 政 治、 经 济 、 社会 等 环 境 因素 对 证 券 价格 产 生 影 响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个 别 证 券 特有 的 非 系 统性 风 险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基 金 管 理 实施 过 程 中 产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基 金 的 特 定风 险 等 等 。本 基 金 为 股票 型 基 金 ,风 险 与 收 益高 于 混 合 型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与 货币 市 场 基 金。 本 基 金 为指 数 型 基 金, 主 要 采 用完 全 复 制 法跟 踪 标 的 指数 中 证 全 指
原材料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ETF ) , 将 在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上 市 。 由于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数 组 合 证 券横 跨 深 圳 及上 海 两 个 证券 交 易 所 ,本 基 金 的 申购 、 赎 回 采用 组 合 证 券
“ 场 外 实 物申 购 、 赎 回” 的 模 式 办理 , 其 申 购、 赎 回 流 程与 组 合 证 券仅 在 深 圳 或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上市的ETF 产 品 有所 差 异 。 通常 情 况 下 ,投 资 人 的 申购 、 赎 回 申请 在T+1 日确 认 , 申 购 所
得ETF 份 额及 赎 回 所 得组 合 证 券 在T+2 日 可 用。 如 投 资 人需 要 通 过 申购 赎 回 代 理券 商 参 与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 则 应同 时 持 有 并使 用 深 圳A股 账 户 与 上海A 股 账 户, 且 该 两 个账 户 的 证 件号
码 及 名 称 属于 同 一 投 资人 所 有 , 同时 用 以 申 购、 赎 回 的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股 票 的 托管 证 券 公 司
和上海A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
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提 醒 投 资 人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 在投 资 人 作 出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本 招 募 说 明书( 更新) 所载 内 容 截 止日 为2017 年6 月25 日 ,有 关 财 务 数据 截 止 日 为2017 年3
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年12 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一部分绪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相 关 服 务 机构 .................................................. 19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33
第七部分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 34
第八部分基 金 份 额 折算 与 变 更 登记 ........................................ 35
第九部分基 金 份 额 的上 市 交 易 ............................................ 36
第十部分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 39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 5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 .................................................. 6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 69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7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5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77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9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 .................................................... 86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 90
第 二 十 一 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 92
第 二 十 二 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 106
第 二 十 三 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 116
第 二 十 四 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7
第 二 十 五 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查阅方式 ................................. 118
第 二 十 六 部分备查文件 ................................................. 119
第一部分绪言
《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以及《广发 中证全指原 材 料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
基金” )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合 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 指 《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 指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原 材 料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原 材 料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深交所《业务细则》 :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
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施细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指深交所 《业务细则》 定义的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
16、ETF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 与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
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7、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19、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试 点 办 法 》 ( 包 括 其 不 时 修 订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 指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28、直销机构: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30、发售代理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基金销售网点: 指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33、登记结算业务: 指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的基金份额
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34、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结算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况的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8、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0、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4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4、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
46、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则》 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
47、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48、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申 购 赎
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50、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 赎
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1、申购对价: 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赎回对价: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应 交 付 给 赎
回人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
53、标的指数: 指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并 发 布 的 中 证 全 指
原材料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4、组合证券: 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5、完全复制法: 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 通过
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 并且按照每
种 成 份 证 券 在 标 的 指 数 中 的 权 重 确 定 购 买 的
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 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 投
资 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应 为 最 小 申 购
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7、现金替代: 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 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 证券中部分证
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8、现金替代退补款: 指 投 资 人 支 付 的 现 金 替 代 与 基 金 购 入 被 替 代
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 若现金替
代 大 于 本 基 金 购 入 被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成 本 及
相关费用, 则本基金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 若
现 金 替 代 小 于 本 基 金 购 入 被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成本及相关费用, 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
59、现金差额: 指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的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当 日 收
盘 价 计 算 的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中 的 组 合 证 券
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
支 付 或 应 获 得 的 现 金 差 额 根 据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
60、预估现金差额: 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 预估现金差额由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6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和 组 合 证 券 内 各
只 证 券 的 实 时 成 交 数 据 计 算 并 由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62、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63、元: 指人民币元
64、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65、收益评价日: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本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标 的
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66、基金净值增长率: 指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 乘以 100% (期间如
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
始日重新计算)
67、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指 收 益 评 价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 值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 乘以100% (期
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
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8、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71、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3、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1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 、设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6 、电话:020-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7 、联系人:段西军
8 、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 限
公 司 、 深 圳市 前 海 香 江金 融 控 股 集团 有 限 公 司、 康 美 药 业股 份 有 限 公司 和 广 州 科技 金 融 创 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 %、 9.458%和7.881%
二 、 主 要 人员 情 况
1 、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 董事长, 博士, 高级经济师。 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事、
党委书记,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 上海证券
交易所第三届理事会理事,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上市咨询委员会委员, 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
广东省预算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 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 处长,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
任、 总经理助理,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
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 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 副董事长, 学士,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
会委员、 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 曾任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女士: 董事, 硕 士, 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兼任广发控股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广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 财务部副总经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
经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戈俊先生: 董事, 硕士, 高级会计师, 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兼任南京烽
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财务部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 董事, 硕士, 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
总经理, 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全国政协委员 ,
全国妇联常委, 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 广东省妇联副主席, 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 广东省
女企业家协会会长,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 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
南粤银行董事, 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 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 董事, 硕士, 副主任药师, 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常务副总
经理, 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家咨
询委员会委员、 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 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全
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兼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 曾任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 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 总经理、 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
总经理,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 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 总经理、 助理总经理、 副总
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中华联
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茂云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高级经济师, 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学术委员会主任,
兼任绍兴银行独立董事, 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复旦大学教授、 法律系
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会计教授会理事、 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
常务理事、 辽宁省生产力学会副理事长、 东北制药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沈阳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 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 、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经济师。 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 广东发展
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 总行资金部处长,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
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 丽军女士: 监事, 硕士, 高级涉外秘书, 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
主席、 副总经理。 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 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 广州
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 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董事会秘
吴晓辉先生: 监事, 硕士,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兼任广发基金
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 监事, 学士,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 曾任广州新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刘敏女士: 监事, 硕士,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 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 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 总经理, 学士, 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 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
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先 生: 副总经理, 硕士, 经济师。 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 广发证券投资银行
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
易阳方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广发聚丰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创新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
核委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先生: 督察长, 博士。 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先生: 副总经理, 博士,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原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
产品设计人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产品总监、
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高级工程师。 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及发展委员
会委员。 曾在水利部、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 副总经理, 硕士, 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曾任中国农业
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 监察局科员, 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 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4 、基金经理
陆志明, 男, 中国籍, 经济学硕士,18 年证券和基金业从业经历, 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从业证书,1999 年 5 月至 2001 年 5 月在 大鹏证券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1 年 5 月至 2010
年8 月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任部门总监, 2010 年8 月9 日至2016 年5 月29 日任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经理,2011 年 6 月 3 日至 2016 年 7 月 27 日任 广发中小板 300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6 月 9 日至 2016 年 7 月 27 日任广发中小板 300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2 年 5 月 7 日至 2016 年 7 月 27 日任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6 月 3 日 起任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 ETF 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30 日至 2016 年 7
月 27 日任 广发百发 100 指数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 1 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
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1 月8 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 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1 月 29 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3 月23 日起任广发
中证全指金融地产 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15 日起任广发可选消费联接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5 年5 月6 日起任广发医药卫生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6 月25 日起任广发中
证全指能源 ETF 和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 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7 月1 日起任广发中证全
指主要消费 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7 月9 日起任广发能源联接和广发金融地产联接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23 日至 2016 年 7 月 27 日任 广发医疗指数分级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8 月 18 日起任广发原材料联接和广发主要消费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5 月30 日起任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副总经理,2017 年 6 月 13 日起 任广发中证全指工业 ETF 和
广发全指工业 ETF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5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 席 : 公 司副 总 经 理 易阳 方 先 生 ;成 员 : 权 益投 资 一 部 总经 理 李 巍 先生 , 研 究 发展 部 总
经理孙迪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女士。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经 理 的 承 诺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
环境、 内部控制措施等。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绩效评估
考核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员工保密制度、
危机处理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
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 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 建 立 以 各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的 第 一 道 监 控 防 线 。 各 岗 位 均 制 定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
承担各自职责。
2 、 建 立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的 第 二 道 监 控 防 线 。 公 司 在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
督的责任。
3 、 建 立 以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 、 各 机 构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 建 立 以 合 规 审 核 委 员 会 及 督 察 长 为 核 心 , 对 公 司 所 有 经 营 管 理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的 第 四 道
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 本 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 基 金 托管 部 门 及 主要 人 员 情 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 券 、 基 金、 信 托 从 业经 验 , 且 具有 海 外 工 作、 学 习 或 培训 经 历 ,60% 以 上 的 员工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高 级 职 称 。为 给 客 户 提供 专 业 化 的托 管 服 务 ,中 国 银 行 已在 境 内 、 外分 行 开 展 托
作 为 国 内 首批 开 展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管 业 务 的 商业 银 行 , 中国 银 行 拥 有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基
金 ( 一 对 多、 一 对 一 ) 、 社 保 基 金、 保 险 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 类机 构 、 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信 托 计 划、 企 业 年 金、 银 行 理 财产 品 、 股 权基 金 、 私 募基 金 、 资 金托 管 等 门类
齐全、 产 品丰 富 的托管 业务体系。在 国 内 , 中国 银 行 首 家 开 展 绩 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 管情 况
截至 2017 年 0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1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574 只,
QDII 基金 37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 托 管 业务 的 内 部 控制 制 度
中 国 银 行 托管 业 务 部 风险 管 理 与 控制 工 作 是 中国 银 行 全 面风 险 控 制 工作 的 组 成 部分 , 秉
承 中 国 银 行风 险 控 制 理念 , 坚 持 “规 范 运 作 、稳 健 经 营 ”的 原 则 。 中国 银 行 托 管业 务 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贯穿 业 务 各 环节 , 通 过 风险 识 别 与 评估 、 风 险 控制 措 施 设 定及 制 度 建 设、 内 外 部 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 起 , 中 国 银 行连 续 聘 请 外部 会 计 会 计师 事 务 所 开展 托 管 业 务内 部 控 制 审阅 工 作 。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
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双
准 则 的 内 部控 制 审 计 报告 。 中 国 银行 托 管 业 务内 控 制 度 完善 , 内 控 措施 严 密 , 能够 有 效 保 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托 管 人对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 基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投 资 指令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和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 绝 执行 , 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 并 及 时向 国 务 院 证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基 金 托 管 人如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依 据交 易 程 序 已经 生 效 的 投资 指 令 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 基 金 份额 发 售 机 构
1 、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本 公 司 通 过在 广 州 、 北京 、 上 海 设立 的 分 公 司及 本 公 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为 投 资 者 办理 本 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
传真:020- 02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D 座11 层
电话:010-
传真:010-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2908 室
电话:021-
传真:021-
(4)网上交易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本 公 司网 上 交 易 系统 办 理 本 基金 的 开 户 、认 购 等 业 务, 具 体 交 易细 则 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cn
本公司网址: .cn
客服电话:(免长途费)或 020-
客服传真:020-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 、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1)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房)
办 公 地 址 :广 东 省 广 州天 河 北 路 大都 会 广 场 5、18 、19 、36 、38 、39、41 、42 、43 、4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
传真:020-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cn
(2)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
传真:010-
客服电话: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cn
(3)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
传真:010-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
(4)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开放式基 金业务传真:5
公司网站:
(5)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
(6)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
传真:010-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
(7)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
传真:022-
客服电话:400-
公司 网站:
(8)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
传真:010-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
(9)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
业务传真:010-
客服热线:
公司网址:www.
(10)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公司网站:.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11)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
业务传真:021-
客服热线:021-9-
(12)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
业务传真:021-
客服热线:、021-962518
公司网址:
(13)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
传真:02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88-588
(14)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cn
(15)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
传真:021-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16)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
传真:021-
客服电话:400-
公司网站:.cn
(17)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公司网站:.cn
(18)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
传真:021-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cn
(19)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
传真:021-
客服电话:95523 或
电话委托:021-962505
(20)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
传真:010-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21)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客服电话:96518(安徽) , (全国)
公司网站:
(22)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
传真:021-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
(23)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
传真:021-
客服电话:400-
公司网站:
(24)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客服电话: 或;
公司网站:
(25)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
传真:021-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cn
(26)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
(27)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
传真:010-
公司网站:.cn
(28)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29)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
传真:020-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cn
(30)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400-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
公司网站:.cn
(31)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5
客服电话:
公司网址:.cn
(32)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0-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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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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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34)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9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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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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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统一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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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客服电话: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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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
(38)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
传真:010-
客服电话:010-
公司网站:.cn
(39)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
传真:027-
客服网站:
3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投 资 者 可 以到 以 下 代 销机 构 办 理 本基 金 的 募 集期 的 认 购 业务 : 爱 建 证券 、 安 信 证券 、 渤
海 证 券 、 财达 证 券 、 财富 证 券 、 财富 里 昂 、 财通 证 券 、 长城 证 券 、 长江 证 券 、 诚浩 证 券 、 川
财 证 券 、 大通 证 券 、 大同 证 券 、 德邦 证 券 、 第一 创 业 、 东北 证 券 、 东方 证 券 、 东海 证 券 、 东
莞 证 券 、 东吴 证 券 、 东兴 证 券 、 高华 证 券 、 方正 证 券 、 光大 证 券 、 广发 证 券 、 广州 证 券 、 国
都证券、 国海 证 券 、 国金 证 券 、 国开 证 券 、 国联 证 券 、 国盛 证 券 、 国泰 君 安 、 国信 证 券 、 国
元 证 券 、 海通 证 券 、 恒泰 长 财 、 恒泰 证 券 、 红塔 证 券 、 宏信 证 券 、 华安 证 券 、 华宝 证 券 、 华
创 证 券 、 华福 证 券 、 华林 证 券 、 华龙 证 券 、 华融 证 券 、 华泰 联 合 、 华泰 证 券 、 华西 证 券 、 华
鑫 证 券 、 江海 证 券 、 金元 证 券 、 开源 证 券 、 联讯 证 券 、 民生 证 券 、 民族 证 券 、 南京 证 券 、 平
安 证 券 、 齐鲁 证 券 、 日信 证 券 、 瑞银 证 券 、 山西 证 券 、 上海 证 券 、 申万 宏 源 、 世纪 证 券 、 首
创 证 券 、 太平 洋 证 券 、天 风 证 券 、天 源 证 券 、万 和 证 券 、万 联 证 券 、西 部 证 券 、西 藏 同 信 、
西南证券、 厦门证券、 湘财证券、 新时代证券 、 信达证券、 兴业证券、 银河证券、 银泰证券、
英 大 证 券 、招 商 证 券 、浙 商 证 券 、中 航 证 券 、中 金 公 司 、中 山 证 券 、中 投 证 券 、中 天 证 券 、
中 信 建 投 、中 信 浙 江 、中 信 万 通 、中 信 证 券 、中 银 证 券 、中 邮 证 券 、中 原 证 券 (排 名 不 分 先
本 基 金 募 集期 结 束 前 获得 基 金 代 销资 格 的 深 交所 会 员 可 通过 深 交 所 网上 系 统 办 理本 基 金
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要求 , 选 择 其他 符 合 要 求的 机 构 代 理销 售 本 基 金或 变 更
上述发售代理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 、 注 册 登记 人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电话:010-
传真:010-
联系人: 崔巍
三 、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 289 号南方传媒大厦B 座 18 楼
负责人 :牟晋军
电话:020-
传真:020-
经办律师: 刘智
联系人: 陈琛
四 、 审 计 基金 资 产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 上海市延安东路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 卢伯卿
电话:021-
传真:021-
经办注册会计师: 洪锐明、江丽雅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 基 金 由 管 理 人 依 照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1266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日至2015 年6月16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第七部分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6 月25 日生效, 自该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 基 金 存续 期 内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数 量 和 资金 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 金 份 额 折算 与 变 更 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 基 金份 额 折 算 的时 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 基 金份 额 折 算 的原 则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 并 由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的变更登记。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后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将 发 生
调 整 , 但 调整 后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占 基 金份 额 总 额 的比 例 不 发 生变 化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 益无 实 质 性 影响 。 基 金 份额 折 算 后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 按 照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遇 特 殊 情 况 无 法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 基 金份 额 折 算 的方 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 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基 金 份 额 的上 市 交 易
一 、 基 金 份额 的 上 市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依 据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 金 上 市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签 订 上 市 协 议 书 。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深 圳 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的 3 个工作日前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
二 、 基 金 份额 的 交 易
基 金 份 额 在 深 圳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 暂 停 或 终 止 上 市 交 易 , 应 遵 照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 、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上 市规 则 》 、 《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 、 暂 停 上市 交 易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期 间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暂 停 基 金 的 上 市 交 易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 、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当 暂 停 上 市 情 形 消 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出 恢 复 上 市 申 请 , 经 深 圳 证
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四 、 终 止 上市 交 易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后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终 止 基 金 的 上 市 交 易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日内发布基金终止
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3、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 , 本 基 金将 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由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变更 为 以 中 证全 指 原 材 料
指 数 为 标 的指 数 的 指 数基 金 。 若 届时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已 有 以该 指 数 作 为 标 的 指 数 的指 数 基 金 ,
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 、 基 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的 计 算 与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在 相 关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市 后 根 据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和 组合 证 券 内 各只 证 券 的 实时 成 交 数 据计 算 基 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IOPV ) 并由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必 须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替 代 金 额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可
以用现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最 新 成 交 价 相 乘 之 和+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禁 止 用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
应的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
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 如未来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 ETF 的新业务,如分级 ETF 等,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 的 前提 下 , 经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 后, 本 基 金 将增 设 分 级 份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就 分级 后 的 全 部或 部 分 份 额申 请 上 市 。本 基 金 基 金合 同 相 应 予以 修 改 , 此项 修 改 无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第 十 部分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一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场 所
基 金 投 资 者应 当 在 申 购赎 回 代 理 券商 办 理 基 金申 购 、 赎 回业 务 的 营 业场 所 或 按 申购 赎 回
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情 况变 更 或 增 减基 金 申 购 赎回 代 理 券 商, 并 予 以 公告 。 在 相 关条 件 许
可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开 放日 及 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放 日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和 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间 为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和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 法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 会 的要 求 或 本 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将 视 情 况 对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调 整 , 但 应在 实 施 日 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 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 基 金 可 在基 金 上 市 交易 之 前 开 始办 理 申 购 、赎 回 , 但 在基 金 申 请 上市 期 间 , 可暂 停 办
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2 日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原 则
1 、 申购、 赎 回应遵守深交所 《业务细则》 和 《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其他相关规定。
2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 、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可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 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 人 必 须在 新 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根 据 申 购 赎回 代 理 券 商或 基 金 管 理人 规 定 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 提交 申 购 申 请时 须 按 申 购赎 回 清 单 备足 申 购 对 价, 投 资 人 在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 须
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 T+1 日进行确认。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以及 T 日基
金 管 理 人 公布 的 申 购 赎回 清 单 , 相应 冻 结 投 资人 账 户 内 的组 合 证 券 、现 金 替 代 款和 预 估 现 金
差额。T+1 日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冻 结情 况 符 合 要求 的 申 购 申请 予 以 确 认。 如 冻 结 情况 不 符 合 要
求,则申购申请失败。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以及 T 日基
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 相应冻结投资人账户内的基金份额、 预估现金差额。T+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 冻 结 情况 对 投 资 人的 赎 回 申 请予 以 确 认 。如 投 资 人 持有 的 符 合 要求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足 或 未能 根 据 要 求准 备 足 额 的现 金 , 或 本基 金 投 资 组合 内 不 具 备足 额 的 符 合要 求 的 赎 回
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可在 T+2 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 基 金 申 购赎 回 过 程 中涉 及 的 组 合证 券 和 基 金份 额 交 收 适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规则。
T+1 日 , 登记 结 算 机 构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对 申 购、 赎 回 申 请的 确 认 信 息, 为 投 资 者办 理 组
合 证 券 、 基金 份 额 的 清算 交 收 , 并将 结 果 发 送给 相 关 证 券交 易 所 、 申购 赎 回 代 理券 商 、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通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赎回所得的组合证券
在 T+2 日可用。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由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于 T+1 日进行清算,
T+2 日 进 行交 收 , 登 记结 算 机 构 可以 依 据 相 关规 则 对 此 提供 代 收 代 付服 务 并 完 成交 收 。 对 于
确 认 失 败 的申 请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将对 冻 结 的 组合 证 券 和 基金 份 额 予 以解 冻 , 申 购赎 回 代 理 券
商将对冻结的资金予以解冻。
如 果 登 记 结算 机 构 在 清算 交 收 时 发生 清 算 交 收参 与 方 不 能正 常 履 约 的情 形 , 则 依据 《 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 资 者 应 按照 本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和申 购 赎 回 代理 券 商 的 规定 按 时 足 额支 付 应 付 的现 金 差
额 、 现 金 替代 和 现 金 替代 退 补 款 。因 投 资 人 原因 导 致 现 金差 额 、 现 金替 代 和 现 金替 代 退 补 款
未 能 按 时 足额 交 收 的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为 基 金的 利 益 向 该投 资 人 追 偿并 要 求 其 承担 由 此 导 致
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 投 资 人 用以 申 购 的 部分 或 全 部 组 合 证 券 或 者用 以 赎 回 的部 分 或 全 部基 金 份 额 因被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冻结 或 强 制 执行 导 致 不 足额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指 示 申 购 赎回 代 理 券 商及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依 法 进行 相 应 处 置; 如 该 情 况导 致 其 他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基 金 资产 遭 受 损 失的 , 基 金 管
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4 、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
的 情 况 下 可更 改 上 述 程序 。 基 金 管理 人 最 迟 须于 新 规 则 开始 日 前 按 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数 额限 制
1 、 投资人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为 2000000 份。
2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
限 制 。 基 金管 理 人 必 须在 调 整 前 依照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 体 上公 告 并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 和赎 回 的 对价 、费用
1 、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
购 对 价 是 指投 资 者 申 购基 金 份 额 时应 交 付 的 组合 证 券 、 现金 替 代 、 现金 差 额 及 其他 对 价 。 赎
回 对 价 是 指投 资 者 赎 回基 金 份 额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交 付 给赎 回 人 的 组合 证 券 、 现金 替 代 、 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 、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
通 知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及登 记 结 算 机构 , 并 在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及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公告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发售在外的 基金份额总数,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5 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
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投 资 人在 申 购 或 赎回 基 金 份 额时 , 申 购 赎回 代 理 券 商可 按 照 不 超过 0.5% 的 标 准 收 取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的内 容 与 格 式
1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分证券数据、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保证金率、T 日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
现金差额、T-1 日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 关内容。
2 、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 、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 金 替 代 是指 申 购 、 赎回 过 程 中 ,投 资 者 按 基金 合 同 和 招募 说 明 书 的规 定 , 用 于替 代 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 用 现 金 替代 是 为 了 在相 关 成 份 股停 牌 等 情 况下 便 利 投 资者 的 申 购 、提 高 基 金 运作 的 效
率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制 定具 体 的 现 金替 代 方 法 时遵 循 公 平 及公 开 的 原 则, 以 保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1) 现金替代分为 3 种类型: 禁止现金替代( 标志为“禁止 ”) 、 可以现金替代 (标志为 “允
许”) 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
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 适 用 情 形: 在 通 过 “可 以 现 金 替代 比 例 上 限” 来 控 制 可以 现 金 替 代比 例 的 前 提下 , 如
无 特 殊 情 况, 将 除 设 置为 “ 必 须 现金 替 代 ” 和“ 禁 止 现 金替 代 ” 情 形以 外 的 股 票设 置 为 “ 可
以现金替代 ” 。 采 用 可以 现 金 替 代时 , 应 充 分考 虑 由 此 引发 的 市 场 套利 行 为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
② 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 盘价×(1 +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对 于 使 用 现金 替 代 的 证券 , 基 金 管理 人 需 在 证券 恢 复 交 易后 买 入 , 而实 际 买 入 价格 加 上
相 关 交 易 费用 后 与 申 购时 的 最新价格 可 能 有 所差 异 。 为 便于 操 作 , 基金 管 理 人 在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预 先 确定 现 金 替 代保 证 金 率 ,并 据 此 收 取替 代 金 额 。 如 果 预 先 收取 的 金 额 高于 基 金 购 入
该 部 分 证 券的 实 际 成 本, 则 基 金 管理 人 将 退 还多 收 取 的 差额 ; 如 果 预先 收 取 的 金额 低 于 基 金
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 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 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 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 在 T+2 日收取替代
在 T+1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 (简称为 T+3 日) 内, 基金管理
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 +3 日日终, 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 包 括 买 入价 格 与 交 易费 用 ) 的 差额 , 确 定 基金 应 退 还 投资 者 或 投 资者 应 补 交 的款 项 ; 若 未
能 购 入 全 部被 替 代 的 证券 , 则 以 替代 金 额 与 所购 入 的 部 分被 替 代 证 券实 际 购 入 成本 加 上 按 照
T+3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
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1 日起,相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
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
价 计 算 的 未购 入 的 部 分被 替 代 证 券价 值 的 差 额, 确 定 基 金应 退 还 投 资者 或 投 资 者应 补 交 的 款
T +3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1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将
应 退 款 和 补款 的 明 细 数据 发 送 给 申购 赎 回 代 理券 商 和 基 金托 管 人 , 现金 替 代 多 退少 补 资 金 的
清算和交收在 T +3 日后 2 个工作 日( 若在特例情况下, 则为 T+1 日 起第 22 个 交易日) 内完成,
登记结算机构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
④ 替 代 限 制: 为 有 效 控制 基 金 的 跟踪 偏 离 度 和跟 踪 误 差 ,基 金 管 理 人可 规 定 投 资 人使用
可 以 现 金 替代 的 比 例 合计 不 得 超 过申 购 基 金 份额 资 产 净 值的 一 定 比 例。 现 金 替 代比 例 的 计 算
现金替代比例(% )=
第 只 替 代 证 券 数 量 该 证 券 经 除 权 调 整 的 日 收 盘 价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 n。
(3)必须现金替代
① 适 用 情 形: 必 须 现 金替 代 的 证 券一 般 是 因 标的 指 数 调 整将 被 剔 除 、或 基 金 管 理人 出 于
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 替 代 金 额: 对 于 必 须现 金 替 代 的证 券 , 基 金管 理 人 将 在申 购 赎 回 清单 中 公 告 替代 的 一
定数量的现金, 即 “固定替代金额” 。 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
量乘以其 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 盘价 。
4 、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
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 日 预 估 现金 差 额 =T-1 日 最 小 申购 赎 回 单 位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申 购赎 回 清 单 中必 须 用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经除权调
整后的开盘参考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经除权
调整后的开盘参考价乘积之和)
其中,T 日经 除 权 调 整后 的 开 盘 参考 价 主 要 根据 中 证 指 数公 司 所 提 供的 标 的 指 数成 份 证
券调整后开盘 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
申 购 、 赎 回单 位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需 扣 减 相 应的 收 益 分 配数 额 。 预 估现 金 差 额 的数 值 可 能 为
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
代 的 固 定 替代 金 额 + 申购 赎 回 清 单中 可 以 现 金替 代 成 份 证券 的 数 量与 T 日 收盘 价 相 乘 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 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现 金 差 额 的数 值 可 能 为正 、 为 负 或为 零 。 在 投资 人 申 购 时, 如 现 金 差额 为 正 数 ,则 投 资
人 应 根 据 其申 购 的 基 金份 额 支 付 相应 的 现 金 ,如 现 金 差 额为 负 数 , 则投 资 人 将 根据 其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获得 相 应 的 现金 ; 在 投 资人 赎 回 时 ,如 现 金 差 额为 正 数 , 则投 资 人 将 根据 其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获得 相 应 的 现金 , 如 现 金差 额 为 负 数, 则 投 资 者应 根 据 其 赎回 的 基 金 份额 支 付 相 应
6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最新公告日期:
基金名称: XXXXXX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XXXXX
标的指数代码: 000987
T-1 日 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 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单位:元) :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 1.0000
T 日 信 息内 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 -22543.00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50.00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 是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单位: 份) : 12000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 (单
位:元) :
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328 只
是否开放申购: 是
是否开放赎回: 是
是否开放保证金申购: 否
组 合 信 息内容
证券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
现 金 替 代 保证
000012 南玻A 1400 允许 21.000% -
000060 中金岭南 1500 允许 21.000% -
000401 冀东水泥 600 允许 21.000% -
000422 湖北宜化 800 允许 21.000% -
000426 兴业矿业 300 允许 21.000% -
000488 晨鸣纸业 1000 允许 21.000% -
000510 金路集团 700 允许 21.000% -
000525 红 太 阳 200 允许 21.000% -
000553 沙隆达A 300 允许 21.000% -
000592 中福实业 500 允许 21.000% -
000603 盛达矿业 100 允许 21.000% -
000612 焦作万方 300 允许 21.000% -
000627 天茂集团 1200 允许 21.000% -
000629 攀钢钒钛 4600 允许 21.000% -
000630 铜陵有色 800 允许 21.000% -
000635 英 力 特 200 允许 21.000% -
000655 金岭矿业 300 允许 21.000% -
000659 珠海中富 1100 允许 21.000% -
000683 远兴能源 800 允许 21.000% -
000687 保定天鹅 400 允许 21.000% -
000697 炼石有色 200 允许 21.000% -
000698 沈阳化工 500 允许 21.000% -
000703 恒逸石化 400 允许 21.000% -
000707 双环科技 400 允许 21.000% -
000708 大冶特钢 200 允许 21.000% -
000709 河北钢铁 4600 允许 21.000% -
000731 四川美丰 600 允许 21.000% -
000737 南风化工 400 允许 21.000% -
000755 山西三维 400 允许 21.000% -
000758 中色股份 600 允许 21.000% -
000762 西藏矿业 400 允许 21.000% -
000778 新兴铸管 1000 允许 21.000% -
000782 美达股份 300 允许 21.000% -
000786 北新建材 300 允许 21.000% -
000789 江西水泥 300 允许 21.000% -
000792 盐湖股份 700 允许 21.000% -
000795 太原刚玉 200 允许 21.000% -
000807 云铝股份 1000 允许 21.000% -
000818 方大化工 500 允许 21.000% -
000819 岳阳兴长 100 允许 21.000% -
000822 山东海化 600 允许 21.000% -
000825 太钢不锈 2400 允许 21.000% -
000830 鲁西化工 1100 允许 21.000% -
000833 贵糖股份 300 允许 21.000% -
000859 国风塑业 300 允许 21.000% -
000877 天山股份 700 允许 21.000% -
000878 云南铜业 800 允许 21.000% -
000885 同力水泥 200 允许 21.000% -
000898 *ST 鞍钢 2000 允许 21.000% -
000912 泸 天 化 300 允许 21.000% -
000928 中钢吉炭 200 允许 21.000% -
000932 华菱钢铁 1300 允许 21.000% -
000933 神火股份 1000 允许 21.000% -
000935 四川双马 200 允许 21.000% -
000936 华西股份 500 允许 21.000% -
000949 新乡化纤 500 允许 21.000% -
000950 建峰化工 300 允许 21.000% -
000959 首钢股份 1300 允许 21.000% -
000960 锡业股份 500 允许 21.000% -
000962 东方钽业 300 允许 21.000% -
000969 安泰科技 600 允许 21.000% -
000973 佛塑科技 800 允许 21.000% -
000975 银泰资源 500 允许 21.000% -
000976 春晖股份 500 允许 21.000% -
000990 诚志股份 200 允许 21.000% -
002010 传化股份 300 允许 21.000% -
002012 凯恩股份 400 允许 21.000% -
002014 永新股份 200 允许 21.000% -
002018 华星化工 500 允许 21.000% -
002037 久联发展 100 允许 21.000% -
002043 兔宝宝 400 允许 21.000% -
002053 云南盐化 100 允许 21.000% -
002054 德美化工 200 允许 21.000% -
002064 华峰氨纶 400 允许 21.000% -
002067 景兴纸业 1200 允许 21.000% -
002068 黑猫股份 300 允许 21.000% -
002075 沙钢股份 300 允许 21.000% -
002078 太阳纸业 400 允许 21.000% -
002080 中材科技 200 允许 21.000% -
002082 栋梁新材 200 允许 21.000% -
002088 鲁阳股份 200 允许 21.000% -
002092 中泰化学 1000 允许 21.000% -
002096 南岭民爆 100 允许 21.000% -
002108 沧州明珠 200 允许 21.000% -
002109 兴化股份 200 允许 21.000% -
002127 新民科技 200 允许 21.000% -
002130 沃尔核材 300 允许 21.000% -
002132 恒星科技 300 允许 21.000% -
002136 安纳达 200 允许 21.000% -
002149 西部材料 100 允许 21.000% -
002155 辰州矿业 700 允许 21.000% -
002160 常铝股份 200 允许 21.000% -
002165 红宝丽 400 允许 21.000% -
002167 东方锆业 300 允许 21.000% -
002170 芭田股份 300 允许 21.000% -
002171 精诚铜业 200 允许 21.000% -
002172 澳洋科技 400 允许 21.000% -
002182 云海金属 200 允许 21.000% -
002192 路翔股份 100 允许 21.000% -
002203 海亮股份 200 允许 21.000% -
002206 海利得 200 允许 21.000% -
002211 宏达新材 300 允许 21.000% -
002215 诺普信 300 允许 21.000% -
002217 联合化工 300 允许 21.000% -
002225 濮耐股份 200 允许 21.000% -
002226 江南化工 100 允许 21.000% -
002233 塔牌集团 400 允许 21.000% -
002235 安妮股份 100 允许 21.000% -
002237 恒邦股份 200 允许 21.000% -
002240 威华股份 300 允许 21.000% -
002243 通产丽星 100 允许 21.000% -
002246 北化股份 100 允许 21.000% -
002250 联化科技 400 允许 21.000% -
002254 泰和新材 400 允许 21.000% -
002256 彩虹精化 200 允许 21.000% -
002258 利尔化学 100 允许 21.000% -
002259 升达林业 400 允许 21.000% -
002263 大东南 400 允许 21.000% -
002271 东方雨虹 200 允许 21.000% -
002274 华昌化工 100 允许 21.000% -
002295 精艺股份 100 允许 21.000% -
002297 博云新材 100 允许 21.000% -
002302 西部建设 100 允许 21.000% -
002303 美盈森 100 允许 21.000% -
002318 久立特材 100 允许 21.000% -
002326 永太科技 100 允许 21.000% -
002340 格林美 200 允许 21.000% -
002343 禾欣股份 100 允许 21.000% -
002360 同德化工 100 允许 21.000% -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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