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天龙御都休闲中心质量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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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翠华庭的房子大家觉得怎么样,收藏
今天去看那的房子,感觉户型什么的还可以,但具体的细节都不清楚,有没有了解的,帮帮忙,取暖,物业什么的都怎么样,还有都是多少钱一平的,先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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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质量不太好,墙体大多数都开裂,物业也不太好,不给办实事,还是慎重买吧。我就是一期的。希望能帮到你,别上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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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梅河口市大街小巷谈论最热门的话题,就是你家的“三费”退了吗?所谓“三费”,是指2012年7月,我省发文明确规定不允许收取的“有线初装费、可视门铃费和燃气初装费”,而且此规定从当年8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执行省政府文件,切实维护老百姓利益,梅河口市委、市政府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并成立督导组,然而这笔钱收上来容易,想退回去却很难。本报不断接到梅河口市民反映退费难的问题。业主“三费”被抵3年物业费杨女士是梅河口市天龙御都小区的居民,2013年10月,她与梅河口市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办理了入住手续。“当时物业收取我有线初装费、燃气初装费和可视门铃费共5000多元。这笔钱国家是不允许收的,政府也答应退给我们了。”她说,可到了开发商这,却变成了让业主用这笔钱抵3年的物业费,之后剩下的部分再退还给业主。“物业费都是一年一收,一次性收3年物业费不合理呀!”她说,业主曾集体找过相关部门,但工作人员的解答是与物业协商解决。杨女士所出具的票据显示,其中包括燃气初装费3000元,有线电视初装费950元,对讲门设施费1400元,合计5150元,落款处盖有梅河口市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购房合同和认购书的时间都是在日以后,完全符合退费条件。“开发商应将这些钱一分不少地退还给业主。”杨女士说,开发商的这种做法很不合理,“凭什么一次性收取3年的物业费,如果物业服务无法保证, 老百姓该如何维权?物业跑了又该怎么办?”让杨女士等业主更想不到的是,即便是用“三费”抵顶3年物业费,目前开发公司也停止了这种退费的方式。“没钱了,退不了。”她说,现在业主们根本见不到开发公司负责人,“现在只要到公司问退钱的事,财务部的人就说‘没钱了,退不了了,等有钱再说’。”物业,抵物业费是无奈之举对此,天龙御都小区物业经理刘刚志告诉记者,用退的“三费”抵3年物业费的情况确实存在,但这也是无奈之举。他表示,现在的物业隶属于梅河口市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小区前期物业。省里的文件出台后,公司的两名老总先后多次参加梅河口市政府组织的协调会,也在积极筹钱给业主退款。天龙御都小区共分三期,一期入住1700余户,其中约700户符合退费条件,二期目前已完工,但200多套房子只卖出去10多套,三期正在建设中。由于资金出现紧张,全额退还确实十分困难。无奈之下,公司才决定跟业主商量,希望业主们能谅解公司的难处,用“三费”抵顶3年物业费,剩余部分公司现金返还。刘刚志表示,目前小区已有400余户居民与公司签订了抵顶物业费的协议,但仍有部分业主要求全额返还。“返还这400余户抵顶后的剩余部分,我们就已拿出100多万元了,现在公司真是一点钱都没有了,公司老总正在外面筹钱呢。”他说,如果业主坚持要求全额返还,只能耐心等待,目前公司确实无力返还。现金到位后将马上继续展开退费。”发改局,不能强制抵顶物业费梅河口市发改局价格监督监察局相关负责人王教斌的桌上放满了近期关于小区退费情况的调查表,“每两天我们就要统计一次退费的进展情况,出现的问题,积极排查,尽快解决。”记者了解到,目前梅河口市涉及退费小区30多个、3000多户,目前已退2/3。“市委、市政府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前期我们也做了大量摸底调查,就在半个月前还专门对全市的开发商就此事约谈,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业主坚决退费。”王教斌说,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市政府专门成立了督导组,价格监督监察局负责政策解读,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信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督导组每天都要到小区督导调查。“市政府要求原则上12月5日前退费工作全部完成,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些住户是否符合条件还需要进一步甄别,另外开发商资金紧张也是一个严峻的问题。”王教斌说,确实有些开发商跟业主协商用“三费”抵顶物业费的情况,但要求双方采取自愿的原则。对此,他们于11月26日专门针对开发企业和物业下发提醒告诫书,要求退费抵顶物业费等,必须与业主协商,不能强制。
玉翠华庭在办理入住时滥收费,契税和维修基金应业主到市政府政务大厅交,玉翠华庭收维修基金严重超过国家标准收的,国家规定应按(面积x1100x5%),还收代办费500元,评估费等,这些都是违规收费。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吉省价收字〔号
关于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当前,在居民购房和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垄断企业,都要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加收或代收代缴一部分费用,其中存在乱收费现象,群众反映较大。为进一步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行为,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我省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的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居民购房和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可一次性收取的收费项目 (一)物业服务费。收取物业服务费必须严格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预收金额不得超过12个月。建设单位必须保证电梯能够正常使用后方可通知业主办理入住手续。物业服务合同中确未包括电梯运行维护费的,由双方按照补偿电梯日常运行成本的原则约定电梯运行维护费,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阻止业主在装修期间使用电梯,也不得额外收取费用。(二)房屋维修资金。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归集。新建房屋首次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代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待房屋交付时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取;未售出的房屋暂不收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三)建筑垃圾清运费。业主可自行清运建筑垃圾,也可委托环卫部门清运。环卫部门接受委托收取建筑垃圾清运费,按照原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建城字[1994]15号)中规定的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执行。物业服务企业可代为预收,装修结束后需将余额返还业主。业主自行清运的,不得收取建筑垃圾清运费。(四)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用。以上费用业主可选择到相关部门自行缴纳或经由相关部门委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在与相关部门达成代收协议后,可代收相关费用,代收金额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代收协议应当公示,且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须将相关部门开具的正规票据交付业主。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代业主缴纳的相关费用,可以凭正规票据向业主收取。收取供热费不得超过一个供热期,收取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不得超过12个月。以上费用的计费起始时间为业主入住当日,业主入住的时间按照《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业主入住前发生的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二、以下收费项目应纳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向购房者收取(一)房屋附属设施费用。房屋附属设施包括,楼宇门、对讲系统、监控设施、入户防盗门、窗户、楼道照明设施、电梯、邮箱以及其他所有附属设施。(二)垄断企业收费。小区规划范围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数字)电视、电信的安装工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组织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总成本。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水表费、电表费、燃气安装费、煤气表费、热表费、有线电视初装费、通信设施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已经收取二次供水运行费的,不得收取二次供水管理费、二次供水电费。不得收取供水委托管理费。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代理业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办理,不得额外加收其他费用。合同未约定的,业主可自行办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业主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机构代办。除本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收费项目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修保证金、入住手册费、装修人员出入证件费以及其他任何收费项目。业主共同制定的管理规约中有约定的除外。四、本通知自日起施行。日及以后办理房屋入住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垄断企业须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业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约定商品房价格的时间在本通知生效之前的,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确未将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房屋附属设施相关费用以及燃气安装费纳入开发建设成本,可在办理入住时另行收取。政府定价的保障性住房,政府制定价格的时间在本通知生效之前的,如以上费用确未计入成本,可在办理入住时另行收取。各地已有规定的,在本通知生效之前仍按各地规定执行。日
抄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省政协办公室。吉林省物价局办公室
吉建办【2012】35号
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按照全省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工作视频会议提出的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要求,为进一步创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软环境,结合开展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现将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问题  (一)新建房屋首次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代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待房屋交付时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取。未售出的房屋暂不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另外规定收取办法。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业主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数额为当地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不得超出法定交存标准收缴。  二、关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措费”)问题  (一)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前,将该工程安措费存入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建设单位预存全部安措费;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预存安措费为该费用总额的50%。  (二)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计划,将建设单位已经预存的安措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单位,不得留存,不得提高安措费预存标准,不得提前要求建设单位预存,不得拖延向施工单位拨付安措费。  三、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问题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建项目工程价款总额的1%、住宅项目按工程价款总额3%交纳保证金的预留标准执行。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按照标准对保证金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提前要求建设单位预留保证金,也不得提高预留保证金标准。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强制建设单位以现金方式预留保证金。建设单位可以采取保函的保证方式代替保证金。建设单位已经交付保证金的项目,可用保函替换已交的保证金。  四、关于供热有关问题  (一)当年已入网新建住宅,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申请不用热的,由权利人承担基本热费:一是办理入住手续的,由购房人承担基本热费;二是建设单位已通知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但购房人30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由购房人承担基本热费;三是尚未售出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基本热费。  建设单位已申请不用热的,供热企业不得强制其承担全额热费。  (二)红线内的供热管线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设计、施工单位,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五、关于供水有关问题  (一)供水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和更新的责任,并向红线内的最终用户收取费用。在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之前产生的损耗由供水企业承担。供水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要求建设单位承担“供水委托管理费”。  (二)供水企业应当保证红线内给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接口处的供水压力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需进行二次供水的,不得收取二次供水费。达到国家标准,仍需进行二次供水的,供水企业收取二次供水费的,由其承担二次供水责任,供水企业不得另行收取二次供水电费;供水企业未收取二次供水费的,由业主承担二次供水责任。  (三)红线内的供水管线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设计、施工单位,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六、关于有线数字电视收费问题  (一)按照《关于对全省新建住房配套有线数字电视工程的相关规定》(吉建办〔2007〕27号),建筑用地红线内的有线数字电视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设计、施工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建设工程从业资质,并按照国家和吉林省有线数字电视工程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同时设计、施工。由建设单位一并验收。  (二)建筑工程中,有线数字电视的设计、施工成本纳入建筑工程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文件中必须包含有线数字电视工程相关内容;计价依据应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吉林省有线电视工程补充定额》和《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等相关规定。有线电视企业和任何单位不得另行收取有线数字电视工程配套款。建筑工程涉及有线数字电视部分的设计内容、建筑成本均不包括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  七、相关要求  (一)有关单位或垄断企业针对建设单位的收费项目,要经过物价部门的审批,具有法定的收费依据。没有收费依据的收费项目,建设单位有权拒绝交费。  (二)国家现有政策规定由施工单位或购房人交费的,有关单位不得采取强制建设单位交费等方式,随意改变收费对象。  (三)各地已出台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四)各地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超出本《通知》标准、提前收取或改变收费对象的,应当立即纠正;各地已经通过立法方式规定的,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修订建议。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吉建办【2007】27号
关于对全省新建住宅配套有线数字电视工程的相关规定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广播电视局:按照国家广电总局《我国有线电视数字化过渡时间表》的要求和省政府的部署,我省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工程将于今年全面启动。为全面推进我省有线电视数字化,切实加强思想文化宣传阵地建设,最大程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地精神文化需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新建住宅小区直接配套有线数字电视工程。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从日起对全省范围内已建成尚未交付使用、正在建设和拟建地住宅直接配套有线数字电视工程,不再接入有线模拟电视信号。二、将有线数字电视工程纳入新建住宅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内容。新建住宅有线数字电视的配套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三、有线数字电视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地建设工程从业资格,并按照国家和吉林省有线数字电视工程相关标准设计和施工。有线数字电视机定盒配置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吉林省有线数字电视入网标准。
四、建设单位组织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地内容应包括有线数字电视工程。在接入有线数字电视信号前,由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接入有线数字电视信号。验收未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处理。
五、住宅施工图的设计内容应包括机房、楼体预埋及地下管线、数字电视分配网络、有线数字电视机定盒等,并纳入总建筑成本。
吉林省建设厅
吉林省广播电视局二 O O七年四月十七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治理整顿乱收费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明确在吉林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目录中确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收取范围、标准、免征范围等,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特作如下通知: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其收取的项目包括:城市供水、供气、公交、市政设施,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城市排水管道设施,城市环卫设施,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园林绿化费;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重点人防城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城市教育网点建设费。二、收费范围(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收费范围为:在我省城市投资建设的住宅、工商用房及服务业用房。(二)城市园林绿化费的收费范围为:未按规划要求和《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配套绿化建设的项目。(三)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的收费范围为:需要由城市供应自来水的新建、扩建、改建工业企业及商业、服务业设施等,所增加水量的项目。(四)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收费范围为:在全省城市投资建设的民用建筑和其他建筑项目。(五)重点人防城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的收费范围为:全省13个重点人防城市(长春、四平、吉林、公主岭、白城、延吉、辽源、通化、白山、松原、梅河口、图们、敦化)按国家规定应建而不建或暂不能同步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六)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的收费范围为:城市新建居民住宅未按规定拨出商业用户的建设单位。(七)教育网点建设费的收费范围为:在我省城市投资建设的除能源、交通、农业、教科文卫、技改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外的所有项目。三、收费标准(一)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根据城市规模,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综合预算造价核算征收。长春、吉林按10%征收;除长春、吉林外的地级市(含延吉市)按8%征收,其他城市按5%征收。(二)城市园林绿化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5元。(三)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按所增加用水量,每吨收取400元水增容费。(四)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按建筑面积民宅每平方米收取1元,其他建筑每平方米收取2元。(五)重点人防城市结建人防工程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10元。(六)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按每平方米综合预算造价的7%收取。(七)教育网点建设费,城镇住宅建设每平方米收取25元,其他基建项目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免收范围及核准办法  (一)免收的范围:  1.独立自成体系的工、矿、林区企业和大专院校,凡属以其为主体设立的建制镇管辖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自行建设的住宅及其他建设项目;  2.开发改造小区中的回迁居民住宅部分(不含超规定面积部分);  3.各级政府为“解危”、“解困”户建造的住宅;  4.符合《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集资合作建造的住宅。  5.私人自建自用的住宅。  (二)核准办法:  由开发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拆迁安置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有关部门方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免收的项目不含重点人防城市结建人防工程配套费。  五、城市基础设施费的收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条件的应集中统一征收,按比例分配使用;由于征收范围不同,不宜统一征收的项目,应归口征收,以减轻企业负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暂属预算外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通知自日起实行,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下达前各地自行制定和以各种名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收取所含内容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同的,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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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治理整顿乱收费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明确在吉林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目录中确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收取范围、标准、免征范围等,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特作如下通知: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其收取的项目包括:城市供水、供气、公交、市政设施,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城市排水管道设施,城市环卫设施,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园林绿化费;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重点人防城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城市教育网点建设费。二、收费范围(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收费范围为:在我省城市投资建设的住宅、工商用房及服务业用房。(二)城市园林绿化费的收费范围为:未按规划要求和《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配套绿化建设的项目。(三)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的收费范围为:需要由城市供应自来水的新建、扩建、改建工业企业及商业、服务业设施等,所增加水量的项目。(四)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收费范围为:在全省城市投资建设的民用建筑和其他建筑项目。(五)重点人防城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的收费范围为:全省13个重点人防城市(长春、四平、吉林、公主岭、白城、延吉、辽源、通化、白山、松原、梅河口、图们、敦化)按国家规定应建而不建或暂不能同步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六)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的收费范围为:城市新建居民住宅未按规定拨出商业用户的建设单位。(七)教育网点建设费的收费范围为:在我省城市投资建设的除能源、交通、农业、教科文卫、技改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外的所有项目。三、收费标准(一)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根据城市规模,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综合预算造价核算征收。长春、吉林按10%征收;除长春、吉林外的地级市(含延吉市)按8%征收,其他城市按5%征收。(二)城市园林绿化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5元。(三)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按所增加用水量,每吨收取400元水增容费。(四)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按建筑面积民宅每平方米收取1元,其他建筑每平方米收取2元。(五)重点人防城市结建人防工程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10元。(六)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按每平方米综合预算造价的7%收取。(七)教育网点建设费,城镇住宅建设每平方米收取25元,其他基建项目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免收范围及核准办法  (一)免收的范围:  1.独立自成体系的工、矿、林区企业和大专院校,凡属以其为主体设立的建制镇管辖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自行建设的住宅及其他建设项目;  2.开发改造小区中的回迁居民住宅部分(不含超规定面积部分);  3.各级政府为“解危”、“解困”户建造的住宅;  4.符合《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集资合作建造的住宅。  5.私人自建自用的住宅。  (二)核准办法:  由开发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拆迁安置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有关部门方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免收的项目不含重点人防城市结建人防工程配套费。  五、城市基础设施费的收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条件的应集中统一征收,按比例分配使用;由于征收范围不同,不宜统一征收的项目,应归口征收,以减轻企业负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暂属预算外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通知自日起实行,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下达前各地自行制定和以各种名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收取所含内容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同的,一律停止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治理整顿乱收费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明确在吉林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目录中确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收取范围、标准、免征范围等,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特作如下通知: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其收取的项目包括:城市供水、供气、公交、市政设施,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城市排水管道设施,城市环卫设施,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园林绿化费;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重点人防城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城市教育网点建设费。二、收费范围(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收费范围为:在我省城市投资建设的住宅、工商用房及服务业用房。(二)城市园林绿化费的收费范围为:未按规划要求和《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配套绿化建设的项目。(三)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的收费范围为:需要由城市供应自来水的新建、扩建、改建工业企业及商业、服务业设施等,所增加水量的项目。(四)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收费范围为:在全省城市投资建设的民用建筑和其他建筑项目。(五)重点人防城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的收费范围为:全省13个重点人防城市(长春、四平、吉林、公主岭、白城、延吉、辽源、通化、白山、松原、梅河口、图们、敦化)按国家规定应建而不建或暂不能同步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六)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的收费范围为:城市新建居民住宅未按规定拨出商业用户的建设单位。(七)教育网点建设费的收费范围为:在我省城市投资建设的除能源、交通、农业、教科文卫、技改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外的所有项目。三、收费标准(一)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根据城市规模,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综合预算造价核算征收。长春、吉林按10%征收;除长春、吉林外的地级市(含延吉市)按8%征收,其他城市按5%征收。(二)城市园林绿化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5元。(三)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按所增加用水量,每吨收取400元水增容费。(四)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按建筑面积民宅每平方米收取1元,其他建筑每平方米收取2元。(五)重点人防城市结建人防工程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10元。(六)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按每平方米综合预算造价的7%收取。(七)教育网点建设费,城镇住宅建设每平方米收取25元,其他基建项目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免收范围及核准办法  (一)免收的范围:  1.独立自成体系的工、矿、林区企业和大专院校,凡属以其为主体设立的建制镇管辖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自行建设的住宅及其他建设项目;  2.开发改造小区中的回迁居民住宅部分(不含超规定面积部分);  3.各级政府为“解危”、“解困”户建造的住宅;  4.符合《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集资合作建造的住宅。  5.私人自建自用的住宅。  (二)核准办法:  由开发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拆迁安置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有关部门方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免收的项目不含重点人防城市结建人防工程配套费。  五、城市基础设施费的收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条件的应集中统一征收,按比例分配使用;由于征收范围不同,不宜统一征收的项目,应归口征收,以减轻企业负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暂属预算外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通知自日起实行,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下达前各地自行制定和以各种名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收取所含内容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同的,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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