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设施施工队伍有没有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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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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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快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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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机制体制,发挥城市社区的基础平台作用社区是政府实施社会管理的“终端”,是传递党政关爱的桥梁。各社区要切实履职尽责,完善各项体制机制,大力推进城市和谐社区建设,实现“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社区建设目标,进一步夯实社会管理基础。要加强社区居委会体系建设,健全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群众自治组织为主体、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新型城乡社区管理机制,引导社区多元建设主体在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推动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治有效衔接、良性互动。要结合《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明确软、硬件建设标准,积极争取发改委和财政部门增加投入,发挥市场多元主体作用,多渠道落实资金,大力推进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增强和完善社区服务功能。要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精神,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全面开展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居民会议、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在社区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切实保障基层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要深化“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片组户联系”工作,探索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的新途径、新方法,整合社区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力量协调处理群众利益问题,加强社区舆情掌控,强力推进网络问政,开展网络舆情监测,在城市社区建立完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和重大舆情报告、疏导与防控机制,促进社区和谐稳定。要着力加强社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构建社区工作监督管理机制,围绕人、财、物管理等关键环节,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资产资金资源管理制度和党务、居务、财务公开制度等,着力形成自律与他律、要求与制度相衔接的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二、改善民计民生,发挥社会救助的保障兜底作用保障社会底线公平和增进国民福利是时代赋予的最紧迫任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基本民生最首要、最基本的任务。各社区务必高度重视,紧紧围绕提高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从改善民生入手,切实构筑底线公平。要全面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做好城市低保对象调查、认定、审核、资金发放等工作,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其就业及收入状况,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困难群体基本生活。要制订社区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小组和应急小分队,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切实增强社区灾害应急处置及防灾减灾能力。要加强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劝导和生活救助,引导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同时加强辖区内精神病人基本情况调查,逐一建卡立档,强化监管,确保管控万无一失。要大力组织社区党员、志愿者“攀穷亲”、“结穷对”、“帮穷户”,对社区困难群众进行帮扶。要大力发展社区慈善事业,加强对社区捐助接收站点、“慈善超市”的建设和管理,搭建社区居民自助互助平台,增强社区扶贫济困作用。要重视福利彩票销售,积极配合开展福彩销售进社区工作,大力搞好公益宣传,树立“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的福彩公益形象。要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和工作评价体系,推行“乡、村两级联查联审制”、“城乡低保听证评议制”、“票决制”、监督员制度和资金发放打卡直发制度,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社会救助的申请、调查、审批、公示等程序,不断增强社会救助工作透明度,使社会救助工作真正成为阳光操作、对象准确、管理规范、社会满意的民心工程。三、深化服务内涵,发挥公共服务的利民惠民作用为民服务是社区建设的本质。各社区务必把为民、利民、舒民、安民、娱民作为社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拓展服务内容,深化服务内涵,努力提升社区服务水平,确保居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要加大力度、加大投入,大力推进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搭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网络和社区服务热线等服务平台,为推进社区服务奠定基础。要健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网络,落实促进就业服务政策,完善政府扶助、社会参与的就业技能培训机制,对城镇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基本技能培训服务,积极开展创造“充分就业社区”活动,促进和吸纳下岗职工在社区就业。要积极开展平安社区创建活动,建立健全警察和居民自治相结合的社区治安防范体系,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安置帮教、守楼护院等活动,认真做好对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努力打造平安社区。要着力打造宜居社区,大力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社区活动,建立健全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自治、业主管理和物业服务“三驾齐驱”的社区环境卫生治理格局,完善社区环保听证制度和环境卫生考核评比制度,探索建立社区环境治理长效机制,为居民提供卫生环保、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维修和绿化维护等基础性服务,促进社区人居环境的全面改善。要切实贯彻娱民宗旨,以社区市民学校为载体,加强公民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通过文明小区、文明楼院、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进一步提升社区文明程度,努力打造文明社区。要建立社区信息网络服务平台,推行就业信息、致富信息、家政服务信息等居民需求的信息公布制度,为辖区居民提供及时的信息服务。要强化为老服务,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大力发展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基础,社区老年医疗保健、社区老年文化体育教育、社区老年参与社会发展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老年服务体系,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向社会化、规范化、专业化方向迈进。要切实改进服务方式,大力推行“为民服务代理制”,依托社区工作站无偿为群众提供代理服务,主动为民解难,切实为群众提供方便。要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文体和教育服务、社区公共安全和商业服务体系,支持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社区服务,努力打造全方位、多层次、多需求的生活服务圈,实现社区服务全覆盖。要加强社区服务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街道社区创先争优活动,以“筑坚强堡垒,树先锋形象,促科学发展”为主线,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强市”的目标,从社区实际出发,大力开展党员岗位承诺、设岗认责、志愿服务等活动,推进社区服务水平的提升。四、加强培育建设,发挥社会组织的补充协同作用社会组织具有凝聚城乡居民有效参与社会管理的协同作用。各社区务必大力扶持发展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逐步构建政府服务机制同民间服务机制互联、政府服务功能同民间服务功能互补、政府服务力量同民间服务力量互动的公共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中“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提供服务”的积极作用。要推行城市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备案制度,消除社区社会组织成立门槛,发展社区自治和服务多元主体,活跃社区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加强和改善社区社会组织管理。要协调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的自助和互助性服务活动;帮助部分社区社会组织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向社区居民提供服务。要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强化章程的核心地位,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组织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立现代组织制度,推动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努力扩大社会组织的党组织覆盖面,不断提高社会组织的核心竞争力。要着力推进社会组织创先争优,充分利用社会组织职能和资源优势,结合“先锋岗”、“示范岗”创建等活动,搭建服务平台,组织开展扶贫帮困活动,积极参与“志愿者服务”、“慈善捐款”等公益事业,积极做好反映公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帮扶弱势群体等工作,树立“诚信自律、服务社会、开拓创新、特色品牌”四个新形象,切实提高社会组织美誉度和公信力。五、夯实工作基础,发挥社区队伍的支持支撑作用队伍是事业发展的基础。各社区务必高度重视社区工作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精神面貌好、整体素质优、工作作风实、创新能力强的社区人才队伍,为社区建设永葆生机和活力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要加强社区干部自身素质建设,努力提升队伍“战略思维、科学发展、开放创新、执行落实、沟通协调”五大能力,培育“顾全大局、真抓实干、亲民爱民、勤奋学习、清正廉洁”五种作风,提高社区工作效能。要健全完善社区工作者准入制度,推进专业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和开发,加快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步伐,加大社区配备和使用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力度,积极开展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工作,不断拓宽专业社会工作人才服务范围。要普遍建立社区志愿者组织,搭建社区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开辟社区志愿服务基地,连通社区志愿服务供需渠道,组织和指导社区志愿者广泛开展社区救助、助残、优抚、居家养老、再就业服务、维护社区安全、科普和精神文明建设等群众性志愿服务活动。要推行社工人才和社区志愿者注册、培训、时间储蓄和“星级”评定表彰等管理制度,提高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要建立社区工作队伍档案数据库和社区人才储备制度,使社区干部队伍建设向专业化、知识化不断迈进。要通过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帮扶服务,对残疾流浪儿童、精神病人、艾滋病病人、吸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人群和社会功能缺失人员进行疏导和矫治,帮助他们修复功能、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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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中国政府网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老龄办,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划委、国土局(国土房管局)、民政局、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老龄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为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养老服务设施是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对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六个老有”的工作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在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方面,各地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为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人口老龄化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养老服务类型和方式不断出现,养老服务设施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质量上都急需提高。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老龄办等主管部门应对此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
  二、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要求,结合老年人口规模、养老服务需求,明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将有关内容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加强区域养老服务设施统筹协调,推进城乡养老服务一体化。要按照一定规划期城镇老年人口构成、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类型、布局和规模,实现养老服务设施的均衡配置。
  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按照城市、镇总体规划要求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布局、配套建设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和规模;编制养老设施规划应与城市人口布局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居住区或社区规划、医疗卫生规划等相关配套设施规划进行协调和衔接,积极推进相关设施的集中布局、功能互补和集约建设,充分发挥土地综合利用效益,并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和规模。
  三、严格执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和土地使用标准是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严格执行上述标准是保障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实现工程设施功能和性能、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前提条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宣贯培训,从2014年起,将有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培训纳入执业注册师继续教育培训要求,使从业人员全面掌握、正确执行标准规定,提高从业人员技术能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建设项目土地供应、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程项目竣工备案等职能部门和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把好审查关、监督关。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开展有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地方标准编制工作,进一步补充和细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四、强化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审查和建设监管
  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贯彻落实《意见》所提出的人均用地不低于0.1平方米的标准,依据规划要求,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建设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于单体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将其所使用的土地单独划宗、单独办理供地手续并设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过程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新建居住(小)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检查核验,并提出检查核验意见。
  五、开展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新建城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实际配套情况、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等。监督检查报告于当年11月底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中,应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评估,对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滞后或总量不足的,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修改时予以完善。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等部门,将对各地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适时进行专项督查。
  六、建立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协作机制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民政和老龄办等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沟通协调,建立协作机制,制定年度计划,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共同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实现《意见》规定的发展目标,使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国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40张。
  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住房开发与养老服务设施同步建设的要求,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依法及时办理供地和用地手续。
  各地民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养老服务业务指导,对养老服务设施选址和布局提出建议。各地老龄办应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对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提供支持并给予指导。
  七、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宣传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成果,积极参与民政、老龄办等部门组织的涉老、为老、养老宣传活动,扩大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影响,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监督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良好氛围。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统计,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的15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全年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处室及联系人,并填写《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联系表》(见附件),于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联系人:余山川
  邮 箱:yusc@mail.cin.gov.cn
  电 话:010-
  传 真:010-
  邮 编:100835
  地 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日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联系表&
负责厅(委、局):&&&&&&&&&&&&&&&&&&&& (盖章)&
&厅(委、局)负责人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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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辽政办发〔2014〕4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加快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
  (一)明确公办养老机构职能。公办养老机构担负政府保基本的责任,重点为城乡&三无&人员(具有本省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供养、护理服务。福利院、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同时,要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社会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公办机构向周边社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二)完善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制度。各市要设立城市&三无&人员供养专项资金,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并建立随经济增长和物价变化的自然增长机制,使其能够满足生活和养老需求。省财政结合国家政策和做法,并依据各市财力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三)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地市级城市建设的集医疗、养护、康复、托管、临终关怀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人养护场所,床位达到500张以上,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每所由省基本建设资金按照不低于项目总造价的3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县(市、区)建设的集养护、医疗、康复、托管、临终关怀于一体的综合性社会福利场所,床位达到300张以上,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每所由省基本建设资金按照不低于项目总造价的4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设纳入省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对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每所由省基本建设资金按照不低于项目总造价的4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省财政对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和乡镇敬老院维修改造给予补助。按照《辽宁省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改造实施意见》(辽民函〔2008〕27号)的建设标准进行维修改造,对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每所由省财政补助30万元。
  (四)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制工作。积极推进公建民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合资合作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并享有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的扶持政策。
  (五)加强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机构建设。各地要进一步理顺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机构管理体制,明确属性,可依托县级福利机构建立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机构。在满足常年病人基本托管需求的前提下,托管机构可将部分床位向社会开放,满足更多老年群体的养老需求。托管机构的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对托管人员按相关政策给予补助。
  二、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
  (六)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养老产业。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
  (七)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业。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养老服务项目委托社会组织实施。鼓励和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八)资助民办养老机构运营。对已运营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类),由同级财政按照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量给予运营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自定。省财政按照不高于各地实际执行标准8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每床每月100元。具体补助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九)明确土地使用政策。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用途确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的,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方式供地。原有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养老机构用地,规划用途调整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的,可以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土地出让金。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可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时,应当规定或者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转租),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对擅自改变养老设施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约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
  (十)整合开发养老服务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前提下,允许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村养老机构。对利用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或其他不影响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建设并用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应当优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十一)加大融资担保扶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支持力度,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支持养老机构以包括股权融资在内的各种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各级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担保。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发展养老机构,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养老机构模式。
  (十二)加大贷款贴息支持。对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机构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机构达到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招用人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可享受50%贷款利息的贴息,贴息所需经费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对新建、扩建、购置及租赁用房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类),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具体比例由各地自定。省财政按不高于各地财政贴息80%的比例给予补助。
  (十三)确保投资者权益。凡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所有净资产归社会所有,机构停办后,由行政许可部门负责统筹,继续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
  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养老服务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经单位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经依法清算后,其资产增值部分主要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养老发展专项基金,经养老服务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0%。
  三、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十四)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标准。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严格执行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城镇新建小区级以上规模的住宅项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的标准配建老年活动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食堂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要全程参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验收。住宅项目销售前,建设开发单位必须与社区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办理移交手续,由社区属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销售。
  (十五)加强老旧城区养老服务设施改造。省福彩公益金每年支持各市改造4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社区服务站100个(含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养老服务设施),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每个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支持农村建设面积350平方米以上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100个(含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养老服务设施),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每个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四、推进实施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十六)建立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各类公办养老机构(含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中心)和民办养老机构,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对投保养老机构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参保保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具体比例由各地自定。省财政按照各地财政补助数额的80%给予补助,人均补助不超过60元。具体补助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五、落实自主定价和税费优惠政策
  (十七)完善养老服务业定价机制。除对公办养老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管理外,其他养老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制定价格。
  (十八)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取得免税资格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过程中发生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十九)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型养老服务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9号)规定,给予相应扶持。
  (二十)扶持小微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发展。小微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报经省地税局批准,在2015年年底前给予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给予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
  (二十一)落实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二十二)实施优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修建人防工程的养老服务建设项目应首先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十三)实施优惠的水电气热收费政策。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缴费标准执行,用水、用气、用热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在新建住宅供电工程统一收费区域内的,工程配套费按照《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3号)中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在新建住宅供电工程统一收费区域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用户自行委托持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资质的队伍,自行建设由公共电力设施至养老院的电力设施,电网企业不另行收取配套费。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普通住宅用户收费标准执行。
  (二十四)实施有利于民办养老机构的收费政策。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民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按有利于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收取。
  (二十五)实施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的扶持优惠政策。居家养老服务企业、进行社区服务业登记或到社区备案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受家庭服务业相关扶持优惠政策。
  (二十六)鼓励海外资本投资兴建养老服务机构。海外资本在辽宁省境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享有与国内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相同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六、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七)建立入职奖补制度。鼓励引导高校和中职学校老年服务与管理、老年护理等专业或专业方向的毕业生到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就业。从2015年起,上述专业方向的本科、高职、中职学历的毕业生,进入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就业满5年、胜任工作岗位要求,由省、市、县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
  (二十八)强化从业人员专业化培训。将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养老护理员及其他各类提供养老服务的组织从业人员纳入政府培训教育规划,在培训名额、培训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符合条件的民办机构可认定为培训基地。
  (二十九)引进各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鼓励专业医师到民办养老机构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规范开展多点执业。将民办养老机构纳入护理类专业实习基地范围,鼓励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到民办养老机构实习实训,并按照所在地有关政策给予实习实训补贴。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引入社会工作人才。对在民办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公办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三十)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薪酬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当地护理人员职位工资指导标准,督促指导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落实护理人员待遇。对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可相应核增绩效工资总量,用于发放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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